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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

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年5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2篇: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七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

第3篇: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 。

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4篇: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

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

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工作,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5年,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年5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5篇: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优秀)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七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

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工作总结,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5年,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区国家

第6篇:安徽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皖国税发〔2006〕1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

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内设处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所列各文书表格为省局使用,市、县国税局可参照省局样式设计印制)。2003年7月28日发布的《安徽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皖国税发〔2003〕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信访人来信登记表 2.信访人来访登记表 3.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5.6.7.8.9.10.- 23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信访接待室。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信访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促进信访办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上级国税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级国税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的转送及办理情况,下级国税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及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国税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十条 县局以上国税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负责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市、县国税局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本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国税机关负责人反映信访事项。

市、县国税局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税务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全省国税机关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局以上国税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上下级国税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县局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有关情况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当地国税机关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办法和程序由省国税局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县局以上国税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 67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来访实行联合接谈制度。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进行初步接谈,了解情况后,交由相关工作部门或者国税机关处理。对群体上访和集体上访,初步接谈后,由信访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部门共同接谈。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按以下规定予以登记:

(一)来信填写《信访人来信登记表》,登记项目包括:来信时间,来信人基本情况,通信(讯)地址或方式,受信人情况,来信反映的内容,来信其他资料,有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否初次来信,是否通过其他方式反映过同一来访事项。

(二)来访填写《信访人来访登记表》,登记项目包括:来访时间,来访人基本情况,通信(讯)地址或方式,人数,事由、具体诉求,有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否初访,是否通过其他方式反映过同一来访事项。《信访人来访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信访人作为接待凭证。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以下来访情况应安排接谈:

(一)集体上访;

(二)属国税机关处理的个体、群体初访;

(三)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群体重复上访;

(四)其他需要安排接谈的。

第二十四条 接谈工作人员要阅看、核实《信访人来访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做好笔录或在计算机中录入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事实、理由及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的原因;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联合接待和协调处理情况。

接谈工作人员发现登记内容有误,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五条 对来访情况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的,接待工作人员可电话询问相关单位。对当天未谈完或需要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由信访机构填写《信访事项转送通知书》,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国税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工作部门处理;对属于下级国税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处理,信访人的单位与该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同时填写《信访事项抄送通知书》抄送信访人所在单位。

有权处理的工作部门或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以信函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并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以上规定,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不清的除外。 对转送的信访事项,信访机构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及《信访事项转送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对信访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向各级国税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对转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属于本国税机关法- 1011第三十四条 对以下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复核终结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的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三)信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请求的。

第三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在15日内出具来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同一对象的同一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告知书只出具一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十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各级国税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国税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八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或者工作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对信访请求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或者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1415知有关单位妥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来访人再次来访或通过访后信等形式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信访工作机构原则上采用口头或复信的形式,将来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告知来访人。其中,通过复信告知的,应按规定送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五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五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五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 1819

主题词:税务 信访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月27日印发

打印:赵锡玲 校对:办公室 钱 磊 份数:25

第7篇:国税系统老干部工作汇报

国税系统老干部工作汇报材料

国税系统老干部工作汇报材料2007-02-02 21:54:36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下面我将××国税局近几年的老干部工作情况做如下汇报,请审示。

一、××国税局自然情况简介

××国家税务局,位于××旗旗所在地××镇长江路中段。全局内设10个职能科室、1个直属局、2个税务分局和1个基层税务所。局内现有职工167人,其中正式职工108人,协税员26人,离退休人员22人(离休4人,退休18人),提前离岗11人。征管面积万平方公里,管辖全旗19个苏木乡镇,245个嘎查村,17个国有农牧林场的税收征管工作。目前,全旗纳税户1700余户。2004年,市国税局下达给我局各项税收任务4090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元,同比增加433万元,增长%。

近几年来,××旗国税局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紧紧围绕“1+3”工作思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征管效率和信息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征期申报率、申报准确率均达98%以上。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和能级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大力解放思想,优化开放环境”培训教育活动,加强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大学习型机关和服务型机关创建力度,全局大兴学习之风,加强观念意识、全局意识、开放意识、人才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意识、创新意识。目前,旗局机关达到了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标准,4个征收单位中有3个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1个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在争先创优过程中,还涌现出了一批批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的先进个人,其中不乏国家级“先进工作者”和自治区级“先进工作者”、“征管能手”、“业-,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务标兵”。工、青、妇、团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能,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丰富多彩,不断增强领导班子集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面搞好机关的各项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老干部工作主要成就和经验

