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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优秀)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非法集资涉及面广、破坏性强、危害极大,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高压态势,有效防控,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促进全市金融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

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要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宜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定的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落实。

联席会议应及时通报宣传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开展风险排查。认真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关口,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近期,要按照“归口排查、预警排查、重点排查、内紧外松”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排查。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和监控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坚决杜绝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四、加大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做好非法集资善后工作

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力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及时组织部署,以高压态势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势头,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于影响极为严重和涉嫌集资诈骗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从重从快打击,增强威慑效果。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督促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善后处置与维护稳定工作。各级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组织督促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督促相关企业或个人清退。

五、改善信用环境。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

从重从快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同时,要坚持“查防并举、疏堵并用”方针。要采取综合措施,改善信用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机构要创造条件增加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布局网点,增设新的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不仅要进一步鼓励引进项目,发展经济,而且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引导,切实解决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经营状况披露不畅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平台建设,有条件的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促进银企沟通与合作,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联席会议由宜昌银监分局牵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工商管理局、市地税局、市林业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组织实施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对成员单位和各地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将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相关部门要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分工合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增强处置工作合力。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好一线关,将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大日常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处置责任,从建立工作机制到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维护稳定、宣传教育、规制建设等各个环节和层面,都要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对怠于履职或者不认真履职者,尤其是因工作不力、导致矛盾升级,以致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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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乡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XX镇201X年度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总结

为保护群众利益不受侵害,维持社会稳定,营造祥和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文件要求,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排查,深入宣传,传递正能量,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排除了影响稳定的隐形因素,有力促进了我镇经济稳定发展。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我镇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专题研究工作开展,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政府镇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细化任务,落实要求,夯实责任,形成了主要领导直接抓、分管领导具体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制定并下发了《XX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了详实的工作计划,切实做到了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有效促进了工作开展。

二、严格排查管控。

为确保排查工作深入细致,不流于形式,真正取得实效,我镇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排查和了解方式:

1、镇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村(居)内随机走访了解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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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排查;

2、对集镇及各村(居)商户进行发放宣传彩页和入户排查工作;

3、向村(居)干部了解情况,督促村(居)支部书记及干部走访了解情况并及时上报;

4、重点排查村(居)内种植大户及重点企业。 通过对非法集资的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经梳理,未发现我镇行政区域内有涉嫌非法集资情况。

三、加大宣传防范。

非法集资具有案件高发频发、涉及面广、形式多样、手段隐蔽、社会危害严重等特点,常用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等方式,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干扰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我镇通过进行专题宣传,提高了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了群众的防范意识。

1、在村(居)内醒目位置悬挂横幅,出动专题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增加群众的知晓率。

2、利用村(居)内广播每天两次宣讲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高群众思想认识,传递正能量,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3、向辖区商户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势和特点,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四、建立长效机制

加大排查工作的同时,重点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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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做好工作预警,建立了处理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和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XXXXX。通过与XX派出所、信用社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形成合力,全方位排查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我镇将继续加大排查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坚持依法对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常抓不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长效防范机制,确保我镇经济更加繁荣、金融秩序更加稳定。

XX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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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新版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近年来,在各地、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当前非法集资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从全国看,非法集资案件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从我市看,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相关机构的快速发展,在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和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不同程度滋生了非法集资的土壤,扩散了非法集资的领域,非法集资将成为我市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大隐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方案》(X发〔X〕59号)精神,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X和X二中、X、X、X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逐步建立防打结合、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二)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抓住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配合,防范好处置风险的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政府牵头,统筹指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顶层推动、协调督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来。

