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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印章管理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级别:Ⅱ签发: 张屏

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目录

一.目的 二.定义

三.适用范围 四.职责 五.内容 六.其他

出自总经理办公室编号AM-Ⅱ-4-4 生效日期2010年5月27日版次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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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公司印章的统一管理,明确印章在业务工作中的作用,明确管理、使用印

章的责任和权限,规范印章刻制及使用流程,制订本规定。

2、定义

2.1 行政公章

公司行政公章是指“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用作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函件、证明、介绍信、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有关计划、决算、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和有

约束力的文件等。 2.2 合同专用章

公司合同专用章是指“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公章,用作以公司对

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等。 2.3 业务专用章

2.3.1 对外业务专用章是指对外联系频繁或工作性质决定需有印章的部门,可以

申请刻制业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只能用于所规定专项业务,但不包括签订的合

同、协议等有法律效力的业务,如人事专用章、人事专用章(1)、财务专用章等。

2.3.2 内部业务用章是指公司内部开展业务工作需要使用,不能对外使用,如专

业部门检验员章、检验章等。 2.4 党工团印章

党工团印章是指只限于党工团组织开展活动及出具有关证明使用,具体范围参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 法人印

法人印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如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印为“尹同跃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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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3、适用范围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各非法人单位的部门各种印章的管理。

4、职责

4.1 总经理办公室

4.1.1 负责公司行政公章、法人印的统一刻制、保管及使用;

4.1.2 负责按要求刻制公司非独立法人部门各类印章,以及印章启用或废止时的

通知下发工作,并做好备案;

4.1.3 负责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印章管理的监督和审查; 4.1.4 负责作废印章的销毁。 4.2 法律与知识产权部

4.2.1 负责对公司印章的刻制及使用提供法律支持; 4.2.2 对各部门领取非业务类用章时会签审核意见;

4.2.3 在办理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设立程序时,负责按本制度规定申请刻制其公章 及法人章;

4.2.4 负责“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与使用。 4.3 国际公司:负责报关专用章及报关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保管与使用。 4.4 财务总部:因工作需要,财务总部各放置一枚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私

章“尹同跃印”和一枚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私章“方德才印”,由财务部负责

其2 枚私章的保管与使用;同时负责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

用章的保管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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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各非法人单位的部门:

4.5.1 负责相关业务专用章的保管及使用,明确单位保管人和责任人;各单位有

印章刻制需求时,须按流程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刻制 印章; 4.5.3 各单位有用印需求时,须持有效的签字单到总经理办公室用印。 4.6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自行保管本子公司的印章,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

使用规定,并接受奇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印章管理、使用及其制度执行情况

的监督审查。

5、内容

5.1 印章刻制

5.1.1 公司行政公章由总经理提出、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交总经理办公室

按规定刻制。

5.1.2 负责对外业务专用章由各所需业务单位申请,经单位第一责任人审核,由

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交总经理办公室按规定刻制。 5.1.3 党工团印章由党工团组织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核,公司党委书记批准,

交总经理办公室按规定刻制,原则上二级党工团组织不再刻制印章。申请和刻制

的有关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1.4 公司其它类业务章,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交总经理办

公室按规定刻制。

5.1.5 合同专用章的刻制,必须由法律和知识产权部提出,经相关部门会签、经

管会审核批准后,交总经理办公室按规定刻制。

5.1.6 原则上,非法人单位的部门不得刻制部门印章,在制度生效前已刻制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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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印章仅限于对部门内部奖励证书等内部文件使用,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 5.1.7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公章及法人印章,一律由奇瑞公司法律与知识产权部

在办理此类子公司设立程序时,按流程通过奇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刻制;其它印

章,原则上也需由奇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统一按规定定点刻制,如因特殊原因确

需自行刻制的需经奇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同意,并在印章刻制完毕后将印章样式

报奇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5.1.8 各单位申请刻制各类印章,必须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一),经权

限领导批准后,由总经理办公室专人负责按《印章刻制申请表》要求到公司定点

刻字社刻制;其中对于非业务类印章的刻制,总经理办公室需进行确认是否合规,

无对外法律效力印章的刻制样式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圆型或椭圆型。

5.1.9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总经理办公室专人负责领取印章并在印章备案表上登

记备案,由总经理办公室下发到单位并明确保管人和责任人后方可使用。 5.1.10 如因印章破损、组织机构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刻制印章的(含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印章),在按规定(5.4 条)进行印章销毁的同时,填写《印章刻制申

请表》,部门第一负责人(子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批准,经总经理办公室

确认印章名称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无需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即可进行刻制。 5.1.11 印章刻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提出刻制印章的部门承担。 5.2 印章保管

5.2.1 公司行政印章、法人印章统一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5.2.2 各类对外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领导明确部门保管人和责任人,并指定专人 保管。

5.2.3 党工团组织印章由党工团部领导明确单位保管人和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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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如印章保管人和责任人变更,需填写《印章保管人变更申请表》(附件二),

交到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5.2.5 对于由总经理办公室保管的非业务类印章,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需自行 保管,需拟相关印章管理制度并填写《非业务类印章(部门)领取申请表》(附

件三),交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至法务部会签、总经理办公室审核,最后报公

司总经理批准。

5.2.6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章及法人章原则上均由奇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统一 保管,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由子公司部门申请,拟定印章管理制度并填写《非业务

类印章(子公司)领取申请表》,经子公司法人审核后送至法务部会签、总经理

办公室审核,最后报分管该子公司的奇瑞公司副总经理批准。

5.2.7 印章须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要及时向总经理办公室报告说明,并采取适

当方式声明作废。对乱用或严重失职加盖印章、丢失印章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相 应责任。 5.3 印章使用

5.3.1 公司行政公章使用

5.3.1.1 公司行政公章“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使用须由用印人填写《印章

使用申请表》(附件四),由公司分管领导或所授权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如

果有权限的领导直接在需用印文件上签字,可不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直接 用印。

5.3.1.2 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可分为以下几类:对外文件类(红头文件、介绍信、

外面单位要求的固定格式表格、保险单以及非红头文件汇报材料);内部文件(公

司内部奖励等)。

5.3.1.3 如有协议类必须使用公司行政公章,而不使用合同专用章,必须经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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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和知识产权部领导同意,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或需用印文件上签署“同意

使用公司行政公章”等字样后方可用印。

5.3.1.4 任何人不能在空白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公司印章不允许外带。 5.3.2 原则上,非法人单位的部门不允许刻制部门印章;在制度生效前已刻制的

部门印章仅限于对部门内部奖励证书等内部文件使用,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使

用流程同公司行政公章的用印流程,也可参照本制度5.3.9 条由公司各分管领导

授权以简化印章使用流程。

5.3.3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法律与知识产权部按《合同管理规定》使用。 5.3.4 党工团组织印章的使用,需经党工团组织负责人批准,使用范围由公司党

工团部负责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5.3.5 在奇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保管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章及法人章,经子公

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批准后用印。 5.3.6 由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自行保管的印章,按照经奇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法

律与知识产权部审核后的此类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管理。 5.3.7 各类对外业务专用章,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5.3.8 法人印原则上经法人代表本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5.3.9 印章的使用授权如非全部授权,相关部门必须详细注明授权的事项,不可

使用模糊的词语,否则视为无效。授权格式见《印章使用授权申请表》(附件五)。

5.3.10 所有印章禁盖空白文件(包括内容空白、不完整,日期空白等)。 5.4 印章销毁

5.4.1 机构名称变更,或印章有破损、字迹不清时,要及时向总经理办公室申请

更换印章,同时将作废印章交总经理办公室在已经用印的文件法律时效范围内保

管,并定期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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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印章销毁必须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附件六),经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

务的领导批准,持有效申请表和待销毁的印章交总经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由总经

理办公室声明作废并定期销毁。

6、其他 6.1 附件

附件一《印章刻制申请表》

附件二《印章保管人变更申请表》 附件三《非业务类印章领取申请表》 附件四《印章使用申请表》 附件五《印章使用授权申请表》 附件六《印章销毁申请表》 附件七印章管理流程图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公司印章管理规定》(AM-Ⅱ-4-4,第二版) 废止。

6.3 本规定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

制定:王莉莉奚家志 单位审核:曹筱荣 管理服务部审核:方琳 公司领导批准:张屏

第2篇:印章管理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

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十

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十

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二

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第3篇:印章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类印章管理,促进学校综合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用途规定

1、学校行政公章,代表江苏省洪泽中学的法定名称,用于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各类公务活动;

2、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视发文卡片盖章。

3、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报送的报表及资料。

4、学校外出人员介绍信,职工探亲、领取邮件。

二、印章的刻制

1、刻制学校行政公章,应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正式公文及单位介绍信,在公安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到公安局(分局)指定单位刻制;

2、学校各部门刻制公章,必须由部门提出申请,经校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校长指定人员按规定统一办理;

3、刻制过程应严格按保密要求办事,任何人不准留样或仿制。

三、印章的启用

1、在选择确定印章启用日期之后,应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通知。校内部门公章或业务印章的启用由校领导决定,并由校长在校内发出通知。

