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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法医司法鉴定委托书

法医司法鉴定委托书

1、尸体检验:死因和死亡性质鉴定,疾病及其与死因的关系,损伤的性质和程度鉴定,医疗纠纷死因鉴定等,法医司法鉴定委托书。

2、活体检验:鉴定损伤程度、伤残评定及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生育功能情况等。

3、亲子鉴定与个人识别:运用DNA分析技术进行亲子鉴定和个人识别,主要涉及强奸案、拐卖儿童、遗产继承、移民、失散家庭成员认定、交通事故、计划生育非婚生子亲权鉴定等民事、刑事案件。

4、毒化检验: 常见无机、有机、生物毒和常见毒品的定性定量分析鉴定。

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执业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主要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是面向社会服务的权威性司法鉴定部门,所做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重要诉讼证据使用。

本机构住所位于汕头市锦龙路春泽庄中区10栋乙1座首层103房,机构负责人陈名校,本所配备从事鉴定业务必须的全套仪器设备,拥有六位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资深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

本鉴定机构与其它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司法鉴定《法医司法鉴定委托书》。

本所目前开展以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项目:

一.损伤程度鉴定,包括重伤、轻伤、轻微伤鉴定;

二.伤残程度评定,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意外事故、打架斗殴等所致伤残程度评定;

三.伤病关系鉴定,包括疾并损伤参与度或因果关系鉴定;

四.诈并诈伤鉴定;

五.医疗纠纷鉴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

七.活体年龄鉴定;

八.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九.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十.后续医疗费评定;

十一.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十二.误工时限,营养时限及费用评定;

十三.治疗时限评定;

十四.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十五.其他符合法医临床业务范围的鉴定。

委托本所鉴定,委托方需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单位委托的须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民个人委托的,需交验身份证明。同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充分,委托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本所根据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我所将与委托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委托方需按照本所经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用。本所受理后将在法定期限内做出鉴定结论。

本所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守则开展工作,鉴定业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鉴定结论不受当事人特定要求的约束,鉴定结果不一定对委托人有利,敬请留意。

委托方不得要求或者暗示本所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不得干扰鉴定人工作,不得向鉴定人提出无理要求,不得故意扰乱鉴定秩序,否则,本所可以拒绝或中止鉴定。情节严重的,将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本所规定鉴定人不得与委托方或有关当事人进行与鉴定无关的任何接触交往,不得接受委托方或有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好处。欢迎委托方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如有违规请致电投诉,电话:88842918。

第2篇: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由山东省司法厅注册管理,省千佛山医院依法设立,是省内唯一一家以临床医学鉴定为主要业务的省级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鉴定、法医临床学伤残程度鉴定、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功能,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据省千佛山医院院长孙洪军介绍,中心依托省千佛山医院大型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优势资源平台,通过了司-法-部“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和法医临床伤残程度”机构能力验证,主要承担全省十七市公、检、法、司等机关送检的各类案件的司法鉴定;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委托,对劳动能力、民事纠纷、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检验和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揭牌仪式在千佛山医院举行。副省长郭兆信,副省长王随莲,省司法厅厅长程辉,省卫生厅厅长包文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静,济南市司法局局长毛华铭,以及来自全省十七地市的卫生局局长与相关单位代表等出席了揭牌仪式。

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由山东省司法厅注册管理,山东省千佛山医院依法设立,是省内唯一一家以临床医学鉴定为主要业务的省级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鉴定、法医临床学伤残程度鉴定、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功能。

据了解,中心依托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大型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优势资源平台,通过了司-法-部“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和法医临床伤残程度”机构能力验证。目前一期注册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包括死亡原因、死亡方式鉴定、致伤致死物认定、组织学检验等;法医临床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包括损伤程度、伤病关系、损伤时间等;法医临床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包括伤残程度、伤病关系、损伤时间、误工营养期限、后续治疗、劳动能力、医疗合理性;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主要承担全省十七地市公、检、法、司等机关送检的各类案件的司法鉴定。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委托,对劳动能力、民事纠纷、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检验和技术鉴定。

11月21日,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揭牌仪式在省千佛山医院举行。副省长郭兆信、王随莲出席。

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由山东省司法厅注册管理,省千佛山医院依法设立,是省内唯一一家以临床医学鉴定为主要业务的省级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和死亡方式鉴定、法医临床学伤残程度鉴定、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功能。据省千佛山医院院长孙洪军介绍,中心依托省千佛山医院大型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优势资源平台,通过了司-法-部“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和法医临床伤残程度”机构能力验证,主要承担全省十七市公、检、法、司等机关送检的各类案件的司法鉴定;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委托,对劳动能力、民事纠纷、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检验和技术鉴定。

第3篇:法医门诊司法鉴定流程

司法鉴定流程

一、委托方书面提出鉴定申请。

二、鉴定所进一步了解情况并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受理后委托方与鉴定所签订>。

四、委托方提交所需鉴定出材料。

五、委托方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交鉴定费用。

六、鉴定所按照委托方约定组织实施鉴定。

七、鉴定结束后,通知委托方结清鉴定费。

八、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

九、鉴定所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方。

第4篇:法医病理学考试题司法鉴定(推荐)

法医病理学考试题(黑龙江省司法厅转岗培训用)

2011-10-12

一、单选题20题 20分

1、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肌肉是什么颜色?( ) A:樱红色 B:暗红色 C:褐色 D:暗红色

2、有一人中毒后尖叫一声倒地死亡,可能为何物中毒?( ) A:有机磷类 B:氰化物 C:吗啡 D:重金属类

3、硬膜外出血多由外伤引起,常发生在哪个部位?( ) A:冲击部位 B:远隔部位 C:相对部位 D:对冲部位

4、玫瑰齿可见于( )死者的牙齿。

A:猝死 B:窒息死 C:冻死 D:电击死

5、从尸体征象上确证生前溺水死亡的有力证据是?( ) A:尸斑浅淡 B:两上臂、大腿内侧出现鸡皮疙瘩 C:手足部出现表皮脱落 D:口鼻孔蕈形泡沫

6、机械性窒息尸体内部改变不包括? ( )

A: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 B:内部器官淤点性出血 C:肺萎陷 D:脾贫血。

7、根据冠状动脉内膜增厚并向管腔突出程度,Ⅱ级管腔狭窄程度多少? A:25%以下;B:25%~50%;C:51%~75%;D:75%以上。

8、有机磷农药中毒死亡尸体胃内可闻及何种气味?( ) A:苦杏仁 B:鱼腥味 C:蒜臭味 D:一氧化碳味

9、用手指按压尸斑,尸斑暂时消失,解除压力后,尸斑短时间重新出现,此为尸斑发展过程中的哪期?( )

A:坠积期 B:扩散期 C:浸润期

10、伤者背部有两条相距很近的长10cm的平行皮下出血,其间皮肤呈苍白色,此伤可能是( )造成的。

1 A:拳脚 B;砖头 C:棍棒 D:锐器

11、早期尸体现象通常是指死后多少时间内出现的尸体现象?( )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72小时

12、人溺水后由于大脑缺氧,反射功能丧失,大量溺液进入深部呼吸道,发生惊厥性呼吸运动,出现瞳孔散大,大小便失禁,此期为( )? A:前驱期 B:呼吸困难期 C:惊厥期 D:呼吸停止期

13、人体挫伤后,由于血红蛋白分解发生于局部皮下出血处,如出血处组织切片中可见含铁血黄素,一般是伤后 ( )天以上。

A:1-3天 B:3-6天 C:6-9天 D:9-14天

14、人体枪弹伤射击距离没有下列哪种?( )

A:接触射击 B:贴近距离射击 C:近距离射击 D:远距离射击

15、尸斑的颜色可以帮助( )。

A:判断死亡时间 B:确证死亡 C:判断死因 D:判断尸体是否移动过

16、脊柱损伤的机制多为( )。

A:直接暴力 B:间接暴力 C:旋转暴力

17、从尸体征象上确证生前烧死的有力证据没有以下哪一项? A:尸斑暗红色 B:睫毛征候

C:气道炭末沉着 D:胃内可见炭末

18、生前冻死较为特殊的改变是( )。

A:四肢屈曲 B:尸斑鲜红 C:胃粘膜出血 D:皮肤呈鸡皮状

19、确诊脑死亡的指征不包括( )。 A:无反射 B:无自动呼吸 C:昏迷状态 D:出现平直脑电图

20、机械性窒息的外表尸体征象不包括? ( )

2 A:颜面部淤血发绀; B:淤点性出血; C:尸斑显著出现较早; D:尸冷快;

二、多选题10题 10分

1、根据致伤物运动方向及其作用机理的不同,可将擦伤分为?( ) A:抓痕 B:擦痕 C:撞痕 D:压擦痕。

2、硬膜外热血肿的特点有: ( )

A:血肿范围较大 B;颅骨外板有烧焦 C:血肿呈砖红色 D:血肿内无脂肪无蜂窝状

3、挤压综合征的判定:( )

A:有长时间受重物挤压史,或有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史

B:少尿或无尿,尿中出现肌红蛋白 C:高血钾,心电出现异常QRS波及高耸的T波 D:血沉增快

4、继发性脑损伤包括?( )

A:循环障碍继发脑内水肿、出血、血栓形成、脑积液等 B:脑疝形成 C:感染 D:脑外伤后遗症

5、烧死的尸体内部征象有:( )

A:呼吸道有烟灰碳末附着 B:血液内含有碳氧血红蛋白 C:颅内热血肿 D:眼睑外侧有“鹅爪状”外形

6、脑挫伤按形成机理不同可分为:( )

A:脑挫裂伤 B:冲击伤 C:颅内血肿 D:对冲伤

7、枪弹射出口的一般特点是:( )

A:射出口边缘组织外翻 B:射出口中央有圆形组织缺损 C:射出口中央无组织缺损 D:创口周围无火药附加物

8、缢死的机理为:( )

A:压迫呼吸道 B:压迫颈部血管 C:压迫食管 D:刺激迷走神经

9、毒物进入机体的途径主要包括?( )

A:口服 B:注射 C:吸入 D:粘膜吸收 E:皮肤吸收

10、法医文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A:调查笔录 B:尸体或活体检查记录 C:鉴定书 D:证明书 E:病例及各种检验报告

三、判断题10题 10分

1、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和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涉及人身伤亡问题的一门应用科学。( )

2、法医学研究对象包括书证审查,凡是与犯罪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文件、符号、图表等材料进行检验和审查。( )

3、鉴定人出庭时宣读鉴定结论后,应回答法官提出的所有问题。( )

4、脑死亡的诊断标准:脑昏迷不可逆转,对刺激完全无反应,无反射,平线脑电图,有自主性呼吸。( )

5、尸僵出现时间和顺序,一般死后先在全身各大关节出现,随后在下颌关节及颈部肌群相继出现。( )

6、慢性硬脑膜下出血常因脑皮质通向静脉窦的桥静脉撕裂所致,早期出血量少而不发生症状,常在伤后三周以上由于血肿血液量的增加达一定量后才出现明显的症状与体征。( )

7、木质类棍棒中空性皮肤出血少见,金属类棍棒中空性皮肤出血较多见。

8、运动状态的头颅突然转为静止状态。常在受力点发生较重的减速运动脑损伤。( )

