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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商业车险改革

商业车险改革

当前商业车险改革已经不断推进,在实际中如何构建一个更为有效的服务管理方式,构建完善的市场应对方式,这样以来才能在实际中发挥其所具有的特殊价值。

1.服务提升方面的积极影响。

(1)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经济活动的开展都要建立在社会发展的需求基础之上,我国在发展中建立了一整套的商业车险制度,利用这一模式达到优化用车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为社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当前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这一阶段中,原有的车险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因此要在实践中进行相应的改革优化,构建一个特殊的现代车险管理制度模式,发挥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一改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一种有利尝试,借助这次商业车险,能够起到推动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目的。

(2)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车险改革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因此在实际中要认识到这一体制改革所具有的特殊性,在改革之前,由于制定的相关政策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导致实际中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因此要采用更为有效的方式,这样以来才能构建有效的现代商业车险管理应用方式。在新的商业车险中各险种均删除了多项责任免除约定,这表明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在当前社会经济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商业车险也要适应这一发展趋势,构建更为有效的现代经济发展利用新模式,将更为的合理内容纳入到整个车险条例中,同时有避免了不合理的内容利用带来的负面影响。

2.存在的问题

商业车险改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实际中也要认识到这一特殊的应用方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难以充分发挥其所具有的特殊价值。

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偏差,作为一种新的制度,新的商业车改在实际中的使用时间相对来说并不是非常长,是2015年6月份实行的,在实际的应用中存在着一些理解偏差,导致其实际价值难以有效发挥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内容条款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规章制度已经发挥了变化,在这种环境下,要想发挥其所具有的价值就要认识到这一调整的实际意义,借助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利时机,营造一个有效的使用环境。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动力,这就需要在实际的应用中认识到其所具有的特殊价值,营造一个良好的使用环境氛围。

第2篇:商业车险改革示范条款解读

商业车险改革示范条款解读

本次商业车险改革主要有: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条款合并为4个主险和11个附加险、条款简化几个方面。

一、费率改革

(一)、赔款计算方法

1、车损险 (1)全部损失

《我司计算方法》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一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 《新示范条款》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二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2)部分损失

《我司计算方法》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白行承担。

《新示范条条款》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己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2、第三责任险 《我司计算方法》(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新示范条款》(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我司计算方法》(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新示范条款》(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我司计算方法》(1)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新示范条款》(1)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一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我司计算方法》(2)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新示范条款》(2)对每座的受害人,当

(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4、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我司计算方法》(1)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新示范条款》(1)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之和) 《我司计算方法》(2)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第2款、第3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1-绝对免赔率)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新示范条款》(2)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第2款、第3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1-绝对免赔率之和)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二)、免赔率差异(四大主险免赔率上调一致) 《我司》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事故责任免赔率为l5%。

(2)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新示范条款》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2)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3)造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列免赔率。(4)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二、免赔条款

1、免赔条款均增加: (1)吸食或注射毒品: (2)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3)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4)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入、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6)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2、四大主险承担责任条款均删除:保险机动车方负全部事故责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四大主险基本一致,附加险有删减

《我司》l、自燃损失险

《新示范条款》

1、自然损失险

2、玻璃单独破碎险

2、玻璃单独破碎险

3、新增设备损失险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

4、车身刮痕损失险

5、涉水损失险

5、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6、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抢险

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7、车上货物责任险

7、车上货物责任险

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

9、不计免赔率险

10、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

10、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11、特种车固定机具、设备损失险

11、指定修理厂险

12、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

13、道路污染责任险

综合险特约

1、车损免赔额特约

2、救援费用特约

3、修理期间费用补偿特约

4、事故附随费用特约

5、更换新车特约

6、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

7、使用安全带特约

8、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

9、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

10、法律服务特约

11、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

12、指定专修厂特约

13、换件特约

机动车损失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了本附加险后,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二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赠,保险人负责赔偿。

四、条款简化

1、如: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2、投保人义务精简:等等。。。

五、解读

1、规范条款,达成统一监管的目的

2、删减、整合条款,更大限度让投保人理解和接受。

3、增加免赔率和免赔率的累加(之和),应对风险高频发,降低事故赔付额度,压缩保险承保,缓解承保压力。

4、优化附加险,使附加险更为迎合市场需求。

5、对责任免除中的扩展解释: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地震爆发增多,调整风险成本管控。

6、违法活动改为犯罪行为。

违法活动的范畴太广,变为犯罪行为后理赔定义更加明确。

7、增加对吸食或注射毒品的免赔。

对于酒驾免赔后又一重要补充,既相应了国家对毒品的打击力度,也合理规避此类影响事故多发的绝对因素。

第3篇:商业车险改革知识要点手册

商业车险改革知识要点手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2015年5月

1 【政策及条款】

1.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在哪些地区进行?

答:按照保监会要求,商业车险改革在黑龙江、山东、青岛、重庆、广西、陕西6地区进行试点。

2.为什么要进行商业车险改革?

答:随着汽车保有量和投保率的快速提升,车险的覆盖面、影响力都在不断扩大,车险的价格和服务对数亿老百姓都可能产生影响。所以车险既是行业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民生问题、公共热点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调整及行业本身的变化,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一些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条款不适应司法实践的变化、监管定位不够清晰、行业转型缺乏动力、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2012年以来,以解决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契机,中国保监会针对商业车险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开展了多轮调研。经过慎重研究,行业只有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更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3.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答: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一是促进费率公平。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二是拓宽保障范围。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

4.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动力。

5.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内容是什么?

答:商业车险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一方面强调“放开前端”,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定价自主权;另一方面坚持“管住后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6.修订行业示范条款的出发点是什么?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本次行业示范条款修订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创建和谐社会的立足点出发,对车险产品保险责任进行了调整,对车险行业内部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

2 进行了改造,并删除了部分容易引起纠纷的责任免除。

行业示范条款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7.行业示范条款修订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答:一是扩大责任提升保障,本次条款修订共减少15条责任免除事项;二是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如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等;三是明确概念减少纠纷,明确了如车上人员、第三者等概念;四是险种整合体系清晰,原有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保留10个,新增1个。

8.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包括哪些主险?

答: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9.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包括哪些附加险?

答: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及指定修理厂险。

10.行业示范条款的附加险为什么比原来还减少了,会不会限制投保人的选择?

答:减少附加险数量,一方面是因为将一些附加险并进了主险保险责任,使主险保障范围更宽,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减少协会条款数量,但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发特色附加险条款,可以丰富保险产品种类,加大投保人的选择余地。

11.行业示范条款通用条款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通用条款方面,共减少七条责任免除事项,分别是:a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b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c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d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e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f诉讼费、仲裁费,g责任免除的兜底条款。

12.车损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车损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

3 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3.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14.第三者的概念是什么?

答: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15.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一是车门没有完全闭合;二是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三是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16.车上人员的概念是什么?

答: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17.盗抢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盗抢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一是被盗窃未遂造成的损失;二是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三是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18.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对消费者有哪些利好?

答: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行业示范条款中,对车损险明确了三种索赔方式供被保险人选择,即向责任对方索赔、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和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适用于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这样就避免了消费者因第三方怠于赔付而引起的损失,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但需提醒保险消费者的是,无责方车辆申请代位求偿,在得到代位保险公司赔款后,算做一次出险,并会影响续保保费。

19.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是否构成家庭成员?

答: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构成家庭成员,根据行业示范条款对家庭成员

4 的解释,【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所以,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成员。

5 【承保篇】

20.商业车险新条款执行后,是否可以将之前承保的旧条款换成新条款? 答:不可以,根据中保协《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实务要点(试点地区试行版)》规定,新条款上线后,不同产品体系之间不能批改,即承保时一旦确定某一产品,则不能批改为其他产品,只能退保后重新出具其他产品的保单。

应提醒保险消费者的是,部分客户如选择解除旧产品合同,重新投保新产品,则要按照上年保单为短期单的标准处理,无法享受无赔款优待。

21.什么是费率调整系数?

