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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职工合法权益调研报告

执行力对于各级组织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是组织的核心竞争能力。一个组织在没有战略时,是战略决定成败;一个组织有了战略以后,是执行决定成败。战略可以模仿,而执行力不可以复制。同样,对于司法局工会组织而言,在工会维权观这一战略思想确定之后,如何贯彻执行则成为司法局工会组织的重要命题,直接影响到维权的实效和工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在当前急遽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司法局工会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工会发展道路,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工会执行力,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好工会维权观,才能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影响制约司法局工会维权观落实的因素很多,本次调研仅就司法局工会组织执行力内部的影响因素及对策措施作一阐述。

一、影响司法局工会执行力的因素及原因分析

维权观是工会维权工作根本宗旨、重要原则、核心理念、途径方式的集中体现,事关维权工作的性质、方向和成效。我司法局工会要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但目前,“执行不力”是我局工会系统内的一大问题,体制机制和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一些不协调是造成不少工会组织活力缺乏、凝聚力下降、维权不到位、职工群众赞誉度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执行的思想理念存在缺欠。思路决定出路,先进的思想理念是我局工会落实维权观的先导。工会干部思想观念没有根本性转变,先进前沿的理论知识和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掌握不多,理解不透,工作的主动性和锐意进取精神显得不足。在我局中一些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还是固守传统的计划体制的思维模式,自觉不自觉地将新的思想理念排斥在外。其一,不知“工会执行力”为何物,把它曲解为权威或权力,单凭领导说了算;没有合理的制度支撑,或者有一些制度支撑,但这些制度常常被残酷地践踏,个人凌驾于制度之上。其二,有相关的制度为“执行”做支撑,但常常是策略、愿望一箩筐,议而不决,执而不行,流于“口号管理”,以会议执行会议,以文件执行文件,特别是面对突发性问题反应迟钝,不能有效地执行解决问题的方案。其三,即使有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并重视执行,但缺乏合理的执行系统,阻力很大,以至于控制不力,效率低下。这是我局工会当前面临的最为普遍的问题。

组织体制的架构不尽完善。工会的组织体制、机构的设定,是为实现工会的目标任务服务的。虽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我局工会的组织体制、机构设置较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了较大发展和创新,但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与司法局改革改制的不断深化和快速推进,使工会组织体制、机构设置还难于适应司法局发展的需要。工会组织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合理,呈倒金字塔型,难于满足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的要求,离服务型工会有一定距离。

维权运行机制实效性不够。目前的我局工会各类运行机制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但不是问题最少的时期。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我局工会组织在参与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所显现的问题更加多样化具体化,而我局工会的运行机制及具体运作与这些变化还有不小差距。第一,工会参与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决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还有很大局限性,主要是在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一些问题上,而忽视了其他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权益,如居民水电价格、煤汽油价格、交通客运价格、利率调整、住房信贷等等几乎没有涉及。第二,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机构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形式上分为三方,事实上面对不断增加的争议案件及我局工会相关法律人才的紧缺,工会难于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且职工不能在仲裁与诉讼之间进行选择。第三,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尤其是工资的协商谈判形式重于内容,我局工会的推动能力有限。第四,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在推进的过程中阻力很大,存在职权难于真正落实的问题。第四,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不平衡,缺乏统一的要求和标准。

部分工会组织和干部执行力不强。司法局工会干部代表着工会组织的形象,是我局工会工作机制的运行者、法律法规的操作者、工作内容的执行者和职工权益的具体维护者。应该说,司法局工会干部总体素质是较高的,肩上的责任也是巨大的,但要把维权观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仍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第一,我局工会协管干部政策虽然有突破,但安置型、照顾型的情况时有发生,未得到根本改变。第二,工会干部事实上的任命制,造成工会干部不敢大胆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三,工作作风不实,浮在面上发文开会布置工作的多,深入基层群众调查研究的少,难于提出有创新的政策建议和执行办法。第四,工会内部尚未形成执行文化,缺乏执行力意识。工会文化来自于工会在管理实践中的深层次思考,在思考过程中,构建了工会的基本价值观、基本理念和行为准则,并通过一定方式传达出去,为全体职工所接受,体现于职工的行为中。第五,缺乏有效沟通及自主解决问题的创新办法导致执行力度不到位。对维权观战略沟通及了解不仅仅限于领导层,还应涉及中层干部和职工,因为他们是维权观执行者,只有让更多的人理解维权观,并且对实现目标有信心,才能倾注更多对工作的热情与执着。

二、强化工会执行力的对策思考

工会的生命力在于广大职工群众的支持,要把工会维权观落在实处,让广大职工群众切实感受到工会的影响和力量所在,我司法局工会组织必须坚持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的维权格局,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协调各方,加大执行的力度。

把握科学内涵,明确目标要求。要强化工会的执行力,落实好工会维权观,必须把握好维权观的科学内涵,明确目标要求。要以职工为本,是司法局工会维权观的核心,是科学发展观在我局工会维权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其根本要求,就是要坚持广大职工始终是推动我局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力量,就是要以实现职工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不断满足广大职工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益,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职工,真正共建共享;就是要把职工群众的利益作为司法局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为了职工,一切依靠职工,一切服务职工。我局工会和工会干部必须牢牢把握这一核心,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把广大职工团结在司法局党组的周围,用共同的理想和真理的力量启迪人心、凝聚职工,用伟大的事业和情感的力量温暖人心、激励职工,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司法局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执行效率。工会维权观的落实,要依赖一套好的内部运行机制和手段。首先,好的机制是执行成功的一半,维权观的落实是一个系统工程,机制的搭建十分重要。作为我局工会团队的领导者,不能认为工会工作只是“软”任务,多做少做、急与不急都一样,维权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无小事可言。为了使我局现有机制如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政务公开制度、三方协商机制等发挥出应有效能,执行工作能达到好的效果,除争取好的外部执行环境,还应该致力于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和不断优化。其次执行要达到效果,监督与考核必不可少。要不定期的进行监督、考核与检查。这样就能避免执行人员为应付定期的监督、考核和检查而采取的投机行为,能确保执行的稳定性,防止执行的“虎头蛇尾”。再次,运用现代化办公和工作手段提高执行速度和水平。科技的发展为工会维权工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手段,通达了信息传递,提高了反应速度,我局工会要适应时代发展和工作要求,配备必要的现代化物质手段作为强化执行力的基础。最后,在实施维权战略,制定执行方案措施时,必须保持严谨的态度,不能朝令夕改,以便执行者能坚定地按照该方向执行下去。在我局工会的业务工作中,找出几条主要的链,明晰链的每一个流程,把复杂的东西简单化,把简单的东西量化,用流程来推动执行者的工作;在每个链中要提炼出几点核心内容,以便执行者能优先配置执行资源,而不是到处是重点,漫无边际;对关键的流程进行简洁、实效、操作性强的控制,而不是对所有的程序进行控制;要采用人性化控制方法,如果使工作人员不得不被动执行,就必然会影响执行效率。因此,必须采用公平、公正、合理的控制系统,让大家在心理能善意地接受,而不是潜意识地抵制。

