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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流程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流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操作流程通常包括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三个阶段,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进展,操作流程一般如下:

1.聘请咨询机构;2.研究项目的投融资结构;3.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准备1.出具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报告,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2.政府各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出具部门书面审查意见;3.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最终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1.确定项目边界条件;2.编制采购文件、特许经营协议、股东协议等。1.政府授权实施机构实施特许经营项目;2.发出采购文件;3.成立评审和谈判小组;4.投资人提交投标文件;5.采购确认谈判;6.公告中标人。1.签署初步协议;2.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3.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协议。1.项目设计;(如果政府完成,成果移交)2.施工建设;3.竣工及验收。维护项目设施(合同约定范围内)文件编制竞争性选择投资人阶段公开采购签署协议设计建设合同执行阶段运营维护经营期满,项目资产无偿移交。合同终结及移交阶段移交项目公司清算1

第2篇:特许经营项目合作协议

某公司 与 某公司 关于

某BOT特许经营项目

之 合作协议

签约日期:【】年【】月【】日

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区签订:

合作方1:某公司(简称:“”) 住所:【】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称:“甲方”)

合作方2:某公司(简称:“”) 住所: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称:“乙方”)

第1页/共11页 鉴于:

甲方某公司为一家以等业务为主业的企业。 乙方某公司为的专业投资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组建联合体投标某BOT特许经营项目(下称:“项目”)以及组建项目公司履行某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下称“《特许经营协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某项目选址于,用于,规模为,项目估算总投资为,拟采取BOT模式,由中标企业负责出资建设。

以上项目概况根据甲、乙双方现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拟定,最终以政府公布之项目情况为准。

第二条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为牵头单位,乙方以及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要求负责寻找并确立加入联合体的一家第三方单位(下称“第三方单位”)为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某项目的投标,以及如中标后在项目上合作进行投资组建项目公司以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某项目。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所行使的权限以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2页/共11页 第三条合作方式

1、如联合体成功中标某项目,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事宜,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合计依次为80%、18%、2%,对外各方仍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若联合体中的第三方单位只参与投标但不参与项目公司构建,则由乙方承接第三方单位的股权份额以及相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如联合体成员一方违约致使其它方承担连带责任,则守约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方(责任方)进行追偿,违约方应及时偿付守约方代为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投标事宜的实施

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各自的资料,互相配合办理联合投标所需的所有手续,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投标保证金及其他资金筹措、利益分配

1、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应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各方同意,前述投标保证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0:18:2的比例分别提供资金,由甲方统一交纳的方式提供。

第3页/共11页

2、各方同意,前述投标保证金、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项目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所需的全部资金所需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0:18:2的比例分别提供。各方均应及时提供相应的资金。

3、联合体投标涉及的应当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0:18:2的比例各自分担。

4、项目公司所得收益,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前述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条中标后的合作

1、合作方式:中标后由各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事宜,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依次为80%、18%、2%。

2、资金筹措: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确定,以满足某项目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前提。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投标保证金以及其它所需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按80:18:2的比例分别提供。除【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外,项目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所需的资金原则上由项目公司通过融资解决。各方应确保在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及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按时足额提供上述资金并保证其所提供出资资金的合法性。

3、各方应配合在中标后及时组建项目公司、办理所需的所

第4页/共11页 有手续,及时提供各种文件、资料,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因项目实施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0:18:2的比例进行分配和承担。

5、关于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

(1)成立项目公司后,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需严格履行某项目招标文件及特许经营协议等的要求,不得随意退股或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

(2)在满足某项目招标文件及特许经营协议等要求的基础上,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中若有一方拟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另外两方有权优先购买。

(3)各方可以引入第四方参与项目的开发,但第四方所占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高于50%。

6、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确定,以满足某项目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前提,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7、项目公司组织治理架构

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确定,原则上项目公司的重大决策权以及日常经营管理权,股东单位均应有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

8、职能分工

第5页/共11页 某项目的报建报批、设计勘察、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均由项目公司负责。

为充分发挥各股东单位的特长,原则上约定,由甲方主要指导、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开展某项目的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由乙方和第三方单位主要指导、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开展某项目的报建报批和设计勘察工作。

第七条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1、为增强联合体实力,尽可能提升联合体中标的机会,甲乙双方确认:

(1)由乙方负责寻找并确立一独立法人作为第三方单位加入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

(2)该第三方单位应在污水处理设施设计领域具备较好的资质、人力资源储备和业绩。

(3)第三方单位应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某项目项目投标。 (4)该第三方单位由乙方负责寻找、筛选并提出建议,最终由甲乙双方商议一致后以书面方式确认。

2、该第三方单位确定后,由乙方负责协调该第三方单位落实本协议中约定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3、乙方负责尽量完整地收集某项目项目的相关资料,实时了解某项目招标工作的动态,以助各方及时地做好某项目的投标准备工作。

第6页/共11页

4、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在本协议基础上协商签订联合体协议,组建联合体(甲方为牵头单位,乙方和第三方单位为成员单位)投标某项目;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方、乙方(含各自的母公司及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不得单独投标或与任何第三方单位组建联合体投标某项目。

5、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牵头负责某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乙方和第三方单位给予全力配合;投标文件最终稿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协商并书面确认。