答:是指根据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判断,对保险基准保费进行上下浮动比率的调整,包括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交通违法系数,是保单折扣率的计算依据。

22.商业车险改革后,商业险保费如何计算? 答: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23.保险公司可否随便调整费率?

答:保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除精算预期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调整频率不高于半年一次。

24.费率调整系数使用适用于哪些条款?

答:费率调整系数适用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单程提车保险,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

25.什么是“车型定价”?

答:即使是相同新车购置价的车辆,不同车辆的安全系数也是不同的,面临的风险、出险的几率也不同,它们的维修成本存在巨大的差异。“车型定价”的本质是以车型作为风险分组维度,以“车型”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26.什么是“零整比”?

答:所谓“零整比”,即市场上车辆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也就是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

27.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NCD是如何规定的?

答:无赔款优待系数NCD是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上一年或上几年的出险情

6 况进行浮动费率的系数,由中保协制定并颁布,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使用。

28.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车险信息平台查找结案时间在“上张保单”投保查询时至“本保单”投保查询时间(包含)之间的赔付情况,作为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

29.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值如何与出险情况对应?

答:NCD系数值,连续3年不出险为0.6,连续2年不出险为0.7,上年不出险为0.85,新车、上年出险1次或平台有不浮动原因为1.0,上年出险2次为1.25,上年出险3次为1.5,上年出险4次为1.75,出险5次及以上为2.0。

30.什么是车险信息平台?

答:车险平台全称为车险行业信息集中平台,是集交强险、商业险承保、理赔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车险信息平台,由各财险公司共同出资统一建立的全国平台。从商业价值看,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规范了车险经营市场,防止恶意竞争,避免单方对政策和实务的理解错误,同时规避道德风险;在行业价值方面,以车辆信息为主链,可以综合汇总保险业的车险、公安交警部门、地税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卫生部门,以及政府信息办等相关系统中与车辆相关的数据信息;通过整合信息资源,集中信息数据,提供信息服务。

目前我省车辆(拖拉机、摩托车除外)投保交强险、商业车险都需通过车险平台。

31.车险信息平台返回的无赔款优待系数,保险公司可以调整吗?如果返回的系数有错误,如何处理?

答:无赔款优待系数NCD返回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必须据实使用,不得更改。如发现标的无赔款优待系数平台返回错误的:若保单在保险期限内的由原承保保险公司进行信息调整;若保单在保险期间外的,由续保保险公司提供行驶证等相关资料,平台核实后协助处理。理赔案件信息错误导致无赔款优待系数错误:原保险公司应负责处理其公司产生的问题赔案。

32.如客户想退保重新投保新条款,无赔款优待系数如何确定?

答:改革后,消费者如果想投保新产品,只能退保后重新投保。但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如退保重新投保新产品,则要按照上年保单为短期单的无赔款优待系数标准执行。

33.车辆上年保单为短期单,本年度投保无赔款优待系数如何确定? 答:平台在技术可支持时,投保车辆“上张保单”为短期单时,无赔款优待系数取该短期单无赔款优待系数、最近一张完整年度保单无赔款优待系数、

7 新保系数这三者中的较高值。

34.车险信息平台如何界定新车?

答:当车龄(保险起期-车辆初登日期)小于9个月,且平台未匹配到标的存在完整年度历史保单时,平台判断标的为“新车”。

35.投保人投保短期保单,保费如何计算?

答: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N/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36.车辆上年没有交通违法记录,投保时保费是否有优惠?

答:对于平台已经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可以使用交通违法系数进行费率的浮动,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实使用,不得调整。对于平台未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系数值1.0,保险公司不得调整。

37.主车、挂车连接使用后是一个整体,挂车为何要投保?

答:主车与挂车各自有牌照,是两个独立的保险标的;在实际运输活动中主车与挂车并不是一一对应,存在一台主车对应多台挂车的情况;在交通事故中主、挂车可能需要分别承担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主、挂车可能属于不同的车主。故主车、挂车需要分别投保才能获得相应的保险风险保障。

38.商业车险改革后,车损险保额该如何确定?

答:车损险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39.车辆实际价值如何协商确定?

答:协商车辆实际价值(即车损险保额)由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车辆发生全损时按照车辆的协商实际价值全额赔付。若协商实际价值远高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的不当得利会触发客户的逆选择风险,若协商实际价值远低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易引发客户投诉。故在与客户协商实际价值时,应尽量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一致,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下浮动30%的区间。

40.什么是新车购置价?

答: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41.什么是市场公允价值?

答: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8 42.行业是否有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

答:目前行业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仍然沿用了原商业车险条款中折旧率表,即按月计算折旧金额的方案。因为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而且我国的二手车市场还不完善,没有行业公认的汽车折旧计算方法。

43.折旧金额如何计算?

答: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44.保险公司在承保自燃损失险时,是如何确定保险金额的?

答:根据自燃损失附加险中第三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45.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答:一是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二是对于投保人选择投保基本型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基本型条款的保障范围以及与其他类型条款的差异;三是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四是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46.在投保手续方面与以往有什么较大的变化?

答:为确保保险人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投保人需要在“投保人声明”一页上手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

47.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答: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

48.商业险保单是否可以即时生效?

答: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9 49.即时生效保单终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即时生效保单保险终止日期统一调整为终保日期的24:00,即保险起期当日剩余时间为赠送保险期限。

50.批单的起止日期如何计算? 答:批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原保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后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批改手续办理完成日期之后。

批单的终保日期:同原保单的终保日期。 51.退保时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怎么办?

答: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52.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多少手续费? 答: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按照条款规定向投保人收取3%的退保手续费后办理退保手续。

53.关于保险期间的批改有什么规定?

答:保单起期前批改保险期间,公司可通过批单形式进行批改,修改后的保单起期不能早于批单生成时间,且批改后保险期间应不大于1年。保单起期后禁止批改保险期间,符合监管停驶、复驶管理规定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除外。商业车险的停驶、复驶可参照《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操作,即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车在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54.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如何确定?

答: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是上张保单的起保日期到本保单的投保查询日期。

55.什么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答:一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二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56.发生什么变更事项时,投保人可申请对保险单进行批改?

答:一是车辆行驶证车主或使用性质变更;二是车辆及人员基本信息变更;三是车辆承保险别变更;四是变更其他事项。

10 57.批改保费的计算规则是什么?

答:当投保人申请批改车辆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时,对于批改后保费计算的追溯时间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全程批改,即按投保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如最初出单时信息录入错误;另一种为非全程批改,即按批改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如车辆批改过户导致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变更。

58.录单过程中过户车辆未点选过户选项,怎样操作补交该单折扣差额? 答:首先上报电子联系单,待行协批示后,在系统内对该单进行批改(例如,修改车牌号一位),系统自动带出折扣差额,客户将差额补缴后,再将该单批改为原状态(例如,车牌号修改为正确车牌)即可。

59.贷款车辆在完成还款后,如何解除保单第一受益人特约?

答:客户须持身份证及银行出示的贷款结清证明到柜面办理,如银行未提供证明的,可提供车辆登记证代替结清证明,柜员要核实客户提供的车辆登记证是否为该车辆,车辆登记证上必须要有解除抵押字样,满足以上条件方可办理该业务。

60.黑龙江地区实行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其他省牌照的车辆可以到黑龙江投保吗?

