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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归侨侨眷感谢信

篇1:在第六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上的致辞 在第六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上的致辞

在全市上下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普陀区第六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在普陀区委、区政府的亲切关怀下,今天隆重开幕了。这是普陀区侨界共同关注的一次盛会,也是全区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开好这次大会,对于进一步凝聚侨心、团结和动员广大归侨侨眷高举爱国主义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全面推进新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年来,普陀区侨联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侨联职能,创新活动载体与工作机制,主动做好“走出去,请进来”文章,着力搭建新区创业、人才宣传、联谊活动、侨界之家等发展平台,在全力融入新区建设大舞台中发挥了新作用,贡献了新智慧。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普陀区各级侨联组织和广大侨联工作者辛勤努力、扎实工作的结果,更是普陀区委、区政府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市侨联,向一贯关心、支持侨联工作的普陀区委、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各位代表并通过你们向普陀区的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侨联工作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当前,正处于全面深化新区改革,加快推进新区建设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要准确把握海内外侨情的新特点,切实了解侨界群众的新期待,开辟新的服务渠道,探索新的工作机制,运用新的工作方法,充分发挥侨联的优势和作用,广泛凝聚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智慧和力量,为全面推进新区建设贡献侨界力量。对此,普陀区各级侨联一定要正确把握侨联工作面临的大好形势,不断增强做好侨联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机遇、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党和政府交给我们的各项任务。为此:

一、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新区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调动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积极性,为舟山的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作贡献。要进一步凝聚“侨”心,积极引导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进一步汇集“侨”智,积极引进海外人才,特别是帮助侨胞中的高层次人才回乡创新创业,服务于新区建设。要进一步发挥“侨”力,通过开展富有成效的活动积极为新区招商引资服务,积极穿针引线、铺路搭桥,为破解新区改革发展难题建言献策,促进舟山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技术合作,更好地服务“走出去”战略。

二、要充分发挥独特优势,做好四篇文章。要做好“联”字文章,在凝侨心、聚侨力上下功夫,加强联系交往,互相支持帮助,最大限度地把侨界群众团体团结起来。要做好“引”字文章,在服务发展大局上下功夫,加大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力度。要做好“传”字文章,在发挥积极性和挖掘创造力上下功夫,创造更加丰富的精神财富,传播中华文化、增进舟山同世界各地友谊。要做好“帮”字文章,在践行以侨为本、为侨服务上下功夫,多解难事、多做好事、多办实事。

要夯实基础,强化侨联自身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意见》精神,努力推进侨联组织的规范化进程。要积极推进侨联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扩大侨联组织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基层侨联组织的活力。要为基层侨联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积极支持侨联走出去开展海外联谊。要充分发挥侨联组织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加强侨联组织的参政议政职能。要密切联系侨界群众,做到思想上尊重侨界群众、感情上贴近侨界群众、工作上依靠侨界群众。

四、要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群团组织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要坚持国内、海外并重和老侨、新侨并重,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侨联工作,积极开拓侨联工作新领域。要适应海内外侨情的新变化,积极拓展海外工作,积极拓展新侨工作,更好团结服务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升侨联工作的创造力。要努力提高侨联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下大力培养侨联干部广泛联系、广交朋友的沟通能力,开拓进取、勇于突破的创新能力,热情周到、严谨细致的服务能力,提升侨团组织的战斗能力。要切实做到常怀爱侨之心,恪守为侨之责,善谋富侨之策,多办利侨之事,真正把侨联组织建设成为温暖、和谐、可靠的“侨界之家”,提升侨界组织的凝聚力。

预祝普陀区第六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取得圆满成功!篇2:《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改建议[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建议

我国是一个在海外有众多侨胞、在国内有众多归侨、侨眷的国家。建国之初,国家号召华侨华人回国支援新中国建设,众多旅居国外的侨胞积极回国参加祖国建设,为新中国的建立稳定作出了极大贡献。改期开放以来,广大华侨、归侨、侨眷又利用与海外亲人密切联系的优势,积极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为祖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奉献智慧和力量。

鉴于上述情况,为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对广大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第一次以法律的名义明确予以保护。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对《保护法》进等了修改,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视。 但是,《保护法》于2000年修改至今已有11年。这11年以来,中国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有了很大进步和改变。而且,囿于篇幅限制,《保护法》条文较为原则和粗糙,大部分条文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需要根据新侨情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作相应修改。具体建议为:

