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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县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探索

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探索

XX县人大常委会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财政预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当家理财的具体体现。强化预算监督,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需要。强化预算监督最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其原因:一是因为财政的职能和预算的特点所决定的;二是因为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是防止腐败的需要。近年来,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预算实施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制定了预算审查办法,理顺了审批程序,对预算草案形成至批准全过程实施监督,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索,取得了一定实效。

一、把握预算初审是搞好预算监督的基础

我们在实践中认识到县级人大要对预算进行实质性监督,需要在预算编制时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对草案严格进行初审,使预算审查及审查批准这一法律程序成为实质性审批。因此,在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编制当年预算草案期间,人大常委会都要派出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和财经工委同志进行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一是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会议,了解国家现行的财政体制改革措施及财政政策;了解政府对当年预算安排的意见及指导思想、编制原则、建议政府注重产业及品牌产品开发的支持,加大对重点工程、教育、农业、科技的投入。二是预算草案编制出来后,我们围绕对预算收入影响较大的工商税进行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税源情况,分析税源增减情况;围绕乡镇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既了解条件好的乡镇发展趋势,也了解一般的和落后的乡镇发展现状及困难,掌握全县经济发展情况;围绕税收薄弱环节进行调查,近几年,我们有针对性调查了生猪税、房地产税、车船税、骨干企业的工商税等税种征收情况,掌握了税收和潜在因素。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既为常委会审议预算提供了真实情况,又为政府及财政部门修订预算提供了可靠依据。如我们在深入企业调查中了解到,由于新税制的实施,个别企业原材料上涨,产品成本增加,企业效益可能有下降趋势,上交财政收入实现困难,财税部门及时对该企业收入作了调整。又如,在乡镇的工商税收的任务下达上,县人大结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执法检查,对乡镇的税源情况作了认真调查,提出了乡镇的税收任务不能按比例增加,只能减少,考核办法只考核征收部门,不考核乡镇,但乡镇有协税护税的职责,这一建议政府及其财税部门予以了采纳,2005年乡镇任务比2004年减少308万元,有效地防止垫税行为,化解了乡镇的部分债务。三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2004年起,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专题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对预算草案进行认真审查,对草案好的方面作出肯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使预算草案更完善、更准确。

通过严格初审,保证了预算草案在总体上更科学和切实可行,通过人代会前的调查,加深了部分代表对情况的了解,同时我们要求政府及财政部门草拟了预算草案收支明细表及有关数据解释,为在人代会上更好地审议提供了可靠的资料,从而提高了会议审议质量,增大了在人代会上得到审查批准的可靠性,改变了过去政府提交人大审议的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代表们常说的一句话“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的状况。这样,人大对预算的监督作用得到了真正的发挥。

二、抓住预算审批、执行、决策全过程是搞好预算监督的关键

预算监督的重要内容一是预算编制的监督;二是预算审批的监督;三是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包括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四是预算执行结果的监督。每年,我们抓住预算监督的重点开展工作,一是对预算规模及收支主要指标进行审查,如各项税收、支农支出、教育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特别是总预备费用的运用,重大项目投资,扶贫、农业、交通、社保、水利等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外资金使用等。人大常委会督促政府增加支出透明度,出示支出的明细项目,不得随意开口子,批条子,定期公布支出情况,促进政府认真落实和切实执行年初预算,同时,有利于代表、群众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有效监督,检查预算实现的进度。我们每年至少听取三次政府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年初,听取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的报告;年中,听取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年底,听取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及根据实施情况对部分收支进行必要的调整。平时,还根据执行中的具体情况,专题听取部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报,还不定期地对预算收支大户,个别部门预算进行调查,了解财政部门是否坚持按预算、计划拨款;是否按预算核定的支出用途拨款,是否改变用途;了解部门花了多少钱,办了哪些事,有无违纪违规行为,通过调查,进行剖析,写出调查报告。既肯定成绩,又指出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县财政预算的有效实施。三是对财政决算真实性、合法性、政策性和效益性的审查,为了解决预算和决算“两张皮”的问题,决算草案提交审议前,我们组织人员专题调查当年上级专项补助和上年结转及超收收入情况,要求完善预决算明细表,做到心中有数。同时督促审计部门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决算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近两年来,审计部门坚持向人大常委会公布审计结果,如实报告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如:用公款吃喝,花钱大手大脚、乱收费、滥发钱物等违纪违规行为,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单位的处理,跟踪督办。同时,我们还决定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财政预决算等议会,并可参与讨论,提供有关数据,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有效地限制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随意性,增强监督的实际效果。

加强预算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是实施预算监督的重要手段

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既是经济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的重要手段,只有依法实施监督,才能达到依法理财、依法管财、依法治财的目的。因此,我们在对预算监督中,每年有选择地开展执法检查,掌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同时,依照《宪法》、《预算法》、《审计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对预算管理职权,预算及其调整和决算草案,分别从法定原则入手,从严把握预算收支平衡,支出预算调整,有收入来源作保证。预算执行进度及时足额拨付经费,依法征收,年终决算收支平衡,全方位地审查其合法性,并对预算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调查,按照法定的职权,批准预算和决算,决定预算调整监督预算的执行。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近年来,我们虽然在监督预算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财政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滞后,以及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的特殊困难,给人大的财政监督工作带来相当的难度,这些工作还是程序性多实质性少,为了逐渐改变从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改变。我们认为,地方人大、政府还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搞好部门预算工作。部门预算编制是我国预算编制改革的重要方向,是预算管理也是财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重要形式。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学习借鉴外地经验,搞好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人大批准预算也就是各部门的预算,重点对本级政府部门、下属单位的预算,部门预算中的追加预算进行审查,依法批准部门预算,通过对部门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促进政府、部门、单位用好、管好财政资金。逐步过渡到人大经工委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联网,做到从指标、计划查询,申请令、支付令查询到计划结余和指标结余查询等笔笔财政资金的来龙去脉,人大都一清二楚。

2、加强专项资金审查监督。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各类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大多是规范的,对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有不少资金的分配和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分配上由行政领导个人说了算,缺乏集体研究,有的对执行情况缺乏监督管理,资金分配出去后落实到位没有,使用效果怎样,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实践中探索,逐步深入,我们认为对这部分资金的审查监督,将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因为其占支出预算的份额大,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挥作用大,目前还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今年我们准备选择几个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专项资金。了解有关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情况,促进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总的来讲,财政预算监督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做到财政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解决好财政监督工作中的“人治”问题,软化问题,操作性问题,科学性问题,才能真正提高预算监督的质量和水平,为民当好家、管好财,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

