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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

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工作制度(试行)

一、为了搞好文明接待室规范化“窗口”,使控申举报工作更加廉洁、高效,让人民满意、领导放心,符合“三个代表”要求。根据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首办责任制”的工作范围:凡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均为首办责任制案件。

受理首办责任案件后,从本院控申负责人到检察长逐级批示后确定首办责任人。

四、首办责任人对来信来访要及时弄清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要求,及时登记受理,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科室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批示,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压案不办。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指明诉讼渠道、做好法律咨询,必要时应当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对集体访、告急访要认真办理、耐心疏导,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激化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当地,避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坚持做好协助检察长接待日工作,认真、及时办理检察长批办件、交办件以及上级领导交办件,做到件件有处理、事事有反馈。

五、首办责任人对举报件的处理。对举报线索坚持举报中心统一管理,首办责任人及举报中心负责人应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提交协调小组统一分流,不得擅自处理和积压线索。对移送本院自侦部门处理的举报线索应按规定及时查办,及时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结果。举报中心对署名举报的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如符合奖励条件的应按举报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六、办理首次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严格按照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办理,对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复查,并及时通知申诉人。办理刑事申诉必须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规定期限结案,防止出现违反程序办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久拖不决等情况。对原判决、裁定或决定错误的,应坚决依法提请抗诉或予以纠正。对涉及违法查封、冻结、追缴财产的申诉案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办理。办理首次刑事申诉案件必须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把息诉工作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做到办理一件息诉一件。办理重大、疑难以及社会影响大的刑事申诉案件,可采取公开审查等多种形式,增加工作透明度,保证办案质量。

七、办理首次刑事赔偿案件工作。对刑事赔偿申请应当依法受理,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认真审查处理,对需要确认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依法审查,及时办理;应当确认的,不得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拒不确认,或上级交办才予以确认;已经依法确认并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赔偿申请,应当依法办理,作出是否赔偿决定。依法应以予赔偿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赔偿。不得出现刑事赔偿案件该立案不立案,该赔偿不赔偿或拖着不赔等情况。

八、建立以本院领导以及控申负责人为主的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管理、协调本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首办责任制的落实。首办责任制应当将首办责任制作为目标管理、“五好科室”、考核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文明接待室评比的重要依据。

九、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分别予以立功、嘉奖、或表扬:

(一)属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没有到上级院上

访的老户或集体访的;

(二)对受理的举报线索查办无积压,对署名举报百分之百答复;

(三)对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百分之百立案,并全部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没有被上级院纠正的;

(四)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依法受理、确认,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没有被复议机关纠正和法院决定赔偿情况的;

(五)办理的控告、举报案件群众满意,及时息诉,没有重复上访的;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善后落实和执行工作到位,无遗留问题;

(六)交办案件全部按期办结,案件办理质量高,受到上级检察院表扬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取消评比“文明接待室”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给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发生重大问题,被党委或上级院通报批评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院案件复查决定、复议决定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错案的;

(四)利用职权,收受信访人贿赂或扣压、隐匿信访材料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2篇: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个人事迹材料

检察院控申个人事迹材料

***同志自1996年到检察院工作至今,已有10年,她任劳任怨,兢兢业业,视检察事业为生命,始终保持旺盛的精力和清醒的头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以争创“文明接待室”为载体,以集中处理涉检上访工作为重点,充分发挥对外监督、对内制约的职能作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信访条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使命,为构筑和谐社会全力维护稳定大局,推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学习,公正执法

为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同志加强学习与控申工作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知识,尤其是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敢于在办案实践中运用。此外,她还善于分析控申工作的特点和难点,办案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结合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工作,经常撰写调研文章。由于她的不断努力,使本院的控申工作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观念、执法力度、执法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过学习,她深刻认识到做好控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要内容。结合开展的“阳光接待”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等教育活动,她与全科干警共同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观念,增强大家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强化思想作风建设和办案安全教育。与全科干警一道,坚决执行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转变观念,开拓进取

