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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试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试题(A卷)

一、填空: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任务是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

2、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符合行业标准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要求。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7、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路线和时间。

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1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二、单选: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B)。

A、一般许可B、分类许可C、特别许可D、专项许可

2、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B)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A、一种B、两种C、三种D、四种

3、申请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不少于(A)辆。

A、20B、30C、40D、50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教练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B)年。

A、2B、3C、5D、6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D)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A、10B、15C、20D、30

6、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理论教练员的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A)

A、10%B、15%C、20%D、25%

7、申请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不少于(D)辆。

A、4B、5C、8D、10

8、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A)

名以上教练员。

A、2B、3C、4D、5

9、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年龄不超过

(C)周岁。

A、50B、55C、60D、65

10、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理论教练员应具有的(B)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A、1B、2C、70%D、4

多项选择:

1、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熟练掌握的基本知识有(ABCDE)

A、道路交通安全法规B、驾驶理论

C、机动车构造D、交通安全心理学

E、应急驾驶

2、教练员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教练员证注销手续?(ABCD)

A、提出注销申请的B、年龄超过60周岁的

C、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D、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的学员档案主要包括有(ABCD)

A、《学员登记表》B、《教学日志》

C、《培训记录》D、《结业证书》复印件

4、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时,必须填

写(CD)

A、《教学方案》B、《培训计划》

C、《教学日志》D、《培训记录》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常见的不正当行为包括(ABD)

A、异地培训B、恶意亚价 C、上门接送D、欺骗学员

四、判断题

1、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培训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对)

2、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对)

3、申请从业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对)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而理论教练员则不一定需要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错)

5、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教练员需要熟练掌握各种车辆的操作,但是不需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错)

6、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对)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必须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

练员资格。 (错)

8、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可不携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对)

9、升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开教练员信息。

10、为方便群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经营业务。(错)

1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对)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结业证书》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错)

13、在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时,必须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品不得乘坐教学车辆。(对)

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对)

1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对其处罚,但应当将违法事实抄送原许可机关。(错)

第2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培训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教练员分为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

2、学校聘用的教练员必须符合《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3、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4、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

5、文明教学、尊重学员的人格,讲解、示范和纠正学员操作时,态度要温和,说话要和气,不许使用有辱学员尊严和人格的语气和语言;

6、严格要求、为人师表,不许收取学员的钱物或参加学员宴请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7、不允许邀请学员参加自己的生日、乔迁等庆祝活动;

8、不许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更不许与学员赌博;

9、认真执行训练计划和各项规定,平等对待每个学员,确保每一个学员都有平等学习、训练的时间;

10、教练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和做不安全的活动;

11、路训时驾驶室只准座一名学员和一名教练员,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场内教练时必须做到现场指导,不准擅自离开现场;

12、不准将车钥匙交给学员保管,严禁教练员不在场时让学员动用教练车;

13、爱护车辆和随车工具及物品,勤检查、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干净、整洁,杜绝责任机械事故;

14、教练员在训练往返途中不得将车交与学员驾驶;

15、建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每季度孝评一次并公布前5位和后3位;

16、违反上述规定,受到学员多次投诉且情况属实的,该教练员由学校立即辞退,并报交通部门备案;

17、学校建立教练员档案台帐(含理论和实际操作教练员,一人一档),台帐内容包括:教练员情况汇总表,教练员履历登记表,身份证、驾驶证、教练员证、学历证明等复印件,安全管理责任状,教练员聘用合同,教练员季度和年度培训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记录等。

第3篇: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09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5日第1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安全驾驶技能及相关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驾驶培训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科学调控,鼓励和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向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和基地化发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基地的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含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动车教练场经营。 从事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经营者简称为“驾驶培训机构”;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偿提供训练场地及配套服务的经营者简称为“教练场经营者”。

第七条 驾驶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驾驶培训机构、二级驾驶培训机构和三级驾驶培训机构。

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相应类别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培训类,下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规定的相应条件。