答: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主动招揽异地车业务,但对于确实在本地使用的异地车辆,车辆使用地的保险公司可以承保,但依据不同公司的承保规定,可能需要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本地暂住证、被保险车辆在本地使用的声明、带有本地参照物的验车照片等相关材料。

11 【理赔篇】

61.乘客上车过程中,车辆突然起动,导致乘客摔伤,该乘客能否界定为车上人员?

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62.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又被该车碾压,该乘客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答: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约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63.车辆出险后,如果需要施救,请问保险公司如何给付施救费用? 答:对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施救费用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含未保险的财产,按照应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64.车辆停放时被其他车辆撞坏,找不到肇事方,该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按照损失70%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附加《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赔付免赔的30%的车辆损失。

65.车辆停放时轮胎被盗,该车投保了盗抢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不赔,盗抢险条款约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属于责任免除。

66.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三者人员死亡,三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能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可以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67.货车由于所载货物超宽行驶时与桥洞相撞,货车及桥洞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车损不赔,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是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造成标的车损失为责任免除;桥洞损失属于三者财产损失,按照条款约定扣除10%的绝对免赔后赔付。

68.王大妈养了一条宠物狗,平时视为自己儿女,一天晨练时被过往的机动车撞死,王大妈悲痛欲绝,除要求肇事司机赔偿1000元狗款外,还要求肇

12 事司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请问如果肇事车辆承保了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对于王大妈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答:不赔付,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约定:只有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因此本次事故对于小动物的死伤,不赔偿精神抚慰金。

69.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了4S店售车前单独加装的前保险杠护杠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护杠损失?

答:不能赔付,因为车损险条款约定本车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损失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新增设备险的情况下,且该零部件也在列明的备件范围内,则可以赔付。

70.如何界定驾驶员饮酒及醉酒?

答:驾驶机动车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的为酒后驾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80mg时则为醉酒驾驶。

71.王某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父亲撞伤,同时又撞坏了父亲家的大门,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付事故损失?

答:王某父亲受伤保险公司应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仅约定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为责任免除;

王某父亲家大门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财产的损失为责任免除。

72.标的车投保了车损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只要车被划伤了,保险公司均应赔偿吗?

答:不是的,车身划痕险条款约定以下几种情况责任免除,一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是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三是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73.车辆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运输期限延迟,这部分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答:不赔付,根据车上货物责任险免除条款第五款保险事故导致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74.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发生翻车交通事故,车上拉的10头奶牛,当场死亡2头,走失8头,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奶牛损失?

13 答: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约定“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为责任免除,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事故中死亡的2头奶牛损失。

75.被保险人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其朋友利用车辆盗窃石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予赔付,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76.已获得学习资格的学员独立练习开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77.驾驶证过了换证时间,但查询公安交管系统该证件为有效状态,驾驶员持该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删除了人保公司09版条款关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责任免除项目,但该行为会受到公安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78.三者车辆被交警扣留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按照第三者责任条款约定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为责任免除。

79.车辆在涉水行驶过程中导致发动机进水而损毁,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为责任免除;如果附加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发动机损失可以赔付,需扣除15%的绝对免赔。

80.车辆加装氙气大灯,某日车辆因为大灯线路过载起火燃烧,该车已投保自燃损失险,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自燃损失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81.车辆投保了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发生事故的车辆修复仅需一天,能否得到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的补偿?

答:不能,该附加险约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且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的约定。

82.李某驾车涉水行驶时,前保险杠被水流兜坏,保险公司对前杠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关于碰撞的释义明确为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因此

14 本次事故不构成碰撞责任。

83.王某投保了交强险,某日王某醉酒驾车将三者行人张某撞伤,现伤者张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先赔付,后向王某(致害人)追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4.车辆行驶时因急刹车,车厢内所载货物将车体撞坏,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保险责任约定标的车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为保险责任。

85.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双方因交通事故主产生矛盾,B车不配合赔偿事宜,A车损失是否可以直接向B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可以,《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86.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 B车车主没有赔偿能力,A车损失是否可以向A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如果A车承保车损险,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代位赔付A车损失后,取得向B车车主追偿的权力,向B车车主追偿A车损失。前提是A车在保险公司未赔偿之前,不能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还需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87.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交警队判定标的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保险人能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伤人的全部损失吗?

答:不能,行业示范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责赔付。

88.保险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到赔款?

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89.车辆在修理厂修复竣工后,修理工试车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标的车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15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90.一台停放车辆起火燃烧,公安消防部门火因鉴定结论为“燃烧严重,火因无法确定,不排除自然原因”,请问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条款约定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责任免除。 91.一台自卸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将空中通讯电缆刮断,由此造成的通讯电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三者责任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或没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为责任免除。

92.王某驾车撞亡一行人后驾车逃离现场,迫于压力,第二天王某投案自首,王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亡人损失费用是否赔付?

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行人死亡损失费用,但商业三者险不赔付。因为交强险没有将肇事逃逸列为责任免除,而商业三者险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为责任免除。

93.王某将车借给朋友张某,张某以王某欠款为由,将车辆据为己有并失去联系,王某为该车投保了车损险、盗抢险,保险公司对王某车辆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盗抢险条款约定“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为责任免除。

94.附加了不计免赔条款,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就可全额赔付?

答:不是,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95.驾驶营业性货车发生保险事故,驾驶员没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

16 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依照行业示范条款责任免除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为责任免除。

96.王某驾车发生一起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及时对损失做出了核定,并达成赔偿协议,但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原因,赔款耽误了两个月才赔付到账,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赔款利息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利息损失?

答:赔偿,行业示范条款约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十日内赔付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97.牵引车及挂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车限额10万,挂车限额5万)、发生保险事故后,三者损失15万,保险公司能全部赔偿损失吗?(不考虑交强险)

答:不能全额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10万元。

98.因紧急刹车,发生本车上副驾驶室乘坐人员头部碰撞前档玻璃,本车前档玻璃破碎,乘员受伤的事故。车辆投保车损险,未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也没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否赔付风挡玻璃损失?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为责任免除。

99.此次改革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向保险公司交“追偿费用”?

答:此次改革在车损险中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可以更快获得赔款,享受更好服务。当然,实施车损险“无责代赔,先赔后追”,会一定程度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但为更好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消费者,消费者在保费外无需增加费用。

100.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需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多少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公司承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责任?

答: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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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知识

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知识问答【理赔篇】

1.保险事故发生后,客户需多长时间之内报案通知保险公司? 答:48小时之内。 2.什么是自燃?

答:自燃是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3.非营业性企业或机关车辆发生自燃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答:原条款保险车辆发生自燃事故,车辆损失险进行赔偿。新条款规定车辆损失险将不负责赔偿,需承保自燃损失险。 4.交强险和商业车险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答:保险事故发生后,先由交强险按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商业险负责交强险各赔偿限额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5.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需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多少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公司承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责任?

答:新条款规定满60天,旧条规定为立案之日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6.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怎么做?

答: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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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车辆被盗怎么办?

答: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8.示范条款中车损险取消了按责赔付,为什么三责险还保留? 答:三责险保留按责赔付的处理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经营原理。第一,《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交法》等法律规定了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因此,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就需要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二,从车辆保险产品体系的角度看,车损险和三责险构成了车险产品体系的基本框架,两者相互补充从而基本覆盖了双方事故的损失。从保险行业来看,无论在车损险还是三责险项下赔偿,保险行业的整体风险承担水平基本不变;第三,采用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的处理方式,可以有效减少追偿、诉讼等社会成本,符合现阶段绝大多数消费者的索赔习惯 9.协会条款的附加险为什么比原来还减少了,会不会限制投保人的选择?

