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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五人小组”的“前哨”和“眼睛”作用,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结合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日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日常监管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以下简称“五人小组”)按照每组五人,每组负责五座煤矿的要求,依据市、县两级分级监管的原则,履行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并对所负责煤矿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包保责任制。“五人小组”成员分别由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等主体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条 “五人小组”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品行端正、克己奉公,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熟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三)具有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等煤炭院校主体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现场检查工作需要的男性公民。新招聘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聘用本辖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的在职工作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五)每个“五人小组”确定一名成员为组长,组长需具备中级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技术职称或3年以上煤矿基层工作经历。

第四条 “五人小组”实行巡回监管检查机制,每周对包保的每座煤矿巡回检查1次(煤矿停产停建放假期间除外),每月对每个包保煤矿做到全覆盖对表检查。

第五条 “五人小组”在巡回监管检查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据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等,监督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煤矿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

(二)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三)重点监督煤矿是否按批准的年度采掘计划进行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高危作业情况,防范“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发生;

(四)监督煤矿是否按照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汇报;、

(五)对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表》(见附表)开展现场检查。

“五假五超三瞒三不”是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件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员,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恢复整改、恢复施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第六条 “五人小组”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按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表》内容,每次每人持一表按照小组分工对表检查,每月完成一次全面对表检查,建立健全检查档案。

第七条 “五人小组”对包保煤矿实行一矿一档(每矿的基础资料和巡回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建档);工作情况实行一日一报告(各组将当日《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表》汇总后通过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报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一周一汇总(各组将本周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报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一月一(“五人小组”日常业务管理机构将各组每月检查情况和包保煤矿安全分析研判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并在所属应急管理部门月度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八条 “五人小组”在巡回监管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一般事故隐患,要督促煤矿立即整改,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按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或整改过程中未按规定制定且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要及时提请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停工停产撤人,并及时上报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组织查处。

第九条 “五人小组”包保责任牌板要在煤矿井口醒目位置(露天煤矿在交接班室)统一悬挂,牌板内容包括“五人小组”组长及成员、姓名、联系方式、部门监督电话等。

第十条 “五人小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下井补助、井下意外伤害保险、办公经费、以及履职所需设备、车辆等费用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是 “五人小组”的主管单位,负责小组成员的使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五人小组”日常业务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审阅“五人小组”《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表》,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应当定期听取“五人小组”检查情况汇报,每月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工作要求。“五人小组”工作情况要纳入各级煤矿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中。

第十三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五人小组”定期轮岗制度和包保煤矿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年对小组间相同专业的成员进行轮岗,每年对“五人小组”包保的煤矿进行轮换调整。应当制定培训教育计划,每年定期分批对“五人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五人小组”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小时。

第十四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五人小组”考核奖惩制度,对工作中表现积极,作风严谨,检查质量高,包保煤矿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五人小组”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属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对煤矿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或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制止、不上报的;

(三)包保煤矿本年度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

(四)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煤矿办矿主体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企业的“五人小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相关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的办法和规定等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2020.4.1

第2篇: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监管方案1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监管模式(一)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按照分级分类进行监管整改。 一、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分级分类如下: (一)高瓦斯突出矿井(A类)

寺河东井、寺河西井、成庄矿、长平煤业、赵庄煤业、坪上煤业、胡底煤业、永安宏泰煤业、东大矿、岳城矿、寺河二号井、苇町煤业、海天煤业、圣鑫煤业、盈盛煤业、圣华煤业、润宏煤业、润东煤业

(二)直管大矿(B类)

凤凰山矿、亿欣煤业、赵庄二号井 (三)资源整合生产、基建矿井(C类)

壁盈煤业、昌都煤业、隆东煤业、恒源煤业、宏祥煤业、朝阳煤业、固隆煤业、诚南煤业、坡底煤业、三沟鑫都煤业、凤红煤业、松峪煤业、青洼煤业、仙泉煤业、大峪煤业

(四)资源整合“一停四不停”矿井(D类) 瑞旺煤业、岳圣山煤业、靖丰煤业、吴王山煤业、晋瑞煤业、峪口煤业、东沟煤业、鸿升煤业、上孔煤业、平陆晋平煤业、山阴晋泰煤业、新梦源煤业

二、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监管方式划分

(一)A类和B类矿井每周检查一次(永安宏泰除外); (二)C类矿井每半月检查一次; (三)D类矿井不定期抽查,每月覆盖一次(包括永安宏泰)。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分方式

(一)第一组:直管大矿监管组(包括亿欣煤业) (二)第二组:天安公司监管组

(三)第三组:晋圣、金明和晟泰公司监管组(不包括亿欣煤业)

四、各监管组人数确定

(一)监管组组员每月入井检查不少于12次,组长不少于10次;

