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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反保险欺诈信息报告

XX年度XX中心支公司反保险欺诈信息

报告

XX年XX中心支公司在上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严格履行反保险欺诈义务,提高公司员工和营销员的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现将XX年反保险欺诈工作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部署。

公司领导立即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充分认识反保险欺诈培训活动的重要性,并结合实际,成立XX反保险欺诈领导小组。组长由中支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管理部门负责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反保险欺诈。

(一)宣传培训

(二)通过悬挂宣传海报,扩大宣传面。

(三)、设电脑屏保界面,创建良好的反保险欺诈工作氛围,树立“反保险欺诈工作人人有责”理念。

二、实务操作中发现的欺诈风险

保险骗赔现象层出不穷,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XX年度在本级机构实际操作中并无别存在故意制造损失,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

年度本级机构与反保险欺诈相关的自查情况 今年以来,XX中支不断加大对销售误导管理,中支下半年反保险欺诈领导小组专门组织骨干开展了销售误导、理赔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保险监管基本思路的得到落实。

四、年度内XX中支没有发现反保险欺诈相关的案件情况。

五、年度内本级及所辖机构反保险欺诈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等;

保险欺诈的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从保险公司内部着手加以控制,还需要外界各方面的努力,为防治保险欺诈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六、下一年度中心支公司的反保险欺诈工作计划;

(一)、完善组织体系。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

(二)、建立制度机制。

2014年度XX中支不断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重视反欺诈宣传教育不但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而且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第2篇:保险欺诈现状及反保险欺诈机制建设的思考

从保险业的历史看,保险欺诈一直是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毒瘤。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市场化的大趋势下,随着保险产品、保险服务的不断创新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也呈现出专业化、团伙化、虚拟化、复杂化等特征,防范保险欺诈风险已成为现代保险经营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进程来看,防范保险欺诈风险工作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自发、零散状态。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反保险欺诈机制,已成为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欺诈概述

(一)保险欺诈的界定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06年发布了《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该指引将保险欺诈定义为“欺诈实施者或其他当事人获取不诚信或不合法的利益的一项作为或不作为,并将保险欺诈类型分为内部欺诈、保单持有人欺诈和中介欺诈等。此外,还按照保险欺诈是否属于事前谋划,将保险欺诈划分为机会型欺诈和职业型欺诈。目前,我国对保险欺诈尚未形成一个明晰而统一的定义,大致可分为广义欺诈、一般欺诈和狭义欺诈。

广义欺诈实质上包含了保险过程中一切不诚信行为。包括:一是假借保险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经营类的假机构,合同诈骗类的假保单、非法集资等。二是签订、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如误导宣传、误导销售,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诈骗保险金类的骗保骗赔行为,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三是保险经营过程中各类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保险机构虚假承保、虚假退保、虚挂应收、虚列费用、虚假理赔等违规经营行为,以及保险从业人员侵占、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般欺诈主要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包括:对保险公司的欺诈和对保险消费者的欺诈。如,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出险时故意隐瞒可能导致免赔的原因等。狭义欺诈主要指针对保险人的欺诈。包括投保人、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中介对保险公司的欺诈,通常称为“保险诈骗。如为了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

从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经营和监管的情况看,保险欺诈主要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集中于“三假类案件,即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和假赔案。而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保险业务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暂不属于保险欺诈范畴,应由其他法律法规来规制。本文重点讨论研究以“三假行为为代表的保险欺诈行为,这些行为的主体,或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或涉及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涉及第三方。 (二)保险欺诈的危害

1.保险欺诈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

在第三方为主体的保险欺诈行为中,假机构、假保单等欺诈行为不仅直接骗取了保险消费者的保费资金,还造成保险消费者失去获得合法保险服务的机会,对保险消费者极有可能造成或有损失,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责任需兑现时,消费者无法获得保险金。这种情形一旦出现,对保险消费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2.保险欺诈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由于假赔案类的保险欺诈大量存在,保险公司为了维持稳健经营,总是将这些额外的损失通过提高保险产品的价格来转移经营风险。美国反保险欺诈联盟的有关数据表明,仅1995年,美国因保险索赔欺诈的支出就高达853亿美元,相当于每个美国人为此支出326.47美元。欧洲保险人联合会(CEA)估计25个欧洲国家中涉及保险欺诈的金额至少达到80亿欧元,相当于其年保险收入的2%;1999年,英国保险人协会(ABI)认为3.9%的保险赔款支出(约9.3亿欧元)为欺诈者所得,导致每个被保险人为此多支付了4%的保险费。

3.保险欺诈侵蚀了保险公司的效益,甚至危及其生存。据美国的一项统计,美国1969年至1990年之间倒闭的302家保险公司中,30% 是因为防治保险欺诈不力。保险欺诈案件的犯罪数较高,世界各国对保险欺诈案件的数量并无准确的统计。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经验估计,保险欺诈约占保险赔付总额的10%~20%。由此保守推算,每年我国保险业因欺诈案件形成的损失达400亿元。

4.破坏了保险市场的秩序,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保险欺诈破坏保险行业和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社会信用、败坏社会风气。为骗取保险金,不惜铤而走险,谋害被保险人,还将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具体看,利用假机构、假保单进行欺诈,实质是非法经营,而且不用兑现任何保险责任,对合法保险机构的正常经营将造成极大的冲击。同时,这类骗取保费的欺诈案件增多,使社会公众对正常的投保心存疑虑,破坏了行业 的形象。

