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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政〔2013〕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围绕打造活力**,美丽**,幸福**,以扬尘、废气污染防治为重点,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污染减排,加强环境监管,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逐步改善空气质量。

二、主要目标

2014年底前,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1%以上;到2017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保持在73微克/立方米以下,比2012年下降14%以上。到2017年,全市城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度减少,灰霾天气明显减少,力争全市城区空气质量进入全省地级市前八名。

主要任务

(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提升脱硫效率。2014年底前,所有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2.严控颗粒物排放。2014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热电及自备电厂等重点企业和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矿山、水泥粉磨站、煤矸石砖场、新型建材厂要建设和改造除尘设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加强矿区和运输道路管理,规范废弃物堆放;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继续加强全市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和生态修复。

3.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开展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和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2015年底前,整顿规范汽车维修、防盗门窗焊制等金属加工行业露天喷涂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开发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4.持续推行清洁生产。2014年底前,推进化工、煤炭、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全市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二)强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5、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2014年底前,**市建成区要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5年底前,各县(区)建成区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其城区不再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着力推进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和煤改气、改电、改热水配送等工程建设,鼓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6、强化施工扬尘治理。2014年6月底前,完成建筑工地扬尘规范管理,落实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等措施,建筑工地未建设完成车辆清洗设施的一律不得开挖渣土及其他施工作业;建立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履约保证金制度,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深化绿色工地创建,将检查结果纳入建筑企业信用和资质管理,作为招投标的依据。重点季节、重点时期、关键时段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建筑工程一律使用商用混凝土、预拌砂浆,对混凝土、砂浆搅拌场所必须采用封闭、降尘等措施。2014年底前,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全部强制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增加城市道路施工洒水频次,严禁使用鼓风式除尘器,推广使用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保障性住房、12层以下居住建筑和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率先实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动区域供冷供热等规模化应用。

7、减少道路运输扬尘。市县两级城区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等运输车辆应实施严格密闭运输,并于2014年底前安装GPS定位系统。运输车装载不超出后档板,工地及弃土场出入口建设冲洗平台,车辆出建筑工地、砂石厂及弃土场前必须冲洗干净。统一规划弃土场,渣土车进入弃土场后应随倒随推平随碾平。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积极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2015年底前实现城区70%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2017年底城区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

8、控制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扬尘。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建设布局规划;加强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生产、运输过程中扬尘达标整治,实现封闭式运行;对未执行环评和 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责令限期整改;完成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的整治,整改未完成或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关闭。

9、整治物料、废弃物堆场扬尘。2014年底前,市、县(区)对港口码头、物料堆场、储煤场以及建筑垃圾凡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必须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对城区大型储煤场、物料堆放场、露天仓库等必须实行地面硬化全封闭管理,完成 三防(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设施建设,否则予以停止运营、关停。

10、防治拆迁工地扬尘。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内,拆迁施工工地必须要按规定设置防尘围档;机械拆除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爆破作业必须实施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工地拆迁工程的垃圾日拆日清,工程完成后7日内清场完毕;风力达5级以上或空气质量三级黄色预警以上污染时,应停止作业;产生的渣土和垃圾必须通过专用通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11、整治餐饮油烟污染。2014年底前,市、县(区)规划区内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餐饮经营点,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要求,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2014年底前,市、县(区)完成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正常运行。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

12、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全面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做好生物质能电厂建设和秸秆收集工作。2014年5月底前,市、县(区)、乡镇三级建立秸秆禁烧直补农户制度及奖惩措施。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强化市、县(区)、镇、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环保工作考核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建立督查巡查和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

13.加强城市生态建设。结合**实际,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生态、绿地空间管控,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在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废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要实行搬迁、改造。到2017年,市、县(区)基本完成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完善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逐年提高城考全省位次。积极创建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到2015年,力争创建1个绿色生态示范区;到2017年,全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4%,建成绿道300公里以上,到2018年,成功创建环保模范城市。

14、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4年底前,市本级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2015年底前,各县(区)建成区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城市环境敏感区域严禁露天烧烤,推广使用室内无炭烧烤。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2014年底前,各市、县(区)划定烟花爆竹禁燃区。

(三)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

15、大力推广绿色交通。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公交线路,提倡快速公交,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2017年底前,市区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分担率达到40%以上。改善非机动车交通条件,推进城市绿道慢行系统建设,鼓励城乡居民绿色出行,倡导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2015年底前,完成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建设。加强停车场建设,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发展快速公交。以智能公交建设为载体,加快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车辆运营调度管理、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等信息系统。

16、严格机动车环保管理。

2014年建立市、县两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2014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2014年底前,制定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限制机动车过快增长。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轻型机动车排气工况法检测。对排气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强制履行报废手续。2014年底前,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2015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加速淘汰黄标车,建立黄标车淘汰补偿机制,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登记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全社会黄标车全部淘汰。2014年7月1日起实行市内主要路段黄标车限行,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2016年7月1日起建成区实施限行,形成黄标车全市连片限行格局。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2017年底前,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

严格控制重型机动车和转入机动车的入户,新转入的机动车全面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转移登记手续。加大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整治力度,责令其限期治理,拒不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行驶。

加快柴油车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配备和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出台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的鼓励政策。落实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规定。有效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和环保标志管理,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加装尾气后处理装置。

17.提升燃油品质及推广新型能源汽车。2014年上半年,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严把车用成品油生产和流通准入审查关。采取综合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规划建设与推广应用相配套的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市县城区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全部采用天然气或新能源汽车。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8.优化产业布局。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划定生态红线,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落实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意见和主导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在我市范围内严禁建设两高项目。

19.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优化园区空间布局,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园区内企业各种原料、产品、副产物、排放废物交换循环利用,大幅提高企业主要原材料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努力建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20.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遵照两高产业准入目录,执行严于国家要求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严控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清理和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在建违规项目,充分发挥市场和节能环保倒逼机制,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

2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目标责任和激励等制度,鼓励县(区)和企业提前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6年、2017年,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和企业,暂停该县(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依法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加强小型工业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集约布局、改造升级、关停并转、分类治理。坚决依法及时取缔小化工、小石灰窑、小冶炼、小矿山、小炼油、小电镀等环境违法企业。

22.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制度。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节能评估审查。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核准、审批、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废物交换利用、能量分质梯级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百千万示范工程,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建成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及循环经济基地。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30%以上省级开发区实施循环改造。

24.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推进重大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的开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发展环保新兴产业,培育一批具有市场潜力的节能环保企业。

(五)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25.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非粮生物质液体燃料等农林生物质剩余物能源化利用。加快市、县(区)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项目建设。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推进市、县城区和建制镇液化天然气储存配气设施建设,到2017年基本实现市、县(区)管道供气。

26.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需求管理,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控制其过快增长势头。加强对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监测,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充分利用余热、余压、余能生产电力和热力,实现能量梯级利用。到2017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达到6%以上。

27.加强煤炭使用管理。大力推广洁净煤技术,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5%以上。以煤炭洗选加工和清洁发电、现代煤化工为重点,减少煤炭运输和煤炭直接燃烧利用。鼓励按煤炭品种、用途合理分级利用,控制将炼焦用煤、优质无烟煤、优质化工用煤作为动力煤直接燃烧。

28.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高煤炭转化利用效率和电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重。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燃煤电厂应为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支持煤电联营和煤电一体化开发,鼓励建设坑口电站。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速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加强节能发电调度管理,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依次调用燃煤发电机组。继续推进电力节能降耗,到2015年,全市火电供电煤耗下降到每千瓦时310克,电网线损率下降到7.65%以下。

四、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

29.明确政府责任。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听取相关部门汇报,统筹解决突出问题。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30.强化企业治污。督促企业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1.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县(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督促整改意见。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监察局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环保局要对有关县(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二)完善经济政策。

32.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坚持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征信系统,实施差别化信贷融资政策。严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贷款和上市融资。积极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建立排污指标回购和收储机制。

33.完善价格税收政策。完善和落实脱硫、除尘电价政策。对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以及列入市政府关停企业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用水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完善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政策,通过合理价差引导群众改变生活方式,推动节能产品应用。加大排污收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将挥发性有机物和建筑施工扬尘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消费税、出口退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34.加大投入力度。科学运用规划、投资、产业等措施,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防治项目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市、县(区)各级财政要加大环保投入,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建立涉及民生的煤改气、煤改电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秸秆禁烧直补等财政资金支持制度,与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等环保能力建设一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市、县(区)级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资金,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三)推动法治建设。 35.推动建立和完善法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及相关部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制度;2014年上半年,市、县(区)政府要出台相应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范性文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大气污染防治各类专项整治方案,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6.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建立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均要建立对开发区和市控以上重点企业执法监管检查制度。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治理和关闭;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并开展后督查;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监督。

37.实行环境信息公开。2014年底前,市环保局每月在市级媒体上公布市本级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2015年底前,公布市、县(区)城区的空气质量等信息。各县(区)要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举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四)强化应急保障。

38.建立监测预警体系。2014年底前,所有国控空气监测站点,按新标准形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并实现联网。2014年6月底前,市本级完成3个PM2.5空气监测站点的建设,三县各完成1个PM2.5空气监测站点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市本级规划区内新增3个PM2.5空气监测站点涡北新城、**工业园、亳芜工业园各建一个(涡北新城、**工业园2个站点由**区实施,亳芜工业园由亳芜工业园管委会实施),三县各自完成2个新增站点建设。2016年上半年,建成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各县实际,因地制宜建设空气质量和气象综合观测站,实现气象、环保信息共享。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鼓励监测监控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建设市、县(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及时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9.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县(区)政府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对措施。依据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市、县(区)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演练。

(五)广泛宣传教育。

40.推动社会参与。认真组织做好六五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环境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普及教育,组织城区初中以上学生每年到环境教育基地参观不少于一次,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要积极开展每月不少于2次的环保公益宣传;倡导文明、节约、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和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第2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大力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川府发〔2014〕4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2014─2017)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绿色**、生态**”为理念,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按照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的总体要求,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打造美丽幸福新**。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努力,到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以上,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工业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到2016年底,对全市燃煤锅炉、茶浴炉进行全面排查,完成全市燃煤锅炉、茶浴炉调查工作,建立调查工作档案。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全市辖区内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质监局、环保局、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2016年底前完成现有经营性加油站、储油库和现有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安全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强化施工扬尘监管。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须进行地面硬化或绿化,在出入口设置冲洗台、排水沟、沉沙井,并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推行低尘作业方式。对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围挡,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和泥浆沉淀设施,工地出入口未硬化,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等运输未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从事搅拌石灰土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工建设,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发现施工行为,依法降低建设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给予罚款处罚。 牵头单位:住建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大力整治矿山扬尘。依法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逐步对矿山企业安装视频监控,实施在线监管。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的矿山企业的扬尘治理,在重污染天气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严格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措施落实和日常监管,严格执法,城区的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低空排放或位于居民集中区等敏感位置且已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饮食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强化油烟净化设施的日常维护,油烟净化设施有效运行率达到90%以上;坚决纠正将油烟引入城市下水道排放的行为。禁止城区露天烧烤。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城管局

4.划定并逐步扩大城市禁燃区范围。划定燃煤、秸秆、烟花爆竹、生活垃圾等禁燃区,逐步将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2016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及各种可燃废物。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公安局