(二)各监管组每次入井检查人数不少于2人; (三)第一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组员12人;第二组设组长一名,组员7人;第三组设组长一名,组员4人;共计需要人员27人。

五、其他人员安排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办公室现有监察员43人,三个监管组累计使用27人,剩余16人设突查小分队,每周突查矿井不少于3座,每次不少于4人参加。

六、存在问题

改变监管模式后存在的问题是检查使用车辆较多,满足检查要求情况下日均用车不少于6台,同时节假日用车也较多,车辆费用较大,需要设专人联系车辆的配置。 七、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组员 一组:姚敬则、张霄 二组:董明瑜、欧亚明

三组:周 悅、贾志红、牛文庆 四组:郎帅帅、闫强 五组:原树军六组:郭七组:刘建军八组:范刚刚、毛凯凯九组:段志军、赵建军

楠、郑有为

第3篇:五人小组职责

五人小组职责

一、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各区、市安监局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特别是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管监察促使企业强化安全责任。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年度生产计划、生产能力采掘关系、开拓部署、工作面布局情况以及劳动组织情况的监管监察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加强节日检修矿井恢复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和全市安委会会议精神确保节日期间、节后和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

一是节日坚持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矿长经理和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管理要认真落实井下各主要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二是停产检修的矿山在停产期间和节后恢复生产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隐患不排除和安全措施不落实就盲目恢复生产。三是要落实对新招录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教育培训效果和质量未经培训教育和考核合格不得下井上岗作业。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三、严格节后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在节后恢复生产之前要认真进行隐患自查和整改各区、市安监局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而恢复生产的矿山企业要严肃进行查处。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故类别分析3年中共发生顶板事故23起死亡了24人分别占3年事故总数的 92%和77.4%其中瓦斯事故是自1994年我县官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10年后又一起重大的瓦斯爆炸。顶板事故突出瓦斯事故再次发生说明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没有抓到位预防顶板事故和瓦斯事故的措施没有到位。

2、从事故的性质分析3年25起事故均是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企业人员“三违”造成的说明我县煤矿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滞后安全素质普遍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强。

3、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顶板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客观上由于全县煤矿基础条件差井巷布局不合理安全投入不够。主观上是由于工人在工作中支护不到位、或者是支护不及时造成的有的是处理危岩时措施、方法不合理造成的有的是支护材料不合要求造成的。在瓦斯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瓦检员配备不足责任心不强检查不及时没有及时跟班作业井下电器有失爆现象煤矿树枝状开采还未根本杜绝通风状况还不是非常良好瓦斯很容易产生突然集聚造成瓦斯事故的发生。从分析来看事故归根到底均是由于直接操作者不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或者是企业没有制定切合实际的、详细的、科学的操作规程致使从业人员有章不循或无章不循企业的管理人员又严重不负责加之本身基础条件差致使事故多发。

4、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分析25起事故当中在上午10:30含10:30以前发生的仅有3起而10:30以后发生的占22起也就是说在企业现场管理人员要下班、或者已经下班、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没有跟班作业致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说明了企业的现场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工人乘机违章操作。这也是我们总结、分析事故以前所忽视的。

5、从事故发生的年度分析 3年中以2003年发生的事故最多也就是在煤矿行业效益明显、抢生产、争利益的时候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说明了企业老板仍然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的老问题。 对策措施:

1、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克服厌战、麻痹、侥幸心理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从全面贯彻落实县的党的十一次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特别是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从安全生产的投入、教育培训、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入手努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真正做到生产安全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2、坚决贯彻国家安监局5号令努力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安监局5号令对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县煤矿由于大多开采的是极薄的煤层井巷布局多数不合理提升运输、开采、通风设备设施较为落后虽通过去年停产整顿但企业改变不大。为此县煤炭、安监部门和产煤乡镇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促进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安监局5号令要求进一步加大投入全面改善企业的软、硬件设施特别是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设备设施等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同时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关停从而努力改变企业安全生产的条件。

3、狠抓安全培训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当前从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来看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溃乏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失误较多不能够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科学的安排部署而从业人员自身素质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三违”现象严重为此做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县煤矿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宣传教育使取得资格和实际管理水平形成统一真正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二是煤矿企业自身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特别是要针对各自煤矿的实际情况按照操作规程逐条逐款培训到位真正使工人既熟悉井下开拓布局情况又真正能够做到遵章守纪不违规操作确保生产安全。从而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

