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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公安人员培训讲稿

公安人员培训讲稿

现代法治社会的刑法理念

杨文杰

刑事司法理念,主要是针对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方略而言。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载入了宪法。但法治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而应当是有具体内容的。从法治这个概念中可以合乎逻辑地引申出刑事法治的概念,所谓的刑事法治就是指刑事司法领域的法治状态。刑事法治是法治的最低标准,因为在一个社会里面,如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就很难称其为法治的社会。因此,在建设法治社会当中,我们应当关注和推进刑事法治建设。

下面主要从三方面围绕刑事司法理念这个问题来加以探讨。

第一,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问题

在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这一对范畴当中,合理性是其关键词。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都要追求某种合理性。合理性又分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形式合理性指的是客观的理、手段的理;而实质合理性指的是主观的理、物质的理。我们在追求合理性时,总是希望二者兼得,既获得形式合理性又获得实质合理性。但实际上很多情况下两者往往存在矛盾和冲突,在法的领域亦无例外。古语有:法有限,情无穷,即很难用有限的法来规范无穷的情。而这种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就是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矛盾在法领域上的深刻反映。在刑法领域中,所谓法的有限指的是法律条文有限,法律规定有限,刑法设置的罪名有限。而所谓情无穷指的是在社会生活当中,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象是无穷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穷性的矛盾,主要是由两个因素所决定:第一个因素,是立法能力的有限性和犯罪无穷性的矛盾。在制定刑法时,立法者要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各样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理论上加以概括,将它们设置为罪名。在刑法当中确定下来。但是由于立法者的概括能力有限,而现实生活中的犯罪现象是无穷无尽的。这就决定了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不可能把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各样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毫无遗漏的在刑法当中规定下来。第二原因是由于刑法的稳定性和犯罪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决定的。刑法具有稳定性的要求,不可能朝令夕改,而犯罪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处于永恒的变动当中。这种变动可以分为两个趋势:一个是犯罪化的要求,也就是行为在立法的时候,并没有出现,或者它的危害性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因此,立法者没有把它规定为犯罪。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这种行为出现了,并且行为的危害性达到了犯罪。因而就提出了犯罪化的要求。也就是说,应该在刑法当中,把它们规定为犯罪。另外一种是非犯罪化的趋势,有些行为在立法的时候,它的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程度,因而被立法者规定为犯罪。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低了,甚至消失了。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因而要求予以非犯罪化。可以说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双项运动,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的一个永恒的过程。我们的刑法由于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要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刑法典从它制定出来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滞后于社会生活发展,滞后于犯罪现象的发展。由以上两个原因所决定,刑法规定的犯罪实际上只是社会生活当中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认定和惩治犯罪,就意味着:在刑法中没有规定的,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因此,我们就获得了法律上的形式合理性,但是牺牲了某种事实和理性。反过来,如果对那些刑法当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但是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这样一种行为,把它按照犯罪来处理。那么我们虽然获得了事实的理性,但是有可能牺牲法律上的形式合理性。因此,在刑法当中就存在着这种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和冲突,中国古人在2000多年以前曾经提出过一个方案,这就是我们大家知道的类推。中国古代春秋时期著名思想家荀况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叫做“有法者依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这就话的含义就是如果法律有规定的,那么就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就按照类推的办法来解决,显然类推和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某种案件,这两种方式之间的逻辑基础是有所不同的。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逻辑的同一性。在类推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这种同一性,但是存在着一种相似性。正是通过这种相似性可以对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类推。因此,类推是扩大法律适用的方法。通过类推,使法律规定不仅适用于和法律具有同一性质的案件事实,而且扩大到和法律事实之间具有类似性的案件事实。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穷性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法的有限性和情的无穷性之间的这种矛盾它是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只要有法律存在,这种矛盾必然永远存在。但是,这种矛盾确实能够通过一定的办法来加以一定程度的缓解,类推就是其中的一种方法。所以中国刑法在过去2000多年以来,都是采用这种比、赋、援、引的的方法,也就是通过类推适用使得法律能够更大范围的适用于各种法律中没有规定的案件。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曾规定了这样一个司法原则,叫做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一个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要想把它作为犯罪来处理,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就是说一个轻的行为在刑法当中都规定为犯罪,你这个行为比它重,即使刑法没有规定,也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指的是一个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它不是犯罪,要想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意思是说一个重的行为刑法都明文规定不是犯罪,那么这个行为比它轻,当然更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通过这两种方法就使得法律当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的行为能够分别按照罪或非罪来处理。这样一个司法原则,应当说对于法律的适用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在这里面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入罪举轻以明重这个原则。入罪举轻以明重这个原则在唐律疏议当中曾经作过一个解释:唐律当中规定了预谋杀害近亲属的就要处以斩刑。这里所谓的预谋指的是预备,阴谋、策划,只要你阴谋策划杀害近亲属,就要处以斩刑。唐律疏议就说这个法律它规定进行阴谋策划要处以斩刑。但是经过阴谋策划以后,具体实施了杀人行为,把人杀死了,或者没有杀死,但是杀伤了,这种情况如何来处理?唐律当中并没有规定。这时就可以采用入罪举轻以明重的方法。也就是说预谋就要处以斩刑,那么你经过了预谋以后又实施了杀人,当然更应当处以斩刑。所以,中国这种举轻以明重就使得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能够按照犯罪来处理。唐律疏议讲的举轻以明重我认为还是有法律根据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轻的行为和重的行为之间存在一种逻辑上的递进关系。也就是说,轻的行为是重的行为已经经过的一个必要的阶段。你先进行预谋,预谋了以后又去实施杀人,这个杀人是经过了预谋,但是又超越了预谋阶段,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杀人行为实际上已经满足了预谋条件,但是它又超过了预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过预谋以后去实施杀人的这种行为完全符合预谋这个罪的构成要件,甚至要超过预谋。在这种情况下,举轻以明重我认为是合理的。这种现象在我国刑法当中是实际存在的,比如我们刑法规定了抢夺国家档案罪,但并没有规定抢劫国家档案罪。那么如果在现实生活当中发生抢劫国家档案的行为,能不能按照抢夺国家档案罪来处理?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在抢劫、抢夺这两种犯罪行为当中,都存在着“抢”这样一个内容。抢劫不是一般的抢,是使用暴力来抢,所以抢劫这个罪,实际上已经满足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又超过了抢夺,比抢夺罪要严重,在抢夺、抢劫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采用举轻以明重的方法,即使没有关于抢劫国家档案罪的规定,也完全可以按照抢夺国家档案罪来处理。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到当轻的行为和重的行为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递进关系,而是存在逻辑上的类似关系时,如果再采用举轻以明重的方法,对这种重的行为按照类推来处理可能就是一种重的方法。

比如说,某地有一条交通规则,讲的是禁止牛马通过,现在问题是骆驼通过了,那能不能用禁止牛马通过的规定,来禁止骆驼通过,骆驼通过是否违反了禁止牛马通过的规定?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规则是禁止牛马通过,而骆驼既非牛,又非马,当然不在禁止之列。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这个交通规则的制定者之所以禁止牛马通过,而不禁止猪、狗、鸡、羊等这样一些小型动物通过,主要是因为牛马的体积、重量都比较大,牛马通过会妨碍交通秩序。现在这个骆驼无论是体积还是重量都要超过牛马,既然牛马通过都会扰乱交通秩序,那么骆驼通过就更会扰乱交通秩序。因此,对于骆驼通过也应当予以禁止。在这两种观点之中,我认为主要是存在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第一种观点所主张的是一种形式合性的观点,也就是说一个行为或者一个事物是否禁止,主要在于法律有没有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予以禁止,就予以禁止。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应当禁止,那么就不予禁止。这种观点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某一事项。至于在这个交通规则当中,它只禁止牛马通过,没有禁止骆驼通过。即使骆驼通过会扰乱交通秩序,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就不应当予以禁止,它强调的是形式合理性。当然,坚持这种形式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就有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而第二种观点所追求的是一种实质合理性,尽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骆驼通过,但是通过骆驼和牛马的比较,就可以明显的看出来,骆驼通过是会扰乱交通秩序的。因而,通过举轻以明重这样一个原则,牛马禁止通过的交通规则,适用于骆驼通过。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是获得了某种实质合理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却牺牲了形式合理性。因为,在交通规则当中,毕竟没有明文禁止骆驼通过。在这个例子当中,通过举轻以明重,运用禁止牛马通过的交通规则来禁止骆驼通过。实际上在牛、马和骆驼之间当然存在着轻重关系。牛、马为轻,骆驼为重。但是牛马和骆驼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递进关系,而是一种类似关系。通过举轻以明重,将禁止牛、马通过的交通规则扩大于禁止骆驼通过实际上就是一种类推。这种类推能够获得实质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法律的不周延性。它是以追求实质合理性为动机的,可以说对于实质合理性的追求始终是人类内在的冲动。我们的社会生活经验对这种追求也是持一种认同的态度。

比如说,某地公园里有一个池塘,池塘里面养了鱼,管理人员在池塘旁边立了一块禁止牌,上面写的是禁止垂钓,现在的问题是,池塘里面有一个人,他没有在钓鱼,他在张网捕鱼。公园管理人员来禁止他的行为,那么张网捕鱼者为自己的行为作以下辩解,他说你牌上写的是禁止垂钓,我并没有在这里钓鱼,我是在这里捕鱼。你不能用禁止垂钓的规定来制止我的张网捕鱼行为。面对他这样的辩解,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作出相应的判断,认为他是在狡辩,我们都会赞同公园管理人员按照禁止垂钓的规定来制止他的张网捕鱼行为。那么,在我们判断的背后,实际上是举轻以明重,这样一种建立在实质合理基础之上的思维方法在起作用。因为根据禁止垂钓的规定,在这个池塘里面连钓鱼都不允许,钓鱼是一条一条往上钓,而张网捕鱼是一网一网往上捞。钓鱼为轻,捕鱼为重。既然轻的要禁止,重的更要禁止,由此可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是按照实质合理性的方法来判断问题。不仅如此,这种建立在实质合理性基础之上的类推方法在有关的法律适用当中,也是经常采用的一种审判方法。比方说在民事审判当中,就经常采用类推的方法,拿破仑的民法典有这样一个规定,说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民事案件。否则,就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面对公民所提起的民事诉讼,无论是法律有规定的,还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你都应当无条件的受理。如果法律规定的受理,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受理,那是绝对不允许的,甚至要构成犯罪的。那么民事法官在受理了案件后,对于那些法律有规定的,当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案件,他怎么来解决?这里面就涉及到民法当中的一个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反映了民法的基本精神。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你适用法律规定来处理民事案件就是在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处理民事案件。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你可以直接从诚实信用原则当中引申出处理具体民事案件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一种开放功能。 它使得民法典成为一个相对开放的规范性集体,使得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他实际上是在积极的适用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他是在发展法律,甚至是在创造法律。这一点,从我们国家最近几年来的民事审判发展过程当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为我们的社会生活发展很快,而法律往往滞后。

比如说网络,随着计算机的发展,网络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网络和人们的社会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就会出现网络上的各种各样的纠纷。像网络上的名誉权纠纷、网络上的知识产权纠纷等等。而我们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有些问题法律可能还没有来得及规定。但法官不能说法律没有规定我不能受理,这是不允许的。那你受理了网络上的纠纷以后,如何解决这些网络纠纷?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官进行创造性的思维。使得这些纠纷能够得到合理解决,其中就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实际上是在创造法律,所以法官有创制法律的功能。比如说我就有一个亲身的体会,前几年有一个国家数字图书馆,出于经营的目的,它把有关的文本著作转化为数字上网,供大家阅览,并且可以下载。这个数字图书馆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把我的十多本著作上了网。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侵权的问题,当然我本人是一个网盲,很少上网,但是我的学生发现了。他问我,是否经过我的同意。我说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我的学生当律师,就说我来帮你打官司。代表我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状告国家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 这样一个网络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我们过去虽然也有著权法,但是规范的是文书著作权被侵犯以后,如何来解决。网络当中侵犯著作权,在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他的这种做法,主要是作品上网以后呢,用户可以下载,下载可以复印,然后向图书馆交费。这种情况和图书管理买了你的一本著作文本供读者借阅,借阅以后他也可以复印,好像跟这个没有什么两样。如果这样的话就谈不上侵权,因为你的文本著作人家买了一本,他可以复印。但是在网络上,他是不是可以这种经营,可以下载,这个问题确实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但是后来海淀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我的这个案件的时候,他就发明了一个词 叫做网络著作传播权,认为这个国家数字图书馆侵犯了我的网络著作传播权。因而,构成了侵权。所以,判决国家数字图书馆赔偿我8万元,因为我有200万字的著作被他侵权了。这个判决出来以后确实有一个判例的效果,后来引起了整个数字图书界的重视。因为过去有很多类似的数字图书馆都想在网上建设图书馆。当然,这个想法本身是好的,但是它这个著作权的版权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这个判决产生很大影响,我看到人民法院报还发表了好几篇文章,专门研究这个判例。尤其对这个判例当中所提到的网络著作传播权来进行研究,这种判决中法官确实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上他是在创制法律。但是现在法治社会的刑法是绝对的禁止类推,而主张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功能是一种限制功能,限制国家的刑罚权。罪刑法定原则使得刑法典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规范。我们大家可以看到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一种限制职能,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原则,具有一种扩张性能。这两个基本原则,在两个部门法当中的机能正好是相反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认为主要是由于民法和刑法这两个部门法的性质不同决定的。民法它所解决的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而且民事制裁的方法并不涉及公民重大权利的处置。民事制裁一般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损害赔偿。但刑法却不同,刑法所规范的是犯罪。犯罪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关系的一种斗争,因此犯罪实际上是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一种纠纷。而国家是一个庞大的国家机器,任何一个人在庞大的国家机器面前,都是微不足道的。因此,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你别看犯罪分子在犯罪的时候面对被害人是张牙舞爪,十分猖狂。但是在庞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他又变成一个弱者。因此,国家和个人之间不是平等的关系,尤其重要的是一个人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犯罪,轻则剥夺权利、剥夺财产,重则剥夺自由、甚至剥夺生命。因此,刑法关系到对一个人的生杀予夺。正是刑法和民法存在着在性质上的重大差别,所以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刑法当中,必须要采用罪刑法定原则, 对国家的刑罚权来加以严格的限制,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在国家的刑罚权与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司法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来认定犯罪和惩治犯罪,不得超越法律。而公民个人只有当他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的情况下,才应当受到刑法处罚。在它的行为没有构成的犯罪的情况下,就不能对他进行非法拘禁。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使得法治社会的刑法,具有某种契约性,也就是说它是国家和公民个人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契约性使得法治社会的刑法,获得了某种正当性,使它建立在宪政的基础之上。这也正是法治社会刑法和封建社会专制刑法根本区别之所在。专制社会也是有刑法的,刑法甚至还十分的完备,但是在专制社会里,它根本不可能实行罪刑法定的,专制社会里刑法只是国家单方面镇压犯罪的一种工具。它并不形成对国家本身的一种限制。只有在法治社会,由于实行罪刑法定,刑法规范才具有了双重性,是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统一。这里所谓行为规范指的是刑法对公民个人的行为具有一种引导作用。某些行为刑法规定为犯罪的,那表明国家法律对此是禁止的,公民就不能去做。如果去做了,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法具有对公民个人行为的一种约定功能。另外一方面,刑法又是一种裁判规范。所谓裁判规范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必须要遵循的法律准则。也就是法官在认定罪犯和对刑罚进行裁量的时候,必须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定罪量刑。那么这种裁判规范,就意味着刑法它也是用来规制司法机关定罪量刑活动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法治社会里面,刑法并不仅仅是用来约束老百姓的。更为重要的是它是用来约束我们司法机关的。在这种情况下,刑法才获得了某种正当性。因此,对刑法来说,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有充分的认识。在我国1979年的刑法当中,并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而是在当时刑法的第79条规定了类推制度,那么,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如果它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就可以比照刑法分则类似的条文来定罪处罚。这种类推和罪刑法定是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一个国家的刑法只要是规定了罪刑法定就排斥类推,而只要是规定了类推,它就不可能是罪刑法定。当时之所以规定类推制定,和专政式的司法理念占主导地位有很大关系。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这种民主法治意识越来越强。在这种情况下,在1997年刑法修定当中,就废除了类推制度 ,在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可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表明我国刑法在法治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规定,表明我国的刑法实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但是我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要使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过程当中,得到切实的贯彻。也就是说要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可以通过一次立法活动来完成,是比较简单的,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它却是一个更为艰难的过程,可能需要5年、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够实现。因此,在实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以后,我们更应当关注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如果罪刑法定不能司法化,罪刑法定原则只能是一条法律口号、一条法律标语,是一纸空文。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当中,有几个问题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首先,罪刑法定的司法化有一个前提,就是司法独立。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和对犯罪进行量刑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不应当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涉。如果没有司法独立,法官不能独立办案,那么罪刑法定的司法化根本不可能实现。应当说,我国在这一方面还存在很大的障碍。最近几年的在司法改革当中,虽然一再强调司法独立,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但是审判权的行使、检察权的行使,还往往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涉。这种干涉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那么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不可能真正实现的。第二方面,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提出了一个刑法司法理念转变的问题。也就是说要从过去建立在专政基础之上的以实质合理性为准的刑法司法理念转变为建立在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的,以形式合理性为要求的刑法司法理论。过去的刑法司法理念强调的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一个行为只要具有社会危害性,它就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特征,这样的观念在我们司法人员头脑当中是根深蒂固的。这种观念实质上是一种实质合理性的思想观念,而罪刑法定原则恰恰是建立在形式合理性的基础之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 不为罪,也就是说区分罪与非罪,唯 一的标准就是在于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个行为即使具有再大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当然在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应当选择形式合理性,而尽量不牺牲实质合理性。我们在司法过程当中,往往说我们既要办案的法律效果,又要获得办案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然在很多情况下是统一的。但是也不能否认,在少数情况下,或者在个别案件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是有矛盾的。你要获得法律效果,就可能会牺牲社会效果。你要获得社会效果,可能就会牺牲法律效果。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我们到底是要法律效果牺牲 社会效果,还是要社会效果牺牲法律效果,这是一个重大的选择。那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显然应该把法律效果放在首位,因为看一个行为是否有罪,就看法律效果。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你这个行为无论具有多么大的危害性,都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所以,这样一个原则是必须要坚持的。当然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坚持一种形式合理性往往会以牺牲实质合理性作为代价。也就是说,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使我们的法治得到健全、得到完善。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它可能会牺牲实质合理性。我们的社会能不能承受这种代价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一个社会问题。事实上,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宣称自己的刑法是实行罪刑法定的,但是世界各国实行罪刑法定的程度是很不一样的。

