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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2017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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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和《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民生工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16〕3号)要求,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16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为:当年参(续)保人数达2910万(其中当年缴费人数2000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实施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

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

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提高的部分由各地财政承担。

(2)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

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

(3)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重点工作

(一)切实抓好政策宣传工作。

各地要继续广泛宣传国发〔2014〕8号和皖政〔2014〕84号文件和本地区配套政策,充分展示“十二五”以来城乡居保工作取得的成效,着力营造浓厚的参保氛围。

以推动参续保缴费、提高参保质量等为重点,以低档次缴费人员、断保人员、外出务工人员为重点对象,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活动。

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基层经办人员特别是乡村兼职人员宣传政策的能力水平,不断增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严格落实财政补贴资金。

各地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及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城乡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

同时,要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鼓励这些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补助

城乡居民缴费参保。

(三)全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大力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

全面实施《城乡居保经办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强力推进业务档案达标,不断扩大视觉识别系统行业标准试点范围。

完善城乡居保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推进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统计工作信息化。

加快业务系统向村(居)联通和村(居)金融网点建设,扩大“四不出村”服务范围,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四)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

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严格实行保费预存代扣制度,加大个人账户检查力度,对基金使用管理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

严格基金收支和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约束力,提高基金收支的执行力。

强化生存资格认证工作,健全数据比对体制机制,遏制重复、冒领养老金问题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

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合理分解任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相关数据,合理分解任务,不得层层加码。

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三)协调配合推进。

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切实可行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坚持定期报告和指导检查等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狠抓任务落实。

要加强平时督查,重点督查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

要深入调查研究,注意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第2篇:火灾保险实施方案

嵩农林发〔2019〕3号

嵩明县2019年度森林火灾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嵩明县森林火灾保险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森林火灾保险的相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火灾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云林联发〔2017〕7号),《昆明市2019年森林火灾保险项目保险合同》,昆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森林火灾保险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定、惠农政策以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为目标,以为民服务、为民解难、为生态和谐为宗旨,以积极培育森林保险市场,推动森林保险产品创新和服务质量提升为载体,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提高林业经营者抵御灾害风险能力,降低和减少经营者灾害损失,稳定收入预期为重点。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开发利用林业多种功能,发挥集体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镇、街道、园区运用保费补贴、惠农政策调控措施,引导和鼓励村(居)委会集体林业各类经营主体参加林业保险,以增强林业经营者的抗风险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承保机构以市场化经营为手段,按照市场规律履约经营,强化风险管控,健全服务网络,确保理赔到位。

(二)兼顾利益,分类实施。统筹兼顾财政惠林农补贴能力、林农缴费能力和保险承办机构的承保能力,对公益林、商品林险种分别对待,分类指导推进森林保险工作。

(三)协同配合,自主自愿。以保障林农利益为出发点,推进森林保险工作,要坚持自主自愿,宣传引导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参加森林保险投保。建立各镇、街道、园区、林业部门、村(居)委会、保险承办机构协同配合机制,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林农、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国有林场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选择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四)遵守规则,搞好服务。参与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做好承保、理赔、宣传、培训等全过程服务,做到承保手续简单、理赔流程便捷、赔案处理规范,赔款及时足额,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目标任务

将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作为林业生产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府财政支持手段,引导承保机构、林业经营者积极参与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建立统一的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保障机制,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县对各镇、街道、园区完成火灾保险的目标任务纳入年终工作考核。

四、实施步骤

森林火灾保险工作由县农林局统筹指导,各镇、街道、园区、林场、林业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

各镇、街道、园区、经营主体单位、承保公司要成立森林火灾保险工作小组,积极推进森林火灾保险工作。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手机短信、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体,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森林火灾保险相关法规、政策及投保、理赔办理流程的宣传,消除森林火灾保险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积极营造良好的森林火灾保险工作氛围,增强广大林业林权所有者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林权所有者积极参加森林火灾保险,并在4月上旬完成。