第2篇:县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探索

县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探索

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探索

XX县人大常委会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财政预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当家理财的具体体现。强化预算监督,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需要。强化预算监督最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其原因:一是因为财政的职能和预算的特点所决定的;二是因为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是防止腐败的需要。近年来,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预算实施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制定了预算审查办法,理顺了审批程序,对预算草案形成至批准全过程实施监督,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索,取得了一定实效。

一、把握预算初审是搞好预算监督的基础

我们在实践中认识到县级人大要对预算进行实质性监督,需要在预算编制时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对草案严格进行初审,使预算审查及审查批准这一法律程序成为实质性审批。因此,在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编制当年预算草案期间,人大常委会都要派出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和财经工委同志进行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一是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会议,了解国家现行的财政体制改革措施及财政政策;了解政府对当年预算安排的意见及指导思想、编制原则、建议政府注重产业及品牌产品开发的支持,加大对重点工程、教育、农业、科技的投入。二是预算草案编制出来后,我们围绕对预算收入影响较大的工商税进行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税源情况,分析税源增减情况;围绕乡镇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既了解条件好的乡镇发展趋势,也了解一般的和落后的乡镇发展现状及困难,掌握全县经济发展情况;围绕税收薄弱环节进行调查,近几年,我们有针对性调查了生猪税、房地产税、车船税、骨干企业的工商税等税种征收情况,掌握了税收和潜在因素。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既为常委会审议预算提供了真实情况,又为政府及财政部门修订预算提供了可靠依据。如我们在深入企业调查中了解到,由于新税制的实施,个别企业原材料上涨,产品成本增加,企业效益可能有下降趋势,上交财政收入实现困难,财税部门及时对该企业收入作了调整。又如,在乡镇的工商税收的任务下达上,县人大结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执法检查,对乡镇的税源情况作了认真调查,提出了乡镇的税收任务不能按比例增加,只能减少,考核办法只考核征收部门,不考核乡镇,但乡镇有协税护税的职责,这一建议政府及其财税部门予以了采纳,XX年乡镇任务比XX年减少308万元,有效地防止垫税行为,化解了乡镇的部分债务。三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XX年起,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专题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对预算草案进行认真审查,对草案好的方面作出肯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使预算草案更完善、更准确。

通过严格初审,保证了预算草案在总体上更科学和切实可行,通过人代会前的调查,加深了部分代表对情况的了解,同时我们要求政府及财政部门草拟了预算草案收支明细表及有关数据解释,为在人代会上更好地审议提供了可靠的资料,从而提高了会议审议质量,增大了在人代会上得到审查批准的可靠性,改变了过去政府提交人大审议的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代表们常说的一句话“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的状况。这样,人大对预算的监督作用得到了真正的发挥。

二、抓住预算审批、执行、决策全过程是搞好预算监督的关键

预算监督的重要内容一是预算编制的监督;二是预算审批的监督;三是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包括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四是预算执行结果的监督。每年,我们抓住预算监督的重点开展工作,一是对预算规模及收支主要指标进行审查,如各项税收、支农支出、教育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特别是总预备费用的运用,重大项目投资,扶贫、农业、交通、社保、水利等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外资金使用等。人大常委会督促政府增加支出透明度,出示支出的明细项目,

不得随意开口子,批条子,定期公布支出情况,促进政府认真落实和切实执行年初预算,同时,有利于代表、群众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有效监督,检查预算实现的进度。我们每年至少听取三次政府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年初,听取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的报告;年中,听取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年底,听取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及根据实施情况对部分收支进行必要的调整。平时,还根据执行中的具体情况,专题听取部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报,还不定期地对预算收支大户,个别部门预算进行调查,了解财政部门是否坚持按预算、计划拨款;是否按预算核定的支出用途拨款,是否改变用途;了解部门花了多少钱,办了哪些事,有无违纪违规行为,通过调查,进行剖析,写出调查报告。既肯定成绩,又指出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县财政预算的有效实施。三是对财政决算真实性、合法性、政策性和效益性的审查,为了解决预算和决算“两张皮”的问题,决算草案提交审议前,我们组织人员专题调查当年上级专项补助和上年结转及超收收入情况,要求完善预决算明细表,做到心中有数。同时督促审计部门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决算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近两年来,审计部门坚持向人大常委会公布审计结果,如实报告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如:用公款吃喝,花钱大手大脚、乱收费、滥发钱物等违纪违规行为,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单位的处理,跟踪督办。同时,我们还决定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财政预决算等议会,并可参与讨论,提供有关数据,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有效地限制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随意性,增强监督的实际效果。

三、加强预算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是实施预算监督的重要手段

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既是经济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的重要手段,只有依法实施监督,才能达到依法理财、依法管财、依法治财的目的。因此,我们在对预算监督中,每年有选择地开展执法检查,掌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同时,依照《宪法》、《预算法》、《审计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对预算管理职权,预算及其调整和决算草案,分别从法定原则入手,从严把握预算收支平衡,支出预算调整,有收入作保证。预算执行进度及时足额拨付经费,依法征收,年终决算收支平衡,全方位地审查其合法性,并对预算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调查,按照法定的职权,批准预算和决算,决定预算调整监督预算的执行。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近年来,我们虽然在监督预算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

由于财政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滞后,以及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的特殊困难,给人大的财政监督工作带来相当的难度,这些工作还是程序性多实质性少,为了逐渐改变从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改变。我们认为,地方人大、政府还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搞好部门预算工作。部门预算编制是我国预算编制改革的重要方向,是预算管理也是财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重要形式。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学习借鉴外地经验,搞好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人大批准预算也就是各部门的预算,重点对本级政府部门、下属单位的预算,部门预算中的追加预算进行审查,依法批准部门预算,通过对部门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促进政府、部门、单位用好、管好财政资金。逐步过渡到人大经工委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联网,做到从指标、计划查询,申请令、支付令查询到计划结余和指标结余查询等笔笔财政资金的来龙去脉,人大都一清二楚。

加强专项资金审查监督。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各类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大多是规范的,对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有不少资金的分配和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分配上由行政领导个人说了算,缺乏集体研究,有的对执行情况缺乏监督管理,资金分配出去后落实到位没有,使用效果怎样,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实践中探索,逐步深入,我们认为对这部分资金的审查监督,将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因为其占支出预算的份额大,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挥作用大,目前还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今年我们准备选择几个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专项资金。了解有关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情况,促进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总的来讲,财政预算监督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做到财政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解决好财政监督工作中的“人治”问题,软化问题,操作性问题,科学性问题,才能真正提高预算监督的质量和水平,为民当好家、管好财,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