2、启用印章通知应附印模,同时报上级单位备案,启用通知应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四、印章的管理

1、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印、校长特制章由校长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内各部门印章也应指定专人专管。各部门印章管理,要制定印章使用与管理措施,加强对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

2、印章的管理,重在选择好场所和人员。学校各类印章应放在办公室保险柜中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保密观念强、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3、印章管理人员不准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不得随意将印章放在桌上或不加柜锁放在办公室抽屈内,如果发现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应立即报告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为了严格手续,增强制约关系,学校公章和校长特制章应分人保管。

5、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及时清洗和保养印章。

五、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员对超出范围和特殊用印的,要履行批准手续。在报经校长或主管校长同意使用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填写用印内容与用途,并由经办人员和审批人要签字,以示负责。

2、对于不超出范围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员要做到了解内容和留存原始材料,以便备查。对虽在规定范围内的用印,但对情况不甚熟悉的,也要及时请示主管领导。

3、对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荣誉证书及应届、往届学历证明(成绩证明)等,要在逐一核对要盖章的名单与原始名册完全相符的前提下,予以盖章。

4、补办学生证,应与在校生的学生名册相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或由班主任(或专业管理人员)亲办。

5、对于有领导签批意见的文件,需要加盖公章的,应对签批意见进行登记。

6、一般不允许将学校各类印章带出办公室外,更不允许带出校外(特殊情况要按程序批准),印章不允许在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下使用。

7、不允许在空白凭证或空白介绍信上施印。

8、用印要严肃认真,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便于识别。学校正式公文要在文末的落款处盖章,并将印章盖在成文日期上方,做到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日期。

9、用学校行政公章代章,只在同级机关之间进行或为下级单位代章。

六、印章的停用

1、因某种原因停用某种印章时,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

2、作废印章采用三种办法处理:(1)上缴批准成立单位切角封存;(2)填制印章作废卡片,连同作废印章交省档案馆或学校综合档案室立卷备查;(3)由本校自行销毁,销毁过程要有监督人员在场并留下印模,以备查考。

第4篇:印章管理

第一章 印鉴管理

印章是公司凭信的标志,具有法定性和效用性。公司印章的保管与使用是极为严肃的,为此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和各部门印章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并指派专人保管。

第二条各部门需用公司印章的文件必须是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的正式文本,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参见附表),注明时间、内容、用途、份数等,经总裁签字批准,如文件需要存档,除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上签字外,还应在正式文本上签字。总裁签字后于行政部用印,用印时填写《用印登记表》(参见附表)。

第三条非签约等特殊情况,不得携带印章外出,必要时须经公司领导批准,由行政部安排专人执章陪同前往,用后及时归还。

第四条凡授权有关部门管理使用的印章要严格用印制度,认真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印章须有专人保管,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第五条印章的销毁

(一) 因更名、损坏等原因需刻制新印章时,应报总裁批准,由使

用部门将旧印章交回行政部档案室。

(二) 如因业务需要继续使用旧印章时仍按印章批准权限办理。

(三) 交回的作废印章由行政部档案室存档,统一管理。

第5篇:印章管理

*************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印章的管理,维护企业形象和合法权益,实现印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分类

公司的印章根据用途和类别分为: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二、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围:

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

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公司章程、协议;

6)员工的调动、任免及聘用。

2、合同专用章用於本公司与其它单位进行业务往来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3、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1

三、各类公章的保管和使用

1、公司公章的保管与使用:

1)公司公章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保管与使用。

2)使用公章须履行登记手续,由经办人至公司综合管理部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并经部门主管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3)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等,经由总经理审阅批准,同意后方可加盖公章。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2、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与使用:

1)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负责保管与使用。

2)任何部门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均需交综合管理部审核、把关,公司法人或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后方可用印。

3、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的保管与使用:

1)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主任负责保管;法人章由财务部出纳负责保管。

2)公司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不得交与银行出纳员自行保管和使用。

3)除正常的财务需要用到专用章与法人章外,其他事项必须经过财务部主任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法人章用印须履行登记手续,由经办人至财务部填写《法人章

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并经部门主管经理、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四、印张管理规定

1、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登记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规定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公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2、任何情况不得携出各类公章或外借。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需提交申请,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承担一切责任。

3、各类公章的保管人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公章,不得外借,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5、保管人员不在时有总经理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

五、失职责任

由于审批人的过错决定或者印张保管人的过错行为履

行盖章手续而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或者由公司酌情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六、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6篇:公司印章管理工作标准

Q/YHPM 郑州市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Q/YHPM-11-GZ-01-2014 公司印章管理工作标准

The company an official seal manages a work standard 2014-5-13发布

2014-6-1实施 郑州市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对我公司印章管理的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审核等做出了规定。本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印章的管理,促进我公司现代化管理。 本标准由总经理提出。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中心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中心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耀伟 本标准修订人:李秀平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公司印章管理工作标准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对印章制发、使用等实施控制,以实现印章统一制发、统一保管和使用审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类印章的管理。 引用标准

根据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责任与权限

总经理负责公司印章使用的审批并承担审批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印章使用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财务部经理负责财务专用章的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工作内容与要求 印章的制发

公司印章的刻制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公司公章、部门章、职衔签字章的制发由总经办办理;印章刻制申请程序为:

公司公章、财务章,由人力资源中心申请,经总经理签批,报公安机关备案后,到指定单位刻制。

公司各部门用公章,由各部门申请,经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总经理签批后,交人力资源中心办理刻制。

职衔签字章,由总经办根据工作需要,报总经理审批后刻制。

功能章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经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总经理签批后,交人力资源中心刻制或购买。

凡未经正当审批程序而私自刻制的印章,公司一律不予承认;同时保留追究刻制部门或个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印章的使用

所有新刻制的印章,经人力资源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后,视情况通知申请部门领取或由人力资源中心管理。

申请刻制部门需由负责人指定印章保管人,负责印章领取、使用、保管或由人力资源中心管理。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使用范围,超越使用范围,公司将追究印章保管人的责任。 公章、部门章、职章的使用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按指定的程序审批后方可加盖。一般审批程序:填写“加盖印章申请单”→印章管辖部门最高负责人签批→人力资源签批→呈总经理签批→印章保管人加盖。对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连、涉及政策性问题,必须上报或请示总经理签批。

印章审批时连同盖章文件办理手续,审批后申请人应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一并交印章管理员用印,不允许申请人自行用印。

用印前,印章管理员应认真审核,明确用章的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章手续,并在用章登记簿上做好记录后,方可用章;凡无正当的审批手续,一律不予加盖公章。 公章应加盖在指定的盖印处,并确保印迹清晰,章印端正。

公章管理员未经同意不得私自用印,不得在空白凭证或空白纸上加盖公章。否则,将给予行政处分,且由此而造成的公司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原则上不得将公司印章携带外出使用,如特殊情况应事先填写“借用印章申请单”,详细说明用途及使用时间,经部门最高负责人签批、印章管辖部门最高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携带外出使用;且使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天,使用完毕应立即归还,印章保管员必须做好借用登记,归还后进行核销。 公章的保管

公司的公章统一由人力资源中心管辖;职衔章由本人保管;部门章由所属部门负责人保管;功能章由所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保管。 印章管理员应做好印章各项事宜的记录工作,并对盖章文件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将所管理的印章名称、申报年月、保管人姓名等资料每季度汇总一次,备份呈递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公章应存放于安全牢固的箱、柜中,使用后要及时收存锁好,不得随意放置;公章要注意保养,防止碰损,保持印迹清晰。 损坏、丢失处理:

印章丢失后,必须立即书面写出报告,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人力资源中心登记。 人力资源中心应及时将报告呈总经理审批意见,由公司予以备案,须予以登报声明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办理。

公司按行政奖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使用部门提出重新刻制申请,并经审批、刻制。 公章的停用与废止

公章残旧、印迹不清或公司/部门更名需要更换印章,应及时提出申请重新刻制;新刻制的印章启用前必须将旧章交还人力资源中心,由人力资源中心进行销毁。 若公司/部门因撤消及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印章,应上交人力资源中心。 封存,总经办收回废止的印章后,要发出该印章的停用或作废通告。 废止的印章由人力资源中心保存三年,在征得总经理同意后,进行销毁。 相关流程

BP-ADD-001 《公司印章管理流程》 相关文件

Q/YHPM-01-GL-01-2014 《文件管理标准》 Q/-01-GL-02-2014 《记录管理标准》 相关记录

Q/YHPM-01-GR-30-2014 《加盖印章申请表》

Q/YHPM-01-GR-31-2014《刻制印章申请表》 检查与考核

按本标准及公司有关考核制度进行检查与考核。 郑州市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用章 部门

申请人

文件 经办人

印章类别

□公司章□行政章□合同章□财务章□其他章

日期

文件内容

份数

备注

印章管理员

部门负责人审批

人力资源中心审批

财务审批

总经理审批

加盖印章申请表

表单编号:Q/YHPM-01-GR-01-2014 郑州市元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刻制印章申请表 申请 部门