我们通过两个例子来说明一下,罪刑法定会带来某种事实合理性的消失,你越是严格罪刑法定,这种实质合理性可能会丧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来选择, 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一个例子是法国的例子,法国刑法当中规定有脱逃罪。实际上,脱逃罪世界各国刑法都有规定。我们国家刑法也有规定的,但是法国刑法关于脱逃罪的规定呢,是比较特殊的。 特殊之处就在于它明文列举了脱逃的三种方法,根椐法国刑法典的规定,采用攀墙、掘洞、蒙混的方法,构成脱逃。应该说这三种方法,基本上囊括了脱逃方法。因此,在过去100多年的司法实践当中,并没有出现问题。但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法国发生了这样一起脱逃的案件。这个监狱内的囚犯和监狱外的人内外勾结。有一天,趁监狱内的囚犯在操场放风,从空中飞过来一架直升飞机,停在监狱操场上空。然后从飞机上降下了横梯,这个监狱的囚犯早就知道了,就爬上横梯,飞机就飞走了。显然,这个行为是一个脱逃行为,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个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律师作出了无罪辩护。律师它的辩护理由就是说,你这个刑法典规定采用攀墙、掘洞、蒙混的方法,构成脱逃罪。但是我这个被告人即没有攀墙,也没有蒙混。所以他这个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脱逃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按照犯罪来处理,要求法官作出无罪判决。法官就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本案作出无罪判决。

第二个例子是英国的例子,英国制定法有这样一个规定,在皇家飞机场的跑道附近扰乱飞行秩序的,构成犯罪。那么,现在有一个被告人,他不是在跑道附近,而是在跑道当中来扰乱飞机秩序。这个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呢,律师也同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说你这个法律规定的是在跑道附近扰乱飞行秩序构成犯罪,但是我这个被告人他并没有在跑道附近,而是在跑道当中。所以他不符合扰乱飞行秩序罪的构成要件,要求法官作出无罪判决,法官也同样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本案作出无罪判决。这两个案件,法官所作出的无罪判决,对我们中国人来说,是很难理解的。在这两个案件当中,两个被告人的行为,从实质意义上来判断,都是犯罪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第一个案件它显然是一个脱逃行为,第二个案件,法律规定在飞机场跑道附近扰乱飞行秩序就构成犯罪,那你在跑道当中,应当说在跑道当中比在跑道附近更能扰乱飞行秩序,像这种情况,按照我们前面所说的,入罪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对他按照犯罪来处理,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既然在跑道附近扰乱飞行秩序,就构成犯罪。那么在跑道中间就更构成犯罪。两者之间有一个轻重关系,而且在轻刑位和重刑位之间,我们也可以说它有一种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因为你跑到跑道中间当然是经过跑道,超出了跑道附近。所以是一种更为严重的行为。所以按照举轻以明重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理应该说还是有法律根据的。当然,对这两个案件法官都做出无罪的判决。那么它无罪判决的理由是什么?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判决?这是一个需要我们考虑的问题。它的理由应该说是这样,根据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在于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而法律的规定,就体现在法律的字面上、法律的文字上。这两个案件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是一种超出法律 字面的判断。尽管在这两个案件当中,这种超出法律字面的判断是正确的,这两个人的行为确实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允许法官超出法律的字面来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就不能排除在其他案件中,这种超出法律字面判断是错误的。就会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了绝对的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那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就绝对不允许超出法律的字面含义。在这个情况下,尽管在这两个案件当中,是放纵了个别的犯罪,但是却维护了整个法治的权威。确保以后不会发生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这样的事情。因此从整体上来分析是得大于失。所以作出这种判断是有它法治的基础,有它的正当性。他们仍然是从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为了达到这样一个司法的根本目标,即使在个别案件中放纵了个别的犯罪人也仍然是值得的,这是一个必要的丧失,所以这样的一种刑法的司法理念,距离我们现在的认识还是有很大距离的,我们现在还难以做到这一点。这是一个在罪行法定原则司法化过程中,我们的司法理念所面临的重大转变。这个转变是个艰难的过程。罪行法定原则司法化的过程中第三个问题是对我们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包括检察官和律师,因为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看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因此如何来理解法律的规定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人员能够正确的理解法律。其中有一个找法的过程,也就是说法律规定是需要我们去寻找的,法律规定并不是机械的放在那等着我们去使用。在很多情况下,能不能找到一个法律对于一个案件的处理是十分重要的,实际上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显性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分析法律的字面就可以判断一个行为法律是否规定为犯罪。另外一种是隐性的规定,即从法律的字面看不出对一个行为是否有规定,而需要对法律的内容作符合逻辑的分析,对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来进行分析,才能最终作出结论。我们的司法人员如果不能正确的找到法律,那么就会出现出乎人意的效果,比如说一个行为法律本来是有规定的,但是我们没有找到这个法律规定,误认为这种行为法律是没有规定的,因而作出无效判决,这样就会放纵了罪犯,另外有些行为法律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是我们误以为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而把它当作犯罪来处理,这就会冤枉了无辜。因此无论是误无罪为有罪还是误有罪为无罪都是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因此法官的素质要求在罪行法定原则下是很重要的。这种找法的艰难的过程在很多案件中都会反映出来。当然绝大部分案件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的统一性是很容易被认定的。但有些案件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统一性是很难认定的。需要我们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的分析,否则就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错误。拿前几年山东的一个案子来讲,有一内地居民乘飞机从香港返回济南随身携带了10公斤黄金,并未经过申报带回到内地。案发以后他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引起有关方面的讨论。这种行为显然是走私黄金进口的行为,那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要看刑法是否将其规定为犯罪,因此就需要去寻找法律的规定。既然是走私行为我们就需要在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中去寻找,按刑法第151条第2款关于走私贵重金属罪的规定,贵重金属包含了黄金、白银等,那这种走私黄金进口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呢?当我们仔细看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后就会发现,法律规定走私黄金、白银出口的构成走私黄金、白银出口罪。我们谈的这个案件是走私进口黄金,所以他这个行为不符合走私金属罪。而且,刑法之所以在这里面规定走私黄金出口,而没有规定进口,并不是一个立法上的疏漏。刑法对走私的规定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只规定走私。比如走私枪支弹药,而没有规定是进口出口。那么,显然是既包括走私出口,也包括走私进口。第二种情况呢,明确规定走私进出口,这样包括走私进口,也包括出口。第三种情况呢,明确规定走私出口,但是没有包括走私进口。所以,法律的规定有特定的含义。因此走私黄金进口这个行为,不符合走私贵重金属罪的规定。那么,据此是不是可以得出结论,说走私黄金进口这种行为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因而不能作为犯罪。我们认为, 刑法第152条第2款,这种走私黄金,法律没有显性的规定。但是没有显性的规定,不等于没有规定。还要看有没有隐性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对法律规定再做分析。我们再来看一看,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153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 所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的是走私刑法第151条、152条、347条规定以外的货品,那么有的人就说,它这里讲的是151条规定以外的货物品,而你这个黄金在第151条第2款已经有明文列举。因此,不能包含在普通货物、物品罪 当中。但是这种理解仅仅是根据法律字面作的机械性理解,不能认为是正确的。我们应当把153条所讲的走私151条规定的以外的货物理解为刑法第151条规定为犯罪以外的走私行为。走私黄金出口已经被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为犯罪。不能再按照走私金属物罪来处理。但是走私黄金进口并没有被刑法第151条第二款规定为犯罪。因此,仍然可以包含在走私普通货物罪当中。从法律的文字上,并不能把这种情况排除在外。更为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对走私罪的立法原意作一个分析。1979年刑法的116条,只规定了一个走私罪。因此无论你走私什么物品,都定走私罪。但是在1988年关于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当中,就根据走私对象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罪名。1997年刑法修定当中,吸收了88年的补充规定。现在刑法中的走私罪分别规定为不同的走私罪。这种不同的走私罪名反映了走私的不同情况。实际上,走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走私违禁品,这些违禁品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它所侵犯的是国家海关的管制。另一种是走私国家允许进出口的物品,这种走私主要是脱逃关税,侵犯了国家关税管理制度。所以,这两类走私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实际上,海关有双重的功能。一种功能是进行海关管制,对某些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就不允许它进出口,如果你进出口你就是走私。另外一方面就是要收关税。通过海关管理对允许进出口的物品来收取关税,具有这样双重功能。我们刑法中的走私罪也分为这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一种物品要么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要么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物品。如果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那么你走私就构成走私违禁品方面的犯罪。如果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物品,你走私,脱逃关税,就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是黄金恰恰是一个例外。黄金的特点是国家禁止出口,但是允许进口。因此,如果你是出口, 就属于出口违禁品罪,刑法专门设置了走私贵重金属罪。但是,黄金国家是允许进口的,但是进口必须要缴纳关税。如果你脱逃关税,就犯了153条规定的走私贵重物品罪。通过以上对法律的分析可以最终作出结论。像这种走私黄金进口的行为,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153条定走私普通货物罪。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找法的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我们对法律条文文字的规定、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对于立法的精神以及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深刻的了解,否则的话,我们就很容易找错法。由此可见,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官的素质要求非常之高。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我认为应当同时避免或防止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虚无主义,法律虚无主义和罪刑法定原则是完全相违背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是刑法中的直接体现。要求认定犯罪,惩治犯罪,必须要以法律为根据。而法律虚无主义是违反法律,是法外定罪、法外用刑。所以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应当注意。同时,我们还应当避免法律教条主义,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所谓法律教条主义,就是死扣法律条文,死扣字面。而不去理解法律的实质内涵,法律教条主义实际上也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里面有一个对法律的规定到底怎么来理解?我认为不能机械的来理解,这里也可以举个例子来加以说明。前几年,天津的一个律师向我们咨询一个案件,这个案件是一个单位受贿的案件,被告单位为银行,银行为某个企业发放了九千多万元的贷款,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向企业索要了14套住房。将住房放在银行所办的三产——物业管理公司的名下,然后分配给银行职工。银行职工再按照房改价把房屋买下来。那检察机关就指控这个银行就构成了单位受贿罪。这个律师是为银行辩护的,他就提出了无罪辩护。他认为在工商登记上,银行和物业管理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那么现在这个房屋,并没有过户到银行名下,而是过户到了物业管理公司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能说是银行收受了住房。所以他认为,银行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听了他这样一个解释,我们当时一起参加咨询的周振祥教授对他说你这个观点我们不能同意。就像我是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了人家10万元,那么这个10万元没有以我的名义,而是以你的名字存到银行,案发以后,存折搜出来了。那么这个时候,我们能不能说这个10万元上不是我的名字,是你的名字。因此,你不能说是我收受了这10万元。显然不能这样说。因为,在这个案件当中,这个物业管理公司和贷款企业两者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人家为什么凭白无故的把14套住房过户给你?把住房过户给你,完全是银行的指定。物业公司是银行所办的,房屋又分配给银行职工,这显然构成单位受贿罪。但这个律师听了这样一个解释还是感到不满足。老是在追问:像这种情况,银行构成单位受贿罪,有没有法律规定?按照他的理解,法律对这样问题没有一个具体规定,银行就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后来,我就跟他说,如果说只有你要的这种法律规定,这个单位才能定单位受贿罪。那么我把周振祥给杀了,你定我杀人罪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因为法律没有说杀周振祥构成杀人。法律只规定了杀人的构成犯罪,那为什么杀周振祥构成杀人呢?因为周振祥是人。那么像杀人罪这样一个最简单的案件的运用还要经过这么演绎的过程,至于那些复杂的案件,从一个法律规定到一个案件事实,两者之间要来认定这种统一性,需要复杂的逻辑推理过程。这个逻辑推理过程,对于法律的正确适用来说非常重要。因此,犯罪的认定并不是直接的适用法律。还包含着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从实质意义上来说,虽然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了严格限制,但法官在认定犯罪的过程当中仍具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广泛空间。并不能认为罪刑法定就是一个直接的法律规定。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过程中对法官的法律素质确实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第二,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问题