第3篇: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思考

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思考

郭志强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决算进行审查、批准,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越来越重视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新的成效。但是客观地讲,当前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目前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编制方面

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在预算中的集中体现。它明确反映一个财政年度内政府的工作重点以及财政部门的工作任务,是指导财政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目前的预算编制还不适应加强监督的要求,存在以下问题。

1、预算内容不完整。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性资金存在着预算内外之分,财政预算只对预算内资金的分配产生作用,大量预算外资金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这些资金成为预算内不准搞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各级人大难以对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预算外资金也往往成为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经济源头。部门掌握的预算外资金有的甚至成为部门“小金库”。

2、预算编制时间短。目前从本级预算编制到人大表决通过,一般只有六个月左右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财政部门很难拿出完整、准确的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包括本级各部门预算,上解上级、上级补助、下级上解、补助下级等),因而本级政府预算内容粗略、不具体、不准确,预算质量不高,影响到人大对预算的审批。从总预算的编制来看,自国务院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到下一年度1月1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级总预算草案并报财政部,一般只有2-4个月时间,期间需经历五级政府层层下达、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预算、汇总下一级总预算、同级政府审定、报上一级政府审核并听取意见等环节。实际上很难做到由基层编制汇总,而是层层代编预算。

3、预算编制不够细化。目前政府向人大报告的总预算和本级预算草案是按功能分类的收支总帐,一般只列到大类,在本级总预算中,补助下级支出数通常只是一个大数。从预算编制的内容来看,编制项目不细,预算报表所列的科目级次太少,所列内容太粗,每个科目数额太大,透明度太低。人大代表在审议预算报告时看到的一般是20多个“类级”收支总数,而具体体现其使用的300多个“款级”、500多个“项级”的财政资金,则完全由政府主导支配,人大无法接触明细数字,甚至连一些部门究竟有多少编制、需多少经费都无从知晓。代表只知道教育要用多少钱、医疗要用多少钱,却不知道它们分别要花在哪里。面对这些没有收支明细表及其详细说明的数字,代表既看不出每笔收入来源是否合理、可靠,也看不出重大建设项目有多少,更谈不上审查这些项目是否合理、预算是否科学,更无法审查这些支出是否能带来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而难以对预算草案进行深入的审查,“魔鬼在细节当中”,预算不细化,人大审查监督就难以落到实处。

(二)预算审批方面

我国宪法确立了各级人大预算审批制度,预算法明确了各级人大预算审批的范围和重点。目前,人大预算审批在审查时间、审批程序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1、预算审查时间短。一是初审时间短。按照现行预算法规定,人大的相关部门在人代会一个月前开始初审预算。在一个月时间内,要审查所有预算,从目前各级人大尤其是地方人大配备的人员来看,无法做到实质性审查。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地方在一个月前很难完整地提供预算草案详细情况。初审时看到的预算草案,许多内容都只列了项目,没有数字,大多是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的一些设想,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二是大会审查时间短。目前预算草案提交各级人大的时间都比较晚,一般在人代会召开时,预算草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才正式印发代表。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代表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阅读预算草案。人代会上,代表审查预算的时间长短,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从实际操作情况看,通常只有半天时间。而且,从2005年开始,财政预算在人代会上只作书面报告,在这样短的时间里,要保质保量审议规模庞大、内容繁杂的预算草案,实际操作很困难。

2、审批程序不完备。预算审批程序的完备与否,直接影响着审批的质量。我国人大目前审批预算一般有两道程序:审查程序和表决程序。从审查程序来看,一般是大会上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向代表们报告新年度预算草案的基本内容和为实现预算所采取的措施,然后由代表分组讨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一般较为分散,有可能采纳,也有可能不采纳,没有一个较为完备的审议意见处理程序。从表决程序来看,目前我国人大预算表决方式实行的是综合审批,一次性表决通过。即,所有的预算收支全部集中在一件预算审批提案中由人大代表投票通过。这种做法虽然简化了预算审批程序,但是,预算草案局部的不合理将影响整体的效果。如果这种不合理的局部内容得以通过,自然会损害下一年度预算执行效果。倘若整个预算草案都被否决,同样会影响下一年度预算执行,导致人大代表一般不行使预算否决权。如果要求就所有的方案要么全部赞成,要么全部反对,对人大代表而言,确实难以取舍;对整个社会而言,也承受着过大的不必要的风险。

(三)预算执行监督方面

监督预算执行是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在预算执行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预算约束力不强。目前,各级人代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追加较多,预算约束力不强。其主要原因:一是在提交人代会审查批准的本级支出预算中,只有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支出,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没有编入年初预算,这些资金在执行中追加;二是人代会审查批准的本级预算只是大数,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资金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项目上,作为保留预算,在执行中由主管部门追加到具体使用的部门和项目。这就使得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包括部门预算)是一个数,到常委会审查决算时,是另外一个数。

2、对重点资金监督乏力。一是预留资金(保留预算)。预留资金的存在,一方面使基层部门每年都盯着上级各部门的预留资金,造成“跑部钱进”,加大了资金使用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基层各部门把执行中争取到上级追加资金当作额外资金,在上报项目时没有经过认真论证,常常是草率立项,使得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损失浪费严重;而且,这些资金的使用也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引发腐败问题。二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目前切块由部门管理和使用的专项资金项目繁多,各类专项资金形成的历史时期跨度较大,原因复杂且政出多门。存在部门年初预算未全部落实到具体项目,造成资金滞留闲置,影响使用效益;补助地方项目标准不明确,项目过多过细、安排不完全符合相关政策目标要求等问题。三是超收收入。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收入预算时,指标经常被压低,执行下来,收入超收较多。目前,超收收入安排支出未报人大审批,超收收入的大量存在及使用上的不规范,一方面反映政府预算编制质量不高、准确性差,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人大批准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

3、预算透明度不高。多年来,通过报刊公布的政府预算,一般就只有几个收支大类的数据,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和非专业的人大代表,就是财政预算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弄清楚也是比较困难的。这远未达到预算公开的要求。有的甚至还将预算草案列为机密文件,会后收回。预算的透明度不高,是财政活动中一系列浪费、失误、低效等现象存在的重要诱因。审计部门每年都审计出大量问题,这与预算的不公开透明有着直接的联系。