5.扩大绿地面积。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加快公园绿地建设,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建设绿色廊道,推进单位、居住区绿化,开拓立体绿化,拓展绿地空间。大力实施城市周边山体绿化、农村绿化、水系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建设,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 牵头单位:林业局

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提升燃油品质。各加油站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2017年底前,全市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质监局 2.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强化新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监管,建成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加强在用车年度检验,免费为达标车辆发放环保标志,不达标车辆不得上路行驶。采用划定禁行区域,加大老旧车辆和黄标车淘汰力度,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商务局

3.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完善天然气加气站网络体系。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不得审批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项目,严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高污染项目。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版)》的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成达州市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

3.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较2016年明显降低。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

2.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止销售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并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大力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 3.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鼓励发展天然气、分步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

(六)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生产力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工业园区。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须全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环保局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1.5倍削减量替代。发改、经信、环保、住建、工商等部门联合建立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能评审批中,各司其职,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工商局、人行**分行

(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围绕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重点,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牵头单位:科技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环保局

2.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发改局

3.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扩大节能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和新能源装备的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环保局、科技局、投促局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积极制定《**市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在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政府应急办 责任单位: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负责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区联防联控工作;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将大气污染整治要求贯穿到各项日常工作中,协同推进。同时,要强化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形成推进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真正做到全力以赴抓推进,凝聚合力抓落实。

(二)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与各相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将大气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和评估结果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约谈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信息公开。环保局负责每月公布污染源监管信息;经信局负责公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名单和油品使用以及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进展信息;发改局负责公布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和能源结构调整项目;住建局负责公布城市房屋建筑工地场尘控制情况;城管局负责发布城市综合管理和扬尘控制情况;公安分局负责公布机动车管理相关信息;国土分局负责公布矿山治理相关信息;林业局负责公布农村面源整治和城市绿化相关信息。

(四)鼓励公众参与。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以防治大气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健全工作参与平台,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激励机制,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境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3篇:九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九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江西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部署,加快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空气质量,依据《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为主线,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防范环境风险,增强环境承载能力,促进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气逐步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8%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工程建设,切实落实气源,有序实施“煤改气”项目,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九江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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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各县(市)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能源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到2015年,新建和改建燃煤机组、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治理、拆除旁路;燃煤电厂、水泥厂完成脱硝治理;燃煤电厂、水泥、钢铁等行业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石化行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全市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到2014年10月底,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到2015年,石化行业全面推行“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2017年,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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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管办、市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建立扬尘控制责任体系。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应进行地面硬化和洒水,运输车辆应清洗洁净驶出工地。2014年底前,各县(市、区、管委会)要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到2015年,各县(市、区、管委会)渣土运输车辆应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大型煤堆、料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广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到2015年,九江市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50%以上,到2017年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公安局、市采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推进矿山扬尘整治。依法打击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行为。到2015年底,现有企业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在重污染天气时段依法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采砂管理局。 6.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必须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经环保审批的,不得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执照。禁止在公共场所或占用道路经营餐饮活动。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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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抽油烟机,逐步减少家庭油烟气排放。开展餐饮油烟气高效治理技术试点和推广,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到2017年底前,各地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行政执法局。

7.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使用配方肥料,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推广绿肥,提高有机肥的使用量,鼓励使用长效缓释氮肥,减少农业源氮的挥发。严格执行秸秆焚烧各项规定,搞好秸秆的收集和综合利用,建立利益驱动机制。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8.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城市进出高速公路ETC收费系统建设。通过采取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公安局。 9.提升燃油品质。按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已于2013年底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管办、市能源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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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4年,九江市城区实施黄标车限行区域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50%以上,并逐步在县级中心城区推行。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1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深入贯彻实施《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规范管理环检机构。对不达标车辆,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营运定期审验手续,不得上路行驶。推广安装电子环保标志。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和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12.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到2017年九江市累计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应达到60%。在气源落实的条件下,积极有序推进在用公交车和出租车“油改气”工作,到2017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中心城区的加气站。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商管办。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按照省产业准入目录要求,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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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管委会),严格控制投资项目,暂停对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

3.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各地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依法关停并转一批。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压缩过剩产能。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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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

5.开展试点示范。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治理试点,并纳入“以奖代补”政策支持范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奖补资金规模。推进循环利用、清洁生产、节能环保产业、零排放示范工程、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整治等试点、示范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我市大气污染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至少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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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研发与应用。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扩大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地源热泵和新能源装备的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上级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通过逐步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7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并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信委、市统计局。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核能。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支持全市现有工业企业的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自备燃煤电站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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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信委 。

3.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14年10月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5%以上,并向社会公开。到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责任单位:浔阳区政府、庐山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5.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市建设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房产局、市财政局。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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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审批中,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口。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有关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国网九江供电公司、市人行。

3.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责任单位:市建设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4.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我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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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市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大气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大气环境污染预报预警联合会商和服务产品联合发布、重大大气污染事件联合调查和评估机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5年,完成九江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细颗粒物监测点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2014年10月底前,制定和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 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分解目标任务。九江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责任分解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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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各地政府和企业。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细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每年初对各地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组织领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研究确定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各地政府及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上级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追究责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对其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四)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协调建立周边地区城市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机关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排污收费、价格与金融贸易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落后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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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落实“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限行方案;建设规划部门推进城市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绿化;商管部门负责推动油品升级供应,配合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水利部门和采砂管理部门负责打击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周边非法采砂行为,制定小水电发展规划;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政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要加强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农村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监察机关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及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察和考核;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财政性资金支出使用的审计监督;环境保护、监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深入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坚持“谁污染环境,谁付费”、“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工作,提升企业以环境风险排查与评估、风险防控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六)完善经济政策。市级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实施“以奖代补”,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协调推进属地排污、属地纳税体制;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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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汽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推广排污权交易,依法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

(七)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在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各级政府网站要及时发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建筑工地现场扬尘执法检查、无环保标志或黄色标志机动车交通限制、油品使用和油气回收治理、矿山治理等相关信息,及时发布各类权威环境政务信息,进一步规范和拓展发布渠道,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约束。

(八)提升监管能力。整合现有资源,构建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的智能化的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提升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大各种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监督监察,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运行管理规范,严厉查处不及时整改或各种超标排污行为。加强空气质量风险隐患监察,确保环境安全。严格环保执法,认真查处群众投诉环境保护案件,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九)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载体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扩大社会影响,取得社会的广泛共识。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开展倡导低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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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争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等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违法排污行为,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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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煤矿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山西×有限公司 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公司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地点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为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重要贡献。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经过一年努力,全矿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力争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矿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让人民呼吸上新鲜空气。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 1

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5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

2.加快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2台约4蒸吨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脱硫改造。除循环流化床锅炉外所有燃煤机组均要安装脱硝设施,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

四、保障措施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进程,使该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特成立山西×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各相关职能科室人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调度室,主任由×兼任,联系电话×。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组织各有

关部门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全矿人人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大家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公司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各队、室,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山西×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5日

第5篇: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当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但局部地区已呈下降趋势,个别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已经显现。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大气污染防治压力进一步加大。为切实保护大气环境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环境空气作为维护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部分地区持续改善。

昆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增加;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有所下降,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其中昭通、曲靖、玉溪3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安宁、个旧、开远、宣威4 个县级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国家二级标准;其他县级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

二、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按照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节能减排,有序推进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严重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火电、建材、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4年底前,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搬迁改造方案;2017年底前要完成搬迁改造工作,特别是昆明市主城区的云铜股份冶炼加工总厂、昆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要按期完成搬迁。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严格节能环保准入

提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对新增用能项目,要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主要因素予以审查。未通过能评和环评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提前1年完成全省“十二五”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结合各地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争取在2015年底前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修正)》要求,重点针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制定“十三五”淘汰计划,确保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四)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加大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力度。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三江”干流水电开发,统筹协调中小水电发展,规范有序发展风电。积极开发以生物柴油、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为主的生物质能,稳妥推进太阳能发电,加快推进太阳能多元化利用。

加快建设和完善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到2015 年,基本形成中缅天然气管道省内主干支线、沿主干分布的支线网架,配套分输配气设施等工程投入使用;实现县级以上行政中心城市燃气设施全覆盖,城市天然气使用量超过15亿立方米,工业用气量超过20亿立方米。全省天然气消费达到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5%左右,可再生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

(五)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2014年底前,昆明、曲靖、玉溪3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要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其他州、市要完成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提高煤炭洗选比例,鼓励建设群矿型和矿区选煤厂,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技术,现有煤矿要加快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发展洁净煤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洁净燃烧,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继续推进电力工业节能降耗,加快煤电机组升级换代,降低火电发电煤耗、供电煤耗,提高电网及设备经济运行水平。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六)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2014年底前,完成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烟尘控制区”创建及划定工作,摸清燃煤小锅炉底数,建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具备天然气供应和使用条件的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产业聚集区要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天然气干、支线可以覆盖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以煤(油)作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能源局。 (七)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加快火电、水泥、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到2015年,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并按照规定封堵或取消烟气旁路,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提升改造或者淘汰;2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要实施脱硝改造;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要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推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熟料生产规模在1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推行烟气脱硝改造。

制定钢铁、水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2014-2017年清洁生产审核分年度实施计划,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发布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开展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有关工业企业。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八)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天然气汽车。各地新增和报废更新出租车、城乡公交车、城建公共服务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要逐步采购天然气、双燃料等新能源汽车。 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油基础上,力争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 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5 年底前, 基本淘汰2005 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昆明、昭通、曲靖、玉溪、保山、普洱、丽江、临沧等市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执行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全面推行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 (九)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2014年底前,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完善工程建设工地扬尘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围网、防风抑尘网,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要进行清洗,运输过程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指定路线运输,2017年底前基本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县级以上城市要加大城市建成区内洒水等防风抑尘作业力度,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5年底前,完成省级、昆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昆明、曲靖、玉溪3市以及其他环境空气质量不能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要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厅、气象局。 (十一)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省环境保护厅每月发布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各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每日发布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2015年,16个州、市均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每小时发布监测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建立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 (十二)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建设完善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14年底前,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完成监测能力建设并开展监测。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已建环境监测站在2017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监、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研究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中央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省财政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省级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每年安排一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各州、市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环境空气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城市,应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加快推进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施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三)逐级分解任务

省人民政府以目标责任书形式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四)强化监督考核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根据各州、市人民政府年度自查报告,以抽查形式每年组织考核;2015年底前开展中期评估,2017年底前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责任追究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州、市人民政府于考核结果公布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部门和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并对其整改措施进行督促。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干预、伪造监测数据,以及连续2年以上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省级授予的有关荣誉称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确保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

第6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xx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xx省大气污染防治2013年行动计划》,确保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忻州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xx县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xx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我县突出的扬尘、燃煤、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及秸秆焚烧等污染问题,提高我县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改善我县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以下目标:到2017年,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全县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步提高;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

三、组织机构 为了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使全县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县人民政府成立了“xx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和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各项工作,力争早日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县委常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 (政府常务副县长)

(政府副县长)

(政府副县长)

成 员: (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环保局局长) (发革局局长) (经信局局长) (农委主任) (住建局局长) (交通局局长) (煤炭工业局局长) (林业局局长) (鹅城镇镇长) (丰润镇镇长) (康家会镇镇长) (杜家村镇镇长)

(公安局副局长) (工商局局长) (电力公司经理) (气象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兼)。