6、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投标某项目,投标工作费用由各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第3款的约定分担。

若联合体成功中标,各方应当以三方名义共同与项目业主方签订《特许经营框架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等,并为履行合同共同承担责任;同时,需按照《特许经营框架协议》的约定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报建报批、设计勘察、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

7、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第八条保密责任

协议三方应对在本协议接洽、履行及投标过程中知悉的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投标有关的任何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严格保密责任。未经对方许可,不对外界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第7页/共11页 以及双方合作的内容,但因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以及为审计需要向相关审计机构提供的情形除外。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2、如任何一方的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或订立本协议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如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金额提供资金,相对方同意垫付的,违约方应在垫付之日起15日内返还相对方垫付款项(包括本金及利息),并按延迟提供资金数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超过上述期限的,垫付方有权直接取代违约方投入资金并享有相应权益。

4、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由此给相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免责条款

1、本协议生效后履行完毕前,如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没必要继续实际履行,则任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8页/共11页 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解除后,由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妥善解决办法,处理后续事宜。前述不可抗力系指战争、民众骚乱、罢工、瘟疫、洪水、地震等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协议生效后履行完毕前,如本协议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或订立本协议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则任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由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妥善解决办法,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补充协议

本协议之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等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联合体未中标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所

第9页/共11页 有前期付出费用由各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第3款约定分担,且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本合作协议是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若有】就某项目而订立的处理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最高规定,本协议与其他协议就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其他

鉴于甲、乙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业务优势和资源优势,双方同意共同建立融洽、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承诺充分利用各自网络、信息资源和业务平台优势,为双方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实现互惠互利。

第十五条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第10页/共11页 日期:

乙方: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第11页/共11页

第3篇:BOT特许经营项目浅析

BOT特许经营项目浅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 王丹

近年来,我所经常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与BOT特许经营相关的事务。在处理此类事务过程中,我们累积了一定的经验,现根据BOT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简单介绍特许经营中BOT模式的基本特点。

一、BOT项目主体及背景介绍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授权私人资本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对特许权项目进行建设、经营,被特许者在规定的特许期内拥有特许权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并向该设施的使用者或政府收取费用,期满后将设施无偿将移交给政府。

BOT项目合作双方实质主体为政府与投资方。但是在签订BOT协议时,政府经常委托其下属的有政府背景的投资公司或部门,如水务局、交通局等作为甲方签订协议。对于项目投资方而言,目前法律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投资方为规避风险,一般临时成立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BOT协议。

自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台《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我国批准了一系列的BOT合作项目做试点,如成都第六水厂、长沙电厂、广东淀白高速公路等。自此,BOT合作模式在解决政府针对某一项目的资本不足的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4年5月1日原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等行业,可以适用本办法依法实施特许经营。基于政府的鼓励及BOT模式本身存在的优势,目前BOT模式在我国的交通、水处理、高速公路和发电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二、BOT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BOT特许经营协议是指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投资人(或项目公司)之间订立的,在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范围内,后者取得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双方按约定承担有关义务和责任的协议。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及日常接触的特许经营实务,我们通常将特许经营分为招投标阶段、项目建设阶段、项目运营阶段及项目移交等阶段。

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主体后,项目的开端是工程建设。工程建设是整个项目运行的控制性、关键性环节。工程建设主要包含资产权属确定、项目设计、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几个方面。在以上几个环节中,项目建设尤为关键。项目建设主要应把控项目质量,此外还要注意工程进度,因为特许经营期的建设期长短,直接决定了投资方收回成本的起始时间。若工程建设过程中拖延时间较长,则项目成本很可能由于物价成本、人工成本增加而大幅增加。

对于投资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从政府方和投资方两方面加以区分。

政府应在政府管理权限内负责对投资方的投资建设运行整体过程进行管理的权利。负责办理本级政府权限范围内的,投资方报送的

项目核准立项等政府许可申请,确保项目投资的合法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亦应组建项目组,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投资方主要义务为负责办理项目投资建设所需的全部法律、政策性政府许可及批文。以高速公路为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项目投资核准立项类、交通厅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环保部门环境影响验收评估、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其他行业部门审批文件。

当然,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不同,所需的政府批文及行政许可范围也有所差异。除负责办理上述批文外,投资方还应当负责项目全部建设资金的筹集落实,并按照工程进度注入资金完成工程建设、承担费用和风险。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方应当选择合格的,具有资质的承包商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结束后应当负责项目正常运营。

特许经营协议中,项目投资方对项目经营享有自主权,因此,对经营权的约定主要是政府对运营收费标准和模式的约定。主要包括:一是约定收费数额、期限和收费方式,如果收费需要审批的则在协议中约定待审批后确定。二是收费的调整机制,由于BOT项目经营期限较长,因此无法在项目签订合同时就确定项目的固定收费,所以一般特许经营协议中都会预先确定价格的调整机制及调整原则。

BOT项目最终需要将项目经营权移交给政府,因此协议中对于移交过程中双方应注意的问题一般会予以明确的约定。因为项目特许期限较长,必要的使用损害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合理的损害不能算作投资方违约。对于附属设施,如果不在BOT项目范围内,则属于投资方