(四)审计监督方面

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型审计体制,这种体制的好处在于,它建立的时候比较迅速,很快就能开展工作,方便服务于政府中心工作;审计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都在政府的掌控之内,政府能支持审计工作很快展开;审计提出的改进建议容易落实。但这种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责还不够。按规定,预算审计报告要向人大提供,人大也是审计机关的服务对象,但在现行审计制度下,审计机关要把审计结果首先报告给政府,在得到政府同意后,才能对外披露。披露什么、如何披露往往都不是审计机关自己所能决定的。提交给人大的审计报告已经不是第一手的审计结果。第二,人大与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就难免出现审计机关既要为监督者服务,又要受被监督者直接领导的矛盾。第三,由于人大不能直接行使审计监督权,只能把审计作为一个间接的外部监督机制去监督财政预算,这样人大对财政预算监督就缺乏实质性直接介入的途径和手段,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就打了折扣。

(五)人大自身的监督能力方面

尽管部分地方人大已成立了预算审查监督机构,但总体上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力量仍然十分薄弱。从已经成立预算工委的全国人大和部分省级人大的人员配备情况看,全国人大预工委也就20多人,省级一般只有几个人。省以下的预算审查监督日常工作,大多数仍由财经委承担。市、县人大财经工委一般都只有几个人,难以具备提前介入和初审的能力。从各级人大代表构成来看,代表来自社会各阶层,其中不乏精通财政的专业人员。但就总体而言,目前,人大预算监督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还需要加强,以增强人大监督的能力。

二、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对策建议

中央提出,要“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改进预算编制

1、按照预算完整性原则,将所有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需要建立在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的基础之上。只有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在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预算体系的前提下,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才能谈得上对政府收支的监督。按照预算的完整性原则,各级政府分别编制统

一、全面的财政预算,充分反映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的全貌,既为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提供完备的数据资料,以利于政府控制、调节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流向和流量,完善财政的分配、调节与监督职能,又便于人大代表和全体纳税人监督政府的理财活动,防止政府部门出现各种经济浪费和腐败现象。

2、增加预算编制时间,编制滚动预算。政府预算规范和安排着财政活动,直接体现着政府的政策意向,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运作状况的好坏,因而必须预先进行周密地计划。目前,我国每年都是在预算年度开始后,才完成政府预算的法律程序。严格地说此前是在没有“预算”的状态下开展财政活动的。而西方的政府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就必须制订完毕,否则政府无权开展财政活动。安排充足的预算编制时间,是细化预算的前提,是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的重要条件,同时也为新年度正式启动预算执行奠定坚实的基础。从国外情况来看,许多国家的预算编制要经过10个月到1年的时间,短的也有半年。借鉴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应以法律的形式将我国预算编制提前半年至一年,并规定各级人代会每年的召开时间自下而上逐级推迟,从根本上解决代编预算的问题。作为一项过渡措施,当前可采取的办法是,本级预算草案在新的预算年度开始前未获得批准的,由本级政府编制临时预算草案,并在新预算年度开始前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预算草案经人代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为使社会各项事业前后的发展在预算中得到较好的衔接,应按标准周期编制滚动预算。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已经存在,但未有与之相结合的财政五年概算。五年概算的安排,主要是考虑一些长期立法,如义务教育法、科技进步法、农业法和社会保障及相关法定支出的要求,同时又要考虑一些跨年度发展项目。在五年概算基础上形成年度预算纲要。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最初编制时,往前作3-5年的预算安排,之后每次编制时都往前滚一年,并调整原预算中所剩2-4年的预测内容和财力安排的内容。这种滚动预算能体现瞻前顾后、综合平衡的要求。

3、完善预算编制方法,规范预算编制程序。一是采用科学的方法测算预算收支,提高预算的准确性。运用“标准收入测算法”编制收入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编制支出预算。二是规范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在延长预算编制时间的基础上,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三上三下”程序。“一上”,5月底前各单位报送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部门预算基础信息;“一下”,6月底前,财政向部门下达预算编报限额;“二上”,7月底前,部门编制完整的建议预算草案上报财政部门;“二下”,10月底前,财政部门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三上”,11月10日前,部门向财政部门反馈修改、完善的预算安排意见;“三下”,本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后,财政部门和一级主管部门分别在规定时间内批复部门和下级单位预算。目前已有部分省市采用“三上三下”的程序,并且效果不错。

(二)完善预算审批

预算审批程序是保障和规范预算审批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应对我国人大预算审查程序作以下三方面的完善。

1、健全人大初审程序。

第一,提前介入预算编制。为确保预算审查机构提前介入预算编制过程,可以通过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人大代表,参加同级党委、政府召开的经济工作和财税工作会议等形式介入,收集各种信息资料,了解预算编制情况,掌握预算草案的基本内容和重点,并就完善预算编制和报送内容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

第二,规范和加强人大预算工作机构对预算草案的预审工作。由于人代会上审查预算时间有限,人大预算工作机构在人代会前加强预算草案预审工作十分重要。目前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机构和组织建设,可以成立专家咨询小组或预审工作小组,邀请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骨干以及专家顾问参加预审工作。四川省人大2009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人大代表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制度,请省人大代表提前参与预算的预审工作,得到代表充分肯定。预审可以采取延伸审查,对较大的项目可以调阅其审批手续、可行性报告等资料。对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也可请财政预算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财政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

第三,预算初审要把依靠人大代表放在重要的位置。一要提前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寄送代表,请他们提出意见;二要根据情况适时组织代表对某些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座谈、专题视察或调研,使代表深入了解掌握各方面的情况。三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尽量在常委会上安排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以弥补人代会审议时间短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既要参加常委会审议,又要参加人代会审议,每年还要审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比较了解,应安排充分的时间组织集中审议,将需要修改完善的重要内容力争解决在人代会之前。同时,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大代表,部分还是人代会主席团成员,能够将常委会一些比较集中的审议意见带入人代会和主席团会议,保证预算草案初审和人代会审议的连续性。

第四,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内容的初步审查,应抓住重点。一是预算口径的一致性。初审预算草案及其报告,应同政府、计划报告结合起来;二是预算收支的平衡性。要重点审查收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平衡性,防止赤字预算;三是预算保障措施的可行性。要着重分析预算收入的来源及其增减预测是否可靠,预算支出的安排重点是否适当,实施预算的措施是否有利于强化预算单位的自我制约机制。初步审查意见,特别是建议对预算草案中不合法或不合理要求修改的内容,应当连同预算编制部门最后形成的预算草案,在人代会一个月前发给代表。对于初审意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明确答复,不采纳的要说明理由,一并提交代表大会,作为代表审查预算草案的参考。