前面讲的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实际上是一个刑法的问题,这里讲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是一个证据法的问题。对真实的追求是人类一种永恒的冲动。人们往往把真善美当作三种最美好的价值,在三者当中,真放在第一位,真是善美的前提和基础。在审判的活动当中,我们也同样追求真实。例如2000多年前的神明裁判,虽然今天以科学的眼光来看,这是违反科学的、是荒诞的。但是不可否认,这种方式是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追求真实的一种方法,甚至是当时最有效的方法。几千年过去了,科学技术发展使我们在审判的真实追求当中,可以引入更多的、更先进的科学手段,如基因鉴定等,但只是追求手段发生了变化,追求真实的目标、主观意愿、目的从来没有变化过。对真实的追求是一个认识的过程。司法活动、审判活动,亦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其中涉及到对人类认识能力的分析和判断。对这个问题,在《犯罪理论》这本书当中,曾经有过一个经典的论述提出人的思维是至尚性的与非至尚性的统一。它这里所讲的人的思维指的是人的认识能力,至尚性指的是绝对性,而非至尚性指的是非相对性。按照恩格斯观点,人的认识能力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当这种认识是个别人的认识,认识的主体是个体的时候,由于受到了认识主体的主观局限性,人的思维是具有非至尚性,而当认识的主体,是整体人类的时候,它就能够克服主观的局限性,人的思维就具有至尚性。另一方面,当这种认识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时候,由于客观条件的局限性,人的思维具有非至尚性。而当把人的认识活动放到人的认识过程当中去,人们的认识就是永恒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的思维是具有绝对性的、具有至尚性的。恩格斯的观点,坚持了可知论的立场,反对不可知论。当然,不能说可知论就是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事情我们一定都知。知与不知是辩证统一的。恩格斯的这种观点,我认为十分科学。人类的司法认识活动是人类认识活动当中的一个重要的领域,因此,人类司法能力的分析判断,也同样可以适用恩格斯关于人的认识是至尚性与非至尚性统一的观点。在司法活动当中,人们的这种司法认识能力到底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我认为由以下四个原因所决定,人类在司法活动中的能力也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第一,司法认识的主体,无论是警察、律师、检察官、法官都是个体。个体具有主观认识上的局限性。即使是那些目击证人,他亲眼看到犯罪发生,由于主观认识上的局限性也不可能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完全的反映出来,第二司法认识活动,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刑法当中有追诉时效的限制,刑诉法当中有办案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到了一个法定的期限,我们必须使这个案件得到合理的处理。一个案件如果查上5年、8年,也许我们总能够查清楚, 但是法律不允许,法律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必须结案。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第三是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我们动用所有的司法资源查

一、两个案件,也许能查得一清二楚。但是我们面临的是成千上万的案件。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可能就一个案件查得完全清楚。所以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制约了我们的司法认识能力。第四是由于司法认识的特点所决定的。人类的认识活动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对现在事物的认识,这个事物放在我面前,我们要去认识它。这种认识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第二种是对将来事物的认识,这种认识实际上就是种预测,这个预测是比较困难的。预测和将来实际发生情况可能是会有出入的。第三种是对过去事物的认识,这种事物发生在过去,我们在认识的时候它已经消失了,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带有回忆性的。所以,这种认识也比较困难。因为事物发生在过去,你认识的时候,需要把这个事物加以复原,但由于事过境迁,所复原的事物和历史上真实存在的事物间是有差距的。司法认识活动就属于上面所讲的第三种,也就是对于过去事物的认识。司法认识活动特点是案件发生在前,审判在后。我们力图要通过审判活动来复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这种复原不可能是完全一模一样的。所以这里面就有一个,我们在司法活动认识当中,到底是要得到客观真实还是得法律真实?这里的法律真实是指 有证据证明的真实,客观真实指的是那个事物本身。客观的情况,尽管我们在司法认识活动当中,想达到客观真实。但是最终我们是不可能达到客观真实的。我们所能够追求、所能够获得的只能是法律真实。只能是有证据证明的真实,这就是一种法律真实的思想理念。 法官并没有看见张三杀人,凭什么在判决当中认定张三构成杀人罪?当法官在判决当中认定张三构成杀人罪,其含义是指现有证据证明张三犯有故意杀人罪;当法官作出判决说张三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指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张三故意杀人。至于张三在客观上有没有杀人是另外的问题。法官是人不是神,法官只能够对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来负责,而不能对所谓的客观真实来负责。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三杀人,那法官作出无罪判决。也许这个人就是张三杀的,或者后来发现证据证明这个人确实是张三杀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客观真实的特点,法官这个判决错了。但是根据法律真实的观点,觉得法官的判决没有错。因此法官只能对法律真实负责,不可能对客观真实负责,这样一个观念,我觉得也是非常重要。实际上在现实生活当中,每时每刻都发生着大量的案件。有些案件发生了,但是并没有被我们所发现,有些案件发现了,但是并没有被破获。有些案件破获了,但是没有证据来证明。只有少部分案件发生了、发现了、破获了、有证据来证明,经法院审理最终认定为有罪。这样的案件,在整个社会生活存在的犯罪案件当中,只占极小一部分,能占到10%至15%就已经很不错了。大家可能会对这样一个数据感到怀疑,但说明一下,大家就可以相信了。按照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构成犯罪。现实中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况,可以说是大量发生。如果按照这个法律标准来衡量,该有多少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可能是几百万、几千万件。但是最终经过法院认定,受到法律制裁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可能只是其中的几千万分之一。之所以有这么大量的案件在客观上发生了,只有极少一部分的犯罪人受到法律制裁,这主要是由于司法能力的有限性决定的。过去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好像一个人只要犯罪,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理想的状况。是对犯罪人的警诫。事实上我们远远做不到。最后受到法律惩罚的犯罪人只是一小部分。另外在司法过程当中,90%或者说95%左右的案件是能够通过司法途径查清事实,查清证据,最后得到有罪或无罪判决的。但是还有5%—8%左右的案件,是我们所说的疑难案件。这些案件的特点,是既存在一部分有罪证据,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存在着一部分无罪证据,不足以认定有罪。对这种疑难案件,司法机关往往面临着错判还是错放的两难选择。我们过去往往是宁愿错判也不愿意错放。随着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观念提高,要求司法机关从宁愿错判也不愿意错放转变为宁愿错放也不错判。为什么宁愿错放也不宁愿错判,有位学者对此作出这样一个说明,他说错判是犯两个错误,一个错误是使无罪的人受到了法律的非法追究,第二个错误是使真正有罪的人逃脱了法律追究。而错放只是犯一个错误,使有罪的人逃脱了法律追究。他说就一个人当然不愿意犯错误,但是如果非要犯错误的话,正确的选择应当是宁愿犯一个错误,也不愿意犯两个错误。因此,他的结论是当司法机关面临着错判还是错放的选择时。正确的答案应当是宁愿错放也不应当错判,这个评论很有启发意义。但是我认为其中存在着两个问题值得推敲。第一个问题,宁愿犯一个错误而不愿意犯两个错误,难道这真是一种正确的选择吗?如果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他必须要有一个前提。这就是一个错误和两个错误,错误大小相同。两个错误加起来要大于一个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宁愿犯一个错误而不愿意犯两个错误,实际上是指宁愿犯一个小错误,而不愿意犯一个大错误。如果一个错误和两个错误,大小不等。一个错误是一个大错误,而两个错误是两个小错误,也就是说两个小错误之和要小于一个大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正确选择就应当是你宁愿犯两个错误,也不愿意犯一个错误。它的真实含义,仍然是指宁愿犯一个小错误,也不愿意犯一个大错误。因此,在这种选择当中,如果只考虑错误的多少而忽略了错误大小是仍然不能作出正确选择的。过去我们的司法机关面对到底是错判还是错放时之所以会作出宁愿错判也不愿意错放的选择,是因为社会对于错判还是错放的社会评价不同。错放被看成是一个大错误,是一个阶级立场的问题,是一个打击不力的问题。而错判只是一个小错误,是一个工作方法的问题,是一个认识水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当然宁愿错判也不愿意错放。现在要使这种观念发生转变,要使人们认识到错判是一个大错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错放只是一个小错误。因为这里所谓的错放,并不是说我知道他是犯罪人,我故意放了他,我徇私枉法,并不是这样,只是现在没有证据,是司法能力有限决定的,当然是一个小错误。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才有可能选择宁愿错放也不愿意错判,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也是必要的。就是说错判和错放中的错是根据什么标准来衡量的。为什么说在这种情况下,放是错的。实际上这里所谓的放是错的,指的是放了以后,经发现证据,证明这个罪确实是他所犯。这时我们说这个放是错了,这是针对客观真实来作出的一个判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这里的放根据就没有错,而完全是正确的。因为无罪推定的一个基本含义,是不能认定有罪就是无罪,既然在这种情况下,你不能认定有罪,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条件,那么放完全是正确的。因此,说自己的放是一个错放,完全是有罪推定的说法。因为有罪推定的含义就是不能证明无罪就是有罪。因此我认为根本就不存在错判和错放的两难选择,而只存在着错判还是对放的问题。这是一个对和错的选择,而不是说两个错,选一个小的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放是对的,判就是错的,其中就涉及到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法治社会刑事诉讼法的最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实际上为我们的刑事诉讼提供了逻辑的起点,因为无罪推定的含义是不能证明有罪作出的,因此,控方指控他有罪必须要从假定他无罪开始,只有控方完成了有罪指控,那么他才是有罪。如果控方没有完成有罪指控,不能证明他有罪,他就是无罪。与之相反的是有罪推定,有罪推定的含义是无罪就是有罪,只要你不能证明无罪,就是有罪。所以有罪推定把无罪的推定责任,加给辩方,加给被告人。我们过去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缺乏正确认识,有的人就说我们国家既不搞有罪推定也不搞无罪推定,我们坚持实事求是,是有罪就是有罪,是无罪就是无罪,搞什么有罪推定无罪推定,实际上这个话完全是错误的。应该说在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法中,你不搞有罪推定你必然搞无罪推定,你不搞无罪推定必然搞有罪推定,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必选其一,而不存在第三者。实事求是和无罪推定是两个完全不同层面上的,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完全不一样的。实事求是是以查清案件真实情况为前提的。查清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有罪就按照有罪来处理,无罪就按照无罪来处理。在这个时候才有实事求是,但是如果一个案件无法查清事实,你怎么来实事求是。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靠有罪推定或无罪推定来解决。有罪推定就意味着你没有查清,没有查清就意味着人不能证明无罪。那你就是有罪。如果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没有查清,那表明你不能证明他有罪。不能证明有罪,就是无罪。所以有罪推定、无罪推定这个原则,它是解决这些疑难案件的。实际上,一些国家的法治水平并不看他如何解决90%,甚至95%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这些案件怎么来解决,世界各国我看没有什么差别。都会按照他的真实情况来实事求是处理。而一个国家法治水平恰恰取决于你是如何来处理这5%-8%的疑难案件,你是采用有罪推定,还是采用无罪推定,在我们国家1996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当中,第32条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进步。当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并不彻底,主要表现在没有规定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的原则,也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相反规定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这表明是排斥沉默权的。尽管如此,我国96年的刑诉法,关于无罪推定增加了一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处理疑难案件的重要体现,也就是疑罪从无原则,1979年的刑诉法当中,只规定了一种判决,就是有事实能够证明其无罪,才能是无罪判决。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案件它既不能证明有罪,又不能证明无罪。所以过去往往无限制的拖延,久拖不决,97年的刑诉法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明确规定了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无罪判决。这样的规定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在司法实践当中,无罪判决虽然在刑诉法中有规定,但是法院要判起来,是相当难的。可以说有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我们现在清理的超期积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这种类型,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如果这些案件很简单,事实确凿,他们都会按照程序很快的走完。一般说,都不会很长。主要是对这样一些疑难案件,我们又不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作出无罪判决,所以就导致这种案件严重的超期。在清理超期羁押案件当中,肖扬院长就提出:有罪判决,无罪放人。这里的无罪,并不是指客观上的无罪,而包括尤其是数量更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期限到了,你还不能查清他有罪,即使不能证明他无罪,那你也得放人。你不能无限制的关押,不能无限制的再去查,不能从上级法院再退回到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再退回给检察院,检察院再退回公安,来回的倒。这都不符合法治原则。所以疑罪从无的这样一个原则,它所反映的就是这样一个法律真实。也就是说在审判当中,由于受到了主观认识局限性司法资源有限性的限制,不可能把每个案件都查得水落石出。总有一部分案件是查不出,所以我们追求的真实标准不可能是客观真实,而只能是法律真实。而这种法律真实就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就是要强调证据的真实,这种证据的观念对我们的司法活动来说呢,是至关重要的。