四、主要工作任务

1、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到2013年底,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到2015年底,淘汰城区及近郊村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共淘汰燃煤锅炉56台。厂矿企业、工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煤。

其余3个镇政府(丰润镇、康家会镇、杜家村镇)所在地在2014年实施集中供热工程,集中供热覆盖率达到10%,到2017年,集中供热覆盖率全部打达到50%以上。

2、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到2015年底,所有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焦炭企业以及工业锅炉完成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达到新排放标准要求。到2014年底,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水泥商砼搅拌站全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同时、完成8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到2015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3、加强扬尘综合整治。开展施工工地专项治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大型煤堆、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存储;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度。

到2013年11月底前,完成城区所有道路开挖回填工作,所有开挖过的道路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到2015年底,城区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洗扫,采取低尘保洁作业方式,降低道路扬尘,到2015年机械清扫、洗扫率达到52%,到2017年提高到56%;严禁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随意倾倒现象;治理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乱堆乱放、随意倾倒等问题;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两侧等重点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严禁焚烧垃圾、落叶等废弃物;城区严禁违规占道露天烧烤。

到2017年底,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达到“优良”,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50%以上。同时,积极推进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4、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国五车用汽、柴油。2013年底前,机动车环保检验率达到80%,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2017年底前检验率维持在80%以上,发标率维持在90%;到2015年底,按照市公安局下达的目标完成2005年底前注册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到2017年底,淘汰全部黄标车及老旧车545辆。

5、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不再新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6、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到2013年底,淘汰炼焦落后产能40万吨。

7、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动燃煤发电机组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到2017年底,风电装机规模达到25万千瓦,生物质发电达到1.2万千瓦。加大城市热力管网与燃气管网建设力度,完成73蒸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2家企业窑炉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2013年底前,实现城区居民天然气入户,天然气使用户达到30%,到2015年,建成区天然气用户达到100%,严格禁止建成区居民燃用原煤。

8、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原煤入洗率达到80%以上;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民用散煤。到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9%。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完成1.3万平方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9、优化产业布局。大力推进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平板玻璃等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10、强化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到2015年底,完成全县细颗粒物监测全覆盖。

11、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12、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到2014年底,完成xx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2013年底前,编制完成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案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五、相关部门职责

各镇政府对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对辖区内的建筑、拆迁、园林绿化工地、露天仓库(堆场)、道路保洁、物料和渣土运输扬尘污染、燃煤污染组织实施管理;对辖区内饮食油烟、流动餐点、露天烧烤油烟污染加强整治规范;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对辖区农作物秸秆焚烧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抓好因秸秆焚烧造成的空气污染,并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加快发展镇政府所在地集中供热、供气工程;2014年每个乡镇至少建成2个垃圾集中收储转运站。

经信局负责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工业企业整顿、关停工作,2013年底前淘汰40万吨炼焦落后产能;监督企业落实污染企业的关停、限产工作;会同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监管煤炭经营业主储煤货场的扬尘污染防治,严格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和年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企业按照规范化要求整治厂容厂貌,加强对企业内部货场露天堆存物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完成73蒸吨燃煤锅炉和2个工业炉窑天然气能源替代工作;负责完成8个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提高车用燃油标准,供应高品质车用燃油。

住建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监管。对工程物料、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督察,推进建筑工程物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严禁道路抛洒。施工期间,要求施工单位设置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等;施工工地边界应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连续密闭的围挡,必须在建筑工地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或防尘布;开挖、运输和填筑等施工过程,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必须辅以洒水压尘;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必须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或者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或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定期喷水压尘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施工期间,应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废水导流渠、废水收集池、沉砂池及其他防治设施,收集洗车、施工以及降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应及时清扫冲洗;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应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采用吸尘或水冲洗的方法清洁施工工地道路积尘,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应采取袋装化措施,可用电梯、物料提升机运至地面,不得凌空抛撒。

负责推进县城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工程建设,到2017年城区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实现全覆盖;大力实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完成工业锅炉、城中村改造、集中供热锅炉等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改造任务;2015年底前,完成城区集中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督促垃圾无害化处理场2013年底前投入运行;加强城区绿化,扩大绿化面积,到2017年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规范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理,严禁焚烧垃圾、树叶等。

负责监管绿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绿化工地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喷水、围挡等降尘措施;土地平整后,1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否则要每天洒水1至2次或加以覆盖;植树树穴、绿化带所出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实;种植完成后,树穴和各类绿化带回填土低于边沿10厘米以上,树坑应覆盖卵石、挡板、草皮,或做其他覆盖;道路或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1周内要恢复路面或景观,不得留裸土地面。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不再新增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启动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工作。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积极推进风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到2017年底,风电装机规模比2013年底新增25万千万,生物质发电达到1.2万千瓦。

农委负责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

环保局负责协助县政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烧区范围,禁烧区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开展锅炉脱硝治理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减少氮氧化物排放;全面推进二氧化硫减排,加快重点行业脱硫改造工程;开展工业烟粉尘治理,减少颗粒物直接排放;推动企业开展VOCs治理;加快淘汰燃煤锅炉到2015年底,淘汰燃煤锅炉数量不少于56台。全面实施燃煤锅炉除尘脱硫改造,2014年底前全部完成;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到2013年底,完成细颗粒物自动在线监测和数据联网上报工作,2015年底实现全县细颗粒物监测全覆盖;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2014年底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2013年底前,编制完成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启动大型煤堆、料堆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措施工作;启动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工作。

公安局负责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工作。2015年底前,按市公安局下达的目标完成2005年底前注册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2017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及老旧车辆545辆。 交通局负责油罐车辆油气治理和出租车更新换代工作,2017年底前更新出租车辆60辆。

煤管局负责推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限制硫份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销售;2013年原煤入洗率达到42%,2014年原煤入洗率达到50%,2015年原煤入洗率达到65%,2016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3%,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80%;督促煤矿配套建设洗选设施;加强农村地区优质煤配送中心建设,主要通过“四气”替代来削减农村地区的燃煤总量。

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短、中、长期发展趋势,结合县环保局监测数据,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到2014年底前,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7年底前进行预报,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

六、考核与责任追究

每年年底前,由环保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对每一年度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各项指标的佐证资料一起报市政府,接受市政府组织的考核验收。

各部门和单位要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分解细化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做到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营造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的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局面,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对年终完不成任务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交纪检部门按照《有错无为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加以处理。

附:各部门重点工作分年度实施计划表

第7篇:97煤矿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中煤杨涧煤业有限公司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朔州市关于《朔州市煤炭工业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的有关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公司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地点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为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重要贡献。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经过5年努力,全公司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力争再利用5年时间或更长的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公司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让人民呼吸上新鲜空气。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5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

2.加快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2台约4蒸吨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脱硫改造。除循环流化床锅炉外所有燃煤机组均要安装脱硝设施,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到2015年,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各种煤堆、料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2.严厉整治矿山扬尘。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产生扬尘污染的地点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在取暖期和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敏感时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

3.扩大绿化面积。扩大生产区和办公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推进周边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逐步提高公司清 洁能源使用比重。

3.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4.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成立公司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躯体人员做好防范。

四、保障措施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进程,使该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特成立山西中煤杨涧煤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仲清总经理 副组长:张有前总工程师

成 员: 张忠磊 雷亮 石云江 王化勇 李书平 及各相关职能科室人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科技信息部,主任由聂忠礼兼任,联系电话13293685458。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全公司人人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大家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公司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各队、室,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中煤杨涧煤业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3日

治理矸石山自燃

治理自燃的矸石山,是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国内矸石山灭火的治理经验,注浆法是一种较好的矸石山自燃治理方法。注浆法是将灭火浆液借助于机械注入矸石山内部,以达“降温”与“隔氧”灭火的目的,此法灭火快,不复燃,机械化程度高,易操作,矿山应大力采用。目前对苦竹林矿矸石山的自燃应尽快采取灭火措施。对老矸石山要大力植树造林,恢复植被,恢复生态。

选煤厂产尘点的分析

煤在筛分、破碎、胶带转运点处产生大量煤尘。由于无法对落下的煤尘进行清扫,煤尘二次飞扬严重,从选煤的具体加工工序说,以搬运、破碎、粉碎、筛分及其清理等产生粉尘最多。造成系统污染严重的原因有:来煤含水量低(当煤的含水量低于6%时,煤尘飞扬严重);产尘点没有通风除尘设备,粉尘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转载点、栈桥地面和一些卫生死角落煤堆积,产生二次粉尘飞扬;胶带机运行不正常(跑偏、密闭不严)造成胶带落煤严重。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生煤尘的关键是各转运点落煤产生的大量扬尘,其次是筛子、破碎机本体粉尘外溢及转运点、栈桥地面和一些卫生死角的煤产生二次粉尘飞扬。

抑制粉尘扩散的方法 针对选煤厂粉尘的特性一般采用的抑制粉尘扩散的方法有:

(1)密闭控制:将产尘点用密封罩封住。可分为:局部密封、整体密封和密闭小室几种。 (2)消除高度势能差:搬运设备的料斗、防护罩、溜槽等因粉料落差所产生的高度势能差,是产生粉尘外溢飞扬的主要原因,应尽量减少落差,减少溜槽滑槽的倾角,有些密闭室最好

造成负压,这样才有利于粉尘的收集。 (3) 排风系统:最常见的去除室内粉尘的方法,其主要目的不是除尘,而是排除室内废气。根据煤流系统粉尘产生的原因,可以分别制定控制尘源的对策:当外运来煤水分低于6%时,在胶带转运点处设置喷雾装置,控制水量加湿外来煤,可极大地降低筛分车间!转载点的煤尘污染;当转载点特别是输煤地下建筑通风不良时,应采用离心风机,强制通风,加强排尘风速、风量;当胶带运转抛煤产尘时,采用布袋除尘器负压排风控制尘源。 煤矸石烧结砖项目本身就是环保和利废项目,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但在建设煤矸石砖厂时,必须仔细分析项目的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的浓度或强度并加以解决,不能在利用废料的同时,又形成了新的污染。煤矸石烧结砖厂中的主要污染源来自原料处理过程中的工业粉尘、窑炉焙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有害气体的烟气及设备运转时的噪音等。

1 选煤厂环境污染来源类型及危害 1 .1 贮煤场及选煤车间的煤尘污染 贮煤场的煤尘污染:贮煤场一般都采用露天形 式 ,煤炭在堆放和装卸过程中 ,与空气产生相对运 动 ,导致煤尘扬起 ,产生空气污染。煤炭在装卸和堆 放过程中所产生的煤尘和扩散现象非常复杂 ,就其 粒径大小可分为 ① 粒径小于 10μm的可吸入尘 ,对 人体的呼吸系统直接产生危害; ②粒径大于 10μm 的非可吸入尘 ,是对周围环境造成直接污染的煤尘 来源和多次起尘的来源。

选煤车间的煤尘污染:选煤煤尘主要是在煤的 加工过程中形成的 ,分为沉积煤尘和浮游煤尘。煤 尘受卸料、破碎振动和转载落差等机械作用发生了 冲击、扩散和再次飞扬 ,悬浮在厂内空间。如果车间 内煤尘浓度严重超标 ,不仅导致职工煤肺病的患病 率升高 ,严重损害了职工的身体健康 ,还很可能造成 煤尘燃爆 ,给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隐患 ,对选煤机电设 备产生不利影响 ,煤尘沉积在选煤设备上容易发生 机电事故。