2、健全人代会审查程序。

第一,强化人代会上的预算专题审议。为提高预算审查的针对性、实效性,有必要在大会期间组织召开预算专题审议会,由各代表团推荐一名代表,代表本团参加专题审议会。会前,参会代表要认真阅读财政报告、预算草案等有关文件,收集本团代表的意见,作好发言准备,为代表深入审查预算创造条件。四川、广东、河北、安徽等省近年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完善的基础上,可以将预算专题审议作为人代会一项法定程序固定下来,以强化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建议预算恢复口头报告,且应附有更多的书面和口头说明,以进一步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确保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预算的知情权和决定权。

第二,建立和完善代表审议意见的反馈制度。对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的预算审议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代表反馈,并作为一项制度。规定政府就代表审议意见向大会做出相应的说明(或提交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代表审议意见的基本态度,哪些意见目前暂不采纳及其原因,哪些意见可放到下年度预算或更长的时期内考虑,逐步解决等等,使代表心中有数,以进一步强化代表大会审议效力。在人代会正式投票表决前,预算编制部门要根据预算委员会的提议、人大代表的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

第三,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预算分项审批。根据开支的部门和性质将预算草案分解为若干个预算审批议案。预算编制部门分别就各个议案做出说明,预算委员会分别就各个议案提交初步审议报告和正式审议报告,人大代表对各个议案分别投票表决。这种审批方式虽然程序繁琐一些,但相比综合审批方式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可以减轻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遭到否决的严重后果的担心和顾虑,他们可以只对明显不合理的预算议案投反对票,而其余的议案则能顺利通过。同时,对某一项预算的否决,不仅会影响下一年该项预算执行,而且法律要求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这就增加预算编制部门的工作压力,督促其尽量优化预算草案,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通过这种分别对待的审批方式,不仅可以督促预算编制部门尽职尽责地优化预算编制,还有利于人大拓展预算审批监督的范围和深度。被否决的预算草案经预算编制部门修改后由预算委员会对预算修改的情况签署书面审查意见,由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由于预算草案编制的粗糙,以及人代会会期制度本身的原因,目前人大事实上很难判断预算支出的合理与否,预算的审批流于形式,即使实行预算分项审批,也不可能细致到每一个具体的项目。如果能够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一方面可以加大权力机关的预算职责,另一方面对明显不合理的预算开支也多了一条制约途径。考虑到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之间的平衡,特别是考虑到人大目前在预算信息方面的欠缺,以及政府缺乏相应的预算制衡权,为防止预算审批机关滥用权力,应对人大预算修正权进行限制。目前,广东、海南省人大已有这方面的实践。

3、简化预算审批程序,取消审议下级总预算。目前县级以上各级人代会除了审批本级预算外,还要审议下级总预算。审议不同于审批,经过审议的下级总预算并不能对下级预算审批和执行机关产生约束力。而且,上级人大审议的下级总预算所包含的信息并不准确。上级人大对并不准确的下级政府预算进行审议,又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极大地浪费了预算编制和审批部门尤其是预算编制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有损权力机关的威信和尊严。而且,审议下级总预算还存在一个问题:各级经本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汇总数与代编预算不一致,甚至差额还相当大,在考核执行情况时应以哪一种预算为准?两种预算若不一致(事实上两种预算通常都有较大的差异),在考核执行情况时就可能出现,地方各级实际已完成预算,而总预算未完成,或总预算完成而汇编预算未完成,造成了人大监督与预算实际执行相脱节的现象。

(三)加强人大预算执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力 经本级人代会批准预算的实现过程,称为预算执行。预算执行的主体是本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主体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1、严格预算调整。世界各国对预算调整,法律上有严格规定。我国预算收支内容的变动及项目的调整是否构成法定意义上的预算调整,关键之处在于是否需要履行向权力机关的报批手续。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超收收入安排支出、上级补助的财力比年初增加部分所安排的支出等重要的预算调整,未报人大审批,这是预算约束力不强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是与预算法规定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相违背。为增强预算的法律效力,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当对预算调整进行规范。首先,明确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的特殊性。在预算法中明确“预算审批通过以后,除非发生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的特别重要的事由,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调整”,即预算调整的理由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情况,如经济明显过热或衰退、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不协调等;另一类是紧急情况,如爆发战争、内乱、重大自然灾害等。针对不同原因设置相应不同的审批程序。其次,严格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个月前提交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报告。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半个月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预算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报告发给常委会委员。如果发生紧急情况,人大常委会“两月一会”制度的确无法适应需要,应规定紧急情况下批准预算调整的特别程序。可由主任会议原则批准,下一次常委会按正常程序追认。第三,规范预算变更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将预算调整之外的一切预算内容和项目的变动称之为预算变更,包括预备费动用、科目调剂、预算划转等,这些虽不需要权力机关审批,但在政府机关内部应该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四,超收收入当年一般不安排支出,作为净结余,第二年编制预算报人代会批准后再作支出。特殊情况下,若要安排当年支出,则按调整预算的程序报人大常委会审批。

2、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第一,加强对政府财税行为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制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财经规定、财经政策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因为这是导致预算变更的主要原因。加强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应建立重要财税政策(如财政体制调整,转移支付办法制定等)和重大支出行为的审查批准制度和备案制度,尤其是对一些可能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政府支出行为,应强化制约机制,杜绝政府的不规范行为。

第二,加强预算执行监督。一是依法执行备案审查制度。人大的监督首先要解决知情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向人大常委会报送有关预算的规章制度、转移支付、部门预决算、汇总预算等文件和资料。二是全面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在日常工作中,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要通过深入调研、听取工作汇报等方式了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督促其改进工作。三是开展对专项资金安排项目进行抽查。在调研中,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探索开展对基本建设、科技三项、农业开发等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项目进行随机抽查。通过抽查,发现预算管理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加强管理。这是提高预算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有效途径。四是对预算执行进行在线监督。目前四川省及部分市县,广东省及所有地级市,辽宁省,浙江的嘉兴市,河南的河原市、焦作市,福建的汕头市等人大都已开展预算执行在线监督,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四川省人大实施的在线监督,得到中央编译局、中央党校、北京大学有关专家的充分肯定,该项目还获得了2008年第9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入围奖。对这种成本低、效率高、成效好的监督方式,笔者认为可以在更大范围进行推广。

