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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县 2020 年林长制工作要点 2020 年,全县林长制工作思路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 XX 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新修订的《森林法》和《XX 县林长制实施方案》,坚持以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为核心,以强化森林资源源头管理为重点,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为支撑,增强创新意识,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督查考核,推动林长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努力做好“增绿、管绿、用绿、护绿、活绿”文章,全面提升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县林业高质量发展。

一、推动各级林长履职尽责。通过召开总林长会、签发总林长令、林长巡林、林长批示等方式,推动各级林长主动指导林业改革发展、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问题。落实《XX 省林长巡林工作制度》,建立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资源清单制度和林长工作提示告知机制,提醒各级林长特别是乡村两级林长履职尽责。建立森林督查与林长履职挂钩机制,通过森林督查反映林长责任区森林资源保护情况。组织开展林长制及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二、完善森林资源源头管理机制 。深入推进森林资源源头管理网格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以村级林长、基层

-2- 监管员和专职护林员为主体的“一长两员”源头管理架构,确保每一块林地、每一棵林木都有人管护。启动林长制智慧平台建设,全面应用巡护信息系统,落实护林员巡山“疑似问题台账”制度,实现护林员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及时报、快查处。强化“一长两员”队伍履职监管和考核,确保“一长两员”发挥作用。以第七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为基础,积极抓好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森林资源年度出数和森林督查常态化。

开展“护绿提质 2020 行动” 。巩固“护绿提质 2019 行动”成果,以专项行动为抓手,推动林长制取得实效。完成全县“十四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组织国有林场等经营单位编制并严格执行森林经营方案。深入开展森林督查等问题整改“回头看”,组织开展 2020 年森林督查和自然保护区整治等专项行动,加大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栖息地问题的查处力度,强化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大力抓好森林防火,扎实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控“三年攻坚战”行动,积极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切实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深入推进重点区域森林“四化”建设,完成 1100亩建设任务。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完成人工造林 4600 亩、封山育林 30000 亩、低产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7500 亩、森林抚育 13.2 万亩。大力发展林下经济产业,新造高产油茶 1500

亩、香精香料及其他林化原料林 700 亩、森林药材 400 亩,完成毛竹低产林及笋用林(笋材两用林)改造 7000 亩;创建 15 个省级森林乡村,并申报推荐 9 国家森林乡村。

四、发挥林长办作用。开展县乡两级林长办标准化建设,充实林长办人员力量。乡镇增挂林长办牌子,确定 1 名专职副主任、1 名专职林政管理员和 1 名森林资源监测员,并保障工作经费,对办公场所、工作制度、事件处理、管理台账、监管平台等实行标准化管理,强化林长办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林长办与同级林长的工作请示汇报作用、与同级协作部门的工作沟通协调作用、对下级林长的工作督查督办作用,切实增强林长办工作的主动性、创新性和高效性。

五、开展林长制宣传推介活动。进一步加大林长制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林长制工作的创新做法、成功经验和明显成效,完善五个林长制试点乡镇林长制示范工作,为各地考察团提供示范样板。组织开展媒体记者集中采访、2020 年度“XX 最美护林员”评选、林业节日等形式多样的林长制宣传活动,打造 XX 林长制品牌。及时完善林长制公示、宣传内容,公开林长名单及责任区域、村级“一长两员”职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 XX 县林长巡林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林长巡林工作制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省林长办印发的《XX 省林长巡林工作制度》和《XX 县林长制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村三级林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长,是指县级总林长、第一副总林长、副总林长、林区长,以及乡、村两级的林长、副林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巡林,是指各级林长通过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督促指导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发现并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县级林长办公室负责做好同级林长巡林的服务保障工作,并负责做好乡、村两级林长巡林的检查监督、统计汇总和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县林业局对每个林区安排一名科级干部作为一对一对接林区长的联络员,协助林区长开展巡林工作。

第六条 根据工作实际,林长巡林可采取集中巡林和日常巡林两种方式。集中巡林应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期工作需要,由县总林长签发总林长令,集中统一开展;日常巡林可根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由各级林长不定期开展。

第七条 县林长办公室建立和完善同级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向林长提供《林长

责任区域森林资源清单》(以下简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单》(以下简称《提示单》)。

