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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6 年 4 月)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科研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良好运行和顺利实施完成,强化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院科研水平提高,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学院教师根据我院实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立项。申请人应是大学外国语学院在岗在编正式人员。

2.每位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 1 项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项目数(含主持项目)不得超过 2 项。

3.课题获得立项批准后,要及时组织开题论证。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如实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每个项目中期检查 1-2 次,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检查表,按期向院里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4.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严格根据项目申请书的预算,按照国家、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5.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

(1)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离、辞职等原因不再是我校工作人员的。

(2)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

(3)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6.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项目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 结项验收未获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项目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符合上述情形者,项目责任人可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销的项目,责成追回已拨经费,情节严重的 3 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院内项目申请。

7.项目完成时间一般是 2 年,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延期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8.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或报道时,均应标注“大学外国语学院项目资金资助”字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9.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教师本人申请的其他纵向、横向项目,如省部级以上项目,学院将会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1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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