4、严格各项制度的落实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全力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到严格管理。我们既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上取得成功经验更要看到我们薄弱环节特别是在制度的落实上还存在着差距,为此要抓好(1)企业要进一步针对煤矿的实际制定和完善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并且按照规程要求切实加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真正按照规程操作。(2)每一个生产企业都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日监测、周报告、月分析”即“日监测”每天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对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时段生产过程都要做到监测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同时保证做到工人不出井、管理人员不下班。改变以前管理人员只上半天班或者不跟班作业的问题。同时对每天的工作情况都要做到有书面记载并报告有关矿领导。“周报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要将每一周的工作情况及时梳理、总结并报告给矿长以及有关的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月分析”就是企业矿长每月要召集有关的人员对当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并安排下月工作真正做到安全生产胸中有数。(3)建立严格安全检查制度全力整改安全隐患。一方面企业自身要重视安全生产不仅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硬件设备投入更要抓好日常安全生产的检查特别是对井下采掘碛头、盲巷、废巷的通风瓦斯管理对井下运输大巷、工作面的支护管理危岩的处理对水灾的预兆等都要严格的进行检查制定好严密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另一方面县级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炭局片区负责人和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采掘作业规程是否合理、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善、井下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配齐配足、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预案是否制定、井下的开采布局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隐患制定专人负责的预案,确保隐患整改及时,从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5、针对重点解决难点全面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当前我县煤矿安全生产上伤亡事故发生的重点是顶板和通风瓦斯两个方面但工作上的难点还包括水患的治理。因此如何防范以上三个方面的伤亡事故是我们下步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顶板管理上一是必须督促企业配齐配足专职顶板管理员明确其具体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分片分段加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企业的操作工人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做到敲帮问顶支护到位成排成行充填必须足实接顶杜绝工作面现场空顶作业冒险作业在处理危岩时技术人员必须现场指挥制定科学的方案措施方可进行切实防止顶板事故三是煤矿井下负责技术的矿长必须对专职顶板员的工作和工人的支护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抽查及时解决顶板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四是煤矿企业要逐步推行“以钢代木”的支护材料确保支护到位。 在通风瓦斯管理上一是企业必须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全面制定企业的瓦斯管理方案并严格按方案操作二是全县所有的高瓦斯矿井必须配备瓦斯监控系统其监控的范围、地点、时间必须按规程进行并实行专人负责三是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严禁井下无风、微风作业特别是要抓好碛头掘进通风管理防止瓦斯突然集聚四是企业必须配齐配足瓦斯检查人员和瓦检设备并严格按照规程加强瓦斯检测真正做到“一班三检”、“一炮三检”坚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五是必须加强井下电器设备的管理严禁井下电器失爆六是严格井下掘进作业放炮作业瓦斯检查员的跟班作业防止掘进过程中瓦斯事故的发生。 在水患治理上煤矿企业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制定水患治理方案特别是有水患威胁的矿井必须对采空区含水层的水汶地质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制定科学的探放水措施、方案。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同时明确专人负责。在洪期要加强井上下值班管理防止洪水对矿井的威胁。 

第4篇:五人小组工作的实施办法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五人小组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延伸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监管职能,按照《关于下发的通知》(同煤党发„2015‟73号,董发„2015‟146号)文件要求,对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进行机构重组。重组后,五人小组管理部实行直管模式,所有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直接归五人小组管理部管理,负责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所属煤矿的监管。

一、组织机构

集团公司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以下简称“五人小组管理部”)是重组后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以下简称“五人小组”)的专门管理机构,正处级建制,受集团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由集团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联系分管,组织实施五人小组的安全监管工作。

(一)五人小组管理部按“两科五组五分部”设置:

1、两科:集团本部设综合信息管理科、作风纠察科2个直属科室。

2、五组:集团本部设5个直属监管小组,负责直管集团公司直属(管)的25座煤矿。

3、五分部:按子公司布局,设轩煤、地煤、朔煤、宏大、同生5个分部,各分部为五人小组管理部下属派出机构,归五人小组管理部直接领导,负责直管子公司下属46座煤矿。轩煤分部设综合信息管理科,2个组;地煤分部设综合信息管理科,2个组;

3 朔煤分部设综合信息管理科,1个组;同生分部设综合信息管理科,2个组;宏大分部设综合信息管理科,2个组。

(二)分部人员任免程序及运行模式:

1、各分部部长:由集团公司人事部按副总工程师程序考察后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后任免,其人事关系归五人小组管理部管理。

2、各分部副部长:由五人小组管理部推荐,集团公司人事部按科级管理程序任免,其人事关系归五人小组管理部管理。

3、各分部五人小组正、副组长:由五人小组管理部选派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研究后,集团公司人事部按科级管理程序任免,其人事关系归五人小组管理部和各子公司双重管理。

4、各分部五人小组组员:由五人小组管理部在各子公司选拔

4 人员并负责其任职资格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其人事关系归各子公司管理。

5、各分部负责对其下设科室及五人小组组员进行管理、并向各子公司报批其工资。各分部五人小组成员保持原有工资待遇不变,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提高。

二、工作职责

(一)五人小组管理部工作职责

1、在集团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由集团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联系分管,负责五人小组的日常管理及监督考核工作。