前两年,我在香港的报纸上看到这样一个消息,香港警方在一次辑毒行动中抓获一名贩毒分子,从他身上搜出了一百多克毒品,就把毒品保管起来等待向法院起诉。但是这个案子在起诉到法院之前,由于对毒品的保管不当,在警方定期检查中把这个毒品给销毁掉了,毒品销毁以后警方就把这个毒品犯罪份子给释放了。当时我看到这样一个消息感到很不好理解,甚至很震惊,明明警方现场抓获了这个毒品犯罪份子,从他身上搜出了这些毒品,为什么说仅仅因为这个毒品保管不当被销毁了就释放了呢?这不就是放纵了这个毒品犯罪份子了吗?但后来了解了香港的司法制度,那么对警方的这样一种行动就很容易理解了。因为根据香港的司法制度,控方指控一个人犯罪,必须要把有关的人证物证都拿到法庭上去,你警方控方说他贩毒,但是法官并没有看到他贩毒,是你控方说他贩毒,你说他贩毒那他贩的毒品在什么地方?因此你必须把毒品拿到法庭上去,让法官来看,而且要接受律师的质证,光证明有毒品还不行,还要证明这个毒品是他所贩,这个毒品和他的行为之间具有相关性,因此警察必须要出庭作证,必须要说这个毒品是我从他身上搜出来的,来证明他贩毒。只有在这个情况下,法官才能判他贩毒罪。现在毒品被销毁了,你把案子起诉到法院说他贩毒,那他毒品在哪,拿不出毒品来你怎么能指控他贩毒?这种情况下警方只能放人,不是警方想放,而是根据他们的司法制度,这样的案件法院不可能作出一个判决,在这种证据的制度下,法官的判决是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之上的,那么他出现错案的可能性就相当小。但是在我们国家就远远没有做到这一步,我们的这样的一些物证基本上不拿到法庭上去,证人基本上不出庭,所以我们的审判庭是个哑巴庭,这种开庭和书面审理没什么两样,所有的只是念控方取得的证人证言,而对证言的真实性没法在法庭上进行审查。我们的物证也不拿到法庭上,而是公安机关出具一张办案说明,像香港那个案件在我们这儿被缴获的毒品根本不需要拿到法庭上去,而是写一个办案说明说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抓获这个犯罪人,从他身上搜获多少毒品,然后把这张纸送到法院。那你就得相信这张纸是真实的,你没办法对这张纸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就是建立在对这张纸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就相信这个警察他不会说假话,一定是真的,但一旦警察作假,这个案件就会发生错误。有一个很真实的例子:去年在毒品犯罪比较严重的甘肃某地,一个县公安局的缉毒中队在前一年查获了好几个毒品大案。根据省里的规定查获大案根据毒品的数量给予奖励,所以他获得了好几十万块的奖励,尝到甜头。结果到了第二年,快年终了,没破获几个像样的毒品大案,一方面觉得脸上无光,另一方面觉得钱也没有了,就想办法弄个毒品大案。他们这个思路就令人很奇怪:本来打击犯罪有犯罪你才打击,没有犯罪你不更好吗?但是打击犯罪当中他有好处,如果没有犯罪他倒没有好处,这样就使他们想要来制造犯罪,他们在制造犯罪当中能够得到好处这就很可怕了,所以这是我们有关公安工作管理思路上有问题造成的。公安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是为了保护人民利益,因此一个正确的衡量标准应当是一个地方社会治安好而抓的人少,判的人少,杀人更少,在这个情况下这个公安机关最好。但我们现在的评价是相反的,不考虑社会治安好坏只考虑你抓多少人判多少人杀多少人,有的地方破获一个黑社会性组织可能给你十万二十万奖励,就不知道这种组织是怎么起来的,有黑社会组织不就证明你这个地方平时治安没搞好吗?如果这个地方没有黑社会性组织治安又很好那不说明这个地方公安机关工作做的很好吗,但他就得不到奖励。这就导致了这个公安局主管缉毒的副局长和缉毒中队的中队长想办法,最后找来一个线人,让他怎么想办法弄个大案。这个人就弄了一个十多斤的包,这个包里面并不是毒品,而是表面上弄一层薄薄的毒品,实际上毒品量很少,里面都是其他东西。然后又找了一个出租车司机,告诉司机你把毒品运到什么地方去,我给你五千块钱。出租车司机经不起诱惑就答应了,这个车走了没多远,公安就等着把他抓获了,这一抓获就破获了一个贩毒十多斤的大案。他们就自侦自鉴,说毒品有多少斤,然后再把这个案子移送到法院。这个司机一审就以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公安局就得到了省里的二十多万奖励。省高院在审理这个案件中发现了漏洞,最后追查出原来这是这两个公安人员制造的假案。像这样的假案之所以能做成,就是由于我们制度上的漏洞,证据上的漏洞造成的,因为说一个人贩毒不需要把毒品拿到法庭上去,不需要把毒品数量进行鉴定,只要他写一个东西说什么地方抓获多少人搜获多少东西,法院就判罪。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漏洞,很容易出现错案,由此可见证据意识和证据观念是非常重要的。现在我们的证据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还有很大差距,法律上只规定了认定犯罪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在具体的案件当中,什么叫事实清楚,什么叫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具体标准,而且在证据的取得、证据的采信、证据的证明力上都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则。特别是在证据的采信上,法官和司法人员的随意性是相当大的,使得案件不能建立在扎实的证据的基础之上。我国现在正在考虑制定证据法,并且正在启动对刑事证据法的全面修改,可能在修改中把证据内容放进去。证据的标准和证据的规则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我们的案件事实如何查清就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比如说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件,安徽某地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碎尸弃尸案,公安机关找到这个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也曾经做过交代,但是案件没有其他的旁证,这样指认弃尸现场就变的非常重要,公安机关对指认弃尸现场这样证据的固定非常重视,做了全程录像,但是却弄巧成拙,从录像带中可以看到前面有警察带路,中间有两个警察架着犯罪嫌疑人,后面跟着一大群人,有的扛着摄像机,有的挂着照相机浩浩荡荡出发了,到了某个地方,前面带路的警察就问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在这,犯罪嫌疑人就说是。这个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因为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指认弃尸现场这个证据取得的方式上违反规则,使得这个证据的证明力丧失,从录像上看并不是犯罪嫌疑人指认弃尸现场而是警察在指认,这样的证据是无效的,所以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检察院就这个案件提请省检察院来抗诉,安徽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 讨论是否支持抗诉时就把录像带调上来播放,播放后一致认为这个案件不宜抗诉。案件中公安的做法说明他们有一定的证据意识,过去这种情况只用写一个办案笔录即可,但是现在反而从录像中看出违反证据规则,使得证据的证明力丧失,所以我们的司法机关必须建立起证据意识才能使案件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上。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问题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涉及到程序与实体的关系问题,我们过去总是把这种关系理解为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认为实体是目的而程序则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因此在司法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需要研究的是程序有没有独立于实体的公正的价值,程序和实体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美国著名的学者罗尔思在《正义论》中专门研究了程序正义,他认为存在着三种程序正义:第一种是纯粹的程序正义,指的是程序决定实体正义。也就是说只要程序是正义的则实体也必然是正义的,像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抓阄、赌博、摇号都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在这些纯粹的程序正义中只要程序是正义的,实体处理结果必然是正义的,因此在抓阄、赌博、摇号中包含着一种朴素的公正观念,大家都愿意用这种方式解决分配中的一些问题。当然像抓阄这样的做法也是有局限性的,他只能是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第二种是完善的程序正义。在完善的程序正义下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但是通过设计程序能够百分之百的实现实体正义,罗尔思举了一个切蛋糕的例子,一个蛋糕两人分怎么能够使蛋糕分的公平合理,那么就设计了这样一个程序,切蛋糕的人后取蛋糕,这样就能使蛋糕分得公平合理,因为是切蛋糕的人后取蛋糕,如果你把蛋糕切的一块大一块小,大的就被人家先拿走了,你只能剩下一块小的,为了使自己的蛋糕和人家是一样大的,他就会努力的把蛋糕切的两边一样大,所以这就是一种完善的程序正义。第三种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在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有两个不同的标准,而且无论如何设计程序也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实现实体正义,像审判就是这样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例如在刑事审判当中,程序正义有程序正义的标准,像在刑事审判当中,程序正义的标准就是遵守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而实体正义标准就是定罪准确量刑恰当,但是在审判当中你即使完全遵守程序,也不能完全避免办错案;反之,程序违反了,案件实体的处理结果可能是正确的,所以审判就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那么在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当中就存在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面对这种冲突,到底是把哪个放在第一位,这其实是一个重大的选择。我认为,应建立程序跟公正优先的理念,应当把程序公正放到优先的位置上,这主要是由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种公正的不同的特点所决定的。一般来说,程序公正的标准是客观的,可以衡量的,而实体公正的标准是模糊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主观感受性。即使是在刑法当中量刑有一个幅度,在法定幅度之内也很难说多判一年少判一年谁对谁错。在定罪的问题上,在有罪和无罪之间,对于那些边缘性案件来说,也不能说判无罪对判有罪一定错,所以实体正义的标准有一定的模糊性,更为重要的是他有一定的主观感受性。也就是说这个实体处理结果在客观上是否公正是一会事,你这个当事人感觉到是否公正又是另一会事。而程序公正有一种吸收不满的功能,这点是非常重要的。像纯粹的程序正义抓阄,没有抓到东西当然不满,但这种不满可以被程序正义所吸收,因为抓阄的程序是公正的,没抓到只能怪自己手气不好。在完善的程序正义情况下切蛋糕,你想把蛋糕切的一样大,但你最终不可能切的两边完全一样大,可能还是有大有小,这中情况下大的还是被人拿走,可是你却不会不满,因为程序是公正的。反过来说程序不公正就能够制造不满,也就是说本来实体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但是因为程序上不公正,它就感觉到是不公正的。前两年最高院发出一个口号“要使我们的审判工作做到使人民群众都满意”对这个提法,贺卫方教授提出过批评,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可能做到使全体人民都满意,而只能做到使百分之五十的人民满意。因为民事案件中有原告和被告,无论判哪方胜诉都会有一方不满意。刑事案件中有控辨双方,结果仍会使一方不满,因此只能做到使百分之五十的人民满意而不可能使百分之百的人民满意。实际上这句话只是从实体角度上说法院怎么判都有人不满意,但从程序公正角度说,法院不但有可能而且应该使百分之百的当事人都满意,也就是说只要做到了程序公正不仅胜诉一方满意,败诉的一方也会满意。因为这样的结果是在保护诉权公平合理的程序当中得出的必然的结论。反之,如果程序不合理的话,可能连百分之五十的人民满意都做不到,甚至会使百分之百的人民都不满意。程序公正是我们司法活动的根本,离开了程序公正我们就不能建立司法权威。我们讲的追求司法公正当然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但是在司法公正中我认为更应该强调的是程序公正,应把程序公正放在第一位。美国的辛普森案件经过很长时间的审理最后作出无罪判决,但是百分之七八十的美国人都认为辛普森就是这个杀人犯。而当你问美国人辛普森是不是受到公正审理的话,他们都会回答辛普森确实受到了公正的审理。也就是说,审判的程序是公正的,即使实体处理结果出乎人们的意料,人们并不满意,也必须接受这个判决。辛普森案审完后,主审法官说了这样一段很有名的话:全国人民都看到了辛普森手上的鲜血,但是法律没有看到,我们只能服从法律。为什么能够服从法律、为什么能够服从陪审团的判决。因为陪审团就是控辨双方经过严密程序选出来的,所以最终陪审团作出的判决必须服从。在程序的设计当中,我国是二审终审,但还有审判监督和再审程序。现在我们有大量的再审案件和申诉的案件,所以是二审终审不终,终审解决不了纠纷,有很多人想通过再审来解决纠纷。这表明了司法的权威受到很大冲击。目前很多的上访案件是涉法案件,经过司法机关处理仍然不服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纠纷上确实处于一种无能为力的状况。这些纠纷是社会转型期的问题,随着法制的健全这些社会纠纷逐渐由过去的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变成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但我们现在解决纠纷的途径并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出现了很大的问题。现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最高法院提出要对审级制度进行改革,即对部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再审。最高法院想在几个大区设立分院,由其来承担死刑的复核以及跨省的民事案件,这些都是程序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生死的死刑问题我们在程序上一定要保证公正。这样才能使死刑判决得到社会认同。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不利于保障死刑的正确适用。而且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相矛盾,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我们认为是十分必要的。前几天我收到一个来自贵州的一审判处死刑的囚犯的来信,他说看到了我的一篇演讲文章“从枪下留人到法下留人”,讲的是死刑的存废和程序公正等问题,他说对于这点他们这些被判处死刑的人是最有感触的。在这封信里有一句话对我印象最深,他说“对于我们来说一审就是终审”,也就是说死刑在程序上还不健全,一审判死刑了二审改判的可能几乎没有,我们二审基本上死刑案件不开庭,这样一种情况对于保障被告人尤其是被判处死刑人的诉讼权利极为不利。而且他这个案件是在贵州,贵州的死刑复核权是下放到贵州省的,从信中来看他说是受胁迫情况下受雇于他人运输毒品320克,可能达到了当地的死刑判决标准,但从最高院的案例来看,死刑复核权仍在最高院的上海和江苏有两个案件,一个是运输毒品1000多克一个是运输毒品750多克,这两个案件当地高院都判处了死刑,但在最高院审核当中都改为死缓,并且专门强调运输毒品不只要看数量还要看情节。从这两个案件看,如果贵州案件送到最高院也会改判死缓,但是由于这个案件是由省里实施死刑复核权就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封信给我很大的震动。他说“当你读到我这封信的时候,可能我已经被判处死刑了,我心里很不甘,但是我希望将来我们的法制健全”,这个事引发了我的思考,确实应该把程序正义放在第一位,程序公正了即使他被判处死刑了,他也会伏法的。如果你程序不公正,他还会心有不满心有不甘。我们中国历来缺乏程序的观念,而是把实体放在第一位,实际上程序主要是用来限制我们司法机关的,它是用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尤其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实际上罪行法定原则也好,法律争执也好,程序正义也好,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被告人的权利,那么被告人的权利为什么要保障?我认为这是法制的基本要求,法制的程度并不取决于法律对善良公民的权利的保护,而恰恰取决于对被告人犯罪人权利的保护程度,因为在一个社会里如果那些被告人犯罪人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那些没有犯罪的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就是不言而喻的了,如果在一个社会里面,只有那些合法公民的权利才得到保护,而犯罪人、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任何的保护的话,这样的社会就不能说是一个法制社会,因为好人坏人的定义权是由政府决定的。然而我们的公民都可能成为一个潜在的被告人。有些学者提出这样的问题,在一个社会里为什么要有刑法和刑诉法,听到这个问题,我们最本能的回答是因为有犯罪,是因为要对犯罪加以惩治,但这个学者又说了如果说刑法和刑诉法的存在是为了惩治犯罪,那么可以说没有这些法律更能有效的惩治犯罪,因为有这些法律后,惩治罪犯时还要看看法律是否有规定。如果没有这些法律的话说他是犯罪它就是犯罪,我们就可以迅速地对他作出处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和刑诉法的存在恰(下转第95页)(上接第17页)恰不是为了更有效的惩治犯罪,而是要对国家惩治犯罪的活动来加以规范和限制。因此刑法和刑诉法的作用就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就是所谓的人权保障职能。所以我们始终面对着一对矛盾,这就是人权保障和惩治犯罪的矛盾。在大部分情况下人权保障和惩治犯罪是可以统一的。但不可否认在少部分情况下,这两个价值取向之间会存在一定冲突。也就是说强调打击犯罪就有可能以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强调人权保障就会以牺牲惩治犯罪为代价。这里面存在一个选择的问题,我们过去一直强调惩治犯罪,在人权保障方面关注的不够。法制社会民主的发展要求我们把人权保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所以司法理念的转变实际上就是要建立起人权保障的观念。要从强调惩治犯罪到强调人权保障的方向转变,这是刑事司法理念转变的一个基础。这次修改宪法听说要把国家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当中。只有真正的树立起人权保障的观念,才能建立起刑事法制的基本理念,依法治国才能真正落实到实处。

第二讲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

杨文杰

第一、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公安机关又是国家的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案件的侦查,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同样享有重要的和广泛的诉讼权利,承担较多的诉讼义务,而且在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诉讼阶段,公安机关始终处于指挥者和主持者的地位。

此外还包括按行业设立的军队、铁路、民航等系统的保卫和公安部门。公安机关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在我国,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它有权对其管辖的案件立案侦查,进行勘验、搜查、扣押、实施鉴定,查询和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及汇款,通缉和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逮捕,有权决定和实施通辑;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负责对部分刑事判决的执行,担负着对于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和监督、考察任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上述权利,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刑事诉讼中公安应该遵守的期间

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该时间期限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大类。法定期间又分为公安司法机关应该遵守的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该遵守的两大类。本文再此只对公安、司法机关应该遵守的期间略作提示以供参考:

一:强制措施期间:

1: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二:侦查羁押期间:

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传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的复杂案件在三个月侦查期限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在以上5个月仍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第刑事诉讼中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是法治社会司法机关的立身之本。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己任,特殊的法律定位使检察机关必须更加重视司法的公正性问题。这种公正性体现在个案中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办案质量”。办案质量高低是对司法是否公正最主要、最直接、最现实的反映。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作为承担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如何在刑事诉讼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观念,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条件众所周知,司法公正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裁决上的司法公正;二是程序上的司法公正。所谓“实体裁决上的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就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所谓“程序上的司法公正”,是指诉讼过程对相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实体裁决上的司法公正是执法活动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上的司法公正则是实现这一根本目标的重要保障,两者均不可偏废。正如西方法谚所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司法公正应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有机结合。然而长期以来,在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普遍存在。反映在办案当中就是单纯地追求办案数量和办案效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公然违反程序法,采取刑讯逼供、违法搜查、违法取证等手段,来追求惩罚犯罪的目的。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是因为我们的一些司法人员对程序公正的重要性缺乏清醒的认识。片面地认为,只要没有抓错人、办错案,程序上有点违法无关大局。殊不知,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程序违法是实体错误产生的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大多与办案程序违法有关;更不知,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全部实现,才能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个案件的程序不合法、不公正,即使实体处理结果完全正确,也不会产生积极的效应。因为法律原则的背叛与程序公正的丧失,必然使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决是否公正产生怀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机关对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更要强化程序意识,纠正以往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的错误倾向,从强化程序监督入手,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确保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要确保司法公正,除了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以外,还要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从而将人权保障问题,上升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认识。

