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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工会经审

医院工会经审现状探析

【摘要】2011年总工会颁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改变了之前工会经审无律可依的状态,实施五年以来,医院工会经审状况得到极大改善,但仍然存在各种问题。本文就医院工会经审现状进行探析。

【关键字】工会经审

问题

措施

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在单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工会经审,则是对工费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工会经审的有效实施不仅能够维护国家资产的安全,同时更能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发挥工会在单位中的职能。

一、医院工会经审的特点

1、独立性较弱

按审计活动执行主体的性质的不同,审计活动课分为内部审计、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三类。工会经审一般由单位内部的或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委员会执行,既非政府审计,也非社会审计,属于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相较其他两种审计方式,独立性较弱。

2、规范性较差

全国总工会虽然颁布了《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且医院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工会经审,然而由于相关的细则未能出台、体制未能健全,导致工会经审缺乏一定的规范性,未能有效开展工会经审工作。

3、透明度较低

工会经审结果往往缺乏透明性与实用性,审计结果有的未上报上级工会或经审会,有的虽然上报了,然而并未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开,未能上报当地纪检监察、人事部门等,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

4、及时性较强

工会经审人员往往是单位内部人员兼职或是上级工会相关人员,对医院的经营环境、人员设置等都比较了解,加上地缘上相近,工会经审的及时性比较强,工作开展也比较方便。

二、医院工会经审存在的问题

1、主观意识上不重视

工会经审的相关条例虽然已颁布五年,然而由于经审会地位长期处于弱势,工会经审的相关法律未能同步颁布执行、相关的制度建设未能及时建立,工会经审往往流于形式,缺乏上级与外部有力的监督,导致很多医院领导不重视,未能充分开展经审工作。再加上经审人员大多是由其他部门人员兼职,往往忙于本职工作且缺乏相关业务知识与能力,不能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进一步使工会经审处于“表面工作”的状态。此外,很多医院领导包括财务人员对审计有偏见,未能及时转变对审计功能的看法,认为审计就是“找茬”的,对工会经审的态度大多是能躲则躲,对工会账务的问题则是能藏则藏,具有侥幸心理,思想上不重视。

2、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开展工会经审工作的基础。相较于医院的“大账”,工会的“小账”由于收支较少、账务简单,往往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比如,出纳和会计往往是同一个人兼职,未做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很容易产生舞弊行为;工会经费在财政经费中往往作为一个项目列支,未能有效开展工会经费预算与决算,在经费使用中按需列支,经费使用中的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更是形同虚设,经费使用混乱;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内审制度,但常常出现“做账人”又是“审账人”的局面,或是由缺乏专业素养的其他部门的人员代替,导致内部审计失效。

3、审计人员专业素养较低

工会会计与内部审计是两个不同的职务,会计负责“做账”,审计负责“审账”,然而,由于工会经审强制实施时间不长,再加上医院内部审计制度的不健全,常常不设审计部门,或是由其他部门人员兼职,形同虚设,单位内部工会经审常常不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上级工会经审人员,有的是强制实施工会经审后被从其他岗位调任过来,缺乏专业素养;有的是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缺乏实际经审经验,专业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经审人员专业素养低,不仅妨碍了经审工作的有效开展,而且增加了工会经审的风险性。

4、经审结果未能有效利用

工会经审的作用在于,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性、促进工会干部清正廉洁、提高工会经费使用的有效性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然而,工会经审的结果却未能有效应用于上述诸项。首先,工会经审的透明度与公开性不够。作为工会经费的上交人员,不论是会员还是医院职工,都有权监督工会经费的使用状况,但由于工会审计报告未能就可公布的部分公开,导致会员和职工丧失了这一权利。其次,工会经审的报告未能提交当地纪委监察、人事部门等相关部门,在工会领导进行离任时也未能有效开展离任审计,导致审计报告躺在一边睡大觉,未能有效监督工会领导的廉洁自律。再次,工会经费审计报告未能充分发挥其促进工会经费的有效使用上。工会经审的目的之一是提高经费使用的效益性,审计报告旨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优化提升经费的使用,然而,审计报告往往成为大会上宣读的一纸空文,而未能为工会经费的使用提出有效合理的建议。

解决医院工会经审问题的建议

1、完善工会经审建设,使医院从主观上重视工会经审

工会领导要认识到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会经审相关细则的出台以及工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工会经审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工会经审对工会日常活动的指导性将越来越强。总工会在出台工会经审条例的基础上,出台工会审计的准则及细则,使工会经审有准则可依,也使医院工会可以按准则规定进行日常活动及账务处理。此外,上级工会要定期、不定期对下级工会进行检查,设置年度考核表、建立奖惩体制,将日常制度建设、与账务纳入考核细则,年终进行评分并公布考核结果,全面推进工会审计的健康发展。