的私人财产,这部分如果移交给政府则需要政府予以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给投资方适当的补偿,对需要评估的不在移交范围内的财产应当予以明确。

结语

特许经营中的BOT主要包含本文上述几部分的内容,这种模式涉及的法律体系较为庞杂,合作内容繁多,但是特许经营协议是该种合作能顺利基础,完备的协议能够保障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随着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所谓的“新36条”)的不断推进与落实,在政府鼓励政策引导下,民间资本将有更多的机会介入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律师参与BOT项目法律实践的机会也将大大增加。最后希望本文能够给初次接触BOT的同行和投资者给予一定帮助。

文档出自: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专刊》

网址:http://www.dawendou.com

第4篇:ppp项目(特许经营)操作流程

ppp项目(特许经营)操作流程

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发改投资【2014】272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6月1日,六部委颁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为了便于业内业务实操(可供律师指导政府操作或社会资本客户操作),在此将特许经营权项目从启动到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归纳为7步流程,供参考。

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操作流程7步曲

第1步:项目提出部门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参阅6部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实施机构;(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八)政府承诺和保障;(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2步: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出具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报告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一条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技术路线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可能的融资方式、融资规模、资金成本,所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等;(二)相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市场主体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三)用户付费项目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评估。)

第3步:政府各部门出具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三条项目提出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书面审查意见的的作用:参阅6部委《办法》: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

第4步:政府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三条项目提出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第5步:政府授权实施机构实施特许经营项目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第6步:实施机构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五条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7步:签订初步协议/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参阅6部委《办法》:第十八条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六)监测评估;(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九)履约担保;(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十五)违约责任;(十六)争议解决方式;(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山东鲁财控股有限公司

第5篇:天然气项目特许经营正式合同

xxxx管道天然气输供气项目

XX县管道天然气输供气项目

二〇一X年X月

xxxx管道天然气输供气项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第四章 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第六章 供气安全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第八章 收费 .................................第九章 建设内容及期限 ......................第十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章 违约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三章 其他 ..............................

XXX管道天然气输供气项目

XXX县管道天然气输供气项目

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单位地址: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单位地址: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第一章 总则

1.1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授予乙方XXX县管道天然气输供气项目特许经营权。鉴于乙方是丙方的子公司,本合同约定由乙、丙方共同承担XXX县管道天然气输供气项目建设、经营的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投标文件,甲、乙、丙三方就有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2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丙三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 1xxxx管道天然气输供气项目

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5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并且影响用户使用24小时以上;

(2)未向有关部门申报,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48小时以上;

(3)严重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的情况。

2.9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0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合同中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城市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汽车加气站,从事汽车加气等业务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1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2.14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XXX县管道天然气输供气项目

- 3xxxx管道天然气输供气项目

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依法终止本《特许经营合同》,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或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3)因乙方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本《特许经营合同》自动终止。 4.2 无绩效退出

乙、丙方未能严格履行本合同以下条款时,甲方有权终止本《特许经营合同》并依法追究乙、丙方的违约责任。但因甲方原因及政策调整影响所致除外。

(1)乙方应以中石油、中石化公司管道天然气为上游气源,且天然气管网采用管径XXXmm—XXXmm的供气管道,其中管径XXXmm长输高压管线XXXkm,城区中压管线XX km(具体以经甲方认可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图纸为准);

(2)天然气输供气能力为XXX万立方米/日,保证XXX县境内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充足天然气供应;

(3)乙、丙方必须在签订本《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XXX县XXX和XXX镇城区天然气管网建设并投入使用(供气方式为LNG);

- 5xxxx管道天然气输供气项目

行评估并经县审计机关审计确认结果为依据。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合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 加气站、调压门站、办公楼、营业用房、库房、宿舍等用地约为XXX亩,均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征收、许可等手续。

5.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丙三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的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供气安全、燃气公共安全和使用安全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使用安全,防止安全

- 7xxxx管道天然气输供气项目

乙、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和宣传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和安全使用意识。

6.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情况处理办法

乙、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该工程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48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城区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 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丙方应在处理前报告甲方,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x省燃气管理条例》《xxx省燃气行业服务规范》执行。

第八章 收 费

8.1 规范收费标准

甲方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乙方有权向特许经营范围内的用户收取入户初装费、气费。但价格由XXX县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实际成本并结合周边同类县市初装费、气费价格进行价格听证后核定执行,但天然气单价、初装费不得超过xxxx同类县市水平。

8.2 价格调整程序

- 9xxxx管道天然气输供气项目

(3)负责审查乙、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XXX县燃气专业规划》;

(4)受理用户对乙、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10.2 甲方义务

(1)甲方积极协助乙、丙方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立项、可研、初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有关事项,但相关资料的准备及费用由乙、丙方承担;

(2)甲方组建XXX县管道天然气输供气项目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协助乙、丙方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与甲方相关的矛盾纠纷。协调解决场站建设所需的通电、通水、通网、通路工作,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乙、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享受xxxxx〔xxx〕xxxx号文件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积极支持乙、丙方争取享受上级部门、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4)在项目实施中,若甲方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发生调整,则乙、丙方已享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变,未享受的优惠政策按新出台的文件执行。