有人比喻,如果说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是一座大厦的话,那么支撑这座大厦的就是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根支柱。三根支柱缺少或消弱任何一根,司法公正的大厦都将倾覆或者遭受严重破坏。然而,支撑这座大厦的三根支柱之一的“辩护”,虽然在立法上给予了力量均衡的确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法律帮助权、申请回避权、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等),使之能与“控诉、审判、”两支国家力量相抗衡,以防御国家司法权利的滥用。但凡被指控涉嫌犯罪而进入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所处的的诉讼地位的缘故,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常常受到执法机关的和执法人员的不同程度的侵害。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常常因为案件侦破工作的需要而被阻隔或者限制;其家属的知情权也往往由于侦查人员的疏忽而丧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后,执法人员忙于收集证据,没有在24小时内,将拘留、逮捕的原因及羁押处所通知给犯罪嫌疑人家属,弄得犯罪嫌疑人家属四处打探,八方找人。尤为严重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侦查人员不惜采取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手段,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实践证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其依法拥有的诉讼权力能够有效行使,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要求我们一要树立人权保障意识,纠正“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观念;二要强化依法办案的意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该告知的一定要告知;该答复的一定要答复;该公开的一定要公开;该作为的一定要作为。禁止一切随意简化程序、违反程序,无视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三要强化证据意识,遵循“以证定案”的原则,清除“口供是证据之最”的错误认识和“有罪推定”的传统思想的影响;四要恪守平等原则。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等拥有的合法权益都要给予平等的保护,严禁厚此薄彼的现象发生。

三、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在刑事诉讼中,查清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从这一意义上讲,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事实认定有误,那么实现司法公正就成为一句空话。例如,司机A某酒后驾车将行人丁某撞倒,为逃避责任而驾车逃逸。A某刚刚逃离肇事现场,司机B某恰好驾车路过此地,见丁某头部出血晕倒在路上,随将丁某送至医院。但是当丁某被抢救脱险后,一口咬定肇事者就是B某。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真地调查,但终因调查取得的证据无一能证实非系B某所为,有关执法机关则裁定肇事责任由B某承担。由此,B某开始了马拉松式的申诉,并诅咒执法不公。我们相信承办此案的有关执法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本意都是想做到公正执法,但因事实认定有误,才落下不公正的名声。由此可见,实现司法公正,首要的问题是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司法实践中,查清犯罪事实是一件十分艰巨的任务,许多情况下,由于缺少直接证据,特别是没有目击者而使犯罪事实处于一种朦胧状态。口供与证言相矛盾,证言与证言相矛盾的情况经常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一定要深入调查、补充完善证据,认真分析证据间的矛盾,去伪存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切不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凭借分析推定事实。在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情况下,应当本着无罪推定的原则处理,不可草率定案。作为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来说,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更要严格把好事实关和证据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得批捕、起诉。严禁以捕代侦,强诉、硬诉的现象发生,确保司法公正。

四、加强检察监督,是消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历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司法腐败为广大群众深恶痛绝。要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就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其中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确保公正执法的有效途径之一。众所周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保证国家法律统

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具体到刑事诉讼中,担负着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管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责。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决定了“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第一要务。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监督渠道的不畅通、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加之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着“重配合、轻监督和重办案、轻监督”的倾向,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未能充分、有效地行使。如立案监督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侦查监督缺少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审判监督手段单一。检察人员注重办案与结案,淡化了法律监督工作。批捕、起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批捕、起诉案件后,绝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上,而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则关注不多。即使犯罪嫌疑人提出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的申辩,检察人员也大多缘于此类问题的难以查证而不会投入更多的精力。长此以往,造成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主要工作,把监督作为辅项工作的局面发生。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要维护司法公正,就要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首先,要强化检察人员的监督意识。引导检察人员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督与办案的关系,牢固树立“以法律监督为主,以监督促办案”的观念;其次,加大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的力度。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措施,重点对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超期羁押等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再次,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能够严格地依法进行,有效地防止自行侦查权的滥用,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公平与正义是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题。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懈地努力。作为检察机关来说,在加强自律的同时,加强对其他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要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以强化法律监督为手段,确保《刑法》惩罚犯罪,保护无辜,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实现,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第2篇:先进事迹先进事迹

先进事迹材料4篇

1、争做全优班主任评选事实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烛成灰泪始干”,幼时便知这是赞美老师的诗句。当理想成真时,作为一位普通的乡镇教师,我以自己的努力践行了就业时的承诺。今年我又因为领导的信任担任九年级的班主任,成为全校唯一的一名女班主任,我深感身上的担子艰巨,时刻告诫自己要不但努力,注重用耐心和爱心感染学生,因材施教,主动热情地帮助学生,促使学生形成团结勤奋的优秀品质,教书和育人并举,严格要求学生,帮助学生养成精益求精,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良好学习习惯。下面是我的一些体会和做法:

孔子早在两千年前就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就是说教师要努力给学生作出榜样,这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否则就失去了说服力。一名班主任要不断地加强自身的品德知识修养,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以自己的人格魅力来影响学生。因此我对自己提出了高标准要求,凡是我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而且要比学生做得更好。如自己从不迟到、早退、坚持每一节课都认真对待,善始善终,不应付,坚持跟间操与自习,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永不止息的进取精神在学生中树立威信,我在学生中常说:“你们看我是怎么做的。”给学生强有力的教育影响。

师德之魂在于“爱”,爱是师生交往中的粘合剂,作为班主任,要懂得热爱学生,因为爱生之心是教育的前题,是教育力量之所在。教师对学生的爱和理

解,可以使学生感到温暖、关怀,可以沟通师生之间的感情。多年做班主任工作的体会,我认为:教师的爱应撒在学生集体中,教师的爱应插在学生的心坎上,包括对优等生的培育,对一般生的促进,对特殊生给予的特殊的关怀,对后进生给予的偏爱。

我在实际工作中,时时处处想到学生,每天早晨巡视教室,先看看学生有没有到齐,遇到天冷或天热的时候,照料同学们衣服穿得是否合适,学生生病时,及时与医疗室取的联系,领她们去看病,照顾他们的生活,象家长待孩子一样,医疗室的邱医生说有很多在医疗室打针的其他班的学生都非常羡慕,说如果有老师来看望他就好了。平时遇到一些需要和家长沟通的问题,及时主动的和家长取的联系。例如我班的刘启威同学,在初二时就是个令老师们头痛的学生,分到我班后,我发现他的数学成绩比较好,就找到他让他当数学科代表,同时多次找其家长沟通,双方共管,这个学生改变了很多,收发作业相当认真。差生身上也存在着许多优点,需要我们去发现、去挖掘。作为班主任,要善于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要善于给他们以信任,引导他们有意识地去发扬优点,克服缺点,扬长避短,从而向好的方面发展。如我班的姜志伟是个特调皮的学生,对老师有很大的抵触情绪,我找到他谈了多次,发现这位学生比较热心,抓住这个特点加以鼓励,他后来成了很好的卫生委员,卫生这一块我从没操心过。

理解是一种更重要的爱,对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各方面的关心,与学生尽可能多的心灵上的沟通,就会使他们有不愿同父母家人讲的话愿意同我讲,家庭遇有矛盾和分歧的事喜欢对我谈,想不通的问题愿意从我这儿找答案。我们班已形成了这样的班风,我们班学生有什么想不通的事都能主动找我

谈心,有些时候有的同学看我很忙,但有事想说,就很有礼貌地在我桌上放一个条子,或在作业本中写一句话告诉我:“老师,有时间您能不能和我谈谈”等等,这样的沟通,拉近了师生之间的距离。教师在把爱奉献给学生的同时,自己也在收获着学生们的爱。一句句亲切的问候,让我感到欣慰,尤其是当不少学生把我称为他们人生路上的导航员时,我为之一震,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增强了自豪感。现在,我们班基本上建立了师生之间的和睦关系,形成了班级团结、和谐的气氛。

在班级理念上,我积极主张这样一个理念:积极的人象太阳,照到哪里哪里亮;消极的人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而且自学生开学的第一天我就把这样一个理念教给了全班学生,这个理念一直贯穿于我治理班级的整个过程中。为了配合这个理念,我自己为班级设计了两套独特的掌声,一套是用来鼓励自己的,一套是用来鼓励他人的,通过这些理念和掌声,激发学生的斗志。纪律上我积极主张“先专政后民主”,一个班级必须要有铁的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凡是违反纪律的学生一定要受到纪律处分,而且班主任一定要坚守自己的原则,一旦有一次你没有遵守你自己的原则,那么你将变成一个没有原则的人。在你处理违纪的过程中,必然会有少数学生对于处理不满意,那么班主任在这个时候应该马上进行疏导工作, 这就是“法”和“情”的关系,法律不外乎人情,我们先讲法律再讲人情,这是班主任的工作原则。班上有名男生王灵路,有一次被班干部记名之后作出了很强烈的反应,他认为自己不过是迟到了一会儿,就被班干部记入了黑名单,觉得班的纪律实在是太严了,甚至强烈要求调到其他班去,我把他违纪的事情做了处理,处理的当晚我就找他出来长谈,进行思想上的疏导工作,经过一晚的长谈后,在我没有要求

他赔礼道歉的情况下他自己主动向主管纪律的班干部承认错误,鉴于他的进步我后来试用该学生担任班干部,结果他很成功的组织了几次班级大型集体活动,由对纪律很不满变成了对班级纪律积极维护。

作为班主任我有意地向学生介绍任课老师的一些优点。如性格、爱好、特长、教育方面的成绩等,以博得学生对任课老师的尊敬和信任,使他们因尊其师而重其教。同时自己与任课老师密切配合,经常与任课老师取得联系,以了解学生的特长、爱好,课堂纪律如何,学习态度如何,是否能按时按量完成作业等。对于这些我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因为这样有利于更好的了解学生的动向,恰当的抓好班级工作。例如我班的李志强.黄情雨等同学不听老师的话,总是喜欢自己有一套,结果成绩一落千丈,我告诉他们必须跟老师走。上学期的期末考评中,我班的所有科任教师都在一百分以上。

班级常规管理是一项整体的育人工程。把学生的积极因素调动起来,才能形成合力,共同构筑学生自我管理机制。新学年开始时,我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和民主选举,建立一支有管理能力,有责任心的班级领导核心。放手让他去管理班级,自己多做点“幕后”工作。同时为学生设置多种岗位,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上岗“施政”,有服务同学、锻炼自己、表现自己、提高自己的机会。引导学生的行为和品德向更高的层次发展,促使学生通过自我教育、自我调整而不断成长。

班主任是联系学校、家庭、社会的纽带。所以应该也必须成为学生的朋友。在几年的班主任工作中与许多学生家长打过交道,可从来没有和他们红过脸,无论他们的孩子在学校给带来多大的麻烦,肚子里的气有多少,只要见到

家长总是笑脸相迎,从不把气撒在家长身上,却是用商量的语气向他们解释,与他们交谈,商量教育孩子的最佳办法。从家长口中了解学生的信息,对症下药,取的了良好的效果。

有风有雨有阳光,有汗有泪有欢笑。由于措施有力,方法得当,我所带班级被评为校“文明班集体”,赢得了学校和家长的一致好评。教育是我终身奉献的事业,我将以更加踏实的工作作风,孜孜以求的探索精神不断完善自我,不断超越自我。献寸心于三尺讲台,忠实于人民教师这一高尚的职业。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2、立志做社保局标兵事迹材料

xx,湖南衡阳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年27岁,年8月参加本局工作。  一、初上征程艰难和尴尬曾让她退却

年7月从____(省、市、区、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会计专业毕业,分配到____(省、市、区、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从事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当时局里为了发挥职工积极性,提高征缴率,制订了目标考核方案,规定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分配的征收任务,就取消当月工资,只发放200元的基本生活费。王x正好是负责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一直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扩面工作很难开展,她刚分配进来,既不懂政策又不懂业务,任务根本无法完成,按目标考核每月只能领到200元的基本生活费。刚开始,她还是比较认真,每天都往企业跑,积极宣传参保政策,但慢慢的,由于钉子碰得多了,情绪波动大,有些思想无法正确转变过来,又是年轻气盛,不能再安

心工作。年9月,王x主动向局领导提出停薪留职申请,社保工作的艰辛和难堪消沉了她的意志,也让她退却了。  二、重头再来她找到了自己人生的方向

从单位出来,王x到了广州,很快就在一家港资企业找了一份会计的工作,工资待遇还不错。因为素质高能力强,又吃苦耐劳,在公司很受老板的器重。年3月,当公司决定进驻____(省、市、区、县)场发展连锁业务时,就把她调去了上海,负责打理日常事务。此时居住和生活环境都有了很大提高,工资也一直加到了元。刚去上海她也是很努力地工作,公司的业务拓展很快,几个月时间迅速发展了五家连锁超市。然而当新奇感觉日益锐减,七彩幻化的霓虹灯并未让她产生情感的归宿,王x觉得自己重新跌入了一种无所适从的孤寂倦怠与困顿,虽然她能够满足自己物质上的需求,但在精神上还是一如从前,犹如一艘失去航标的船无所归依,她无法找到真正属于自己的灵魂家园。她还是努力地工作却已没有从前的热情了。她不明白,打工都市,自己苦苦追寻的东西到底在哪里?打工的这段日子,被重视的感觉让她重拾自信,但重拾自信之后,她却不知何去何从。

一个偶然的机会,王x看到电视上播放的一则有关于社会保险的新闻,某地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把企业拖欠了几年的养老金分文不差地送到退休人员手里,在场的老同志都是一片感叹,那一张张饱经沧桑老泪纵横感激不已的脸庞深深地印在她的脑海中,挥之不去。从此,王x开始关注全国各地社保工作的方向与动态,无论是大连模式温州试点还是北京上海广州热火朝天的医改,每有相关改革政策出台,她都一求先睹为快,她看到社会保障事业在政府工作中

地位的提升,社会保障在百姓心目中关注程度的提高,所有这些无不让她热血沸腾,精神为之振奋。生活中的每一次偶然都有其必然性,她终于弄清自己不快乐的根源在于对事业的误解,终于明白原来一直都不能释怀的依然是她的社保情结,终于领悟到自己苦苦追寻的东西原来就在她的手中。她是一个社保人哪,不论她身在何处,它都根植在她的血脉,她的心中,她的灵魂。王x在一年半的打工生活里,终于找到了自己苦苦追寻的东西,找到了自己人生的方向。

第3篇:公安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公安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三篇】

【导语】总结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得出结论,以此改正缺点及吸取经验教训,一遍更好地做好今后的。本文是公安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范文【三篇】,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