加强工会文化建设,重视团队精神培育。我局工会组织落实维权工作除了依赖硬性的组织框架及制度约束外,工会内部文化像社会道德一样,可以有效的导引工会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工会文化作为一种潜性的力量,往往能释放出惊人的能量。倾力加强司法局工会文化建设,要培养工会干部对职工忠诚负责的态度,工会组织首先要对工会干部负责,要关心工会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注重工会干部的成长;要培养工会干部的奉献精神,工会组织要以“妈妈心,婆婆嘴,跑不断的两条腿”等理念教育工会干部,树立一些典型并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让奉献有回报,以此来激励工会干部;要培养工会干部坚决服从、勇于作为、善于作为的意识,允许大家在决策前提建议,但一旦作出了决策,就应坚决执行,对于不服从决策者,要给予相宜的惩罚;要特别重视团队精神培育,要树立美好的愿景,使我局工会干部了解中国工会在新时期的目标任务、工作方针,把握工会维权观的本质内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工会发展道路,让大家为共同的奋斗目标而努力。工会内部要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使工会干部在工作中找准方向,各司其职,增强合作精神,让他们意识到,这不仅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

抓好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执行素质。提高工会干部执行力,对于落实工会维权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切实提高我局工会干部服务大局、服务职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是提高工会执行力的关键,没有高素质强能力的工会干部,工会的所有工作只能是照搬照抄、因循守旧,不会有也不可能有执行活力和创造力,实现维权观只能是句空话。一是要转变思想作风。每一位工会干部都要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重任,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坚决摒弃那些因循守旧、无所作为、消极应付、不求进取的思想观念,增强做好工会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光荣感,正确把握、合理定位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中的作用,以敢挑重担、不辱使命、有所作为的精神,切实履行好职责,不辜负职工对自己的信任。二是要转变工作作风。司法局工会干部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紧密联系职工群众,只有多到职工中去,多下基层,及时了解和准确把握职工的思想脉搏,加强与职工的沟通与交流,切实把发展依靠职工、发展为了职工、发展成果与职工共享的主旨和‘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方针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取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才能积极组织和动员广大职工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三是要真情服务职工。司法局工会是职工的“家”,“有困难找工会,把工会建成职工的温暖之家”是司法局工会建设的目标,也是工会为职工服务的基本要求。当前,我局有相当部分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需要工会组织及时伸出援助之手。我们每一位工会干部只有心系职工,把职工的事当作自己的事去办,真心实意为职工排忧解难,才能取得职工的理解和信任,才有感召力,才能把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好、发挥好、调动好。四是要勤于思考敢于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推动工会维权观落实的要点。墨守成规,因循守旧,不思进取,都是工作作风不扎实的表现。要在建立创新型工会上下功夫,只有勤于思考,敢于创新,才能使思想行为、工作方法更符合客观实际,才能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提高执行力。职工合法权益调研报告

第2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研报告

市总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按照市总工会的统一安排,9月份法律部在市总工会党组成员、调研员王金英的带领下,分别深入县区企业,通过召开企业工会主席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职工座谈等多种形式,对全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共调研系统工会1个,企业26家,其中国有

及其控股企业5家,非公有制企业21家。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在调研企业中,全部签订

劳动合同的23家,签订率90% 以上的2家,部分签订的1家。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在调研企业中,能够执

行国家法定八小时工作制的23家(不包括企业一线职工执行计件工资),工作时间在8-10个小时的3家;每周休息2天的13家,休息1天的10家,不确定或者不休息的4家;能够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17家(企业车间一线职工执行计件工资的多数不执行),按照正常上班支付工资的9家;国家法定节假日能够休息的18家,部分休息或根据职工需要休息的7家,不休息的1家;能够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8家,部分休假的3家,不实行的15家。(三)工资收入情况。 一般职工月工资收入在600-800 元的8家,800-1000元的11家,占42.3%,1000-1500元的7家,占57.7%;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低于1000元的7家,占26.9%,1000-2000元的14家,占53.8%,3000元左右的5家,占19.2%。

(四)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签订情况。在调查的

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20家,签订率76.9%;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17家,签订率65.3%,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职工工资有所增长的10家,其中浚县环燕公司增长了20%,没有变化的7家;鹤壁天章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但职工工资也增长了15%。

(五)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和厂务公开情况。企业建立

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的实行厂务公开企业18家,没有建立的8家,建制率68.2%;建立比较规范的7家,规范率27%,不够规范的19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非公企业一线职工计件工资工作时间较长。在调查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中,多数企业都能够执行国家规定的八小时工作制,但企业一线职工尤其是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由于大多都采取计件工资制度,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好确定,工作时间相对较长。 2.每周休息时间不够。在调查中近半数企业职工周休息时间达不到2天,其中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休息1天,有的甚至不休假。

3.职工带薪休假落实难度大。在调查的国有企业中,大多能够实行带薪年休假,而在非公有制企业多数不能够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4.职工加班加点工资执行情况不好。在调查中,虽然多数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多数非公有制企业车间多数实行计件工资,在很多企业认为计件工资不存在加班加点,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标准。