10.3 乙方权利

(1)乙方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经营的权利,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收益的权利;

(2)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有暂停或拒绝供气的权利;

(3)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0.4 乙方义务

- 11xxxx管道天然气输供气项目

其原貌;若需要对市政设施进行相应改建或调整的,甲方负责协调,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及由此带来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相关责任的,乙方应予以补偿并消除影响;

(11)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便于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实施、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12)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13)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0.5 定期报告机制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特许经营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情况、服务质量报告、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企业基本情况和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12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12月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管道天然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和年度经营计划。

10.6 临时报告机制

乙、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 13xxxx管道天然气输供气项目

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11.2 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合同能力时,应至少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

11.3 免责

因上游企业管道供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等质量标准而导致乙方的供气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供气标准的,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证实后可以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加强检测和监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

因上游气量不足或政府部门征用、征收燃气设施或甲方要求乙方执行其指令性任务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供气义务的,经证实后可以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其 他

13.1 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丙方须在XXX县登记设立能够独立核算、能够向XXX县税务机关依法独立纳税的子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XXXXX万元人民币。该公司自登记设立之日起代为履行乙、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乙、丙方对该公司一

- 1516 -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6篇:城市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拍卖实施方案

云南省公路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拍卖策划方案

一、关于公路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城市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或省客管局授权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特定汽车客运线路的权利,是一种特许行为。特许经营权是行为权利,其价值是该项特许所能带来的未来的收益决定。 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具备创造经济利益,排他使用性等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

1、所有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都没有实物形态。线路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是依附在客运公司的实物资产之上的。

2、线路经营权是够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目前部份汽车运输行业还是处于垄断位置,具有高额利润。当然,不排除某一条线路经营权在现有条件下不能创造经济利益。比如处于经营性亏损的线路经营权至少是在现有条件下不能创造经济利益。

3、汽车客运企业的线路经营权是由政府或者客管局批准的。客运线路经营权一旦授权,就形成独占,具有排他性。

4、线路经营权是特许经营权的一种,但又区别于一般的特许经营权,其价值虽然也取决于未来收益的大小,但未来的收益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带来这种收益的特许权所依附的物有密切相关,具体而言,线路经营权的价值与汽车客运公司的经营情况,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尤其是经济环境等密切相关。 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价值分析

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虽然在日常经营中是无形的,但是其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能给从事客运经营的企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

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产生以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承诺与特许为前提,因此客运公司对某一段特定线路的经营是垄断的。线路经营权价值存在方式靠的是其垄断性。无形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优越性或垄断性所带来的获利能力,即无形资产的 1

功能或效用。

因此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价值取决于该经营权在一定的期限内给客运企业带来的收益。

二、公路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拍卖意义

1、提高城市客运无形资产的市场化运作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交通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通过对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拍卖,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政府公共资源分配的货币化及增值提供了一个好的典范,对进一步规范城市客运秩序,提升城市品位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2、合理配置公共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而以往通过关系可以取得牌照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政府机关的形象和声誉;而过去很多国有汽车客运企业改制过程中,没有考虑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价值,也导致了无形资产的流失。对公共资源的经营权进行拍卖,不但杜绝不正之风,避免公共权力寻租,打造廉洁政府,而且还可以增加政府的非税收入。公共资源的利用关系到千家万户,更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如果公共资源管理、利用没有合理和公开模式,就必定会产生不正之风,甚至充斥商业贿赂和违法犯罪,成为少数人谋取暴利的工具。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创新管理制度和方式,必然对城市的经济、政治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推进作用。

三、公路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拍卖的好处

1、阳光工程。拍卖是一种公平的资源分配制度。价高者得,童叟无欺。拍卖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保证了参与者的人数和透明度,便于有意者集中竞价,价高者得。便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取得各方当事人的信任,便于避免腐败发生、杜绝各种关系影响。是政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关推荐的一种市场化程度最高、得到普遍认可的方式。国有资产往往因历史原因情况复杂,拍卖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委托人的利益,成为经得起检验的阳光工程。

2、句号工程。资信良好的拍卖公司能有效控制风险,能够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相得益彰,一气呵成。从管理经营,安全自律,营运标准等多方面得到有效的落实,一方面充分协调行政执法部门,保证行政管理权的有效实施,做到事前

选择对位,规避政策、法律风险;事中有效控制,过程中做到按部就班,有序推进;事后收到预期效果。同时又通过全方位的市场化运作,实现标的市场价值,从而使行政管理权和市场运作二者完美统一,不留尾巴,使整个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成为句号工程,。

3、实现无形资产的最大价值。拍卖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运作,可以实现无形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并使整个分配对位工作透明化、合理化、公开化,从而保证社会公共资源实现最大的价值。

4、规范交易条件。无形资产拍卖需要规范交易条件,因此在交易中由经验丰富的拍卖公司来制定拍卖规则,充分考虑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让每一个可能引起纠纷、争执的问题都列入拍卖规则,从而保证整个无形资产拍卖工作的成功。

5、营销手段充分。公示公告,广泛招商,通过市场炒作等手段提高标的知名度,吸引社会关注。特别拍卖公司所拥有的客户资源优势,有针对性的寻找目标客户,更利于招商。

总之,通过拍卖可以使公共资源的分配在依法合规、亮化的基础上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