第三,预算执行监督中应突出四个重点。一是突出对预留资金的监督。督促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编制预算,逐步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除了预备费以外,逐步取消其他各种形式的没有法律依据的预留资金。二是突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对确需保留的专项资金,要明确使用范围和条件。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专项资金安排的详细情况报送人大常委会,人大要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三是突出对公共支出的监督。人大审查监督预算支出,要严格审查哪些符合公共支出范畴,哪些不符合公共支出范畴,符合的予以支持和保障,不符合的进行修改和调整,大力强化财政公共支出功能,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四是突出对超收收入的监督。严格实行超收收入使用的审批制度,即超收收入使用前,政府财政部门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3、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公共财政就是民主化、法制化的财政,这意味着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参与政府的财政决策过程,每一个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影响最终的集体结果。政府为实现职能所需的财政支出,为保证支出所需要强制征收的收入,都应代表公民的共同意志,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进行公共选择。政府的一切收入都要取之有道,须获得纳税人的同意并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执行;政府的每一笔支出都要公开透明,受纳税人及其代表机构的监督和约束。当前应做好几项具体工作:一是增加发给每个代表团的预算(包括部门预算)草案数量,力争达到每个代表人手一份。二是完善“预算草案计算机查询系统”,逐步将计算机终端延伸到代表团驻地直至每一位代表房间。三是取消预算草案上的“会后收回”,以便代表带回去有充足的时间作进一步的研究。四是向社会公布预算。从长远来看,还应公布预算总指导原则和功能预算,以便人大代表了解和研究讨论;公布细化到一定程度的部门预算,以便人大代表对照监督;公布历史数据和对比情况;公布面向纳税人的预算解释性文件和预算执行中期报告等。所有此类文件均应免费提供,也可在互联网上查询。可喜的是,2009年3月20日,财政部首次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了当年中央财政收支预算表、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表以及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表。2009年10月22日,广州市财政局首次在其网站公布了当年市本级114个单位的部门预算,这是全国首次在网上公开部门预算,因其前所未有的具体化、精细化程度,引起了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赢得了广泛赞誉。

(四)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审计部门依靠强大的专业审计力量,通过财政审计和延伸到各部门、各单位的专业审计,能够彻底摸清各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查出具体问题。因此,人大要大力支持和督促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和行政审计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督促政府审计机关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扩大审计覆盖面,提高审计质量。支持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及绩效审计,并要求将审计结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进一步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进一步推动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制度的完善,力争使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都对社会公告。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动态监督,跟踪督促整改。

(五)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

建立人大专门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辅助人大行使权力,不仅是制度方面的配套需要,更是弥补我国人大代表预算专业知识缺陷的现实需要。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虽然名额分配充分考虑政治上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是,作为立法机构和经济决策机构,需要高度的业务能力和相关的制度配套才能够正常运行。预算的审批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审查批准预算不仅需要政治立场和觉悟,而且更需要精通预算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就总体而言,我国人大代表在这些方面的业务素质是参差不齐的,目前部分还停留在凭着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而对政府预算直接举手通过的阶段,缺乏对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根据宪法和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在繁忙而短暂的会期中既要进行政治和经济决策,又要从事各种立法,还要履行预算审批职责,在我国人大会议制度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专门机构的辅助,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很可能陷入表面化。

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中设立预算委员会,协助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预算审批权、预算调整审批权和决算审批权。预算委员会职责是,利用预算信息管理系统,审查各预算部门收支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委员会可以建立专门小组,与预算支出的各个部门相对应,负责对该部门收支预算的专门审查。(作者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第4篇: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计划

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一年多来,我区人大常委会深化学习认识,积极探索实践,从强化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性、规范性、公开性和参与性四方面入手,努力将《监督法》中有关预算监督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

一、提高对预算审查监督意义的认识,强化预算监督的重要性。

结合党的报告和全国“两会”精神的领会贯彻,常委会坚持深入学习《监督法》,切实深化了对人大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重要性认识。

(一)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步骤。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的监督。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督促政府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和作用,也正是推进民主政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我国的预算审查监督不同于西方议会的监督体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督模式。在西方国家,议会制约政府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在财政预算上设卡。而在我国,人大对政府的财政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更是支持和促进,必须从这个意义上来提升依法监督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二)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

《监督法》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审查监督单列一章,并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监督作了专门的规定,十分明确地列出了人大常委会必须审查的重点内容,充分凸现了预算审查监督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性。学习贯彻《监督法》,就是要抓住这一人大对政府工作监督的“牛鼻子”,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坚持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预算监督管理工作,理直气壮地督促政府有效解决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政府的行政行为始终朝着坚持依法、规范、有序的方向前进,维护人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是推进公共财政建设的重要课题。

党的提出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等任务。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有利于推进政府采取措施,确保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科学决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加强预算审查监督,也有利于促进财政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和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的作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调整支出结构,统筹资金,促进教科文卫、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事业和工作的加快发展,促进和谐城区的加快构建。

二、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制度程序,强化预算监督的规范性。

《监督法》不仅明确列出预算审查的重点内容,同时对有关审查监督的程序也作出了明晰的规定。按照这些要求,我区人大常委会在完善和规范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制度、程序和途径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坚持和完善原有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

《监督法》出台之前,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预算法》,但《预算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已远远跟不上实际需要,因此我区人大常委会较早就先后制定通过了《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和《关于强化部门预算和重点项目资金审查监督的实施意见》,以制度的形式规范对财政预算的监督管理。实践证明,上述两个办法和意见的制定和实施,从制度上拓展了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覆盖面。《监督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学习对照,也感到这些制度是与法的精神实质相符合的。一年多来,我们继续在监督工作中加以实施,并根据法定要求和形势的发展,不断进行充实和完善,使之更具操作性。

(二)规范和细化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程序。

《监督法》从时间安排和编制执行等方面都对预算审查监督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为人大常委会的具体预算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区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这些程序,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预算审查监督,努力实现预算的全过程监督。

一是提前介入预算编制。每年在预算草案编制前,常委会相关工委及时深入财税部门,了解预算草案编制的进度、影响本级财政收入的增减因素、财政支出安排的合理要求等有关情况;积极参与由财政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绩效评估工作;并站在较全面客观和冷静超脱的角度,提前提出意见建议。