(二)职工工资收入情况

在调查企业中,多数企业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发放职工的工资标准。虽然一些员工月工资1000多元,但多数都包括加班加点工资,而不是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以后,多数企业都能够进行调整,达不到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了最低工资标准,原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也适当进行了提高。如市金茂建设公司(原市建公司)、东昇制果、浚县粮库、鹤壁黎原电工、浚县粮油公司、大用公司、朝歌纺织、河南绿佳牧业市水务公司等单位普通职工工资都不同程度地增长了100-250元,市建设集团机关平均增长300元左右。即使个别单位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也正在进行调整。如市热力公司共有职工160多人,现在是淡季全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0元的100多人,现在正在拿工资调整方案。(三)职工代表大会

1.职代会制度规范率偏低。在调查的26户企业中,虽然有68.2%的企业建立了职代会制度,但建制较为规范完善的仅有27%,不到企业的三分之一。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虽然建立了职代会制度,但一年都不召开一次会议,职代会制度形同虚设。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了解不深,知之甚少,程序简化,很不规范。

2.职代会会议质量不高。在召开的职代会中,多数企业和会员代表大会、年度表彰会议合并召开,职代会的程序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会议质量不高。如有的召开职代会前,不事先通知开会议题,不征求代表对会议内容和有关问题的意见,工作流于形式。 3.职代会的职权落实难。有的企业对应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不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而以企业的决定、制度、规定等方式下发执行,以种种原因绕过职代会这一法定和必要的程序。

4.部分职工代表素质偏低。提案中针对性不强、可行性不高。有的代表存在着不能或不敢坚持原则现象,明知某一部分,某个问题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企业实际和大多数职工的利益,因迫于种种压力,在审议时不愿或不敢提出反对意见,违心举手通过。

(四)集体合同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主要是存在存在“三化”现象:即文本格式化、程序简单化、内容模糊化: 1.文本格式化。不少企业工资的集体合同文本照搬照抄上级工会制定的合同范文或法律条文,在体现行业特色、企业自身特点等方面还有欠缺。 2.程序简单化。部分企业的协商过程基本被忽略,如只是由工会主席与企业行政商量确定,协议草案没有经过职代会通过,也没有报上级工会和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对合同的实效性产生影响;多数企业是企业劳资方拿出草案,然后让企业和工会主席签一下字,而没有进行协商。企业工会干部对工作也不熟悉,政策也不太懂。 3.内容简单化。部分企业签订的工资专项合同,只写明了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的增长而增长,对于增长的幅度、奖金、补贴等都没有写清楚,操作性和参照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五)出现许多漏管企业。

在调研中发现,由于产业工会、行业工会和市总直属企业工会与县区工会区分不够,出现了一些你管你的,我管我的的漏管企业。比如:区属中小学校、医院等单位,归市教育工会管,区工会是否管理;建设、公交系统下属企业,系统工会管理跟不上,区总工会又不管理,出现漏管。

建议及打算

(一)建立职工维权联系点,加强工会维权工作力度。1.明确维权内容,集中开展活动。每年集中两个月的

时间,在全市普遍开展一次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主体的职工维权活动,加大工会维权工作力度。

2.开设职工维权信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广三矿

“信箱”维权工作模式,设立职工维权信箱,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建立职工利益诉求合理表达机制。

3.建立职工维权联系点,定期研究职工队伍现状。建

议市、县(区)两级工会从主席到每位工会干部都要联系一个企业,每季度最少到联系企业调研一次职工权益维护情况,写成出面报告,统一汇总形成全市职工权益现状调研报告,倾听职工的意见,反映职工的呼声,做好党委和政府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4.探索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体、工会运作的维

权工作机制。需要建立几项制度:一是建立定期向市委、政府汇报工作制度;二是建立和政府职能部门、沟通查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信箱维权的领导批办和责任人承办工作制度。

(二)建立工资集体协议草案请示报告制度,加大工

会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力度。

1.明确签订时间。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把每年的3月份作为集中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对拒绝或变相拒绝企业工会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不按期响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等行为,县(区)工会要及时介入,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2.规范协商程序。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协议不能简单由

工会主席与企业行政商量确定,协议草案既没有经过职代会通过,也不经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又不对职工公开。要克服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简单化”现象,从发出协商要约、产生职工代表、召开协商会议、形成协议草案、提交职代会通过,到劳动部门审查、上级工会备案以及向全体职工公开等程序,要严格按照鹤政2008【48号】文件要求,规范运作。其中,在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时,上级工会组织要派一名工资协商指导员担任企业职工方一名协商代表,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3.规范完善文本。要克服部分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文

本格式化”、“内容模糊化”倾向。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不能只是照搬照抄上级制定的合同范文或法律条文,要体现不同企业自身特点;工资集体协议内容不能既没有数字又没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奖金、补贴内容笼统模糊,要有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的实质性条款,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要坚持以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度和满意度作为评价标准,以职工实际收入增长与企业发展同步来衡量工作成效,努力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成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平台。4.加强上级工会指导力度,要解决职工与企业在工资协商中“地位不平等”、“力量不均衡”、“素质不匹配”、“信息不对称”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强上级工会的指导力度:一是企业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要主动向上级工会汇报,自觉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二是对提交职代会审议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企业工会要向上级工会请示报告,上级工会不同意的不得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三是逐步探索上级工会代表签字制度,在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时,上级工会要派代表参加,职工方协商代表除企业工会主席签字外,还要有上级工会代表签字。

(三)建立职代会会前会后报告制度,把职工民主管理作为工会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1.全面理解职代会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职代会是落实职工维权的主要载体;二是职代会是工会惟一写进《宪法》的工作制度,是多年来我国探索形成的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企业法》、《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推行的一种最基本的民主管理制度,是我们工会工作最具有权威性的有力武器;三是由于职代会在企业工会工作中是层次性最高的工作;四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内在要求。