(二)缴费时限

承保公司与各镇、街道、园区、林业部门、村(居)委会按照合作明确的方式、内容、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操作。公益林缴费工作在4月25日前全部完成,商品林缴费工作在6月10日前全部完成。

公益林、商品林每亩保费均为0.4元,公益林保费由财政全额缴纳,我县生态公益林火灾保险投保面积338223亩。商品林243231亩,按照各镇、街道、园区的林地面积进行分解,惠农部分由财政按照比例进行补贴。林农、林业企业自缴 15 %(林权所有者每亩自缴0.06元),财政补贴85 %(财政每亩补贴0.34元)。财政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保费补贴(详见附表)

森林火灾保险以各镇、街道、园区、林场为出单单位,附项目齐全的分户清单及林权证复印件,在林农自缴保费到帐后出具保单并公示(见费出单)。

(三)理赔要求

承保公司要严格按森林火灾保险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及时主动地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理赔服务,做到应赔尽赔,不得无理拒赔或延期赔付,切实维护广大林权所有者的切身利益。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森林火灾保险,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积极开展森林保险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和省、市强民惠民政策的具体举措,也是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对有效化解林业经营风险,保障林农切身利益,为我县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政策保障,对生态文明建设和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园区要切实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克服畏难情绪,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细、抓实、抓好森林火灾保险工作,切切实实将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森林火灾保险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领导,稳步推进

各镇、街道、园区要深刻领会实施森林火灾保险的精神实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级成立由林业、村居委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做好对本行政区内森林火灾保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处理森林火灾保险日常事务。各镇、街道、园区、村(居)委会及承保公司要加强沟通,适时互通工作情况,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加以解决。遇本级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上报,确保工作有序、稳步、扎实推进。同时,承保公司要切实提高服务“三农”的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基层服务网点,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认真落实商品林保费收缴、森林火灾保险案件查勘定损和赔付等承保主体职能职责,履行防灾防损义务,自觉配合林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保险工作高效推进。 (三)积极宣传,抓好培训

各镇、街道、园区、村(居)委会和保险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普及森林保险知识和相关扶持政策,增强广大林农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林农积极主动参加森林保险。加大商品林保险工作推进力度,鼓励林业企业、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林业经营大户等林业经营组织带头参保,组织和带动林农集中投保,引导和支持以镇、街道、园区、林场为单位,组织林农投保。保险经办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保,保险公司对商品林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保导致林农投诉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

(四)加强协调配合

各镇、街道、园区、村(居)委会及承保公司要根据新形势,研究制订森林保险的政策措施,提出森林火灾保险发展建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动态跟踪检查森林火灾保险的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

承保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森林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做好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投保的林业经营主体,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林种、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承保和理赔情况应张榜公示,得到投保人认可,承保公司要按保险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 (五)阳光操作,依法实施

森林火灾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镇、街道、园区、村(居)委会要严格按《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及国家、省、市森林保险政策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依规,阳光操作,公平公正,保护林农利益”的原则抓好推进落实,做到森林火灾保险相关政策、服务标准、相关监管要求及承保、理赔情况公开透明。

本方案在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困难,由嵩明县农林局负责解释。若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比例

2.全县商品林火灾保险面积指导性计划表

3.昆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9年森林火灾保险工作的通知》

4.昆明市2019年森林火灾保险项目保险合同

5.《云南省森林火灾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云

林联发〔2017〕7号)

第3篇: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县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xxxx〔2015〕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规范农业保险经营,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富农作用,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1.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和统筹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并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中的相关重大问题。

2.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宣传部门要把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检查、审核力度。季度报表数据作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指定专人认真核实数据,切实避免出现虚假和错误数据。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负责提供相关承保基础信息,同时协同做好农业保险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工作。

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从落实支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全局出发,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各项服务工作。夯实承保基础工作,履行农业保险条款应尽义务。

