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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确保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防疫员),是指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签订工作协议,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产地检疫和协同检疫等公益性工作,领取补贴的非编制内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第四条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我县村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第五条 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第六条 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村防疫员工作协议及考核办法,并根据考核办法对村防疫员进行考核。第七条 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内村防疫员日常事务管理。第二章 村防疫员的设置及应具备的条件第八条 村防疫员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畜禽养殖量变化每年核定一次。第九条 原则上有畜禽养殖的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名村防疫员。第十条 对于养殖量较小的村,可以统筹考虑,联村设立一名村防疫员。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大、交通不便或畜禽散养量大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村防疫员。第十二条 村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9至50周岁之间。对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男性村防疫员,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五)具有中专以上动物防疫专业学历或者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3年以上兽医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优先与其签订工作协议。(六)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颁发的《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的村兽医,优先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第十三条 村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宣传工作。(二)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按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三)做好动物免疫标识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四)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出具畜禽健康证明等。(五)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疫情,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六)具体实施消毒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七)病死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八)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九)具体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十)日常巡查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的要求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等问题及时上报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并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十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培训、考核及管理第十四条 镇、街道办事处要与村防疫员签订工作协议,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等,并做好村防疫员日常工作的督查。第十五条 工作协议的签订:(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二)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组织上岗前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由镇、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工作协议。(三)工作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签;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经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核实后,解除工作协议。第十六条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签订工作协议的村防疫员统一建档管理,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协议对村防疫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第十七条 村防疫员实行每月考评制度。每月由辖区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对村防疫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对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责任事故的村防疫员,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应解除工作协议。第十八条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村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负责对签订工作协议的村防疫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在岗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五章 工作补贴及管理第十九条 村防疫员承担动物强制免疫和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等公益性职责,县、镇两级财政应设立专项补贴。第二十条 根据我县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际情况,村防疫员工作补贴暂按每人每年750元标准执行。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人均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各镇、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承担。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将村防疫员工作补贴发放明细表上报县畜牧局、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防疫员的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村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的管理,对未完成全年动物防疫任务的镇、街道办事处,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取消工作补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补贴监管机制。县级审计、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村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预算及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工作补贴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 镇、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工作补贴实施细则,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起执行。

第2篇: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协议书

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薛彦刚、薛卡田、杨明善、贺海鱼、折忠厚、刘秋平、郝玉喜、张振兵、张强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

一、协议期限

日起至

日止,甲方聘用乙方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二、乙方的岗位职责

村级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防疫知识宣传贯彻工作。 2、负责责任区域的动物免疫工作,并建立动物免疫档案。

3、负责责任区域的动物饲养及发病情况进行巡查,做好疫情观察和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等防疫活动。

4、掌握责任村动物出栏、补栏情况,熟知责任村饲养环境,了解本地动物多发病、常见病,协助做好责任区域的动物产地检疫及全体监管工作。 5、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和扑灭等应急工作。

6、做好当地政府和动物防疫机构安排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

乙方的待遇

春秋两季防疫日工资为150元,按照防疫员的防疫天数计算。

四、协议的解除

协议期满后自动解除聘用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随时可解除协议: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甲方管理制度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不履行规定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为不达标的。 4、因个人自身原因无法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第3篇: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确保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防疫员),是指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签订工作协议,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产地检疫和协同检疫等公益性工作,领取补贴的非编制内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我县村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条 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

第六条 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村防疫员工作协议及考核办法,并根据考核办法对村防疫员进行考核。

第七条 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内村防疫员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章 村防疫员的设置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村防疫员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畜禽养殖量变化每年核定一次。

第九条 原则上有畜禽养殖的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名村防疫员。

第十条 对于养殖量较小的村,可以统筹考虑,联村设立一名村防疫员。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大、交通不便或畜禽散养量大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村防疫员。

第十二条

村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9至50周岁之间。对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男性村防疫员,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五)具有中专以上动物防疫专业学历或者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3年以上兽医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优先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六)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颁发的《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的村兽医,优先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 村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宣传工作。

(二)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按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做好动物免疫标识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四)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出具畜禽健康证明等。

(五)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疫情,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

(六)具体实施消毒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七)病死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八)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九)具体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十)日常巡查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的要求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等问题及时上报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并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培训、考核及管理

第十四条 镇、街道办事处要与村防疫员签订工作协议,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等,并做好村防疫员日常工作的督查。

第十五条 工作协议的签订: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组织上岗前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由镇、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三)工作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签;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经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核实后,解除工作协议。

第十六条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签订工作协议的村防疫员统一建档管理,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协议对村防疫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

第十七条 村防疫员实行每月考评制度。每月由辖区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对村防疫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对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责任事故的村防疫员,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应解除工作协议。

第十八条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村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负责对签订工作协议的村防疫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在岗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五章 工作补贴及管理

第十九条 村防疫员承担动物强制免疫和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等公益性职责,县、镇两级财政应设立专项补贴。

第二十条

根据我县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际情况,村防疫员工作补贴暂按每人每年750元标准执行。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人均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各镇、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将村防疫员工作补贴发放明细表上报县畜牧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防疫员的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村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的管理,对未完成全年动物防疫任务的镇、街道办事处,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取消工作补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补贴监管机制。县级审计、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村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预算及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工作补贴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镇、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工作补贴实施细则,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起执行。

第4篇: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协议书

乡(镇)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协议书

甲方: 乡(镇)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安徽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

一、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起自 年 月 日止, 甲方聘用乙方为 村动物防疫员。

二、乙方的岗位职责

村级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防疫知识宣传、贯彻工作。

2、负责责任区域的动物免疫工作,并建立动物免疫档案。

3、负责责任区域的动物饲养及发病情况进行巡查,做好疫情观察和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等防疫活动。

4、掌握责任村动物出栏、补栏情况,熟知责任村饲养环境,了解本地动物多发病、常见病,协助做好责任区域的动物产地检疫及其他监管工作。

5、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和扑灭等应急工作。

6、做好当地政府和动物防疫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乙方的待遇:

按照“养事不养人”的原则,村级动物防疫员报酬,半年发放一次,即春秋集中强制免疫结束后各支付一次。在支付前,由县畜牧兽医局会同乡镇政府对村级防疫员的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照确定的技术指标、职责任务进行逐项检查、考核;实行工作绩效与报酬挂钩。

四、协议的解除:

协议期满后自动解除聘用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随时可解除协议: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甲方管理制度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不履行规定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为不达标的。

4、因个人自身原因无法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5篇:村级动物防疫员岗位职责

万子湖乡村级动物防疫员岗位职责

1、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等有关畜牧水产业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推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科学养殖技术,协助指导养殖户发展畜牧水产业生产。

2、负责本责任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做好动物常年防疫、计划免疫、强制免疫,并佩戴免疫标识、发放并张贴免疫卡、建立免疫档案、能繁母猪保险等工作。

3、协助做好本责任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普查、控制、扑灭等工作。本责任区内发现疑似动物疫情后,应在1小时内按有关规定上报所在乡镇动物防疫站。

4、负责本责任区域的畜禽生产统计工作,建立养殖信息档案,掌握辖区内畜禽水产业动态。

5、协助做好产地检疫、疫病监测和畜禽水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6、完成当地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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