2.建立职代会会前会后报告制度。在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如果要让一个实际上受企业经营者领导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在企业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职代会的作用,难度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要加强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必须建立职代会会前会后报告制度,实现企业职代会上升一级维权。7月份,省总工会下发了《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职代会会前会后请示和报告制度。切实发挥上级工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职代会的指导监督作用,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职代会筹备委员会(小组)于会前15天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召开职代会的相关情况。会后7日内企事业单位向上级工会送交职代会书面报告。市总工会也转发了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企事业单位比较重要的职代会,上一级工会要派人参加,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职代会的召开情况,确保职代会召开的质量。凡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工会请示报告的,一律不得评为合格职代会和先进职代会。9月15日《河南工人日报》刊发了开封市总工会率先在全省实行职代会会前会后报告制度,有效地维护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他们的做法值得我市借鉴。

(四)推行下属企业工会每年向上级工会述职制度,实行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年终目标考核。

每年年底,下属企业工会向上级工会集体述职,上级工会听取下级工会工作汇报,查看相关资料,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档次,实行目标考核,年终统一评比表彰。(五)澄清底子,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堵塞漏洞。 对于全市企业,那些由市总工会直管、那些由产业工会直管、那些由系统工会直管,那些由县区管理,要一一澄清底子,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堵塞漏洞,消除空白点。

第3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研报告

市总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按照市总工会的统一安排,9月份法律部在市总工会党组成员、调研员王金英的带领下,分别深入县区企业,通过召开企业工会主席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职工座谈等多种形式,对全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共调研系统工会1个,企业26家,其中国有

及其控股企业5家,非公有制企业21家。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在调研企业中,全部签订

劳动合同的23家,签订率90% 以上的2家,部分签订的1家。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在调研企业中,能够执

行国家法定八小时工作制的23家(不包括企业一线职工执行计件工资),工作时间在8-10个小时的3家;每周休息2天的13家,休息1天的10家,不确定或者不休息的4家;能够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17家(企业车间一线职工执行计件工资的多数不执行),按照正常上班支付工资的9家;国家法定节假日能够休息的18家,部分休息或根据职工需要休息的7家,不休息的1家;能够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8家,部分休假的3家,不实行的15家。

(三)工资收入情况。 一般职工月工资收入在600-800 元的8家,800-1000元的11家,占42.3%,1000-1500元的7家,占57.7%;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低于1000元的7家,占26.9%,1000-2000元的14家,占53.8%,3000元左右的5家,占19.2%。

(四)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签订情况。在调查的

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20家,签订率76.9%;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17家,签订率65.3%,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职工工资有所增长的10家,其中浚县环燕公司增长了20%,没有变化的7家;鹤壁天章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但职工工资也增长了15%。

(五)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和厂务公开情况。企业建立

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的实行厂务公开企业18家,没有建立的8家,建制率68.2%;建立比较规范的7家,规范率27%,不够规范的19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非公企业一线职工计件工资工作时间较长。在调查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中,多数企业都能够执行国家规定的八小时工作制,但企业一线职工尤其是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由于大多都采取计件工资制度,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好确定,工作时间相对较长。 2.每周休息时间不够。在调查中近半数企业职工周休息时间达不到2天,其中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休息1天,有的甚至不休假。

3.职工带薪休假落实难度大。在调查的国有企业中,大多能够实行带薪年休假,而在非公有制企业多数不能够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4.职工加班加点工资执行情况不好。在调查中,虽然多数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多数非公有制企业车间多数实行计件工资,在很多企业认为计件工资不存在加班加点,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标准。

(二)职工工资收入情况

在调查企业中,多数企业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发放职工的工资标准。虽然一些员工月工资1000多元,但多数都包括加班加点工资,而不是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以后,多数企业都能够进行调整,达不到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了最低工资标准,原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也适当进行了提高。如市金茂建设公司(原市建公司)、东昇制果、浚县粮库、鹤壁黎原电工、浚县粮油公司、大用公司、朝歌纺织、河南绿佳牧业市水务公司等单位普通职工工资都不同程度地增长了100-250元,市建设集团机关平均增长300元左右。即使个别单位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也正在进行调整。如市热力公司共有职工160多人,现在是淡季全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0元的100多人,现在正在拿工资调整方案。

(三)职工代表大会

1.职代会制度规范率偏低。在调查的26户企业中,虽然有68.2%的企业建立了职代会制度,但建制较为规范完善的仅有27%,不到企业的三分之一。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虽然建立了职代会制度,但一年都不召开一次会议,职代会制度形同虚设。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了解不深,知之甚少,程序简化,很不规范。

2.职代会会议质量不高。在召开的职代会中,多数企业和会员代表大会、年度总结表彰会议合并召开,职代会的程序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会议质量不高。如有的召开职代会前,不事先通知开会议题,不征求代表对会议内容和有关问题的意见,工作流于形式。 3.职代会的职权落实难。有的企业对应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不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而以企业的决定、制度、规定等方式下发执行,以种种原因绕过职代会这一法定和必要的程序。

4.部分职工代表素质偏低。提案中针对性不强、可行性不高。有的代表存在着不能或不敢坚持原则现象,明知某一部分,某个问题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企业实际和大多数职工的利益,因迫于种种压力,在审议时不愿或不敢提出反对意见,违心举手通过。

(四)集体合同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主要是存在存在“三化”现象:即文本格式化、程序简单化、内容模糊化: 1.文本格式化。不少企业工资的集体合同文本照搬照抄上级工会制定的合同范本或法律条文,在体现行业特色、企业自身特点等方面还有欠缺。 2.程序简单化。部分企业的协商过程基本被忽略,如只是由工会主席与企业行政商量确定,协议草案没有经过职代会通过,也没有报上级工会和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对合同的实效性产生影响;多数企业是企业劳资方拿出草案,然后让企业和工会主席签一下字,而没有进行协商。企业工会干部对工作也不熟悉,政策也不太懂。 3.内容简单化。部分企业签订的工资专项合同,只写明了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的增长而增长,对于增长的幅度、奖金、补贴等都没有写清楚,操作性和参照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五)出现许多漏管企业。

