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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完善绩效管理办法,根据《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江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政发〔2016〕107 号)、《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教科〔2016〕7 号)、《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大科技〔2016〕25 号)等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有关科研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 第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 间接费用按照合同书中预算全额一次性提取,

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二级单位、课题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

第 四条 条 间接费用支出应遵循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原则,据实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报销;严禁在间接费用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第五条 间接费用按下列办法进行分配:

(一)管理费:学校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5%提取。学校按照提取管理费总额的 1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直接下拨二级单位,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二)统筹支出: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间接费用减去管理费后剩余部分,每个有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单独设立统筹支出经费卡,开支范围包括(1)绩效支出。(2)课题结题审计费。(3)科研工作通讯费(课题组成员办公固定电话费、办公网络费用、实名制移动通讯费用)。(4)科研活动中用于人才培养的论文答辩费、打印费。(5)通用设备购置费(如打印机、投影仪等)、办公用品购置费、专利维护费。(6)房屋租赁、维修及物业管理费。(7)经核定按规定等级和标准发放的营养保健费。(8)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汽车通行费、工具燃油费、临时停车费等。(9)直接费用超预算部分。(10)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

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结合科研人员工作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后可各发一次。二级单位在科研经费管理中承担监管责任,课题组可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绩效支出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以上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八条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立项的纵向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立项

的纵向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原《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 (大科技〔2014〕34 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规定与上级最新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条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学技术研究部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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