2、负责制定五人小组的岗位责任制度,按年度执行监管煤矿检查轮换制度。

3、负责五人小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建立检查台账,实行安全检查报表制度,每日掌握所有五人小组的检查情况,及时通报重大安全隐患,并督促矿井进行整改。

4、负责对所有五人小组检查处罚情况的通报、督办并监督落实。

5、负责每周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五人小组工作汇报,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6、负责按季度、半年、全年对五人小组进行考核。对所监管煤矿全年未发生事故的由集团公司给予奖励,所监管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确系工作不力的予以清退,并根据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分部工作职责

1、负责所属五人小组日常管理及监督考核工作。

2、负责所属五人小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建立检查台账,实行安全检查报表制度,每日掌握所属五人小组检查情况,及时向子公司通报重大安全隐患,并督促矿井进行整改。

3、实行日汇报、周总结制度,每日、周、月向五人小组管理部汇报检查情况。

4、负责组织分部内全体成员每周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所属五人小组工作汇报,通报考核结果,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5、负责对所属五人小组检查处罚情况的监督落实。

6、按时参加五人小组管理部每周一次专题会议,汇报所属五人小组工作情况。

7、负责将所属各组每日、每周、每月检查问题向五人小组管理部、监管煤矿所属子公司反馈,并跟踪落实检查问题的整改,实现整改闭合管理。

8、负责协调、解决分部所属五人小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9、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五人小组工作职责

五人小组安全监管工作以防止较大及以上事故为目标,监管重心着力于安全基础设施、基础管理,监督检查重点着眼于对制度、规定工作流程的现场落实和重大安全隐患超前防治基础工作的落实。其工作职责为:

1、依据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煤矿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生产建设。

2、深入煤矿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每组每周对所监管的煤矿至少检查一次(除周

六、日以外,所有节假日不休息,正常下矿),检查问题及时向五人小组管理部汇报,并向矿、子公司进行通报,并对检查问题督办、复查,闭合管理。

3、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煤矿按有关的规范、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4、重点督促煤矿落实“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提升运输等安全基础设施、基础管理工作;及时制止、上报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应立即汇报。

5、监督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6、发现“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立即制止。督促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监督煤矿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告、公示。

7、监督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四)综合信息管理科工作职责

1、负责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日常综合性事务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各科、组严格遵照执行。

2、负责安排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值班调度工作,做好五

7 人小组检查问题的收集、汇总工作。

3、承担党建、精神文明、工会、团委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开展和落实。

4、负责汇总、整理对五人小组考核情况,报五人小组管理部部长后执行考核奖罚。

5、协调各科室、分部、小组关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6、负责直属五人小组下矿车辆的调配。

7、负责文件的收发、建档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报告等文件。负责落实、督促会议决议、领导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8、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作风纠察科工作职责

1、负责对五人小组进行业务指导,拟定月度检查主题与每周检查重点及相关检查要求,经五人小组管理部审定后执行。

2、负责对五人小组检查问题的鉴别、分类整理、统计。

3、负责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五人小组检查质量、行为开展日常督查、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4、负责督促五人小组建立健全监管煤矿基本情况及重点安全隐患档案并定期更新。

5、负责督促检查五人小组每周、每月检查情况汇报收集、整理、建档工作。

6、负责对五人小组履职、廉政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7、负责节假日期间、二班、夜班等特殊时段的突击检查。

8、每周下矿入井次数不少于3次,被检煤矿10日之内发生安全事故,确系督查不力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六)五人小组权利

1、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2、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有权作出停产、停建、限期整改的决定,有权给予经济处罚。

3、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监管检查的煤矿,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对相关责任人有权向上级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4、有权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班前会和生产调度会等。

三、检查方式

五人小组对所监管煤矿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除周

六、日以外,所有节假日不休息,正常下矿),检查方式采取巡回检查、突击检查的方式,每矿必到,每井必下,每次检查结束必须立即下达现场检查意见书。

四、工作制度

(一)五人小组管理部每周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各分部、直属监管五人小组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通报考核结果,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每月将工作情况上报省煤炭工业厅。

(二)五人小组管理部每日召开各分部及五人小组负责人调度例会,总结前一日工作,安排当日工作。

(三)五人小组管理部按月、季度、半年、全年对五人小组进行考核,同时开展日常动态监督考核。

(四)五人小组每次检查结束,必须立即下达现场检查意见书。

(五)五人小组实行日汇报、周总结制度。五人小组向所属分部汇报每日检查情况,每周提交本周工作总结。

(六)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直属五人小组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现场立即下达检查意见书,并及时上报五人小组管理部,由五人小组管理部上报集团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同时告知相关专业职能部门,由部门指导矿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并督办,直属五人小组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各分部五人小组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现场立即下达检查意见书,及时上报五人小组管理部,并告知子公司总经理,由子公司总经理责成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矿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并督办,分部五人小组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七)建立以下制度:

1、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岗位责任制

2、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汇报制度

3、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资料台帐管理制度

4、安全监管五人小组会议制度

5、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学习培训制度

6、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纪律规定

7、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处罚细则

8、五人小组管理部联点包保制度 以上制度、办法见附件。

五、工作方法

(一)业务学习。各小组应安排时间,组织学习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等。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4小时,要求每人有学习笔记。

(二)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一月一主题、一周一重点”。每月由作风纠察科拟定月度检查主题与每周检查重点及相关检查要求,经五人小组管理部审定后,各小组对监管煤矿进行全面检查的同时,实施重点检查、专项检查。

(三)现场检查。

1、按编制的月度巡回检查图表组织检查,原则上每周每座煤矿不少于1次,实现每座煤矿井下周期性全覆盖。

2、每次到煤矿检查,组长全面负责,原则上地面资料、井下现场均应检查,地点随机确定,分专业进行检查,问题现场核实并记入《现场安全检查笔录》。

3、每次检查结束,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下达《现场检查意见书》。

4、每次检查应同时掌握被检煤矿的采掘布署以及各大系统的变化情况。

(四)隐患落实

1、对本组所查隐患,责成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凡本组所查隐患必须跟踪督促落实,整改结束进行复查,对隐患不能按期整改的煤矿按规定进行处罚。

2、重大安全隐患责令被检煤矿停产停建整顿,一般安全隐患限期整改,五人小组督促煤矿整改消除隐患,实行隐患治理的全过程闭合管理。

3、凡被检矿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加倍处罚:

(1)重大安全隐患防治措施不落实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2)安全隐患整改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任务

1、一日一汇报。每日检查结束,要将检查情况在下午碰头会上详细汇报。

2、一周一总结。由组长负责组织每周一次小组总结,对本组成员本周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分析汇总每周监管矿的情况,对每个监管矿的安全状况以及重大隐患整治情况作出评价,并以书面形式报五人小组管理部。

3、一月一归档。每月对检查资料归档管理。

六、责任追究和奖惩

1、监管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确系工作不力的予以清退,并根据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对按规定到矿检查、履职尽责,事故原因与五人小组无直

12 接责任的,不追究事故责任。

3、对严重违反检查纪律,集团公司给予严厉处罚,直至开除。

4、五人小组管理部按月、季度、年对五人小组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与工资、安全抵押、安全奖励、岗位去留挂钩。对监管煤矿全年未发生事故的小组及成员,集团公司给予奖励。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加强煤矿五人小组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同煤经办字„2014‟93号)、《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同煤经监管字„2014‟196号)同时废止。

一、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部长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煤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

2、在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五人小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

3、负责制定五人小组岗位责任制度、监督考核制度等;负责制定五人小组的年度监管计划;负责领导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对集团公司山西省内所属矿井进行安全监管。

4、负责制定五人小组的各项管理制度。

5、按时组织每周专题会议并对本周工作进行总结和安排,负责协调、解决五人小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每日参加集团公司生产调度晨会。

7、负责对五人小组检查处罚情况的监督落实。

8、负责支部党建工作及廉政作风建设。

9、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副部长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煤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

2、协助部长具体负责五人小组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及时掌握各联点小组工作情况(一位副部长负责直属监管

一、

二、五组及地煤、轩煤分部五人小组,另一位副部长负责直属监管三组、四组及朔煤、宏大、同生分部五人小组),负责共同审核整理每日检查情况,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汇报。

4、负责督促联点小组对监管矿井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跟踪落实。

5、负责汇总和上报五人小组每月检查处罚情况,按时提出考核意见报集团公司考核委员会。

6、负责组织各分部及五人小组负责人召开每日调度例会,协助部长具体负责组织承办每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和审核周总结等汇报材料,并定时报部长审核。

7、协助部长具体负责组织审核需报送省煤炭厅的相关材料,并督促按时上报。

8、负责完成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各分部部长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煤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

2、在集团公司五人小组管理部领导下,实行分部部长负责制,具体负责分部五人小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并对所分管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

3、负责组织完善分部五人小组的各项管理制度。

4、负责对五人小组检查处罚情况的监督落实,对拒不执行安

16 全检查指令、抗拒安全检查的煤矿,立即报告煤矿所属子公司及五人小组管理部,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5、负责组织参加每日调度例会;负责召开分部下午碰头会,对每日、每周、每月检查情况汇报材料进行审核。

6、负责组织分部全体成员每周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所属五人小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通报考核结果,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7、负责协调、解决分部下属五人小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8、负责分部党建工作及廉政作风建设。

9、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各分部副部长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煤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

2、协助分部部长负责分部五人小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并对所分管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