申请日期

经办人

印章全称

数量

刻制原因及用途

形状(附样板)

备注

部门负责人审批

人力资源中心审批

财务审批

总经理审批

表单编号:Q/YHPM-01-GR-01-2014

第7篇:印章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印章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有效防范印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仔细对照《印章管理标准》及《XXX公章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我厂印章的审批、使用、管理进行了一次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印章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各单位能够按照《XXX印章管理办法》对各类公章进行严格统一管理,印章制发由厂部统一刻制,停用、废止和销毁情况及时上交综合科管理,在自查过程中未发现已停用印章未上交的现象。

2、印章使用登记情况: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执行,检查中发现有个别报表有未登记现象,但是均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3、对各类公章的适用范围:各职能科室、车间能够认真执行印章管理办法,有个别单位对科室、车间公章的管理记录不够完善,需进一步强化管理。

4、无未经批准或授权对公司外的单位印章。

XXXXXXX XXXX年X月X日

第8篇: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印章、银行财务预留印章的刻制均由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统一刻制下发(以下简称)。(见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请表》)

(二)部门印章、公司使用的个人私章由本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其中,部门印章刻制(印模)报备集团行政部门。(见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请表》)

(三)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到公司固定刻章店由行政部门统一刻制。

(四)未经有权审批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公司及本部门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印模),统一在资料管理岗统一留样保存,同时建立印章档案登记(用印章交接登记簿代档案登记簿),以便备查,并将印章移交给实际使用人,需填写

—1— (见附件:表2《印章交接登记表》)办理印章交接登记手续。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合同章、银行财务预留印章、其它专项业务章、董事长(法人)专用个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公司章程、协议。

6、员工调动。 7、员工的任免聘用。

8、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借款合同。

3、其它各类经济合同等。

(三)公司董事长(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四)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

—2— 用,不得对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职责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负责行政章的使用审批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工作权限范围内使用审批工作。

(二)公司内部各部门范围内的印章使用 部门负责人负责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的审批工作。

(三)印章管理员

1、负责印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执行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指定专人管理

(1)公司行政章指定由总经理助理负责管理。 (2)合同专用章指定由资料岗专人负责管理。 (3)各部门印章指定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

2、印章使用审批流程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其中公章/合同章使用需填写《公章/合同章使用审批表》见附件表(3);

—3— (2)印章的使用由印章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见附件:表5《印章使用登记表》);

(3)使用公章和合同章必须是在相关责任人签章或本人签章加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4)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5)严禁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后,经有权人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需由保管人及印章部门将印章装在双人上锁的铁盒内,使用时双人打开,相互监督使用,使用完毕共同加锁。(见附件:表6《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

(6)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7)任何印章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8)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管理部门负责人初审后,提交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盖章。

3、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

—4— 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7) 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印章的使用和保管,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

(8)印章管理人要做好用印登记,用章人应在印章登记簿上签名,审批单及其他文字批准手续和用印登记簿要妥善保存备查。并对业务部不留底的用印予以复印留存。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5—

(二)印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报送集团公司管理部门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见附件:表7《印章停用申请表》

附件:1.《印章刻制申请表》 2.《印章移交登记表》 3.《公章/合同章使用审批表》 4.《部门印章使用申请表》 5.《印章使用登记表》 6.《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 7.《印章停用申请表》

—6—

第9篇: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加强印章管控,减少和避免企业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公司印章包括企业法人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四条、印章的取得

(一)公司印章的取得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经公安机关核准,到指定的单位刻制,并由公司董事长授权向相关部门核发;

(二)企业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等公司级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三)财务专用章、经银行备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财务科制定专人保管、使用;

(四)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到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并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五)项目部专用章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刻制。

(六)确因工作需要,分公司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到公司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后,可在授权范围内保管企业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分公司领取印章时,由分公司负责人到办公室办理登记、留样等相关领用手续。 第五条、印章的管理

(一)公司的所有印章,均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印章专管员。领取公司印章,主要负责人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并做出印章领用承诺。

(二)因印章磨损而更换印章,仍需在公司办公室登记、留样。

(三)公司部门撤销或重组,原部门有关印章交回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负责销毁。

(四)严禁印章专管员将印章转转借他人。

(五)印章丢失时,印章专管员应当及时向公司办公室书面报告,公司办公室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包括追查印章下落、公告印章作废、对负责人进行处罚等。

(六)公司决定需要停用印章的,由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由公司办公室下发停用通知,经停用原因、时间通知公司各有关部门,并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七)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违反本规定直接罚款20万元,致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向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六条、印章的使用

办理使用企业印章的事项,需由业务经办人认真填写相应审批文件,取得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连同需用印的文件等一并交印章专管员,由其审核审批后手续其背后用印。

(一)企业法人印章的使用

1、凡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的文件、发文批准书、存根类介绍信、信函、授权委托书、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邀请函等文件,均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2、分公司保管的企业法人印章仅限于本辖区的工程投标、项目备案、工厂施工资料用印,不得用于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授权委托、对外承诺、担保以及一切与工程投标、项目备案、工程施工资料无关的用印。

3、禁止在手写文件上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禁止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纸张、介绍信、便函、证件、授权委托书、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邀请函上加盖企业法人印章。

4、公司按照对方规定范本对外出具的证明、承诺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无法留存盖章原件的文书,印章专管员需留存复印件备查,同事要求获取以上文书的使用者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留下联系方式。

(二)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1、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应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审批程序。

2、需使用合同专用章时,经办人应填写印章使用表,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3、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4、禁止在手写合同或合同内容填写不全的合同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三)财务人员按照日常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的,无需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及其他需用公司财务印章的文本等,须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四)公司其他各部门印章、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相关部门或部门作出相关规定,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五)公司印章实行用印登记制度。当公司领导在印章使用外带登记表上签字后,印章专管员应妥善保管及存档。 第七条、印章专管员职责 公司印章专管员硬遵守以下职责规定:

(一)印章专管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次日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保险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二)印章专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授权人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银行专管员要向代管员调节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专管员正常上班后,代管员应向专管员交接工作,登记用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专管员、代管员的责任。

(三)印章专管员要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手续不全的,印章专管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员审核文件内容或审批手续的,印章专管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公司领导处理。

(四)印章专管员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五)印章专管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若因擅自用印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印章专管员离职时,需将印章移交相关人员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七)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印章外出。如却需带出,需填写印章外带登记表后才可带出。外出使用过程必须严格受控,必要时派专人跟随使用。承办人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归还,并在印章外带表上登记清楚。

第10篇: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陕西咸阳民政

时间:

2011-11-21 19:52

一、管理原则与范围

(一) 局机关印章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按程序审批,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二) 秘书科负责对局机关各类印章统一管理,其文秘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和登记等项工作。财务专用章由局财会人员管理。

二、使用审批程序

(一) 党务活动用印,使用“中国共产党咸阳市民政局党组”印章,由局党组书记签批。 (二) 政务活动用印,使用“咸阳市民政局”印章,由局长签批。

(三) 公文用印。按公文签批程序办理完毕打印后,凭领导签发的文件底稿在秘书科文秘人员处盖章。联合发文,挂本局文号的,按本局文件处理;不挂本局文号的,须经局领导签字,由业务科室经办人员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四) 业务工作用印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由业务科室提出审批权限细则,按审批权限及程序,经主管领导同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作为本办法附件一并执行。

(五) 因公务活动外出需开介绍信的,经局领导同意,文秘人员开具制式介绍信后,由局领导或秘书科长在底联签字,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盖章。一般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长批准在印章使用登记册上注明原因后方可盖章,并在公务活动完毕,到秘书科说明使用情况,办理补填手续。

(六)以局名义出具证明盖章,属民政业务工作范围,按业务用印审批程序办理。凡涉及个人政治面貌、身份关系、工资、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证明,须经局长同意,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七)财务盖章,一律由局财会人员负责,按登记程序加盖局财务专用章。具体按局财务管理制度有关条款办理。

(八)纪检监察方面使用印章,经局纪检组长、局长(党组书记)签批、办理登记后方可盖章。

三、使用登记 (一)由秘书科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册,对印章使用情况逐项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秘书科文秘人员负责。财务专用章使用,由财会人员登记。

(二)印章登记内容包括:印章名称、使用时间、使用分类(发文、证明、介绍信等)、内容要点、签批领导、盖章数量、经办人签字等。

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05-19 来源:市机关事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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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印章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局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各处(室)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由处(室)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必须具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办事秉公负责。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局公章使用: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及其它需要的签章。

2、各处(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处(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

三、印章的使用要求

1、使用原则。盖用局公章,需经局领导签发同意。盖用处(室)公章,需经处(室)负责人同意。业务专用章及局长工作用的个人私章,只限于相关业务专用。公章用于公事,无特殊情况和私事不得盖用公章。凡是盖局公章的文稿,局办公室必须留底1份备查。

