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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重要学术成果评选办法 为营造校园学术氛围,促进全校师生员工对学术研究工作的关心了解,加强我校重要学术成果的宣传,鼓励广大师生潜心研究,勇于创新,产出能够提升我校学术影响力的高水平成果,大学学术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大学重要学术成果”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 (一)质量第一、宁缺勿滥;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实行回避制度。

二、评审范围与条件 (一)“大学重要学术成果”应是由我校科研人员为主要完成人、我校为成果署名第一单位且成果知识产权完全或主要由我校享有的人文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研究成果。

(二)“大学重要学术成果”评选原则上四年举办一次。参评成果原则上应为近四年公开发表、出版发行或获得奖励认定的成果,截止时间为评选当年 12 月 31 日。

(三)参评成果必须是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的优秀成果,应填补了学科领域的某些空白,具有较高的理论或实践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践问题具有一定推动作用;在校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得到国内同行的认可与好评,能够代表大学学术水平并提升大学学术影响力的高水平成果。

(四)入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十大进展”、“高等学校十大科技进展”、“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一等奖及以上级别等国家级奖项的成果自动入选“大学重要学术成果”。

评选程序 (一)通知发布。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评选当年 12 月

发布通知,并对当年评选活动提出具体要求。

(二)成果推荐。参评成果采取委员推荐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坚持高标准,宁缺毋滥。

委员推荐主要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原则上每位委员可推荐参评成果 1 项。

组织推荐主要由学术分委员会、社会科学处及科学技术处推荐。原则上各学术分委员会可推荐参评成果 1 项,科学技术处与社会科学处可各推荐参评成果 2-3 项。

(三)形式审查。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对参评成果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委会审议推荐。学术评价与学术道德专委会审阅材料并进行评议,推荐 20-30 个参评成果作为“大学重要学术成果”候选成果。

(五)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校学术委员会审阅候选成果材料,经充分评议后投票确定“大学重要学术成果”入选成果名单。

(六)入选成果名单公示。公示“大学重要学术成果”入选成果名单,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各方的监督。

(七)结果公布。学术委员会公布“大学重要学术成果”评选结果,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 、附则 (一)本办法制定和修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二)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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