3、协助分部部长负责组织完善分部五人小组的各项管理制度。

4、负责分部日常综合性事务工作。

5、负责安排分部值班调度工作,做好所属五人小组检查情况的收集、汇总工作。

6、承担党建、精神文明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开展和落实。

7、负责汇总、整理对各分部五人小组考核情况,报分部部长

17 后执行考核奖罚。

8、负责所属五人小组下矿车辆的调配。

9、负责文件的收发、建档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报告等文件。负责落实、督促会议决议、领导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10、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组长(副组长)岗位责任制

1、以防止较大以上事故为目的,依据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煤矿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并对本组所监管煤矿负安全监管责任。

2、组织本组成员深入煤矿井下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立即下达《现场检查意见书》。每周对所监管的煤矿至少检查一次,每日按时向所属五人小组管理部汇报检查问题

3、负责组织对本组所查安全隐患进行汇总梳理,并建立检查资料档案,负责对所查问题进行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4、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五人小组管理部报告。

5、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应作出停产、停建、限期整改的决定,并给予经济处罚。

6、组织召开每周本组的工作总结会议,分析本周所属监管煤矿的情况,并对每个监管煤矿的安全状况以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治

18 情况作出评价,并上报。

7、参加每日调度例会、下午碰头会以及每周工作例会。

8、负责组织本组成员的日常学习,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4小时。

9、负责组织本组成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10、副组长协助组长组织好本组的监管工作,具体承办组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11、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监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1、以防止较大以上事故为目的,监督落实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煤矿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2、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深入煤矿井下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认真履职。

3、具体负责监督检查煤矿本专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各项设备设施、灾害预防等。

4、监督检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5、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时向本组组长、副组长报告。

6、检查过程中,发现“三违”现象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本组组长、副组长报告。

7、每次检查要认真核实问题,如实填写《现场安全检查笔录》。

8、认真参加本组组织的日常学习,做好学习记录。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汇报制度

第一条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实行分级汇报制度。 第二条 安全检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立即向本组组长汇报。本组组长向所属分部汇报,所属分部向监管煤矿所属子公司总经理汇报,同时向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本部汇报。直属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组长应及时向集团本部汇报,由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向集团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汇报。

1、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2、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监管检查的。 第三条 各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每日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属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门汇报检查情况。

第四条 各分部将每周、每月检查情况汇总整理,由各分部部长告知分部监管煤矿所属子公司总经理,同时向集团本部汇报。

第五条 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汇总各分部、直属监管五人小组检查情况,每周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汇报。

第六条 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每月汇总检查情况后,按时向省煤炭工业厅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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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分部、各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负责人应加强汇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对事实不清、不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2

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资料台帐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应建立的资料、台账包括:

1、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检查意见书;

3、月度巡回检查图表;

4、现场处罚台账;

5、需要建立的其他资料。

第二条 各分部应建立的资料、台账包括:

1、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检查意见书;

3、月度巡回检查图表;

4、现场处罚台账;

5、值班调度台账;

6、需要建立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本部应建立的资料、台账包括:

1、直属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现场检查笔录;

2、直属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现场检查意见书;

3、月度巡回检查图表;

4、现场处罚台账;

5、值班调度台账;

6、需要建立的其他资料。

23

第四条 各分部应对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停工、停产,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小组成员工作情况等资料加强管理。

第五条 资料、台账管理

1、现场检查笔录,由监管人员填写,一式三份,与《现场检查意见书》成套装订。

2、现场检查意见书,五人小组组长汇总、整理、填写,一式三份,后附组内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笔录,被检煤矿、五人小组和五人小组所属分部(直属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由五人小组管理部本部)各执一份存档。

3、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本部、各分部应建立值班调度,由值班调度人员填写值班调度记录台帐。

4、各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每月底编制下月巡回检查图表。逐级上报至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

第六条 以上所述的资料、台账至少应保存二年,由集团及各分部综合信息管理科、五人小组保存的,设专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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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五人小组会议制度

第一条 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部每周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各分部、直属监管五人小组汇报,协调、解决各类问题,通报考核结果,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第二条 各分部每周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各组汇报,分析汇总各组监管情况,并对每个监管矿的安全状况以及重大问题整改情况作出评价,协调、解决各类问题,通报考核结果,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并上报工作情况。

第三条 五人小组管理部每日组织召开各分部及五人小组负责人调度例会,总结前一日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学习有关规定,安排当日检查有关事项。

第四条 集团本部及各分部五人小组当日检查结束后,组织下午碰头会,对所检查问题分析汇总,小组成员参加,逐人通报检查问题,组长通报上周检查问题复查情况。

第五条 各小组组长负责编写每周小组工作总结,分析当前每个监管煤矿情况,明确每个煤矿监管重点,并对重大隐患整治情况作出评价,并上报五人小组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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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集团本部、各分部采取集中学习、自主学习、业务交流等多种方式,形成比学赶超的学习氛围,不断强化员工素质,提升检查质量。