一、明确归侨、华侨、侨眷定义。

1996年1月22日国务院侨办《关于开展新移民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根据我国法律,凡已取得当地长期居留权的各类新的移民,均是华侨。这些年,我国公民出国定居、留学的人员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泛。据此,建议将《保护法》第二条第1款修改为: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要更进一步提高华侨归侨侨眷的参政议政权。 我国法律中,对民主党派、少数民族人大代表、政治委员有明确 的比例规定,虽然《保护法》第六条有此项规定,但无法具体操作,建议从当选人数或比例方面予以明确。

三、关于困难归侨、侨眷的救助与特殊照顾。

由于历史及社会原因,很多老一代归侨、侨眷生活较为困难。据了解,各级政府和侨联每逢节日都会安排走访慰问困难归侨、侨眷。《保护法》第十条有此方面规定。建议更加细化,除规定政府应当给予救济外,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市、农村低保对象确定等方面明确规定照顾范围及方式。

四、国家应加大力度鼓励归侨、侨眷捐款、捐物用于支持国内自然灾害、公益事业、扶贫等,而鼓励的最好表现方式就是体现在税收优惠、物资进口通关手续等方面。

1998年6月29日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文《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明确规定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保护法》第十一条却没有将消费税列入,建议修正。在办理入境通关手续方面,建议按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予以明确。

五、随着现代社会国际交往的日渐频繁,归侨、侨眷接受赠与和继承遗产的情况日渐增加,国家除应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接受境外遗赠、赠与、继承境外遗产外,也要保护归侨侨眷遗赠、赠与境外亲友财产、国内财产被境外亲友依法继承的权利,目前的《保护法》无此规定。建议修改时增加。

六、关于对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侨眷子女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特殊照顾。 由于种种原因,归侨、华侨、侨眷子女接受国内系统教育程度较差。为了体现对他们的关照,很多地方政府以地方性性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对他们高考加分政策及标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少数民族在高考、公务员考试、各类全国性执业资格考试、生育政策等方面都有明确的特殊照顾规定,因此,既然是对归侨、侨眷权益的特殊保护,建议《保护法》在修改时能参照对少数民族的特殊保护规定,在上述方面能明确体现特殊照顾。

七、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公民私人所有不动产的保护。既然《保护法》对归侨、侨眷在国内的所有房屋所有权列文保护,建议修改时明确对征用、拆迁归侨、侨眷所有房屋的特殊保护,以体现《保护法》的特殊照顾。

宜昌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张雄兵 律师 2011年5月18日篇3:归侨侨眷代表会上的讲话 在**镇第六次归侨侨眷代表会上的讲话

各位代表、同志们:

**镇第六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经过全体代表和同志们的共同努力,圆满地完成了各项议程,就要胜利闭幕了。值此侨界聚首、共商发展大计的时刻,我谨代表**镇党委、政府、人大向大会的胜利召开并圆满成功、向当选新一届**镇侨联委员会的全体委员表示热烈的祝贺!向莅临大会指导的( 市领导 )及市( 有关部门 )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全镇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乡亲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良好的祝愿!

会议期间,各位代表肩负全镇归侨侨眷和海外乡亲的重托,怀着饱满的政治热情,共商科学发展大计,同谋富民强镇良策,充分体现了热爱家乡、心系桑梓的赤诚情怀,着力展示了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大会听取和审议了侨联第五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明确了今后五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民主选举产生了镇侨联新一届委员会。这次会议开得很成功,是一次民主团结、求真务实的大会,是一次凝心聚力、共谋发展的大会,是一次鼓舞人心、催人奋进的大会。 过去的七年,侨联第五届委员会在上级侨务部门的精心指导和亲切关怀下,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团结带领全镇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乡亲,在凝聚侨心、汇聚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发挥全体委员和村侨联小组的作用,广泛开展对外宣传、招贤引智、参政议政、为侨服务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为推动**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付出了许多辛勤的劳动,使我镇侨务工作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对镇侨联所做的努力、取得的绩效,镇党委、政府是肯定的、满意的。