2、局公章的使用需做好使用登记,需写明用印时间、单位、用印人、批准人及用印事项。需备查的事项用印人必须签名。落印需符合要求。

3、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按机要管理要求,做好相应保管工作。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四、印章的废用和启用。局需调换使用新的印章,启用时要发文通知。各处(室)要调换使用新的公章,需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刻制。用新废旧,旧印章统一上交办公室封存保管或统一销毁。

局直属各单位的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我局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树立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种类 (一)单位印章:

1、本局使用的印章。

2、内设机构的印章。

3、派出单位的印章。

4、事业单位的印章。

5、社会团体的印章。

6、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

(二)局领导个人印章:刻有局领导姓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设有专本备案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经上级批准成立的机构印章的刻制,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局领导批准后刻制。

(三)印章的更换,由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刻制。

(四)遗失印章的补办,由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五)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六)印章刻制后,由办公室发文启用。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七)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局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各单位印章(含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和各类专用章)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

(三)各社会团体的印章按照章程由各团体指定专人管理。财务用章由局财务审计科指定专人管理。

(四)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印章的使用。

1、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党组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3、以党组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党组章的用印。

(二)“中共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员会”印章的使用。

1、以局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局党委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3、以局党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局党委章的用印。

(三)“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使用。

1、以本局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2、案件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书和各类办案文书。

3、以本局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4、营业执照、封条。

5、以本局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6、以本局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

7、出国审批表、政府采购审核表、资金审批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8、其他需盖本局章的用印。 (四)局领导个人印章的使用。

1、适用于企业的设立登记审核。

2、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的处罚的审核(经法规科审核)。

3、对党支部发展新党员的审批。

4、局支票专用章(限于局长个人印章)。

5、其他需要盖局领导印鉴。

(五)“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印章的使用。 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及有关文件。 (六)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

以部门或单位名义向分管领导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报表等。 (七)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以单位名义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

五、印章的使用

(一)严格用印章审批制度。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局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登记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局领导或相关部门审批签发后,方可到办公室加盖公章。

1、使用本局印章,需经局领导或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授权审批同意。本局营业执照、报表、文件、处罚决定书等用印,印章专管人员需查看领导签字后方可直接用印,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证件等用印,要经局领导或授权科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并作好用印登记。 工商所(分局)印章在授权委托的职权范围内使用。

2、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

3、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局领导本人同意。

4、使用局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必要时需请示局领导签发。

5、使用各部门、有关单位印章,需经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同意。

(二)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办案文书等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填发时履行审批手续。

2、要有分管领导的批准。

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

(三)单位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案件核审印章统一用蓝色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落款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 (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

1、审批表上没有经科室领导、局领导或授权审批的有关部门领导审核。

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

3、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

4、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

(五)除局办公室外,其他部门的印章不准用于对外联系办理行政、事务性公务,要做到专章专用。

(六)需加盖本局印章的,须先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经办人到局办公室办理。

六、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办公室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办公室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

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2、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3、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局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七、印章的销毁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办公室出具证明,经局长批准、并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

(三)办公室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局领导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八、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或局领导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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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李树兵 来源: 时间:2014-08-04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第11篇:最新印章管理

附件一:

**市商业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商业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防范结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市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业务核算规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会计专用印章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会计专用印章的种类

1、会计业务专用章(印模见附件二)

2、结算专用章(印模见附件二)

3、汇票专用章(印模见附件二)

4、储蓄专用章(印模见附件二)

5、同城票据交换章(印模见附件二)

6、业务清讫章(印模见附件二)

7、本票专用章(印模见附件二)

8、发票专用章(印模见附件二)

(二)会计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

1、会计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1)为开户单位出具的存款证明、开立、变更、注销单位结算账户时的各类申请书和单位提交的资料、余额对账单、挂失申请书、回单丢失证明。 (2)有权机关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 (3)向中介机构出具询证函。

(4)签发单位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5)需要加盖会计业务专用章的各类报表。 (6)信用卡申请表。

(7)购买理财产品、基金的相关协议。 (8)贷款卡年审表。

(9)客户提取公积金归还我行贷款所需的还款情况说明。 (10)现金管理平台成员及账户授权书。

(11)其他涉及会计核算的向客户或行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证明、协议、申请等,且由相关业务部门与运营管理部协商并达成一致确需加盖会计业务专用章的。

该印章按营业机构配备,由运营主管保管。

2、结算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1)托收凭证。 (2)查询、查复书。

该印章按营业机构配备,由运营主管保管。

3、汇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1)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的背书等。 该印章按营业机构配备,由运营主管保管。

4、储蓄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1)储蓄存单(折)。 (2)储蓄挂失申请书。 (3)凭证式国债。 (4)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 (5)个人通知存款

该印章按综合柜员配备,同一营业网点应连续编号。

5、同城票据交换章的使用范围

用于银行间进行的同城票据交换代收、代付业务。 该印章按综合柜员配备,同一营业网点应连续编号。

6、业务清讫章的使用范围

用于支行办理本外币现金、转账业务时,加盖在现金进账单、转账进账单、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转账借贷方凭证、特种转账凭证、表内、表外、备忘转账凭证,办理理财业务、基金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的申请表和其它中间代理业务业务凭证。

该印章按综合柜员配备,同一营业网点应连续编号。

7、本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签发银行本票。

该印章按营业机构配备,由运营主管保管。

8、发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用于办理代理业务打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上。 该印章按综合柜员配备,同一营业网点应连续编号。

二、会计专用印章的刻制

(一)本行各类会计专用印章由运营管理部统一刻制。运营管理部印章管理岗工作人员统一造册登记。支行需要刻制会计专用印章,需报经主管业务副行长签字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支行名称、印章种类和印章编号,若刻制票据交换章还须提供票据交换行号。

(二)本行各类会计专用印章均应冠以行名,同一印章刻制两枚以上应连续编号。

三、业务印章的领用

(一)印章的领取应严格执行逐级负责、双人领送原则,各分、支行应确保运送车辆及运送路线的安全。

(二)收到厂家寄送的业务印章后,运营管理部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开启,其中一人为印章管理岗工作人员并详细登记印章名称、发放单位,并通知分支行领用。在分支行领出前,印章实物应由运营管理部两名工作人员(含印章管理岗工作人员)入保险柜保管。

(三)分支行领用印章时,两名领用人员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工作证)及单位介绍信,在介绍信中注明姓名、证件种类、号码及发证机关等领用人信息。运营管理部保管印章的两名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后留存单位介绍信,从保险柜(箱)取出印章,再与分支行机构领用人中办理交接登记。单位介绍信应由印章管理人员专夹保管,按年装订保管。

(四)各支行在领回或接收印章后,应与分支行或印章保管使用人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社区银行应从管辖支行领用印章。

四、会计专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一)会计专用印章的使用

1、会计专用印章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章证分管”的原则。不得相互借用或几个人同时共用一枚印章。使用会计专用印章的各营业机构必须设立《**市商业银行业务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记载会计专用印章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事项并加盖印模,由交接双方、监交人员签章。《**市商业银行业务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由营业机构运营主管记录和保管,该登记簿须作为永久性会计档案保管。

2、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未经审批在对外出具的证明文件上加盖印章;严禁在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或纸张上预先加盖印章备用;严禁在未办理的业务凭证上加盖印章,制造虚假回单。加盖带日期的业务印章时,要保证印章日期与业务发生日期一致,带日期的印章严禁手工涂改,填写日期。

3、支行使用“会计业务专用章”须逐笔登记,以下业务可不留存复印件。

(1)支行销售理财产品、办理银信通业务和开销户及变更资料等,须在《支行会计业务专用章使用登记簿》登记账号或卡号;

(2)信用卡申请表须在《支行会计业务专用章使用登记簿》登记办卡人的证件号;

4、除(3)以外,支行使用“会计业务专用章”须逐笔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支行会计业务专用章使用登记簿》印章的使用人签章由行内使用印章人员签章,批准人签章由行政主管签章。

(二)各类业务印章的分管必须遵循“分管分用、与岗位匹配、相互牵制”的原则,如:

1、保管汇票专用章的人员不得兼管空白银行汇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和汇票印模;

2、保管本票专用章的人员不得兼管空白银行本票和本票印模;

3、保管会计业务专用章的人员不得兼管签发单位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重要空白凭证;

(三)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

1、在各支行对外营业时间,会计专用印章的保管人应将印章置于办公桌上,需暂时离开必须入柜上锁,做到“人在章在、人走章锁、严禁托人代管”。

2、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专用印章的保管人必须对所保管的印章进行认真清点,核对相符后入箱上锁,寄库保管。

3、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调换或临时离岗由他人使用印章时,综合柜员的交接,由支行负责人、运营主管或其他指定人员监交;支行负责人、运营主管的交接,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交。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必须在《**市商业银行业务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填列有关内容并签章。

4、会计专用印章如损坏,损坏的印章由支行综合管理部在支行办理交接后持支行的《**市商业银行业务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交给运营管理部印章管理岗工作人员,重新刻制的印章须按原编号刻制,按刻制印章流程办理,交旧领新。