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许可决定书,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培训区域等内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驾驶培训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原许可机关可以撤回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承诺期内落实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符合条件的教练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业务种类、核定的培训区域进行招生和培训,统一规范招生站(点),并将招生站(点)设置情况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招生广告应当标明驾驶培训机构的名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内容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 驾驶培训机构招收培训学员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的业务种类、方式和收费等内容,不得采取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

培训费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收取,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

第十四条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定期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招生和《培训记录》等情况资料,向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式样印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培训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档案。

对持《培训记录》申请考试、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系统中查询核实。经查证不实的,取消考试资格;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第十六条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安装和使用驾驶培训学时计时仪,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电动教学仪等科技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学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安全驾驶技能的培训,健全业务经营、人员培训、安全及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安全、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驾驶培训机构因故停业、歇业的,应当妥善安置已招收学员,原许可机关应当督促驾驶培训机构处理好善后事宜。停业期间禁止招收学员。

第十八条 学员可以自主选择教练员和培训时间,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参加驾驶培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试,对未公示的收费项目及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拒绝和向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学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爱护培训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加强教练场维护与管理,完善服务功能,保证培训安全,提供符合技术条件的机动车教练场用于教学活动,遵守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 第四章 教练员与教练车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教练员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教练员应当按照准教类别与车型、使用教练车和驾驶培训学时计时仪及智能卡从事教学活动,及时、准确采集教学数据信息、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参加教学质量信誉考核。 教练员不得酒后教学或者让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不得为非受聘的驾驶培训机构提供培训业务。

第二十三条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职业道德、接受机动车驾驶新知识、新技术再教育情况等进行考核评议,向学员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周的脱岗培训。

第二十四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统一全省教练车车身颜色和标识。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配备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有统一车身颜色和标识的教练车从事教学活动。

禁止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驾驶培训机构在道路上从事教学活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训练路线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 驾驶培训机构自主决定增减教练车辆,并按照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等相关手续。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车辆档案,对其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教练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要求。

教练车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一级维护时间间隔为1个月,二级维护时间间隔为6个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驾驶培训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省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制定量化考核的标准与办法。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驾驶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驾驶培训机构升级或者降级的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新增教练车。

第二十八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脱岗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实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全省教练员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教练场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动车教练场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用于教学活动。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实施驾驶员培训学时计时、考试及质量跟踪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建立驾驶员培训与考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衔接制度,完善信息互通和监督制约工作机制,提高培训、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与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经营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予以降级直至撤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定的培训区域之外设点招生或者培训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停业或者歇业期间未妥善安置已招收学员或者在停业期间招收学员的;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聘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的;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安装或者不规范使用学时计时仪的;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教练员进行脱岗培训的;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教练车的;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教练车道路运输证的。 第三十五条 教练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停止其上岗培训;情节严重的,由驾驶培训机构进行解聘,两年内不得重新招聘。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驾驶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经营及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外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

第4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培训业户第三章 学员第四章 教员

第五章 教练车第六章 教练场第七章 处罚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

(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

(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

(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第二章 培 训 业 户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无教练场地的培训业户须到符合条件的教练场培训学员。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培训业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审验,并对培训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学 员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必须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一)申请参加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员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参加其它车型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无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六)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为21-45周岁;

(二)大型货车为18-50周岁;

(三)其他车型为18-60周岁。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初学驾驶培训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培训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三)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证明。

第十五条 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参加增驾车型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培训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及相应的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增驾培训。

第十六条 非职业驾驶员申请职业驾驶员资格,应当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培训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及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学员证》。

第十八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

第十九条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结业证书,学员凭结业证书报考机动车驾驶证。

参加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除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驾驶员)》的有关规定,还必须持有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章 教 员

第二十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以下简称教员准教证)。

教员包括理论教员(含实习操作教员)和驾驶操作教员。

第二十一条 驾驶操作教员的年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为28-60周岁;