**镇是我市的重点侨乡,许多优势和潜力有待于今后进一步发挥,在此我受镇党委、政府的委托,对新一届侨联班子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政治建设的力度

侨联工作作为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学习,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真分析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全面建设和谐**、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侨联组织的独特作用。

二、进一步加大组织建设的力度

高度重视侨联工作特别是侨联基层组织建设,是我镇侨联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的保证。进一步抓好镇村两级侨联组织建设,做好成员的培训与提高,有计划地进行调整充实,配齐配强全镇各级侨联领导班子。及时研究侨联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对侨联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营造“党建带侨建”的浓厚氛围,努力推动我镇侨联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进一步加大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力度侨联是党领导的人民团体,历来就有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的优良传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侨联要充分发挥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围绕我镇的战略布局和重点,积极宣传我镇的优势和环境,以侨引资、以侨引智、以侨引才,推动更多热心家乡建设的海外华侨华人来**投资兴业,把海外关系资源切实转化为经济合作资源。

四、进一步加大全方位为侨服务的力度 侨联是“归侨、侨眷之家”,各级侨联组织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为侨服务的宗旨,把广大侨胞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侨胞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侨胞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置,侨胞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在稳定侨心、争取侨心上着力,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广大归侨侨眷的权益,保护好、发挥好归侨侨眷投身我镇建设的积极性。

同志们,朋友们,已有的成绩令人鼓舞,未来的前景催人奋进。侨联工作使命光荣,大有作为。我们相信,新一届镇侨联委员会一定能够不负众望,在镇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组织开展好镇侨联的各项工作,为**镇事业不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祝大会圆满成功,祝各位代表、朋友们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第2篇:全国归侨侨眷先进个人周德敏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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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归侨侨眷先进个人周德敏先进

事迹

作为一名中国人,即使身处他乡长大,最终仍然回归祖国,为祖国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你知道有哪些先进事迹?下面小编带来的是2018年全国归侨侨眷先进个人周德敏先进事迹。

周德敏,男,汉族,河北元氏人,北京大学药学院药物化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理学博士学位,无党派人士,现任北京大学药学院院长、天然药物及仿生药物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973 首席科学家、中组部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全国生物候选药牵头科学家、中国药学会药化分会副主委、中国药学(英文版)执行主编、美国Molecular Pharmaceutics副主编,J Med Chem、Eur J Med Chem等国内外杂志编委、国家科技进步奖生物医药评审专家组副组长、基金委国际重大合作评审专家组组长、基金委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的会评专家、千人计划和 973计划 会评专家。

周德敏教授从1996年起,先后在日本筑波大学、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Scripps研究所、美国Chugai-Roche、Immusol生物制药公司从事科学研究工作。2008年底,周德敏教授心系祖国药学事业,毅然放弃国外优厚的待遇,受聘于北京大学药学院,回国担任全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作为北京大学医学部侨联主席,周德敏教授热心侨务事业,在上级侨联和医学部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新侨、老侨工作并重的原则,关心老归侨的生活,结合学校中心工作,积极创新工作模式,有效开展活动, 归国留学人员创新论坛 已经成为医学部侨联的品牌活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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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多次奖励。

作为科学家,周德敏教授长期以来致力于药物研发过程中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研究领域涉及基于RNA干扰的药物靶标发现及确证,以病毒进入细胞为靶的新型抗病毒药物研究和基因密码子扩展的蛋白质标记等。牵头了国家创新药物专项、973计划 、基金委重点、重大和国际合作等多个项目,在Science、PNAS、Chem Rev、JACS、JMC、NAR等国际一流杂志上发表论文90余篇,论文引用2000余次,申请新药和生物技术国内外专利二十多项,多个化学小分子候选药和生物大分子及生物技术候选药进入开发阶段。周德敏教授是全国首届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近年来先后荣获中国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Bayer Investigator 成就奖和药明康德生命化学研究奖杰出成就奖。其作为首席科学家牵头的 973 项目被科技部结题评优,推动了我国蛋白药物、抗体偶联药物和基因治疗等药物的重要发展。2016年12月,《科学》杂志以 复制缺陷型甲型流感病毒活疫苗的研制 为题刊发了其课题组的突破性研究成果,并评述其为病毒疫苗领域的革命性突破。《自然》杂志也以 驯服病毒的新方法 为题详细评述了该研究成果,认为北京大学周德敏团队的方法将整体促进和提高病毒疫苗的研发。国际《基因工程新闻》(GEN)评述其颠覆了病毒疫苗的研发理念,开辟了抗病毒药物新方向。基金委以 我国科学家在病毒疫苗研发领域取得革命性进展 为题发表专题简报,认为北京大学为该研究成果的唯一完成单位,标志着我国科技工作者在病毒疫苗研发理论和技术上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也是我国长期支持基础研究、并鼓励科学家将基础研究进行临床转化政策导向下取得的典型范例,成果入选了2017年中国科学十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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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教师,周德敏教授关注学生的成长,在中贯彻教书育人的理念,引导学生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多学科交叉的学术思维。其作为导师培养的博士生的论文多次荣获北京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博士生司龙龙当选 第十二届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 。

