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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成果署名要求 一、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取得的论文、专利等成果,归重点实验室和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并共同署名。
二、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发表论文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中的一种:
(1)论文第一作者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单位为长安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2)论文第一通讯作者为项目负责人,且其第一署名单位为长安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3)论文第一作者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单位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时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为论文第一通讯作者,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为长安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属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取得的论文、专利、奖励、产品等成果,必须在研究成果中注明“……重点实验室(长安大学)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编号:……),如“特殊地区公路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长安大学)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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