在调研中发现,由于产业工会、行业工会和市总直属企业工会与县区工会区分不够,出现了一些你管你的,我管我的的漏管企业。比如:区属中小学校、医院等单位,归市教育工会管,区工会是否管理;建设、公交系统下属企业,系统工会管理跟不上,区总工会又不管理,出现漏管。

三、建议及打算

(一)建立职工维权联系点,加强工会维权工作力度。1.明确维权内容,集中开展活动。每年集中两个月的

时间,在全市普遍开展一次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主体的职工维权活动,加大工会维权工作力度。

2.开设职工维权信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广三矿

“信箱”维权工作模式,设立职工维权信箱,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建立职工利益诉求合理表达机制。

3.建立职工维权联系点,定期研究职工队伍现状。建

议市、县(区)两级工会从主席到每位工会干部都要联系一个企业,每季度最少到联系企业调研一次职工权益维护情况,写成出面报告,统一汇总形成全市职工权益现状调研报告,倾听职工的意见,反映职工的呼声,做好党委和政府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4.探索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体、工会运作的维

权工作机制。需要建立几项制度:一是建立定期向市委、政府汇报工作制度;二是建立和政府职能部门、沟通查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信箱维权的领导批办和责任人承办工作制度。

(二)建立工资集体协议草案请示报告制度,加大工

会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力度。

1.明确签订时间。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把每年的3月份作为集中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对拒绝或变相拒绝企业工会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不按期响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等行为,县(区)工会要及时介入,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2.规范协商程序。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协议不能简单由

工会主席与企业行政商量确定,协议草案既没有经过职代会通过,也不经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又不对职工公开。要克服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简单化”现象,从发出协商要约、产生职工代表、召开协商会议、形成协议草案、提交职代会通过,到劳动部门审查、上级工会备案以及向全体职工公开等程序,要严格按照鹤政2008【48号】文件要求,规范运作。其中,在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时,上级工会组织要派一名工资协商指导员担任企业职工方一名协商代表,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3.规范完善文本。要克服部分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文

本格式化”、“内容模糊化”倾向。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不能只是照搬照抄上级制定的合同范本或法律条文,要体现不同企业自身特点;工资集体协议内容不能既没有数字又没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奖金、补贴内容笼统模糊,要有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的实质性条款,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要坚持以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度和满意度作为评价标准,以职工实际收入增长与企业发展同步来衡量工作成效,努力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成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平台。4.加强上级工会指导力度,要解决职工与企业在工资协商中“地位不平等”、“力量不均衡”、“素质不匹配”、“信息不对称”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强上级工会的指导力度:一是企业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要主动向上级工会汇报,自觉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二是对提交职代会审议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企业工会要向上级工会请示报告,上级工会不同意的不得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三是逐步探索上级工会代表签字制度,在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时,上级工会要派代表参加,职工方协商代表除企业工会主席签字外,还要有上级工会代表签字。

(三)建立职代会会前会后报告制度,把职工民主管理作为工会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1.全面理解职代会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职代会是落实职工维权的主要载体;二是职代会是工会惟一写进《宪法》的工作制度,是多年来我国探索形成的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企业法》、《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推行的一种最基本的民主管理制度,是我们工会工作最具有权威性的有力武器;三是由于职代会在企业工会工作中是层次性最高的工作;四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内在要求。

2.建立职代会会前会后报告制度。在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如果要让一个实际上受企业经营者领导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在企业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职代会的作用,难度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要加强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必须建立职代会会前会后报告制度,实现企业职代会上升一级维权。7月份,省总工会下发了《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职代会会前会后请示和报告制度。切实发挥上级工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职代会的指导监督作用,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职代会筹备委员会(小组)于会前15天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召开职代会的相关情况。会后7日内企事业单位向上级工会送交职代会书面报告。市总工会也转发了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企事业单位比较重要的职代会,上一级工会要派人参加,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职代会的召开情况,确保职代会召开的质量。凡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工会请示报告的,一律不得评为合格职代会和先进职代会。9月15日《河南工人日报》刊发了开封市总工会率先在全省实行职代会会前会后报告制度,有效地维护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他们的做法值得我市借鉴。

(四)推行下属企业工会每年向上级工会述职制度,实行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年终目标考核。

每年年底,下属企业工会向上级工会集体述职,上级工会听取下级工会工作汇报,查看相关资料,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档次,实行目标考核,年终统一评比表彰。

(五)澄清底子,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堵塞漏洞。 对于全市企业,那些由市总工会直管、那些由产业工会直管、那些由系统工会直管,那些由县区管理,要一一澄清底子,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堵塞漏洞,消除空白点。

第4篇:职工权益维护情况的调研报告

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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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权益维护情况关于禹城市职工权益保障情况的

调 研 报 告 禹城市总工会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当前职工权益保障状况,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根据德州市总工会部署,自7月下旬以来,我们集中力量,利用近两个月的时间,采取听取汇报、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不同方式,分两组对全市66家企业的职工合法权益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涉及企业66家,职工15894人,并对其中10家进行了走访座谈。按企业规模分:1000人以上企业2家,占被调查企业的3.03%;100—999人的企业39家,占59.09 %;100人以下的企业25家,占37.88%。按企业性质分: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15家,占22.73%;民营企业51家,占77.27%。按行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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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分:制造业47家,占71.21%;建筑业4家,占6.06%;交通运输业3家,占4.55%;批零、仓储及餐饮业6家,占9.09%;水电行业2家,占3.03%;其它行业4家,占6.06%。经过调研,我市职工权益保障情况总体良好,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一)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意识明显增强。全市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539家,签订合同职工46735人,占全市企业职工的88.58%。在所调查的66家企业15894名职工中,已签劳动合同的13781人,占86.71%;未签劳动合同的1565人,占9.84%;劳动合同逾期未签人548人,占3.45%。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141人,占已签劳动合同职工数的22.79%;固定期限的10411人,占75.55%;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期限的229人,占1.66%。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中,签订期限1年以下的257人,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的2.47%;1—3年的2387人,占22.93%;3年及以上7767人,占74.6%。