公安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范文篇1

xx年以来,在分局党委的领导下,我所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围绕领导班子廉政建设、党员群众思想教育、纪律作风整顿以及廉政风险评估防范管理工作等方面强化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领导干部作风得到进一步的巩固,队伍正风正气得到发扬,民警执法形象得到进一步提高,信访投诉问题明显降低。

一、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根据分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我所党支部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了党支部书记、指导员全面负责派出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计划,强化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着重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在新形势下的作风建设。

1、以\"一天一小时\"学习活动为载体,提高全体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打牢思想基础。同时通过《廉政准则》的学习分析自查、评议检查、总结归纳出各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理论水平,更好的指导公安实践工作。通过学习活动,领导干部达成了共识,一个单位的好坏,关键在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身先士卒、率先垂范的作用十分强大,就此我们针对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发挥作用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一线带队、靠前指挥、亲自指导民警开展工作等形成了一种习惯,认真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回头看\"活动,在工作上形成问题反复讲、讲反复,直至彻底改变不适应当前发展所存在的问题。

2、通过支部党建工作,班子成员进一步提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思想认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体现在民警出现问题先找领导原因、处罚民警之前先处理主责领导,为党支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奠定基础。

3、落实各项制度,创新考评机制,强化内部监督。认真落实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队伍廉政状况分析,每半年不少于1次民主生活会及正职领导不少于1次听取副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工作汇报,每月不少于1次专题学习,每季度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意见等工作制度。特殊情况,根据需要随时安排,以随时查问题、找原因、补漏洞。为促进全所业务的开展,党支部研究决定每季度开展一次测评领导班子活动,旨在及时发现领导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自警自醒及时纠正,利于开展各项工作。

4、全力打造执法为民清正廉洁的领导班子。为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保证队伍廉洁自律,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我单位重点抓了领导班子和队伍廉洁自律的问题,每逢节日期间易发生的吃请送礼、结合违反\"五条禁令\"等问题,党支部及时召开支部会和民主生活会,对队伍思想状况进行分析,查找民警和领导干部成员中存在的问题,强调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并认真做号警车管理工作,给民警做出榜样,在此基础上支部给全体党员和民警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就此进行了专题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支部与民警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在此期间,杜绝了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班子成员拒吃请5次,民警拒吃请11余次。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工作,不断解决自身存在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情况。

(一)服务上的问题

重点解决群众电话咨询有关事项答复不准确的问题。首先通过社区民警、张贴告示、发放便民条等形式向群众公布咨询分类的电话号码,避免群众产生误解;其次以最小作战单元为单位,对民警分别进行教育培训,要求民警咨询态度要符合规定要求,答复群众使用规范用语,答复的事项要准确无误,如确实无法答复群众时要告知咨询人请示领导或联

系相关办案人员后再进行答复,坚决避免\"不知道、不清楚、我不管等\"语言的出现;第三实行答复民警实名制,咨询的群众要求告知其民警的姓名时,答复民警必须真实告知自己的姓名或警号;

(二)执法上的问题

在解决执法上的问题中,我所重点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学习\"安全防范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上的各类文件,对照市局的二十四条认真自查、整改。进一步明确责任到人。并通过对各类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报,以及《执法细则》的学习,做到警钟长鸣,提高执法的规范性。

(三)信访投诉方面问题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是党中央确定的目标,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我所重点解决因服务态度差导致的群众信访、投诉问题。一是召开了全体民警大会开展教育,对因服务态度差导致的群众信访、投诉进行梳理并在民警大会上进行通报;二是严格信访投诉的调查处理程序,接到信访或投诉后由主要领导进行批示,由带班领导负责调查,调查工作形成报告,报告经主要领导批阅后上报分局,严肃处理主责民警,对因服务态度差造成的信访投诉,要对民警进行单独教育,并扣减绩效奖金;三是比对分局信访、投诉常量的办法,及时向各单元带班领导、警长、民警进行通报,及时进行工作提示。

三、强化教育、措施先行,提高民警思想素质水平。

按照分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民警思想实际,组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和纪律作风专题学习活动,注重提高民警的文明形象和执法服务水平。一是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日活动。规定每月开展一次主题明确的警示教育日,先后开展学习XX部\"五条禁令\",采用近年来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全体民警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集中学习《XX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廉政准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等坚决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二是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活动。通过对《反差》、《盖起章先进事迹专题片》等教育片的学习,使民警在思想上形成了正反两方面的明显不同,潜移默化地在意识形态上发生着变化,使民警加深真、善、美的感念和标准,近年来,我单位未发生民警违法违纪的问题。

公安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范文篇2

一年来,我支队认真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要求,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力地加强班子建设和队伍管理,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加强领导

支队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制订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支队与各部门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层层抓落实,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形成了党风廉政

建设支队一把手亲自抓,班子成员分片抓,各部门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二、加强反腐倡廉学习教育,提高民警拒腐防变能力

认真组织民警学习《党的知识读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坚持每季度开展民警思想动态分析,加强与民警谈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了民警的政治理论水平,坚定政治立场,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牢记党的宗旨,坚持执法为民,增强全队民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反腐倡廉,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三、加强民主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一年来,支队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民主管理,依法行政意识,支队班子团结一致,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班子集体讨论解决,做到大事共讨论,小事有商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号召力。通过开展民主生活会,不断完善,不断改进,提高了办事效率,树立好技侦良好形象。

四、严格纪律制度,转变工作作风

支队全队民警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不正之风,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各项决定、指示,严格依法办案。年内没有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形式主义等不良现象。

五、从严治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支队坚持从严治警方针,坚决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强化内部管理,认真开展“两个违规”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地预防“两个违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严格警务用车管理使用。成立警风警纪监督小组,加强警务督查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全面贯彻执行《两个条例》,严防问题发生。年内,队伍中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现象。

六、抓好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围绕如何加强工作和队伍建设以及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支队认真抓好党员民警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利用正反典型深入进行勤政廉政教育。在财务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在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制订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各项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一年来,支队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精心组织,严格贯彻落实,有力地加强了队伍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有做得不够之处,如个

别民警对党风廉政建设思想上不够重视,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过程不够自觉,缺乏主动性、积极性。这有待在今后的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管理,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造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争创一流的业绩。

公安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范文篇3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XX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省、XX部的部署,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XX监督责任,进一步加强XX机关纪律作风建设,保持惩治XX高压态势,强化权力监督制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限度地减少XX存量、遏制XX增量,为顺利完成各项公安工作任务提供坚强保障。

一、认真贯彻XX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严明纪律

1、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置于首要位置来抓,组织广大党员民警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特别是要把学习贯彻XX总书记在中央XX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组织纪律,确保广大党员民警养成守纪律、讲规矩的习惯,坚决做到“五个必须”和“五个决不允许”,始终在思想、政治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不懈地抓好公安队伍的廉政纪律教育,紧密结合深化“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和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广大党员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三项纪律”等纪律规定,进一步增强民警在复杂环境中抵御各种诱惑、拒腐防变的能力。

3、继续抓好廉政谈话、任前谈话、诫勉谈话等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工作,抓好“每季一堂廉政教育课”和“每季一次警示教育”活动,不断强化民警廉洁自律意识。各级XX机关党委书记要亲自上廉政教育课,并对新提拔晋升领导干部作廉政谈话;党委班子成员要对分管和联系单位班子成员开展约谈,并进行廉政谈话。

4、继续抓好廉政文化建设“十个一”活动。公安厅和各市公安局要继续抓好廉政教育基地建设和拍摄警示教育片工作,注重用身边的人和事警示教育队伍。公安厅继续开

展优秀案例分析报告、优秀警示教育专题片、优秀廉政教育基地评选活动。

二、深化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正风肃纪,严格纪律

5、各级XX机关要以严明党的纪律、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为重点,不断强化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中央、省和XX部、公安厅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重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对各项中心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及安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阳奉阴违等现象,严肃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行为。

6、坚持不懈地推进XX机关纪律作风建设,继续深化“XX”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各级XX机关要认真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认真整治本单位在“玩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领导干部严守省制定的“五条纪律”,切实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到提高本领、增长才干、为民服务、落实工作上。对玩风严重、作风漂浮的干部该批评的批评、该调整的调整,该惩戒的惩戒,确保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7、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人民警察纪律条令、XX部三项纪律等纪律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乱收乱罚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纠正冷硬横推、慵懒散漫等不良作风,坚决防止领导干部借逢年过节、婚丧喜庆、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机会收受礼金礼品等行为发生。

8、深入开展纪律作风建设年活动,认真查纠整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切实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理想滑坡、道德缺失,徇私枉法、以案谋财,违规违法办案、粗暴执法,玩忽职守、压案不办,以权压法、违法干预办案以及涉枪、酒、车、赌、娱等痼疾顽症。公安厅对去年以来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事)件的单位进行挂牌整治,有关市公安局和厅属有关警种部门要制定整顿方案、措施并督促落实。各市公安局也要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重点整顿,限度地遏制违法违纪违规违令问题发生。

9、深化XX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XX机关职能转变“接、放、管”工作,着力解决不放、少放、缓放、假放以及特权思想、衙门作风等问题,切实以职能转变促进作风转变。

10、继续深入开展对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整治工作,推动执法部门强化执法检查和风险防控工作。

三、建立队伍问题预警机制,加强监督,强化纪律

11、认真落实《XX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巡查制度》、《XXXX机关领导干部廉政约谈制度》和《XX公安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

制。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主要领导,对群众反映党员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约谈,早扯袖子,防止小错酿成大问题。

12、认真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按规定召开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一律实行票决制,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点强化对民主决策和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坚决整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公信力。

13、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部门主要领导向XX全会述廉、市局XX书记向公安厅XX全会述职等制度,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函询、XX负责人谈话等工作,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加大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力度,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14、坚持岗位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制度,认真查找涉及人权、财权、物权、事权的重点工作、重点环节和重点对象的廉政风险点,不断增强民警的纪律观念和廉政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改进完善和落实防控措施。新调入、新调整工作岗位人员和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三新人员”)排查出的个人廉政风险点,要形成台帐备案,完善管理制度。

15、坚持XX机关特邀监督员、“家庭助廉”、纪检监察员工作制度和XX机关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强化社会监督、家庭监督和内部监督,构筑反腐倡廉的全天候防线。

四、保持惩治XX高压态势,严查快办,严肃纪律

16、加大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力度。要坚持抓早抓小,“老虎”、“苍蝇”一起打,做到对违纪问题“有案必查”、对苗头性问题“有病必治”、对窗口部门和领导干部“歪风必刹”、对纪检监察部门“姑息必究”,对为“黄赌毒”充当保护伞以及在执法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害群之马”坚决严惩不贷。要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XX”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XX案件的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

17、完善案件线索监督管理。依托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受理查办系统,建立健全线索统一管理、分级办理制度。建立重要案件线索集体排查、跟踪督办、定期报告制度。上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交办核查的举报件或案件线索,由下一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组织核查,不得转办。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XX机关党委汇报的同时,必须向上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报告。XX机关审计、信访、督察部门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18、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公安纪检监察办案人才库,努力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查处的每一起违法违纪案件,都要认真剖析,举一反三,作出分析报告;各市公安局和公安厅每半年要对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情况进行分析和通报。

19、充分发挥12389举报平台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XXXX机关12389专用举报电话工作制度》,设立专用办公场所,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保证电话、网络畅通,全力提升投诉举报受理核查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20、进一步健全完善公检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加强沟通,全力推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落实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健全完善民警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移送、重大案件共同查办督办机制。共同依法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五、强化现役纪检监督工作,落实责任,畅通警令

21、坚持从严从实,狠抓作风建设。要以落实常态化廉政教育机制作为引导,适时开展回头看式的跟踪问效检查,防止“XX”问题反弹回潮。要坚持以领导干部、领导机关为重点,以问题为导向,从细处着手推动部队正风肃纪。

22、强化担当意识,狠抓“两个责任”。要紧密结合贯彻全军和全国公安现役部队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以开展廉政约谈、XX书记向上级XX述职工作为推手,督促部队各级党委有效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XX监督责任。要对照“两个责任”要求,系统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方法与评价体系,强化问责导向。

23、创新落实举措,适应“三转”要求。要清理、完善公安厅制定的现役纪检监督制度,修订不符合纪检监督部门“三转”要求的条款,纪检监督部门逐步减少过程监督,集中精力抓好结果监督。要突出对部队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选人用人、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突出对部队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要强化执纪问责,主动寻找线索、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查办案件。要继续抓好培训,帮助纪检监督干部练好“监督执纪问责”基本功。在部队纪检监督干部中组织开展做“两学一做”表率活动。

六、抓好纪检部门“四项建设”,夯实基础,提高水平

24、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要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严格规范行为举止,坚决避免“灯下黑”。要加强公安纪检监督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机构建设,配足配强纪检监察干部,为公安纪检监督部门顺利实现“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努力使公安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正规化建设走在前列。

25、加强警务实战化建设。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XX

工作中心任务,按照XX、行政监察法规规定和“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切实理清并履行好监督职责。要强化执纪办案职能,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警纪规定的行为,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落到实处。

26、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坚持依法依纪、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规范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严防发生冤假错案。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执纪办案的规范化能力和水平。

27、加强基础信息化建设。要加快建设全市公安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紧密结合公安中心工作,注重整体性、实用性,提升监督效能。要按规定使用《公安民警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受理查办系统》,提高案件综合、分析、研判效率。

28、继续抓好“纪检监察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领导工作有位、基础工作有为、重点工作有效、内务工作有序”为标准选树一批标杆单位,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上新台阶。

七、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强化问责,确保实效

29、深入贯彻落实厅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各级XX机关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尽好用人把关责任;坚持刹风整纪,尽好纠风正纪责任;坚持预防在先,尽好以上督下责任;坚持有腐必反,尽好支持保障责任;坚持严于律己,尽好自我管理责任,为全体公安民警作表率。

30、自上而下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级XX机关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坚持对反腐倡廉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听取一次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各级XX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各项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XX工作情况汇报。

31、按照公安厅党委《关于贯彻落实XX部党委的工作责任分解意见》、《XX市级XX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XX监督责任检查考评办法》和《省公安厅机关警种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考评办法》的要求,认真抓好各级XX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各警种健全完善具有公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XX体系,预防和减少XX问题发生。公安厅继续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不扎实、队伍问题屡禁不止和发生重大恶性案(事)件的单位及有关领导要强化问责、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能参加评先评优。

第4篇:关于公安人员工作积极性问题报告

一、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积极性的现实意义

所谓积极性,顾名思义,就是指进取向上、努力工作的思想和表现。人民警察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坚力量,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使命。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全体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已经不能作为一般意义的诠释,更不是一种单纯的政治口

号所能刺激和反映出来的简单动机所支配的行为,而是经过净化、提炼、升华等综合反映出来的一种理性机能,它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理性机能上的集中表现,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头等大事和根本任务。

首先,调动和发挥警察的积极性,是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最好切入点。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一个时期以来,公安机关为了克服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脱节”的现象,一直在寻找有利于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的最佳切入点。实践证实,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既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内涵和主要任务,又是抓好公安业务工作的要害环节和核心问题。调动和发挥了人民警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把两项工作从根本上有机地结合起来。用富有实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来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用人民警察满腔的工作热忱来推动和促进公安业务工作的建设和发展。实现公安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双赢”效果。