(二)其它车型驾驶操作教员为23-60周岁。

第二十二条 申请教员准教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维护、排故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驾驶或维修专业技工学校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驾驶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驾驶操作教员须持有驾驶证及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汽车驾驶员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须同时具有相应准驾车型7年以上驾龄和15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其他车型驾驶操作教员须具有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

第二十三条 申请教员准教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交验身份证件;

(三)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接受身体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本章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核发教员准教证。

第二十四条 教员必须持有教员准教证方准上岗执教;培训业户不得聘用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

教员实行轮训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教员准教证进行审验。

第五章 教 练 车

第二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第二十六条 教练车的要求:

(一)大型客车,车长8米以上,轴距3.9米以上;

(二)大型货车,车长6米以上,轴距3.6米以上;

(三)小型汽车,车长3.3米以上,轴距2.3米以上,轮距1.3米以上;

(四)

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

(五)其它教练车应符合有关规定。

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教练车;教练车的技术状况应符合二级车以上标准,按规定装有副制动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七条 申请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提供车辆技术等级证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的,核发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

第二十八条 持有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并在教练场内进行封闭性训练的教练车,凭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养路费的免征手续。

第二十九条 教练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并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

第六章 教 练 场

第三十条 教练场是指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提供教练的场所。

《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由交通部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 开办教练场,应当分三个阶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请审查:

(一)立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竣工验收资料。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对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的,核发培训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教练场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教练场进行审验。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经营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管理机关按规定处罚;

(二)培训业户超越核定的培训范围和规模经营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致使培训质量低劣的,除应赔偿学员经济损失外,同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四)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以培训业户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教练车不按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年检的,处以每辆车5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必须统一使用财税部门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准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培训业户、教练场的收费项目、标准、结算凭证及行业管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税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四)

——学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学员的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学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和遵守社会秩序、社会公德;

2、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

3、培训学员应如实申报有关个人资料,配合学校工作人员做好学员登记表等相关登记工作;

4、学员应尊敬教练员,言行礼貌,服从管理,团结同学,互帮、互助、互学;

5、学员必须按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认真填写培训记录;学员培训结业后学校要建立学员档案,并保留4年;

6、未经教练员同意,学员不得私自发动和单独驾驶教练车辆;

7、驾驶时严禁吸烟、饮食和闲谈,严禁酒后驾车;

8、不许穿高跟鞋、拖鞋和裙子参加操作训练;

9、学员在培训期间,不准宴请教练员和学校其他人员,也不准向其送礼;

10、学员在教练场内要注意保持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弃物;

11、学员要爱护教学设备、设施,不得随意破坏,否则照价赔偿;

12、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扰乱教学秩序;

13、不骂人、不打架、不饮酒、不赌博;

14、珍惜时间,讲究效率,注重实际培训学习效果。

15、学校建立学员档案台帐(一人一档),台帐内容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增驾学员原驾驶证复印件、学员培训合同、结业考试成绩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培训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三年内备查。

汾运驾校学员管理制度

2011-03-13 23:19

为加强学员管理,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安全,提高培训质量,对学员管理制定的制度如下:

一 学员报名:报名时必须提供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近期一寸白底彩照(20张),医疗部门体检证明(一份)。填写文字和电子《学员登记表》,写清身份住址、电话、网址、邮编。学员对其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 报名须知:学员报名时须知道应提交的手续、所学车型、培训费用、培训学时、培训内容、考试科目、结业时间、考试难度、应掌握知识,学员签字确认。

三 培训协议:学员与学校双方同意,签定培训协议书,交费后生效,校方发给学员《学员证》,并建立学员学籍档案。

四 学员培训:学员持〈学员证〉,教务处办理培训登记,发放学员培训 IC 卡,学员凭〈学员证〉、〈 IC 卡〉预约培训,学校按照〈教学大纲〉规定学时,完成培训任务。要求理论学习一天不超过6小时,术科不超过4小时。