四、公路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拍卖优势分析及前景

拍卖优势

1.提升政府形象。拍卖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完善市场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提升职能管理部门形象。

2.宣传效果好。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拍卖,是政府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公共资源配置的良好典范,对进一步规范城市客运秩序,提升城市品位起到良好的宣传作用。

3.难以替代性、稀缺性。客运线路无形资产的拍卖不同于其他客无形资产的拍卖,必将吸引本省民众的极大关注。这种轰动效应有利于体现政府的公开、透明力度。提升软环境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次拍卖活动如果由专业公司科学策划、精心设计、认真实施、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上省、市各级领导重视、支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必将使得公共资源最有效分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成果双丰收。

五、拍卖活动的实施

1、委托人整合拟拍卖资源提供拍卖人。要点:项目介绍、清单、等尽可能详细。

2、拍卖人掌握有关资料,熟悉了解标的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要点:初步确立策划操作框架及初稿,招商宣传资料提纲。

3、委托人与拍卖人双方领导及有关人员讨论方案,确定工作思路。要点:双方各安排2—3人组成工作组,分工协调,以便快速有效的展开工作。

4、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制作、完备拍卖方案资料。要点:全面了解情况,收集补充、完善前期资料,为细化拍卖方案做准备。

5、正式签订拍卖委托合同。成立拍卖工作领导小组。要点:确定“拍卖活动策划与实施方案”并确定实施时间表,按宣传方案落实平面、时空、新闻、定向媒体制作准备、实施工作。技术专业层面的核心是:会商拍卖保留价及准入条件的设置。

6、新闻发布会。要点:对外正式发布拍卖信息及邀请中央、省、市媒体、记者。

7、多渠道联络、接洽相关客户,有针对性的招商,制定拍卖的相关法律文书。要点:①在主流媒体刊登拍卖公告,吸引买家前来洽谈。②继续实施新闻炒作计划,加大炒作力度。③安排专人对潜在客户主动发送宣传资料,沟通洽谈。

8、①加大招商力度。②双方定期会商互通信息,及时修正方案。③开展进一步的新闻宣传。要点:根据招商情况和市场反馈信息,修正拍卖方案和其他有关文书,所有拍卖文字资料准备齐全。

9、刊登拍卖预告。要点:①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让那些犹豫不决的商企尽快拿定主意。②落实相关目标客户。

10、发邀请函确定拍卖会邀请人员,通知新闻单位。要点:邀请有关领导、企业界、新闻界代表出席拍卖会,做好接待工作。

11、首场专项拍卖会。要点:做好拍卖会的具体会务工作,重点做好竞买人审核及现场影像、幻灯的播放,调动会场气氛。做好拍卖活动的新闻宣传工作。

12、阶段,拍卖资料整理建档,交委托方备案。要点:所有材料齐全完整。

六、结束语

此次无形资产拍卖在我省交通运输史上创新举措,实施过程中必将遇到不少难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拍卖必将成为经济事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我们始终奉行“客户第

一、信誉至上、专业至上、友善和睦、立足长远、共谋发展” 的合作原则,面对机遇和挑战,秉承 “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的理念开拓创新,勇于进取。以规范认真、严谨务实、精益求精的作风,实现客户、社会相关人、企业的共赢。全体员工,以艰苦创业、不断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通过不断的努力工作,业绩名列前茅,得到了省商务厅以及其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高度认可。目前已成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等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我们有金融界享有知名度的高级管理工作者,有在拍卖界富有经验、拍卖业绩高达几十亿元的优秀专业拍卖人才,公司目前拥有三名国家注册拍卖师,在人才结构上站到了全省拍卖业的前列。

相信我们有能力为公共资源的有效分配利用举行一次漂亮的拍卖会,为社会公共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昆明奥克星拍卖有限公司

二○○九年九月二日

第7篇: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范本格式)

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

建设经营移交(BOT) 平赞高速 公路项目

特许权协议书

甲方: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授权) 乙方: 中非锦程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

一、甲方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根据河北人民政府1.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5.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等文件的精神,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项目投资、资产管理等投资建设的企业;

三、为了确保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BOT”模式建设平赞高速公路项目,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特许权合同书:

第一章 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条 特许权的内容

1.1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该高速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投资、建设、经营、移交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重保证: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投资、建设、经营、移交特许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建设管理权;

(2)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3)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平赞高速公路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许乙方享有平赞高速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含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 1.4特许权的补充规定

1.4.1平赞高速公路收费站地址应当根据河北省政府的批准设立。

1.4.2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1.4.3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省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

1.4.4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河北地区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河北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条特许权的方式

2.1该特许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河北省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设期)。

3.2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平赞高速公路,主线起点位于井陉县小作镇南石门村东,终点位于赞皇南山谷村西南石家庄与邢台两市交界处自北向南依次经过井陉矿区、井陉县、元氏县、赞皇县,全长81.898公里;辅线石家庄支线起点位于石家庄市西南环枢纽互通,终点位于元氏县北正乡,通过北正枢纽互通与平赞高速公路主线相接,沿线主要经过鹿泉市、元氏县、井陉矿区、井陉县、赞皇县,全长24.14公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 3.3鉴于平赞高速公路共有大桥51座、中小桥14座、隧道11座,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建设期3年以外的高速公路30年收费经营权。

