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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货款回收处理规定 第一条 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 5 日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为“未收款”。

第二条 未收款又未能于前项期限内回收者,即转列为“催收款”。

第三条 经销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货款列为“准呆账”。

(1)经销店已宣告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征候已渐明显者。

(2)经销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可能者。

(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解决,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5)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情形,经签准依法处理者。

第四条 对于未收款应做如下处理:

(1)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 5 日以前回收者,财务部应于每月 10日以前将其明细列交营业部审核。

(2)前项情形该辖区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期限内监督解决。

第五条 对于催收款应做如下处理:

(1)未收款未能依第四条第二款解决,以致转为催收款者,该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 5 日内未能将其回收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形式提交副总经理,呈总经理核示。

(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 30 日内监督解决。

第六条 对于准呆账应做如下处理:

(1)准呆账的处理以营业单位为主办,所配合的法律程序由法律部另以专案研究处理。

(2)移送法律部配合处理的时机:

对于经销店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征候已渐明显的和经销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可能的情形,应于知悉后,即日遣送法律部配合处理。对于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的和催收款迄今未能解决的,营业单位应依(催收款的处理)规定先行处理解决。处理后未能有结果,认为有依法处理的必要者,再签移法律部依法处理。

(3)正式采取法律途径以前的和解,由法律部会同营业部前往处理。

(4)法律程序的进行,由法律部另以专案签准办理。

第七条 准呆账移送法律部后,由法律部移请董事会定期召集营业、企划、财务等单位,召开检查会,检查案件的前因后果,以之为前车之鉴,并评述有关人员是否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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