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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委会议事规则 为加强会议管理,实现会议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机关各类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1. 全委会的议事范围 (1)讨论决定全区团的重大工作任务、主要事项和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2)讨论制定贯彻区委、团市委决定、决议精神的具体措施、研究落实团的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3)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常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4)讨论和审定以团区委名义作出的重要决定、决议和报告。

(5)研究讨论全委会给团代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召开团代会及有关事宜。

(6)讨论和确认团区委委员的卸职、递补。

(7)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2.全委会的基本要求 (1)每个委员要注重学习,加强调研,熟悉基层情况,切实提高议事能力。

(2)全委会的议题,须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 5 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同时

送达。

(3)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4)全委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团区委办公室负责组织。

(5)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6)全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①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②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乡(镇)和区直单位团组织的意见。

③全委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 全委会决策的落实 (1)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2)在决策实施中,如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提交全委会复议,个人无权改变。

(3)团区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如实向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反馈提供信息,向下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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