1 .2 生产及辅助设备的噪声污染 选煤厂内很多生产和辅助设备 ,在生产和输送 过程中都产生噪声 ,并且还比较严重。选煤厂的噪 声按声源可分为三类: ① 空气动力性噪声; ② 机械性 噪声; ③ 电磁性噪声。选煤厂大部分设备超过国家 法定的标准 ,如果长久地直接处于其中,可使人感到 烦躁疲劳 ,重则引起头晕、耳鸣、心血管等疾病 ,甚至 还会危及劳动者的生命。 1 .3 药剂污染

选煤厂使用药剂的主要有化验室、浮选车间及 浓缩池。

化验室日常所作的浮沉实验用的是不同密度的 ZnCl 2溶液。而 ZnCl 2 有刺鼻的味道及严重的腐蚀 性 ,易对人体的呼吸系统产生不适 ,稍有不慎触到 ZnCl 2 ,皮肤马上就会腐烂。

浮选车间使用的药剂最多 ,尤其是捕收剂、起泡 剂、抑制剂的药剂分子中同时具有亲水基与疏水基, 是典型的表面活性剂 ,都具有表面活性剂环境污染 的所有特性。而且此类药品除具有刺鼻的味道外, 毒性比较大。

浓缩池用的最多的絮凝剂是聚丙烯酰胺。国外 研究认为 ,聚丙烯酰胺对人体 ,特别是对神经系统有 损伤作用;丙烯酰胺属中等毒性 ,但对人体的某些部 位却表现出高毒性 ,特别是丙烯酰胺在介质中还会 积累 ,浓度还会增加 ,因此应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 1 .4 选煤废水的污染

在洗选过程中 ,由于煤泥逐步进入洗水中 ,使洗 水浓度越来越高。选煤厂往往由于煤泥回收设备不 完善 ,煤泥水难以管理等问题 ,使煤泥水不能闭路外 排 ,从而造成环境污染。另外选煤废水因入选原煤 成份单一 ,相对其他工业废水来说对环境造成的危 害较小 ,但加入药剂后,对环境的污染就不能忽视。 选煤废水排放量虽小 ,但污染较重 ,对环境的危害影 响较大。

1 .5 矸石及煤泥的污染

矸石是选煤厂排放量最大的固体废弃物 ,也是 我国工业固体废弃物中产量、累计量、占地面积最大 的固体废弃物。由于煤矸石中含有一定量的可燃 物 ,在适宜的条件下会发生矸石山自燃。自燃矸石 山排放大量的有毒气体 ,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自燃矸石山还可能发生滑坡和喷爆 ,对矿区居民的 生命财产及地面设施造成严重的威胁。另外 ,矸石 山淋浴水有些呈现较强酸性或含有害有毒元素 ,然 后再随地表水或地下水迁移到邻近水体 ,引起该水 体的污染。 2 防治措施

针对上述各种不同类型的污染 ,因地制宜地提 出相应防治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2 .1 贮煤场及选煤车间煤尘污染的防治 煤尘防治的原则: ①抑尘 ,提高入厂毛煤水分; ② 降尘 ,用喷雾洒水的方法使形成的煤尘 ,或无扩散 的浮游煤尘 ,从空气中沉降; ③除尘 ,使用除尘器或 通过风、物理化学其它除尘措施;当作业点煤尘量超 过标准规范时 ,工作人员要配带防尘罩。 贮煤场煤尘抑制:在贮煤场内对煤堆应采用投 资较少、管理方便的喷雾洒水。为提高抑尘效果 ,洒 水雾粒直径应与煤尘颗粒相近 ,以便增加煤尘重量 和微粒相互粘结 ,达到迅速沉降目的。贮煤场主要 的设备有堆料机、取料机和皮带输送机 ,可采用水沟 式移动洒水系统进行湿式喷雾除尘。喷头和水泵安 装在堆、取料机上 ,沿煤堆方向边运行边洒水。装卸 时应尽量降低装卸高度 ,减小装卸起尘量。 选煤车间的煤尘抑制:在选煤车间内可以设置 局部除尘器。或采取不定点喷雾的方法 ,即在堆取 料机斗轮和末煤仓上方安装压力软管喷嘴 ,随机行 走和移动皮带喷雾降尘。也可以采用转化成煤泥水 处理的方法 ,在储煤场和原煤皮带机尾最低处设水 窝 ,收集喷雾水 ,在筛分破碎车间、准备筛分车间建 煤泥水池 ,收集冲击式除尘器煤尘湿化的稀释水以 及走廊扫水。水窝和煤泥水池的煤泥水池用泵排送 至集中水池 ,进入煤泥水系统。要严把喷雾除尘的 管理 ,除尘工作专人管理。 2 .2 选煤厂噪声的防治

控制噪声污染的根本途径是控制声源。此外, 还可以从传播途径、接受者方面来降低噪声。 声源控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安装消声器; 吸声处理;减振、隔振处理。在选购新设备时 ,除要 考虑设备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 ,还应考虑设备 的防噪性 ,以尽可能地从源头消除噪声。 传播途径和接受者的控制:在传播途径上采用 具有吸收性能的材料对噪声进行阻隔、吸收和消除; 也可以采用改变方向和设置屏障等措施。接受者的 控制 ,加强劳动者的保护 ,对处于强噪声污染环境中 的操作者 ,可通过佩戴各种护耳器来保护听力。 2 .3 药剂污染的防治

对有刺激性或特殊味道的药剂 ,取药时要尽可 能不让鼻孔直对药剂 ,同时要加戴口罩,还应加强室 内通风 ,使空气中药剂的浓度尽可能地降低到最小; 对有腐蚀性、毒性的药剂 ,在添加时 ,一定要避免直 接接触药剂 ,并要养成加药后勤洗手的良好习惯。 在煤泥水处理过程中应该尽量采用安全无害 ,无二 次污染的絮凝剂。

2 .4 选煤废水煤泥和矸石污染的防治 选煤废水防治的最佳手段就是实现厂内洗水完 全闭路循环 ,要求建立事故池 ,当厂内发生事故时, 使煤泥水不外排;建立煤泥水恶化的处理系统 ,以使 恶化的煤泥水经深度处理继续使用 ,使选煤厂真正 实现厂内洗水完全闭路循环。

选煤煤泥及矸石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是渗滤液的 污染 ,选煤煤泥及矸石堆放厂地必须进行特殊处理, 以便对渗滤液进行回收处理 ,避免对周围土壤及水 源的污染。

环境污染, 选煤厂

第8篇:安监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关于上报《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报告

市环保局:

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呼吸健康,根据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非煤矿山废气污染治理、危化废气污染防治、工贸废气污染整治等为重点,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通过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污染源综合治理、全面依法监管和落实责任等措施,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为地区实现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我市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成立新和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玉军 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沈怀学 市安委办主任

段志斌 安监局副局长

张永春 安监局副局长 吴炳军 安监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庄 严 安监局办公室主任

刘 平 安监局非煤矿山股股长

何 明 安监局危化股股长

陈 举 安监局工企股股长

马 睿 安监局执法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室主任由庄岩同志兼任。

三、防治任务与主攻方向

(一)全面控制污染排放

清理取缔“五小”企业。全面、持续排查市内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全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 “五小”生产项目。

专项整治重点污染行业。排查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企业,推进行业专项治理和污染企业退出工作。依法依规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对未组织环评的规划所列项目不予受理环评文件。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行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

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实施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2016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实施低排放工艺改造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强化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企业的环保基础设施和企业排污情况进行排查,确保各企业废水预处理和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按上级环保部门要求提出限期整改计划。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依规对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不达标的企业责令关停。通过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市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涉环保的新建、改建、扩建设项。

所有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的排污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企业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限期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一律停业、关闭。如涉及需要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等违法犯罪的,移交由环保局按照要求进行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和落实各项任务

市安监局全面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企业的水污染防治等工作。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工作进展及时向市环保局通报,每季度将管辖范围内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报市环保局。

(二)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

(三)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企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六、目标分解:

(一)清理整治城市周边无证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情况和矿山植被恢复情况。依法关停城市周边无证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加大日常检查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矿山植被恢复工作,推进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砂石、粘土矿治理恢复。 统一规划辖区内的采土和采石区域,制定整治实施方案、计划,对无证开采粘土、砂石的砖窑、沙场进行治理。对破坏植被和破坏环境的企业、个人,督促依法履行矿山植被恢复工作。

(二)严格控制化工以及燃煤锅炉 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律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提标改造,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组织对落后产能、工艺进行清查,对列入关闭淘汰名单的单位实施关闭,坚决杜绝死灰复燃,对其它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提出关闭实施方案。

组织开展落后产能、工艺清查,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提出关闭实施方案,编制粘土砖厂关闭实施方案、年度计划。

(三)编制完成水泥、化工、石材等非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重点行业3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2016年底,完成生产技术改造并通过验收。

(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及时通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切实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9篇:煤矿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推荐)

山西和顺隆华北关煤业有限公司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3—2017年)

为贯彻落实晋中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公司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地点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为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重要贡献。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经过5年努力,全矿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力争再利用5年时间或更长的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矿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让人民呼吸上新鲜空气。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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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5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

2.加快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2台约4蒸吨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脱硫改造。除循环流化床锅炉外所有燃煤机组均要安装脱硝设施,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到2015年,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各种煤堆、料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2.严厉整治矿山扬尘。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产生扬尘污染的地点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在取暖期和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敏感时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

3.扩大绿化面积。扩大生产区和办公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推进周边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逐步提高公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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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能源使用比重。

3.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4.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成立公司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躯体人员做好防范。

四、保障措施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进程,使该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特成立山西和顺隆华北关煤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各相关职能科室人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调度室,主任由 兼任,联系电 。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组织各有关部门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要按照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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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全矿人人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大家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公司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各队、室,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山西和顺隆华北关煤业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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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和顺隆华北关煤业有限公司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2013年12月日

第10篇:唐山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唐山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和河北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尽快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PM2.5(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底,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

二、工作目标

(一)2017年底前,全市PM10(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以上、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33%以上。重点县(市)区(丰南区、丰润区、古冶区、开平区、迁安市、遵化市、滦县)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40%以上,其他县区下降30%以上。

(二)2017年底前,全市比2012年煤炭消费量净削减2560万吨、炼铁产能净压减2800万吨、粗钢产能净压减4000万吨,产能控制在《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规定目标内。

(三)2013年底前,淘汰焦炭落后产能315万吨,2014年底前,淘汰水泥落后产能3473万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底前,压减水泥产能30万吨;2017年底前,压减水泥产能132万吨。

(四)2017年底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2年削减4.77万吨、9.01万吨,完成省下达的挥发性有机物削减任务。

(五)2014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

(六)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1122个加油站、10个储油库和165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

(七)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八)2017年底前,全市完成80%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和河北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尽快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PM2.5(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底,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

二、工作目标

(一)2017年底前,全市PM10(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以上、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33%以上。重点县(市)区(丰南区、丰润区、古冶区、开平区、迁安市、遵化市、滦县)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40%以上,其他县区下降30%以上。

(二)2017年底前,全市比2012年煤炭消费量净削减2560万吨、炼铁产能净压减2800万吨、粗钢产能净压减4000万吨,产能控制在《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规定目标内。

(三)2013年底前,淘汰焦炭落后产能315万吨,2014年底前,淘汰水泥落后产能3473万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底前,压减水泥产能30万吨;2017年底前,压减水泥产能132万吨。