作为北京大学药学院院长,周德敏教授工作责任心强,团结周围同志,率先在医学部试行人事制度改革和科研空间有偿使用改革。2017年北京大学药学学科入选教育部双一流建设学科;学院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能力和创新药物研发能力不断提高,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国际科学前沿研究成果显著;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药学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列USNEWS世界大学排名第21位,列QS世界大学排名第24位。

第3篇:全国归侨侨眷岳鸿声先进个人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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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归侨侨眷岳鸿声先进个人先进事迹

作为一名中国人,从没有忘掉自己的使命,忘记自己的责任,即使身处海外,最终也是回归家乡,为祖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全国归侨侨眷岳鸿声先进个人先进事迹。

第二,不忘初心,回报社会,历尽企业公民本分。

岳鸿声祖籍河北,从小家中多子女,家境贫寒。虽然现在事业有成,但在他企业家的胸怀里始终都有民为父母、扶危济困的情怀。

除政协和企业工作之外,他还同时担任了北京市侨联常委、中拍协常务理事、北京市残联理事、北京市华商会副会长、自然之友 和中国思源基金会常务理事、通州区政协特聘顾问、朝阳区CBD侨商基金会首任会长、中华慈善总会理事等多家社团和公益组织的重要职务。按年份排列,他的工作履历与他的慈善公益履历几乎一样长,一边是企业任职年表,一边是慈善拍卖和公益捐赠年表,这是许多非名人的中国企业家都缺少的企业公民心。

他投身拍卖行业20多年来,仅由他亲自组织、策划、主持的包括捐助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德州失学女童等慈善公益义拍活动已不下百场;其中,在对口帮扶市侨联扶贫单位通州于家务回族乡中心小学的4年间,他个人捐款捐物就近500万元。

第三,为民鼓与呼,始终牢记政协委员职责。

岳鸿声从2013年履新北京市政协委员以来,已连续两届代表侨联入选市政协。

他结合自身侨务和行业工作实际,率先在中拍协提出行业内代表委员座谈会制度化、常态化的建议并多次在行业研讨会上发表主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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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宣传贯彻 两会 文件精神。履职5年来,他通过深入的社会调查和民生体验,已提交涉及法律、环保、养老、教育、民生、动物保护、行业改革、城市建设等多个领域的提案和书面发言35篇;其中《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关于启动北京地区 栋梁工程 的提案》、《被城市遗忘的村庄》等提案建议,已在《北京市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得到充分体现。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岳鸿声虽已是耳顺之年,事业却如日中天。当下的中国发展和 两个百年目标 实现,需要更多像他这样的侨企翘楚。

第4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相关资料: 法律9篇 行政法规3篇 部门规章2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111篇 裁判文书6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3篇 实务指南 修订沿革3篇 立法背景3篇 实务指南1篇 英文译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篇)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篇)

第三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7篇)

第五条 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七条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第八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家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第十条 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特别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第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修订沿革)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五条 国家保护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有权接受境外亲友的遗赠或者赠与。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归侨、侨眷继承境外遗产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有权处分其在境外的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往来和通讯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归侨、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手续。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第十九条 国家保障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

归侨、侨眷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境探亲的待遇。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经批准出境定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照发。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境学习、讲学的,或者因经商出境的,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归侨、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给予保护。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合法使用的土地,有关主管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非法侵占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停发、扣发、侵占或者挪用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的离休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应当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补发,并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第三十条 本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5篇: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解读