控告、申诉,举报工作是检察院面向社会的“窗口”,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看似简单的接待工作,但要让来访者满意是很不容易的,***同志在控申工作调整后,积极向领导出主意想办法,在全市率先提出:控告申诉、举报工作应当实行“阳光接待”。“阳光接待”就是让来访者知道办案流程,知道证据链条,知道疑罪存无的法律原则,让其亲自看书,学法律,司法解释,取得来访者的信任理解。这项工程实施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增加了来访者的理解,化解了不少不必要的误会。她本人自2005年以来共接待来访者群众400多人次,举报信件35件,初查30件,转公安机关10件,立案5件,转反贪9件立案6件,转渎检7件,转公诉2件,转民行2件,初查挽回经济损失5万多元。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普遍赞誉。

三、勤奋工作,爱岗敬业

2005年以来,控申部门坚持“两访一户”,采取定任务、包调查、包处理、包思想的“一定三包”措施,搞好“重点涉法上访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同志在主管副检察长和科长的带领下明确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对那些要求过高的来访人员,尽量劝导、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对赴京进省的集体访、个人访苗头,实行主管检察长包案,限期解决,坚决做到稳定住、疏导开、处理好,决不允许因我们的工作失误出现新的信访积案和上访老户,力争把涉法信访问题解决在本地区、本部门。

***县保和乡乔沟村某,78岁,1995年与保和乡政府工作人员胡宝之子发生矛盾,因受其子和其妻子的的谩骂和后来胡宝的谩骂气病,到县医院检查为脑血管崩裂,住院花去20000元,多年来想告状终因不能走路,以致到现在才提出告状,要求胡宝赔偿损失,***同志耐心地听完胡某告状理由后,对其进行了细致法律事实和管辖规定的通报,告知此事归法院管辖负责处理。胡某愿意到法院去告状, 那天是7月9日,天下大雨,胡某身披个塑料布,行走十分困难,梁鹏和科长一起把胡某从沙发上搀起扶上车,开车把胡某送到法院。后因其交不起诉讼费而放弃了要求胡宝赔偿的诉求,但又提出胡宝身为国家干部支持儿子违背计划生育,如若不真拿命担保。我们接访人员讲,计划生育是计生委管,你应该到计生委去反映,胡某愿意到计生委反映,因怕没有熟人告状无门要求引见,因胡某年近80岁行走不便又不认识人,***同志就挽扶着胡某和其一起道到计生委反映,计生委的同志知道来意后说,象你们检察院这种态度真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我们马上向领导反映进行调查。计生委很重视,调查后情况属实,特奖励胡某200元,胡某也很满意又专程来科表达了自己的心愿说:事情解决的很满意,我不在跑了,在家安心生活,安度晚年。此后,胡某年近80岁高龄,只要进县城必到控申科坐坐,为的是检察院工作人员没有官老爷架子,说话心是里热呼。

涉民无小事!她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做的。

四、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多年来,她一直坚持在工作第一线,始终面临着腐败和反腐败的严峻考验。但她却能够时刻保持清醒和坚定,做到了抵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在初查案件线索中,能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廉洁从检。2005年9月,在对一农村干部涉嫌滥用职权案进行初查时,她得知自己的爱人与嫌疑人的爱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又住在同一个大院内,但她不因为是熟人而徇私情。为避免办案中的干扰,她巧用侦查技巧,以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为由,与民行科的同志联合进行初查,隐蔽了调查的意图,达到了初查目的。当其家人给***同志送来价值500元的超市购物卡时,被她婉言拒绝。在工作中,她从来没有吃过当事人一次请,也从没有发生过办私案、办人情案的现象。

五、关注民生,为百姓服务

作为一个检察院干警和县政协委员,***同志深知自身的责任重大,一方面要做好本职工作,积极维护地方稳定,一方面又要深入群众,了解民生,关注社情民意,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谏言献策。她利用工作和休息时间,经常深入群众,和他们一起沟通、交流,倾听百姓呼声,积极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寻求解决办法。在工作中她对每一个带有全局性和苗头性的问题在做好处理工作的基础上,还积极的分析,不断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向党委和政府反映。一年来,她共走访群众200多人次,提出意见、建议10多次,从而也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积极评价,都说她是百姓的“贴心人”。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3篇:对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审议意见