答:减少附加险数量,一方面是因为将一些附加险并进了主险保险责任,使主险保障范围更宽,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减少协会条款数量,但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发特色附加险条款,可以丰富保险产品种类,加大投保人的选择余地。 10.标的车为营运性货车承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条款》,行驶过程中,由于前方出现紧急状况,急刹车时,车身所载的一个箱子滑落将本车驾驶室大顶撞击,造成了标的车车顶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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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车发生的损失?

答:应该构成保险责任,按照车辆实际发生的损失核定赔付金额,原因为原保险条款车上所载货物与本车碰撞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新条款第六条第六款列明保险责任“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所以应该赔付” 11.乘客上车过程中,车辆突然起动,导致乘客摔伤,该乘客能否界定为车上人员?

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12.车辆停放时被其他车辆撞坏,找不到肇事方,该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按照损失70%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附加《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赔付免赔的30%的车辆损失。 13.车辆停放时轮胎被盗,该车投保了盗抢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不赔,盗抢险条款约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属于责任免除。 14.货车由于所载货物超宽行驶时与桥洞相撞,货车及桥洞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车损不赔,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是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造成标的车损失为责任免除;桥洞损失属于三者财产损失,按照条款约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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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绝对免赔后赔付。 15.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三者人员死亡,三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能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可以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16.王大妈养了一条宠物狗,平时视为自己儿女,一天晨练时被过往的机动车撞死,王大妈悲痛欲绝,除要求肇事司机赔偿1000元狗款外,还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请问如果肇事车辆承保了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对于王大妈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答:不赔付,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约定:只有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因此本次事故对于小动物的死伤,不赔偿精神抚慰金。 17.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了4S店售车前单独加装的前保险杠护杠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护杠损失?

答:不能赔付,因为车损险条款约定本车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损失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新增设备险的情况下,且该零部件也在列明的备件范围内,则可以赔付。 18.如何界定驾驶员饮酒及醉酒?

答:驾驶机动车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的为酒后驾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80mg时则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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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 19.王某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父亲撞伤,同时又撞坏了父亲家的大门,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付事故损失?

答:王某父亲受伤保险公司应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因为三者险条款中仅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为责任免除;故王某父亲的人伤损失可以赔付,其大门损失不能赔付。 20.标的车投保了车损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只要车被划伤了,保险公司均应赔偿吗?

答:不是的,车身划痕险条款约定以下几种情况责任免除,一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是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三是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5%,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21.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发生翻车交通事故,车上拉的10头奶牛,当场死亡2头,走失8头,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奶牛损失?

答: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约定“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为责任免除,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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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死亡的2头奶牛损失。 22.车辆出险后车主要求到某专业维修厂进行修理,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该修理厂价格较高,没有达成一致,什么情况下车主可以自己选择修理厂修理?

答:投保了车损险并附加了指定修理厂险条款,被保险人方可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23.已获得学习资格的学员独立练习开车(驾驶车辆期间无合法教练随车指导)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24.驾驶证过了换证时间,但查询公安交管系统该证件为有效状态,驾驶员持该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删除了人保公司09版条款关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责任免除项目,但该行为会受到公安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5.车辆加装氙气大灯,某日车辆因为大灯线路过载起火燃烧,该车已投保自燃损失险,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自燃损失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26.车辆在涉水行驶过程中导致发动机进水而损毁,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为责任免除;如果附加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发动机损失可以赔付,需扣除15%的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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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赔。 27.车辆投保了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发生事故的车辆修复仅需一天,能否得到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的补偿?

答:不能,该附加险约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且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的约定。

28.李某驾车涉水行驶时,前保险杠被水流兜坏,保险公司对前杠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关于碰撞的释义明确为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因此本次事故不构成碰撞责任。 29.王某投保了交强险,某日王某醉酒驾车将三者行人张某撞伤,现伤者张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先赔付,后向王某(致害人)追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0.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双方因交通事故主产生矛盾,B车不配合赔偿事宜,A车损失是否可以直接向B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可以,《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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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31.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 B车车主没有赔偿能力,A车损失是否可以向A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如果A车承保车损险,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代位赔付A车损失后,取得向B车车主追偿的权力,向B车车主追偿A车损失。前提是A车在保险公司未赔偿之前,不能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还需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32.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交警队判定标的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保险人能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伤人的全部损失吗?

答:不能,行业示范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责赔付。 33.保险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到赔款?

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34.一台停放车辆起火燃烧,公安消防部门火因鉴定结论为“燃烧严重,火因无法确定,不排除自然原因”,请问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条款约定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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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车辆在修理厂修复竣工后,修理工试车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标的车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36.一台自卸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将空中通讯电缆刮断,由此造成的通讯电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三者责任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或没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为责任免除。 37.王某驾车撞亡一行人后驾车逃离现场,迫于压力,第二天王某投案自首,王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亡人损失费用是否赔付?

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行人死亡损失费用,但商业三者险不赔付。因为交强险没有将肇事逃逸列为责任免除,而商业三者险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为责任免除。 38.王某将车借给朋友张某,张某以王某欠款为由,将车辆据为己有并失去联系,王某为该车投保了车损险、盗抢险,保险公司对王某车辆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盗抢险条款约定“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为责任免除。 39.

附加了不计免赔条款,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就可全额

9 / 21 赔付?

答:不是,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40.驾驶营业性货车发生保险事故,驾驶员没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依照行业示范条款责任免除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为责任免除。 41.王某驾车发生一起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及时对损失做出了核定,并达成赔偿协议,但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原因,赔款耽误了两个月才赔付到账,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赔款利息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利息损失?

答:赔偿,行业示范条款约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十日内赔付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2.

牵引车及挂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车限额10万,挂车限额

510 / 21 万)、发生保险事故后,三者损失15万,保险公司能全部赔偿损失吗?(不考虑交强险)

答:不能全额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10万元。 43.此次改革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向保险公司交“追偿费用”?

答:此次改革在车损险中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可以更快获得赔款,享受更好服务。当然,实施车损险“无责代赔,先赔后追”,会一定程度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但为更好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消费者,消费者在保费外无需增加费用。 44.标的车为非营运客车承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条款》,行驶过程中发生辆自燃,按照费改后新条款是否为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答:按照新条款,自燃损失险为综合保险条款的一个附加险种,如标的车承保附加险,自燃应该构成保险责任,如未承保附加的车辆自燃损失险则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45.新条款出台后,标的车为公交客运汽车,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一乘客上车过程中不小心被标的车刮倒,是否应该赔付?

答:不应该赔付,因标的车并未承保车身人员责任附加险,三者险及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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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构成除外责任,根据新条款第四条对车上人员的解释”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46.标的车承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条款》,行驶过程中因过水坑车速过快,水与前杠冲击,造成标的车前杠破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标的车的前杠损失?

答:不应该赔付,原因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条款》中对碰撞的解释与现行条款发生了变化,【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此案中与车辆前杠发生直接撞击的为“水”水为液态物体,故不构成碰撞,保险公司不应该赔付此部分损失。 47.标的车与三者车主次责任,交警队判定标的承担70%责任,标的车承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条款》的车损险,保险公司能赔偿我的全部车辆损失吗?需要我们提供什么手续?

答:根据条款第十八条的解释,保险公司可以赔偿您的车辆损失,具体解释如下: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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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48.我的车停在小区楼下,不知道被谁的车将我的车左前大灯撞坏,损失2万多元,我承保了商业车损险,请问能赔偿我的车辆损失吗? 答:不能赔偿您的全部损失,商业车损险条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承保时附加《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赔付哪30%的车辆损失。 49.《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除外责任部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其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请问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是否构成家庭成员? 答: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构成家庭成员,根据综合条款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所以,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成员。 50.车辆出险后,如果需要施救,请问保险公司如果给付施救费用?