关于《上海市实施办法》的解读

一、关于修订《上海市实施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现行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市实施办法》)于1992年11月27日由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根据1999年7月1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上海市实施办法》修正颁布后施行至今已逾1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海内外侨情的变化,涉侨政策的调整,《上海市实施办法》许多条款的内容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需求已不相适应,开展对《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已显得十分必要。

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推动侨务工作科学发展、依法行政的需要。侨务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作。把海内外中华儿女的积极性培育好、保护好、发展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凝聚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力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是新时期侨务工作的重要历史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体现了党和国家新时期侨务工作的方针

1 和指导思想,是侨务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国内侨务工作以归侨侨眷为主要工作对象,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鼓励和动员他们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积极发挥与海外有广泛联系的优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始终是侨务工作的重要基础。这不仅是中央对侨务工作在新时期国家发展大局中所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对侨务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科学化水平的新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侨务工作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侨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必须不断加强侨务法制建设。加强本市侨益保护立法,必将对侨务工作的依法行政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是发挥侨务资源优势,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上海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加快“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目标。以上海为核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正面临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缓解资源环境约束、着力推进改革攻坚的繁重任务,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亟需我们集聚广大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的人才智力优势,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为上海经济发展转型、结构调整,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人才保证和广泛智力支持。完善相关侨务法规及配套政策,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吸引海外

2 侨胞人才回国、为国服务的法制环境。

三是应对侨情新变化和归侨侨眷利益新诉求,保护其合法侨益的需要。1999年修订的《上海市实施办法》至今已逾10年,社情、侨情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归侨、侨眷包括来本市创业发展的海外侨胞的权益保护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归侨侨眷的结构从以老侨为主转为以新侨为主,本市68万上海籍海外侨胞和73万归侨侨眷中(2004年侨情调查数据,近年来又有较大增长),约70%是改革开放后移居国外的新华侨华人和他们的眷属,全市15000多名归侨中属新归侨的有12000多名,占80%以上。

五、六十年代回来的老归侨中“三多一高”困难群体增大(独居老人多、收入偏低多、患病老人多,医疗支出高)。进入新世纪以来,大量回归的新归侨,其权益保护内容与老归侨有很大不同,最突出的是如何为他们创造良好的事业发展环境。随着上海投资环境的不断优化完善,大量华侨华人来本市创业发展、居住生活,其在创业资金、知识产权、社会保险、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权益需求日趋突出。为此,有必要通过《上海市实施办法》的修订,为维护广大归侨、侨眷和在本市创业发展的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四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不断推进本市侨务法制建设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分别于2000年和2004年相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

3 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在国家的“保护法”和“实施办法”修订后,相继修订颁布了本省市的“实施办法”。对照上位法,1999年修正的《上海市实施办法》的许多内容与现行的政策法规和归侨侨眷的利益诉求显得脱节过时。为加强和完善本市侨务法制建设,有必要通过《上海市实施办法》的修订,使《上海市实施办法》的内容与上位法相衔接,落实并细化上位法的精神和内容。

二、关于《上海市实施办法》调研起草过程

2008年,市政府侨办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订《上海市实施办法》的立法计划项目申报,被批准列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8——2012年)》。在市政府侨办开展修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2009年,由市人大侨民宗委牵头,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侨办、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立法研究所联合组成课题组,就《上海市实施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开展深入调研,并委托华东政法大学进行了相关的法理研究,形成了调研报告和“修订草案”。2010年,市人大侨民宗委和市政府侨办将《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初稿,广泛征求本市各区县人大侨民宗委、区县政府侨办、区县政府法制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广泛听取侨界人大代表和归侨侨眷的意见。经对各部门、各

4 单位以及归侨侨眷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对各地区的经验进行系统研究,对相关省市侨益立法经验进行了分析借鉴,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的《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三、关于修订《上海市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侨务政策和国家的涉侨法律法规,围绕本市发展大局,从本市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十六字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新时期侨务工作宗旨,进一步将保护归侨侨眷的职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细化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有关救助归侨侨眷困难群体、引进海外人才、鼓励创业和公益捐赠等方面权益保护制度。通过修法,进一步激发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爱国爱乡的热情,充分发挥其人才智力资源的优势,引导他们为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四、关于修订《上海市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职责