5、会计专用印章如发生丢失,应在发现丢失后一小时内首先上报所属经营机构综合管理部及运营管理部(可先电话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并补刻新的印章,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补制印章的代号应顺序编列,不得与丢失印章号码相同。丢失印章的号码作废,不得再用。

6、各支行应加强对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运营主管应按旬对会计专用印章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行政主管应按月对会计专用印章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支行主管行长应按季对会计专用印章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支行行长应每半年对会计专用印章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行政主管及以上人员查库须对封存印章进行清点盘查。运营管理部应不定期对支行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对分支行暂不使用的印章,由营业网点后台双人封存保管,如需开启,由原封存人双人开启。

五、会计专用印章的销毁

会计专用印章销毁时,应由各支行统一编制销毁清册上缴运营管理部,由运营管理部与《**市商业银行业务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进行核对并汇总编制销毁清册,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后由有关部门监销统一进行销毁。

六、其他要求:

(一)总部及支行相关业务部门因业务需要,扩大业务印章使用范围的,请与运营管理部书面沟通并在业务处理流程中明确予以规定。

(二)《支行会计业务专用章使用登记簿》系跨年连续使用、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支行不得拆、撕、拼装,须保证登记簿完好无损,逐页编号使用。

(三)汇票专用章印模及本票专用章印模应作为重要物品保管,应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中登记。

七、处罚规定

对于违反《**市商业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事实情节,按照《**市商业银行员工守则及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乌商银[2014]190号)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给与处罚。

第12篇:印章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

印章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

同时授权二名候补人员,以保证有特殊情况发生时能够正常用章。印章保管员和监章员不得自行委托总裁授权以外的他人保管或监章。深圳以外的自营区,如需要更换印章保管员或监管员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总裁办公室提出申请,总裁办公室提交总裁或其授权人批准后另行授权。

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

(五) 印章保管员和监章员违反本办法私自用章的;

(六)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私自刻制和注销印章的;

(七) 相关部门负责人利用职权强令印章保管员和监章员违反本办法用章或保管印章的,部门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印章保管员和监章员有义务及时向总裁办公室汇报,未及时汇报的,也须承担相应责任。

(八)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13篇:印章管理方法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印章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高度责任心,避免责任意识淡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风险的发生、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须严格规范公司印章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为建立健全印章审批、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印章管理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用印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司印章的范围及保管部门

第三条

江苏万工建设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的范围包括:

(一) 公司公章;

(二) 法定代表人签章、总经理签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部分专用章;

(三) 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部分专用章;

(四)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印章。 第四条

印章保管的部门:

(一) 公司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总经理签章及部分专用章由总经理办公室(简称总经办)负责管理,按本办法使用印章;

(二) 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应管理和用章审批办法,报总经办备案;

(三) 人事章等专用章等由人事部门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和用章审批办法,报总经办备案。

(四)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保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用章审批办法,报总经办备案。

第三章 使用公司印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

由董事长审批盖章的文件

(一) 公司重要发文

(二) 向董事长的请示、报告等

(三) 公司机构设置、调整和公司中层以上干部任免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总经办存一份)

(五) 公司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

(六) 公司员工人事劳动合同

(七) 公司重要报表

(八) 其他需董事长审批的文件

第六条

按管理层分工,公司主管领导和董事长、总经理授权人员对管理范围内的各种文件、报表、证明性材料等进行审批。详见《江苏万工建设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印章管理审批一览表》(附件一)。 第七条

专项业务用章按总经理授权执行。

第八条

加强日常检查,要认真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防范违规。各单位负责人要随时检查印章管理使用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于违规使用印章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

印章的刻制:

(一) 须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附件二)报总经理批准,由总经办负责到公安机关指定店面刻制,各类印章的形体、规格、材质、格式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 各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违反本项规定致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向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条

印章档案的建立:公司各类印章须由总经办分别进行登记,填写《印章登记卡》(附件三),并建立《印章台账》(附件四),以便印章的存档和备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废止):

1、印章使用磨损或损坏,需对原印章停用而替换成新印章的;

2、公司名称变动,原印章废止的;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的。

需更换印章的,须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报总经理批准后,交由总经办负责办理;印章停用(废止)时须填写《印章停用(废止)申请单》(见附件五)经总经理批准后及时将停用印章送交总经办封存或销毁,并在《印章登记卡》及《印章台账》作好相应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印章的保管

(一) 公司各印章的管理部门必须确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即印章管理员,按本办法使用印章。

(二) 公司各类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应放在保险柜或加锁保存。印章使用时,要随用随拿,用后归位,严禁随意放臵。

(三) 各种印章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总经办书面报告,总经办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查印章下落、公告印章作废、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等。

(四) 印章管理员临时因事离岗超过两天的,须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登记表》(附件六),以免贻误工作。

(五) 印章管理员须做到监督用印登记和存档手续清晰明了、齐全可查,并定期将填写完毕的《印章使用管理登记表》(附件七)、《服务合同专用印章登记表》(附件八)及用印资料档案全部移交公司档案保管人存档。

第五章 各类印章的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各类印章实行用印登记制度。印章使用前,用印经办人须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管理登记表》或《服务合同专用印章登记表》,写明时间、事由、盖章数,申请人签名及审核或批准人签名等。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申请登记完成并批准后,由印章管理员负责盖章。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员要严格按程序办事,按权限用印:用印前要检查文件是否符合规定格式,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是否有效,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各类文件有权拒绝用印。

第十六条

禁止在空白纸张或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介绍信、便函、证件、授权委托书、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邀请函上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七条

使用印章须在公司内,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公章外出;用印经办人如确有携带印章外出需求时,须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 填写《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附件九)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二) 凭《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总经办留存)到总经办填写《印章借用登记表》(附件十),与印章管理员办理相关借用手续后方可带出(原则上需当天归还)。

(三) 提前向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通知印章借用时间和归还时间,以便其他人员调整用印时间,避免延误工作。

(四) 携带公司公章、合同用章等重要印章外出时,原则上应由两人以上同行。

(五) 印章应在预计归还时间前归还,归还时应与印章管理员办理好归还手续、双方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须加强对各类印章使用的日常管理,要随时检查印章管理使用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用印安全。对于非法使用印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印章管理规定

印章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目前印章管理现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与防范印章使用管理风险,特别是有效规避与控制合作分公司及合作项目部印章管理风险,现制订《印章管理补充规定》。

一、印章分级分类及使用范围 1.公司印章分级

公司印章分为三级,即公司印章、分公司印章、项目部印章。

2.各级印章分类的及使用范围

⑴公司印章:公司级印章包括公司行政公章、法人印章、公司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发票章、党委、工会、各部门印章等,各类印章使用范围为:

行政公章: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证明,介绍信,招投标文件,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有关上行文、计划、统计及有约束力的文件等。

法人印章:与行政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配合使用于签订合同、招投标文件及财务开具票据、办理银行业务等。

合同专用章:用于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1— 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收据、银行业务的办理及以公司名义报财务统计报表、办理银行账务、出具财务证明等与经营活动形成的财务事项。

党委、工会印章:只限于党委、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及出具有关证明使用,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⑵分公司级印章:分公司级印章包括分公司行政公章、分公司负责人印章、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章等印章。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为:

①分公司行政公章:用作以分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证明、介绍信、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有关上行文、计划、统计及有约束力的文件。

②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财务负责人印章:用于分公司财务收据、银行业务的办理及出具财务证明事务、在地方主管部门的税务办理。

③因业务需要分公司印章需超范围用章时,需一事一议,由分公司申请公司另作书面授权。分公司各类印章严禁用于下列事项:

各类对外合同、分包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聘用合同等经济类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上加盖分公司印章;

—2— 各项结算报告、对账单等结算类文件上加盖分公司印章;

开具任何内容欠据和任何形式的经济结算凭条; 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任何责任的经济担保或融资担保。 3.项目部级印章:项目部印章分为项目部行政公章、项目部财务专用章。

(1)项目部印章使用范围: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资料、安全资料;联系单(与业主/监理/设计院/周边地区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会议纪要、备忘录、工程往来文件、施工方案、向业主工程款申请报告、与业主各类签证,与上级往来文件资料。超出上述范围的,不得施章。因业务需要的超范围用章,需一事一议,由项目部申请,公司另作书面授权。

(2)项目部印章严禁用于下列事宜办理:

项目部印章严禁用于下列事宜办理:各类对外合同、分包合同、担保合同、聘用合同等经济类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上加盖项目部印章;各项结算报告、对账单等结算类文件上加盖项目部印章;开具任何内容欠据和任何形式的经济结算凭条;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任何责任的经济担保或融资担保。

项目部需办理材料设备购销、租赁时,零星材料设备的购销租赁由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后直接购销、租赁;成批或规模较大的购销、租赁确需签订购销、租赁合同时,先由项目部技术人员编制购销、租赁计划、项目部负责人审核,严格

—3— 执行“四流合一”,按财务报账制的要求规范付款手续后按如下流程办理: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单份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公司经理审批同意后加盖项目部公章签订相应购销及合同,同时将合同报公司工程管理部、财务部备案;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单份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财务部门签字、报分公司经理审批同意后再报公司总会计师同意加盖项目部行政公章签订相应合同,同时将合同报公司工程管理部、财务部备案。