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审议意见

一、强化思想认识,全面推动控申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要教育干警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组织协调、监督制约的职能作用,依法正确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加控申检察工作透明度,通过会议、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控申部门的职能,加深人民群众对控申检察工作的认识,引导群众以合法方式表达合理诉求,密切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沟通联系,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控申检察工作依法开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办案力度,依法解决群众申诉难问题。要进一步明确“有诉必理、有案必立、有错必纠”的办案原则,依法将受理的信访事项纳入控申检察工作。要加大涉检信访源头治理力度,摸清找准问题的症结,坚持秉公办案;加大刑事申诉复查工作力度,抓好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办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检察环节可能存在和引发的不安定因素;继续抓好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和裁定申诉案件的办理,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和沟通,确保依法监督取得实效。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做好刑事赔偿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障案件申诉人和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降低重信重访率,有效保证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社会效果。

三、强化目标意识,不断完善控申检察工作机制。要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目标,结合实际,锐意创新,不断深化控申检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控申工作机制。继续推行涉检信访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制度,健全信访控申首办责任制,充分发挥控申部门的“窗口”作用。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工作长效机制,继续坚持和完善检察长接访日、举报线索统一管理、举报实名、双向承诺等制度,探索判决生效案件中被害人的救助机制,解决“执行难”问题。

四、强化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干警队伍素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检察业务、作风正派、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充实控申检察队伍,切实解决办案力量不足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干警的法治理念、群众观念、职业道德、作风纪律教育,不断增强检察干警的群众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控申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要坚持素质兴检,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技能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控申检察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坚持从严治检,切实加强对检察队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全面提升控申检察工作水平。

第4篇: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1986年12月10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1986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性质、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之一。

第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是,通过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查办控告申诉案件,了解执行政策、法律情况,提供犯罪案件线索,惩罚犯罪,纠正冤假错案,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

(二)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

(三)结合处理来信来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处理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诉,预防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四)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反映信息,提供案件线索。

第五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三)坚持事实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四)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制。

(五)把来信来访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二章 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第六条 对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应认真填写登记表。

接受口头控告、申诉时,应制作笔录,经控告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申诉人签名盖章。对检举、控告人,要告知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应向其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并应认真制作笔录,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根据案情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七条 对来访人应文明接待。对来访人的食宿、返程等费用,原则上自理。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酌情解决。

第八条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应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处理: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检举和申诉,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二)其他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的来信来访,分别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检举、控告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根据情况决定转办或自办。

第十条 严禁把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

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

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对无理取闹的来访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检察长应阅批重要来信,定期或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盟)院,检察长接待日应向群众公布。

第三章 办理控告 申诉案件

第一节 案件管辖

第十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和查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四)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五)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六)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五条 处理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的共同任务,是检验办案效果的重要渠道。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工负责:

(一)对于正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出的控告,移送刑事刑事检察部门处理。

(二)对于与正在查处中的经济、法纪犯罪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和属经济、法纪检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控告、检举、分别移送经济、法纪检察部门处理。

(三)在押服刑和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犯人及其家属对判决或裁定不服,虽然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以及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违法活动和对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机关的违法活动的控告、检举,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四)对检察干警违纪的检举、控告、移送人事、纪检等部门处理。

第二节 分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制。第十七条 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下列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解人员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八条 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复查驳回的申诉案件;

(三)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或协助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和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提请办理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要控告、申诉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第三节 查办申诉案件程序

第二十一条 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

(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

(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

(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

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

(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

(三)复查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

第二十五条 复查申诉案件结案的标准是:

(一)案件的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

(三)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经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复查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

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60天内办结。

第二十七条 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

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

第四节 查办控告案件程序

第三十一条 办理控告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有关实施细则规定的立案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四章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通过以下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一)从群众控告检举中,发现和积极提供犯罪线索,配合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斗争。

(二)复查申诉案件,维护正确裁判、决定,纠正和建议改正冤假错案。办结后可进行必要的回访,巩固办案成果。对平反冤假错案后的善后工作,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政策,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控告申诉,进行疏导,宣传法制,缓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避免酿成刑事案件。

(四)开展法律咨询工作。对来信来访人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咨询,指出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和法律程序,为民排忧解难。

