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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苏州市城建监察支队职责

苏州市城建监察支队职责

一、宣传贯彻建设工程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常熟、昆山、张家港、吴江等市的城建监察工作业务指导。

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建设管理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领域中下列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和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或未办理直接发包手续的;

2.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格(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

3.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伪造图鉴、资格(资质)证书或使用他人图鉴、资格(资质)承揽业务的;

4.在招标、投标和发包、承包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5.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业务的;

5.对瞒报、漏报、迟交、拒交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配套设施费的;

6.未按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地震安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7.未办理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合同鉴证的;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9.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局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10.其他依法规定应予查处的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四、完成市建设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2篇:城建监察规定

城建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55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建设部令第20号发布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经建设部令第55号重新发布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四、第六条增加一项为:“

(五)负责对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第七条修改为:“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六、第九条修改为:“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九、办法中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建监察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城建监察规定

(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改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

(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环境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以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佩戴标志、自动接受监察,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3篇:城建监察规定

城建监察规定

(1992年6月3日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令第55号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

(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环境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佩戴标志、自觉接受监察,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4篇:城建监察规定

城建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

(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环境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佩戴标志、自觉接受监察,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5篇:城 建 监 察 大 队

城 建 监 察 大 队

劳动保护制度与措施

为了保护广大干部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改善的劳动条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劳动保护,保护干部职工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关心切身利益,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二、关心干部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

三、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四、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解决影响安全、健康的问题,参加检查和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工作。

五、严格控制职工劳动(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六、搞好女职工“四期”保护。

七、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照给干部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发放劳动保健食品或者费用,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室、中队或者个人,大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劳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通过技术革新,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有重大贡献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或者采取紧急措施,为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在事故抢险中有功的。

九、安装、使用和检修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危及操作安全的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及原材料,对不符合标准的必须改进。

第6篇:城建监察(判断)

1、城建监察是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4

2、城建监察是对城乡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3、奴隶社会在一些河口和海岸出现了以商业为中心的城市。()5

4、工业革命带来了西方城市的巨大变化,形成了所谓的近代城市。()5

5、城市化是工业革命后的重要社会现象,是农业人口及土地向非农业的城市转化的现象和过程。()6

6、城建监察组织具有行政职能和社会职能。()10

7、城建监察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5

8、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4

9、作为城建监察执法人员首先要树立城建监察队伍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把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依法文明管理。()15

10、城建管理监察工作要取得大的突破,就必须理顺经济建设体制。()17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过期失效的可以再次使用。()27

12、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27

13、行政处分是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的最主要和最常用的法律手段。()29

14、城乡规划监察人员应将监察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28

15、地下通道等构筑物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以外的道路建设用地属于城市道路()35

16、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39

17、凡属于占道管理范围内的占道均属于永久性占道。()40

18、城市道路的非交通占用,在全国大、中、小城市普遍存在。()常识题

19、城市道路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占道而投资建设的。()常识题

20、占道收费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经济收入,不是减少占道的手段。()43

21、实行挖掘道路计划管理是当前解决挖掘道路盲目性、随意性的最好办法。()43

22、城市江河的故道、内堤、原有防洪设施等,非经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51

2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米。()54

24、建立健全统计台账,是用水、节水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66

25、用热单位和住户可以在室内管网设备上安装放水嘴。()73

26、“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城市公共客运的宗旨。()78

27、多层和高层建筑不必设置封闭垃圾通道或者垃圾储存设施。()86

28、砍伐城市树木,如果是私有的,可以不必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94

29、我国城建监察队伍是一支年轻的城建管理执法队伍,从九十年代初诞生至今,经历了初创、发展和逐步成熟的历程。()105

30、城建监察队伍应归属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且一个城市只能设一个城建监察大队,下设若干个直属中队,并根据需要设立专业中队,实行城建监察队伍的分别管理。()107

【参考答案】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第7篇:加强城建监察

我将怎样做一名城建监察队员

随着市委市政府“三个加快”战略的深入实施,绵阳的城市建设步伐越来越快,城市管理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了,城建监察工作越来越突出地显示出其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尤其是在今年,我市将迎接全国文明城市的验收,作为一名城建监察队员,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我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做好今年的工作:

一、认真分析,提高认识

城建监察工作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从本质上讲,城建监察人员依法纠正查处违章行为,必然要影响到被管理者的利益,由于人的天性就是谋取利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必然产生矛盾;而且被管理者为了自身的利益非常不配合监察队员的执法,要么就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是当事人拒不接受,更有甚者是当事人为了利益与执法者发生语言和身体上的冲突都是时有发生的,这就导致在执法过程中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尽管矛盾多多,困难重重,但是作为城建监察队员,我们的工作性质决定着我们必须去面对每一位被管理者,要积极研究城建执法的特殊性,采取有效措施,将大矛盾化解为小矛盾,将小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在不断解决矛盾中,推进城建监察工作不断上台阶、上水平。1

二、提升素质,严格执法

作为城建监察的执法人员,要不断的加强自身学习,不仅要学习关于城建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等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习更多的与被管理者沟通、打交道、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掌握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拓宽知识面,规范自己的执法言行,从而不断提高自己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自己在执法的过程中能够运用自如,才能既熟悉法律法规又精于与群众交流,才能受到群众的欢迎。