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需办理材料设备购销、租赁合同时,零星材料设备的购销租赁由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后直接购销、租赁;成批或规模较大的购销、租赁确需签订购销、租赁合同时,先由项目部技术人员编制购销、租赁计划、项目部负责人审核后,单份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报公司工程管理处、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加盖项目部行政公章签订,单份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工程管理部、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再报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后加盖项目部行政公章签订,同时所有购销、租赁合同报公司工程管理部、财务部备案。

没有启用项目部行政公章的项目,确需办理购销、租赁合同时按上述程序审批后直接加盖公司公章签订。

二、进一步明确各类印章的使用保管,严格按流程办理使用手续

1.公司总部各类印章的保管: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

—4— 2.自营分公司的印章保管:自营分公司印章由相应自营分公司保管,自营分公司下辖的自营项目部印章由自营分公司安排专人管理;自营分公司下辖的合作项目部各类印章由相应自营分公司委派印章管理员统一保管。

3.合作分公司、合作项目部印章的保管:合作分公司、合作分公司下辖合作项目部、公司直管合作项目部的各类印章,全部收回公司,按下列办法管理:

⑴采取分公司集中管理:根据目前公司分支机构分布情况,设立的合作分公司或合作项目部按上述片区采取就近管理,如区域较远时,公司根据情况另行设立新的片区,届时以专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⑵已并入分片管理的分公司,如某些项目远离所在片区且印章使用频繁,可由分公司申请针对特定项目由公司委派印章管理员或已委派的其它管理员兼职管理。

⑶远离所设六个片区的其它较分散的分公司或项目部,如业务量比较少的,印章放公司办公室管理;由相应分公司或项目部申请,由公司委派印章管理员进行管理。

⑷地矿系统内部以法人单位名义申请成立的分公司、项目部,在与系统内法人单位签订印章管理协议书后,由公司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⑸所有派往合作分公司及项目部的印章管理人员薪酬及其它待遇均由派往的合作单位承担。

三、各类印章使用施印审批流程

—5— 1.公司总部各类印章施印:总部业务办理需使用公司各类印章时,部门经办人到办公室申请登记、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施印。

分公司或项目部需使用公司总部印章或存放在公司总部的分公司、项目部印章时,由相应分公司或项目部申请,以电子邮件、快递或直接委派人员前往公司办公室,办公室印鉴管理员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上登记后,由办公室按业务类别分交由相应业务部门进行资料审核,经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施章,按规定存留复印件或原件后返还相应分公司或项目部。

2.各片区保管的印章:合作分公司或项目部需使用由各片区保管的印章时由相应合作分公司或项目部申请,以电子邮件、快递或直接委派人员前往片区印章管理员,管理员向片区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汇报同意后,由保管员根据需办业务类别电话请示总部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并将重要资料及信息以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备,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施章,同时片区印章管理员及总部业务部门详细登记印章使用台账及请示时间及审批意见,合同、协议及经济类资料还必须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3.直接存放在本单位的合作分公司或项目部的印章:需办理印章使用时,由印章管理员登记、部门负责人审核、分公司经理或项目经理批准后加盖有关印章。

4.自营分公司及自营项目部直接管理的印章:分公司或 —6— 项目需要办理施章时,必须按公司印鉴使用申请表由印鉴管理员登记、部门负责人审核、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批准后才能施章。

四、严格印章使用台账登记报送制度的建立及管理 所有层级的印章使用台账,必须在每月1日将上月印章使用台账扫描件报公司办公室。印章管理员同时上交承诺书,承诺未在台账明细外使用印章,如本人虚报愿承担相关责任。

五、加强印鉴印章使用监督管理检查

公司总部办公室为印鉴管理的主控部门,负责印鉴管理工作。办公室将每月组织对所有印章的月度使用台账进行真实性抽查,在每月末提出下月抽查单位计划,由次月第一次总经理办公会安排,由分管经营及生产安全的公司副经理安排相应的部门,结合有关经营、生产安全检查,予以落实。公司各部门组织的各类生产安全检查时,不管当月或当次是否有抽查计划,必须同时检查相关单位的印鉴使用管理情况,如出现违规行为,将严格按公司有关制度甚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原印章管理规定中其它条款继续执行,与本规定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7—

第15篇:印章管理制度

鹤壁鑫大地置业有限公司

公章管理制度

为确保公司运转安全及公章的正确使用,加强公章的管理,特制定此制度(本文所述公章,含公司和公用私章)。 一:公章刻制

1、公司领导直接安排;

2、所需部门申请(需注明名称、图样等),公司领导批准;

3、办公室统一刻制;

4、员工私刻公章罚款500元停发工资立即开除并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严肃惩处。 二:公章的保管

1、公司行政章,以及相关合同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2、专项业务章(财务章)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将公章管理员名单上报办公室备案,接管人签字验收保管;

3、办公室备案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图样、保管人(附《印章信息表》);

4、公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公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当公章管理员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员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附《公章移交登记表》);——发现管理员将公章随意放置,一次罚款10元;转交他人,每次罚款30元;

5、公章使用后,管理员督促使用人填写登记表,自己及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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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并检查公章是否完损;---没有填写登记表罚款5元;自己没登记台账的罚款10元;公章损毁没及时发现的,罚款10元并承担刻新章费用;

6、每年年终公章管理员需将公章使用申请单和登记公章台账送办公室存档;——缺少者,罚款30元;

7、不慎丢失公章,保管及使用人员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办公室报失。——丢失罚款30元,汇报不及时发生责任事故承担相关责任。

三、公章的使用

1、公章必须有保管员本人加盖,使用人不得私自加盖;——私自加盖公章保管员和使用者,视情节可罚款50-100元、开除,情节恶劣的移送司法机关;

2、日常业务,公司领导原已同意,业务程序及内容无更改的,保管员直接加盖;——因个人拖延者,每次罚款5元;

3、公司往来业务,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指派或批示需加盖公章的,保管员加盖;——因个人拖延者,每次罚款5元;

4、其他业务,公司领导指派或批示需加盖公章的,保管员加盖;——因个人拖延者,每次罚款5元;

5、一般情况下,不准单人携带公章外出,若工作需要将公章带出使用,须遵守下列条款:

1)、公章保管员和使用者一同外出,确保业务顺利及公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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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业务特殊性,保管员无法同往的,使用人需提交申请报告,写明日期、使用事由,归还时间、申请人签字,所属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办公室签字。公章外出期间,使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所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私自放或带公章外出,视情节可罚款50-100元、开除,情节恶劣的移送司法机关;

6、公章加盖后,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保管员填写公章使用台账;

7、不符合日常业务范畴又没公司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盖章;

四、公章更换及废止

1、公章损毁需更换的,保管员填写《公章更换申请》经办公室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重新刻制;——没有及时更新的,罚款保管员10-20元;

2、公司领导指示,部分公章废止的,办公室统一收回保管;——没有及时收回的,罚款保管员10-20元;

3、因公司业务发展,部分公章暂不使用或需废止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办公室统一收回保管;——没有及时收回的,罚款保管员10-20元。

鹤壁鑫大地置业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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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公司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以及停用、作废,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信誉,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2公司印章的定义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发布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个人签名章(原子章)不在本管理办法所指印章之列。

2、公司印章的种类

2.1公司公章:按一定程序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在所在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对外具有法人效用的公司正式印章。公司公章(1号)名称为浙江陀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图形为含1个五角星的圆形;公司公章(2号)名称为新昌县凯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图形为含1个五角星的圆形。

2.2公司合同专用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应的代表公司签定合同时专用的公司级印章。

2.3法定代表人章: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具有法人代表效应的公司级印章。 2.4业务专用章:代表和行使公司(及下属部门)某项专业内容和权力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报关专用章、检验专用章、检测中心检定专用章等。 2.5各中心(部)、室章:刻有公司各职能部(室)、车间名称,含五角星图案的圆形印章。

2.6戳记:带有标识性的印章,常加盖在必要的位置上,起到提示或补充作用,如“绝密”、“受控”、“鉴证人”、“生产用图”、“严禁复制”、“作废”等字样。

3、印章的申请、刻制、停用、更换、废止

3.1公司内部使用的业务章、部门章等印章的刻制申请,必须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经部门领导、上级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提交总经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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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为规范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印章管理的安全性、严肃性、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公司。 2、印章种类

2.1法人印章:集团公司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的公章。 2.2专用印章:集团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履行某种特定职责和权力的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项目部章等)。

2.3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用来行使职权的个人印章。 3、印章的归口管理

3.1集团办公室为集团印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总部和各公司各类印章的管理、使用监督、印章刻制的审批。

3.2集团总部财务部是财务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总部及各公司财务印章的使用管理。

3.3集团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办公室和财务部各保管1枚。

4、印章的刻制

4.1因公司新设或更名需刻制印章的,由集团办公室法律事务人员负责,严格按照工商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刻制,刻制完毕后交相应的印章管理人员保管并报上级印章管理部门备案。