9、青壮年猝死综合症多见于男性青壮年,发育营养良好,既往体健;多在睡眠中死亡,死前有鼾声或惊叫,通常无说明死因的器质性病变。( )

10、勒死常见舌骨大角、甲状软骨上角骨折,缢死常见甲状软骨,环状软骨纵向骨折。( )

四、问答题:20分

(一)、人为因素对尸体的损害有哪些?(5分)

1.抢救:胸外心脏按摩和人工呼吸可造成肋骨或胸骨骨折、器官的破裂,偶见引起胸腔和腹腔内大量出血,须与生前损伤相鉴别。有时也可引起肺、骨髓或肝组织的脂肪栓塞,或使肺动脉内栓塞的血栓被压碎或移位。因此,尸检时应保留右心腔及肺动脉内的可疑碎块作切片

4 镜检,确定为血栓成分。

2.搬运:濒死期急救或死后变动体位可使胃内容物反流和进入呼吸道,常被误诊为胃内容物吸入而窒息致死。

3.解剖:尸体检验操作时也可致人为损害现象。主要有:①开颅时可使原有生前骨折线延长;②开颅可引起颅中凹的颅底线性骨折;③取出颈部器官时用力过猛常可引起舌骨的人为骨折;④尸检操作导致舌骨体与舌骨大角之间的骨性连接松动,误认为舌骨骨折。此外,由于尸体所处环境或搬运时,也可造成颈椎骨折、损伤等。

(二)、什么是挤压伤综合征及常见原因?(5分)

1.定义:遭受挤压的人在挤压解除后,全身微循环障碍,肾小球滤过率降低,肾小管阻塞,变性、坏死,出现肌红蛋白管型和急性肾功能衰竭为主要特征的临床症候群。

2.原因:肢体受挤压、肢体血管损伤,重度烧伤、肢体外伤后处理不当(如包扎过紧,止血带使用时间过长)等。

(三)、高坠伤的基本特点(5分)

1、体表损伤较轻,内部损伤重。

2、损伤常较广泛,多发生复合性骨折,内部器官破裂。

3、多处损伤均是由一次性暴力所形成。

4、损伤分布有一定的特征性。

5、多发性肋骨骨折或四肢长骨骨折,甚至肢体横断,为一般人力用工具打击难以形成或不可能形成的。

(四)、弥漫性轴索损伤的病变特点? (5分)

头部受到外伤作用后发生的,主要弥漫分布于脑白质、以轴索损伤为主要改变的一种原发性脑实质的损伤。在交通事故中最常见,其次为高坠伤,再次见于头部打击伤。为一种常见的重型脑损伤。可立即导致持续性昏迷,并伴有脑干受压为主的病征。

五、案例分析题40分

案例1.(20分)

案情摘要:患者李某(男,54岁,汉族)去年4月20日10时20分入某大医院,于当日11时左右行心脏支架手术(术后曾使用抗凝剂),做心脏造影,术后回抢救室。输液进行中,患者仍感胸腹后背痛,食水未进,症状无缓解。21日6时许行心脏造影,12时左右行心脏第三次造影,22日中午行心包穿刺术,后经抢救无效,于22日3点半左右死亡。

5 尸表情况: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暗红色,量中等,指压不褪色。颅型正常。花白发,发长10cm。眼睑未见水肿。双眼睑结膜苍白,球结膜轻度黄染,未见出血点。角膜中度混浊,双侧瞳孔尚可透视,等大、同圆,瞳孔直径均为0.5cm。口唇中度紫绀。颈部未见异常。胸部双侧对称。心前区未见隆起。肋间隙未见增宽,触之未闻及骨擦音。左乳头下3.0cm处可见2处针痕,该处切开皮下可见7.0cm×4.0cm肌组织出血。右锁骨下可见3处针痕。腹部平坦。脐左侧可见2处针痕,脐右侧可见3处针痕。右下腹麦氏点可见6.5cm×0.7cm陈旧性手术疤痕。腰背部除尸斑外未见异常。脊柱生理弯曲。四肢对称,未见骨折。双手指甲重度紫绀。左肘窝可见4处注射针痕伴1.0cm×1.0cm皮下出血。左腕屈侧可见1处注射针痕。左手背可见1处注射针痕伴2.5cm×1.5cm皮下出血。左踝内侧可见2处注射针痕伴1.5cm×1.0cm、0.7cm×0.5cm两处皮下出血。右肘窝可见3.5cm×3.0cm、2.0cm×2.0cm两处皮下出血。右腕屈侧可见4处注射针痕。右手背可见3处注射针痕,未见出血。

解剖检验:胸腔双侧胸腔气胸试验均为阴性。双肺与胸壁未见粘连,胸廓内壁光滑。左侧胸腔内可见1300ml血液,右侧胸腔内可见160ml淡黄色液体。心包腔内可见50ml血液。心尖左前侧对应的心包处可见5.0cm×3.0cm出血区。腹腔大网膜平铺于肠管表面。腹腔内脏器位置未见异常,未见积液及积血。肝、脾、肾等脏器未见损伤。胆囊充盈,被膜完整,其内充满墨绿色胆汁成分,未见结石。小网膜囊内未见出血及渗出。

心脏体积大于死者手拳,重量453g。心外膜可见广泛灰白色粗糙膜状物包裹,大部分可剥离,左、右心室前壁膜状物大部分已与心外膜分离,心外膜未见明显出血点。各心腔未见明显扩张。左、右心室壁及室间隔肌肉厚度分别为1.6cm、0.5cm、1.7cm。各瓣膜未见异常,二尖瓣、三尖瓣、主动脉瓣和肺动脉瓣周径分别为10.5cm、13.0cm、7.5cm和8.0cm。左心室后壁可见11.0cm×8.0cm范围内的心肌壁内出血、心肌切面呈多处片状暗红色改变。左心室前壁近心尖处心外膜可见一处直径0.2cm的针刺样创口,其周围可见少量凝血块附着,该创口切面未见明显贯通迹象、创口向下深约0.3cm的区域呈暗红色改变。 冠状动脉可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明显狭窄: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主干管腔均狭窄达Ⅲ~Ⅳ级。左旋支距左主干开口3.0cm处可见一长1.5cm支架,管腔通畅。

左肺稍萎陷,表面光滑。右肺饱满、湿润,表面光滑,灰黑色,质稍韧。双肺表面未见破裂口和出血。各肺叶之间未见粘连。切面暗红色,可见暗红色血性泡沫样液体由切面溢出。气管、支气管内未见异常分泌物及异物堵塞。肺门淋巴结未见肿大。

肝脏表面光滑,质地中等,暗红色偏黄。切面未见局灶性病变,含血量较多。脾脏被膜皱缩,皱褶清晰,质脆。切面暗红色,含血量不多。左、右肾重量分别为194g、161g。被膜

6 易剥离。切面皮、髓质境界清楚,髓质暗红色,含血量多。肾盂粘膜光滑。胰腺质地软,淡黄色,未见明显出血及坏死。胃内可见少量胃液。余未见异常。头皮表面未见损伤。医患双方均同意不开颅。

组织学检验:

心肌部分区域心外膜表面可见纤维素渗出,心外膜脂肪组织内可见局灶性出血伴少量散在炎细胞浸润。心肌纤维排列、走行未见明显异常,横纹不清,大部分心肌细胞肥大,可见多处心肌瘢痕灶形成,部分区域心肌细胞凝固性坏死伴出血和少量以中性粒细胞为主的炎细胞浸润。心肌间质疏松水肿、血管扩张充血,部分区域心肌纤维间可见大量红细胞和少量炎细胞浸润。心内膜未见异常。冠状动脉管腔狭窄,管壁内膜增厚,增厚区可见较多纤维组织增生、脂质沉积、胆固醇结晶、少量淋巴细胞和钙盐沉着。管壁周围可见少量散在淋巴细胞浸润。穿刺处心包间质可见大量红细胞和少量中性粒细胞为主的炎细胞浸润。

肺间质血管及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充血,大部分肺泡腔内可见大量粉染水肿液和少量脱落的肺泡上皮细胞。部分肺泡扩张。局部肺泡萎陷,含气量少。肺门间质偶见少量散在红细胞。肺内偶见纤维化灶伴较多炭末沉着。

肝小叶轮廓尚可,肝窦扩张、淤血。肝细胞索排列整齐,广泛性小叶中央区肝细胞坏死、空泡变性伴出血和少量炎细胞浸润。汇管区血管扩张充血,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脾窦含血量不多,窦组织细胞未见明显增生。淋巴滤泡体积小,生发中心不明显。肾脏自溶。皮质内少量肾小球纤维化,间质可见局灶性出血。髓质血管含血量不多。集合管内偶见蛋白管型。肾上腺自溶。皮质偶见小出血灶,髓质偶见小灶性淋巴细胞浸润。余未见异常。胰腺自溶,被膜和小叶间间质可见少量红细胞,小叶内可见较多小灶性出血,未见明显脂肪坏死和炎细胞浸润。胃粘膜自溶,固有层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大、小肠粘膜轻度自溶,固有层偶见少量散在淋巴细胞浸润。余未见明显异常。胆囊自溶。 要求制作法医病理学鉴定书:

1、论述分析李某的死亡原因和机制?

2、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案例2.(20分)

案情摘要:某年4月30日11时30分,在香坊区石某驾驶大型客车沿哈平路由南向北

7 行驶至哈平路一门前时,遇到刘某(女,72岁)驾驶自行车由南向西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住院治疗后于次年2月7日死亡。死者住院治疗期间曾进行过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后;气管插管术。病历记载:右侧颞顶部头皮下血肿,颅底骨折,双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广泛脑挫裂伤,脑疝,蝶窦、右侧筛窦积液。

尸表情况:

女性老年尸体。身长149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暗红色,量少,指压不褪色。尸僵已缓解。未见尸体腐败现象。

左、右颞部分别可见去骨瓣减压术后形成的大小为5.0cm×3.0cm、8.0cm×5.0cm的头皮凹陷,右颞部凹陷区边缘可见长27cm的弧形陈旧性手术切口,已愈合。左枕部6.0cm×4.5cm范围内的头皮瘢痕形成。睑、球结膜苍白,未见出血点。角膜重度混浊,双侧瞳孔不可透视。鼻外形正常,鼻骨未见骨折,口鼻及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及异物。口唇轻度紫绀。颈部对称,气管居中。未见索沟及扼、勒痕迹。颈静脉未见怒张。颈静脉切迹上方2.0cm处可见一直径为0.8cm的气管切开口。颈部淋巴结及甲状腺未见肿大。胸部双侧对称。心前区未见隆起。肋间隙未见增宽,触之未闻及骨擦音。腹部平坦。未见陈旧性手术疤痕。右侧腰部下端在12cm×8cm的范围内可见散在出血点,余未见异常。脊柱生理弯曲。四肢对称,未见骨折。双手指甲苍白。

解剖检验:

左肺上叶背侧、下叶前侧及右肺上叶前部与胸壁粘连。心包与心外膜未见粘连,心包腔内可见少量淡黄色心包液。腹腔大网膜平铺于肠管表面。腹腔内脏器位置未见异常,未见积液及积血。肝、脾、肾等脏器未见损伤。小网膜囊内未见出血及渗出。肠管未见粘连,阑尾未见异常。