答: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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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施救费应加扣免赔率。 51.我公司一台自用轿车,承保了费改后的车损险,停放期间车辆发生了自燃,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

答:费改后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如没有承保自燃损失险,车辆发生自燃损失,应为除外责任,这与原条款是存在区别的,原条例非营运用车条款中,自燃损失为列明的保险责任,所以承保车损险时,应附加自燃损失条款。 52.车辆承保了车损险,盗抢险,车辆停在小区内整车丢失,在办理保险理赔时因搬家,机动车完税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均已丢失,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是否加扣免赔?加扣多少? 答:应该加扣免赔,扣减免赔率2%;按照盗抢险条款,费改前以上每缺少一项加扣免赔率1%;费改后条款,只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来历凭证、丢失,每项扣免赔率1%.53.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发生了保险事故,请问,是否赔付?如何赔付?

答:首先要看违法安全装载规定是否为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如属于直接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则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如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54.

费改后的条款中,被保险人的含义与原条款是否存在变化?具体

14 / 21 变化在那?

答:被保险人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新条款更加明确了被保险人的范围,包含: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 55.新条款出台后,在事故责任比例方面,免赔率与现行条款发生了那些变化?

答:新条款将车损险免赔率与三者险免赔率进行了统一,即: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而现行条款中车损险免赔率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56.标的车承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以上险种的不计免赔条款,行驶过程中过一缓冲坑,将车辆踮起,车内副驾驶乘客头部与风挡玻璃撞击,造成乘客受伤,发生医药费5000元,请问保险公司能否对乘客的医药费用进行赔偿?

答:应属于保险责任。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十八条约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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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是否有责任免除情形。 57.标的车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行驶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死亡,第三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请问此项请求是否合理,保险公司能否正常给付?

答:此项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不能支持,不能正常赔付;根据新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六条第十款除外责任部分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除外责任,但是新条款中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可以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如承保该附加险,可以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58.某车在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车辆一孕妇受伤,在医院住院第35天时,腹痛,造成孕妇婴儿流产,受害方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问保险公司是否支持?

答:保险公司不能支持此部分赔偿,因为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条款中第二条责任免除第三款中明确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为除外责任,此案受害方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放生的30天后,应属于列明的除外责任,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59.标的车承保盗抢险,车辆停放楼下,被小偷用螺丝刀将车门撬坏,到4s店进行维修,发生修理费用800元,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车辆损失?

答: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原因为盗抢险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五款“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未列明的除外责任”。所以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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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不能赔偿该部分损失。 60.标的车承保商业车损险,保险期间车辆发生事故,前保险杠护杠受损,护杠价格2000元,为购买后在4S店单独加装的饰品,请问本次事故损失的护杠,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我赔付?

答:不能赔付,因为机动车损失险列明的除外责任就包括,本车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为除外责任,但是如果在承保车损险是附加承保新增设备险的情况下,且该护杠也在列明的备件范围内,则可以在该备件的保险金额内确定赔付。 61.标的车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附加险,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队判定标的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保险人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为追偿吗?

答:不能;代位追偿只适用于标的车承保车辆损失险,且只针对标的车的损失。 62.我的车承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保险事故后,送修理厂维修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才修复完毕,请问,我没有代步车辆这段时间,上下班打车花费了将近2000元,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我这部分经济损失?

答:根据车损险条款,因保险事故发生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是您在承保车损险是附加了《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对您的修理期间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尝,每次免赔1天损失。 63.

我的车在保险公司承保了车损险,三者险,不计免赔附加险,出

17 / 21 险后我就必须到我熟悉的王氏钣金进行修理,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此修理厂价格较高,没有达成一致,请问什么情况下,我可以自己选择修理单位?

答:在承保期间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附加险指定专修厂条款。投保了本附加险后,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64.费率改革后使用行业新条款了,发生自然灾害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答:行业新条款将常见的自然灾害进一步明确到保险责任范围内,增加了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冰雹,去掉了海啸,对对被保险人更有利。 65.车辆行驶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我车上的货物把自己的车撞坏了,能够赔付车损吗?如果是我的头撞到前风挡玻璃上,能够赔偿医疗费和风挡玻璃损失吗?

答:(1)车辆损失:按照现行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露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费率改革后根据行业新条款规定:“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本车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如车辆仅风挡玻璃损坏,需要在投保玻璃单独损失险的情况下才能赔付。

(2)车上人员受伤医疗费: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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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故,只要确认发生意外事故且无责任免除情形,车上人员的医疗费用即可赔付 66.请问在新条款在结构上有什么变化吗?

答:在行业新条款实施后对过去的分营业、非营业、家庭自用等按客户划分的车损险产品体系整合,不在进行区分。同时合并了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四大主险,采用统一条款。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 67.新条款实施后,发生车辆全损时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答:费改后使用行业新条款,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因此,解决了高保低赔争议,将原有的不定值保险合同,改为定值保险合同。发生全损情况时按照保险金额计算后赔偿。 68.新条款实施后第三者责任险中对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能够进行赔偿吗?

答:新条款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员的人身伤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则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可以正常赔付。” 69.我的车借给朋友使用,因为其盗窃在被警察追赶过程中导致撞到花坛上,保险公司能对我的车损进行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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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业新条款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70.我开车与三者发生碰撞,我方全部责任,三者车辆在交警处理期间被滞留于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是否可以得到理赔?

答:按照第三者责任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属于除外责任,因此该三者发生的停车费属于责任免除项目,不应给予理赔。 71.我车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精神损坏抚慰金责任险,在未发生事故仅因制动过急,导致坐在副驾驶的爱人被吓到,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答:按照附加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责任免除第二条第二款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者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属于除外责任,对于上述问题不应赔付。 72.我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精神损害抚慰金时能够限额内全额赔偿吗?

答:不能,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 73.2014年我为爱车加装了预热器,承保自燃损失险,在冬天自燃起火,火因为预热器起火燃烧,该事故造成的本车损失能够得到赔偿? 答:根据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二条责任免除中第二款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因此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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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燃烧造成的损失不应理赔。 74.我为爱车投保了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发生事故时仅需一天即可修理完毕,我能否得到补偿?

答:不能,该附加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且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的约定。 75.由于车上人员在开车门过程中,造成过往非机动车或行人受伤具体赔付的方式为?

答: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将驾驶人责任扩展为“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即:车上人员属于机动车一方,如在事故中交警认定其负有责任,应可以按第三责责任险条款相关规定予以赔付处理。 76.我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运输期限延迟,这部分损失能够得到赔偿?

答:不能,根据车上货物责任险免除条款第五款保险事故导致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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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商业车险改革知识要点手册

商业车险改革知识要点手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2015年5月

1 / 17 【政策及条款】

1.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在哪些地区进行?

答:按照保监会要求,商业车险改革在黑龙江、山东、青岛、重庆、广西、陕西6地区进行试点。

2.为什么要进行商业车险改革?

答:随着汽车保有量和投保率的快速提升,车险的覆盖面、影响力都在不断扩大,车险的价格和服务对数亿老百姓都可能产生影响。所以车险既是行业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民生问题、公共热点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调整及行业本身的变化,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一些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条款不适应司法实践的变化、监管定位不够清晰、行业转型缺乏动力、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2012年以来,以解决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契机,中国保监会针对商业车险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开展了多轮调研。经过慎重研究,行业只有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更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3.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答: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一是促进费率公平。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二是拓宽保障范围。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

4.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动力。

5.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内容是什么?