其次,调动和发挥警察的积极性,是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绩效的要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大发展,人民警察队伍在装备、人员素质、治理水平上有了很大的发展。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的绩效。除上述因素外,其决定因素的是警察的工作积极性的发挥。警察工作积极性的发挥直接影响着警察工作质量、警察工作效率以及警察的潜能的发挥。最大限度的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警察的主动能动性,能最大限度地使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绩效。

再次,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的本质是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积极性主要是指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从事公安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主观能动性。由于警察本身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警察的积极性本质上反映了警察维护阶级利益方面自觉能动性的程度。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职业活动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地直接体现,因此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反映了其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动机行为的程度。应该说,人民警察积极性的本质,应该以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为思想基础,以实现个人、集体、国家相统一的利益为动力机制,以立足本职、爱国爱民、多做贡献、岗位成才为价值取向,是既基于一定物质利益及其相对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为基础,又为经过一定的理性升华的思想所支配的动机行为。也可以说,人民警察的积极性是警察理想、道德、纪律、文化诸方面素质的综合的外在表现。调动警察的积极性对于警察的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有很大现实意义。

二、当前影响警察工作积极性的主要原因

(一)治理体制不顺

1、我国现行的公安领导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在这种领导体制下,轻易出现许多弊端。一些地方领导运用权力,以情代法,以言代法,干扰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或指派公安机关参与一些非警务活动,浪费警力资源。公安机关实行半军事化治理,是武装性质的国家强制力量;人民群众说警察是有求必应的服务机关;有的人认为警察是专政工具、暴力机器;人大代表说警察是执法机关,要经常评议。正因为有着这么多的面孔,对于警察的职责和定位,别人搞不清,自己吃不准。现在有很多民警在问:“我们到底应该做什么?到底在忙什么?”可见,治理体制不畅、职能设定不清,也会影响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2、现行的经费机制也不适合公安工作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工作任务日益加重,经费不足渐渐突出。尽管国家财政拨款,但很有限,除去工资,公用经费已所剩无几,还要支付水电、修车、燃料、办公、差旅等多项经费,甚至还要掏自己腰包,有些地方更别说津贴补助了。警察也是一种职业,从现实生活和理性考虑出发,也要以谋取工资待遇来解决生活来源,保障家庭收入。进入市场经济时期,要求坚持奉献,但与之相适应的物质也要跟上。可想而知,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安工作被动,民警工作积极性降低。

(二)社会分配不平衡和单位内部利益调整不合理社会分配不平衡和单位内部利益调整不合理,是影响和制约民警发挥积极性的客观原因。调动积极性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用人机制上打破论资排辈,在利益分配上克服平均主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公安机关非凡是在基层县(市)公安机关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始终难以克服。比如有的在基层公安战线奋战一辈子,家属子女还无法就业,靠一人微薄的薪水养家糊口;有的基层县(市)非

领导职务的评定受比例限制,致使大部分民警工作几十年还是一个科员;有的提拔领导干部不考虑沾亲带故的同行,就会受到亲戚的抵毁、讥讽.......如此这般工资奖金的分配,领导干部的提拔,工作部门的调整等等。这些不透明、不公开、不合理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单位仍然存在,极大地挫伤和损害了民警的积极性。

(三)警力不足、超负荷工

作量使警察不堪重负

1、各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安全事故的数量逐年猛增,现有的警力与繁重的公安工作的矛盾日益突出,增加的警力与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任务相比是杯水车薪。据调查,在基层派出所民警日加班4小时,民警只能靠自己的身体去拼,用自己的健康去搏。但人的精力究竟是有限的,长期超负荷、大能量的运转往往会造成民警心理负担过重、精神压力过大,工作中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就是工作不积极的表现。

2、近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在抓从严治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警察身体健康的保护,没能保证警察的休息权。警察超负荷的工作,加上自己心理上的压力,严重影响着警察的身心健康。

(1)工作时间长、强度大导致警察的身体健康状况差。在老百姓心目中警察的形象是刀枪不入的钢铁硬汉。然而警察也是血肉之躯,也需要休息,吃不上饭一样会感到饿。可是这种需求与现实需要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在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面前,警察的需求一次次成了牺牲的对象。(2)与家人缺少沟通交流时间,导致家庭矛盾和情感疏离。警察作为一个社会人,也有情感,也有家庭,作为其精神归属的家庭内出了问题,必定会增加民警的心理压力,影响警察的工作激情。

(3)精神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心理压力大。作为半军事化治理的一支队伍,警察服从命令是天职,无论何时何地,案情就是命令,群众求助就是号角,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是公安机关不成文的规定,时刻预备应付各种突发情况,民警的神经始终不能得到彻底的真正意义上的放松。

(4)长时间工作,身心疲惫,轻易出现错误。警察身心的疲惫和高度紧张必然会导致反应上的迟钝和判定上的失误。超负荷的工作量、相对低下的收入、较差的社会承认度与高标准的纪律、高风险的责任,形成了巨大的思想落差,从而使民警对警察这个职业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反映在队伍问题上表现为队伍思想不稳定、凝聚力下降、爱岗敬业精神淡化、工作积极性不高。

(四)片面强调警察的义务责任无论在立法上还是执法实践中,普遍过于强调警察的义务和无私奉献精神,过于限制警察权利,忽视了对警察个人权利和执法权的保护,这给执法的社会大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

1.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治安案件时,极有可能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

2.社会对警察工作理解和对警察的宽容不够,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治安事件,直接肇事人的行为往往轻易被理解和接受,而警察对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往往得不到理解和配合,甚至导致冲突。

3.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近年来,暴力袭警呈急剧递增趋势。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三、提高警察工作积极性的途径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政治建警思想政治教育是调动警察积极性的核心动力。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从而知道人的正确行为,在行为上防止发生偏差。使广大民警保持思想统

一、团结一心、步调一致。提高民警的身心素质是当前公安工作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作为社会非凡角色的人民警察,其非凡的职能决定其心理压力比一般社会成员更大。为实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安机关肩负的任务将艰巨繁重。要教育民警正确熟悉当前的形势,顾全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使民警面对需要与现实的差距,自我控制,调节心理失衡。使公安队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任何困难面前都保持昂扬的斗志和必胜的信心,最大限度的保证其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二)理顺体制,强化警察的执法保障机制公安保障机制建设要同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要与中国国情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现状,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1.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领导体制。在保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基础上,加大公安内部垂直治理力度。市﹙地﹚以下公安机关实行垂直治理,保留县级公安机关建制,改为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下属派出所进行重新整合,建立警署,撤销城市公安分局建制,根据城区规模大小和治安复杂程度等情况设立分局或警署,直接隶属于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实行组织、人事、业务上的直接领导,将管事、管人、管钱一致起来,确保政令畅通,最大限度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指令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这样既有利于加大队伍治理监督的力度,保持队伍纯洁性,不断提高队伍建设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有利于改善县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缩小同一地区间民警待遇差别,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

2.建立适应公安机关特点的人事治理机制。公安队伍是一支半军事化的队伍,人数多、专业性强、危险性大,而领导职数少,民警职级、待遇长期偏低。根据这些非凡性,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按照“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加大警衔工资在民警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提高民警生活待遇,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之间、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与基层民警在职级待遇上的差别,充分调动广大民警非凡是一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建立“分级治理,分级、分项负担”的经费保障机制,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由中心、省、市、县四级财政分项落实保障。具体是:中心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装备费和服装费,财政部、公安部制定全国公安机关装备标准,由中心财政统一划拨;省级财政主要负责全国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包括民警工资、医疗保障、非凡业务经费等,保证省内民警的物质待遇基本一致;市级财政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等;县级财政负责县级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全民法制教育,营造有利于警察执法的大环境。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公安机关在行政治理、打击处理违法犯罪等执法工作中也要注重法制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使人们能够自觉的支持配合执法,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定程度上也能促进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公安民警的队伍建设公安队伍现实还存在的问题就是警力不足。我们应如何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呢?一是科学配备警力数量,保证警力相对充足。根据各地区的面积、经济、人口、治安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本地区形势需要的警力配备数量。二是提高警力质量。把好“入警关”,向素质要警力。首先以全国各专业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生为主要警力资源,形成良性循环。其次,加强对军转干部、社招人员的公安业务培训力度。其三,强化广大民警的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警务人员培训,使全体警务人员在知识存量、技术存量方面达到全面质量改进。三是改革现行警务治理模式。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已把70%的警力下沉到基层一线,而我国仍存在“大机关、小基层”的倒金字塔型警力配置体制,极不适应现状,为此应最大限度的把警力下沉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四是科技建警。向科技要警力,提高科技含量,逐步实现公安工作现代化、科技化。五是准确定位,减低警力消耗。六是建立巡警、交警、派出所三位一体的动态治安防控网络,达到警力资源的有效组合。加强警察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从而促进公安工作的发展。

(四)坚持从优待警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严重复杂,公安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在各项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关心爱护警察,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调动警察的工作激情。

1.政治上从优待警。以公安改革为契机,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用人渠道,进一步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布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2.工作上从优待警。首先,加强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目前,监督警察执法的途径越来越多,而保护警察权益的机构却明显不足。虽然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承担了一些维护警察权益的工作。然而在《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浓重的监督警察执法的氛围中,对警察权益维护的依据显得很模糊。维护警察执法权益,还得要从公安机关自身做起。在期待督察机构承担更多的维权工作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建立健全警察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争取纪检部门、督察部门及检察机关支持和参与,依法及时处理各种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问题,把警察的权益保护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其次,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改善基层公安机关的办公条件和设施,为民警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

3.生活上从优待警。关心警察身体健康,定期组织警察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警察要想方设法予以全力救助。对于特困警察,设立特困救助基金。并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安排休假时间,对加班警察尽量安排补休“充电”时间。科学理财,多方争取资金,确保警察的各项正当福利补助发放到位。尽可能帮助警察解决家属的实际问题。丰富警察精神文化生活,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振奋警察精神,促进积极性,使其毫无顾虑全心全意工作。

(五)以工作绩效公正评价,实施奖惩现代心理学原理表明:社会群体中每个群体成员都有归属感,都希望自己的工作绩效得到公正的评价。要调动警察积极性,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正确实施奖惩。实践表明,建立明确地让公众和警察都能理解的警务标准,是提高警务质量、加强警监督的前提和保证。为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标准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建立一个专门的警务标准机构,负责绩效考核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发布工作,领导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工作,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通报机制。

2、各警种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评优树星活动。如办案明星、调解能手、责任区民警标兵等等,大力在民警中开展比破案、比办案、比执法、比做群众工作、比贡献的“五比”岗位竞赛活动,让全体民警学有榜样、比有标杆、奔有方向。从而激发每一位民警崇尚先进、争当先进、超越先进的意识,激发民警从事公安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产生强烈的爱业、敬业、乐业意识,满腔热情地的积极投入到公安工作中。

3、抓好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将评议结果与执法单位和民警的经济利益、评先创优、选拔任用、记功授奖挂钩。把日常案件质量评判结果纳入日常绩效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公安机关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直接影响着公安工作的兴衰和保一方平安的落实。对于当前公安队伍中的问题,我们要有清楚的熟悉,不回避,知根善解,迎接公安工作在新世纪面临的更加严重的挑战。

第5篇:公安人员“四个转变”

一、由“打防结合、以防为主”向“以打促防、全面防控”转变

“打防结合以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中央政法委确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6字方针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稳定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治安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公安学术界内以打为主还以防为主一

直争论不休实践中也出现了打防没有紧密结合从而案件高发打不胜打以及防范没有真正显威而案件高发防不胜防等现象

扭转被动局面必须尽快解决好思想认识和工作导向问题要以当前复杂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案件高发的态势启发引导全体民警达成一种共识打击和防范维护社会稳定的自然合成公安机关的主业通过严打来发现防控中的不足和问题不断改进防控措施各警种都要增强防范的意识都防范的主体都有防范的任务同时通过技术、信息化来全面控防通过发动群众来参与防控这样才能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局面彻底解决刑侦只看破案、打击治安只顾防范、预防的“两张皮”现象真正实现防范的目的

二、由“全警动员、死看硬守”向“科技强警、信息化管理”转变

预防刑事案件高发什么最有效的方法?这我与基层所队民警交流最多的一个话题平心而论在以往的治安防范工作中由于受警力缺乏、经费不足的制约多采取“全警动员、死看硬守”的工作模式基层所队特别派出所民警长年累月为此付出了巨大的艰辛劳动从开始公安部党委审时度势以战略眼光提出了“科技强警加快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部署拉开了向科技要战斗力的宏伟大幕信息化建设落实到公安实际工作上就改变过去采用的人海战术大兵团作战的警务模式实行“信息警务”工作机制我认为要重点把握两个环节:一公安民警要转变警务理念要向民警说明一个道理信息警务理念的树立不仅仅各级领导机关的职责更需要全局每一名民警工作理念的转变我们常说集约型现代警务不同于粗放型的传统警务其根本区别就在于决策的科学性而科学的决策所依赖的就精确的情报信息二要正确把握信息警务的概念“信息警务”不仅仅指增添了多少台电脑关键基层民警的信息意识强不强、重视不重视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水平高不高、普及不普及

三、由“命案必破、重案要破”向“命案必(来源:好范文 http://www.dawendou.com/)破、有案就破”转变

目前在民警中存在一种工作偏差倚重命案和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对侦破一般案件重视不够特别对入室盗窃、盗窃电动车、盗窃电力设施等侵财案件破案率很低而实际上这些多发性侵财案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每次行风评议对公安工作问责最多的一个话题命案和重特大案件拿不下直接影响公安机关形象而入室盗窃、盗窃电动车这些一般案件压不下去群众对公安机关也会有意见辩证地看问题小案积少成多也会成为系列大案会影响一个区域的社会稳定从而带来群众的不安全感与对党委政府的不满我们不要认为发生一起盗窃案件对公安机关只评价案件上升与下降的一个微不足道的小数点而对受害群众来讲却一次身心上的严重惊吓和财产上的损失对受害人来讲渴望能够迅速破案的心情与重特大案件受害人一样急切一样对我们公安机关充满着期待因此每一个有破案任务的警种和单位都要转变思想牢固树立命案必破、有案就破的责任意识快速反应抢抓战机全力侦破

四、由“以公安业务为主”向“以队伍建设为主”转变

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特别一把手一定要深刻认识抓队伍管理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扭转重业务工作轻队伍管理的错误倾向硬起手腕抓队伍一丝一毫也不可动摇一时一刻也不能松懈队伍建设有丰富的内涵有具体的内容在从严治警的同时对民警一定要厚爱有加拿出切实具体的措施改善民警的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在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提高民警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同时用真心真情真爱来善待、理解、关心我们的广大民警尤其第一线的广大民警这要作为凝聚队伍的原动力、激发队伍的战斗力、培养队伍的亲和力的永恒主题

第6篇:个人先进事迹先进事迹

个人先进事迹300字先进事迹材料

****同志是****市**局二分局金融市场**所所长,该同志多年来,能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 __”中,表现特别突出,领会深刻,做事做人都表现出一个共产党员的崇高的风格。该同志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经济体制改革,一贯追求进步,特别对党的信念表现出坚定的立场,在他五十岁时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同志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能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严于律己,能团结和带领本所全体同志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办实事,能很好地将自己的工作贯穿于“ __”之中。由于他的工作出色,多次被评为市局、分局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他曾经领导过的生产要素市场管理科和现在领导的金融市场**所也多次被评为市**局和分局的先进集体。