全市共签订集体合同101份,覆盖企业1574个,覆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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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万人。其中单独签订的88家,覆盖职工2.7万人;区域性12份,覆盖企业1484家,覆盖职工2.5万人;行业性的1份,覆盖单位4家,覆盖职工627人。

(二)企业单位职工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据调查, 1—7月份,我市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数为32550人;医疗40123人;工伤38100人;失业17708人;生育16760人,分别比 增长了21.43%、13.61%、59.73%、9.43%和、26.53%。在被调查的66家企业中,在9家企业全员为职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占所调查企业13.64%,涉及职工4503人;有7家企业从未缴纳或正在办理社会保险,占10.6%,涉及职工543人。另外50家企业为部分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涉及职工12854人;为部分职工缴纳医疗保险的企业48家,涉及职工11638人;缴纳工伤保险的35家,涉及职工11303人;缴纳失业保险的20家,涉及职工8175人;缴纳生育保险的16家,涉及职工7290人。

(三)职工收入不断增加。在被调查的66家企业中,在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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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平均月工资均在1100元左右,比三年前增长了300—400元。据对574名企业职工调查问卷显示,有86.6%的被调查者回答与三年前相比收入有所增加,11.5%的被调查者回答收入比以前基本持平,只有1.9%的被调查者反映收入有所减少。

(四)《劳动法》规定的职工其它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 有87.8%的职工回答企业从未拖欠过工资,有86.8%的被调查对象回答企业的安全措施比较健全,有72.3%的回答企业能按时发放劳保用品,有58%的回答因工伤住院80%以上的医药费可由企业负担,71%的女工回答怀孕临产均有3个月以上产假。

二、职工权益维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仍显薄弱,劳动关系的确立不够规范。一是我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国有企业、大型企业较高,私营企业、中小型企业较低;城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乡村小企业较低。二是表面看虽然劳动合同签订率不低,但截止8月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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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仅有2.8万份劳动合同经过劳动部门鉴证,相当一部分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是未经劳动部门审定的,不同程度地同存在条款简单、约定工资过低以及职工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定额等重要条款缺失的问题。三是有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就业困难,为获得岗位而不得不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有的劳动者或不懂法或怕签订劳动合同会给“跳槽”带来麻烦而不愿签订。

2、劳动报酬偏低,超时劳动现象普遍存在。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中最敏感和最基本的问题,也是当前出现矛盾和纠纷最多的领域。当前我市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人工资普遍偏低。一线工人月均收入多在1000元左右。从问卷调查看,对当前工资收入“感到满意”的仅占13.7%,“感到不满意”的占66.5%,表示“没感觉”的占16.5%。行业间、企业管理层与普通员工间收入差距继续拉大。由于工资标准低,多数工人需要经过加班获取报酬来维持生计。调查显示,有26%的被调查者反映她们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在8小时以上,100%的职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33.3 %的被调查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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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她们的劳动强度均有所增强,6%的回答她们的劳动强度大大增强,66.1%的回答她们单位时常加班。在问到工资收入时,有40%的被调查者回答她们的月工资收入均在1000元以下,其中商流企业的职工工资大多在800—900元左右,月工资在1500元以上的只占9.4%。不按标准或基本未发加班工资的占77%以上,每月公休时间在4天以内的职工占93%以上,其中商流企业职工基本没有公休日。

3、社会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调查问卷显示,尚有26%的被调查者对合法权益保障表示不满意或很不满意,有4.7%的被调查者拒绝回答。有51.9%的被调查职工没有缴纳医疗保险金;有44.9%的被调查者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有70%左右的被调查者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险种中,各项险种差距大。有的企业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或只办单一险种,有的企业只为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投保。个别企业以投保会提高成本、无法承受为由,拒绝参保或要求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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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劳动保护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中忽视劳动安全和生产卫生,重经济效益,疏安全管理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问卷调查显示,“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的占52.8%,“未进行岗前培训”的占33.8%,“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的占33.8%,“未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的占35.5%。有的小企业工人长期在空气污染、有毒、有害等极不安全的环境下劳动,劳动保护不当。有的企业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覆盖率低。有的企业安全卫生制度虽已建立,但未在执行中真正落实。

(二)问题原因分析:

从职工方面讲,一是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淡薄,这在外资和民营企业尤为突出。二是部分职工急功近利的思想较为严重,认为有份工作、有工资拿就行,没有顾及长远利益,更没有意识到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得到的合法权益。三是不敢向企业主提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要求。

从企业方面说,一是有些经营者,特别是部分私营企业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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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法律意识淡薄,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企业的唯一目标,而把职工合法权益当作负担,把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提高企业效益的一种手段;二是企业缺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强有力的平台。职工经济政治权利的实现,主要靠企业工会来推动,然而调查显示:不少企业工会组织不被企业重视;职代会被董事会或其它行政会议所替代,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得不到职代会的讨论经过;集体合同、工资协商等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形同虚设等问题在不少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工会主席无条件、无精力、无能力、无胆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

三、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我们认为,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必须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落实两方面的保障。

(一)解决好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问题。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前全市合同签订和鉴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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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企业给予处罚,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缴交社保金的行为进行制裁,对守法企业给予表扬、奖励与宣传,促进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制度。

(二)解决好企业职工收入分配体系建设问题。一是建议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二是要切实加大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力度。建议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加强和指导集体工资谈判;建议借鉴先进城市做法出台“经过集体协商为职工增加的工资可免税”政策,凡经过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可在企业税前列支,鼓励企业走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和企业发展的路子;建议把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集体工资谈判制度列入政府有关部门职能工作目标考核的范畴。

(三)要解决好扩大社会保障面,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的问题。一是在就业保障方面,重点做好失地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积极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认真落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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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二是在劳动保护方面,抓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环节,经过规范其中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安全、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时间、加班工资等进行硬性规定,从源头上维护职工权益。三是在社会保障方面,采取行政措施制裁用人单位不及时交缴社保金的不规范行为,切实提高社保覆盖率。四是在服务保障方面,要关心企业员工工作、生活以及精神文化需求,关注大学生和其它外来务工人员的婚恋、家庭、住房、子女就学等具体问题。突出共建共享主题,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切实解决职工食、宿、文体、娱乐、交通等方面的困难,避免富士康事件发生。