二是突出重点开展经常性监督。如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和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两个文件规定,每年对区财政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方案进行审议批准,并要求超收收入更多地向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建设倾斜。又如从去年起,常委会每季度听取区政府领导关于本区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通过了解前一季度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业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能级提升等相关情况,及时把握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的关系,从而更具针对性地对财政预算收支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并积极建言献策。

三是认真做好跟踪监督。对常委会通过审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会后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积极做好跟踪调研和督办。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重点问题,敦促政府及财政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方案,限时改进工作。对一些特定问题,适时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检查,帮助政府分析问题、研究对策,规范政府及财政部门预算行为,不断提高预算管理的工作水平。同时,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要求政府按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整改结果。

(三)开拓和创新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举措。

在继承和坚持原有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的基础上,常委会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预算监督工作的新途径,积极创造预算监督新举措。

首先是明确清晰的预算监督范围和重点。为使有限的公共财政资金发挥更大效益,常委会根据区情实际,注重将预算监督的视角转到重点工程项目,重点选择资金需求量大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侧重在预算绩效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以点带面,督促区财政和建设部门严格预算管理,加快建立长效机制,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和实效性。为改变多年以来大量预算外资金游离于人大审查批准范围之外的状况,保持预算监督的完整性,这两年,依据《监督法》的要求,常委会进一步规范了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逐步加强对非税收入、国有资产经营、国有土地出让金等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力度,改善了预算内外资金“两本账”、“两张皮”的状况。针对近年来街道财力快速增长,现代化社区建设等支出比重日益加大的特点,常委会及时督促区政府于去年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街道财政支出的范围和标准。

其次是创新联手互动的监督模式。预算审查监督若只是停留于账面数字,难免流于形式。为改变这一状况,常委会积极探索联手互动的监督模式,通过常委会不同工作委员会之间的联手互动,将预算审查监督从账面延伸到对具体项目的实地踏勘,变抽象为具体、变无形为有形、聚分散为合力,使预算监督做到感性认识与理性思考相结合,进一步增强了监督的深度。

再次是探索和谐顺畅的沟通和监督机制。常委会更多地注重寓监督与支持之中的工作原则和方法,努力探索与政府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和互动合力,并取得初步成效。《监督法》出台后,区财政局对其中涉及财政的内容逐条进行认真学习和对照,并主动就财政决算、调整预算、执行报告和预算公开等工作提出了调整完善的贯彻意见。又如每年年初,区人大财经工委及时将常委会年度预算监督的重点工作与取审计局沟通,借助审计部门的专业力量来深化预算监督工作。从去年开始,常委会年终都要听取审计部门对由人大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的汇总情况报告,促进这些部门领导不断增强人大意识和依法当家理财、严格部门预算管理的自觉性。

三、提高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透明度,强化预算监督的公开性。

公开性原则是《监督法》的显著特点之一。在《监督法》中多次提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向全社会公开,尤其是第二十条中关于“常务委员会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把政府编制预算和人大监督预算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不仅增加了政府编制、执行预算的责任感、压力感,也增强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责任感,解决了以往预算编制执行只是少数人知晓的尴尬现象。根据这一规定,我区人大常委在强化预算监督的公开性方面,从以下环节入手,努力增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透明度。

(一)监督项目的公开与征询。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在年初常委会工作要点通过之后,常委会办公室将全年度包括财政预算监督审查所有监督工作项目均在区级报刊和人大网站上公开,征询公众意见。今年常委会公开的监督项目包括科技创新资金安排到位及使用效益情况、落实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情况、部门预算申报后的评估审议和财政重大项目评估、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等。工作中,常委会还结合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监督项目,如今年新增了国有资产经营预决算等项目,使预算监督更具针对性。

(二)资金总量与来源的及时通报。为保障预算信息的知情权,常委会通过每季度的经济运行分析通报,在人大和政府之间搭建起公开、透明而且正常运转的定期信息交换平台。在“迎世博”重大工程建设、旧住房综合改造等事关全局和民生工作的通报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也会及时将所需公共资金的预算编制、运行和管理的详情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汇报,让政府的“钱柜子”更透明,使人大能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此外,常委会还要求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并建立起对口联系单位档案库,定期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这些资料到相关代表邮箱中,有效地强化了人大对预算的动态监督,增强了预算执行的透明度。

(三)人代会审议的会前沟通。多年来,人代会预算报告看不清、看不懂一直是干扰人大代表履职的一个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公共财政的透明度,使代表们能更全面地了解预算收支情况,更好地监督公共财力的使用,常委会要求政府逐年增强提交人代会审查的报告或附表的透明度。最初向人代会详细报告部门预算的单位只占所有一级预算部门的4%,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去年这个数字已经扩大至50%。今年的人代会上,100%的一级预算单位都提交了部门预算,并在预算报告附表备注栏中详细列出用途说明,便于代表审议。今年人代会前,区人大常委会还组织财政局领导专门向财经工委委员、各代表大组组长介绍了预算草案报告起草和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和重点内容,便于他们在本组代表会议审议期间提出异议时及时作出解释说明,有效改观了以往人代会预算报告因看不懂而难以审查的状况。

(四)审议意见与监督效果的社会公布。本着依法、及时的原则,在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预算报告之后,都注意充分发挥各种公开载体的作用,借助会刊、简报、报纸、电视、网站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区域内的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审议意见和监督结果,并适时向全社会公布,进一步增强了预算审查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五)部门预算执行信息的及时公开。在自身履行预算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常委会还积极敦促相关部门在网上公开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信息。如在区人大常委会连续十年对区教育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查的基础上,区教育局进一步推进了教育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公开性,将系统内所有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在徐汇政务网站上公开,并将其下属的二级预算单位执行预算信息在徐汇教育网站上发布,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的监督,也为政府部门进一步打造“阳光财政”树立了典范。

四、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监督中的作用,强化预算监督的参与性。

党的提出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环节上也同样不能忽视公众的话语权。公共财政资金用于提供公共服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出发点必须来自于群众,提高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必须问计于代表。在学习贯彻《监督法》,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注意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特别是发挥那些工作在财政金融系统、具有专业知识、敢于发表意见的代表的优势,为本区的预算执行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真知灼见。