4.2因损坏或使用时间过长不能继续使用的印章,需由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集团办公室印章保管人员严格按照工商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刻制。印章管理部门需在印章更新后通报财务部门。

4.3集团公司、各公司不允许私自刻制部门章。 4.4所有印章只能刻制一枚,不得重复刻制。

4.5印章管理部门接收新刻印章后,应在《印章信息统计表》上拓具印模并标明经手人及接收时间,并妥善保存。 5、印章的保管

5.1印章保管人员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原则性强,办事稳妥; (2)诚实可信,工作稳定; (3)在公司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4)无过往不良记录等。

5.2印章保管人员的选择应由印章管理部门提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考核,报总经理批准。保管人员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应按批准程序报批。

5.3印章的存放应按集团统一规定,使用双锁保险柜。一旦发生印章丢失或异常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有关领导,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5.4印章保管人员的钥匙应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放置。 5.5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必须分人保管。 5.6印章保管人员须保持印章的清洁,确保其清晰。

5.7印章管理部门应设立印章保管台帐,并定期(每季度)对印章刻制、更名、注销情况汇总报相关领导。

6、印章的加盖与外借 6.1印章的加盖

6.1.1申请人填写《用章审批单》,经申请人部室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准后,交由印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方可用印。

6.1.2因工作紧急或相关领导外出难以履行审批程序的,有关人员须按上述审批程序电话征求相关领导意见或请经过总经理授权的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并在3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6.1.3合同专用章的加盖由印章管理部门根据《日照城建集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用印申请人需提供合同审批单原件,在审核修改意见及相关责任人签字齐全后,方可用印。

6.1.4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加盖

(1)财务日常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发生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会计业务,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 (2)日常交易以外的财务业务,需要加盖财务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印章管理部门审批方可用印,同时进行印章使用登记。

(3)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

(4)非财务事项如需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须经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签批后方可用印。

6.1.5印章保管人员应将用印件和《用章审批单》认真对照,发现不符时不得用印。

6.1.6用印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空白纸张及文件空白处不得用印;无正文的盖章页应在此页适当处注明文件名称。

(2)严禁在合同、协议、承诺书、确认函等法律文件上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

(3)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多页文件如(合同、协议、证明)等应加盖骑缝章。

(4)如需加盖印章的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承诺函等法律文件应先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可用印。

6.1.7加盖印章须端正,盖在单位名称和日期上,骑年压月。印章颜色应按规定使用红色或蓝色。

6.1.8印章使用完毕后,印章保管人员应在《用章审批单》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有关信息。

6.1.9《用章审批单》是印章使用的原始凭证,印章保管人员应及时整理,装订成册,交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6.1.10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将联合法律事务人员每年分两次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6.2 印章的外借

6.2.1在一般情况下,印章不得外借。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借时,申请人应填写《用章审批单》,由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外借。财务专用章严禁外借。

6.2.2外借印章办事时,按程序批准后,由专管员带章办理,并在印章外借登记表中记录。

6.2.3归还印章时,印章保管人员应注意检查是否为原借出印章,确认无误后记录归还人姓名、归还时间等事项。

6.2.4所办事项完成后,如需延长借用时间,须经借用审批的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印章保管人员不得自行应允延长借用。

7、印章的停用、销毁

7.1因公司注销或更名,所注销或更名前公司印章(包括法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等)由印章归口管理部门交董事会办公室停用封存,统一进行销毁。

7.2因损坏或时间过长不能继续使用,重新刻制进行更换后的旧章由印章归口办理部门上交董事会办公室停用封存,统一进行销毁。

7.3所有印章的销毁应由董事会办公室、集团法律事务人员、集团财务管理部门会签,报集团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三方指定负责人共同销毁。

8、罚则

8.1违规用印或用印失误,但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印章管理人员处罚。

8.2违规用印,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给予印章管理人员处罚,并赔偿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违规用印,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印章管理人员处罚,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视情节重轻,给予印章主管领导处罚。

8.3未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刻制或销毁印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处罚。

8.4未经任何审批,以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私自刻制或使用印章,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5未按照用章审批程序使用印章的,给予相关人员处罚。 8.6以上处罚决定由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出具调查报告及处罚建议,报请集团董事长审定后执行。

第18篇: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明确集团印章的刻制、发放、保管、使用及废止程序,规范和监督集团印章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集团各类印章的管理,财务印章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照集团财务相关规定执行,各分公司、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定义

(一)印章,指集团在对外经营活动中,为明确公司权利义务关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以及在对内管理过程中,为行使职权而作为重要凭证和工具使用的各类印章、印鉴;

(二)本办法中的“集团”指xxxxx,“公司”指的是各有关分公司及集团所属其他子公司。

第四条 职责划分

(一)综合部

1.负责对印章的刻制、发放、使用范围、丢失公告、废止公告、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

2.负责对集团公章的保管、使用管理等工作;

3.核对集团公章签盖申请审批权限,并按照权限要求用印签章; 3.负责将公章审批单整理归档;

4.结合OA审批管理做好电子审批单据的归档整理;

(二)法律事务部

1.负责对集团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管理等工作;

2.核对集团合同专用章签盖申请审批权限,并按照权限要求用印签; 3.负责将合同专用章审批单整理归档。

(三)财务部

1.负责对集团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的保管、使用管理等工作; 2.核对集团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签盖申请审批权限,并按照权限要求用印签;

3.负责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审批单整理归档。

(四)其他部门

1.根据业务需要提出用章申请;

2.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按权限经集团领导审批后,持审批单到相关印章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印章。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分管副总裁

1.审核分管部门提出的用章申请;

2.分管范围内的,不涉及集团业务的一般事务类印章使用批准权;

(二)总裁

1.审核集团印章更名、刻制、遗失废止公告等申报事项; 2.负责权限范围内的集团一般性业务印章使用、携带外出的批准。

(三)董事长

1.负责批准集团印章更名、刻制、遗失废止公告等申报事项;

2.负责总裁权限范围以外,涉及集团重大业务的印章使用、携带外出的批准。

第六条 印章类别

集团法人章(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第七条 印章使用程序

(一)印章使用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按类别经集团领导审批后,按照用章类别到相关印章管理员按照用章要求进行使用印章;

(二)如遇到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印章,不能及时填写审批表时,由申请人当面电话或信息请示总裁(董事长)同意后,可先行使用印章,并在《印章使用审批单》上注明情况,事后进行补签手续;

(三)印章管理员在接到《印章使用审批单》后,审查确认签批手续是否完备,并且在规定的位置加盖相符的印章。印章加盖完毕后,原则上要求留原件一份,特殊情况的可留复印件以备后查,涉及到公司机密的文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办理;

(四)合同(发文)审批通过后,需要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的,不再另行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合同(发文)审批单作为用章的审批文件。 第八条 印章使用原则

(一)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用章时,原则上要求对方先行盖章,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我方先行盖章时,经办人应在《印章使用审批单》中注明情况说明;

(二)印章审批权限按照“

五、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三)合同协议经集团审批后,经办人应在30天内办理完毕印章使用手续,超过时限的应重新办理用章审批手续;

(四)印章管理员对未经批准用印的文件,严禁私自用印,违者将按照严重违纪处理,造成严重损失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禁在各类无具体内容的文件上用印,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申报表格、收据、合同中未填写数额等情况,如确实在我方签章时无法明确或确需在经办现场填写,经办人需在审批表中说明,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九条 印章的刻制

(一)集团各类印章的刻制由相关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有申请印章的“使用规则”,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经集团批准后刻制;

(二)印章刻制申请批准后,由综合部负责到有公安部门备案的刻章单位进行刻制并进行公安备案,刻制完毕后根据类别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保管使用;

(三)印章如发生丢失、损坏、被盗时,印章使用人、管理人应及时向集团汇报,并写出书面报告,由综合部负责在有关媒体刊登丢失、废止公告,经集团审批后,由综合部负责补刻。

第十条 印章的保管和移交

(一)集团综合部负责集团公章保管;法律事务部负责合同专用章保管;财务部负责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等印章的保管,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保管专用印鉴;

(二)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以及法人章由集团财务部负责统一保管、使用,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由各分公司、子公司自行保管、使用,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报集团综合部备案。各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为印章管理使用第一责任人,每月5日前将上月使用印章情况复印件经总经理签字后,发至集团综合部;

(三)如办理有关业务需要携带印章外出时,申请人应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注明借用时间和办理业务内容,经总裁批准后方可借出,在携带外出时应做好封存,使用时由两人现场监督,使用完毕后现场封存,在规定时间交还保管部门;

(四)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或岗位调动工作移交内容中,持有印章的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先归还印章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持有印章的员工办理岗位调动时,需向接任的员工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如无人接手工作时,应将印章交至集团综合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印章带走及随意交给他人保管;

(五)凡申请领用新用章的部门,必须同时交还旧章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印章的废止

(一)综合部做好废止印章的登记情况,明确注明废止印章的名称、时间、具体内容等;

(二)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由综合部负责统一封存,一般情况下,封存5年后,经董事长批准,由综合部负责统一销毁处理;