三、主要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及早引导、规范、处置。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广大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实施问责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强化部门联动,增强工作合力。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专项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给予必要保障。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约束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重点解决商事制度便利化改革后,行业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工商等部门牵头,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二)群防群治,以防为主,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积极研究探索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建立数据分析平台对非法集资进行监测预警。利用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依法互通共享。加强金融机构资金流向实时监测预警,及早发现并报告非法集资资金动向。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贴近一线开展预警防范工作。借鉴北京市朝阳区群众群联群防经验,组建信息员队伍,及时发现,及时举报,打早打小。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加强正面激励,调动群众积极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一般工商企业,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工商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动的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对非法集资主体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稳妥处置。加大对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移送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对开展P2P理财业务的投资咨询类公司进行风险排查,摸清底数,为下一步规范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加强统筹协调,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及时受理并快速侦办、移送、判决案件。要坚持“三统两分”(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依法处置跨市、跨地区案件,积极主动落实牵头责任和协作义务,强化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三统两分”原则擅自分配涉案资产的责任人要进行问责。坚持属地和属人管理、以属地为主原则,落实维稳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把握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严格依法处置案件,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广泛宣传,加强教育,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根据全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公开举报电话,明确专职受理人员。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金融机构要在营业场所等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及时向广大群众提示风险。工商部门要切实做好对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管控,强化广告咨询管理和处罚,牢牢把住非法集资信息传递关。宣传主管部门要强化媒体特别是都市类报纸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五)加强法律制度保障,完善政策,提升服务水平。要对罪名适用、量刑标准、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移送、审前返还、先行处置、违法所得追缴、执行等制度程序,完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依据。要及时跟进国家有关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政策措施,借鉴兄弟市的经验,加强对以互联网金融为主体的新兴金融业态的规范管理。要严格执行跨区域案件执法争议处理机制,研究完善不同区域间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查处工作的衔接配合程序。探索在防范和处置有关环节引进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有效资金供给和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的同时,防止非法集资钻空子。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扶持、推广我市民间借贷登记公司试点,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

第4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会议讲话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会议讲话

在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暨第二次局际联席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新春伊始,我们就在这里召开全市处臵非法集资工作暨第二次局际联席会议,充分说明了抓好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通报2008年全市处臵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研究当前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全市处臵非法集资工作任务。刚才,南江县、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巴中银监分局、市处非办分别就有关工作情况作了汇报发言,总的看来,近年特别是自去年建立处臵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以来,全市处臵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主管、监管部门工作责任明确落实,工作合力逐步形成,工作重点鲜明突出,工作成绩值得肯定。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在座的各位并通过你们向为我市处臵非法集资工作作出辛勤努力和贡献的各位同志致以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处臵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要抓好处臵非法集资工作,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非法集资。在处臵非法集资第一次局际联席会议上,我专门讲到了这方面的内容,但是,非法集资的形式和特点在不断变化,我们处非联席会议的成员也在变化,所以,在这里有必要再做一些重复和强调,

今后,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大对这方面

情况的通报和宣传。

第一,从非法集资的形式和特点看,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特别是以生产经营合作为名的非法集资涉案金额较多,需要引起高度关注。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

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第二,从其发生发展的趋势看,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在我国的许多地区频繁发生,在个别地区呈蔓延之势。涉及行业越来越多,涉及地区逐渐扩大,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并且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不仅使受害人群不断扩展、受损金额不断增大,还加大了有关部门查处的难度。从省上通报的情况看,2008年我省发生的“达州宏生”、“汉唐实业”、“川大三康”、“成都芝元”等非法集资重点案件,都已经成为影响当地或全省

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

从南江县刚才汇报、市公安局和市维稳办刚才通报的情况看,巴中民间借贷活跃,群众普遍缺乏金融常识,更缺乏风险意识,虽然我们巴中目前尚未发现有大的非法集资案件,但并不能保证就是一片净土。在这里要特别提到,前几天,市政府收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兴邦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处臵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处臵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通报,安徽省公安机关破获了安徽亳州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该案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区),涉案金额巨大,而且涉及到四川包括巴中在内的11个市州,这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第三,从非法集资的危害看,非法集资是一种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一是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四是容易诱发其他经济犯罪活动的发生。一些企业本来只是为了迅速融资,但采取这种高风险的非法手段,迟早会出现巨大的资金漏洞,极易导致行贿、贪污、诈

骗甚至更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第四,从处臵非法集资工作角度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处臵非法集资工作,近年来始终把处臵非法集资工作作为保持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要事来抓。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和制发文件对处臵非法集资工作提出要求和作出部署。市委、市政府也十分重视此项工作,2008年上半年成立了全市处臵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定了《巴中市处臵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巴中市处臵非法集资实施办法》,对做好全市处臵非法集资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可以说,抓好处臵非法集资工作,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的迫切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经济金融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打好老区建设发展翻身仗的迫切需要。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维护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上来,统一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来,深刻认识处臵非法集资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处臵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增强做好处臵非法集资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

处臵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治标,更要治本;既要堵邪门,更要开正道,积极疏通合法的