在做好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方面,我们始终坚决贯彻党的从优照顾政策,努力做到了常怀尊老之情,恪守敬老之责,多办利老之事通过开展灵活多样、具体实在的老干部文体活动,使离退休老干部深刻感受到了党组织的关怀,体会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生活情趣,极大地丰富了组织生活,也为促进全旗国税系统的全面建设奠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下面,把我局开展老干部的几点做法汇报如下: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是广泛开展老干部工作的坚实基础

多年的工作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开展老干部工作,认识是基础,组织是保-,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障,领导是关键。因此,几年来,我们坚持从领导班子入手,不断提高对开展老干部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坚持把老干部工作纳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门成立了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明确了工作方向。同时,我们还建立和落实了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把老干部工作也融入到各项日常工作中去,使其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全旗国税系统老干部工作的全方位开展,提高了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工作机制,是深入开展老干部工作的有力保障

机关老干部工作,是一项内容十分丰富的系统工程,在不断加强组织领导的同时,必须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才能收到实效。为了保证老干部工作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我们紧密结合全旗国税系统的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本着目标明确、便于发展的原则,坚持从制度建设-,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和内部机制入手,不断完善和强化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机制、协调机制。首先,制定了全旗国税系统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对全系统离退休老干部职工的思想状态、生活情况、健康状况等积极关注,从而保证了老干部工作的日常性、连续性。其次,成立离退休老干部党小组、工作办公室和老干部活动中心,由相关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明确工作责任,让离退休老干部党员和局机关党员在一个支部活动,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不断增强老干部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让老干部们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充分发挥余热,为国税事业的蓬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载体建设,是深入开展老干部工作的有效途径

在全面抓好老干部工作的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而各种有效的活动载体则是提高人的综合素质,进而实现老干部工作具体化的有效途径。为此,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和-,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不断强化载体建设的工作原则,收到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一是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不断强化宣传阵地建设。注重加强离退休老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把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学习,使离退休老干部的思想常新、观念常新、行动常新,使他们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增强他们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信心。

二是以特点鲜明、内容丰富的主题活动为载体,不断推进老干部工作向纵深发展。每年定期召开老干部座谈会,在重大节日进行慰问,带领老干部到各单位进行走访,使其不脱离党组织,及时了解和解决他们在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让其中充分体验我局近几年来发生的巨大变化,增强他们的自豪感和荣誉感。

三是认真贯彻离退休老干部的相关政策,关心老干部生活。按照有关离退-,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休老干部现行政策,做好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到实处,清兑离退休干部医疗费,为老干部定期进行体检,保证每月将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老干部手中。为丰富老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旗局为老干部订阅了报刊杂志,建立了老干部活动室,购买了健身器材,由老干部组织自行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如乒乓球、象棋、围棋等。通过开展这些活动,充分调动了广大离退休干部的组织生活积极性,又极大地推动了老干部工作的深入开展。

几年来老干部的工作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开展老干部工作必须做到“三统一、四到位、五落实”。即:一是统一思想,统一规范,统一行动;二是组织到位,领导到位,规划到位,措施到位;三是责任落实,制度落实,决策落实,机制落实和方法步骤落实。只有这样,才会使老干部取得实效。

今后,我们还将一如既往地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创新-,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的原则,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好老干部工作,努力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为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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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国税系统老干部工作汇报材料

国税系统老干部工作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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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下面我将××国税局近几年的老干部工作情况做如下汇报,请审示。

一、××国税局自然情况简介

××国家税务局,位于××旗旗所在地××镇长江路中段。全局内设10个职能科室、1个直属局、2个税务分局和1个基层税务所。局内现有职工167人,其中正式职工108人,协税员26人,离退休人员22人(离休4人,退休18人),提前离岗11人。征管面积万平方公里,管辖全旗19个苏木乡镇,245个嘎查村,17个国有农牧林场的税收征管工作。目前,全旗纳税户1700余户。2004年,市国税局下达给我局各项税收任务4090万