(五)结合办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检察建议,预防违法犯罪。

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形式可以多样,要注重工作实效,正确行使职权。

第五章 情况反映工作

第三十三条信访情况的综合反映,就是把群众来信来访和查办控告申诉案件中直接反映的各种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加以整理,为领导正确估计形势,作出决断和解决问题,提供信息和参考材料。

第三十四条各级检察院都要建立健全信访情况反映制度,逐步形成信访信息渠道。要确定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办好控诉申诉情况简报,要有重大信访情况的报告,综合情况的定期分析,倾向性问题的专题反映等。

第三十五条信访情况反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访数量、内容结构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原因的分析;

(二)执行政策、法律中的情况和问题;

(三)群众反映较多的社情动向;

(四)突出的典型案例;

(五)其他应该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信访情况反映工作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坚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

(二)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注意真实性;

(三)重大情况反映要及时,注意时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批准施行。过去有关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相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5篇:控告申诉检察处(挂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工作职责1.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举报工作和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2.受理公民的举报、刑事申诉和赔偿申请。3.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4.负责要案线索的管理、备案。5.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6.承办下级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事项。7.研究制定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细则、规定。

第6篇:物价局价格举报受理中心工作汇报

“您好!这里是价格举报受理中心……”每当有人拨通“12358”价格举报热线电话时,连线的那一端就会传出这亲切的声音。“12358”,这个几年前人们还很陌生的电话号码,经物价局在维护百姓权益路上的忘我拼搏,如今已融入了万户千家。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病患者找它,学生家长找它,农民找它,甚至机关工作人员也找它。百姓的事无小事,再小

也当大事办、当自己的事办,这早已是市物价局全体工作人员的共识。据不完全统计,从“12358”价格举报热线开通至今,该局共接待受理各类价格咨询和投诉举报400余件,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300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完善制度 实现价格举报工作规范化

该局把“12358”价格举报热线作为物价部门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和平台,并从物价检查所抽调了3名骨干专门负责价格举报案件的受理、督办和回复工作,先后制定和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价格举报登记台帐管理制度、案件办理时限及责任制度等多项规范性制度,在各项经费都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该局为价格举报中心配置了专车,添置了电脑、打印机、摄像机等先进的办公设备,并安排了专项办案经费,为价格举报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目前,“12358”价格举报热线已经开通了电话、网络电子举报平台,实现了全天候、全方位受理群众价格举报的工作格局。

排民忧 做弱势群体的坚强后盾

今年6月,物价局接到小区居民投诉,反映某小区物业公司超标准代收水电费,而且这些居民大部分都是下岗职工,生活较为困难。接到举报后,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该小区调查了解情况,经查证属实后,当即责令该小区将多收取的水电费4700余元退还给居民,同时,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向该物业管理公司耐心细致地解释物价政策,使他们真正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行为。该小区居民拿到退款后,握着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的手说:谢谢你们,谢谢,你们真是人民的公仆!

近年来,该局共受理涉及弱势群体的价格举报案件50余件,退还金额20余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解民难,当农民利益的保护神

去年6月中旬,某村多位村民打电话举报,反映该村在代收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时,要求每户缴纳100元,如若不交便不给村民出具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证明,举报中心经调查核实后,责令该村立即停止乱收费行为,并将该村多收取的费用共计2700余元如数退还了该村的村民,该村村民无不拍手称快。

为配合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该局专门设立了涉农价格举报“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负责涉农价格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近年来,该局共查处各类涉农价格举报案件100余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近60万元,有效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为我市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查“窗口” 树立城市文明形象

随着我市旅游城市创建工作步伐加快,来我市观光旅游的游客越来越多,旅游景点成为反映我市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今年五一黄金周期间,淄博一位游客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反映我市某景区向其多收了5元钱的停车费。接到举报后,该局立即派出值班人员前往该景区调查,在核实有关情况后,责令该景区停车场向这位游客退还了多收的停车费,并对该景区进行了批评教育,这位游客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旅游景区的收费秩序,该局在全市各主要景区醍目位置设立了收费公示牌,将景区门票价格和停车场收费标准向游客进行公示,增强了景区收费的透明度,各景区的收费秩序明显好转,有效提升了我市的文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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