(四)要保障企业工会的工作基础。一是要经过健全机构设置,依法确立、保护工会的相对独立地位;健全组织体系,畅通工会组织管理渠道;加大职工入会力度,增强职工会员意识等措施,夯实企业工会的组织基础。二是要经过落实工会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大力推进企业工会干部的知识化、专业化进程,推行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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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选和职工评议制度等形式,夯实企业工会的干部基础。三是经过落实企业工会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等制度,夯实企业工会的物质基础。

(五)要保障企业工会维权机制的健康运行。第一,保障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健康运行。一是要完善劳动关系平等协商机制。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要把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作为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重点。人大、政协、劳动和工会应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和突出性的问题。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条款的履行兑现情况,要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二是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建议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培训,颁发证书,持证上岗,推进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专兼职队伍建设。第二,要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机制的健康运行。一是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同时配合劳资协商恳谈会、职工民主议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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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意见箱、厂长(经理)接待日、职工代表列席行政办公会等多种形式,引导职工群众及时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监督,畅通职工及时表示意见或建议的渠道,不断提高职代会水平。二是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以目标责任制度,预审、监督检查和评议制度,重大问题建议书制度,重大问题责任追究警示书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等为主要内容,构建厂务公开制度体系,推动厂务公开深化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全过程。三是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参加或列席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及时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或修订;建立议事制度,做到企业在重大决策前,征求职工董事监事的意见,并经过她们向职工广泛征求意见;建立民主评议监督制度,职工董事监事要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答复质询,接受评议。第三,要保障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的健康运行。企业工会应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监督员队伍,对本企业内基层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能够向其发出监督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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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意见书;发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突出问题,能够请求企业行政予以处理,或请求上级工会帮助处理,也能够提请政府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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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职工权益维护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禹城市职工权益保障情况的

调 研 报 告

禹城市总工会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当前职工权益保障状况,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根据德州市总工会部署,自7月下旬以来,我们集中力量,利用近两个月的时间,采取听取汇报、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不同方式,分两组对全市66家企业的职工合法权益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涉及企业66家,职工15894人,并对其中10家进行了走访座谈。按企业规模分:1000人以上企业2家,占被调查企业的3.03%;100—999人的企业39家,占59.09 %;100人以下的企业25家,占37.88%。按企业性质分: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15家,占22.73%;民营企业51家,占77.27%。按行业类型分:制造业47家,占71.21%;建筑业4家,占6.06%;交通运输业3家,占4.55%;批零、仓储及餐饮业6家,占9.09%;水电行业2家,占3.03%;其他行业4家,占6.06%。通过调研,我市职工权益保障情况总体良好,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一)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意识明显增强。全市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539家,签订合同职工46735人,占全市企业职工的88.58%。在所调查的66家企业15894名职工中,已签劳动合同的13781人,占86.71%;未签劳动合同的1565人,占9.84%;劳动合同逾期未签人548人,占3.45%。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

1 工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141人,占已签劳动合同职工数的22.79%;固定期限的10411人,占75.55%;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期限的229人,占1.66%。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中,签订期限1年以下的257人,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的2.47%;1—3年的2387人,占22.93%;3年及以上7767人,占74.6%。

全市共签订集体合同101份,覆盖企业1574个,覆盖职工5.3万人。其中单独签订的88家,覆盖职工2.7万人;区域性12份,覆盖企业1484家,覆盖职工2.5万人;行业性的1份,覆盖单位4家,覆盖职工627人。

(二)企业单位职工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据调查,2010年1—7月份,我市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数为32550人;医疗40123人;工伤38100人;失业17708人;生育16760人,分别比2007年增长了21.43%、13.61%、59.73%、9.43%和、26.53%。在被调查的66家企业中,在9家企业全员为职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占所调查企业13.64%,涉及职工4503人;有7家企业从未缴纳或正在办理社会保险,占10.6%,涉及职工543人。另外50家企业为部分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涉及职工12854人;为部分职工缴纳医疗保险的企业48家,涉及职工11638人;缴纳工伤保险的35家,涉及职工11303人;缴纳失业保险的20家,涉及职工8175人;缴纳生育保险的16家,涉及职工7290人。

(三)职工收入不断增加。在被调查的66家企业中,在职职工平均月工资均在1100元左右,比三年前增长了300—400元。据对574名企业职工调查问卷显示,有86.6%的被调查者回答与三年前相比收入有所增加,11.5%的被调查者回答收入比以前基本持平,只有1.9%的被调查者反映收入有所减少。

(四)《劳动法》规定的职工其他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 有87.8%的职工回答企业从未拖欠过工资,有86.8%的被调查对象回答企业的安全措施比较健全,有72.3%的回答企业能按时发放劳保用品,有58%的回答因工伤住院80%以上的医药费可由企业负担,71%的女工回答怀孕临产均有3个月以上产假。

二、职工权益维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仍显薄弱,劳动关系的确立不够规范。一是我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国有企业、大型企业较高,私营企业、中小型企业较低;城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乡村小企业较低。二是表面看虽然劳动合同签订率不低,但截止8月底,全市仅有2.8万份劳动合同通过劳动部门鉴证,相当一部分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是未经劳动部门审定的,不同程度地同存在条款简单、约定工资过低以及职工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定额等重要条款缺失的问题。三是有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就业困难,为获得岗位而不得不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有的劳动者或不懂法或怕签订劳动合同会给“跳槽”带来麻烦而不愿签订。

2、劳动报酬偏低,超时劳动现象普遍存在。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中最敏感和最基本的问题,也是当前出现矛盾和纠纷最多的领域。目前我市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人工资普遍偏低。一线工人月均收入多在1000元左右。从问卷调查看,对目前工资收入“感到满意”的仅占13.7%,“感到不满意”的占66.5%,表示“没感觉”的占16.5%。行业间、企业管理层与普通员工间收入差距继续拉大。由于工资标准低,多数工人需要通过加班获取报酬

