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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落实党、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国办发〔2018〕127 号)和《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 (政〔2018〕108 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来源性质属于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各级各类项目,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的直接经费管理。间接经费按《工程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字〔2017〕8号)执行。

第三条 所有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研究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一)科技、财务、国资、审计、纪委办公室等管理部

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二)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三)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 第五条 所有纵向科研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合同进行管理,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项目负责人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对拟购置仪器设备、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转)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六条 预算调整。直接费用中除增列设备费、外拨经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若确需调整预算,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增列外拨经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明细发生变化、其他科目预算需要调剂的,项目负责人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决算。项目负责人据实编报项目决算,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按要求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并于科技处存档。须进行审计的项目,审计报告送财务处存档。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中设有间接费用的按间接经费管理规定提取管理费,没有间接经费的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所提取的管理费中30%由科技处统筹使用,70%由学院统筹使用。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免收管理费。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和科研项目相应的经费管理规定。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学校定期对科研经费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 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零配件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在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费。科研人员可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自行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工具和符合当地经济水平的住宿条件。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 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向本校非项目组人员发放。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工程大学校外专家讲学费与各类评审咨询

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9〕2号)执行。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两者之间可调剂使用,其支付需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根据用途原则上要通过公务卡支付、银行转账、个人银行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直接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学术活动,以及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合作交流等发生的费用,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结算。确需使用现金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报销审批。按《工程大学经费审批暂行办法》(校财字〔2018〕4号)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由上级组织调任而离开学校的科研人员,其在研项目又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项目经费仍由学校科技处纳入正常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或辞职,其主持在研的科学研究项目处置,按《工程大学关于申请调动(辞职)人员承担科研项目的处置暂行办法》(校科字〔2017〕9号)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通过结题验收后,仍未支出的结余经费按《工程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字〔2018〕13 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程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字〔2017〕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若与项目主管(委托)部门的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按项目主管(委托)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和新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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