《资源清单》是指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资源基本情况,以及一段时期内的变动情况。第一次《资源清单》内容为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资源、湿地基本情况,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林地面积、森林面积、享受各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积、各类自然保护地面积、古树名木情况、湿地面积等。相关数据为最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或者森林资源年度更新数据。之后的《资源清单》内容主要是林长履职期间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森林资源变动(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和森林督查等)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等。原则上《资源清单》在森林资源年度更新出数后,每年提供一次。

《提示单》是指因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提醒告知相关林长及时开展巡林,督促指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第八条 全县三级林长应加大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巡林力度。县级林长每季度巡林不少于 1 次,乡级林长每月巡林不少于 1 次,村级林长每周巡林不少于 1 次。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责任区域,相应林长应加密巡林频次。

第九条 根据各级林长职责,林长巡林主要内容包括:

-6-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上级生态环境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及下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落实情; (三)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建设及“一长两员”履职情况,林长制巡护信息系统使用情况,护林员巡山“疑似问题台账”执行情况; (四)林地林木管理、天然林和公益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地管理、古树名木保护、湿地保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情况,以及涉林案件查处情况; (五)国土绿化、重点区域森林绿化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低产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森林质量提升工作情况; (六)其他涉及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情况。

第十条 林长巡林结束后,同级林长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巡林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巡林发现的问题,林长办公室应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及时将问题移交相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相应林长报告处理或整改情况。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林长办要统计好乡村两级林长年度巡林情况,并按照要求向县林长办填报相关信息,分别于每年的 4 月、7 月、10 月、12 月 20 日前报县林长办;县林长办按省林长办要求将县、乡、村三级林长巡林情况,分别于每年的 4 月、7 月、10 月、12 月底前报省林长办。

第十一条 县林长办公室在年度考核评价全县林长制工作

时应将林长巡林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林长巡林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到位情况等,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县林长办公室应加强对乡、村两级林长巡林工作履职尽责的检查监督。如未按规定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林,或未按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相关问题,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三条 县、乡林长办公室应积极总结和大力宣传林长履职尽责的典型做法、有效措施及取得成效。

第十四条 乡镇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6 月 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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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县 2020 年度林长制及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项 目 子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要求 林长制工作( 40) 分) “三大体系”建设 (22 分) 组织体系落实情况 10 1、乡(镇)增挂林长办牌子、设专职副主任、配备专职林政管理员和专职森林资源监测员各 1 名,少 1 人扣 1 分。

2、乡级林长开展巡林每人每月不少于 1 次,少一次扣 0.5 分。巡林内容主要是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造林绿化、林地及自然保护地管理等工作。

3、全年召开林业工作会议不少于 4 次(其中:乡级林长会议半年 1 次,乡级林长办会议不少于 2 次)少 1 次扣 0.5 分。

1.以 8 月 5 日前报送到县林长办存档的乡镇党委文件为依据。

2.要求林长巡林每月末报送;会议情况每季度末将相关佐证材料报县林长办备案 责任体系落实情况 5 1、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一长两员”调度会,少 1 次扣 1 分。

2、未对村级监管员进行年度考核的扣 1 分。

要求每季度末将相关佐证材料报县林长办备案 护林员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情况 7 1、在规定时期,护林员巡护信息系统正常使用覆盖率在 80%-99%的扣 1 分,在 60%-79%的扣 2 分,在 60%以下的扣 3 分。

2、全员建立疑似问题台账未实现全覆盖的(含自然保护区巡查台账)按比例扣分。

3、每季度开展一次交叉检查核查,少 1 次扣 1 分。

4、在 12 月 10 日前未完成护林员年度考核扣 1 分。

以资源股和执法队等相关股室检查、抽查结果为评定依据 制度建设 (4 分) 相关制度、方案的制定及材料报送情况 4 1、按要求制定各项林业建设、资源保护和专项整治相关制度、方案的得 2 分,少一项扣 0.2分。

2、及时上报各类按要求上报的工作材料得 2 分,少一项扣 0.1 分。

以各相关股室备案统计数据为评定依据 内务管理(4分) 基础设施建设 0.5 1、因办公场所不整洁被有关部门检查通报批评的,扣 0.2 分。

2、因装备管理不规范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扣 0.3 分。

档案管理 0.5 因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扣 0.5 分。

资金管理 1 财务建账不完善的扣 1 分;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时存在截留、挪用或未按要求拨付到位等问题的,每起扣 0.2 分;问题整改不及时到位的,加扣 0.1 分。