心脏体积与死者手拳相仿,重量295g。心外膜光滑,未见出血点。冠状动脉可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壁增厚,管腔狭窄:左前降支管腔狭窄达Ⅲ-Ⅳ级,右主干管腔狭窄达Ⅰ,其余各分支未见异常。各心腔未见明显扩张。左、右心室壁及室间隔肌肉厚度分别为1.2cm、0.4cm、1.2cm。各瓣膜未见异常,二尖瓣、三尖瓣、主动脉瓣和肺动脉瓣周径分别为9.0cm、6.0cm、12.0cm和6.5cm。心肌切面未见局灶性病变。

双肺饱满、湿润,苍白色。各肺叶间未见明显粘连。切面暗红色,可见暗红色血性泡沫样液体由切面溢出。左肺下叶质韧。气管、支气管内可见少量褐色分泌物,未见异物堵塞。 8 肺门淋巴结未见肿大。

肝脏表面光滑,质地中等,暗红色。切面未见局灶性病变,含血量较多。脾脏重量121g。被膜紧张,皱褶尚存,质脆。切面暗红色,含血量较多。左、右肾体积分别为11.0cm×7.0cm×3.0cm、12.0cm×7.0cm×3.0cm,重量分别为115g、121g。被膜易剥离。切面皮、髓质境界清楚,髓质苍白色,含血量不多。肾盂粘膜光滑。肾上腺未见异常。胰腺质地软,淡黄色,未见出血及坏死。胃内可见150ml褐色液体。余未见异常。

左、右颞部凹陷区内可见大小分别为6.5cm×3.5cm、7.5cm×7.0cm的颅骨缺失,分别伴大小为7.0cm×4.0cm和7.0cm×6.0cm的硬脑膜缺如。硬膜外、硬膜下及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左、右额叶分别可见大小为1.5cm×1.0cm×2.0cm、3.0cm×2.5cm×4.0cm的脑组织软化,左、右颞部凹陷区内分别可见大小为4.5cm×2cm ×7.0cm和6.0cm×3.0cm ×8.5cm的脑组织软化,右顶叶、右枕叶分别可见大小为2.0cm×1.5cm×1.5cm和3.0cm×2.5cm×4.0cm的脑组织软化。脑室未见扩张,脑脊液澄清。小脑、脑干未见异常。

组织学检验:

心外膜内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冠状动脉管腔狭窄,管壁内膜增厚,增厚区可见较多纤维组织增生、脂质沉积、胆固醇结晶、少量钙盐沉着、少量红细胞和少量淋巴细胞浸润,管壁周围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心肌纤维排列、走行未见明显异常,横纹不清,部分心肌细胞肥大,可见少量小灶性心肌瘢痕形成。心肌间质疏松水肿、血管扩张充血,局部可见少量红细胞,未见炎细胞浸润。心内膜未见异常。

肺间质血管及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充血,大部分肺泡腔内可见较多粉染水肿液、纤维素和少量脱落的上皮细胞,局部肺泡腔内可见较多红细胞,少数肺泡腔内可见以中性粒细胞为主的炎细胞浸润。部分肺泡扩张、断裂,融合形成较大的含气囊腔。肺内可见多处以细支气管为中心的局灶性炎性病变,细支气管腔及其周围的肺泡腔内可见较多中性粒细胞渗出,管壁周围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肺门小支气管及其周围肺泡腔内可见较多中性粒细胞渗出。

肝小叶轮廓尚可,中央静脉及肝窦扩张、淤血。肝细胞索排列尚可,肝细胞未见明显异常。汇管区血管扩张充血,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脾窦淤血,窦组织细胞未见明显增生。淋巴滤泡体积小,生发中心不明显。肾脏局部被膜下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偶见肾小球纤维化。近曲小管上皮细胞自溶,肾小管内偶见蛋白管型。髓质血管扩张、充血。肾上腺髓质内偶见小灶性出血,余未见异常。胰腺自溶,小叶间和小叶内偶见小灶性出血,未见坏死及炎细胞浸润。胃粘膜轻度自溶,余未见异常。小肠、大肠粘膜自溶,固有层可见少量灶性淋

9 巴细胞浸润。

脑蛛网膜下腔间隙增宽,血管充血,局部可见少量红细胞和淋巴细胞浸润。脑实质血管充血,血管周围间隙增宽,部分血管周围可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少量较大动脉管壁内膜增厚,增厚区可见较多纤维组织增生和脂质沉积,部分细小动脉玻璃样变性。脑实质内可见片状坏死灶,坏死区神经组织疏松,神经细胞大部分坏死,胶质细胞增生,可见少量新生的毛细血管和成纤维细胞,脑内偶见小灶性出血。神经细胞肿胀,尼氏小体消失。小脑实质内可见少量淀粉样小体。脑桥局部可见片状软化灶。 要求制作法医病理学鉴定书:

1、论述分析刘某的死亡原因和机制?

2、死因分析及病变间的关系如何?

第5篇:第八章法医病理司法鉴定

第八章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

本章重点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法医病理鉴定的概念、主要任务、检验对象、鉴定工和程序和鉴定方法,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制作要求以及法医病鉴定意见的表述方法和评价要求。

本章学习要求:

学习本章内容,应当熟悉法医病理鉴定的检验对象和主要工作任务;掌握法医病理鉴定实施程序、鉴定方法;了解法医病理检材送检及保存要求。掌握法医病理鉴定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熟悉法医病理鉴定意见的表述方法。 学时:2小时

第一节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概述

一、法医病理鉴定的概念

法医病理学是应用病理学及其他医学、自然科学等理论与技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死亡原因、方式和发展规律及其检验鉴定的一门应用科学。

其研究范围包括:

1、死亡与死亡学说。

2、尸体变化及现象。

3、各种暴力因素引起的死亡。

4、非暴力性死亡尸体(猝死及其发生机制)。

5、涉及医疗纠纷死亡的尸体。

6、涉及事故造成的中毒、伤亡或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

7、吸毒死亡的尸体。

8、实施人工流产或非法堕胎死亡的尸体。

9、其他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伤亡人群。

法医病理鉴定是指法医病理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相关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对诉讼过程中有关伤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并作出科学结论的过程,其目的是运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性和非暴力性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的推断和确定,最终为审理暴力性案件提供医学证据。

在实际工作中,法医病理鉴定人是应用医学知识和理论来解释和论证个案中的死亡过程和机制。

二、法医病理鉴定的任务

在实践中,法医病理鉴定的任务主要是通过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和个人识别等,阐明死亡是否涉及违法事件或帮助分清导致死亡的因素。同时,还应证实或揭露隐藏在“正常死亡”中的虚假行为;区别暴力性死亡或非暴力性死亡;研究各种暴力所引起的损伤或窒息的形态学改变及其特征;推断和认定致伤工具,判明不同的凶器致伤的程度;鉴别死前和死后伤;区分损伤与疾病、损伤与中毒、中毒与疾病之间关系;区分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对尸体的破坏;研究在不同环境下,尸体组织器官结构的改变和体液中化学成分的变化等。

上述问题的鉴定不仅涉及诉讼和裁定,还关系到劳保待遇以及医源性损伤和医疗纠纷等问题的处理。

由于法医病理鉴定主要为诉讼活动服务,有时根据委托要求,还需要对致伤方式、损伤经历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有时根据诉讼需要,还要依据尸检所见并结合现场勘查和调查,确定死亡当时的情况。

三、法医病理鉴定的检验对象

法医病理鉴定的检验对象主要是尸体,通过对尸体的研究获取医学证据,查清案件的真相。有时亦须对离体的器官组织进行检验。

四、法医病理鉴定的主要程序

在不同的类型的案件、不同诉讼阶段中决定委托鉴定的主体有所不同。如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法医病理鉴定分别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的委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病理鉴定:

1、暴力性死亡尸体;

2、各种灾害和交通事故死亡的尸体;

3、自杀死亡的尸体;

4、猝死或死因不明的尸体;

5、无名或无合法死亡证明书的尸体;

6、狱中死亡的尸体;

7、公安、司法机关监护下死亡的尸体;

8、电流、高温或低温引起死亡的尸体;

9、非法流产引起死亡的尸体;

10、断离尸体(碎尸);

11、恶劣工作环境引起中毒或疾病引起死亡的尸体;

12、涉及医疗纠纷或事故死亡的尸体;

13、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

14、毒品滥用引起死亡的尸体。

在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委托是法医病理鉴定的必经程序。不同案件类型、不同诉讼阶段决定委托鉴定的主体。鉴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并根据本鉴定机构的力量决定受理与否。法医病理鉴定需要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的,应通知公安、司法机关派人到场并要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或盖章;如通知不到场的,可根据委托要求在不影响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的条件下进行,但需要把此情况记录在案。司法鉴定人在做各项检验、鉴定时,应全面、严格、细致地进行技术操作,对鉴定过程中的每一项检验结果均应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拍照备案)。检查记录、实验记录等不能替代鉴定文书,鉴定、检验过程的有关记录应随档案存档。

五、法医病理鉴定的档案及标本管理

法医病理鉴定的档案包括委托书、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法医病理鉴定书、照片、底片、声像材料等,必要时应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病史及其他有关材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今法医病理学档案管理已应用电子计算机将资料建成数据库,并利用摄像机、照相机或扫描仪,将照片和病理切片图像等输入电子计算机保存。

法医病理学的标本包括器官大标本、石腊组织块、组织切片、电子显微镜标本等。《解剖尸体规则》第7条规定:“凡病理解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但应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如有损坏外形的必要时,应征得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同意。”法医尸体解剖后应保留必要的标本,以备有要求时出示或供重新鉴定。大体标本由于体积较大,除某些特殊案例必须留作证据外,多在解剖后放回尸体体腔内,保存到诉讼结束或保留5年。组织切片体积较小,可以大量长期保存。作为证据的标本必须妥善保管,不能毁坏或丢失。尸体解剖后不得将其他尸体的器官放入此次解剖尸体内,这在嫌疑为他杀者或存在纠纷的案件中尤为重要。

第二节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方法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方法包括现场勘查、法医学尸表检验、法医学尸体解剖、法医病理学的组织取材、固定、送检及证据保存、特殊类型尸体检查。

一、现场勘查

法医病理鉴定人现场勘查的任务是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观察发现尸体的现场情况及尸体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收集包括血痕、呕吐物、服剩的药物或毒物以及其他与死亡有关的物证,进行尸体外表检查和记录。

现场勘查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案时间、地点。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在场人及旁证人等。

2、案情经过。应记录提供案情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与死者的关系;目击者叙述的案件经过情况;死者临终前的情况及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因素;发现尸体的经过及尸体位置等。

3、现场情况。主要包括尸体所在环境情况的描述(注明是否原始现场),尸体在现场的状态、位置及其与周围物体的关系(应有准确的距离测量),尸体周围能说明案

情的物品情况(可疑的致伤物、电源、热源、痕迹、呕吐物、药瓶、注射器、饮料或食品容器等)。现场除尸体以外的有关物品,如药瓶、饮料或食物容器、衣袋内容物、尸体佩戴的装饰物等,均应由法医与公安、司法人员或家属共同清点列单,并共同签名,注明由何部门负责保管。