五 学员档案:学员与学校签定培训协议,交费后,学校建立文字和电子档案,专人管理保存四年以上。

六 学员纪录:1 学员持〈学员证〉、〈IC卡〉培训,无证无卡不培训2 学员严格遵守请假销假制度,要求学员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 3 学员严禁酒后学车4学员严禁私自启动或开车 5 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戴墨镜练车 6 遵守安全训练规定,按规定上下车,严禁跳车或车未停稳而上下车 7严禁车内打闹 8 爱护财物,电脑,模拟器,多媒体,电磁板等,如有损坏,要予以赔偿 9 预约培训,按约到校,撤约提前,若无签退不得离校。迟到半小时将按违约处理 10 学员IC卡不准丢失11 训练、修车、加油要保证安全。注意防火 12要求文明练车,夏季不准袒胸露背 13保持宿舍干净卫生,物品摆放整洁 14 尊敬师长,服从管理、团结同学,刻苦训练。

七 学籍管理:1 报名交费后,学籍建立 2 学员结业前随到随学,凭学员证和IC卡预约培训 3学员因其它原因退学的,填写退学表,校长审批,按规定退还剩余学费,学籍自动迁走 4因学员违反规定、情节恶劣、造成学校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勒令退学。学费不退,学籍注销。 5 学员因上学、参军、学籍保留、学费不退。放假或退役后仍可学习 6 学员因涉及判刑,学籍自动注销 7学员取得〈结业证〉后,学籍期满结束。但档案保存四年以上。

八 学员结业:学员培训结业,进行结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不合格者不准发给结业证。继续学习培训。

[管理制度]联运驾校学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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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马鞍山市联运驾校 发布时间:2010-2-24 15:51:00 阅读:1212 次

为加强对学员学籍的管理,维护教学程序,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学员必须按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

2、学员不得私自发动和单独驾驶车辆。

3、学员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不得酒后驾车。

5、实事求是填写培训记录和教学日志。

6、不得穿高跟鞋、拖鞋参加操作训练。

7、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准宴请学校人员,也不准向其送礼。

8、学员应积极反映学校在教学、服务和廉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学员学籍管理

1、到学校报名填写学员登记表,并签定培训协议,交纳培训费和考试即取得学籍。

2、学籍保留期限为2年,从缴纳培训费之日起计算,学员在有效期内可参加培训。

3、学员中途退学,经校领导批准后,退还剩余培训费。

4、违反学校规定被劝其退学的,退还剩余的培训费,被勒令退学的不退还培训费。

5、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处刑事责任的,学籍自动取消。

6、学员取得结业证后,学籍期满。

(三)学员档案管理

1、学校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学员文字和电子档案,并实行一人一档制。

2、档案内包括学员登记表,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等。

3、学员档案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协 议 书

甲方:淄博通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欲承包甲方教练车培训学员,现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

乙方承包甲方教练车一台,承包期限为一年。

二、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按人数收取乙方支付的预约服务费

2、

甲方有责任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符合训练要求的教练车一台。

3、

甲方负责乙方招收学员的预约、考试安排等工作。

4、

甲方负责组织车辆的年审及投保(车强险、第三者责任险)。

三、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权在本协议期内使用甲方的教练车

2、

乙方应与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交纳租车履约保证金人名币10000元,如乙方及时正确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到期后该保证金返还乙方。

3、

乙方自行负责聘请培训教练员(教练员须持有教练证),并承担教练员的食宿、工资。

4、

乙方负责提供场地、训练设施及广告宣传,若训练场地需要变更,应与甲方共同协商,否则将视为违约行为。

5、

乙方负责支付养路费及盗抢险(本条款乙方可自愿执行,如出现问题将参照本协议中“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中的第

6、7条”)

6、

乙方负责教练车的保养及维修工作,每三个月保养一次,甲方派专人办理此项工作(必须到公司指定的维修站进行保养及维修,不按期限保养者扣款500元/次,若连续两次不保养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收回车辆,若造成车辆损坏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承包期间教练车用油。教练车的看管、停放等安全工作由乙方负责,如在教练期间发生车辆被盗、被毁、被损等情况,由乙方按照同等教练车负责赔偿。