答:商业车险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一方面强调“放开前端”,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定价自主权;另一方面坚持“管住后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6.修订行业示范条款的出发点是什么?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本次行业示范条款修订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创建和谐社会的立足点出发,对车险产品保险责任进行了调整,对车险行业内部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

2 / 17 进行了改造,并删除了部分容易引起纠纷的责任免除。

行业示范条款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7.行业示范条款修订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答:一是扩大责任提升保障,本次条款修订共减少15条责任免除事项;二是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如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等;三是明确概念减少纠纷,明确了如车上人员、第三者等概念;四是险种整合体系清晰,原有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保留10个,新增1个。

8.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包括哪些主险?

答: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9.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包括哪些附加险?

答: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及指定修理厂险。

10.行业示范条款的附加险为什么比原来还减少了,会不会限制投保人的选择?

答:减少附加险数量,一方面是因为将一些附加险并进了主险保险责任,使主险保障范围更宽,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减少协会条款数量,但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发特色附加险条款,可以丰富保险产品种类,加大投保人的选择余地。

11.行业示范条款通用条款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通用条款方面,共减少七条责任免除事项,分别是:a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b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c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d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e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f诉讼费、仲裁费,g责任免除的兜底条款。

12.车损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车损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

3 / 17 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3.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14.第三者的概念是什么?

答: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15.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一是车门没有完全闭合;二是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三是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16.车上人员的概念是什么?

答: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17.盗抢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盗抢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一是被盗窃未遂造成的损失;二是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三是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18.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对消费者有哪些利好?

答: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行业示范条款中,对车损险明确了三种索赔方式供被保险人选择,即向责任对方索赔、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和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适用于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这样就避免了消费者因第三方怠于赔付而引起的损失,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但需提醒保险消费者的是,无责方车辆申请代位求偿,在得到代位保险公司赔款后,算做一次出险,并会影响续保保费。

19.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是否构成家庭成员?

答: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构成家庭成员,根据行业示范条款对家庭成员

4 / 17 的解释,【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所以,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成员。

5 / 17 【承保篇】

20.商业车险新条款执行后,是否可以将之前承保的旧条款换成新条款? 答:不可以,根据中保协《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实务要点(试点地区试行版)》规定,新条款上线后,不同产品体系之间不能批改,即承保时一旦确定某一产品,则不能批改为其他产品,只能退保后重新出具其他产品的保单。

应提醒保险消费者的是,部分客户如选择解除旧产品合同,重新投保新产品,则要按照上年保单为短期单的标准处理,无法享受无赔款优待。

21.什么是费率调整系数?

答:是指根据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判断,对保险基准保费进行上下浮动比率的调整,包括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交通违法系数,是保单折扣率的计算依据。

22.商业车险改革后,商业险保费如何计算? 答: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23.保险公司可否随便调整费率?

答:保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除精算预期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调整频率不高于半年一次。

24.费率调整系数使用适用于哪些条款?

答:费率调整系数适用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单程提车保险,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

25.什么是“车型定价”?

答:即使是相同新车购置价的车辆,不同车辆的安全系数也是不同的,面临的风险、出险的几率也不同,它们的维修成本存在巨大的差异。“车型定价”的本质是以车型作为风险分组维度,以“车型”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26.什么是“零整比”?

答:所谓“零整比”,即市场上车辆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也就是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

27.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NCD是如何规定的?

答:无赔款优待系数NCD是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上一年或上几年的出险情

6 / 17 况进行浮动费率的系数,由中保协制定并颁布,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使用。

28.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车险信息平台查找结案时间在“上张保单”投保查询时至“本保单”投保查询时间(包含)之间的赔付情况,作为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

29.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值如何与出险情况对应?

答:NCD系数值,连续3年不出险为0.6,连续2年不出险为0.7,上年不出险为0.85,新车、上年出险1次或平台有不浮动原因为1.0,上年出险2次为1.25,上年出险3次为1.5,上年出险4次为1.75,出险5次及以上为2.0。

30.什么是车险信息平台?

答:车险平台全称为车险行业信息集中平台,是集交强险、商业险承保、理赔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车险信息平台,由各财险公司共同出资统一建立的全国平台。从商业价值看,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规范了车险经营市场,防止恶意竞争,避免单方对政策和实务的理解错误,同时规避道德风险;在行业价值方面,以车辆信息为主链,可以综合汇总保险业的车险、公安交警部门、地税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卫生部门,以及政府信息办等相关系统中与车辆相关的数据信息;通过整合信息资源,集中信息数据,提供信息服务。

目前我省车辆(拖拉机、摩托车除外)投保交强险、商业车险都需通过车险平台。

31.车险信息平台返回的无赔款优待系数,保险公司可以调整吗?如果返回的系数有错误,如何处理?

答:无赔款优待系数NCD返回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必须据实使用,不得更改。如发现标的无赔款优待系数平台返回错误的:若保单在保险期限内的由原承保保险公司进行信息调整;若保单在保险期间外的,由续保保险公司提供行驶证等相关资料,平台核实后协助处理。理赔案件信息错误导致无赔款优待系数错误:原保险公司应负责处理其公司产生的问题赔案。

32.如客户想退保重新投保新条款,无赔款优待系数如何确定?

答:改革后,消费者如果想投保新产品,只能退保后重新投保。但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如退保重新投保新产品,则要按照上年保单为短期单的无赔款优待系数标准执行。

33.车辆上年保单为短期单,本年度投保无赔款优待系数如何确定? 答:平台在技术可支持时,投保车辆“上张保单”为短期单时,无赔款优待系数取该短期单无赔款优待系数、最近一张完整年度保单无赔款优待系数、

7 / 17 新保系数这三者中的较高值。

34.车险信息平台如何界定新车?

答:当车龄(保险起期-车辆初登日期)小于9个月,且平台未匹配到标的存在完整年度历史保单时,平台判断标的为“新车”。

35.投保人投保短期保单,保费如何计算?

答: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N/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36.车辆上年没有交通违法记录,投保时保费是否有优惠?

答:对于平台已经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可以使用交通违法系数进行费率的浮动,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实使用,不得调整。对于平台未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系数值1.0,保险公司不得调整。

37.主车、挂车连接使用后是一个整体,挂车为何要投保?

答:主车与挂车各自有牌照,是两个独立的保险标的;在实际运输活动中主车与挂车并不是一一对应,存在一台主车对应多台挂车的情况;在交通事故中主、挂车可能需要分别承担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主、挂车可能属于不同的车主。故主车、挂车需要分别投保才能获得相应的保险风险保障。

38.商业车险改革后,车损险保额该如何确定?

答:车损险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39.车辆实际价值如何协商确定?

答:协商车辆实际价值(即车损险保额)由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车辆发生全损时按照车辆的协商实际价值全额赔付。若协商实际价值远高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的不当得利会触发客户的逆选择风险,若协商实际价值远低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易引发客户投诉。故在与客户协商实际价值时,应尽量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一致,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下浮动30%的区间。

40.什么是新车购置价?

答: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41.什么是市场公允价值?

答: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8 / 17 42.行业是否有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

答:目前行业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仍然沿用了原商业车险条款中折旧率表,即按月计算折旧金额的方案。因为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而且我国的二手车市场还不完善,没有行业公认的汽车折旧计算方法。

43.折旧金额如何计算?

答: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44.保险公司在承保自燃损失险时,是如何确定保险金额的?

答:根据自燃损失附加险中第三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45.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答:一是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二是对于投保人选择投保基本型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基本型条款的保障范围以及与其他类型条款的差异;三是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四是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46.在投保手续方面与以往有什么较大的变化?

答:为确保保险人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投保人需要在“投保人声明”一页上手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

47.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答: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

48.商业险保单是否可以即时生效?

答: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9 / 17 49.即时生效保单终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即时生效保单保险终止日期统一调整为终保日期的24:00,即保险起期当日剩余时间为赠送保险期限。

50.批单的起止日期如何计算? 答:批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原保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后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批改手续办理完成日期之后。

批单的终保日期:同原保单的终保日期。 51.退保时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怎么办?