3.4服务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

3.5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3.6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

4.1河北省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平赞高速公路的文件。 4.2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4.3河北省发改委对平赞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4.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4.5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之赞皇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

4.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预审意见。 4.7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平赞高速公路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 5.1转让

5.1.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

5.1.2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有以下先决条件:

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 5.1.3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5.2担保

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

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权将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 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六条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6.3在特许期内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设置构筑物、管线,增设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线公路两侧经营性网点、房屋开发,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必须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办理路政审批许可证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

6.4特许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平赞高速公路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有权。公路设施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 第七条 设施的转让、抵押、出租

7.1在特许期内,公路基础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担保,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7.2乙方有权对公路沿线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进行转让、抵押,但是必须事先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甲方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有权无偿收回上述设施。 7.3乙方对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有权进行出租。

7.4乙方违反本协议进行转让、抵押、出租公路基础设施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设施所有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条 工程的建设施工 8.1建设施工的一般性规定

8.1.1本协议项下工程的正式名称为:平赞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该工程的组成详见本协议工程项目简介及平赞高速公路详细工程地址总说明。

8.1.2乙方对平赞高速公路详细工程地址勘察总说明中列举的项目,执行项目自建总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设方式。乙方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经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认为确需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修订出图纸及说明,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负担。

8.1.3乙方同时负有平赞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相应义务。 8.2工程交、竣工验收

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3号)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后甲方必须提交验收结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进行验收,又不能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8.2.2验收中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有需要进行局部修补的项目,乙方应当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返工修补完工再提请验收,直至达到要求。 8.3工程的质量控制

8.3.1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平赞高速公路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测。并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负责全部返工经费。但这种监督和检测应尽量地避免对施工进度造成干扰。

8.3.2乙方有权派代表参加平赞高速公路的检测和验收。 8.3.3监督和检测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3.4对甲方开展相应的对项目施工的监督和检测,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为甲方代表提供协助和提供必要临时需用的设备。 8.4工程的建设期限

建设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36个月。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工期延长的除外。 第九条 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的权利义务

9.1.1组织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详测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负责将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及其他技术材料提供给甲方,费用由乙方支付。 9.1.2乙方负责项目全部建设资金的筹集落实,并按照工程进度注入资金。应按照设计规范、所有适用的其他规范、施工设计完成工程建设,并承担费用和风险。乙方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为完成施工任务自主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并签订施工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安全操作规程。预防安全事故。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或施工单位承担。

9.1.3乙方在工程设计施工图文件被批准后30工作日天内向甲方提交平赞高速公路的施工计划方案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向甲方报送对施工计划方案的修改建议。甲方必须及时回复,自乙方报送方案之日起超过七日甲方未回复,视为甲方同意。

9.1.4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工程建设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审查资料提供给甲方。

9.1.5负责支付项目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征地、拆迁、施工临时占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费用,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负责支付施工所需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的开采税费。

9.1.6在竣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就平赞高速公路的设计和施工进度进行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事项。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所有完工工程的图纸、其它技术和设计资料、完工记录以及其它甲方可能需要的其它资料的复本。 9.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2.1向乙方提供建设、运营平赞高速公路所需的投资建设批准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协助乙方办理征用土地使用权文件、公路通行收费批准文件以及原有公路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并协助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经甲方初审后提交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9.2.2甲方应协助乙方取得平赞高速公路及有关附属设施连接道路和支线公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协助乙方取得平赞高速境段及有关附属设施连接道路和支线公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

9.2.3成立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办理工程建设区域内的土地征用及临时占用手续,以及公路沿线经过地电力、通讯线路,房屋及其他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所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取下限收取。

9.2.4在特许期内,确保乙方享受国家、省及沿线各地方有关招商引资进行公路建设和开发的优惠政策,享受各级政府关于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 9.2.5公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指征用土地),全部由乙方作为植树造林及公路、桥梁保护和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9.2.6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等工作,并在开工前完成。所涉及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能减免的减免,不能减免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同时,给于乙方在公路两侧进行商业、旅游、广告、服务业开发的权力。

9.2.7协调办理公路收费申请报告的呈报,沿线文物保护的手续。协助处理和排除建设、运营中出现的各类社会问题及人为干涉,协助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9.2.8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质量监督程序,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会同审定施工设计文件,负责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章 公路运营 第十条 公路养护

10.1乙方应当在特许期内负责平赞高速公路管理、运营、维修、维护和大修。在项目预计竣工日期之前90天,乙方应准备并向甲方提交其用于平赞高速公路运营、养护和维修,并符合交通部和其他相关机构的技术标准的管理办法。乙方应按照上述管理办法及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运营、养护并维修平赞高速公路;

10.2运营期间,如果达不到《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签约时约定的养护技术标准,应当立即停止收费进行养护维修,达到标准后并经验收合格后,重新开始收费,但是其收费天数只相应减少并不后延。

10.3公路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公路养护所需要的挖砂、取土、采石以及取水,应当给与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 公路的运营