7、

乙方负责教练员和教练车的管理工作,并保证严格按照交警支队有关培训的相关规定安排训练,包括倒桩训练和场内道路训练。而且保证在甲方规定的训练场地内训练,不得安排车辆

出场训练,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如需实际道路训练,由甲方办理通行证到制定训练路线进行实际道路训练。

8、

乙方自行负责学员的招收、培训、管理和安全工作。

9、

乙方保证每月单车招收驾驶学员不少于4人。低于4人时,甲方仍按4人收取预约服务费,若连续两个月未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招收学员数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收回车辆。学员收费标准为:每人1800元(含租车费,价格按实际情况可在协议期内进行调整),若乙方在协议期内完成48人以上收费按1600元/人收取,10元教材费自付。

10、

乙方负责学员培训计划的安排和实际训练事宜的处理。学员培训期间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等一切时间由乙方负责。

11、

乙方负责考试表格的填写及各种手续的办理,按照预约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将合格的表格一并交给甲方后进行正式预约考试。

12、

乙方负责学员考试的组织,服从甲方安排,按照甲方安排的时间、地点、科目到指定地点进行考试。

13、

乙方学员在教考场考试期间,若发生车辆刮碰、损坏教考场设施、发生其它事故等情形,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不得再与第三方开展驾驶培训业务。如有违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元,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收回车辆。

2、

本协议履行期间,对于弄虚作假,乱顶乱替,扰乱正常培训秩序者,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收回车辆。

3、

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甲方许可私自将车辆转包给第三者,一经调查属实,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收回车辆,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并且享有继续追究的权利。

4、

若因乙方原因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已预约的学员根据在训科目,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桩考700元,场地480元,路考200元。

5、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履行时,乙方应保证交付的甲方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完好。如有毁损,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支付赔偿金。

6、

本协议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使用甲方的冠名权、资质复印件等,如有违反,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5000

元。

五、

争议解决

1、

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有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

六、

协议生效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经涂改视为无效。

七、

特别声明

1、

如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政策性收取标准发生变化,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如遇有关部门政策性调整学费,甲方服务费收取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训练场地址:

第6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7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计划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驾驶员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熟悉机动车的基本知识;懂得使用维护技术;具备熟练独立操作技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应急驾驶能力和交通事故急救方法。

二、培训对象

学校机动车专(兼)职驾驶员。

三、培训时间、目标及内容 第一阶段:1-3月份

阶段目标: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安全驾驶知识;树立良好的驾驶道德和遵章守法的安全意识;了解车辆整体结构;掌握操作要领;培养规范操作的安全意识。 培训内容: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安全管理法规及规章。

2、驾驶员道德安全驾驶的相关知识、驾驶员安全心理知识。

3、车辆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 第二阶段:4-6月份

阶段目标:掌握车辆使用的相关规定和知识;熟练掌握车辆性能。 培训内容:

1、车辆性能及评价指标、制动性能对安全驾驶的影响。

2、车辆的日常维护的内容及方法。

第三阶段:7-9月份

阶段目标:掌握车辆优先通行的原则;了解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动态特点及险情的预测和分析方法;熟练掌握一般道路驾驶方法,能够根据不同的交通状况安全驾驶;培养预见性的安全驾驶意识。 培训内容:

1、学习道路通行及车辆行驶的各项规定。

2、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动态特点。

3、道路驾驶理论知识及道路险情的预测、分析。 第四阶段:10-12月份

阶段目标:了解常见事故的发生规律和预防措施;掌握正确的急救方法;了解各种特殊交通环境下的安全行车方法; 培训内容:

1、安全驾驶意义及车辆安全驾驶的基本规定。

2、各种特定交通环境下的安全驾驶。

3、常见事故的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及事故处理急救方法。

二○一三年元月五日

第8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

德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

甲方:

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学员姓名):联系电话:

鉴于: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德州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可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业务。

2.乙方已年满18周岁,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申领条件,自愿在甲方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以通过规定的驾驶人考试科目,取得驾驶人资格。