答: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52.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多少手续费? 答: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按照条款规定向投保人收取3%的退保手续费后办理退保手续。

53.关于保险期间的批改有什么规定?

答:保单起期前批改保险期间,公司可通过批单形式进行批改,修改后的保单起期不能早于批单生成时间,且批改后保险期间应不大于1年。保单起期后禁止批改保险期间,符合监管停驶、复驶管理规定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除外。商业车险的停驶、复驶可参照《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操作,即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车在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54.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如何确定?

答: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是上张保单的起保日期到本保单的投保查询日期。

55.什么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答:一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二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56.发生什么变更事项时,投保人可申请对保险单进行批改?

答:一是车辆行驶证车主或使用性质变更;二是车辆及人员基本信息变更;三是车辆承保险别变更;四是变更其他事项。

10 / 17 57.批改保费的计算规则是什么?

答:当投保人申请批改车辆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时,对于批改后保费计算的追溯时间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全程批改,即按投保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如最初出单时信息录入错误;另一种为非全程批改,即按批改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如车辆批改过户导致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变更。

58.录单过程中过户车辆未点选过户选项,怎样操作补交该单折扣差额? 答:首先上报电子联系单,待行协批示后,在系统内对该单进行批改(例如,修改车牌号一位),系统自动带出折扣差额,客户将差额补缴后,再将该单批改为原状态(例如,车牌号修改为正确车牌)即可。

59.贷款车辆在完成还款后,如何解除保单第一受益人特约?

答:客户须持身份证及银行出示的贷款结清证明到柜面办理,如银行未提供证明的,可提供车辆登记证代替结清证明,柜员要核实客户提供的车辆登记证是否为该车辆,车辆登记证上必须要有解除抵押字样,满足以上条件方可办理该业务。

60.黑龙江地区实行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其他省牌照的车辆可以到黑龙江投保吗?

答: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主动招揽异地车业务,但对于确实在本地使用的异地车辆,车辆使用地的保险公司可以承保,但依据不同公司的承保规定,可能需要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本地暂住证、被保险车辆在本地使用的声明、带有本地参照物的验车照片等相关材料。

11 / 17 【理赔篇】

61.乘客上车过程中,车辆突然起动,导致乘客摔伤,该乘客能否界定为车上人员?

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62.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又被该车碾压,该乘客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答: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约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63.车辆出险后,如果需要施救,请问保险公司如何给付施救费用? 答:对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施救费用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含未保险的财产,按照应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64.车辆停放时被其他车辆撞坏,找不到肇事方,该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按照损失70%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附加《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赔付免赔的30%的车辆损失。

65.车辆停放时轮胎被盗,该车投保了盗抢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不赔,盗抢险条款约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属于责任免除。

66.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三者人员死亡,三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能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可以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67.货车由于所载货物超宽行驶时与桥洞相撞,货车及桥洞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车损不赔,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是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造成标的车损失为责任免除;桥洞损失属于三者财产损失,按照条款约定扣除10%的绝对免赔后赔付。

68.王大妈养了一条宠物狗,平时视为自己儿女,一天晨练时被过往的机动车撞死,王大妈悲痛欲绝,除要求肇事司机赔偿1000元狗款外,还要求肇

12 / 17 事司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请问如果肇事车辆承保了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对于王大妈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答:不赔付,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约定:只有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因此本次事故对于小动物的死伤,不赔偿精神抚慰金。

69.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了4S店售车前单独加装的前保险杠护杠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护杠损失?

答:不能赔付,因为车损险条款约定本车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损失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新增设备险的情况下,且该零部件也在列明的备件范围内,则可以赔付。

70.如何界定驾驶员饮酒及醉酒?

答:驾驶机动车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的为酒后驾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80mg时则为醉酒驾驶。

71.王某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父亲撞伤,同时又撞坏了父亲家的大门,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付事故损失?

答:王某父亲受伤保险公司应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仅约定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为责任免除;

王某父亲家大门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财产的损失为责任免除。

72.标的车投保了车损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只要车被划伤了,保险公司均应赔偿吗?

答:不是的,车身划痕险条款约定以下几种情况责任免除,一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是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三是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73.车辆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运输期限延迟,这部分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答:不赔付,根据车上货物责任险免除条款第五款保险事故导致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74.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发生翻车交通事故,车上拉的10头奶牛,当场死亡2头,走失8头,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奶牛损失?

13 / 17 答: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约定“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为责任免除,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事故中死亡的2头奶牛损失。

75.被保险人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其朋友利用车辆盗窃石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予赔付,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76.已获得学习资格的学员独立练习开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77.驾驶证过了换证时间,但查询公安交管系统该证件为有效状态,驾驶员持该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删除了人保公司09版条款关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责任免除项目,但该行为会受到公安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78.三者车辆被交警扣留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按照第三者责任条款约定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为责任免除。

79.车辆在涉水行驶过程中导致发动机进水而损毁,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为责任免除;如果附加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发动机损失可以赔付,需扣除15%的绝对免赔。

80.车辆加装氙气大灯,某日车辆因为大灯线路过载起火燃烧,该车已投保自燃损失险,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自燃损失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81.车辆投保了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发生事故的车辆修复仅需一天,能否得到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的补偿?

答:不能,该附加险约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且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的约定。

82.李某驾车涉水行驶时,前保险杠被水流兜坏,保险公司对前杠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关于碰撞的释义明确为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因此

14 / 17 本次事故不构成碰撞责任。

83.王某投保了交强险,某日王某醉酒驾车将三者行人张某撞伤,现伤者张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先赔付,后向王某(致害人)追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4.车辆行驶时因急刹车,车厢内所载货物将车体撞坏,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保险责任约定标的车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为保险责任。

85.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双方因交通事故主产生矛盾,B车不配合赔偿事宜,A车损失是否可以直接向B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可以,《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86.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 B车车主没有赔偿能力,A车损失是否可以向A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如果A车承保车损险,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代位赔付A车损失后,取得向B车车主追偿的权力,向B车车主追偿A车损失。前提是A车在保险公司未赔偿之前,不能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还需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87.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交警队判定标的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保险人能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伤人的全部损失吗?

答:不能,行业示范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责赔付。

88.保险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到赔款?

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89.车辆在修理厂修复竣工后,修理工试车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标的车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15 / 17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90.一台停放车辆起火燃烧,公安消防部门火因鉴定结论为“燃烧严重,火因无法确定,不排除自然原因”,请问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条款约定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责任免除。 91.一台自卸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将空中通讯电缆刮断,由此造成的通讯电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三者责任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或没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为责任免除。

92.王某驾车撞亡一行人后驾车逃离现场,迫于压力,第二天王某投案自首,王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亡人损失费用是否赔付?

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行人死亡损失费用,但商业三者险不赔付。因为交强险没有将肇事逃逸列为责任免除,而商业三者险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为责任免除。

93.王某将车借给朋友张某,张某以王某欠款为由,将车辆据为己有并失去联系,王某为该车投保了车损险、盗抢险,保险公司对王某车辆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盗抢险条款约定“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为责任免除。

94.附加了不计免赔条款,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就可全额赔付?

答:不是,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95.驾驶营业性货车发生保险事故,驾驶员没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

16 / 17 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依照行业示范条款责任免除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为责任免除。

96.王某驾车发生一起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及时对损失做出了核定,并达成赔偿协议,但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原因,赔款耽误了两个月才赔付到账,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赔款利息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利息损失?