(三)印章废止由综合部填写《印章废止审批单》,经董事长审批后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检查督导及责任追究

(一)集团督导领导小组负责对印章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检查督导,定期就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的,将追究相关印章管理员的责任;

(二)印章加盖错误、丢失、被盗等行为均属于印章管理员的严重失职行为,发生上述事件时,印章管理员应书面报告情况经过,并视情节予以记过、通报批评、严重警告、辞退等处分,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由集团综合部负责解释及修订,经公司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印章刻制申请表》 2.《印章使用审批表》 3.《印章废止审批表》

第19篇:印章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保证印章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防范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办公厅统一负责集团公司印章的制作、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分为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

(一)实体印章包括:

1.公司章:指以集团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提供的资 料或证明等使用的、代表公司法人身份的印章;

2.人名章:指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行为时使 用的姓名章,包括名章和签名章;

3.合同专用章:指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专 门印章;

4.财务专用章及印鉴:指办理集团公司财务业务、会

1

计核算、银行结算等以及其他与财务相关业务的专门印章;

5.部门章:指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履行管理职责、以 部门名义发出文件材料所使用的印章;

6.其他印章:指集团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刻制的其 他专门印章。

(二)电子印章是与实体印章相对应的、通过计算机网 络进行传输的印章,包括公司章和部门章。电子印章的存在 形式为其对应的电子文件及其载体。

第二章 印章的制作与保管

第四条 制作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 人签字确认,送办公厅进行审核,按下列权限,经批准后, 由办公厅统一办理:

(一)公司章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三)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 准;

(四)部门章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签名章须经本人同意;

(六)其他印章由办公厅负责人批准。

印章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核准的有印章 刻制经营权的单位刻制。其样式和规格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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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需要在上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应当按规定办 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如所制作印章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报备的, 由使用部门负责相关手续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 印章制作完成后,经办公厅留取印模并登记 后,由印章申请部门签字领取。印模及登记记录由办公厅负 责保管,未经登记备案的印章无效。

新印章的启用通知,由办公厅统一对外发文。 第七条 印章保管的安排:

(一)公司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名章、合同专用章 由办公厅保管;

(二)财务专用章及印鉴由财务部保管;

(三)部门章由各部门保管;

(四)其他印章由相应部门或机构保管。

(五)电子印章的保管部门参照实体印章执行。 印章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在其岗位职责中予以明 确。如保管人更换,应当将印章移交给接替人员,做好移交 记录,并及时到办公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电子印章的保管人要妥善保管电子印章的密钥及密码, 不得随意转接和泄露密码。

印章保管人应当认真履行印章保管职责,妥善保管,注 意安全,防止损毁、遗失或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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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印章发生破损、遗失或被盗时,印章管理部门 应当及时向办公厅上报有关情况。有失职或故意行为的,公 司将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办公厅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通知有关业务合作单 位。同时对破损、遗失或被盗的印章进行登记。

需要补办印章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印章 制作。

第九条 印章因机构变动、因故长期不需使用或废止 时,印章保管部门应当书面报告办公厅,并将印章交回办公 厅,由办公厅对印章进行登记、封存或销毁。

印章的废止通知,由办公厅统一对外发文。

第十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保管、破损、遗失、被盗、废弃和封存等均指其对应当的电子文件及其载体。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建立集团公司印章使用审批和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如需加盖集团公司公章和 法定代表人名章和签名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注明主送单 位、份数、文件名或事由、文件简要内容等事项,由本部门 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厅负责人核准后方可用印。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如需加盖集团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 人名章和签名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注明主送单位、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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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或事由、文件简要内容等事项,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厅负责人核准后方 可用印。

经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人审核,确定用印文件需要提请 集团公司领导审批的,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涉及公司章程、产权以及投资、借款、担保等重大事项 的文件用印,必须报请集团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使用合同专用章,需按照集 团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合同审批程序后,填写用印 申请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厅负责人核准后方可 用印。

第十四条 财务专用章及印鉴的使用,按照集团公司的 有关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各部门在使用部门章时,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 准,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其他印章由保管部门根据各机构管理权限、工作规定和业务办法等,制订相关制度和措施。在相关文件、资料需要使用印章时,履行审批、使用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只能在集团公司 OA 办公系统或公 文交换系统中使用,严禁在其他情况下使用。

电子印章只能为在集团所属单位内部使用的电子文档 加盖印章,相关电子文档必须按程序审批。发送给外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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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件原则上使用实体印章。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把关,并负责 印章的监印和使用登记,妥善保存用印申请单和使用登记薄

第十八条 加盖印章应当端庄、清晰,严防错盖、漏盖。 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原则上应当加盖骑缝章。

复印文件加盖公章,应当按程序审批。加盖公章的复印 文件,按正式文件管理。

第十九条 印章使用时不得在空白文件、资料上预先盖 章。

用印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办公 厅说明,由办公厅协调安排。

印章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履行借印手续, 经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并由印章保管人携带印章同行。

第二十条 严禁私自使用印章。对未经许可私用印章造 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办公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印章的保管及使 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监督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 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党组、党组纪检组、工会、团委等的印章 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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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制度管理部门负责解 释。

第20篇: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印章是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分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分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的事件发生,提高分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维护分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印章的分类

公司印章分类为: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印章;公司业务专用章:公用私章,电子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发章、密封章、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等;公司部室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变更及缴销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1.公章由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制发或上级单位制发,在经过登记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上级单位或分公司发文启用。

2.涉及公司部门章及业务专用章由办公室负责刻制并发文正式启用。

3.涉及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印章的刻制和启

1 用由相应的上级主管机关刻制发文启用。

4.任何人、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刻制公章、业务专用章、项目经理部章、部门章等。

第四条 印章的变更和缴销

1.公司、部门、组织等名称经法定程序变更后,印章亦按本办法第三条办法重新制作,原印章待新印章制发后上缴公司办公室统一封存或经批准后定期销毁。

2.若印章被偷、被抢、遗失或损坏,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情经过上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告知涉及相关业务的部门及相关单位并做好确认手续;重新制发的印章在公司发文启用后应及时办理好与外单位有业务往来的新印章确认手续。

3.因各种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印章或机构撤销而停止用印的,原用印单位或部室等机构应及时将停止或暂停使用印章缴至办公室同时办理移交手续,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处理。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和审批

第五条 公司公章的使用

1.使用公章必须由部门主管人员签字同意,报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催告函、起诉书、上诉状、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协助执行、询征函等)一律报法务部门审核备案,再由分管领导、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使用。

2 2.报批程序必须书面填写,由办公室留底保管。 3.印章的使用管理坚持用印审批、登记制度。每次用印必需有审批登记,未经审批不得在空白信签或空白介绍信等用印。如特殊需要,则必须填写上述报批申请单,经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特办;加盖公章的空白纸必须编号,且使用后必须取回,未使用的应当缴回办公室销毁由办公室存档或登记。

第六条 业务专用章、部门章的使用

1.使用业务专用章、部门章,必须要由使用者填写用印申请报部门领导同意,用印申请由部门保管,每年度统一上交办公室归档。

2.使用公用私章必须由私章本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私章的启用必须在报批文件中增加私章本人的签字及授权使用范围,超越范围使用必需经私章本人同意。

第七条 印章的用印及文件的处理

印章统一由印章保管人员亲手用印;印迹要清晰,位置要正确,对用印错误的文件或印章不清晰的文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当场销毁,不得私自带走或丢弃。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分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围:证明、介绍、对内发文、对内制度、请示报告、通知、函、法律文书、聘书、劳

3 动人事、合同、招投标、通告、重要材料、报表、与分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联的、涉及政策性问题的文书等。

第九条 公章以外的印章使用范围: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使用业务专用章或部门章,通常用印于系统内常规性往来文件、协议、票据、资金支付、人员调动、审核等。

第十条 除公章以外的任何印章在未经批准前不得用印于对外的担保、长期合作、人事聘用、债务确认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文件。

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一条 印章的保管实行专人保管

1.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印章的保管应当严格遵循安全保密要求,指定专人保管并应放置在保险箱或带锁的抽屉内。印章专管人员未经印章管理部门领导同意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也不得将存放印章的保险柜和抽屉钥匙交给他人。

2.印章保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第二天上班时应检查是否有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和保卫部门,部门领导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3.印章保管人员不在岗时,应由印章管理部门的领导指定人员代管。印章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及时办理书面的交接手续。

4.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遵守保4 密规定,不得泄密。

5.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场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带离办公场所,应由办公室领导、分公司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同意,涉及部门印章应由部门分管领导的批准;印章需要带离办公场所,原则上由两人带出使用,其中一人为印章保管人员,如印章保管人员无法带章离开办公场所,则由办公室领导或业务部门主管指定专人带出使用,并且有两人进行保管,在外带过程中保管人员应将印章带在身上,保证24小时印章不离身。

6.对违反本办法而要求用印者,印章保管人员有权拒绝用印,并报告相关领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责任与惩罚

任何人、部门、单位违反本规定用印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等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公司班子研究讨论决定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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