四、开办险种和规模

1.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保费补贴规模及要求,2015年我县主要开设的险种有水稻11.7万亩、能繁母猪0.74万头、育肥猪9.98万头和森林保险182.29万亩。水稻保险金额由每亩320元增加到360元,各生长期赔付金额相应提高40元,费率维持5%不变,保费为每亩18元。新增保费由农户、各级财政按原负担比例承担。其余各品种维持上年规定不变。

2.我县对开办的险种总规模,应按xxxx〔2015〕10号文件执行,控制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规模为标准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承保规模(详见附件《xxxx县2015年农业保险规模确认表》)。

五、承保机构的确认

在综合考虑各承保机构承保、查勘、理赔能力,特别是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基础上,择优确定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分类承保。对于中央财政补贴品种,按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三个大类品种确定承保机构,原则上不允许交叉承保,即一个大类品种只允许一家保险公司承保,一家保险公司可承保多个大类品种。

二是一定三年。本县范围内,承保中央财政补贴品种的保险公司,一经确定,份额格局原则上应保持三年不变。

三是违规退出。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保监、审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查处的承保机构,根据相关程序确认后,从下一年度起取消其在原区域内的承保资格。

四是稳健推进。稳定和巩固现有承保主体格局,为农业保险经营提供一个相对稳定、预期明确的环境,引导保险公司加大机构网点投入。完善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合规经营,实现农业保险良性竞争。

2015年我县农业保险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承保。

六、保险责任和赔款支付

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承保公司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条款为准。农业保险赔款必须通过一卡通账户直赔到受灾户。

七、投保方式

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承保须按分配规模,原则上以村(场)为单位投保,不得按总数量的比例部分承保或插花性承保。 耕种方式是“土地流转”、“承包经营”、“代耕代种”等情形的,承办公司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验标,收齐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包括与农户直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或土地承保合同、费用支付凭据、营业执照、种植大户身份证等复印件)后方可承保出单,且被保险人必须为实际土地耕种者或经营者。

森林保险要充分运用林权改革成果,以县、企业为单位进行投保,以乡镇为单位出单,被保险人必须林权权属清晰。

八、保费补贴比例

1.水稻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25%。

2.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农户自缴20%。

3.育肥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5%,县补贴比例15%,农户自缴20%。原则上只限于300头以上规模养殖户参保。

4.公益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20%(含林权人承担10%部分)。

5.商品林保险保费在保额为400元/亩,费率4‰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林农自缴45%。

九、缴费方式

出单时,必须是将最小投保单位的农户自缴保费收齐,并将保费缴至承办公司账户后,方可出单承保。

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季结算。 中央、省市财政保费补贴按各承保机构实际承保签单进度给予补贴,不够部分在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后续资金到位后予以结算。

十、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的提取按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xxxx〔2015〕8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要求

1.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一是抓好日常宣传。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编印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使农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抓好集中宣传。根据当年农业灾害实际情况,开展有广度、有深度、有力度的专题报道,提高农民防灾意识,让更多的农民自愿参保。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以“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构筑农业保险保障网”为主题,积极开展贯穿全年的主体宣传活动。

2.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充分发挥三农基层服务体系宣传发动、信息收集、保费收取、协助查勘理赔以及基础信息维护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二是及时收集维护农户信息,按期完成农业保险承保签单工作,确保标的保险期间与作物生长期相符。三是加强对基础服务体系人员培训工作,认真推行考核制度。

3.切实做好承保理赔公示工作。一是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二是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三是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4.确保承保手续齐全,符合逻辑,为理赔提供前端支持。一是确保承保“六要素”(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保险标的名称、种养地点、保险数量、农户直补卡账号或其他银行账号)齐全准确。二是确保“三单一证一票”(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费发票)信息一致。三是确保“三清单信息”(投保分户清单、理赔定损清单和赔款支付清单)无缝链接。

5.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办发〔2014〕47号文件精神,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监管,确保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保险公司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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