现场必须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和距离拍照,以显示尸体的情况及与尸体现周围物品的关系。

二、法医学尸表检验

在脱去衣服检查尸体之前,应仔细检查尸体的衣着情况。确定衣服上的撕裂口或其他破孔与尸体的损伤是否相符并记录所见。若衣服上有留有血迹、油漆等污物,则应规范提取备检。初检后即可解开衣扣、拉链及衣钩,脱去衣服,不能将衣服撕扯或铰断,记录并标记每一件衣服。为进一步检查,应将标记好的衣服妥善保存。

尸体外表检查应记录尸体的死后变化(即尸体现象)、尸体的特殊体位及形态变化、体表个人特征、体表附着物、体表血痕及损伤情况。头、颈、胸、腹、生殖器及四肢均需按顺序全面描述。如有多个损伤时应逐个用文字说明其大小、方向、与解剖学标志的关系以及损伤种类或程度。尸体在不同时间进行检查,应分别记录,分别照相。各次检验可能结果不同。

尸表检查的具体操作按照《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的规定进行。

三、法医学尸体解剖

尸体解剖是法医病理鉴定的基础。尸体解剖不仅包括系统的大体解剖,还应对器官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如需要,还应进行毒物分析、法医生物学、微生物学、尸体化学等检验。

尸体解剖的具体操作按照《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的规定进行。

法医病理尸体解剖时应按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化尸解。但因不同案件的要求不同,其操作程序可有区别。常用的解剖术式包括:直线切法、T字弧形切法、Y字形切开法、倒Y字型切开法等;尸体解剖程序主要分为:腹腔-盆腔-颈部-胸腔-颅腔,腹腔-盆腔-胸腔-颅腔颈部,颈部-胸腔-腹腔-盆腔-颅腔等。上述几种不同解剖术式和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尸解者可以灵活应用,以不破坏损伤和病变,有利于寻找致死原因和死亡机制、确定致死方式为原则。

尸体解剖记录是编写法医学鉴定书的依据。除体表检查所见外应注明解剖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解剖的步骤及所见体内情况可用事先拟定的备有空格的已成文的记录纸,按解剖所见逐项填入。

四、特殊类型尸体检查

(一) 无名尸体检查

无名尸体检查与法医学一般尸体检查方法基本相同,但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根据尸体现象推测死亡经过时间。

(2) 根据身长、发色、面部皱纹、牙齿萌出、生长情况及牙齿磨耗度,骨骼发育生长情况等推测死者年龄。

(3) 根据人体穿戴衣物、随身物品,手足、皮肤状态、指甲磨损情况,甲缝、甲沟及皮肤皱壁中污垢残留物的性状和特点,局部肌肉的发育状态,有无职业病特征等推测生前职业。

(4) 根据人外貌、五官特征,发式衣着特点,佩戴的装饰品的差异等特征推测生前居住地区。如南方农民常赤脚、足底皮肤厚、粗糙;风沙大的地区,面色黑;少数民族穿着打扮有民族特色;高氟地区有氟齿。

(5) 其他个人特征。检查死者容貌特征,如面颅、五官形状、皮肤特征,发型,胡须特征,牙齿情况,有无口腔疾病;全身有无痣、疤痕、纹身,色素沉着、瘢痕、肿瘤及其特征及分布,有无畸形、生理缺陷,体内有无异物,取血液进行

DNA分型,捺印死者指纹等,备做个人识别用。

(二) 碎尸检查

法医病理碎尸检验有种情况:(1)犯罪行为人杀人毁证将尸体离断或粉碎,隐藏丢弃,即所谓碎尸案。(2)意外灾害致肢体断离,如交通事故、飞机失事、爆炸、高层建筑灾害等。(3)动物对尸体的毁坏。(4)丢弃的手术截肢和解剖器官。 碎尸检查有意义的是碎尸案和意外灾害造成的支离断碎尸体。碎尸一般为无名尸体,检查除按无名尸体检查进行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详细调查案情及现场情况,注意排除非犯罪原因所致的肢体断离,对碎尸现场特点仔细检查,重点是包装物或容器,查记有无标记,号码、绳索、结扎及特征,进行拍照。

2、碎尸的个体识别除按无名尸体检查方法外,还应根据碎尸块形态特征及断端间的吻合程度,确定其部位;尸块是否属同一个体,应进行DNA鉴定。并判断身长、体重、发育营养、性别、年龄、血型、职业、个人特征等。

3、根据碎尸断端创面特点、性状、附着物、遗留物推测碎尸的方法、手段、作案工具等。

4、检查方法按一般法医学尸体检查常规,对碎尸各部位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组织学检查,以确定死亡原因。

5、根据尸体现象及其他检验,还要判明生前伤与死后伤。各尸块发现时间可能不同,各弃尸现场自然条件可能差别较大,尸块死后变化差别也较大。帮推测死亡和碎尸经过时要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

(三) 尸体发掘(开棺检验)

尸体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完全或对原鉴定有怀疑时,将已埋葬的尸体挖出进行检查,称为尸体发掘或称开棺检验。

尸体发掘及检验应按法律程序进行并应注意以下情况:

(1)死者生前健康状态、病史、死亡经过、尸体当时情况、埋葬时情况,衣着、装饰、时间、地点、深度,棺材质料、形状、厚度,周围环境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验重点及取材部位和数量。

(2)请参加埋葬人员及死者亲属参加,以确认埋葬地点和死者。

(3)尸体检查一般就地进行。怀疑外伤者着重检查头部、内部器官有无损伤、穿孔、破裂、出血、骨折;疑为窒息者详查颈部软组织、舌骨、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怀疑溺死者检查硅藻;疑为中毒者提取器官、组织块进行毒物检验并提取棺周泥土作对照检查;尸体软组织腐败消失时,查骨骼、牙齿、毛发有无损伤,并取材检验。

(4)从开始到结束每一过程均应照相并记录,如墓穴方位、外貌、墓碑、棺及尸体外貌,尸解发现等。

(5)结束工作前复查有无遗漏检查部位、检材、清点工具。

(四) 死胎及新生儿尸体检验

死胎及新生儿体征具有特异性,有些检验方法与成人不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案情调查及现场尸体检查了解婴儿母亲健康状况,婚姻、生育史、妊娠及分娩情况,出生时及生后情况,病史及死亡经过,查尸体包裹物及衣着情况。

2、根据肺和胃肠浮沉试验和肺组织学检查判定死、活产,死胎应查皮肤有无浸软表现,检查成熟度,判定月龄、确定性别。

3、根据肺扩张程度、新生儿黄疸程度、脐带变化等判断婴儿存活时间;根据尸体现象及其他检查判定死亡时间,尸体现象有时有助于死因分析。

4、注意调查和检查母体是否存在疾病、中毒、外伤等;若分娩时死亡应注意检查形成

宫内胎儿窒息的因素和征象,产程中有无产伤;分娩后死亡者应检查有无疾病、损伤、窒息,注意区别暴力死和非暴力死。

(五) 传染病尸体检查

由于传染病的传染特点及其对人类的危害性,故应引起法医工作者的高度重视,既要做好自身防护工作,也要防止传染他人。尸体解剖时,除应按常规进行检验外,要做好自身防护。

1、了解案情时要关注临床病史和个人生活史,分析是否可能患有传染病。

2、对任何疑为传染病死亡的尸体进行法医检验时,一定要做好有关防护准备工作。

3、尸检者应精通业务、技术熟练、动作轻柔,勿使液体、组织外溅、减少地面和空气污染,避免自身损伤;应尽量使用器械操作,减少不必要的身体接触。

(六) 群体性事故的尸体检验

群体性的重大事故,由于情况复查、伤亡人员多,给法医学尸体检验增加了检验难度和工作强度。检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群体性事故因伤亡人数多、工作量大,法医检验时要统一组织安排、分工合作。

2、尸检时,除按常规方法对各个尸体进行检验并进行个人识别外,还要将所收集的不同尸块按照解剖部位拼拢查对。若死亡人数多、尸块较小难以合拼时,应将不同尸块分别包装、编号存放,并绘简图标明发现地点,这对于飞机失事案件尤为重要。

3、采取检材、物证时除应注意收集与查明死因、死亡方式有关的检材、物证外,还应注意发现和收集与事故的性质有关的检材和物证。

五、法医病理学的组织取材、固定、送检及证据保存

一个完整系统的尸体解剖除了肉眼检查外,组织病理学检查应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原则上,每一例尸检的各个器官和重要组织,无论大体检查有无病变,都应取材备查。

组织病理学检材取材过程由两个步骤组成:尸体解剖时从器官上可能有病变或外伤处切下小的组织块,放入福尔马林中固定;从固定后组织块上再提取制片用的组织块,以适合于制片、染色的要求。

第三节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死因鉴定与死亡时间推断

死因是指直接或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即导致死亡发生的疾病、暴力或衰老等因素。死因分析、鉴定是法医病理学的核心,关系到当事人(死者或嫌疑人)的名誉,甚至罪与非罪的问题。

死因可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死因、诱因、联合死因等。

根本死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如晚期恶性肿瘤致死,冠心病心肌梗死致死等。

直接死因是指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如果根本死因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引起死亡的,则此死因既是根本死因,又是直接死因,也是唯一死因;若根本死因没有立即致死,而是由其继发的后果或合并症致死,则后者为直接死因。在法医学中常见的直接死因主要有感染、出血、栓塞、中毒、全身衰竭等。

辅助死因是根本死因以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这些疾病或损伤本身不足以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例如严重脂肪肝患者因酒精中毒死亡,则酒精中毒为根

本死因而脂肪肝为辅助死因。

诱因是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各种精神情绪因素、劳累过度、吸烟、外伤、大量饮酒、性交、过度饱食、饥饿、寒冷等,这些因素对健康人一般不会致命,但对某些重要器官有潜在性病变的人,却能诱发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

联合死因,又称合并死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因在同一案件中联合在一起共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病与病联合致死、病与暴力联合致死、暴力与暴力联合致死等。 暴力死如何得以实现,称为死亡方式。死亡方式的鉴定是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确定刑事侦查方向和审判中罪与非罪的重要证据,对民事调解、灾害赔偿同样也具有重要意义。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种: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不能确定的死亡方式、安乐死等。

死亡时间推断也是法医病理鉴定实际工作中常遇到的重要问题,对划定侦查范围、确定犯罪嫌疑人和排除嫌疑对象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医学上往往根据死亡后尸体变化发生规律推断死亡时间。依据尸体变化发生的先后及法医学实践的需求,将死亡时间推断按时候分为早期死亡时间推断、晚期(腐败)尸体死亡时间推断及白骨化尸体死亡时间推断三个阶段。

二、损伤时间推断

操作时间推断是法医病理鉴定中的主要事项之一,是运用形态学或其他检测技术推测损伤形成的时间,主要包括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别、伤后存活时间的推断。

三、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是指机体受到机械性暴力作用后使组织和器官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如打、踢、咬、刺、切、砍、射击、爆炸和交通损伤等。机械性损伤常可涉及违法犯罪活动或疑有违法犯罪行为,其发生率和死亡率皆高,是法医病理鉴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根据法医学的特点,机械性损伤按以下几个方面分类:

(1)按致伤物的种类,可将其分为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 (2)按死亡方式,可将其分为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等。 (3)按损伤发生时间,可将其分为生前伤、濒死伤和死后伤。

四、机械性窒息

机械性窒息是指因暴力作用引起的呼吸障碍所致的窒息。主要包括缢死,勒死、扼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窒息、捂死和闷死、哽死、性窒息、体位性窒息、溺死等。

五、高温与低温损伤

高温与低温所致的损伤与死亡属于特殊的外因性损伤和死亡,常被怀疑可能与其他死因合并存在,因此鉴定时需特别注意。一般高温损伤,包括中暑和中暑死、烧伤和烧死、烫伤和烫死;低温所致损伤主要是冻伤与冻死。

六、电流损伤

电流通过人体引起可感知的物理效应,称为电击。电流通过人体所引起皮肤及其他组织器官的损伤称为电损伤。因电流作用导致人体死亡称为电击死。 雷电属超高压直流电,故雷电损伤也属于电流损伤。

七、杀婴及虐待儿童死亡

杀婴是指非法用暴力手段,加害分娩过程中或娩出后不久的已具有生活能力的新生儿生命的犯罪行为。胎儿或新生儿因其本身的疾病或母亲的疾病或在分娩过程中遭受损伤而死亡属于自然死亡,不属于杀婴的范围。新生儿尸体的法医学鉴定,必须确定该婴儿是否新生儿、有无生活能力,活产还是死产、分娩后存活时间以及死亡原因。其中以有无生活能力和死亡原因最为重要。

虐待儿童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作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或)情感虐待、性

虐待、忽视以及对其进行经济性剥削。

八、猝死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猝死的最根本属性就是它的自然性(非暴力性)。判定猝死,必须排除暴力因素,因为猝死的根本原因在于潜在的、能致人死亡的、器质性的病理改变和生命器官的急性功能性障碍。同时猝死应具有死亡的急骤性、意外性和潜在性等特点。猝死常见的诱因有精神因素、外伤、冷热刺激、过度疲劳、暴饮暴食等。

猝死者因死亡突然且出人意外,易被疑为中毒或其他暴力性死亡,特别是案情复杂或疑有他杀嫌疑时,查明死亡原因显得尤为重要。鉴定时,应详细了解死者的既往史、家族史、死前的状态和死亡时间等;必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寻找有无他人遗留的痕迹,有无挣扎、搏斗迹象,有无血迹,有无嫌疑的中毒遗留物(包括药品、食物、呕吐物)等。

尸体解剖是判断猝死、查明死因的关键。大部分猝死通过解剖均可查获病变作为鉴定依据。因此必须全面、细致、系统地进行尸体解剖工作,并取材进行组织学检查。

九、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法医病理鉴定的主要任务之一。

医疗纠纷是指患方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与医方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纠纷和争议,要求追求医方责任和赔偿,而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非法行医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取得当地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生执业资格和营业许可证(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为了做好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非法行医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时,应注意:(1)尸体解剖前应向医患双方了解有关情况,同时听取双方对纠纷中提出问题的陈述,以明了尸体解剖的重点。(2)尸体解剖前要获得有关病历资料,查阅主要材料,核对双方的陈述及审查病历材料的可靠性,并复印其中重点部分以备查。(3)尸体解剖时要求双方代表见证尸体解剖全过程,以示公平、公开、公正。(4)尸体解剖时注意正确撮有鉴定价值的检材,并进行病理组织学、细菌学、免疫学、理化检验或毒物分析,必要时还应注意做相关的检查,如空气栓塞、肺动脉栓塞、气胸等。

第四节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 第五节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的评价

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

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

[20l0]法医病理XXX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湖南省岳阳市XXXXXX 委托鉴定事项:死亡原因及与外伤的关系 受理日期:2010年2月10日

鉴定材料:委托鉴定书1页,岳阳市XX医院病历复印件22页,岳阳市XX人民医院首次住院病历复印件19页、第二次住院病历复印件10页,湘雅XX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5页,岳阳市XX司法鉴定报告书复印件5页、尸体检验记录复印件3页,有关起诉书、民事诉状和答辩状6页,死者XXX的脑、心、肺、脾、肾等器官 鉴定日期:2010年2月10日 鉴定地点:XXXXXX 在场人员:XXXXXX

被鉴定人:XXX,男,52岁,湖南岳阳人

二、检案摘要

据送检材料综合:2009年2月6日,被鉴定人XXX在岳阳市洞庭湖大桥前路段驾驶三轮车时因车祸致伤头和腰部等处,伤后昏迷,醒后感头晕、头痛,被急送岳阳市XX医院住院治疗,次日转至岳阳市XX医院,住院1l6天后于6月2日出院。9月3日在湘雅XX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被鉴定为脑挫伤综合征;9月29日在岳阳市XX司法鉴定所被鉴定为轻伤(偏重)。2010年1月31日在家因突发头痛、右侧肢体活动乏力伴呕吐再次入住岳阳市XX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7日23时15分死亡。2月9日岳阳市XX司法鉴定所法医在当地进行尸检后,为查明死因及与外伤的关系,提取脑、心、肺、脾、肾等器官送我中心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

岳阳市XX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6507)载:因车祸致头痛、头晕、活动性渗血1小时伴短暂昏迷、呕吐2次急诊入院。患者因车祸致伤头部、胸腹、腰部及右小腿。当时有短暂昏迷史。醒后感头痛、头晕、恶心、呕吐2次。入院查体:T36.8℃,P92次/分,R18次/分,Bpl62/110mmHg;神清,急性痛苦病容,头顶部及右颞顶部分别可见长约5cm伤口,活动性出血,深达颅骨,伤口挫伤严重,局部可扪及血肿包块,颈部轻度抵抗感,右侧胸部平胸骨角水平压痛明显,胸部挤压征(+),全腹轻度压痛,脊柱胸腰段压痛,腰椎活动受限,右小腿后侧软组织肿胀、压痛。入院后予清创缝合、抗炎、护脑、脱水、心电监护等处理,当日仍呕吐较剧烈。经治疗,患者症状明显减轻,生命体征渐平稳。颅脑CT(7476号)报告:右侧环池内高密度影原因待查,

左侧颞顶部头皮血肿。X线检查(487号)报告:胸部平片未见异常,L1椎体稍变扁。出院诊断:(1)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头皮血肿,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

岳阳市XX人民医院(住院号865650)病历记录单记载:入、出院日期: 2009年2月7日、6月2日。入院诊断:(1)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2)胸12椎压缩性骨折,腰2横突骨折。患者因车祸致头部及腰部受伤后入院。查体:Bpl37/85mmHg,P90次/分,神清,精神差,头部伤口已缝合包扎,胸前区、上腹部、腰部疼痛明显。本院头部CT示: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外院X线片示:胸12压缩性骨折。入院后予完善相关检查,并给予护脑、促醒、抗炎、改善循环、营养神经及对症支持治疗。治疗中又因血压升高而予降压处理。经处理后,患者病情稳定。出院情况:一般情况可,诉偶有头晕、头痛。出院诊断:(1)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2)胸12椎压缩性骨折,腰2横突骨折;(3)继发性高血压;(4)陈旧性视网膜炎。2月20日常规脑电图监测(2 009022003号)报告:正常范围脑电图;经颅多普勒报告单(466号)报告:双侧MCA供血不足,VBA供血不足。住院病历记录单3月18日记载:患者近2天血压控制欠佳,心内科会诊考虑外伤性高血压。3月21日记载:患者仍诉头痛、头晕,较前未见明显好转,无呕吐、抽搐等症,精神差。3月17日会诊单载:患者因车祸于2月7日入院。近2天来测血压出现145/98mmhg、181/85 mmhg、170/93 mmhg,既往无高血压史。会诊意见:心内科考虑:症状性高血压,与外伤有关。处理:镇静、镇痛,对症支持(治疗)。9月24日X线检查报告单(162078号)载:T

12、L

1、L2横突骨折,建议进一步检查。

9月9日,湘雅XX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09]精鉴字第276号)记载:根据提供的材料悉,被鉴定人既往体健,无精神异常史,车祸前一直从事蔬菜生意。被鉴定人的家属反映,其外伤后出现生活自理能力差,吃饭需要督促,晚上易惊醒,记忆力差,常诉头晕头痛。检查时意识清晰,交谈接触被动,合作差,能理解医生问话意思,言语表达能力尚可。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力检查不合作,存在近似回答,记忆力稍减退。无明显的交流障碍。鉴定意见:根据材料及检查,被鉴定人XXX目前诊断为脑挫裂伤后综合征。

9月29日,岳阳市XX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司法鉴定报告书(XX司鉴 [2009]法临检字第388号)记载:检查情况:一般情况可,精神萎靡,少言寡语,自

诉经常头痛头昏,有时难以忍受,记忆力下降,逆行遗忘。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轻伤(偏重)。

岳阳市XX人民医院第二次住院病历(住院号888936)病程记录单2010年1月31日载:患者以“突起头痛、右侧肢体活动乏力6小时,加重2小时,伴呕吐”入院,1月30日18时左右,患者吃饭时突发右侧颞顶部剧烈头痛,呈持续性伴右侧肢体活动乏力,行走困难,在家未作处理。晚10时左右突发呕吐,呈喷射性,呕吐物为胃内容物;右侧肢体活动乏力进行性加重,站立困难,不能行走,有小便失禁,无头晕,四肢抽搐,急送我院。头部CT示:右顶叶出血。以“头痛待查入院"。既往史:2009年2月8日因车祸致头部受伤入院。2009年患“高血压病”,未规律服药。个人史:无烟酒等特殊嗜好,无毒物及疫水接触史。家族史:无特殊遗传病史。查体:T36.8℃,P82次/分,R19次/分,Bp209/104mmHg;昏睡状,双瞳孔等大,双眼球向左凝视,左侧鼻唇沟变浅,伸舌左偏,颈软,左侧肌张力低、肌力0级,左侧巴氏征阳性。呼吸音稍粗,心律齐。入院诊断:右顶叶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补充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肺部感染。cT扫描报告单1月30日报告(76630号):右顶叶出血;1月31日报告(76596号):右顶叶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2月2日X线检查报告(CP3098号):右中下肺及左下肺感染。2月8日死亡记录载:入院日期;1月31日零时20分,死亡日期:2月7日23时l 5分。患者入院后即告病危,请神经外科会诊建议手术治疗,家属表示要求内科治疗。1月31日复查CT示脑出血量明显增加,血常规示WBCl 3.3×1 09/L。2月2日胸片示右中下肺及左下肺感染。2月4日15时SPO2下降(85%左右波动)。2月7日病情再次加重,SP02下降至68%左右,Bp85/4 5mmHg;22时30分出现点头样呼吸,节律不规则,口唇发绀,22时45分呼吸停止,心跳微弱,抢救无效,于2月7日23时l5分宣告临床死亡。最后诊断:右顶叶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蛛网膜下腔出血,肺部感染。死亡原因:脑疝形成。