(四)2017年底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2年削减4.77万吨、9.01万吨,完成省下达的挥发性有机物削减任务。

(五)2014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

(六)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1122个加油站、10个储油库和165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

(七)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八)2017年底前,全市完成80%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清洁能源供应 3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13年底前,制定唐山市2013-2017压减燃煤实施方案,将燃煤压减任务下达给县区及重点企业。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石化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2017年底前,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较2012年明显降低,净削减2560万吨。[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3.严格控制耗煤建设项目。禁止新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原则不再审批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必须建设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二增一”替代原则,主城区禁止建设耗煤项目。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4.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开发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加强加气站、充电桩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车辆和清洁能源车辆发展的需要。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取暖锅炉、工业窑炉和燃煤自备电站的清洁能源替代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2017年底前,现有工业企业的燃煤设施全部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自备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5.加强煤炭质量管制。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的通告》(唐政通字〔2013〕10号),严格控制煤炭、焦炭、硫分、灰分,全市范围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灰分高于15%、硫分高于0.6%);对市区范围内的热电企业在取暖期实行煤质限制措施,禁止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0.8%的动力煤炭,取暖期外严格执行环评批复的煤质要求。2013年底前,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灰分低于10%、硫分低于0.5%)100万吨,2017年底前,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炭达到500万吨以上。研究制定使用优质低硫煤财政补贴政策。[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严格办理市区“禁行线”货车通行证,对于运输煤炭车辆申请进入市区的,一律查验煤质检验单等运营手续,没有煤质检验单或煤质超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入市通行证。(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

36.建设低硫煤经销站点。根据城乡居民生活需求,合理布局,建设适量的低硫煤经销站点。2013年底前,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丰润区、古冶区、丰南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低硫煤经销站点,满足主城区和城郊农村用煤。凡确定的低硫煤经销站点,其堆场防治扬尘措施必须符合环保要求;2014年底前,其他各县(市)区完成低硫煤经销站点设立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覆盖乡镇村的低硫煤配送供应网络,低硫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工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7.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改造,通过政策补贴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2013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8.农村、城郊乡村燃煤污染治理。结合农村面貌环境改造提升“四清四化”综合整治要求,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推广使用洁净煤、型煤、生物质能等,鼓励开发使用太阳能、地热等清洁能源,改造提升农村炊事、采暖和设施农业燃煤装置和设备。[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9.取消餐饮燃煤大灶。2013年底前,主城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机关、企(事)单位食堂取缔燃煤大灶。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餐饮服务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燃煤大灶取缔工作。[牵头部门:市食药监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0.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1.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强力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车站、机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工业余热、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节能65%的标准、公共建筑执行节能50%的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计量收费面积占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60%以上,完成560万平方米具有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六)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42.调整生产力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沿海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未进行规划环评的、污水处理厂和集中供热设施没有建成投运的各类工业园区(聚集区)原则上不受理其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43.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行业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审批中,各司其职,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4.实行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现有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采取停产治理、关停取缔等措施。[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5.优化产业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牵头部门: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6.推进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结合大气质量改善、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大力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县城建成区周边的电力、钢铁、焦化、化工、建材、煤炭储存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升级改造。搬迁后的场地利用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有风险的进行生态修复。2017年底前,对唐山丰南渤海钢铁集团等10家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境内的污染企业全部实施搬迁到工业园区,在搬迁过程中一并消除污染。[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47.加大工业企业节能技改力度。强化企业在锅(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使用、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技改项目推广,减少煤炭一次能源用量。[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8.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快城市细颗粒源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与管理技术研究。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大对生物质秸秆煤块、环保节能锅炉等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力度,进一步提高全市能源利用率和使用效率。[牵头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积极探索利用人工干预措施防治重污染天气,提高气象预测的前瞻性和准确度。[牵头部门: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9.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5年底前,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完成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底前,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选择传统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推行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试点县建设。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2017年底前,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在50%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1.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扩大节能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地源热泵和新能源装备的国内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2.建立健全环境空气监测体系。2013年底前,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古冶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玉田县、滦县、乐亭县、滦南县、曹妃甸区按新标准(6项参数)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实现全市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3.实行环保网格化管理。2013年底前,率先在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丰南区、丰润区和高新区推行环保网格化管理,推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网格管理、职能明晰、责任到人”的环保网格化管理模式。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各乡镇村、街道基层环保工作责任和工作力度,实现环保监管工作全覆盖、无缝隙。(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底前,在控制区环保网格化推进试点的基础上,市区内全部完成环保网格化体系的建设并运行,确保环保监管工作全覆盖、无遗漏,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排放行为。(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54.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3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拆,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牵头部门: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5.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成立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防范。2013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落实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56.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设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市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市领导兼任),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阶段工作分析评估会,及时总结工作成果,部署下部重点工作;办公室下设产业能源控制减排组(市发改委牵头)、污染治理减排组(市环保局牵头)、机动车减排组(市公安局牵头)、城市扬尘控制减排组(市城管局牵头)、房屋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组(市住建局牵头)、农村面源整治组(市农牧局牵头)、资金保障组(市财政局牵头)、督导检查组(市综合督导局牵头)、绩效考核组(市委组织部牵头)九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相应的职能部门。 57.明确责任分工。企业和各类排污单位是环保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牢固树立环保意识,按照环保规范标准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加大治理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国家和省、市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排污收费、价格与金融贸易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黄标车、老旧车淘汰、限行方案;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推进城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城市取暖燃煤锅炉淘汰与改造、城市及房屋建筑现场扬尘控制;城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清扫、绿化和禁止露天烧烤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推动油气回收治理、油品升级供应,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取缔非法采砂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负责强化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负责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牧部门负责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和农村新能源利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监察;组织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环保职责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58.完善法规政策。结合国家修订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健全执法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逐步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9.完善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的经济政策。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电价,现有火电机组、炼钢转炉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加大对工业环保技改的贴息,实行阶梯式电价;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协调推进属地排污、属地纳税体制;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特别是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制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搬迁补偿方案;环保、工商、银行、质监和安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对环境违法企业实行红黑牌和黑名单制;推广排污权交易,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对超出许可排污的企业,其超出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按照财政管辖权限,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0.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启动“智慧环保”建设,构建集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利用的智能化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设置独立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3年底前,全市相关县区全部完成空气六项污染物自动监测体系,实现市级联网。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污染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环保、公安部门实行联网,成立市机动车监控中心。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2015年底前,市、县级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应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6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市、县、乡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环保、监察、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城管、住建等部门要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62.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市环保局负责每月公布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主动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配合其他部门联合公布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市工信局负责公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名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布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和能源结构调整项目;市住房与建设局负责公布城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市城管局负责公布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项目;市公安局负责公布机动车管理和“黄标车”淘汰信息;市商务局负责公布油品使用和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进展信息;市国土局负责公布矿山治理相关信息。县(市)区政府负责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63.开展试点示范。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工作,选择重点县(市)区作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试点,纳入“以奖代补”政策支持范畴,并逐步扩大试点数量和奖补资金规模。推进循环利用、“零”排放示范工程,开展县域大气和水环境综合整治试点、“两高”行业企业转型试点、钢铁企业联合重组试点、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排污权的确定和有偿使用及质押贷款等试点示范工作。(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4.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各级有关部门都要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和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牧局)

65.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将细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县(市)区政府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人社局)

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提交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上述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能评限批,取消市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和本部门实施方案,按时间节点要求,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第11篇: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2-24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污染防治的实际,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多种手段,坚持长期达标和近期改善相结合、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和全民行动相结合,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常态机制和良好氛围,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力争到2022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基本达到或优于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2%。其中,武汉市、襄阳市、荆门市、孝感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8%;宜昌市、荆州市、随州市、仙桃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5%;黄石市、十堰市、鄂州市、潜江市、天门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0%;咸宁市、恩施州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5%;黄冈市、神农架林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2012年水平,并进一步改善。

武汉市2017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3年下降15%以上。

三、具体措施

(一)强化规划指导,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1.制定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荆州市应在2014年6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其他城市应在2014年10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规划应确定空气质量分阶段达到的目标、指标、重点工作,明确防治措施和保障机制。规划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各地方政府负责) 2.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各城市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各地方政府负责)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3.优化空间格局。强化主体功能区划的约束作用,以环境容量、生态承载力、污染物排放总量及生态安全为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加快推进“两高一资”产业技术升级改造,严格禁止过剩产能新增项目用地。积极推进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打造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工业园区。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及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或改造,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武汉市应重点研究推进武钢集团等企业的环保搬迁或改造工作。(发改、经信、环保、住建、国土部门负责) 4.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核准、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全省城市城区严禁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城市城区不再新建重污染型企业。(发改、经信、环保、国土部门负责) 5.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武汉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发改、环保部门负责,经信、国土、住建、质监、安监、银监、电力、水务部门配合) 6.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0%以下。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发改、经信、住建、物价部门负责) 7.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制定实施《湖北省落后产能淘汰目录》,明确地方、部门责任和淘汰时限,完善激励政策,加大考核和追责力度,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按期完成的区域,实行区域限批制度。(经信部门负责,发改、环保、财政部门配合) (三)加强科技研发,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8.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工作。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积极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等重点城市可率先启动PM10和PM25的源解析研究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科技、卫生、气象部门配合) 9.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科技、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电力部门配合) 10.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发改、经信、科技、环保、农业部门负责) 1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鼓励水泥、钢铁等行业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发改部门负责,经信、科技、环保、国土部门配合) 12.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大幅增加,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发改部门负责,经信、科技、环保、商务部门配合) (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13.限期完成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工程。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工艺)、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火电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2014年7月1日以前,全省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武汉地区为20万千瓦)以上火电燃煤机组全部建成投运烟气脱硝设施,并同步实施脱硫除尘设施改造;“十二五”期间,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面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并建成投运脱硝设施,其中,生产能力4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须在2014年底前建成投运脱硝设施;2015年底前,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全部实现烟气脱硫。(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电力部门配合) 14.加强燃煤锅炉整治和改造。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发改、经信、环保部门负责) 15.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武汉市应于2014年底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其他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积极推进石化、溶剂、涂料使用类行业和精细化工等行业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和治理;全面提高表面涂装工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推广使用环保和低毒原辅材料,推进溶剂使用过程的污染治理。(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商务、质监、安监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湖北分公司配合)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速黄标车淘汰进程。