元,同比增加433万元,增长%。

近几年来,××旗国税局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紧紧围绕“1+3”工作思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征管效率和信息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征期申报率、申报准确率均达98%以上。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和能级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大力解放思想,优化开放环境”培训教育活动,加强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大学习型机关和服务型机关创建力度,全局大兴学习之风,加强观念意识、全局意识、开放意识、人才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意识、创新意识。目前,旗局机关达到了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标准,4个征收单位中有3个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1个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在争先创优过程中,还涌现出了一批批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的先进个人,其中不乏国家级“先进工作者”和自治区级“先进工作者”、“征管能手”、“业

务标兵”。工、青、妇、团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能,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丰富多彩,不断增强领导班子集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面搞好机关的各项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老干部工作主要成就和经验

在做好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方面,我们始终坚决贯彻党的从优照顾政策,努力做到了常怀尊老之情,恪守敬老之责,多办利老之事通过开展灵活多样、具体实在的老干部文体活动,使离退休老干部深刻感受到了党组织的关怀,体会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生活情趣,极大地丰富了组织生活,也为促进全旗国税系统的全面建设奠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下面,把我局开展老干部的几点做法汇报如下: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是广泛开展老干部工作的坚实基础

多年的工作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开展老干部工作,认识是基础,组织是保

障,领导是关键。因此,几年来,我们坚持从领导班子入手,不断提高对开展老干部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坚持把老干部工作纳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门成立了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明确了工作方向。同时,我们还建立和落实了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把老干部工作也融入到各项日常工作中去,使其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全旗国税系统老干部工作的全方位开展,提高了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工作机制,是深入开展老干部工作的有力保障

机关老干部工作,是一项内容十分丰富的系统工程,在不断加强组织领导的同时,必须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才能收到实效。为了保证老干部工作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我们紧密结合全旗国税系统的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本着目标明确、便于发展的原则,坚持从制度建设

和内部机制入手,不断完善和强化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机制、协调机制。首先,制定了全旗国税系统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对全系统离退休老干部职工的思想状态、生活情况、健康状况等积极关注,从而保证了老干部工作的日常性、连续性。其次,成立离退休老干部党小组、工作办公室和老干部活动中心,由相关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明确工作责任,让离退休老干部党员和局机关党员在一个支部活动,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不断增强老干部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让老干部们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充分发挥余热,为国税事业的蓬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载体建设,是深入开展老干部工作的有效途径

在全面抓好老干部工作的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而各种有效的活动载体则是提高人的综合素质,进而实现老干部工作具体化的有效途径。为此,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和

不断强化载体建设的工作原则,收到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一是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不断强化宣传阵地建设。注重加强离退休老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把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学习,使离退休老干部的思想常新、观念常新、行动常新,使他们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增强他们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信心。

二是以特点鲜明、内容丰富的主题活动为载体,不断推进老干部工作向纵深发展。每年定期召开老干部座谈会,在重大节日进行慰问,带领老干部到各单位进行走访,使其不脱离党组织,及时了解和解决他们在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让其中充分体验我局近几年来发生的巨大变化,增强他们的自豪感和荣誉感。

三是认真贯彻离退休老干部的相关政策,关心老干部生活。按照有关离

退休老干部现行政策,做好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到实处,清兑离退休干部医疗费,为老干部定期进行体检,保证每月将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老干部手中。为丰富老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旗局为老干部订阅了报刊杂志,建立了老干部活动室,购买了健身器材,由老干部组织自行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如乒乓球、象棋、围棋等。通过开展这些活动,充分调动了广大离退休干部的组织生活积极性,又极大地推动了老干部工作的深入开展。

几年来老干部的工作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开展老干部工作必须做到“三统

一、四到位、五落实”。即:一是统一思想,统一规范,统一行动;二是组织到位,领导到位,规划到位,措施到位;三是责任落实,制度落实,决策落实,机制落实和方法步骤落实。只有这样,才会使老干部取得实效。

今后,我们还将一如既往地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创新

的原则,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好老干部工作,努力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为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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