一、努力学习,提高认识,不断充实自己

在多年的工作中,****同志深刻体会到,一个人学习知识少,没有追求和奋斗目标,那就意味着是一个浑浑噩噩的人,什么都干不好。他做为一个科级干部,要带领全所同志做好工作,自己必须先有一个好的状态,好的素质,为此他努力学习,提高认识,充实自己是他和全所同志的愿望。 多年之中,分局认真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 __”、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十六大的会议精神,学习“两整顿”的文件精神,开展“三讲”教育等等,他都能从自身做起,带领全所同志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认真负责抓好,特别是在清正廉洁和揭批“ __”方面,立场坚定,态度端正。在学习中,****同志能带领全所同志积极参加,认真听讲,无一缺课,并能积极组织全所同志谈认识、谈体会。结合工作,结合“风纪窗”里的警示教育案例,表明态度,分清真善美和假恶丑。由于学习抓的好全所同志的人生观,价值观逐步得到了升华,政治信念坚定了,机关作风改变了,工作态度端正了,工作成绩出来了。这些喜人的局面于全所同志的共同努力,更离不开****同志的带头作用。

金融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枢纽和命脉,是一个深层次的专业化市场,要搞好金融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管,不但要学习和熟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而且要学习和熟悉银行、证券、保险、典当等金融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同志不畏艰难、努力学习,在实践中摸索,不但熟练的掌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而且还熟悉掌握了金融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为他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他系统的学习了注册会计法、拍卖法、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条例、税务师管理办法、劳动法、房地产法、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典当业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生产要素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他曾经参与起草了****市中介市场管理办法、****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市技术经纪行章程,****市加强**业用房租赁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地方规章。

二、积极工作、勇于创新,搞好金融市场的监管

****同志是最先开拓对****市生产要素市场监管的,那时他是生产要素市场管理科科长,全面负责对****市金融、房地产、技术、劳动力、信息等五大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发展和开拓监管。经过他带领全科同志的努力,创造了辉煌的业绩,全面介入****市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管,特别是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更是个亮点,曾经受到过国家**局的表扬和全国同行的好评。后来由于金融市场规模较大,又是一个较高层次的市场,为了更进一步,对这个市场进行了规范化管理,金融市场**所成立了,****同志由于熟悉该市场,组织调动他担任这个所的所长。

****市**局市管二分局金融市场**所根据市**局的授权,负责对****地区三县五区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目前共监管金融企业1120户,其中包括各类商业性银行,国家性银行,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证券、保险、典当、信托投资、财务公司等非银行

内容仅供参考

第7篇:先进事迹先进单位事迹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先进单位事迹材料()  第一篇:先进单位事迹材料

2014年,xxx矿综采队围绕“高产、高效、安全、和谐”的工作目标,在环境艰苦、生产条件特别困难的情况下,以敢为人先的拚搏精神,突出高产创效益,狠抓质量保安全,强化培训提素质,生产运行严管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全队的整体工作实现了跨跃式发展,全队杜绝轻伤以上事故,消除了严重“三违”现象

(一)规范机制,强化落实,以严细管理贯穿安全生产全过程。

按照公司严制度、严管理的要求,综采队始终坚持从严治队的思路,以加强基础管理为重点,不断修订完善队管理机制,制定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并逐步加以修改完善,提高了可操作性、合理性和实效性。在制度的执行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考核奖惩,区队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严细化的轨道,实现了工作质量、效率、效益和安全水平的新提升。

(二)加强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开机率。

在采场地质构造复杂、现场环境恶劣的条件下,针对综机设备管理难度大和检修工作量增大的实际,坚持以有效协调安排、加快检修节奏、提高工作效率的措施保证检修质量,坚持注重细节,从润滑、紧固、冷却、过滤、清洁、防尘等细小环节抓起,认真检查问题,及时整改问题,严禁设备带病运转,有效降低了事故率,提高了设备运行质量和开机率。机电设备事故万吨影响生产时间始终控制在2分钟以内,为实现稳产高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三)严细管理,力保全年安全生产。

延伸:劳动模范事迹材料 优秀班组事迹材料 优秀党员先进事迹材料 10月份,该队又担负起8101工作面安全生产,8109工作面搬家和8111工作面稳装的重任,在时间紧和干部职工缺乏的情况下,克服困难,顺利实现搬家倒面,创造了安全、高效、低耗,无轻伤以上事故的好成绩。

(四)强化业务技术培训,队伍整体素质实现质的提升。6月份综采队形成一队两面,由于人员缺乏公司新招来一批工人,他们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因而,采取班前每日一题、每月一考、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定奖惩的形式,提升培训效果,并做到培训经常化、制度化、实效化,为安全生产创水平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技术保证。  第二篇:先进单位事迹材料

农技站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____(省、市、区、县)农技站不断创新服务机制,扩展服务“三农”平台,把农业新技术推广到户、技术要领推广到人、良种良法推广到田。  一、强化农业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同时,结合新郑实际,紧抓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形成了抗旱保苗、集雨节灌、冬小麦综合节水、花生节水、种植结构调整节水、抗旱保水剂、覆盖保墒等10大节水技术模式,通过示范推广旱作节水农业技术,累计增产粮食2万吨,提高降水利用率20%。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 二、实施高产创建工程,发挥典型带动作用

2014年,为充分挖掘我市粮食高产潜力,进一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____(省、市、区、县)在城关乡、梨河镇分别建立了2个高产创建万亩示范区,面积20140亩,示范区集成了小麦高产栽培技术,狠抓小麦精量播种、配方施肥、药剂拌种、病虫害统防统治等集成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措施的落实,促进了大面积均衡增产。城关乡万亩高产创建示范方平均亩产达到554.32公斤,创造了____(省、市、区、县)万亩成片小麦平均单产历史最好水平,充分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增产增收效果明显。

为了普及农业科普知识,加快农业科技进村入户步伐,增强农民实践操作技能,通过制定小麦、花生高产创建、农作物高效间套示范等新技术推广工作方案、编写《小麦高产栽培技术100问》技术教材、召开技术培训会、种植现场会、印发小麦、花生高产创建技术要点、组织技术人员下乡咨询等形式,广泛开展新技术培训工作。通过展板展示、现场咨询、解答农民提问、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和农民群众面对面技术交流,增强农民科技兴农意识,发挥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 四、开展粮食作物调查,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析。同时,按省、市业务部门要求全力开展粮食生产情况调研。通过开展各种调查,真实掌握我市粮食生产现状,科学分析存在问题,为当地和上级决策部门发展粮食产业提供决策依据。  五、着力抓好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农技站设立专职信息员,负责农技信息采编、上传,利用网络平台推介、宣传农技工作动态、取得的成果和技术要点,按时上报各类信息,并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宣传农业技术、先进生产经验,被郑州日报、____(省、市、区、县)政府信息科、____(省、市、区、县)电视台等媒体采纳多篇,为我市农业生产提供优质信息服务。

 第三篇:先进单位事迹材料

____(省、市、区、县)编办综合处“五一”表彰先进事迹材料

市编办综合处是一个作风扎实、锐意进取、精干高效的战斗集体。2014年,综合处作为负责市编办工作组织、协调的窗口处室,与全办人员团结协作,围绕办领导班子提出的“大学习、大宣传、大调研、大突破、大检查”的5大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工作突破上下功夫,坚持学习创新立办、求真务实兴办、争创一流强办,营造出编办快捷高效、开拓创新的和谐工作氛围,为建设服务全省、影响全国、吸引世界的新太原做出了积极贡献。

 一、优化行政资源,实现政府新型管理体制改革新突破。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综合处始终注重加强行政体制改革总体研究,努力探索建立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新模式。在办领导的带领下,积极参与深化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政府公共管理体制改革、卫生体制改革等。改革进程中,对每一步实施都做了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既能做到勇于创新、敢于突破,又能做到积极稳妥、精心组织。同时,注重发挥主观能动性,与相关处室人员共同探索事业单位改革新路子,创新管理,服务大局,突出解决好人民群众最

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关心的民生问题,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管理体制、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理顺了企业老干部管理体制,营造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 二、建立协调机制,实现机构编制管理新突破。

2014年5月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市编办综合处认真贯彻,狠抓落实,主动牵头,积极与组织、人事、财政、纪检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草拟并初步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会议主要是由市编办、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五部门联合定期研究分析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机构编制工作联动机制等。同时,在继续坚持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编制使用审核制度》、《领导职数使用审核制度》、《减员备案制度》和《增拨工资经费通知单制度》“五位一体”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在进人管理上共同把关的约束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留有余地、逐步到位”的原则下达全市年度用编计划,并将年度用编计划印发到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对未申请用编计划的单位和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配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劳动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有效遏制了超编进人现象。从而将编制部门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力量整合起来,初步形成了一个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的机构编制工作新群体。  三、构建网络体系,实现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新突破。

5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市编办综合处注重加强机构编制工作信息化建设,选派专人到外地虚心学习先进经验,并积极申请专项资金,在全处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实现机构编制工作“3项首次”,即:首次建立了集信息交流、政策咨询、资料汇集、网上办公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太原机构编制网站”,将市编办主要职责、组织机构、办事程序、工作流程、

政策法规等内容全部上网公布,建造信息平台,提供学习园地,方便基层办事,扩大对外宣传;首次建立起了省市两级联网的____(省、市、区、县)机构编制网络管理系统。系统能动态完整地反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各方面的详细情况,不仅可以对各项目总体与分系统、分部门、分类别、分结构的数据进行统计汇总,而且可以快速准确地实现对管辖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信息的核对、监控及管理。此项工作得到了省编办的肯定;首次开发应用机构编制公文处理系统软件,并改进工作流程,由综合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收发文,对编办办理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系统联网管理,实现了分类管理、过程监管、全程督办、快捷查找的目标。

 四、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履行工作职责新突破。

《条例》的颁布下发,对机构编制部门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市编办综合处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处室职责重新定位,提高工作主动性,增强工作创造性,下大力集中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宣传活动,很快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新高潮。圆满召开了近几年来市编办首次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较大规模、比较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会议和培训会议,会议系统组织了机构编制业务知识专题讲座,就机构编制政策法规进行答卷测试,在全市范围内取得了

6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良好效应。并将《条例》、《通知》和《暂行规定》等重要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汇编成册,印制1000本发放到市县编委领导、编办及市直各部门;将《条例》制作成挂图3700份发放到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使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和广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明确了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

责任,增强了依法行政理念。  第四篇:先进单位事迹材料

先进单位事迹材料

xx钻探钻井xx公司xx队一直以“____”搞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设备的维修工作,保障设备的正常高效运转,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为宗旨。2014年我队被评为公司设备管理先进单位,这标志着我们队设备管理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今年以来,随着生产步伐不断加快,我们队从强化设备基础管理工作入手,以提高设备综合利用率、实现设备零故障为目标,积极探索加强设备管理新思路,为全年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日常维修维护工作中,各位同志兢兢业业工作,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精湛的技艺为公司奉献着他们的智慧,塑造了一个又一个优秀工人的光辉形象,被大家赞誉为技术上的“排头兵”:我们基层队的各路大班就是设备的医生,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多学习、多实践、多掌握一些科学的检修方法。对设备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让你的设备患上绝症,才能尽可能地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他们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提前制定了详细的设备应急预案,并进行了多次演练,将技术风险降至最低。与此同时,

7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我们加强对设备的专业化管理,不断修订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规程、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加强设备的巡检和有目的的点检;组织实施“设备零故障”竞赛,大力推广设备科学管理;强化设备的群众性管理,坚持“红旗设备”的评选,规范现场管理;建立“功劳薄”大张旗鼓地表彰及时发现设备隐患,防止设备重大事故发生的先进事迹,大大提高广大员工参与设备管理的积极性。不断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努力实现设备管理规范化为现场设备的稳定。

维修上的“急先锋”: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搞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设备的维修工作,保障设备的正常高效运转,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设备的日常维护是很关键的一步,为什么同样的设备使用寿命却有长有短?我想关键问题就在于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是否搞好。各位工人师傅在设备故障维修中总是走在最前列。他们凭着一颗真诚的心,无论是抢修、还是技术改造,也不论白天与黑夜,哪里的设备出现故障,哪里就有他们忙碌的身影,即使是深更半夜他们也毫无怨言地随叫随到。

工作上的“痴心人”:对工作兢兢业业,有人形容他们已达“痴”的程度。为了做好设备的维护工作,保证钻井设备的正常运行,他们随身携带的笔记本,记录了每次设备维护时遇

到的种种情况,无论是技术问题还是设备问题,他们都会细心的记录和认真的分析,同行们都称赞他们很专业。正是他们这种对工作的“痴心”,在今年的设备检查过程中,获得了相关领导的表扬。  第:先进单位事迹材料

8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先进单位材料

××矿采掘一队在册职工175人,主要担负矿井煤巷掘进和

步提高了思想认识;完善了质量验收追究制,验收员工资与生产完全脱钩和质量全部挂钩,通过强化现场管理,提升了规程质量,合格率达到了90%以上。严细材料管理,每月根据进尺计划对材料进行层层分解,实行超罚节奖制度,每米进尺材料费降低50元,实现了节能降耗提高了经济效益。  二、创新管理制度,实施科学、民主化管理

目前,采掘一队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精细化管理制度,包括三大  三、强力推进“三化”管理,为区队发展注入活力

今年7月中旬,该队服从矿上的安排,到×××工作面开辟

一个新“战场”。该队依托“三化”管理为基础,在安全管理上确保规范化,质量管理力争标准化,现场管理逐步精细化。区队从干部到职工,对“三化”管理这一先进理念刚开始虽然很陌生,但是面对困难他们并没有气馁,通过不断去兄弟单位学习,根据本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全队上下同心协力,大干苦干,使×××工作面初步达到了“三

化”要求,工程质量保持了动态达标,产量上也保持了高产、稳产,较好完成了矿交给的任务,并且×××工作面在今年10月份公司标准化验收中,被鹤煤集团评为“标杆炮采工作面”,并在河南煤化集团三季度“双基”检查中受到了检查组的好评,这是我队又一个“零突破”,也是我矿的首个标杆采煤工作面,也实现了

9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寺湾井无标杆采煤工作面的“零突破”。采掘一队现在正在积极投身于×××工作面标杆工作面的创建中,正在为创建公司级免检工作面而努力奋斗。  四、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全面提高职工技术技能

为全面提高我队职工技术技能,充分发挥职工自主创新的意

识,该队邀请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运科主要技术负责人对全队职工分工种组织培训8期,接受培训人员达200余人次。充分利用班前会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和先进科学技术学习,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和学习氛围,筑牢职工安全思想防线,全面提升了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业务技能,通过各种技术培训,充分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创新积极性,由采掘一队发明设计的挡煤板卡钩、防倒绳固定钩、无隐患喷雾、灭火器架等小改革、小创新,投入到实际生产中后,受到广大干部职工的一致好评,并在鹤煤集团标准化验收和河南煤化集团第三季度检查中受到了检查组的好评和认可,在公司进行推广应用。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足,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决

心在矿党政的正确领导下,区队形成合力,为矿井的安全、质量、效益做出应有的贡献,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力争跃上公司十个标杆队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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