以财务检查为依据 工作总结 2 未按季度上报工作总结的,少一次扣 0.5 分。

要求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工作总结,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宣传报道 (10 分) 林业宣传工作 10 1.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报道每篇得 2 分,在省级新闻媒体报道每篇得 1 分,在市级、县级新闻媒体报道每篇得 0.5 分。

2.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微信公众号报道每篇得 0.2 分,在乡镇微信公众号报道每篇得 0.1 分。

一稿多投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分值计分;要求每季度末报县林长办备案。

-10- 项 目 子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要求 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0 60 分) 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45分) 资源管理情况 20 1、未制定相关措施文件导致森林覆盖率、林地保有量、湿地保有量出现下降的扣 3分;未按规定签订责任状(含防火、林检)每项扣 1 分;未按要求完成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任务的扣 1 分。

2、无木材生产计划分解文件或材料的,扣 1 分;木材生产无一、二榜公示材料与电子照片的,扣 1 分。

3、森林资源管理相关材料(采伐、林地、公益林、天保林、营林、防火、林检、野保)未归档整理的每一类扣 0.2 分。

4、疑似问题台帐建设不完善的(含报告、核查、处理)每项扣 0.2 分;发现有漏报问题的,每起扣 0.5 分;问题处理不到位每起扣 0.2 分。

5、不积极调处辖区涉林纠纷,造成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每起扣 0.5 分。

6、发现林业户外公示等设施损坏的每处扣 0.1 分。

7、未完成年度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任务的扣 1 分。

1.按上级要求签订相关责任状,出台促进森林覆盖率、林地保有量、湿地保有量措施的文件。

2.按不同类型将材料收集归档、编制目录。

3.根据县局要求建立疑似问题台帐,由执法大队根据平常抽查情况进行考核。

4.以局信访办登记情况为准。

专项行动、森林督查及检查完成情况 10 1、专项行动、森林督查及各类检查发现和督查整改的问题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每起扣 0.5 分。

2、未如实上报情况或隐瞒不报的每起扣 0.5 分。

3、临时用地到期未恢复,5 亩以下的每宗扣 0.3 分,5 亩(含)以上的每宗扣 0.6分。

以各相关股室日常统计数据为评定依据 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情况 15 1、辖区年度内发生刑事案件(含森林火灾)每起扣 1 分,属疫木案件加扣 0.5 分,被上级督办的每起加扣 0.5 分。

2、辖区年度内发生的林政案件(含森林火灾)每起扣 0.1 分,属疫木案件加扣 0.2分,被上级督办的每起加扣 0.2 分。

以各执法单位提供的案件统计数量为评定依据,由资源股负责审定。

项 目 子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要求 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60) 分) 森林培育(15 分) 造林任务完成情况 4 未按规定完成人工造林计划任务的,按实际完成验收比例扣分。

采伐迹地更新情况 3 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计划任务的,按实际完成验收比例扣分。

幼林抚育情况 2 未按规定完成幼林抚育计划任务的,按实际完成验收比例扣分。

森林质量提升示范建设情况 2 承建县级或自建森林经营示范基地不少于 2 个,少 1 个扣 1 分。

乡镇自建森林经营示范基地需编制方案上报相关股室审核同意,并在基地建成后经相关股室检查验收合格。

营造林项目申报及建设情况 4 项目申报审核把关不严,明显违背林业有关政策及项目建设要求仍上报的,发生一次扣0.5 分;项目计划落实后,未按时间节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发生一次扣 0.2 分;项目建设经上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导致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发生一次扣 2 分。

由相关股 室负责认定 加减分项(总加分分值不突破 0 10 分) 1、代表全县接受省级以上各类林业工作考核、检查、验收合格的,每次加 1 分。

2、取得国家级先进荣誉的,每项加 2 分;省级先进荣誉的每项加 1 分;市级先进荣誉的每项加 0.5 分。

3、成功创建国家级涉林称号的,每项加 2 分;省级涉林称号的每项加 1 分。

4、承办市级以上林业工作现场会议的,每次加 2 分;承办全县林业工作现场会议的,每次加 0.5 分。

5、接待县外有关单位现场考察、学习、调研林业工作的,每次加 0.2 分。

6、考核时段内林业工作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扣 2 分。

1、先进荣誉含集体及个人。

2、接待县外考察学习内容需经局有关股室备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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