答:赔偿,行业示范条款约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十日内赔付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97.牵引车及挂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车限额10万,挂车限额5万)、发生保险事故后,三者损失15万,保险公司能全部赔偿损失吗?(不考虑交强险)

答:不能全额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10万元。

98.因紧急刹车,发生本车上副驾驶室乘坐人员头部碰撞前档玻璃,本车前档玻璃破碎,乘员受伤的事故。车辆投保车损险,未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也没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否赔付风挡玻璃损失?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为责任免除。

99.此次改革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向保险公司交“追偿费用”?

答:此次改革在车损险中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可以更快获得赔款,享受更好服务。当然,实施车损险“无责代赔,先赔后追”,会一定程度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但为更好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消费者,消费者在保费外无需增加费用。

100.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需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多少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公司承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责任?

答: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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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商业险车险改革保险新条款概要专题

1、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落地受伤,该乘客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答: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约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2、乘客正在上车过程中,车辆突然起动,导致乘客摔伤,该乘客能否界定为车上人员?

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3.车辆停放时被其他车辆撞坏,找不到肇事方,该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按照损失70%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附加《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赔付免赔的30%的车辆损失。

4.车辆出险后,如果需要施救,请问保险公司如何给付施救费用?

答:对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施救费用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含未保险的财产,按照应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5.车辆停放时轮胎被盗,该车投保了盗抢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不赔,盗抢险条款约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属于责任免除。

6.货车由于所载货物超宽行驶时与桥洞相撞,货车及桥洞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车损不赔,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是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造成标的车损失为责任免除;桥洞损失属于三者财产损失,按照条款约定扣除10%的绝对免赔后赔付。

7.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三者人员死亡,三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能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可以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但受害者家属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予以承担。 8.王大妈养了一条宠物狗,平时视为自己儿女,一天晨练时被过往的机动车撞死,王大妈悲痛欲绝,除要求肇事司机赔偿1000元狗款外,还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请问如果肇事车辆承保了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对于王大妈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答:不赔付,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约定:只有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因此本次事故对于小动物的死伤,不赔偿精神抚慰金。

9.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了4S店售车前单独加装的前保险杠护杠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护杠损失?

答:不能赔付,因为车损险条款约定本车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损失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新增设备险的情况下,且该零部件也在列明的备件范围内,则可以赔付。 10.如何界定驾驶员饮酒及醉酒?

答:驾驶机动车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的为饮酒驾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80mg时则为醉酒驾驶。(将酒后改成饮酒)

11.王某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父亲撞伤,同时又撞坏了父亲家的大门,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付事故损失?

答:王某父亲受伤保险公司应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仅约定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为责任免除;

王某父亲家大门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财产的损失为责任免除。

12.标的车投保了车损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只要车被划伤了,保险公司均应赔偿吗?

答:不是的,车身划痕险条款约定以下几种情况责任免除,一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是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三是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13.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发生翻车交通事故,车上拉的10头奶牛,当场死亡2头,走失8头,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奶牛损失?

答: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约定“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为责任免除,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事故中死亡的2头奶牛损失。

14.车辆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发生保险导致运输期限延迟,这部分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答:不赔付,根据车上货物责任险免除条款第五款保险事故导致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15.被保险人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其朋友利用车辆盗窃石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予赔付,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16.已获得学习资格的学员独立练习开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17.驾驶证过了换证时间,但查询公安交管系统该证件为有效状态,驾驶员持该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删除了09版条款关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责任免除项目,但该行为会受到公安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8.三者车辆被交警扣留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按照第三者责任条款约定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为责任免除。

19.车辆加装氙气大灯,某日车辆因为大灯线路过载起火燃烧,该车已投保自燃损失险,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自燃损失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20.车辆在涉水行驶过程中导致发动机进水而损毁,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为责任免除;如果附加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发动机损失可以赔付,需扣除15%的绝对免赔。

21.车辆投保了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发生事故的车辆修复仅需一天,能否得到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的补偿?

答:不能,该附加险约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且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的约定。

22.李某驾车涉水行驶时,前保险杠被水流兜坏,保险公司对前杠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关于碰撞的释义明确为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因此本次事故不构成碰撞责任。

23.车辆行驶时因急刹车,车厢内所载货物将车体撞坏,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保险责任约定标的车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为保险责任。

24.王某投保了交强险,某日王某醉酒驾车将三者行人张某撞伤,现伤者张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先赔付,后向王某(致害人)追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双方因交通事故主产生矛盾,B车不配合赔偿事宜,A车损失是否可以直接向B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可以,《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26.A车与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B车全责, B车车主没有赔偿能力,A车损失是否可以向A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如果A车承保车损险,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代位赔付A车损失后,取得向B车车主追偿的权力,向B车车主追偿A车损失。前提是A车在保险公司未赔偿之前,不能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还需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7.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交警队判定标的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保险人能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伤人的全部损失吗?

答:不能,行业示范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责赔付。

28.保险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到赔款?

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29.一台停放车辆起火燃烧,公安消防部门火因鉴定结论为“燃烧严重,火因无法确定,不排除自然原因”,请问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条款约定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责任免除。 30.车辆在修理厂修复竣工后,修理工试车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标的车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31.一台自卸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将空中通讯电缆刮断,由此造成的通讯电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

32.王某驾车撞亡一行人后驾车逃离现场,迫于压力,第二天王某投案自首,王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亡人损失费用是否赔付?

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行人死亡损失费用,但商业三者险不赔付。因为交强险没有将肇事逃逸列为责任免除,而商业三者险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为责任免除。

33.王某将车借给朋友张某,张某以王某欠款为由,将车辆据为己有并失去联系,王某为该车投保了车损险、盗抢险,保险公司对王某车辆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盗抢险条款约定“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为责任免除。

34.附加了不计免赔条款,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就可全额赔付?

答:不是,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35.驾驶营业性货车发生保险事故,驾驶员没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依照行业示范条款责任免除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为责任免除。

36.王某驾车发生一起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及时对损失做出了核定,并达成赔偿协议,但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原因,赔款耽误了两个月才赔付到账,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赔款利息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利息损失?

答:赔偿,行业示范条款约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十日内赔付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7.牵引车及挂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车限额10万,挂车限额5万)、发生保险事故后,三者损失15万,保险公司能全部赔偿损失吗?(不考虑交强险)

答:不能全额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10万元。 38.因紧急刹车,发生本车上副驾驶室乘坐人员头部碰撞前档玻璃,本车前档玻璃破碎,乘员受伤的事故。车辆投保车损险,未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也没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否赔付风挡玻璃损失?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为责任免除。

39.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需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多少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公司承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责任?

答:60天。

40.此次改革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向保险公司交“追偿费用”?

答:此次改革在车损险中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可以更快获得赔款,享受更好服务。当然,实施车损险“无责代赔,先赔后追”,会一定程度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但为更好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消费者,消费者在保费外无需增加费用。 作者介绍

白德营律师,男,汉族,1984年7月出生,河南洛阳人。 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年执业于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保险金融部主任。

目前是洛阳市“六五”青少年普法讲师团成员,洛阳电视台法制频道《律师答疑》特邀维权律师,《洛阳晚报百姓一线通》特约法律顾问、《洛阳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聘律师志愿者、《中国高端私人律师俱乐部高级成员》、《全球移民律师协会高级成员》、《中国律师商学院总裁律师》、《律师诊所的创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曾发表论文10余篇。著有《交通事故疑难案件分析》一书,经典案例曾被洛阳晚报、洛阳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 让每一个人都能请的起律师,都能用得起律师,是我做律师的“中国梦”。作为律师我们势必要与企业家互生共赢,持续发展、同舟共济,这是我们的执业理念。 联系方式:15978630194。 微信号:15978630194. QQ :592813777.邮箱:592813777@qq.com.办公地点是: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春蕾大厦13楼。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1301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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