11.1乙方有权独立行使公路通行收费权,合法经营不受干涉。公路投入运营后,公安、煤炭、矿石、能源、林业、畜牧等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时,如需设卡的必须经过甲乙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11.2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及清洁等目的,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关闭平赞高速公路的全部或部分。甲方应在会商政府有关部门后给予及时答复。 11.3车辆通行收费

乙方有权在特许期内向该公路的使用者(国家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免征的除外)收取通行费。

11.3.1在收取通行费期间,根据同期国家及河北地区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在合理的项目经营成本等因素变动达到一定幅度的特殊情况下,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及时向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和期限的申请。

11.3.2乙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经批准后在平赞高速公路上设置收费站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乙方收费站的设置进行监督。

11.3.3平赞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乙方提出方案,经甲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河北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交通厅批准后实施。为防止车辆严重超载,公路遭到破坏,保证行车安全,该公路收费方案原则为:按车载计重收费,以收费价格调控运输者自觉合理装载运输。

11.4在特许期内,甲方承诺不得允许第三方在平赞高速公路两侧各30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任何与之平行或方向相同的,或者与本项目功能相同或相似的,相同或相当规模和技术标准的公路(含一级公路)。如平赞高速公路由于交通流量增加而满足不了车辆运行,经可研论证确需重新修建另一条公路桥或改扩建公路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乙方以适当的模式负责该公路桥和公路的新建和扩建任务。 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

12.1甲方拥有并行使对平赞高速县公路境段的路政管理权。

12.2乙方应按照河北交通厅、河北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甲方路政管理所需的房屋、设施及人员、装备等全部经费。 第十三条 沿线设施的经营

13.1乙方拥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指公路基础设施和公路沿线两侧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下同)内的广告经营权,乙方经营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章 公路的移交 第十四条 移交

14.1本章所称的移交是指:在特许期届满后,乙方将平赞高速公路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建设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的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移交时资产状况不得附加于资产有关的担保、租赁等债权债务关系。 14.2在特许期满后,平赞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两侧的非公路建筑设施,如乙方修建的加油站、汽修厂等,双方在移交之前聘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进行评估,将评估后的资产或有偿转让给甲方、或保留、或作其他处置。 第十五条 移交的程序 15.1公路移交程序

15.1.1乙方必须于特许权届满前六个月开始至移交时候对公路进行正常维修、养护,以保证所移交的公路保持良好的运营和技术状况。

15.1.2甲方在移交前六个月,组织成立平赞高速公路接收机构。甲方授权接受机构与乙方办理接收的有关具体事宜,并在公路移交后全权负责该公路的运营、养护的管理事务。 15.1.3平赞高速公路接收机构应当于特许期届满前六个月通知乙方准备进行移交,并与乙方讨论确定移交的必要程序、清单和具体方案。

15.1.4如果甲方在移交时认为平赞高速公路设施状况不符合双方事先认可的有关技术标准,则乙方需自负费用开展必要的维修和更新。如果乙方不同意,则需要按照本协议有关争端解决程序来决定这种工作的必要性。

15.1.5甲方应当于移交日前安排好有关人员接收公路,在甲方认可乙方所移交公路符合标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公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正式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则按照本协议14.2款执行。 第六章 双方的一般性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的一般义务

16.1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承诺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或妨碍。

16.2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在其权力和管辖范围内通过努力给予乙方进行项目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须的批准;并协助乙方获得本协议项下所需的其它批准。

16.3根据本协议,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要求的。

16.4甲方应保证连接平赞高速公路的道路和其它基础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与运行状况,以保证通往平赞高速公路的交通的高效和安全。

16.5甲方承诺,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明文规定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甲方确保沿线各级政府及部门颁布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和对本协议之执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乙方的一般义务

17.1乙方应遵守适用于项目的全部法律和法规,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17.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实施本项目,自担风险,在特许期限内按照本协议对平赞高速境段进行投资、开发、融资、施工、验收、运营、管理和维修。

17.3乙方应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其经营管理的公路项目及其有关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7.4乙方应接受甲方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其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违约及赔偿

18.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8.2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开工前单方终止合同,除承担乙方前期实际支出的费用外,还需向乙方支付项目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在项目工程建设期内甲方终止合同,要向乙方赔偿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并承担项目工程投资总额10%的违约金;运营期间,甲方终止合同,要向乙方赔偿工程总投资额及合同期内的的总利润。

18.3乙方全部工程完工,在具备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情况下,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开征的,每推迟一天,原定乙方运营收费期限顺延一日,并且由甲方承担每日10万元赔偿。

18.4乙方未保证资金到位,导致工程延误的,总工期不后延,只相应减少收费天数。若乙方在竣工前单方面终止合同,除承担项目工程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外,尚需承担停工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18.5乙方未能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因补修返工造成延误通车的,相应的减少收费天数。 第八章 协议的终止

第十九条除按照本协议所进行的特许期展期或提前终止,本协议授予的特许权应在特许期满时结束。

第二十条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而单方终止协议

20.1如果下面所列事项或条件中的一项或几项发生,甲方可以通过对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本协议:

20.1.1乙方发生清算、破产; 20.1.2建设期和经营期内,乙方发生严重的建设质量或养护质量问题,且不能在甲方指出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0.1.3乙方因为主观因素造成建设速度严重滞后,且无望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的; 20.1.4乙方不能承诺建设资金按期到位,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20.1.5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甲方发出指明及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0日内纠正此行为。

第二十一条乙方因甲方的违约事件而单方终止协议

21.1如果甲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0日内纠正,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通过发出对甲方书面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协议。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22.1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履行中止情况

22.1.1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如因不可控制的情况阻碍,即遇有不可抗力,有权中止这种义务的履行。这种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和法律改变。 22.1.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本协议签订时不能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时,才可根据前款中规定的情况中止其义务的履行。

22.2乙方不得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

22.2.1承包商、运营商或其任何分包商义务履行中的延误; 22.2.2材料、设备、机械或项目组成部分的故障或正常损坏;

22.2.3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内,由乙方、承包商、运营商和任何其它参与平赞高速境段的施工、运营或养护单位的雇员开展的罢工。 22.3相关程序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其发生后或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开始的日期,以及对受影响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在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停止的时候,也应尽快向对方通知。 22.4费用及相应对合同履行时间的修改 22.4.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各自承担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22.4.2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前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履行期限就要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同不可抗力对这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相同。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23.1本协议双方保证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以下简称“争议”),应由双方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3.2如上述争议通过协商途径不能解决,本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生效

24.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其他

25.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报河北交通厅、河北发展改革委员会各壹份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中非锦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

第8篇:轨道交通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地铁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重要条款参考范本

陈 述

陈述部分将简要说明本项目的背景。

第1章 特许权 第1条术语定义 1.1 定义 1.2 其他特定术语 第2条特许权

2.1 项目名称、内容和整体协议结构

本项目名称是北京地铁×号线PPP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分为 ,建设任务由特许经营公司负责融资、设计和建设。并负责×号线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包括在项目设施中从事非客运业务),并依法和依据特许协议规定获取票款和其他收益,特许期结束后,特许经营公司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2.2 特许权的授予

依照特许协议的规定,北京市政府授予特许经营公司在特许期内独家的权利以:

(1)投资、设计和建设×号线项目的建设任务;

(2)运营、管理和维护×号线项目设施;

(3)根据适用法律和特许协议规定,提供地铁客运服务,并向乘客收取及保留票款;

(4)根据适用法律和特许协议规定,利用项目设施直接或允许他人(通过提供、出租、允许转租全部或部分该等空间及/或相关设施或其他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零售、商铺(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和允许转租)、广告、报纸杂志、通信服务、提款机服务及其他中国法律现时允许和将来可能允许利用项目设施从事的任何其他活动并获得收益。

2.3 特许期

除非依据特许协议的一般补偿延长或根据终止条款提前终止,特许期应为生效日期至特许经营期起始日起的第三十个周年结束之日。

特许经营期的起始日为×号线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期间)并开始收费之日(“开始商业运营日”),预计为:××××年××月××日:

2.4 特许经营期正常终止后的续期和优先权 第3条声明和保证 第4条先决条件

4.1 特许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4.1.1 特许经营公司已经取得以下批准文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特许经营公司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特许经营公司合作合同和章程已签署,并取得了商务部对特许经营公司合作合同和章程的批复;

(3)商务部签发的特许经营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签发的特许经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所注明的经营范围与商务部所批准的合作合同和章程中所注明的特许经营公司经营范围在实质上一致,除非经特许经营公司合作各方另行同意。

4.1.2 融资落实

融资文件已经签署和交付、充分有效并且采用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形式,且遵守特许协议的要求。

特许经营公司已满足或能够满足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只能在生效日期或之后方可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生效日期之后20日内得到满足。

4.1.3 特许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4.1.4 资产租赁协议签字生效。 4.2 先决条件的放弃

双方有权选择放弃任何一项先决条件,但此放弃并不影响各方在特许协议下的其他权利。

第2章 项目建设 第5条项目范围

5.1 ×号线的建设工程分工 5.2 建设任务的质量标准 5.3 ×号线项目建设任务 第6条双方在建设期的义务 6.1 市政府的义务

在×号线项目的建设期内,市政府的义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在特许期,提供×号线项目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车站出入口)占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临时用地使用权;

(2)根据特许协议批准特许经营公司关于一般补偿的申请,并给予补偿;

(3)依法给予或协助特许经营公司取得必要的批准。

6.2 特许经营公司的义务

特许经营公司的义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及时就本项目必要的批准提出申请;

(2)根据特许协议完成×号线项目的设计工作;

(3)根据特许协议按照进度日期和质量标准施工;

(4)根据特许协议组织×号线全部系统(包括A部分和B部分)的试运行,并完成市政府根据正式签署的特许协议要求的对B部分的改正;

(5)根据特许协议为×号线项目建设工程购买保险;

(6)根据建设资金到位表保证建设资金的到位;

(7)根据特许协议完成×号线项目的建设,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包括对工程建筑质量承担责任。

第7条 建设期协调机制 第8条设计

特许经营公司应根据特许协议的规定完成×号线项目的设计。

第9条变更和调整 9.1 变更

9.2 非特许公司原因导致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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