依据上位法,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有保护归侨侨眷的法定职责。归侨、侨眷的权益涉及政治、经济、财产、教育、劳动、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来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为此,

5 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使侨务法制建设的成果最终惠及于广大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

一是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依据上位法并结合上海实际,《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新增第四条,从四个层面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第四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市和区、县政府侨办是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

二是将服务政府的理念落实在法规中。《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新增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归侨侨眷的特点做好为侨服务工作。新增的第十四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侨办应当根据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投资兴办的企业的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在政

6 策、资金、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务,协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三是要求各级政府重视开展华文教育工作。从做好侨务工作战略要求和促进侨务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要求各级政府重视开展华文教育工作。《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本市侨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开展华文教育工作,并在政策、资金上支持和鼓励学校、社区等利用各种资源为海外华裔青少年学习中华优秀文化提供便利。”

(二)进一步明确侨联组织在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工作中法律地位和职责,保护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位法精神,《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对原条款作了完善,在第十条对本市各级侨联组织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作了规定:“本市各级侨联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反映归侨、侨眷的合理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在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归侨、侨眷作为中国公民,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结社自由的政治权利,其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受法律保护。

(三)重点突出发挥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人才智力和资金的优势,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7 充分发挥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中蕴藏着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等资源,积极引导他们为推动中国改革开放、推进上海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积极贡献,是侨务工作服务大局的重点工作。借鉴兄弟省市的修法经验,《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重点修改了有关重视海外人才资源和鼓励创业创新的内容。新增第十五条的三款内容,对发挥归侨侨眷、华侨华人的人才智力资源作用以及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作出规定,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发挥归侨、侨眷以及华侨、外籍华人的人才资源优势,鼓励他们在本市创业发展,或者以其他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本市工作的华侨以及其他境外学有所长人员,在创业扶持、配偶就业、子女就读等方面提供便利。

此外,根据上位法精神,《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还就鼓励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在本市兴办公益事业以及捐赠权益、捐赠表彰等原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使内容与现行政策法规相衔接。

(四)针对解决归侨侨眷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原条款进行完善修改

一是重点突出对归侨侨眷中的困难群体进行救助。在第十一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其中对经市政府侨办和民政部门审核

8 认定的无业早期归侨,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

二是落实“三侨生”和华侨子女在本市就读方面的权益。根据上位法精神,《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就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照顾作了规定;根据上位法精神,新增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华侨子女来本市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华侨学生就读本市普通高校分别作出“应当视同本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和“按本地学生收费标准收取学费”的规定。

三是关注新归侨权益保护。由于近年来华侨回国来本市定居人数快速增长,新归侨对于参加社会保险和促进自身事业发展的呼声很高,其权益保护内容与老侨有很大不同。根据这一特点,《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在第十二条第

一、第二款规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可以享受相应的的社会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确保离休、退休的归侨、侨眷的养老金和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按时足额发放。新增的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新归侨在本市工作参加本专业职称资格评定的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归侨在境外的本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职称资格评定的依据。

9 四是进一步完善优化原有条款内容。如,特别关注到侨界反映突出的侨房落实政策后代为经租的房产问题,在第十七条规定,对归侨、侨眷落实私房政策后代为经租的房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在第十八条对征收或者拆迁归侨、侨眷在本市的私房,租赁公房等做出规定:“征收或者拆迁归侨、侨眷在本市的私有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征收人或者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和拆迁规定,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安臵。并规定征收或者拆迁归侨、侨眷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征收人或者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安臵,企业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供帮助。

出境定居待遇问题是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热点问题。《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新增第二十七条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已经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尊重其个人意愿,终止或者中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依法参加本市补