第二条 集团本部、各分部应建立日常培训制度,培训时间每月不少于8小时。

第三条 各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组长负责组织组内日常学习,原则上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4小时。

第四条 集团公司本部、各分部每月组织业务考试,考试结果纳入各五人小组成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五条 对所有监管人员每日一考(口试)、每月一考(笔试)。每月对考试成绩前三名的给予奖励、后三名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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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严禁收受被检单位红包、礼品、礼金、礼卡、有价证券。

第二条 严禁参加被检单位组织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三条 严禁向被检单位提出任何私人要求。 第四条 严禁在被检单位为自己报销费用。 第五条 严禁借检查之名要挟、刁难被检单位。 第六条 严禁假公徇私,隐瞒检查问题。

第七条 严禁饮酒,在被检单位用餐时一律吃工作餐。 第八条 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

第九条 严禁索取被检单位的钱物,吃拿卡要。 第十条 严禁以权谋私、乱罚款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一条 严禁参与赌博、色情、吸毒迷信活动。 第十二条 严禁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间内不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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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检查处罚细则

第一条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扣罚矿井5000-10000元。

第二条

井下作业区域出现无风、微风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并扣罚矿井5000-10000元。

第三条

采区通风系统管理不符合“一通三防”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扣罚矿井3000-5000元。

第四条

矿井存在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不合理串联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工作面除外)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扣罚矿井3000-5000元。

第五条

巷道贯通未执行“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或贯通措施未严格落实的,扣罚矿井3000-5000元。

第六条

无计划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后,没有立即撤人的,扣罚矿井5000-10000元。

第七条

井下瓦斯超限后未实现断电、声光报警的,或擅自调高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或断电值的,或擅自甩开监测监控系统断电装置的,人为干预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的,扣罚矿井3000-5000元。

第八条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建立、使用、维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九条

井下盲巷、窒息区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扣罚

28

矿井5000-10000元。

第十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使用管理不到位、安设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每查出一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十一条

采区专用硐室、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形成分区通风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扣罚矿井3000-5000元。

第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一巷多头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扣罚矿井3000-5000元。

第十三条

井下出现瓦斯、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没有采取治理措施的,扣罚矿井5000-10000元。

第十四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检工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汇报制度,出现空班、漏检、虚报和假检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十五条

井下放炮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或高瓦斯矿井未执行放炮停电制度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十六条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巷道的防尘管路、防尘设施安设、使用、管理、维护不到位,导致出现煤尘超标或煤尘堆积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罚矿井500-1000元。

第十七条

通风设施亏欠、构筑质量、构筑位置不符合“一通三防”有关规定的,扣罚矿井3000-5000元。

第十八条

井下所有使用的煤仓和漏煤眼无故放空的;瓦斯涌出的煤仓没有引排瓦斯的通风系统的;掘进工作面掘进期间,用于掘进出煤(矸)的溜煤眼处于回风绕道系统中 29

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十九条

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扣罚矿井5000-10000元。

第二十条

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的稳设、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责令立即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扣罚矿井500-1000元。

第二十一条

井下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或切换功能不能正常实现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二十二条

一个掘进工作面采用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或采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为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或一个掘进工作面采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未制定专项通风管理措施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二十三条

矿井防灭火系统建立、使用、维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二十四条

矿井未按规定执行防灭火预测预报工作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二十五条

矿井未建立健全水文地质资料和防治水基础台账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二十六条

矿井未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明“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三线的,扣罚矿井3000-5000元。

第二十七条

矿井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未建立专门 30

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罚矿井3000-5000元。

第二十八条

矿井未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或未及时审批的;未编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扣罚矿井3000-5000元。

第二十九条

矿井未按规定执行“有掘必探”三单或未实现探掘分离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三十条

探放水设计、施工不可靠,出现不探、假探、虚探,做假记录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三十一条

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且未查明水害情况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扣罚矿井3000-5000元。

第三十二条

矿井未按防治水规定开展“雨季三防”隐患排查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三十三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未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三十四条

井下作业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填写探放水记录牌板的,扣罚矿井500-1000元。

第三十五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完善的,扣罚矿井5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

主、副提升运输设备的各类安全保护、信号装置缺失、失效的,每查出一处,扣罚矿井3000-5000元。

第三十七条

主扇机房未按要求安装各类安全仪表和设施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31

第三十八条

矿井大型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三十九条

矿井提升、运输设备未按规定制定检修计划或未按计划进行检修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四十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设备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四十一条

主提升、主运输设备存在超负荷、带病运转、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四十二条

斜井胶带输送机、架空乘人装置、无轨胶轮车等运输系统的安全保护、信号装置缺失、失效或不符合要求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四十三条