2010年2月9日,岳阳市XX司法鉴定所法医在岳阳市殡仪馆对其进行尸检。其尸体检验记录载:左顶枕部见愈合伤痕长3.5cm,后枕部见愈合伤痕2cm,头右顶部见愈合伤痕长0.6cm。右下、左下中切牙脱落。腹部明显凹陷。解剖见两肺呈黑色,胸腔内有液体约300ml,切开颅骨见右侧硬脑膜下有凝血,范围5.5×6.5cm大小。

三、检验过程

检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及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作业指导书》(TJFY/QM3-BL-5)进行。 (一)法医病理学检查

脑重1457g,大脑右颞叶7×1.5cm范围见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枕叶脑买质出血,大小为10.5cm×6cm×2.8cm;基底动脉轻度粥样硬化;镜下见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灶、片状出血,有的神经细胞变性坏死;有的血管旁漏出性出血,有的血管壁及血管旁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蛛网膜下腔淤血、出血,有的血管壁轻度增厚。

心重366g,左、右心室壁分别厚1.2cm和0.2cm,心腔内见较多的鸡脂样凝血块,各心腔及心瓣膜未见异常;心瓣膜周径:二尖瓣9.7cm,三尖瓣10.2cm,主动脉瓣5.8cm,肺动脉瓣7.6cm;冠状动脉检查:开口未见异常,左主干长1.2cm,左前降支见3级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右主支病变2级。镜下见心外膜点灶状出血,心肌纤维断裂,心肌间质淤血、点灶状出血、纤维结缔组织轻度增多;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内膜环形加,偏心性增厚,管腔狭窄约60%,右主支内膜轻度环形增厚,管腔狭窄约40%。左、右肺分别重603g和624g。表面和切面见较多的黑色炭末沉着,切面淤血,部分切面质实。镜下见肺重度淤血、水肿,伴灶性出血,有的部位的细小支气管及周围肺泡腔内见较多的中性粒细胞渗出,有的肺泡内可见脱落的肺泡上皮。

双肾重242.5g,表面未见异常,切面皮质厚度0.5cm。镜下见肾重度淤血,近曲小管上皮细胞自溶,有的部位的被膜下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脾重103g,表面未见异常,切面淤血;镜下见脾重度淤血,小动脉管壁轻度增厚。肾上腺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淤血,皮质上皮细胞内脂质脱失。胃大体观未见异常,镜下见胃粘膜自溶、粘膜下血管淤血。 (二)法医病理学诊断

1.大脑右颞、枕叶脑出血,神经细胞变性坏死,脑轻度淤血、水肿,蛛网膜下腔淤血、出血;

2.冠心病(心重366g,左前降支病变3级,右主支2级,心肌间质纤维结缔组织增多);

3.轻度支气管肺炎,肺重度淤血、水肿,伴灶性出血; 4.脾重度淤血,小动脉管壁轻度增厚; 5.肾重度淤血,近曲小管上皮细胞自溶, 6.胃淤血,粘膜自溶。

四、分析说明

1.根据对送检XXX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见右颞部蛛网膜下腔出血(7cm×1.5cm),大脑右颞叶、枕叶见10.5cm×6cm×2.8cm的脑出血:镜检见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灶、片状出血,有的神经细胞变性坏死;其它器官除见冠心病和轻度支气管肺炎外,未见明显病变。因此认为,死者符合大面积脑出血引起颅内高压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通过审核送检文证资料,2009年2月6日被鉴定人XXX因车祸致伤头部等处的外伤史明确,其伤后有昏迷,头顶部及右颞顶部均有约5cm长的伤口,深达颅骨,伤口处挫伤严重;医院诊断为“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胸12椎压缩性骨折,腰2横突骨折,继发性高血压”;说明其当时受伤较重。虽经住院治疗,但仍常有头晕头痛,精神萎靡,少言寡语,记忆力下降,生活自理能力差。9月9日被鉴定为脑挫裂伤后综合征;9月29日被鉴定为轻伤(偏重)。提示其伤后恢复不佳。 3.病理检查除见脾中央动脉管壁和大脑蛛网膜下腔有的管壁轻度增厚外,全身细小动脉管壁未见明显增厚和玻璃样变;脑组织检查未见动脉瘤和动静脉畸形,但在小血管壁及血管旁见少量淋巴细胞浸润,提示脑血管有一定的慢性炎症病变;联系其出血主要位于右颞部和颞顶部颞枕部脑组织,与当时头部受伤部位基本一致。伤后第一次入院检查血压为l62/110mmHg:次日在岳阳市第二医院血压为137/85mmHg;2010年1月3 0日1 8时左右,患者在家突发头痛、右侧肢体活动乏力,伴呕吐再次入院,查体:昏睡状,血压209/l 04mmHg;头部CT报告为右顶叶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在内科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是发生在因车祸受伤的一年后。说明其死亡系自发性脑出血所致,可能与高血压所致的脑血管破裂有关,但不能排除因车祸致脑组织和脑血管损伤的影响。因此,综合分析认为,XXX因脑出血致死与生前车祸所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五:鉴定意见

根据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案情、临床病例资料及死亡经过综合分析,认为XXX系因脑出血引起颅内高压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脑出血主要与高血压所致的自发性脑血管破裂有关,但与生前车祸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鉴定人:

XXX XXX 复核人:

XXX XXX

二○一○年四月七日

案例

(一):

2007年5月24日,XXX(男、58岁)在某饭馆吃饭,由于饭菜问题与饭馆伙计发生口角,随后二人发生相互拉扯动作,在此过程中,XXX突然倒地,意识丧失,急送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据公安人员调查:有人看见饭馆伙计用拳头击打XXX头部;饭馆伙计称二人只是相互轻微推搡,自己并无动手殴打对方;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是被饭馆伙计殴打致死,因家属发现死者头部有血肿,医院急诊记录也证明死者后枕部有头皮血肿。为查明死者死亡原因,xx市公安局委托我所对死者尸体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检验结果如下:

体表检验:死者后枕部可及片状头皮血肿,其余未见明显损伤痕迹。

内部检验:后枕部头皮血肿,枕骨无骨折,打开颅骨,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无出血,蛛网膜下腔无出血。颈部逐层暴露皮下及各深、浅肌群,未见出血等异常改变。胸腔内纵隔居中,胸腔内少量液体,左肺与胸壁粘连,气管及支气管内未见异物;打开心包,心包腔内少量淡黄色液体,心脏表面多量脂肪,心脏较死者拳头大。腹腔内脏器正常。

组织病理学检验:冠心病(冠状动脉Ⅲ级狭窄),高血压病,慢性肺炎,脑水肿,全身多脏器淤血。

毒物分析:未检出常规毒物,血液中乙醇浓度低于饮酒标准。

鉴定分析:(1)死者体表检验发现后枕部头皮血肿,但内部检验未见颅骨骨折、血肿形成及脑组织损伤表现,仅表现为脑水肿,我们分析认为其头皮血肿为濒死期跌倒形成。体表检验及内部检验,未发现有致死性外伤,可以排除外伤性暴力致死。(2)毒物检验未检出常规毒物,血液中乙醇浓度低于饮酒标准,故可以排除常规毒物中毒及酒精中毒致死的可能。(3)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死者患有严重冠心病(冠状动脉Ⅲ级狭窄)、高血压病。我们分析认为死者原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由于吵架并相互拉扯,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猝死。死者本身疾患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吵架并相互拉扯是促使其疾病发作的诱因。 鉴定结论:死者XXX因吵架致冠心病急性发作而猝死。

第6篇:女法医先进典型事迹材料

女法医先进典型事迹材料

XXX,女,中共党员, 1989年6月出生,于2005年7月毕业于XXX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医学学士学位,2007年8月通过考试被分配到XXXX公安局工作,一直从事法医工作。

XXX自参加工作以来,兢兢业业,服从上级安排,一直热爱公安事业。因案件案发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保证随叫随到,从未因自己是女性而拖拉或延误自己的本职工作。自参加工作以来到达各种案发现场XXXX余次,年平均出现场XXX次;出具法医鉴定书XXXX余份,年平均出具XXX份以上。这些用汗水浇灌的数字,早已把她的人生凝结在公安法医这份艰辛的工作岗位上,也体现了一名共产党员的无私奉献。

2009年XXX发生一起死亡案件,她与其他同事步行数十里山路紧急赶到现场。由于死亡时间与发现报案时间相隔四十余天,人已埋在土中多日,等尸体挖出来时表皮已经发绿,伸手接触尸体,腐肉就似烂泥似的垮了下来,渗出尸水的恶臭让许多在场的人不得不捂着鼻子远远的走开。可王婷婷却仍然坚持走上前,几次差点儿被熏吐。尸检完毕后,她坐在哪里,腐尸的恶臭味就带在哪里,弄得大家都不敢与她同处。大家都问XXX不觉得臭吗?她却淡淡的一笑说:“因为我是法医,我的战斗使命是尽一切可能去还原现场证据。” 2014年1月,XXX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家中母亲及三个孩子(分别7岁、5岁、3岁)被他人杀害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初入现场满屋鲜血,杀害手段之残忍让人震惊。是谁连一个3岁的孩子都不放过?因为案情的重大,她被抽调协助XX县公安局勘察现场,提取现场所有生物检材并及时判定四名被害者的死亡原因。在不懈努力之下,警方当晚就确定了嫌疑人身份,并于次日将案件成功告破。及时破案不仅还了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也及时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得到周边地区群众们的称赞和信任。

十年的法医生涯磨练了XXX,使她变得更坚强,让她活得乐观而自信,不在意别人怎么评价自己。对于法医工作,并非像某些人想象中的那样生硬刻板,冷酷无情。法医工作是一种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它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尊重。XXX曾说过,“法医之责重于泰山,否则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添,解剖刀虽然是薄薄的,但分量却是沉甸甸的。”这是她作为一名法医的信念,更是给站在同一战线的同事们励志、努力的方向标。

第7篇:某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

**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6月7日成立以来,截止8月20日共进行司法鉴定7例,其中伤情鉴定1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5人;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1人。

一、工作现状

(一)、目前**县法医司法鉴定所设在县人民医院内,共有人员7名,其中医生6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员3名

)、内勤1名;拥有办公场所2间,基本制度上墙。

(二)、由于所有司法鉴定人员都是兼职,再加上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 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

(三)、司法鉴定所刚成立,虽然进行了一定宣传,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保护主义,在开展工作中有时仍处于尴尬境地。

二、对策

(一)、改善办公环境,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

**县共有人口20万。目前3名医生是在司法厅通过培训了的,也是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他们虽然拥有鉴定资格,也是从事医生职业很多年的业务骨干。但是,他们毕竟只是经过了一次时间仅3个月的短暂司法鉴定培训,只是粗略的学习了司法鉴定的常识对于司法鉴定的职业道德,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公安法医门诊的业务范围的区别,行业归属的管理,怎样处理好双重管理的关系等有待于进一步的系统学习和在业务工作不断的探索。目前虽然有2间办公室但实际上只能算一间半(其中一间是和其他医生公用的),却办公环境还待于进一步改善。

