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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防范化解我市尾矿库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广西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桂应急发〔2020〕75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柳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提升全市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自 2020 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市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产生新的“头顶库”。到 2021 年底,对达到注销条件的尾矿库进行注销,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

二、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一)尾矿库数量。

截至 2019 年底,全市在册尾矿库 2 座,分别是鹿寨县响水铁矿尾矿库和柳州融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均已停用。

(二)开展尾矿库治理情况。

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多次部署对尾矿库进行综合治理,自 2013 年开始,投入了大量治理资金,通过治理,全市尾矿库治理取得较好的成效。尾矿库数量由 5 座降至现在2 座,减少了 60%。现有的 2 座尾矿库也完成了治理工作。

(三)下一步治理重点。

完成长期停用不再排尾作业 2 座尾矿库的闭库、销号工作。

工作措施

(一)强化源头准入,严格控制尾矿库数量。

1.严格实行总量控制。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 2020 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市尾矿库数量总量为 2 座,原则上只减不增。实行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制度,由市安委办每年将上年度尾矿库数量、名称、地址、所属或管理单位等信息在柳州市应急局网站上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市应急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

境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

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 200 米的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要严格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强化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工程勘察、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审批“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市应急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

1.全面评估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尾矿库企业要

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实施,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尽量降低库内水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市应急局牵头指导,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切实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从业人员和下游居民公布,在下游居民区建立应急警报系统,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确保上坝道路、通信、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严格执行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报告。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与企业应急预案的合理衔接;

定期组织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下游居民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应急联动响应能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将尾矿库事故救援纳入重点设防范围,加强针对性训练和装备配备,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发生溃坝、漫顶等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参与事故抢救的

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综合施策,切实减少尾矿库存量。

1.加强尾矿库闭库治理及销号。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 3 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 1 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尾矿库闭库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尾矿库注销及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小型尾矿库(尾矿库总坝高低于 10 米且总库容小于 10 万立方米的尾矿库)闭库可采用简易程序:可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或聘请专家编制小型尾矿库闭库方案,并按照闭库方案完成相应的工程措施;

尾矿库闭库工程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尾矿库设计资质或尾矿库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小型尾矿库简易程序闭库安全论证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组织对小型尾

矿库简易程序闭库安全论证报告评审,组织对闭库工程进行验收。

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并验收合格后,由应急部门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注销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相关部门现场复核意见作出注销决定。同意注销的,向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下发注销批准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告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已销号的尾矿库,未经批准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市应急局牵头指导,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尾矿库企业要严格落实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利用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市应急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尾矿回采提取有价资源、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充填采空区等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要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回采设计实施,确保安全。对尾矿库矿产资源的再利用,

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应急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执法。将尾矿库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聚焦重大隐患加大专项执法力度。要加大汛期等关键时段尾矿库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各项防汛度汛措施落实到位。(市应急局牵头指导,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 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应急局牵头指导,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未取得立项、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用地等合法手续的尾矿库,以及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予以取缔。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责令停

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采取改进措施,并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报批或报备的,依法予以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矿的行为。(市应急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进度安排。

1.制定方案阶段(2020 年 6 月底前完成)。各相关县结合本辖区尾矿库状况,制定操作性强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具体措施。对辖区内每一座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 3 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要制定具体的闭库治理和销号方案,明确治理内容、落实治理资金,于 2021 年底前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各相关县于 2020 年 6 月底前将本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市应急局。

2.实施阶段(2021 年 12 月 30 日前完成)。相关县按照已制定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具体实施方案,督促监管责任部门、企业按尾矿治理进度要求推进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展较慢或不按规定开展工作的,充分利用行政

执法、黑名单制度等手段,保证尾矿库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 2022 年 10 月 30 日前所有项目保质保量完成重点治理任务。

3.动态跟踪阶段(2022 年 12 月底前完成)。相关县级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汛期不定时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到现场进行跟踪检查安全情况。

各相关县于 2020-2022 年每年的 12 月将本县尾矿库治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应急局,联系人:王晔,联系电话:;

市应急局汇总后将情况报自治区应急厅。

(二)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总责,要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安排,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加大资金投入。尾矿库企业必须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尾矿库作为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的重要内容,安排资金支持和引导尾矿库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于停用且符合闭库条件的尾矿库,企业未履行主体责任投入资金开展闭库工作的,市相关部门及各相关县级政府要采取行政措施,督促企业开展闭库销号工作。

3.广泛宣传引导。充分运用舆论宣传渠道,加大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风险意识,了解风险知识,凝聚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共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形成全社会共抓共治的工作局面。

4.强化监督考核。市安委会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情况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按期完成,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强化公众参与,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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