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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住宅的使用与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公司住宅,是指公司为事业发展需要,在员工雇佣期内,暂时或断续供职员(包括正式职员、临时招聘职员,下同)居住,产权归公司所有的住房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居住者,是指按照公司所定手续申请,且经公司批准的人住者。

第四条 公司住宅由公司总务部和人事部进行管理。

第五条 居住者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并配合公司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居住者严重违反本规定,公司有权取消其居住资格。

第七条 居住者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公司审查批准后,才能居住。

(1)转岗调动者,在工作地没有住处。

(2)新聘用职员,公司要求其居住公司住宅。

(3)因其他特殊理由需要住在公司者,这些特殊理由包括:

①因火灾、水灾、震灾等失去住房。

②其他被公司认可的理由。

第八条 住宅使用费缴纳标准另行制订。

第九条 使用费按月缴纳,核算期间为×日至×日,从工资中直接扣除,中途退居或入住时,按实际天数计算使用费。如使用费无法

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居住者须在指定时间到公司缴纳。

第十条 居住者未经公司同意对住房进行改装,公司有权令其恢复原状,或由公司强行拆除,后者的有关费用由居住者负担。

第十一条 居住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坏房屋及有关设施时,修复费用由居住者全额负担。

第十二条 居住者如丧失居住规定资格,或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房屋损失时,必须依照规定退居。

第十三条 因工作调动,或由于住宅管理上的需要,居住者应服从公司的安排。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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