10 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落实华侨在本市期间的权益保护的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数量众多的海外侨胞将上海作为事业发展的首选地,通过投资、开展经贸合作和科技文化交流等多种形式在上海创业发展,已经成为推动上海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支极为重要的力量。做好他们的工作已成为近年来上海侨务工作的重点内容,华侨在国内的权益保护应是法中之意。“保护法”、“实施办法”就华侨回国定居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权益也作了明确规定。针对本市侨情变化的新特点,在本次修法过程中,对落实在本市创业发展、工作的华侨合法权益保护作了积极的探索,本次修改在落实华侨在本市期间的权益保护上作了积极的探索,从上海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华侨来沪创业、工作的相关内容写入了《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依据上位法精神,借鉴福建、北京等兄弟省(市)实施办法修改中的经验,本次修法在落实华侨在本市期间的合法权益白虎上作了积极的探索,并从上海实际情况出发,在重视人才资源优势方面,把对象扩展至华侨。新增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区县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华侨可以依法参加选举。”新增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华侨,其社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领、终止、支付、

11 清算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这将国家和本市新近出台的关于华侨在国内(本市)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关政策上升到法规层面,为来本市创业发展的华侨参加和享受国内社会保险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新增的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就重视发挥归侨、侨眷、华侨以及其他境外学有所长人员的人才资源优势,鼓励他们在本市创业发展提供服务方面,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要求

(六)新增了法律援助的条款

依据上位法精神,《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本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侨联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6篇:农村归侨侨眷调研报告

农村归侨侨眷调研报告

本文简介: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切实把贫困归侨侨眷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新农村建设、易地搬迁及各项扶贫范围,并在具体工作中贯彻落实好“适当照顾”政策,从扶贫资金、项目扶持、技能培训等方面,突出“侨”的特点给予更大倾斜

为掌握我市贫困归侨侨眷生产、生活状况和侨务扶贫工作情况,进一步促进全市归侨侨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年7月下旬,市政协组织部分委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我市散居山区农村贫困归侨侨眷情况进行调研。调研采取了实地调研和书面调研两种形式进行。调研组深入和两县,对山区贫困归侨侨眷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对其余八县(区)采取书面调研形式进行。通过调研,基本掌握和了解全市散居山区农村贫困归侨侨眷现状。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是省四大重点侨乡之一,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以下统称“华侨华人”)和国内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以下统称“归侨侨眷”)众多。根据年侨情普查,全市有在外华侨华人近12万人,分布于美、英、法、加拿大等欧美国家和东南亚等29个国家、地区,其中有90%侨居缅、老、泰等周边或东南亚国家,遍及所在国各行各业;列表登记归侨侨眷7923户34699人,其中归侨户1576户4002人,约占归侨侨眷总数的11.5%;侨眷户6347户30697人,约占归侨侨眷总数的88.5%;归侨侨眷中少数民族人口23457人,约占归侨侨眷总人口的67.6%。散居山区半山区农村归侨侨眷有7622户33538人,占归侨侨眷总数的96.7%。归侨侨眷遍及市内各个领域和行业,其中,绝大多数散居山区和半山区的农村,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

根据本次调研结果,按照国家贫困标准人均1300元来衡量,全市现有贫困归侨侨眷4374户19612人,占归侨侨眷总数的56.5%,其中少数民族侨户困难情况较为普遍和突出,达3724户16731人,占贫困归侨侨眷的85.3%。少数民族贫困侨户主要集中在、、四个边境县,具体分布情况如下表:

二、侨务扶贫工作现状

对贫困归侨侨眷的帮贫济困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基础性侨务工作,也是各

级政协、统战和侨务部门长期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方针,积极将贫困归侨侨眷帮贫济困纳入地方扶贫济困工作范畴开展工作,在扶持山区农村贫困归侨侨眷发展生产、慰问济贫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帮助许多贫困侨眷实现了脱贫致富,使贫困归侨状况有了根本性改变。另一方面,市、县侨务部门在摸底掌握贫困归侨侨眷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省侨办专项发展生产资金扶持,除区以外的九个县开展侨务专项扶贫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自1990年7月正式启动全市侨务扶贫工作以来,我市共争取和使用省侨办下拨专项资金33.4万元,投入滚动使用达130多万元(次),累计扶持贫困侨户571户,受益贫困归侨侨眷2760多人,累计实现脱贫300余户近1300人。、,等一批原贫困侨户已实现小康。市、县侨办经长期工作和探索,已出了一套包括侨务小额信贷、以物扶持等模式在内的符合我市侨情发展实际并行之有效的侨务扶贫工作途径、管理措施和经验,在运作过程中有意识对贫困侨眷借贷户进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宣传和思想意识引导,引导归侨侨眷自强、自立,转变传统观念,走自我发展、创业致富之路,成为全省侨务扶贫工作的亮点市和先进市,得到省侨办、省侨联的充分肯定和认可。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侨务扶贫工作任务依然繁重。我市绝大多数归侨侨眷散居在交通落后、信息闭塞、生产和发展条件差的山区半山区农村,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由于 受自然因素和条件的制约,缺少能带动当地致富的支撑项目,加之整体素质偏低、自我发展办法少、发展资金缺乏、生