16.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2014年底前出台《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法制办、环保部门负责,公安、质监部门配合) 17.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优化城区路网结构;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和节能驾驶技术;鼓励选用节能环保车型,推广使用天然气、新能源汽车,逐步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到2015年,武汉市城区公交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达到65%以上。(发改、经信、公安、交通、住建部门负责) 18.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工作。落实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2014年6月底前建成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其他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于2014年底前建成。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工作,2014年底前实现社会化的环保检验机构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覆盖。(编办、环保、质监部门负责) 19.限期淘汰黄标车。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扩大限行范围。充分利用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强化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监管。武汉市要率先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环保、交通部门配合) 20.推动油品配套升级。在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油的基础上,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IV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柴油。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劣质油、非标油等不合格油品的打击力度,确保满足质量要求。(发改部门负责,商务、工商、环保、质监、物价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湖北分公司配合) 2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检验,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环保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严格省外机动车转入要求。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加强报废车辆拆解工作的管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经信、商务、公安、环保、工商、质监、交通、海事部门负责) (六)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22.加强城乡绿化建设。注重城乡造林绿化,加强对各类废弃及服务期满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到2015年底,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0%,全省省辖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4%,绿地率达到36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4平方米,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林业、住建、国土部门负责) 23.减少道路扬尘污染。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控制道路开挖面积和频次,缩短裸露时间,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管。(住建部门负责) 24.强化施工扬尘监管。落实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强化施工期环境监管。综合采用封闭作业、洒水降尘、渣土运输车辆进出口道路硬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视频监控等多种措施,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住建部门负责) 25.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环保、住建部门负责) 26.加强油烟污染防治。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餐饮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加强对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管。(住建、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计生、工商部门负责) 27.禁止违规露天焚烧。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焚烧。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和完善市(州)、县(市、区)、镇、村四级秸秆焚烧监管责任体系,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农业、住建、环保部门负责) (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28.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监察和监测机构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网的升级改造,2015年起全面开展监测并向社会发布监测数据。2014年底前,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将其运行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环保部门负责,发改、财政部门配合) 29.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省和武汉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环保部门负责,气象部门配合)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实现全省所有国控点、省控点的监测数据共享互通,开展空气污染(雾霾)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及时对严重威胁人群健康的大气污染源头进行治理和清除,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环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 30.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全省所有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施工场地管控、道路清扫保洁、实行人工降雨、学校停课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省内各市(州)应急预案于2014年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地方政府负责,环保、气象、公安、交通、住建、卫生计生、教育部门配合) 31.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各地方政府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32.完善信息发布机制。省环保厅每月向社会公布全省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信息,按季度通报国家和省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完成情况,定期公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环保部门负责) (八)完善配套政策法规,创新环境管理机制。 33.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修订《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构建适合我省发展阶段并适度超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完善排污收费制度,落实国家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源的排污收费政策,研究制定更高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提高排污成本,促进污染治理。(法制办、环保部门负责,财政、物价、税务部门配合) 34.加大环保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宽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综合运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奖促防”等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省级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工程、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各级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和监测运行费用的投入,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及监督性监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改、财政部门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35.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严格实施老旧汽车强制报废制度。认真落实鼓励秸秆等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济鼓励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发改、经信、环保、公安、交通部门配合) 36.创新环境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企业,应在2014 年底前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全面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积极探索推进在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方面开展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继续深入推进绿色电力调度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增加水电等清洁能源机组以及脱硫脱硝环保型火电机组发电小时数。(环保部门负责,发改、经信部门配合) (九)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37.明确各地政府责任。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根据需要及时听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办法;统一部署防控工作;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到位。(各地方政府负责)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发改、财政、环保、商务、税务、金融、物价、科技等部门负责) 强化企业防治。严格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负责) 38.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定期考核并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考核的地区,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听取任务措施落实情况与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说明,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监察、环保部门负责) 39.建立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武汉城市圈为主体,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立体网络。(环保部门负责) (十)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共建共享生态文明。

40.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研究制定我省全民生态文明教育规划,在课程设置、内容安排等方面加强对学生生态文明意识和行为的教育引导,推广普及全民生态文明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形成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的社会氛围。(宣传、教育、环保部门负责) 41.广泛动员社会参与。从每个人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倡导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绿色饮食,减少机动车使用频率,养成健康饮食习惯,减少油炸、烧烤类食物的食用。开展“湖北千名绿色环保少年”、“湖北千名青年环境友好使者”评选,组建湖北省大学生环保社团联盟,传播绿色环保知识,逐步形成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宣传、教育、环保部门负责) 42.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指导企业对公众公开环境信息,每年定期在地方媒体和网络上公布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和推行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宣传、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企业违法排污、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行为。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环保部门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第12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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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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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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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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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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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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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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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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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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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第13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调整产业布局,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优化空间格局。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完善法律法规标准,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分解目标任务,实行严格责任追究。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企业施治,广泛动员社会参与。

第14篇:延边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延边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改善全州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要经过五年努力,全州城市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城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提高,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州城镇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州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12%以上。其中延吉市下降15%以上。城市环境空气其他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

二、重点工作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优化城市空间格局。结合城市地形地貌、环境空气状况、气象条件、城市规模等,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强化城市空间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州住建厅负责,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国土局、州环保局、州气象局配合)

2.调整产业发展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限批。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规划环评的,不得受理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州发改委负责,州工信局、州环保局、州国土局配合)

3.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违规建设项目的要依法进行处罚。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州发改委、州环保局负责,州工信局、州国土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安监局、电力公司配合)

(二)强化能源结构调整。

4.加快清洁能源替代。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使用。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

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州发改委、州住建局负责,州气象局配合)

5.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州发改委负责)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6.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州发改委负责,州工信局、州环保局配合)

7.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州发改委、州工信局负责,州国土局、州环保局、州安监局配合)

(四)加强煤烟型污染防治。

8.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也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州工信局负责)

9.加快发展集中供热。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加快 “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和热、电、冷联产技术及装备,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在集中供热范围内或未建设集中供热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并拆除现有的供热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或未建设集中供热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州住建局负责,州环保局配合)

10.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对现存的供热小锅炉实施撤并改造。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延吉市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开发区等企业集聚区,通过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锅炉房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州住建负责,州工信局、州环保局、州质监局配合)

11.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城区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到2015年,各县(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州环保局负责,州发改委、州住建局配合)

(五)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12.实施工业烟粉尘除尘系统提升工程。所有工业企业有组织排放烟粉尘不能稳定

达标的,必须实施高效除尘改造,对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和输送,车装、卸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起尘。推进工业窑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加强钢铁、水泥行业烟粉尘治理力度,提高工业烟粉尘治理水平。现有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高效除尘技术改造,重点部位要安装密闭收尘罩,并配置袋式除尘器。加强水泥厂和粉磨站颗粒物排放综合治理,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泥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2014底前所有燃煤机组要实现烟粉尘稳定达标排放。到2015年,其他工业企业要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州环保局负责,州发改委、州工信局配合)

13.实施烟气脱硫、脱硝工程。到2017年,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要实现稳定运行。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线及以上新型干法小泥窑要全部建成脱硝设施并实现稳定运行。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建成,到2015年实现稳定运行。(州环保局负责,州工信局配合)

(六)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4.加强机动车污染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尤其是延吉市公交车尾气“冒黑烟”问题,所有公交车尾气必须达标排放,否则不得上路。对经维修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同期阶段机动车排放环保标准,到2014年低于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注册登记和转入落籍。2015年建设完成州级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州公安局、环保局负责,州发改委、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配合)

15.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延吉市城区要划定“黄标车”禁行区,限制“黄标车”上路行驶。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所有营运 “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老旧机动车。(州公安局负责、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配合)

16.加强其他移动源监管。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提高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州公安局负责,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环保局配合)

17.提升汽车燃油品质。2014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到2017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燃气质量的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燃气行为。(州发改委负责,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配合)

(七)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18.加强建筑扬尘治理。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要实施绿色施工,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各种堆料应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封闭措施,严查渣土车沿途洒落,

在建筑工地集中区域设置运输指定通道,规定时间、路线、流程进行运输作业。(州住建局负责,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环保局配合)

19.强化城市道路建设保洁。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有效防止扬尘污染。进一步提高城镇保洁机械化作业能力和精细化清扫保洁水平,扩大机械化清扫除尘和洗扫作业面,增加重点街路、工程周边街路及重点部位高压冲洗和洒水降尘频次。(州住建局负责)

20.推进城市绿化硬化。继续推进城市及周边道路绿化、单位及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和硬化面积。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州住建局负责)

(八)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21.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 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到2015年,完成全州在用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州环保局负责,州交通局、州住建局、州商务局、州质监局配合)

22.实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严禁城区露天烧烤。(州环保局、州住建局负责,州商务局、州工商局配合)

23.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落实经济政策鼓励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秸秆还田、代木、制作生物培养基等技术装备以及秸秆固化成型等能源化利用装备。除春节、元宵节和重大活动外,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州环保局、州农委、州公安局负责,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安监局配合)

24.禁止焚烧垃圾等固体废物。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等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所有垃圾等可燃物应运到指定地点处置。要做好宣传和督导工作,使禁烧垃圾等固体废物成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州住建局负责)。

(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

25.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到2017年延吉市要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州环保局、州气象局负责)

26.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级城市要制定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确定限产停产企业范围、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延吉市于2013年底前,其他县市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向社会公布及实施工作。(州环保局负责,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教育觉、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气象局配合)

27.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各地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控制污染影响,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州政府应急办负责、州环保局、州气象局配合)

28.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切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逐步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完善州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延吉市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州环保局负责)

29.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州环保局负责,州纪检监察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30.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要根据全州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及具体提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形成防治大气污染的强大合力。要落实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群众监督。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

31.明确责任分工。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建立周边地区省(市)及省内城市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排污收费、价格与金融贸易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科技部门强化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公安交管部门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黄标车”、老旧车淘汰、限行方案;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进城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城市取暖燃煤锅炉淘汰与改造、城市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绿化;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化城市公共交通,推进公交智能化发展;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31.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完善绿色信贷政策,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严格执行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政策。完善大气污染

物排污许可政策措施,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将挥发性有机物逐步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32.实施联防联控。要建立全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由区域内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重点区域内突出的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33.强化考核问责。将可吸入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并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4.动员全民参与。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环境意识,切实形成关心环境,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要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做好重污染天气公众卫生防护宣传工作,普及公共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科学方法,增强公众的卫生防护意识和能力。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行动起来,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第15篇:大气污染实施方案

施工现场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和措施

亮甲坡山体破损综合治理项目主要以控制扬尘、绿化,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防治工作做到:按照上级的要求与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环境、安全、进度、范围和顺序进行施工,

一、扬尘防治责任

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建立项目施工场地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明确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专职安全、环保员应承担扬尘防治管理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治理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环保人员,负责防治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大气污染及扬尘防治措施

三、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措施

1、围挡。施工现场沿周边连续设置围挡,围挡高度2m,并配有底座、人工草皮覆盖。围挡立面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理。围挡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且牢固、美观、环保、无破损。

2、施工现场。施工场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野外工程含泥结碎石)处理,裸露场地采取防尘网等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加工区场地面进行硬化,生活区、办公区裸露地面进行绿化、固化等处理形式,以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建立洒水清扫制度,专人负责定时对场地进行打扫、洒水、保洁,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确保场区干净。

3、车辆冲洗。工地车辆出入口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车辆冲洗有专人负责,确保车辆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施工场所车辆出口30m以内路面上不能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材料,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4、物料堆土堆放。施工现场无露天存放回填土,做到集中堆放且覆盖;场内装卸易扬尘材料要遮盖、封闭或洒水;其他细颗粒建筑材料要封闭存放。土方堆放时,采取覆盖防尘网、绿化等防尘措施,并定时洒水,保持土壤湿润;备土期间的堆土,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不起尘。

5、土石方工程。土石方作业时,采取洒水、覆盖措施,缩短开挖和回填时间。无法及时外运的土石方集中堆放,并用防尘网等进行覆盖。 五级风以上不得施工,避免扬尘,各种车辆必须使用优质燃料,以减少对大气污染。