(二)提高队伍素质,逐步走向专业化

目前虽然有3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医生,但均为兼职,必须在完成本质工作的前提下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有时被鉴定人来了,由于医生“三班倒”不是在手术台上就是“关机”在家休息 ,而有的被鉴定人对“诉讼时效”不是很懂,又到医院来过1-2次后还是找不到鉴定医生就搭车到外地进行司法鉴定(我县已出现3起)由于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医生也是兼职(劳动报酬不对等),从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因此在司法鉴定所刚成立时,对于目前现状,司法行政机关应与医院接洽在条件允许的条件适当增加业务能力强,职业水准高的医生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并适当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可以使这些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从兼职逐步走向专职,既可以随时满足被鉴定人的要求也可以减少兼职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弊端,使他们能一心一意的投入到司法鉴定的行业中去,以更优质的服务满足被鉴定人的合法要求。

(三)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外围工作环境

在没有成立法医司法鉴定所之前,**共有鉴定机构三家: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门诊,法院的司法鉴定,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机构。**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6月7日成立,虽然同时在县电视台打滚动字幕和在医院大门打醒目横幅均长达一月之久,也在**司法网上进行了报道,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利益的作怪在开展工作仍有时尴尬的境地:今年3月的某天,再**境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送在公安法医门诊进行救治,但那边条件有限,当事人自愿转入县医院继续治疗,并在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但交警部门告诉当事人必须到公安法医门诊鉴定,当事人在无赖的情况下又在公安法医门诊再次进行了伤残鉴定,对这种状况光靠司法行政机关单方面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必须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台,网站将其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逐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二是提高自身素质,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在开展工作中要掌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回答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使当事人明白我们的司法鉴定所是能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唯一合法机构。三是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如公安法医门诊应自觉把不属于自侦案件的鉴定交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若人为的制造障碍就需要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否则在近期内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四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那么县级人大就应当对此进行监督,督办。五是当进入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再证据采纳上要依法办事,不能置之不理。否则,还是目前这种状况,不仅给当事人无辜的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负面效应。

第8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先进事迹

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先进事迹

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先进事迹

2002年3月27日下午,松溪县城关中学大操场,由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团县委联合举办的“松溪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巡回法制讲座”在1300多位学生热烈的掌声中顺利结束,城关中学校长握住授课老师的手,感动地说:“真是太出乎我的意料了,上得非常好!我们希望你能每个学期都来

上堂课……”。原创:www.dawendou.com这为授课老师是谁?他就是松溪县司法局枫华司法办司法助理员余富才同志。

法制宣传的排头兵

1999年,刚从福建司法学校毕业的余富才同志,以全县总分第二名的优异成绩走上司法助理员工作岗位,以“我是一名预备党员,一切服从组织安排!”的豪言壮语在全县办公条件最艰苦的枫华乡扎下了根,一呆就是6年半。工作初始,为了尽快适应本职工作,他一方面加班加点学习有关知识业务,磨炼独挡一面的能力,于2001年12月通过厦门大学法律大专自学考试,这为他顺利开展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另一方面,他开始满腔热忱地投入到实践工作当中,从实践中吸取经验,当他了解到目前农村仍然存在着一些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性别歧视等不良现象时,他主动协调乡民政办、乡妇联利用墟天上街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送法进村,引导群众改变观念、移风易俗;针对辍学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不良现象,他与乡关工委、文明办、乡团委、中小学校一道,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法制活动,还联合中小学校组建了“青少年维权岗”,据统计,99年至今已累计在中小学校举办法制宣传教育活动50多场次,开展小法官行动——枫华乡法律知识进百家测试活动30期,配合县法院、县教育局进村入户劝导辍学生返校十多次。通过宣传,有效地遏制了不良势头。与此同时,他结合宣传访视,坚持学用结合,通过对个案的调处,以案释法,达到教育一片、收效一片、巩固一片的效果。因授课水平突出,2002年3月,他受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团县委的指派,在全县中小学校作巡回法制讲座,受到听课师生的一致好评。

“春播一粒谷,秋收万颗粟”,有付出就必有回报,经过他的辛勤努力,他所在的司法所成为了县里的先进所,己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单位,该乡也于2001年被南平市委、市政府评为“1996-2001年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这是全县9个乡镇中唯一获此殊荣的乡;他本人也于2000年被县政法委评为“双争先进个人”、2004年被评为“南平市依法法市先进个人”、2005年被评为“南平市十佳优秀校外法制辅导员”等称号,同时也拥有了一个“法制宣传排头兵”的美称。

咱老百姓的贴心人

“用一颗火热的心,暧热一颗颗冰冷的心”是余富才同志的工作信条,他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每一次的调解,原创:www.dawendou.com不仅成了他维权的过程,更是成了他与群众交流感情的过程,他凭着一份赤诚的“真情”成了当地老百姓的“贴心人”。2001年8月份,家住偏远山间的洪家山组的一对夫妻找到司法所求助。由于女方是童养媳,虽然在父母的包办下已经结婚6年,但她(他)们感到彼此之间只有兄妹之情而无夫妻之爱,于是提出了离婚,但双方父母死活不同意,夫妇俩生活在极端尴尬和痛苦之中。无奈中,他们抱着一丝希望找到了乡司法所。余富才同志多次深入当事人家中做好双亲的思想工作,最终是“春风化雪情化冰”,一个家庭虽然破裂了,两颗冰冷的心却解冻了。

工作六年多来,他亲自或参与调解民间纠纷5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8.5%以上。由于纠纷调处及时,矛盾得以化解在基层,日前枫华乡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四无乡镇”。

党委政府的好助手

枫华乡司法所能够立足“有为才有位”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逐渐成为党政领导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的左膀右臂。几年来,余富才同志共向乡党委、政府提出法律建议20多条,提供法律依据30多次,全部被采纳,此外还撰写出《关于如何解决影响我乡社会稳定问题的几点建议》、《浅析加强新时期农村思想教育工作的几点建议》等5篇调研文章供政府参考决策,为促进当地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余富才同志除了主持司法办工作外,还兼乡综治干事、团委书记、组织干事、挂村工作队长等职。工作中,他能统筹兼顾、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经常是不辞辛苦地走村串户了解情况,向村民群众宣传好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引导村民群众依靠科技勤劳致富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扎实有效的工作,获得了群众、领导、同事的交口称赞,从2000年至今,他每年都被县(乡)“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2005年7月份,因工作需要,他换过了一个乡镇,但在他曾经奋斗过的地方,他那办公室墙上的20多

第9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先进事迹

2002年3月27日下午,DC县城关中学大操场,由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团县委联合举办的“DC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巡回法制讲座”在1300多位学生热烈的掌声中顺利结束,城关中学校长握住授课老师的手,感动地说:“真是太出乎我的意料了,上得非常好!我们希望你能每个学期都来上堂课……”。这为授课老师是谁?他就是DC县司法局CC司法办司法助理员XXX同志。

法制宣传的排头兵

1999年,刚从福建司法学校毕业的XXX同志,以全县总分第二名的优异成绩走上司法助理员工作岗位,以“我是一名预备党员,一切服从组织安排!”的豪言壮语在全县办公条件最艰苦的CC乡扎下了根,一呆就是6年半。工作初始,为了尽快适应本职工作,他一方面加班加点学习有关知识业务,磨炼独挡一面的能力,于2001年12月通过厦门大学法律大专自学考试,这为他顺利开展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另一方面,他开始满腔热忱地投入到实践工作当中,从实践中吸取经验,当他了解到目前农村仍然存在着一些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性别歧视等不良现象时,他主动协调乡民政办、乡妇联利用墟天上街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送法进村,引导群众改变观念、移风易俗;针对辍学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不良现象,他与乡关工委、文明办、乡团委、中小学校一道,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法制活动,还联合中小学校组建了“青少年维权岗”,据统计,99年至今已累计在中小学校举办法制宣传教育活动50多场次,开展小法官行动——CC乡法律知识进百家测试活动30期,配合县法院、县教育局进村入户劝导辍学生返校十多次。通过宣传,有效地遏制了不良势头。与此同时,他结合宣传访视,坚持学用结合,通过对个案的调处,以案释法,达到教育一片、收效一片、巩固一片的效果。因授课水平突出,2002年3月,他受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团县委的指派,在全县中小学校作巡回法制讲座,受到听课师生的一致好评。

“春播一粒谷,秋收万颗粟”,有付出就必有回报,经过他的辛勤努力,他所在的司法所成为了县里的先进所,己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单位,该乡也于2001年被南平市委、市政府评为“1996-2001年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这是全县9个乡镇中唯一获此殊荣的乡;他本人也于2000年被县政法委评为“双争先进个人”、2004年被评为“南平市依法法市先进个人”、2005年被评为“南平市十佳优秀校外法制辅导员”等称号,同时也拥有了一个“法制宣传排头兵”的美称。

咱老百姓的贴心人

“用一颗火热的心,暧热一颗颗冰冷的心”是XXX同志的工作信条,他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每一次的调解,不仅成了他维权的过程,更是成了他与群众交流感情的过程,他凭着一份赤诚的“真情”成了当地老百姓的“贴心人”。2001年8月份,家住偏远山间的洪家山组的一对夫妻找到司法所求助。由于女方是童养媳,虽然在父母的包办下已经结婚6年,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网络.com网。但她(他)们感到彼此之间只有兄妹之情而无夫妻之爱,于是提出了离婚,但双方父母死活不同意,夫妇俩生活在极端尴尬和痛苦之中。无奈中,他们抱着一丝希望找到了乡司法所。XXX同志多次深入当事人家中做好双亲的思想工作,最终是“春风化雪情化冰”,一个家庭虽然破裂了,两颗冰冷的心却解冻了。

工作六年多来,他亲自或参与调解民间纠纷5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8.5%以上。由于纠纷调处及时,矛盾得以化解在基层,日前CC乡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四无乡镇”。

党委政府的好助手

CC乡司法所能够立足“有为才有位”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逐渐成为党政领导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的左膀右臂。几年来,XXX同志共向乡党委、政府提出法律建议20多条,提供法律依据30多次,全部被采纳,此外还撰写出《关于如何解决影响我乡社会稳定问题的几点建议》、《浅析加强新时期农村思想教育工作的几点建议》等5篇调研文章供政府参考决策,为促进当地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XXX同志除了主持司法办工作外,还兼乡综治干事、团委书记、组织干事、挂村工作队长等职。工作中,他能统筹兼顾、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经常是不辞辛苦地走村串户了解情况,向村民群众宣传好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引导村民群众依靠科技勤劳致富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扎实有效的工作,获得了群众、领导、同事的交口称赞,从2000年至今,他每年都被县(乡)“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2005年7月份,因工作需要,他换过了一个乡镇,但在他曾经奋斗过的地方,他那办公室墙上的20多张奖状却掩埋不住他那丰收的喜悦,那是用数字串起来的一个个美丽故事,故事里有许多感人的细节正在描绘着他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第10篇:司法所先进事迹

南古镇司法所事迹材料

近两年来,南古司法所在县司局与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所长的带领下,紧紧围绕南古镇的中心工作,结合省级示范司法所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内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全所干警团结协作、清廉自律、锐意进取、依法行政,有效地维护南古镇的社会稳定。主要绩效是:

一、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树立新形象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扎实开展了“政法队伍建设年”活动,并突出抓了“五个三”,即突出三个重点:提高认识、查摆问题和整改落实;强化三项教育:作风建设年、解放思想跨越发展大讨论、政法队伍建设年;开展三项活动:争创人民满意活动、法律进万家活动、送法下乡活动;抓好三个结合:军警联合、警民联合、警企联合;做好三项工作: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同时,我们要求每一名干警严格遵守临沂政法干警“六不准”和临沂市司法行政干警“八条行为规范”,积极为民谋利、为民办事,努力做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的呼声急于一切,人民的疾苦先于一切。由于我们以清晰的工作思路、立说立干的工作作风、锐意进取的工作姿态顽强拼搏,积极奋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受到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好评,并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南古镇司法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司法所称号。

二、强化基层基础,筑牢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是农村保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我们从基层基础抓起,健全调解组织网络,强化教育培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是健全组织网络。首先,建立了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临沭县人民调解制度发展与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争取了镇财政拨款近万元,建立了水平较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高标准的调解庭,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其次,强化了村调委会建设,充实配强人员。统一了调委会的标牌、印章、标志、徽章、调解规程,统一使用格式文书,实现了规范化管理。第三,健全了街道、村、厂企、学校调解小组、“十户三员”组成的矛盾调处信息网络。在原有150名民间纠纷信息员的基础上,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新增加了200多名信息员。并在辖区企业、学校建立了调解组织,配备了人民调解员。不断完善和扩大的信息网络,真正起到了“千里眼,顺风耳”作用,使众多民间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去年,村、厂企和学校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民间纠纷87起,没有一例激化或升级。

二是强化教育培训。为保证调解工作质量,我们重点在调解队伍的教育培训上下功夫。司法所坚持每月利用例会,以会代训,给村、企调解主任上思想教育课,使他们树立从事调解工作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积极组织参加业务培训。去年9月份,组织16个村的调解主任参加了培训班,之后,我们司法所又分3期对辖区内63名调解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有效提高了他们依法做调解工作的水平。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为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我们建立重大矛盾纠纷快报、社情民意分析、排查与治理、纠纷管辖、纠纷督办等制度,在各级调委会建立了例会、学习、请示汇报、纠纷排查、登记、统计、评比奖惩等制度。制定了调解主任百分考核办法,年终严格考核,评出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向各村进行通报,从而有效调动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辖区调解网络运转正常,反应迅速,真正做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

三、真抓实干,深入开展各项司法行政工作

一是认真指导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制定了 “法律六进”活动方案和考核标准,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多层次的依法治理工作,逐步提高广大干群法律素质,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采取典型引路,规范各类组织,完善制度,积极培训普法骨干,建立完善了镇、村三级普法网络,探讨借鉴新的普法经验和方式,制定流动法制宣传图版20余块,每月编写刊出一期法制宣传栏,应用司法所监督服务电话,通过各村普法骨干和纠纷信息员与外出务工农民搭建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平台,延展了法制教育的范围,拓宽了法律服务空间。运用宽带网页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及南古镇的法制信息,在镇党政主要领导的亲自带领下,利用综治宣传月、反邪教法制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点时段营造南古镇的法制宣传氛围,近两年来共向群众发放各类宣传材料10万余份。与镇辖各中小学建立长效法制教育机制。为推进依法治镇进程,南古司法所积极协助镇党委、政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

任制考核办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镇党政主要领导信访接待日等制度。积极参加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扫除社会丑恶现象,预防犯罪。为各村委会制定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逐步提高各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是深入开展帮教工作。去年四月份以来,为认真做好南古镇刑释解教人员的专项排查摸底工作,防止刑释解教人员漏管、脱管,根据县司法局的具体部署,组织、协调派出所、综治办以及各村委会、包村干部配合司法所逐村、逐户、逐人核查摸排,采取深入到村、走访到户、逐人对照、逐人核查、一边摸排、一边建档、一边落实安置、帮教措施的工作方式。

三是档案文书管理质量的强化提高。认真规范资料,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标准。为使各项业务资料便于查找和美观,把司法行政业务细化后分类整理归档,为使细化后的资料更便于查找,我们对每一个档案盒中的文件按顺序编写了卷内目录,使各项业务资料多而不乱、多而不杂。

四是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去年我们还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登记造册,逐人进行走访摸底,实行“一对一”重点帮教。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及时向镇领导汇报,并联合民政、教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帮教。去年3月份,我们在走访时发现,沟北村吴金利属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的 “三无”人员,致其情绪低落,思想消极。我们就主动与村干部一起找他谈话,讲政策、拉家长,教育他、引导他,同时找书记、村长帮他落

实住房、责任田问题,联系供电所的领导,无偿解决用电问题,发动周围群众为他捐衣、捐物,使其深受感动和教育,树立起了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在我们的帮助下,他建起了保洁公司,还带动了其它3名刑释解教人员走上了自食其力的道路。另外,我们还参与了法轮功练习者排查摸底转化工作,对23名原练习者进行严密监控,使一大批练习者骨干走出了法轮功的泥潭,重新走上勤劳致富之路,获得新生。

临沭县南古镇司法所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第11篇:司法所先进事迹

近年来,我在镇党委和县司法局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司法所长的职能作用,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全力维护我镇的社会稳定。

一、积极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身为司法所长,我始终相信经济发展必须树立在稳定的前提下,牢记“稳压倒一切”的重要性,坚持每周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动用各种途径、方法,逐一予以调处,尤其拖延多年的矛盾纠纷。

二、真情帮教,感化刑释解教人员

有效的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可以化解社会矛盾,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对待刑释解教人员,我总是把他们当成自己的亲人,用一颗滚烫的心,竭尽全力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搞好法律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是保一方平安的前提。为此,我带领全所同志始终抓住普法教育不放松。“五五”普法以来,利用电视、宣传栏、黑板报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每年举办两次以上由全镇干部和村两委主要干部参加的法制培训班,并定期安排司法所干部到中小学校上法制课。

四、加强学习,树信心

新时期提出新任务、新要求。对一名基层青年干部来说更是一种挑战。一方面认真加强业务学习,把学习与农村工作实践结合起来,使自己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人民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加强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一名可以胜任的乡镇司法助理员。

以上的点点滴滴,只不过是我应尽的一份力量。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认真工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公仆。

第12篇:司法行政先进事迹

X镇地处永兴县西北部,距县城7公里。全镇辖18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170个村民小组。近几年,X镇司法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指导,按照新时期对基层司法工作的要求,创新方法,扎实工作,为全镇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过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多年来的艰苦创业,辛勤耕耘,用自己的心血和作为换来了司法行政的地位和荣誉。下面是司法行政先进事迹:

一、抓住龙头,确立地位

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理,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是司法局的龙头工作,又是政府实施依法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就必须抓住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这个龙头。虽然全国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付“牌”都一样,但却各有各的“打法”,为克服普法教育形式单

一、内容简单、方法老套等宣传教育的弱点,**区司法局更新了形式、变换了内容、改变了方式,形成了明确的普法教育新思路,开展了“三个系列教育”和两个活动。

(一)领导负责,开展分层次系列教育。司法所长先进事迹普法宣传教育是一项全民性的普法教育,没有领导机关的红头文件和各级领导的重视,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是非常困难的。为此,从四个方面推进普法教育。一是建立了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制订了普法教育规划,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名义行文下发,使机关、镇(街办)和企事业有开展普法教育的“尚方宝剑”和目标考核的尺度;二是让领导者先受教育,近三年以来,在区委组织举办了11次由法学专家、教授讲课的法制讲座,让决策者和领导干部学法、懂法,推动全民普法;三是让带头者带头学法。在司法局的积极建议下,人大和政府对任命的40余名局级和镇(街办)级领导进行了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推动了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四是民众学法,充分利用报刊、板报、资料传法,利用广播电视讲法,组织各级人员设点宣传送法,让文艺宣传队演法等等,取得了显著成效,司法局办公室先进事迹全区8100余名干部领取了《普法合格证》,全区公民的普法教育面达到95以上。

(二)组织法制宣传骨干,开展培训系列教育。区法制教育讲师团60名讲师,分行业、分层次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是普法教育的重要手段之一。仅去年就对430余名副局(镇)级干部、对1200余名行政执法干部和人员、对1500余名村级干部、300余名中小学校长主任、360名后备干部和500余名股份制及民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了有关法律培训和考试。近三年以来,共举办法制培训20期,培训了镇、局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7600余人次。经过系列法制培训教育,使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进步和提高。

(三)突出学校重点,开展娃娃系列教育。**在校中小学生占全区总人口的八分之一,达7.8万余人。司法行政干警先进事迹**区司法局针对青少年犯罪比例呈上升的现象,开展了娃娃系列教育活动。一是与教育局联手组织编写了《青少年法制教育》一书印发近8万余册,使教师和学生人手一册。二是在全区58所中学开展了法律知识竞赛,由学校组织初赛选拔后,参加区上决赛。三是开展送法到学校,组织制作了展板到学校巡回展出宣传,组织了未成年犯管教所40名少年犯自编自演的节目到学校演出,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青少年的学法效果和质量。四是从区镇两级公、检、法、司中抽出部分骨干聘请为全区各中小学生法制副校长,负责监督指导和开展经常性和法制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在我心中”青少年学法用法征文活动。此活动作为**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牵头主办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系列活动之一,得到了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共青团区委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从2004年6月开始,前后历时十个月,全区各学校认真组织,广大中小学生踊跃参加,撰写出征文稿4万多篇。这些文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同学们身边发生的事,同学们用散文、议论文、司法局长先进事迹诗歌等多种形式展示了我区青少年法制教育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依法治区办征文考评小组对班级、学校层层推荐的稿件进行了严格的初评和复评,

并对部分学校和小作者进行了走访了解,最终评出获奖稿件96篇,其中一等奖3篇、二等奖9篇、三等奖27篇、优秀奖57篇。10所学校被评为组织“法在我心中”征文活动先进单位。

通过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普法教育活动的开展,使广大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有了明显提高,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逐步树立,为他们成为国家建设的合格人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五)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五五”普法期间,我区将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适应全区公民的法律需求,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秩序、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教育,大力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使法制教育向面上拓展、基层司法所长先进事迹向基层延伸、向实际深化。

为开展好“法律六进”活动,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结合我区实际,编辑了《农村常见法律问题》、《青少年以案学法》、《消费者常见法律问题》、《劳动争议纠纷法律问题》、《人身伤害赔偿法律问题》共五册普法学习资料,现已印发10000套。内容主要涉及与广大干部群众日常工作、学习和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案例、法律问卷。这些常用法律知识书籍,对我区各镇(街道)“法制学校”,村、社区、中小学校阅览室以及“法律明白人”中的法制宣传骨干分子给予必要的配备。我们相信,通过分层次、分部门扎实有效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自觉履行义务的责任意识都将得到极大的提高。

开展班级"我学法,我谈法"等活动,司法因势利导,引导学生和自我矫正、自我提高、自我超越,在潜移默化中矫正不良行为,在喜闻乐见中提高法律素养;此外,他还充分利用自已绘画方面的特长,以漫画的形式,把身边的法律常识制成版图让孩子们学习,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形象化、生动化,深受孩子们的喜爱,同时,多次组织、参与全县法制宣传书画大赛,在全县上下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和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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