斜井未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四十四条

行车过程中未执行封闭式管理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四十五条

矿车连接未使用闭锁插销和三环链、五环链等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器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四十六条

小绞车司机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次扣罚矿井500-1000元。

第四十七条

小绞车护绳板不完好、地锚不符合要求、手把定位闭锁失效、钢丝绳有断丝、断股和挽疙瘩现象、声光信号缺失、失效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四十八条

盘区小绞车运输未形成双车单向对拉,单 32

车双向使用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罚矿井500-1000元。

第四十九条

各类阻车、挡车装置未保持常闭状态,发现一处,扣罚矿井500元。

第五十条

无轨胶轮车司机未持证上岗的,扣罚矿井500元。

第五十一条

无轨胶轮车未按规定进行日检、月检、年检的,扣罚矿井500-1000元。

第五十二条

无轨胶轮车超载、超员、人料混运等违章运行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五十三条

无轨胶轮车未配备干粉灭火器、故障警示牌、合格的机载瓦斯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扣罚矿井500-1000元。

第五十四条

无轨胶轮车运行路线未按规定安设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声光信号、防撞、防跑车装置的,扣罚矿井500-1000元。

第五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收尾、回撤、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专项安全措施没有制定或未执行的,扣罚矿井3000-5000元。

第五十六条

回采工作面超控顶作业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五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端头支护不符合规定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五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采空区最大悬板面积超过规 33

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五十九条

回采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罚矿井500-1000元。

第六十条

转载机、破碎机入口的安全防护未实现封闭管理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六十一条

带式输送机和转载机未按规定安设行人过桥的,扣罚矿井500-1000元。

第六十二条

液压管路、阀组的链接使用非专用U型销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六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未使用临时前探支护或机载前探支护,空顶作业的,扣罚矿井5000-10000元。

第六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擅自剪短锚杆、锚索的,锚杆、锚索外露长度、角度不符合规定的,每根扣罚矿井500元。

第六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锚索、锚杆专用涨紧工具不齐全、不完好的,扣罚矿井500元。

第六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锚索、锚杆预紧力不符合规定的,每根扣罚矿井500元。

第六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的支护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六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锚杆、锚索未按规定做拉力试验,或煤巷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的,扣罚矿井500-1000元。

第六十九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贯通、过断层、裂隙、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或未按措施施工的,扣罚矿井3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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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井下每查出一处失爆,扣罚矿井3000-5000元。

第七十一条

井下明火操作、带电作业、带电维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或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的,扣罚矿井5000-10000元。

第七十二条

使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每查出一处,扣罚矿井3000-5000元。

第七十三条

井下超长供电作业的,每查出一处,扣罚矿井3000-5000元。

第七十四条

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的各类保护装置缺失、失效的,或保护装置未按规定进行测试的,每查出一处,扣罚管理单位3000-5000元。

第七十五条

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照明信号综保、电动机综保、低压真空磁力启动器保护甩掉不用或保护不起作用的,每查出一处,扣罚矿井3000-5000元。

第七十六条

井下供电系统图、开关整定标识牌与实际不符的,每查出一处,扣罚矿井500-1000元。

第七十七条

井下员工未持证上岗的,每发现一人次扣罚矿井500元。

第七十八条

瓦检工、安监工、跟班干部空班、脱岗的,每查出一人次,扣罚矿井2000元。

第七十九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施工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八十条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空班、脱岗或带班下井弄 35

虚作假的,扣罚矿井1000-3000元。

第八十一条

矿井火工品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没有执行运输、储存、领用、清退、销毁制度,存在乱存乱放或超储火工品的,扣罚矿井3000-5000元。

第八十二条

发现严重“三违”现象的,每人次扣罚矿井1000元。

第八十三条

矿井未能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或资料缺失的,扣罚矿井500-1000元。

第八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监管检查的煤矿,扣罚矿井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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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小组管理部联点包保制度

为了强化五人小组监管责任落实,提高检查质量,促进工作作风转变,部干部对各五人小组实行联点包保制度。

一、联点划分

1、五人小组管理部部长全面负责各分部及本部监管组工作,并重点联系综合信息管理科、作风纠察科。

2、一位副部长负责直属监管

一、

二、五组及地煤、轩煤分部五人小组,另一位副部长负责直属监管三组、四组及朔煤、宏大、同生分部五人小组。

3、各分部部长、副部长负责所属分部五人小组。

4、各五人小组成员按监管煤矿划分计划对所监管的煤矿一对一联点包保。

二、部领导、分部部长联点要求

1、负责及时掌握各联点小组工作情况,负责共同审核、整理每天检查情况,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汇报。

2、负责督促联点小组对监管矿井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跟踪落实。

3、每周五下午联点人应参加周小结会议,并对一周联点检查作出点评。

4、联点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每月绩效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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