2、建立健全医院工会内部审计制度

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就是为内部审计建立合理、有效的工作流程规范。内部审计的健全与有效性能够极大程度地降低审计风险,为工会经审奠定坚实的基础。医院要根据医院会计制度、工会审计条例,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医院会计制度与日常规范,确定内审组织与人员、确立内控目标与流程、对内审进行定期考核、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同时对重大特殊事项建立特殊内部审计流程。在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确保内部审计制度能够有效实施。

3、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

审计人员是工会经费审计的灵魂,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决定了工会经审的有效性、效益性与低风险。在招聘人员或是选拔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委员会委员时,要选择既懂会计又懂审计、计算机等专业性的人才。在日常工作中,可以通过继续教育、讲座、开座谈会、知识竞赛、案例学习等方式不断提升经审人员的专业素养。此外,上级工会经审组织可以考虑引进社会审计对工会经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往往有专业素养高、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人员,这样不仅能提高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降低审计风险,而且能够提高审计的效率与效益。

4、提高经审报告的利用率

对工会经费进行审计是为了查看工会经费使用、工会活动与工会资产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但最终目的却是为了针对出现的问题来解决问题,促进工会活动的合法性与效益性。通过将工会审计报告中可公示的部分进行公示,有利于发挥工会会员与医院职工的监督作用,了解工会经费的去向,并提出工会活动的建议,使工会更好地为职工服务。其次,工会审计报告可性。再次,工会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对相关领导提起公诉的材料,作为工会领导升迁的考核标准之一。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计报告的作用,不再成为报告会上的形式工程与躺在档案室里睡大觉的面子工程。

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会经审的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建设将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与细化,相应的,工会经审工作将越来越落到实处、用到实处,真正促进工会经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永兴.当前县、区工会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工会财会.2012(12):20-21 [2]岳美荣.对强化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思考[J].中国工会财会.2014(11):22-23 [3]朱晓燕、陈为武.运用工会审计结果促进工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J].中国工建.2015(04):37-38 [4]富萌、曹洪颖.由提升工会组织审计水平谈内外部审计结合[J].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3):62-64

第2篇:工会经审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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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审查(以下简称经审)工作,规范工会经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经审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经审监督制度。

第三条 工会经审工作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中国工会经审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经审监督。

第四条 工会经审会承担工会经审职责,采取年度审查与阶段审查、专项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工会经审遵循依法经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六条 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经审监督职责,工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经审人员审查,不得打击报复工会经审人员。

第七条 经审人员在经审过程中,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职业道德和纪律。

第二章 经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经审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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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第九条 经审会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经审会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条 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经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第十二条 工会经审会委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审查职责时,实行增补制。

第十三条 经审会主任由工会副主席兼任。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经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经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可以聘请具有经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经审员参与经审工作。

第三章 经审职责

第十六条 经审会对工会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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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

(六)对外投资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八)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益情况;

(九)撤并时的财务清算情况;

(十)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经审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经审会应当在经审职责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经审,并向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经审结果。

第十八条 经审会应当配合协助上级经审会开展各项经审工作。

第四章 经审权限

第十九条 经审会有权要求工会财务按时提供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计划、批文、合同等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经审会有权审查工会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资产。

第二十一条 经审会有权对经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工会和工会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经审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经审会有权对经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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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审会对经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等问题,有权向上一级经审会报告。

第五章 经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经审会根据工会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上级经审会的要求,制订年度经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经审会根据年度经审工作计划,确定经审项目,制订经审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经审会对工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对一次性支出占上年度收入20%以上的资产购置、召开会议、工程投资和改造及专项费用开支等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对财务决算和日常开支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第二十九条 经审会实施经审应提前通知工会,遇有特殊情况,得到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可以直接实施经审。

第三十条 工会应当对所提供经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并为开展经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经审会通过审查财务资料、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工会联系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开展经审,取得经审证据,做好经审记录,编制经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经审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它费用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和其它费用收支情况作出的评价意见;

(三)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采取的措施;

(四)提出的改进预算执行和加强管理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经审会对相关事项实施经审后形成经审报告,并征求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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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工会接到经审报告应当向经审会回复意见,对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五条 经审会研究工会的回复意见后,将经审会的经审决定送达工会。工会收到审决定后,应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经审会。