6、扬尘防治检查。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一次扬尘防治综合检查。季节性天气变化、扬尘污染主要因素变化时,及时进行扬尘防治检查。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16篇:网讯:日前,宜春市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日前,宜春市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该市将打出整治燃煤锅炉、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治理扬尘污染、加大产业转型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等防治大气污染组合拳。力争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继续保持空气优良天数90%以上,防范出现重污染天气;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来源:中国宜春网)

第17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修改版)

新和县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建设美丽新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试行)》、《阿克苏地区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阿行署办„2016‟43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等为重点,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通过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污染源综合治理、全面依法监管和落实责任等措施,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为地区实现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

2016年,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60%以上,首要污染物PM10年均值浓度较2012年下降3%,与地区年度目标保持一致。

三、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我县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成立新和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 博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章焕然成 员:

(环保局局长) 王晓明 (公安局局长)

梁理军 (发改委主任) 孙于兵 (畜牧局局长) 刘俊华 (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 军 (商信委主任)

庄永宏 (财政局局长) 杨 杰 (文体广电局局长) 杨福军 (卫生局局长) 李朝志 (园区管委会主任) 郑成云 (住建局局长) 张建军 (林业局局长) 玉山江.白克力 (农业局局长) 周新智 (教育局局长) 刘 军 (安监局局长) 阿斯古丽〃吾斯曼 (气象局局长) 艾合买提〃阿皮孜 (交通运输局局长) 艾买尔江〃买买提 (油管办主任) 李永弘 (供电公司经理)

刘 江 (供排水公司经理) 周安定 (目标考核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办室主任由章焕然同志兼任。

四、大气污染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严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严禁扩建和新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过剩产能项目。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予以清理。建立年度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台账,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的禁止开工,正在建设项目的停止建设。对确需建设的项目在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臵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2.加快淘汰污染严重和工艺落后产能。制定年度淘汰工作方案和综合整改方案,对新和县英买力作业区燃气发电机组实施淘汰。

3.严格环境准入和优化空间布局。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前臵条件,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不得建设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大气重点控制区内严禁建设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对重点控制区内已建排污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迀或改造。所有工业建设项目合理布局,全部进驻工业园区,实现产业相对集中,污染 3

集中治理,加强园区环保监管,建设生态工业园区。

(二)推广清洁生产

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新改扩建项目要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以上。钢铁、水泥、焦化、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面编制完成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2016年底,完成星河实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并通过验收。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对城镇煤炭消费总量进行严格控制,加大天然气、液化 石油气、太阳能、地源热等清洁能源推广力度,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在大气环境重点控制区划定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大气环境重点控制内原煤散烧,无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区域,采用清洁能源进行供热。

2.加强煤炭质量管理,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 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

3.提升燃油供应品质,全面供应国四与国五油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确保辖区加油站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

(四)实施燃煤锅炉整治

1.全面整治辖区燃煤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拆除淘汰集中供热管网、燃气管网覆盖区域内各种燃煤锅炉、炉窑及茶浴炉,年内累计完成 4

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

2.集中供热供气管网未覆盖区域10吨以下燃煤锅炉改用电、地源热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每小时10吨以下燃煤锅炉。在大气环境重点控制区内,禁止新建燃煤设施。 3.在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利用热电联产机组或园区规划的集中供热锅炉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蒸汽。对已有集中供热热源和天然气管网的工业园区,严禁新建燃煤锅炉。

(五)加大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力度

1.加强火电、水泥、钢铁、热力供应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高效除尘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重点督促星河实业脱硫工程规范建设并正常运行。加大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水泥、焦化等行业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露天堆放产品、原料,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2.全面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根据《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对有机化工、印刷包装、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源的调查统计。加强有毒有害废气污染控制,加大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力度。2016年底,全面完成我县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六)强化扬尘污染控制

加大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大力提倡文明施工,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工程施工现场须全封闭设臵围挡墙,严禁敞开 5

式作业, 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施工场地釆取围挡、遮盖、洒水 等防扬尘措施,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大力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和“绿化工程”,减少城区及周边的裸露地表。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严防清扫道路等造成的人为扬尘污染。严禁漏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废弃物。

(七)矿山开采扬尘综合整治和植被恢复

制定清理整治城镇周边无证采矿、采砂和采石企业工作方案,加大日常检查和执法力度,依法关停城镇周边无证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针对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砂石、粘土矿等制定治理恢复方案。2016年,完成新和县清源沙石料厂的关停及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矿山治理恢复任务,40%的城镇周边采砂取土行为统一规划、集中开采。

(八)推进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加大城镇绿化和森林建设的力度,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 绿化,扩大城镇建成区绿地规模,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大城镇 防风林工程建设、沙化土地治理工程建设力度。城市周边禁止开荒,降低风起扬尘。

(九)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及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黄标车”淘汰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年内对运营的“黄标车”全部实施强制注销淘汰,有序推动其他“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阿克苏地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外地转入机动车管理规定》,全面开展机 6

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测工作,进一步规范辖区机动车黄绿标发放工作,加强对外地转入车辆的管理,对未达到国IV标准的车辆严禁在地区注册登记。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和新能源汽车,对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在城镇道路新建、改扩建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等建设,全面提升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安全性、方便性,促进交通发展方式转变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十)积极推进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地源热等技术和装备。推进既有居住建 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对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十一)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切实落实污染治理资金。有关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加快污染治理,各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行业资金支持。县人民政府、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合理安排年度专项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

(十二)加强大气环境管理,强化环境执法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建设,加大环境监测用房、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投入,完成县级环

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完善地、县两级联动环境执法机制,提高环境监管、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水平。建设完善的大气自动监测网络,逐步实现监测自动化、质控系统化、数据网络化、信息交换便捷化,着 力提高大气主要污染物监测和汇总分析能力。重点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臵并与地区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推进在线监控平台的升级改造工作。

2.进一步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防治设施不落实及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未达标或不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影响群众健康、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按照“应征尽征” 的原则,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推动排污单位积极开展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3.完善空气质量预警体系。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气象信息共享。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联合预警,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体系,逐步提高对灾害性污染天气的预警能力。年内完成我县大气空气自动站建设。

4.严禁焚烧秸秆。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制,对机场、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沿线、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树叶等行为。

5.实行台账管理。相关责任单位要针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环境管理等重点任务,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逐月进行动态更新。

6.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大区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县环保、发改、经信、财政、科技、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国土资源、园区、水利、农业、林业、安监、工商、质监、气象、油区、招商、农机、旅游、道路运输等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明确工作分工和部门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形成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二)严格落实责任。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将各项工 作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同时,全面负责辖区所有污染源的治理,将相关任务责任划给街道办事处、社区,实施网格化管理,并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安 9

全。

(三)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相关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洽工作各项措施。

(四)完善考核制度。县人民政府每季度组织人员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年末通过县考核办扣除相应分值,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加大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树立全社会“同呼 吸、共奋斗”行为准则,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加强学校环境教育,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六、目标分解:

(一)继续对超年限运行的老旧机动车及高污染排放的黄标车辆进行强制淘汰,完成2000年以前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争取“十三五”前两年淘汰辖区内所有黄标车。

责任单位:公安局 责任人:张明远

责任单位:交通局 责任人:艾合买提阿皮孜 公安局负责制定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方案,对淘汰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进行公示,并已于淘汰。

交通局负责大型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和城市公交、出租 10

车中的黄标车进行淘汰,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计划。对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不予以发放道路运输运营证。

(二)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所有养殖场(小区),建立指标体系,从重查找问题及原因,对养殖辖区现状和污染治理设施是否达标,对粪便随意堆放,散发恶臭的,督促畜禽养殖小区按照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污染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 畜牧局 责任人:孙于兵

进一步摸清辖区内的养殖场(小区)数量,存栏数,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制定治理方案,建立整治台账。

(三)清理整治城市周边无证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情况和矿山植被恢复情况。依法关停城市周边无证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加大日常检查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矿山植被恢复工作,推进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砂石、粘土矿治理恢复。

2016年实现30%以上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矿山得以治理恢复,40%城镇周边采砂取土行为统一规划、集中开采。

2017年实现40%以上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矿山得以治理恢复,50%城镇周边采砂取土行为统一规划、集中开采。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 责 任人:刘俊华

统一规划辖区内的采土和采石区域,制定整治实施方案、计划,对无证开采粘土、砂石的砖窑、沙场进行治理。对破坏植被和破坏环境的企业、个人,督促依法履行矿山植被恢复工作。

(四)严格控制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以及燃煤锅炉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律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提标改造,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组织对落后产能、工艺进行清查,对列入关闭淘汰名单的单位实施关闭,坚决杜绝死灰复燃,对其它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提出关闭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发改委 责 任人:梁理军 责任单位:商信委 责 任人:王 军 责任单位:环保局 责 任人:章焕然

发改委负责加大产业调整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高准入门槛,积极引进科技含量高、能源消耗少、环境效益好、污染物排放少的项目,防治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项目进入。

商信委负责组织开展落后产能、工艺清查,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提出关闭实施方案,编制粘土砖厂关闭实施方案、年度计划。

环保局负责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实施除尘升级改造。加大对星河实业脱硫设备监督管理,确保脱硫设备稳定达标运行。重点推进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英买燃气机组的关闭淘汰。

(五)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等工程建设。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制定完善天然气、煤制天然气利用政策。优化 12

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划定和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抓好天然气入户、集中供热、城市污水设施建设、建筑节能等重点工程,编制辖区燃煤锅炉清单,摸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小锅炉的基本情况;根据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等替代能源资源落实情况,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计划。

责任单位:城建局 责 任人:郑成云

负责划定和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制定完善天然气、煤制天然气利用政策和新增居民用天然气方案、计划,编制辖区燃煤锅炉清单,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计划,2016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2017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95%。继续推进新和县宝地热力有限公司10蒸吨燃煤锅炉淘汰和20蒸吨锅炉消烟、除尘、脱硫改造项目。

(六)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地方,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通过政策补偿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责任单位:发改委 责 任人:梁理军

负责制定煤改气,改用电供暖的方案,通过政策补偿等措施,推动清洁能源的普及使用。

(七)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局 责 任人:章焕然 制定重点行业挥发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并负责实施。

(八)编制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重点行业3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2016年底,完成星河实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并通过验收

责任单位:商信委 责 任人:王 军

负责编制清洁能源生产推行方案,继续做好新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九)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区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按照考核年度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臵,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臵。

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局 责 任人:章焕然 责任单位: 城建局 责 任人:郑成云 环保局负责对宝地热力有限公司20蒸吨供暖锅炉的监控。加强对已建成的星河实业堆煤场、泓宇洗煤自动喷淋装臵进行监督。

住建局负责治理辖区内煤炭交易场所,制定实施方案, 14

年度计划,对未安装喷淋装臵的交易场所,进行关闭。

(十)建筑工地、道路等城市扬尘主要来源的污染控制情况,施工工地出口设臵冲洗装臵、施工现场设臵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责任单位:城建局 责 任人:郑成云 责任单位:公安局 责 任人:张明远

城建局负责制定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辖区内机扫率达到85%以上,建立清扫台账。

公安局负责对运渣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禁止无密闭措施运渣车辆进入城区,制定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措施。

(十一)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

责任单位:城建局 责 任人:郑成云

负责制定年度城区内的绿化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城镇绿化覆盖率比上年增加1%以上。

(十二)城市防风林工程建设、沙化土地治理工程建设情况。城市周边禁止开荒,降低风起扬尘。加大城市周边绿化建设力度,使区域生态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每年实施城镇防风林工程建设,每年对沙化土地进行了治理。