投融资渠道,逐步建立“堵疏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

一是要建立健全防范预警机制,努力防范于未然。要建立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监督、主管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非法集资防范预警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我市处臵非法集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重点行业多方进行风险摸排,力求及早掌握线索、摸清情况,及时向政府汇报,使政府对辖内非法集资处臵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处臵及时。要畅通举报渠道,对于群众举报的线索要及时调查,争取早发现早控制。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于新闻媒体上刊登的虚假广告欺骗、误导社会公众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要加强对企业合法经营行为的监管,争取在非法集资处于萌芽状态时及时发现和处臵,把损失降至最小;要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年度审核,避免此类非法公司以合法身份登上经济舞台,把发生非法集资的可能性扼杀在摇篮里,真正做到预防在先。二是要从严从快打击,切实增强威慑效果。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非法集资案件和问题,要按照“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原则,坚决果断,从严从快,打早打小,一方面要全力防止风险的扩大与蔓延,一方面要铁腕惩治,强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和警示引导社会公众。调查处臵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要及时与市处非办、市公安局联系沟通,确保案件处臵及时有效。这里我要特别说一下,关于安徽兴邦公司非法集资案涉及巴中的问题,各县(区)

篇2:县长处置非法集资会议讲话

在全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再次召开全县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扩大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2014)6号和8号两个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我县下阶段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刚才,县处非办主任传达了这两个文件精神,请大家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抓好落实。下面,按照会议安排,我讲两点意见。

一、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

一是突出抓好舆论宣传。采取宣传展板、横幅标语、宣传手册等形式,借助政务平台网络、手机报、电视报刊等载体,围绕非法集资隐蔽性、危害性等特点,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宣传,提高群众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有针对性地宣传金融政策、打击措施、处置原则,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营造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的社会氛围。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县处非领导组印发的《关于建立全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文件的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集中宣传活动。

二是突出抓好信息摸底。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县处非领导组印发的《关于在全县开展非法集资风险和非 1 法集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专项活动的通知》文件的安排,积极组织完成排查工作,确保在11月25日前,把专项排查情况报送至县处非办。在信息排查摸底工作中,要坚持“归口排查、预警排

查、重点排查、内紧外松”原则,建立群众举报、新闻监督、上门走访等信息排查渠道,从源头把好关,做到问题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坚持关口前移、重心前移,建立起科学、高效、规范的监测预警体系和监控处置体系,切实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

三是突出抓好行业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县住建局要对全县范围内所有房地产企业进行适时监控,掌握了解企业资金来源和资金走向。县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等中介公司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坚决查处。县人行和银监办要突出抓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账目运行、资金注册、对外投资等方面的管理,一经发现违规操作,要引起高度重视,要按程序上报处置。

四是突出抓好案件查处。县公、检、法部门特别是公安局要按照“打早打小、及时处置、维护稳定”的原则,加大新发案件的处置力度,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及时采取措施,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切实保护群众利益。在严厉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的同时,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活 2 动,认真、细致做好群众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防止事态扩大升级,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是突出抓好善后处置。坚持“分类指导、依法办理、注重实

效”的原则,认真研究处置兑付方案和措施,确保决策科学,处置得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涉案企业资产处置、集资群众清算兑付等工作,尽量帮助群众挽回损失。乡镇政府作为属地责任主体,要及时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和诉求,做好群众思想稳控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希望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在抓好债务清偿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群众思想解释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保障力和执行力

抓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大、困难多、任务重,需要大家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各级各部门务必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主要要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领导力量到位。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严格按照市处非办要求,调整了县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成员,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县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的要求,安排专门的人力、物力、财力,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来推进这项工作、抓好这项工作。

3 二是责任落实到位。县委、县政府就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已出台了应急预案、工作责任机制、监测预警实施办法、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制度,转发了《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从方方面面明确了处置原则、

处置程序、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等等,希望大家按照工作职责抓好落实。县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将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安排工作任务,通报工作情况。同时,下步将组织县监察部门开展工作督查,对动作迟缓、工作不力、出现重大稳定问题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三是沟通协调到位。各乡镇和部门之间要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日报告”、“零报告”和“双向反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及时上报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乡镇要全力做好群众思想稳控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查办处置,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全力做好稳控登记、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县处非办通报案件进展情况,便于向市处非办及时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同志们,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希望大家提高思想认识,立足本职岗位,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配合,共同开展好这项工作,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社会大局的稳定和谐!