产粗放单一,至今尚有近2万归侨侨眷仍处于解决温饱问题难、增收渠道少、家庭经济脆弱、贫困程度较深、日常生活拮据的状态,侨务扶贫面临的任务依然繁重。

(二)侨务扶贫专项资金来源少。自1990年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结束以后,市、县两级侨务部门为帮助贫困归侨侨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主动争取省侨办支持在我市开展侨务扶贫工作试点并逐步启动开展了全市侨务专项扶贫工作。经过二十年时间的不懈努力,实现了用有限的投入取得显著效果的侨务专项扶贫的可喜成绩。但长期以来,我市侨务专项扶贫经费只能依靠争取省侨办每年一至三万的资金支持(近几年省侨办已没有再划拨此项经费)开展工作。我市侨务扶贫工作量大,侨务扶贫专项资金来源少,已成为长期困扰侨务扶贫工作全面开展的主要问题。

(三)部分归侨身份认定及“户籍”管理存在问题。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因国内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一些原来从国内迁居周边国家的人又通过不同渠道返回国内居住,主要散居在、、边境四县,据不完全统计约有三百余户上千人。由于他们入境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婚姻、定居等手续,这部分人是否属“侨”身份现还不能认定,导致形成无户口、无身份、无田地状况,成为当地“黑人黑户”特殊群体。二十多年来,他们或是投靠居住亲戚朋友家,或是借住他人房屋,生活只能靠租用、租种艰难维持。如比较集中的县芒掌村管下村民小组就有18户71人,因“黑人黑户”的问题还带来了他们的孩子上不了学、劳动力不能外出打工、无法按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享受低保、医保待遇,各项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和得不到相关政策的扶持等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这批“特殊归侨”的贫困度更深、脱贫难度

更大,如不尽快解决,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市的和谐稳定。

四、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农村贫困归侨侨眷工作。帮助散居农村贫困归侨侨眷脱贫致富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政治任务,是党和政府关心广大归侨侨眷的具体体现,对于保护和激发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的爱国爱乡热情,参与祖国和家乡建设事业的积极性,争取侨心、凝聚侨力、发挥侨智,维护侨界的团结和稳定,促进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推进祖国统一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到2020年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是党的提出的奋斗目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应着力抓好对贫困归侨侨眷的扶贫工作,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切实把贫困归侨侨眷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新农村建设、易地搬迁及各项扶贫范围,并在具体工作中贯彻落实好“适当照顾”政策,从扶贫资金、项目扶持、技能培训等方面,突出“侨”的特点给予更大倾斜。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上级和社会各界对贫困侨眷的关注和帮助,营造出全社会对贫困侨眷帮扶的良好氛围,以在更大范围内做好、做实我市侨务扶贫和救济工作。

(二)加大对侨务扶贫扶持力度。在全市每年开展的扶贫项目基础上,针对贫困归侨的特殊情况,从市到县(区)每年应增设侨务专项扶贫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作为侨务扶贫、救济专项经费,由侨务部门负责管理使用。进一步推广近年来取得的贫困侨眷扶贫经验,增大对贫困归侨的小额扶贫信贷资金贷款,扩大全市侨务扶贫工作面,有计划地推进我市侨务扶

贫、救济专项工作进程。

(三)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措施。将孤寡老、弱、残等特困侨户纳入各级民政部门重点关注对象,落实医保、低保等社会救助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帮助他们早日脱贫。

(四)切实解决部分归侨身份认定和户籍管理相关事宜。建议政府,将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从境外迁回我市的三百来户上千人“黑人黑户”特殊群体问题,作专题研究,努力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国籍认定,尽快从根本上解决“黑人黑户”的相关问题,并研究出台特殊照顾政策,开展对他们的帮贫济困工作,提高他们的生产生活水平,使之早日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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