责任单位:林业局 责 任人:张建军

负责制定防风林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沙化土地治理建设方案,计划。

(十三)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 15

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城区道路均应设臵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臵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责任单位: 城建局 责 任人:郑成云 负责编制城区内道路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规划方案。

(十四)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城镇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按计划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责任单位: 城建局 责 任人:郑成云

负责县域内的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确保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均达100%。

(十五)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 16

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 财政局 责 任人:庄永宏

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重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确保财政、企业和社会大气污染治理投入之和占国民收入总值的比例不小于1.5%。

(十六)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

责任单位:农业局 责 任人:玉山江.白克力 负责建立秸秆焚烧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主体,严禁违法焚烧秸秆。

(十七)严把国家产业政策关口,提高门槛,积极引进科技含量高、能源消耗少、环境效益好、污染物排放少的项目,防止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项目进驻

责任单位:商信委 责 任人:王 军 责任单位:发改委 责 任人:梁理军

商信委负责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盒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证明材料。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制定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 ,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发改委负责对过剩产能、工艺落后、装备水平低的建设项目,严禁审批。

(十八)建立部门联合准入机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发改委 责 任人:梁理军 责任单位:环保局 责 任人:章焕然 责任单位:国土局 责 任人:刘俊华 责任单位:商信委 责 任人:王 军 责任单位:供电公司 责 任人:李永弘 责任单位:供水公司 责 任人:刘 江

(十九)目标管理考核部门,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4‟76号)进行阶段性考核,并建立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责制,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一项政治责任,实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责任单位:目标考核办 责任人:周安定

(二十)加大对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和大气污染防治的舆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责任单位:教育局 责任人:周新智

责任单位:妇联 责任人:姆瓦南木达依木

责任单位:文体广电局 责任人:杨 杰 各单位负责制定年度宣传方案、宣传计划。

(二十一)发改委和电力部门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提高高耗能产品差别电价标准。

责任单位:发改委 责任人:梁理军 责任单位:供电公司 责任人:李永弘

(二十二)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查、指导、考核;对排污单位进行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督促超标、超总量排污单位进行治理;组织协调承担项目的竣工验收;对违法排污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对实施的项目按要求进行档案建立、档案审核等。

责任单位:环保局 责 任人:章焕然

(二十三)城建局负责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

责任单位:城建局 责 任人:郑成云

(二十四)环保局负责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责任单位:环保局 责 任人:章焕然

(二十五)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积极争取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发改委 责 任人:梁理军 责任单位:财政局 责 任人:庄永宏

(二十六)环保局负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 19

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环境信息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要求。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执法机制创新,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环保局 责 任人:章焕然

(二十七)环保局负责全面摸清对大气环境质量产生影响的各种污染源底数,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

责任单位:环保局 责 任人:章焕然

(二十八)气象局负责实现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共享,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会商研判,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气象局 责 任人:阿斯古丽.吾斯曼 (二十九)监察局负责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制定方案,对存在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监察局 责 任人: 艾尼玩.吾守尔 (三十)环保局负责定期公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环保局 责 任人:章焕然

(三十一)环保局负责在关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20

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英买燃机电站项目,并确保本年度完成新和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

责任单位:环保局 责 任人:章焕然

(三十二)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使用清洁能源,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及区域燃放烟火。

责任单位:城建局 责 任人:郑成云 责任单位:卫生局 责 任人:杨福军

(三十三)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三十四)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环保、统计、建设、发改、经信等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及时通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切实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发改、经信、财政、科技、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国土资源、园区、水利、农业、林业、安监、工商、质监、气象、油区、招商、农机、旅游、道路运输等部门应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新和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要求,将有关工作落到实处,并严格执行附件二的材料上报制度,形成符合行业规范档案,报送至新和县环境保护局业务办,统一汇总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另请各责任单位收文后3日内将负责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 21

联系方式(附件一)报环保局3楼综合业务室,并加入新和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群,以便学习交流。

联系人:王保国,联系电话:8126806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群(QQ群):464250442 附件:

(一)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联系方式;

(二)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详解及材料报送概要;

(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附表。

22

第18篇:培训“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武威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干部“科学发展主题培训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武市组发„2011‟134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市委关于实施基层干部“科学发展主题培训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实施“两大战略”,大力推进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培育壮大“五大产业”,加快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全力建设城乡融合发展核心区,促进金武一体化进程,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的战略部署,结合广播影视新闻宣传和事业发展需求,分类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着力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拓宽培训渠道,不断提高培训的统筹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增强广播影视干部队伍进一步搞好新闻宣传和推进事业发展的能力,为实现广播影视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和人才智力支持。

二、培训目标

2011-2012年,把全局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全员轮训一

1 遍,确保每名干部职工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0学时(或12天)。通过教育培训,使全局干部职工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思想观念更加解放,工作作风更加务实,做好广播影视新闻宣传和事业建设的本领进一步增强,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培训对象

“行动计划”的培训对象包括:全局市管副县级后备干部、80后优秀年轻干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四、培训内容

按照广播影视跨越式发展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干部职工能力缺什么就补什么的原则确定培训内容,“行动计划”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必须切合实际,与时俱进,重点突出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政治理论培训。主要是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安排,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宣传基本理论。

二是业务理论培训。主要是关于新闻宣传、广播电视发展趋势、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前沿理论、各家学说,特别是新闻采访、编辑制作、设备更新换代、报纸编排设计、广告创意等领域的最新理论成果。

三是业务技能培训。主要是采、编、播设备操作使用技能技巧的学习指导,播音、报纸编辑等具体工作的交流学习。

2 四是偶发情况的商讨、处理、整改。主要是针对各科室、各岗位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事故或具有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查找原因,并推广开来,由表及里,举一反三,从错误和教训中汲取经验,“吃一堑长一智”。

五、培训方式

一是领导示范。局领导利用各种场合,以自身作为来示范、点化、引导职工特别是中层领导干部,对行政行为、礼仪常识、调研方法、公文写作、处事态度等进行培训,如,如何主持会议、组织选举、沟通思想、追究问责等等。

二是开展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本系统及市上安排的各种学习教育活动,精心部署,真抓实学,坚决整改,务求实效。

三是请进来教。邀请省广电局、省广电总台、科研院所和有一家之长的专家学者来局讲学授课或指导业务。请进来是定课题、有指向地请,是需要什么请什么人,决不搞虚应故事的你讲什么我听什么。

四是送出去学。除参加省、市安排的各种学习,每年都要硬性规定局属各部门外派学习的名额。外派人员必须是局内业务骨干,能听得懂、学得会,回来讲得出、用得上。

五是相互交流。同一培训组内各人员召开研讨会,就确定的命题或任务,如挖掘武威本土特色、人物特写取景、播音员化妆、机关节能等,阐发思想,交流启迪,求得相长。

六是传帮带。对新上岗或业务能力较弱人员,实行一对 3

一、一对多、多对一定向培养,言传身教,耳提面命。

七是集中点评。随机选取一条新闻、一个专题或者抓住一个偶发性案例,开展解剖麻雀式的分析点评,各抒己见,吹毛求疵。也可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例进行条分缕析的学习借鉴。

八是定题自学。按照年龄、专业、职称的不同,分别确定每个职工年度自学书目、笔记字数、或专业文章方向,一月一检查,半年一考评。

六、实施步骤

实施“行动计划”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各科、室、频道、电台根据局(台)确定的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行动计划”进行全面安排,制定出各自的培训计划。

第二阶段:集中培训。各科、室、频道、电台自现在起至2012年11月,安排实施集中培训活动,活动要具体,要有责任人,要有部署有检查。

第三阶段:考核总结。局(台)成立考核组,对各科、室、频道、电台“行动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总结经验教训,确定下一年培训思路、目标。

七、保障措施

为把培训计划的各项内容落到实处,使培训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确定以下保障措施。

(一)实行职工培训领导责任制。

4 培训工作由局长(台长)抓总,常务副局长总协调、总督查,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各培训组分别确定一名中层干部牵头。各责任领导按照培训计划规定的内容、方式、进度、目标独立协调和操作,局里每半年召开一次各科室评比会议,听取汇报,寻找差距,指正失误,检验效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教育培训过程监督。

长不出好叶就结不出好果。教育培训追求的是效果,但更为重视的应当是过程。培训过程中,各责任领导既要督查计划各项目、各环节的落实到位情况,还要检查培训中人员出勤、开会发言、学习笔记、受训态度等情况,更要以考核成绩、理论文章、节目收视效果、作品发表获奖等实际成果来衡量和评估培训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走过场、敷衍了事的要回头补课。

(三)建立正向倒逼激励机制。

良好的机制就是良好的环境、正向的压力、催生内在潜能的动力。激励机制要事先制定,人人皆知。我们实行教育培训“五挂钩”政策。一是与考勤挂钩。集中学习实行点名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无故不参加按缺勤对待。二是与年度工作考核挂钩。职工集中学习天数、考试成绩、笔记论文等经换算后在年终考核总评成绩中加减一定的分值。三是与物质奖励挂钩。制定了职工培训奖罚办法,将培训任务分解到科室和个人,对完成培训较为出色或未完成培训任务的,每半年奖罚一次,如数兑现。四是与晋职竞岗挂钩。中

5 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加入专业理论考试项目,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职工双向选择必须完成年度培训任务,担任学术带头人、专业领军人物、栏目制片人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作品、理论文章在省级以上获奖或发表。五是与荣誉挂钩。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候选人必须完成年度培训任务,并在本专业做出突出成绩。职工比武、专业竞赛优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局机关设置光荣榜,张挂大幅个人彩照。

(四)加大反向约束惩戒力度。

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或者参加培训态度消极、效果不显的干部职工,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除以上惩戒办法外,采取点名通报、加大培训力度、选岗淘汰、岗位调整、内部退养等措施做出处理。反向惩戒措施打击面要窄,但力度要大、态度要坚决,尤其要注意对事不对人,切忌临事手软、因人而异。

第19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解读

日前,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新一届政府成立伊始,就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作为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抓手,作出全面部署。《行动计划》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发布实施,体现了中央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坚定决心。

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治理好大气污染任务重、难度大,必须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必须坚持防治大气污染人人有责,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行动计划》按照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的总体要求,提出要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

《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具体指标是: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为实现以上目标,《行动计划》确定了十项具体措施: 一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和餐饮油烟污染。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提升燃油品质。

二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三是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五是严格投资项目节能环保准入,提高准入门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

六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调整完善价格、税收等方面的政策,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七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国家定期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建立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八是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国务院与各省级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九是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制定完善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十是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第20篇: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会议认为,治理好大气污染,当前必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多管齐下、科学施策,把调整优化结构、强化创新驱动和保护环境生态结合起来,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会议确定了防治工作十条措施。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

- 12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

- 4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

- 6打击环境犯罪的强大武器

中国环境报评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实施,是我国惩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实践中的一件大事,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解释》的出台使污染环境罪的定性更为清晰,适用更加明确。

出台司法解释,细化《刑法》中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环境保护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困局,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环境的迫切期盼,更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必然抉择。

2011年5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环境犯罪入罪门槛,将罪名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新罪名有了,门槛降低了,但施行两年来却未能达到修法时期待的效果。《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明确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入罪量刑标准,使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追究真正落到了实处,刑罚惩治和预防环境污染犯罪的威力也得以彰显。

《解释》的出台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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