4 5 篇3:XX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部署会议发言稿

XX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会议发言稿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会议,主要任务

是贯彻落实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我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工作两项任务。下面,我就扎实开展好这两项任务,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非法集资是资本市场和民间借贷活跃发展催生的产物,具有隐蔽性强、波及面广、破坏力大等特点,容易伴生放高利贷、暴力收账、卷款潜逃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大势、社会稳定大局。

目前,我区个别行业已经出现了非法集资性质的不当融资苗头,在此,我特别提醒大家要坚决刹住苗头,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非法集资是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让参与非法集资的个人遭受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又是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因此,各街道(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关注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风险问题,始终坚持“疏堵并举,打防结合”原则,严防民间借贷演化成非法集资行为,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融资风险,为XX的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

为抓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省市提出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希望大家按照上级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

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具体来讲,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突出抓好行业监管。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此次重点排查范围为担保、小额贷款、投资咨询、房地产中介及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结构;股权投资、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高科技开发等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学校等组织;第三方支付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企业,各职能部门要对照排查对象和重点,对本行业进行拉网式风险自查,建立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台账,全面查找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

二是突出抓好舆论宣传。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中,采取宣传展板、横幅标语、宣传手册等形式,借助网络、手机报、电视报刊等载体,围绕非法集资隐蔽性、危害性等特点,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宣传,提高群众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有针对性地宣传金融政策、打击措施、处置原则,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营造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的社会氛围。

三是突出抓好案件查处。按照“打早打小、及时处置、维护稳定”的原则,加大新发案件的处置力度,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保持高

度警惕、及时采取措施,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切实保护群众利益。在严厉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的同时,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认真、细致做好群众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防止事态扩大升级,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保障力和执行力

各街道(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经验教训,要认真收集、汇总和梳理,及时做好信息报送。重要情况、重大事件要随时上报。

同志们,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希望大家提高思想认识,立足本职岗位,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配合,共同开展好这项工作,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XX发展的稳定和谐!

谢谢大家!

第5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通过本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打击非法集资紧迫性,也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非法集资有着很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手段隐蔽,形式复杂,后果严重。因此,对于非法集资,我们银行业更应高度警惕,不能有丝毫防松。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 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危害金融安全,是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众多,受害者面广量大、易引发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1、高息“诱饵”不动心。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也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2、老板“实力”不崇拜。不能为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即使有的企业当时确实很红火,但由于市场、经营等方面的变数很多,“投资”风险无是不在,血本无归都可能。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而不是单纯相信老板“实力”。

3、“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既让人误以为是官方行为,又给人以稳赚不赔的假象。人们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为了遏制非法集资,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银行业应该承担起所背负的责任及义务,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非法集资危害大,隐蔽性大,要打击非法集资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我们要长期坚持该项工作不放松,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常态化,一起打击非法集资。

第6篇:不良贷款收缴和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Xx镇不良贷款收缴和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根据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的要求,xx镇高度重视,层层发动,结合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确保不良贷款收缴和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部门协作,助推不良贷款收缴高潮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部署。会上,镇财贸副镇长传达了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镇长作了工作安排和部署,党委书记强调了工作纪律和责任。同时,成立由党委书记任顾问,镇长任组长的xx镇集中清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了《xx镇集中清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目标任务、清收范围以及分类处置作了明确的安排。此外,在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等单位以及相关驻村干部中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积极予以配合,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做到了人力、物力、时间三集中。

二、广泛宣传,严明纪律,营造不良贷款收缴氛围

镇党委、政府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以会代传,通过层层召开会议,传达了上级精神指示,强调了工作落实;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大范围大幅度宣传政策,不断提高了干部群众的认知度;发放宣传单,动员镇村干部走村入户讲政策说法理,使不良贷款收缴工作家喻户晓。同时,镇党委、政府研究出台了《中共xx镇纪律检察委员会关于对在信用社自贷、担保形成不良贷款的机关干部实行“停薪停职”的实施办法》,明确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不良贷款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实行“停薪停职”。

三、层层发动,明确责任,确保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召开会议。镇党委、政府召开了驻村干部、村常设干部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的,同时要求各村召开好村组会议,将上级会议和文件传达贯彻到位。二是加大宣传。镇区范围以及各村都按照要求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机关干部以“大走访”活动为契机,有效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三是明确责任。镇采取片长包片,驻村干部包村的工作方式,确保宣传和防范两到位,此外组织专人与个体老板、非经组织负责人进行了交谈,严禁进行非法集资。四是深入摸底。信用联社、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等单位以及相关驻村干部组成工作组,进行了全面摸排,掌握了详细情况,全镇无非法集资情况。

以上是我镇开展不良贷款清收,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两项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不到位的地方敬请领导批评指正。

第7篇: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知识问答

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知识问答

为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于至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防范非法集资教育宣传月期间举办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知识问答活动。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非法集资特征要求的是()。

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B.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D.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2.非法集资的形式不包括()。

A.通过会员卡、消费卡的形式非法集资B.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C.利用网络技术虚拟“电子商铺”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D.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债券

3.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体的发布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 A.注册资金B.股票 C.资产D.经营范围