(一)视察调研活动的双向选择。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通过后,立即将全年工作项目细化列表,征询每位代表的参与意向。特别是针对与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有关的视察调研活动,相关工委在细化年度工作目标的基础上,排出工作重点和具体时间安排表,发放给工委委员和部分来自财经系统的代表,听取意见,让委员和代表对常委会全年工作心中有数,便于早作准备。通过双向选择,将常委会邀请代表参加与代表主动参与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激发起代表参与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代表领衔监督课题调研。鼓励代表积极参与专项调研工作,是本届区人大常委会贯彻《监督法》,推进监督工作的一大特色。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常委会根据代表们的参与意愿,结合代表的专业特长,明确每个调研课题的领衔人,落实责任。去年,我区共组织21位代表领衔常委会调研课题,围绕财政对科技创新投入的使用效益、非税收入收缴分离、村民养老保险等内容开展调研。这些领衔代表都能认真履职,安排出时间深度参与,亲自撰写调研报告,并在常委会和主任会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提出奠定基础。如财经工委组织委员赴财政局了解非税收入收缴分离改革情况后,针对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撰写了关于本区非税收入收缴分离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向主任会议作了专题汇报。为主任会议提出建设性意见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双月座谈的知情互动。今年我区人大常委会创设了人大代表双月座谈会制度,根据《监督法》的精神和要求,第一次双月座谈会安排区发改委向代表们通报关于本区“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进展情况,让代表看到公共财政资金的流向、发挥的作用和尚需进一步倾斜的方面,并就财力进一步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社会救助、公共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方面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专题审议本区“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提前作了准备。六月份的第二次双月座谈会,将进一步围绕财政资金如何更有效地保障民生改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建设向代表传递信息,并征询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5篇:人大常委会财经委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主要做法汇报

河南伊川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提高监督质量

加强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权力的重要体现,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元月国家颁布实行的《预算法》、2002年颁布实施的《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2007年颁布实施的《监督法》,都是我们开展预算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特别是《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的六项重点内容,明确了预算审查监督的原则、内容、形式和程序。如何贯彻落实预算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伊川县人大常委会近年来进行一些探索和尝试。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从抓制度建设入手,规范预算监督程序

我们在实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时发现,这些法律法规对预算审查监督都做出了规定,但由于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实际操作不好掌握,审查监督各环节工作难以做到位。为改变这种状况,从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起,就把制定《伊川县预算监督办法》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由财经委负责《办法》的起草工作。财经委经过近两个月的调研考察,结合伊川实际工作情况,就财政预算的编制、初步审查、审查与批准、执行与监督、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与批准等方面的具体做法草拟了办法草案。之后,反复征求县政府及财税、审计等工作部门的意见,后报经县委同意,在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办法》经过几年来的实施,改变了之前财政部门预算、决算报告不及时,平时报告执行情况不认真,审计报告不全面等现象,对促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规范预算行为和减少预算追加的随意性,进而实现依法理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从抓预算初步审查入手,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每年人代会举行时,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才正式印发代表,在会期短、内容多、任务重的情况下,代表们很难对内容复杂、名目繁多、专业性强的预算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审议,因此,人大常委会的初审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搞好初审工作,几年来我们探索了一条初审工作机制。在每年人代会召开之前,一是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广泛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征求预算执行单位意见,采用科学的方法测算预算收支,准确预测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预算编制切合实际;二是要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在预算编制前向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使预算编制能更好地贯彻人大的要求;三是严把预算初审关,针对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初审意见,向主任会议汇报,提出审查意见,政府及财政部门根据主任会议意见调整预算草案,切实提高了预算初审的效力。人代会召开期间,我们积极为代表审议财政预算做好服务工作,组织财政、审计等负责人深入到各代表团,充分听取和收集各代表团和代表的意见,对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在此基础上起草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印发代表,供代表们审议时参考。在编制2009年财政预算时,政府及财政部门计划按6%的增幅预测当年财政收入,我们根据对当年金融危机对县域经济的影响、财税收入形势的分析预测,提出预算收入目标过高,依据不充分,年底目标难以实现的意见,并及时将意见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要求,财政预算要切合实际,增幅应安排在2%左右为宜。政府及财政部门及时调整目标,当年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财政预算收入计划增幅为2%,一年下来,当年全县财政收入的实际下降2.4%,其中一般预算收入增长2.4%。县政府及财政部门的同志们说,人大的工作真是脚踏实地,为县财政预算把了个好关。

三、从强化预算执行的监督入手,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财政预算草案一经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必须严肃组织实施。为了保证预算的认真执行,维护人大决议的严肃性,人代会批准财政预算后,我们就对预算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一是坚持月月看报表,定期不定期听取财政部门的汇报,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县政府及财政部门协调解决,确保财政收支的健康运行;二是每年八月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上年度财政决算和本年度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报告前,我们深入到财政、税务、计划、农业、教育、社会保障及部分重点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写出审查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会后,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认真进行整理和归纳,以审议意见形式及时反馈给县政府,在县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同时要求就整改落实情况在三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并在县电视台上进行公告;三是密切关注财税收入进度,坚持每年10月召开财税收入分析座谈会,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及原因,紧盯目标,制定措施,冲刺第四季度,确保全年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四是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凡需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予以实施;五是加强对政府预算预备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政府每年年底前都须将预备费的使用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作详尽的说明;六是严格控制财政预算的追加,经主任会议研究,对单笔追加金额在10-200万元的,报人大常委会备案,超过200万元的,要报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批准。去年至今,先后对县政府提出的《关于成立伊川县金财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并将配套资金列入2009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关于成立伊川县金利投资有限公司并将注册资本金列入2009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关于成立伊川县集聚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并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2009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关于拨付县检察院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专项资金的报告》、《关于将伊川电力集团总公司电解铝储备贴息资金纳入2009年财政预算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将2007—2008年度县城供暖所欠煤款列入2009年度财政预算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伊川县人民医院高层病房楼项目资本金和回购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审议龙鼎公司年产60万吨铝箔项目前期工作融资的议案》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批准了这些报告和议案。

四、从抓审计监督入手,强化决算审查监督力度

加强审计监督,不仅在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是现行体制下人大加强决算审查监督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们注重把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每年都把同级审和延伸审计作为监督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年初听取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计划安排;平时帮助审计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大胆揭露问题,同时还要求审计部门开展一些对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债务、社保资金等专项审计活动。在常委会听取同级审工作报告后,要求县政府及审计部门,对审计出的问题分门别类,属于个性问题及预算执行单位的问题,要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对属于体制和机制上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积极向上级反映,并结合我县实际,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走出审而又现的怪圈。为加大审计力度,帮助审计部门解决问题处理不到位、审计决定难落实等问题,今年我们同审计部门的领导一同赴外地考察学习,开拓思路,完善制度,有力地支持了审计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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