3 来维持生计。调查显示,有26%的被调查者反映他们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在8小时以上,100%的职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33.3 %的被调查者回答他们的劳动强度均有所增强,6%的回答他们的劳动强度大大增强,66.1%的回答他们单位时常加班。在问到工资收入时,有40%的被调查者回答他们的月工资收入均在1000元以下,其中商流企业的职工工资大多在800—900元左右,月工资在1500元以上的只占9.4%。不按标准或基本未发加班工资的占77%以上,每月公休时间在4天以内的职工占93%以上,其中商流企业职工基本没有公休日。

3、社会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调查问卷显示,尚有26%的被调查者对合法权益保障表示不满意或很不满意,有4.7%的被调查者拒绝回答。有51.9%的被调查职工没有缴纳医疗保险金;有44.9%的被调查者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有70%左右的被调查者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险种中,各项险种差距大。有的企业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或只办单一险种,有的企业只为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投保。个别企业以投保会提高成本、无法承受为由,拒绝参保或要求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大部分。

4、职工劳动保护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中忽视劳动安全和生产卫生,重经济效益,疏安全管理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问卷调查显示,“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的占52.8%,“未进行岗前培训”的占33.8%,“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的占33.8%,“未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的占35.5%。有的小企业工人长期在空气污染、有毒、有害等极不安全的环境下劳动,劳动保护不当。有的企业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覆盖率低。有的企业安全卫生制度虽已建立,但未在执行中真

4 正落实。

(二)问题原因分析:

从职工方面讲,一是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淡薄,这在外资和民营企业尤为突出。二是部分职工急功近利的思想较为严重,认为有份工作、有工资拿就行,没有顾及长远利益,更没有意识到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得到的合法权益。三是不敢向企业主提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要求。

从企业方面说,一是有些经营者,特别是部分私营企业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企业的唯一目标,而把职工合法权益当作负担,把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提高企业效益的一种手段;二是企业缺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强有力的平台。职工经济政治权利的实现,主要靠企业工会来推动,然而调查显示:不少企业工会组织不被企业重视;职代会被董事会或其他行政会议所替代,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得不到职代会的讨论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商等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形同虚设等问题在不少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工会主席无条件、无精力、无能力、无胆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

三、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我们认为,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必须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落实两方面的保障。

(一)解决好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问题。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目前全市合同签订和鉴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企业给予处罚,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缴交社保金的行为进行制裁,对守法企业给予表扬、奖励与宣

5 传,促进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制度。

(二)解决好企业职工收入分配体系建设问题。一是建议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二是要切实加大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力度。建议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加强和指导集体工资谈判;建议借鉴先进城市做法出台“通过集体协商为职工增加的工资可免税”政策,凡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可在企业税前列支,鼓励企业走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和企业发展的路子;建议把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集体工资谈判制度列入政府有关部门职能工作目标考核的范畴。

(三)要解决好扩大社会保障面,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的问题。一是在就业保障方面,重点做好失地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积极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认真落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二是在劳动保护方面,抓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环节,通过规范其中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安全、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时间、加班工资等进行硬性规定,从源头上维护职工权益。三是在社会保障方面,采取行政措施制裁用人单位不及时交缴社保金的不规范行为,切实提高社保覆盖率。四是在服务保障方面,要关心企业员工工作、生活以及精神文化需求,关注大学生和其他外来务工人员的婚恋、家庭、住房、子女就学等具体问题。突出共建共享主题,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切实解决职工食、宿、文体、娱乐、交通等方面的困难,避免富士康事件发生。

(四)要保障企业工会的工作基础。一是要通过健全机构设置,依法确立、保护工会的相对独立地位;健全组织体系,畅通工会组织管理渠道;加大职工入会力度,增强职工会员意

6 识等措施,夯实企业工会的组织基础。二是要通过落实工会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大力推进企业工会干部的知识化、专业化进程,推行工会主席直选和职工评议制度等形式,夯实企业工会的干部基础。三是通过落实企业工会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等制度,夯实企业工会的物质基础。

(五)要保障企业工会维权机制的健康运行。第一,保障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健康运行。一是要完善劳动关系平等协商机制。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要把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作为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重点。人大、政协、劳动和工会应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和突出性的问题。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条款的履行兑现情况,要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二是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建议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培训,颁发证书,持证上岗,推进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专兼职队伍建设。第二,要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机制的健康运行。一是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同时配合劳资协商恳谈会、职工民主议事会、职工意见箱、厂长(经理)接待日、职工代表列席行政办公会等多种形式,引导职工群众及时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监督,畅通职工及时表达意见或建议的渠道,不断提高职代会水平。二是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以目标责任制度,预审、监督检查和评议制度,重大问题建议书制度,重大问题责任追究警示书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等为主要内容,构建厂务公开制度体系,推动厂务公开深化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全过程。三是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

7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参加或列席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及时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或修订;建立议事制度,做到企业在重大决策前,征求职工董事监事的意见,并通过他们向职工广泛征求意见;建立民主评议监督制度,职工董事监事要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答复质询,接受评议。第三,要保障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的健康运行。企业工会应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监督员队伍,对本企业内基层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可以向其发出监督整改意见书;发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突出问题,可以请求企业行政予以处理,或请求上级工会帮助处理,也可以提请政府部门依法处理。

2010年9月13日

第6篇:女职工权益保护调研

女职工权益保护调研

一、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

1.是否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2.《特别规定》内容是否纳入专项集体合同

3.女职工组织是否参与集体合同签订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执行情况

1.女职工定期体检情况

2.是否书面告知有毒有害工作岗位

3.孕期女职工是否调离有毒有害或禁忌从事工种

4.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能否不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

5.女职工能否享受98天产假

6.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7.哺乳女职工能否按规定享受哺乳时间

8.企业是否有因为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9.企业有无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哺乳室

10.企业是否执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

三、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情况

1.企业是否缴纳生育保险

2.未参加生育保险能否按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

3.未参加生育保险能否按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医疗费

4.工会女职工组织能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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