4.以下哪种行为属于合法、合理的表达诉求()。

A.散播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从事集资串联活动,扰乱社会秩序B.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交通要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非法聚集C.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D.通过网上信箱、信访办以及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咨询举报电话等形式,理性表达诉求

5.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

6.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非法集资利益是否受法律保护?()

A.受B.不受C.看情况而定D不知道

7.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B.人民银行

C.财政部 D.工商总局

8.私募基金就是通过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私募基金可以()

A.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大肆宣传

B.向200名以下的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C.向投资者承诺保底保收益

D.向普通老百姓公开募集资金

9.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A.地方人民政府B.公安机关C.信访部门D.工商部门 10.各类媒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登载非法集资广告,引导公众克服非法牟取暴利、非法获取利益等错误观念,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A.拒绝B.可以C.鼓励D.少量

二、多选题

1.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有()

A.参与集资人员遭受经济损失B.影响经济金融秩序

C.影响社会大局稳定D.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2.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返点费 B.佣金 C.好处费 D.代理费

3.面对非法集资的陷阱,我们要做到()A.对高息“诱饵”不动心

B.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C.对“官方”背景不迷信

D.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4.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A.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B.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C.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D.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5.非法集资参与者收到损失后应如何“维权”?()

A.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B.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工作组,并积极配合

C.要保存好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

D.通过堵门、堵路、冲击政府机关等方式“维权”

6.非法集资参与人本金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集资参与人不得要求()承担。

A.公安机关B.司法机关C.政府部门D.集资机构

7.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应坚持以下原则()。

A.政府主导 B.属地管理

C.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依法查处

D.协作配合、积极稳妥

8.下面哪些属于一个理性投资者应有的投资观()。

A.合法投资 B.只注重高额回报 C.眼见为实 D.审慎投资

第8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

防范和处置

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

目 录

一.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 ..........................................................3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4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4 四.处置非法集资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5 1.关于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的规定 .................................................6 2.关于证券业务活动的规定 ............................................................7 3.关于保险业务活动的规定 ............................................................9 4.关于以传销或变相传销形式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定 ..................8 5.关于企业向个人借贷行为的规定 ...............................................10 6.关于非法集资广告宣传活动的规定 ..............................................9 7.关于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退的规定 ............................................10 8.关于非法集资法律责任的规定 ...................................................11 五.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14

一.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当前案发情况看,其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具体表现形式有: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3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形式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包括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也有以传销或变相传销、托管造林等各种名义和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共同特征是编造各种诱人借口,以各种高回报为诱饵,最终达到集资敛财甚至占有挥霍的非法目的,具体体现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大量血的事实和教训证明:非法集资是陷阱,而不是“馅饼”;是侵吞人民群众血汗钱的“绞肉机”,而不是人民群众致富的好门道;是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是造福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合法投资行为,其主要存在三大危害: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涉及地区广、人员多、形式多样、资金大,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2.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非法集资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许多善良的老百姓,因为参与非法集资而蒙受巨额损失,造成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3.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被骗参与非法集资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非法集资的情况也日益突出。非法集资组织者经常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

5 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处置非法集资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显然,对于非法集资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危害国家和人民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政府和人民不应也决不会任其猖狂肆虐,为此,国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防范和打击各种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法规,为各种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们编织了一张疏而不漏的“恢恢天网”。

现根据各类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系统地介绍这些法律法规,并请广大人民群众结合后续典型案例点评,全面、深入地认清非法集资的真实面目。

1.关于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的规定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

任何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包括这些机构的筹备组织),均为非法金融机构。

任何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

6 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有权机关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均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应坚决予以取缔。 2.关于证券业务活动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

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7 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发行企业债券,但必须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债券利率

8 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3.关于保险业务活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关于以传销或变相传销形式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组织者依照《刑法》第225条有关规定处理:

(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2)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3)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

9 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6)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5.关于企业向个人借贷行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即: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10 6.关于非法集资广告宣传活动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规定: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

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2)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3)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5)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6)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7)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8)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11 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

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在职的和已离职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党政领导人的题词、照片等。

广告发布者应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关于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退的规定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

12 中央金库。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8.关于非法集资法律责任的规定 (1)行政处罚:

①《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1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④《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

14 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规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条规定:

15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 1号)规定:

未经依法核准,以发行证券为幌子,实施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64号)规定:

16 对以“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为招牌,以高额回报、赠送礼品、虚假融资、减免手续费、提供“免费午餐”等为诱饵吸纳客户资金,采用内部模拟证券期货交易等手法,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查处。

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广大人民群众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注意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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