据此,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国法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1.甲方在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乙方提供服务。

2.乙方选择车型机动车培训,甲方须按照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乙方如另选择特需服务的,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3.甲方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培训费元,其中理论培训费元,实际操作培训费元。乙方请甲方代缴代办事项的费用为:培训材料资料费元,公安考试部门考试费元,上述费用合计元,其他费用元,甲方收取后,应开具相关的有效凭证。

4.乙方考试不合格参加补考,按相关规定支付补考费用,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学。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告知乙方在培训期间应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制度,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需对乙方提供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教练车须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DB33/T57)之有关规定。

4.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培训教材,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进行培训教学,如实为乙方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核发《结业证书》,并告知乙方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计时IC卡的规范使用方法。

5.甲方应在交通、交警核定的教学场地和指定的训练线路,时间进行培训。

6.甲方根据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分配考试名额的多少,按照培训结业人员时间早晚的顺序,第一时间通知乙方考试时间和组织考试安排。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在培训、考试过程中,应乙方提供的证件或信息不真实或变更、失效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有权选择教练员。培训期间,乙方认为甲方教练员不按教学大纲施教,在培训学时上弄虚作假的,吃拿卡要的,有权向甲方提出异议,并可要求更换教练员重新培训。

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规章制度和培训规程,听从教练员指挥。在无教练员指导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因拒不服从教练员指导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须自行保管并按规定要求使用学员IC卡,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教学日志》,对甲方及工作人员填写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须认真核实并签字确认。

5.乙方在接到甲方组织考试的通知后,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参加考试,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的,由乙方承担所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6.对乙方达到规定培训学时,需要增加学时复训的,甲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收费。

第四条、特殊情况处理

1.乙方因个人原因需申请中途退学的,需按本条的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考试费由乙方凭收费单据到相关部门自行退费,教材费及其他代收费用不退,仅驾驶培训费属于退费范围。

2.甲方应先根据已参加的驾驶培训课时及其进展情况向乙方扣除实际发生的驾驶培训费,具体确定方式如下: ① 学院注册未成功,只需支付200元手续费 (不含体检,照相费等。)②已进入科目一培训的退还培训费3/4;完成科目—培训的退还培训费的2/3;进入科目二培训阶段的退还培训费的1/2;已完成科目二培训的退还培训费的1/3;已进入科目三培训阶段的不退还培训费。

② 乙方自科目一考试合格后,须在三年内结束培训及考试,造成过期作废,甲方不办理退费。

③ 乙方报名后,一年之内不到驾校参加科目一考试者,再学习时需按物价局核定的当前收费标准补交培训费。 ④ 乙方退学需要本人提供相关票据,否则不予退款。

第五条、敬告提示

1、公安交警的考试工作现实行点子评判系统,所有科目的考试均需学院本人在驾校进行培训并参加考试方有机会过关合格,没有人能够有能力、有捷径的处理任何的科目,望广大学院谨记并相互转告,不能听信别人的承诺,不要相信花钱买考试过关的骗局,以免给自己带来损失。

2、对于乙方不听忠告、一意孤行、任意妄为给自己造成的不变与损失、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发现有教练员违规收费,经查实后甲方除退还乙方等值得财务外,须另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并对教练员追究责任,且列入全市驾培行业黑名单,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双方在履行协议期间,因一方原因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则视为该方违约。

2、一方严重破坏甲方培训或者考试纪律,导致甲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经甲方管理人员书面告知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退还乙方学费。

第七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任何超越了本协议的各方可以合理控制范围之外并且无法阻止和避免的事件,其直接影响个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履行其项下的义务。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暴乱、洪水、火灾、战争、罢工、交通系统瘫痪、戒严的实施或其它类似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适当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不能履行的一方不因不可抗力引致的履行不能或延迟履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能履行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由立刻告知其他方。不可抗力事由消失之后,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申请调解。协商, 调解不成时,可想德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注:培训、考试科目:

1、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违规和相关知识;2.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与安全文明驾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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