第三十六条 工会或相关责任人员对经审会作出的经审决定不服的,自收到经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上级经审会书面申请复审。上级经审会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执行原经审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经审会应当建立经审整改督查制度,对工会进行经审回访,督促其落实整改意见,执行经审决定。

第三十八条 经审会应当每年向工会委员会报告经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经审会对办理的经审项目、专项经审调查、经审复审、经审回访等,按照工会经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和经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条 工会应当自觉接受经审监督,支持工会经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工会应当听取经审会的经审结果报告,按照经审报告或者经审决定的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四十二条 经审会主任应当参加(或者列席)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和研究工会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四十三条 工会应当为经审会及其经审办开展经审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按规定比例安排经审专用经费,纳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加强工会经审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工会经--------------------------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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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人员的配备、使用、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工会应当支持经审会加强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经审工作运行机制,完善经审质量评价体系,实施工会经审人员业绩评价和奖惩制度。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审会根据情节轻重,向工会提出批评、处罚或者处分等建议: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经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经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经审规定的;

(六)阻挠工会经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执行经审决定的;

(八)报复陷害经审人员或者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 工会经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工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处罚或者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工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相关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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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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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工会经审工作条例

工会经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审查(以下简称经审)工作,规范工会经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经审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经审监督制度。

第三条 工会经审工作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中国工会经审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经审监督。

第四条 工会经审会承担工会经审职责,采取年度审查与阶段审查、专项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工会经审遵循依法经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六条 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经审监督职责,工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经审人员审查,不得打击报复工会经审人员。

第七条 经审人员在经审过程中,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职业道德和纪律。

第二章 经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经审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九条 经审会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经审会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条 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经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第十二条 工会经审会委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审查职责时,实行增补制。

第十三条 经审会主任由工会副主席兼任。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经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经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可以聘请具有经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经审员参与经审工作。

第三章 经审职责

第十六条 经审会对工会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五)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

(六)对外投资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八)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益情况;

(九)撤并时的财务清算情况;

(十)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经审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经审会应当在经审职责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经审,并向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经审结果。

第十八条 经审会应当配合协助上级经审会开展各项经审工作。

第四章 经审权限

第十九条 经审会有权要求工会财务按时提供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计划、批文、合同等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经审会有权审查工会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资产。

第二十一条 经审会有权对经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工会和工会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经审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经审会有权对经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经审会对经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等问题,有权向上一级经审会报告。

第五章 经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经审会根据工会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上级经审会的要求,制订年度经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经审会根据年度经审工作计划,确定经审项目,制订经审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经审会对工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对一次性支出占上年度收入20%以上的资产购置、召开会议、工程投资和改造及专项费用开支等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对财务决算和日常开支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第二十九条 经审会实施经审应提前通知工会,遇有特殊情况,得到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可以直接实施经审。

第三十条 工会应当对所提供经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并为开展经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经审会通过审查财务资料、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工会联系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开展经审,取得经审证据,做好经审记录,编制经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经审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它费用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和其它费用收支情况作出的评价意见;

(三)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采取的措施;

(四)提出的改进预算执行和加强管理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经审会对相关事项实施经审后形成经审报告,并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工会接到经审报告应当向经审会回复意见,对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五条 经审会研究工会的回复意见后,将经审会的经审决定送达工会。工会收到审决定后,应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经审会。

第三十六条 工会或相关责任人员对经审会作出的经审决定不服的,自收到经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上级经审会书面申请复审。上级经审会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执行原经审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经审会应当建立经审整改督查制度,对工会进行经审回访,督促其落实整改意见,执行经审决定。

第三十八条 经审会应当每年向工会委员会报告经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经审会对办理的经审项目、专项经审调查、经审复审、经审回访等,按照工会经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和经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条 工会应当自觉接受经审监督,支持工会经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工会应当听取经审会的经审结果报告,按照经审报告或者经审决定的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四十二条 经审会主任应当参加(或者列席)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和研究工会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四十三条 工会应当为经审会及其经审办开展经审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按规定比例安排经审专用经费,纳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加强工会经审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工会经审人员的配备、使用、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工会应当支持经审会加强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经审工作运行机制,完善经审质量评价体系,实施工会经审人员业绩评价和奖惩制度。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审会根据情节轻重,向工会提出批评、处罚或者处分等建议: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经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经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经审规定的;

(六)阻挠工会经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执行经审决定的;

(八)报复陷害经审人员或者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 工会经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工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处罚或者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工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相关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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