做好城建执法工作,要运用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是代表人民利益从事监察执法工作的,我们必须为人民服务,用好权,绝不能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在执法过程中,对待群众做到尊重、理解、关心、帮助、引导,按照行为规范从事执法管理工作、出示执法证件、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执法管理中,做好宣传、服务、管理、处罚各个环节的工作。在处理各种违章行为、实现管理时,先宣传教育,对多次教育不改的,要依法实施处罚,做到一教育、二告知、三处罚,并认真履行法律程序,下达法律文书;同时要经常换位思考,要设身处地为群众和被管理者考虑,即要依法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又要充分理解被管理者的不容易,理解他们的难处,了解他们的困难,为他们排忧解难,帮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只

有这样才能达到对群众、对被管理者的理解,也才能妥善处理好违章行为。城建监察队员既是执法者,也是城建法规的宣传员,即要保证城建法规落到实处,更重要的是担负起宣传教育的职责,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从而自觉遵守城建法规,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城市建设。

总之,我将努力做好每一项工作,多学习、多请教、多动脑、多动手,多锻炼自己,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城建监察工作,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美丽、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为成为一名优秀的城建监察人员而奋斗。(骆涛)

第8篇:监察岗位职责

监察岗位职责

【篇1:公司监察部岗位职责】

公司监察部岗位职责

1、公司监察部部长工作职责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监察部全面工作。

二.制定、监督、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执行奖惩条例。

三.以质量、时间、成本、市场意识、交货期为重点考核内容,严格落实以订单为单元的绩效考核。

四.对公司各部门及员工进行不定期的工作能力、遵章违纪、廉洁自律方面的审查与考核。对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个人思想素质、履行职责情况、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考核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六.建立健全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其岗位责任,完善公司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公司例会,对存在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验收。

七.征集,整理员工合理化建议并监督实施。

八.召集综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综合检查,对查处问题及时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九.负责监督公司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计量管理规定,对营私舞弊、中饱私囊、行贿受贿、弄虚作假者严惩不贷。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2、监察部岗位职责 1 部门职能

1.1 对营销中心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监督监察。 1.2 监督监察全国市场的销售秩序。

1.3 监督监察各区域经理与公司的往来账目。 1.4 协调本部门与公司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2 监察部经理

2.1 直接上级 公司营销总监 2.2 直接下属 省级经理

2.3 本职工作 负责监察部的管理工作 2.4 岗位职责

2.4.1 负责对下属人员岗位职责的制定、业务培训及工作情况的监督和考评。 2.4.2 掌握营销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以此作为监察工作的基本依据。

2.4.3 监督检查营销中心各级经理的市场工作及目标落实情况。 2.4.4 监督检查各区域经理的往来帐款、工作纪律等,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2.4.5 负责巡查各地级办事处的产品销售状况,产品的铺货流向、库存情况等。

2.4.6 负责管理市场销售秩序,协调解决市场发生的窜货问题。 2.4.7 对销售人员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和考评,作为市场部经理考评业务员业绩的依据之一。

2.4.8 认真执行和落实公司的gmp认证方针,保证gmp体系目标的实现和有效运行。

2.4.9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领导责任

2.5.1 对处理市场出现的违纪行为的结果负责。 2.5.2 对反馈市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5.3 对处理市场问题的及时性负责。 2.6 主要权利

2.6.1 有对下属的人事推荐权和考核、评价权。

2.6.2 有随时调用营销中心各部门的所有资料权,各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

3、安全监察部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监察的规定,指示,做好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的安全隐患,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督促各矿及时整改。

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完善安全管理机制,督促各矿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和完善安全制度,并监督落实。

五、制订并督促落实年度、季度、月度安全工作计划。

六、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的审查、审批,监督落实和责任追究。

七、负责公司和各矿月、季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考核工作。 八、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制定综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按照规定实施考核并奖罚。

九、负责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安全评估、评价工作,抓好安全质量达标检查、验收工作。。

十、参与工程设计审定、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等的审批工作。参与安全设施“三同时”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一、督促各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安全投入到位。提高各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及抗灾能力。

十二、负责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编制公司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十三、组织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按照责任追究规定对事故责任者、违章违纪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负责轻重伤事故,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瓦斯超限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四、督促检查各矿落实上级有关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规定,定期开展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对各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十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2:监察部岗位职责】

部门职责标准管理文件 1 1 1

【篇3:监察部工作职责】

监察部工作职责

监察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公司下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及工作流程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二、负责对会计报告中有关财务收支状况、成本费用、税金等项目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三、负责审计资产管理情况,核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支的合理性及资金占用额的真实性。同时对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四、协同办公室对公司内部各种违规、违纪,生产、质量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审核和处理,发动、鼓励员工检举揭发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并对举报有功的人员严保密。

五、定期与不定期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审计监督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

六、按公司对各部门下达的目标管理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七、负责公司行政监察工作。对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管理者履行岗位职责及从事管理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管理效能、效率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受理并调查对公司内部经营者及各部门人员的举报。纠正和处理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九、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及基础建设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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