(三)反保险欺诈的意义

1.反保险欺诈是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客观需要。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开展反欺诈的首要目的就是要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财产安全权,保证保险消费者保费资金安全,以及正当获得风险保障的权利。

2.反保险欺诈是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的重要途径。欺诈活动暗流汹涌,损失巨大,是中国这样的新兴保险市场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对欺诈风险做到可知、可控,关系重大。扎实有效地开展保险业反欺诈,挤压不正常的理赔支出,既有利于保持保险资金的充足性,又能够促进保险公司经营数据更加真实、透明,管理更加精细化,使大数法则的基础更加牢靠,保险公司可以更加精准地识别、分散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可以说,反欺诈是保险公司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一个较好的切入点,也是当前保险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反保险欺诈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支撑。建立有效的反欺诈机制,快速地甄别赔案的真伪,有利于缓解防范赔款漏损与缩短理赔时间之间的矛盾,提高理赔效率。同时,可以减少因虚赔、滥赔导致的成本推动型费率上涨,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也增进了消费者福利。另一方面,反欺诈技术融入保险业务流程,强化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微观基础,而且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具有循环累积、收益递增的特点,在扩大社会效益方面具有树立行业公信力、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征,对保险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4.反保险欺诈有利于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世界各国保险监管实践来看,反欺诈监管已经成为各国保险监管的重点内容。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核心原则第27条明确提出:“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和中介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发现和处理保险欺诈,并且发布了《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指导监管机构如何开展反保险欺诈监管工作。美、英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其保险监管部门都设有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国际和国内反保险欺诈工作实践反复证明,加强反欺诈监管,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更好地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更好地创造保险业发展的环境,有助于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更有利于提升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当前我国保险欺诈的现状

2009年7月,保监会以打击“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为重点,拉开了系统地开展反欺诈工作的序幕。通过专项治理,全行业共发现和 查处各类假冒保险机构案件32起,各类假冒保单20万余份,各类虚假赔案16000余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已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三假案件149起,部分案件已经法院判决,追究了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初步遏制住“三假案件高发的势头。近年来,非法经营和合同诈骗类的欺诈行为基本得到了遏制,假机构、假保单类案件几乎绝迹。当前的保险欺诈行为主要为保险诈骗类,尤其是车险业务面临较大保险诈骗风险。从保险欺诈发案的情况看,当前保险欺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机会型欺诈在车险、健康险、政策性农险领域较为普遍。由于这些业务出险概 率大,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力量不足,一些客户存在挽回历年投保“损失的心理,往往采取夸大损失或诊疗费用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超额索赔。在个别地区甚至形成了专为机会型欺诈“服务,制售假病历、假责任认定书的骗赔产业链。二是职业型欺诈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较为活跃。少数不法人员以地缘、血缘关系为纽带,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保险欺诈犯罪。苏、浙、沪等地就存在以车险诈骗、制售假保单等为生的犯罪团伙。

2011年破获的宁波车险“碰瓷团伙诈骗案,诈骗团伙成员均为同乡关系,在受害车变道或违章之际故意碰撞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三是保险欺诈活动与保险公司管控薄弱相互交织。部分保险公司重业务规模、轻风险防范,核保不严、标的查验不到位,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如少数保险机构查勘不及时,为欺诈者伪造现场、伪造证据留下了充足的时间和空间;部分保险公司稽核审计、移送司法等事后监督和惩处机制不到位,致使违法违规者未付出应有的代价。更有甚者,极少数保险机构为争抢业务,恶意虚构赔案。如2011年人保财险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制作假赔案,套取赔款14.68万元用于赠送玻璃破损险。四是欺诈案件处置难度增大,追逃追赃减损存在一定困难。如列为2011年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督办的王某、鞠某交强险假保单案。犯罪嫌疑人制作假冒某产险公司内蒙古、山东分公司的交强险保单在江苏境内销售,数额上万份。因犯罪嫌疑人跨省作案,追逃难度较大。另一方面,部分欺诈案件发生后赃款、赃物去向不明,追赃减损难。在涉保非法集资、制售假保单类欺诈案件处置过程中,保险公司出于维稳需要往往垫付资金,但大多难以追偿。如新华人寿湖南永州中心支公司李志勇、吕湘荣假保单案,涉及假保单千余份,涉案金额近2000万 元。虽然法院已判决,但公安机关仅收缴了两台汽车和部分办公用品,公司垫付的款项无法追偿。五是跨境欺诈案件在东南沿海开始出现。近年来,一些台湾居民在台湾投保后,在大陆制造意外伤害或死亡的保险事故,再向台湾保险公司索赔。如2011年11月,台湾居民胡某断掌 案,经福建警方侦查,系自伤自残行为。据台湾方面反馈,胡某在福建莆田探亲前曾投保保险金额约新台币3000万元的巨额保险。

三、保险欺诈的成因分析

(一)公司内控薄弱,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 技术和管控机制,是保险欺诈案件多发的诱因 一是机构缺位,力量整合不够。保险欺诈案 件种类多,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而大多数公 司没有专门的反欺诈机构,承保、理赔、客服、审计等部门在防范欺诈方面各自为战,没有形成 统一有效的反欺诈机制。二是“宽进严出经营 理念的影响。大部分保险机构在承保阶段对重复 投保、超额保险、是否具备可保利益等关键信息 审核不严,导致骗保骗赔的道德风险增加。三是 缺乏必要的风险识别技术支持。比如缺乏公民身 份查询等信息系统,不能及时查证机动车辆和驾 驶证、医疗就诊等方面的信息,导致一些诈骗团 伙长期作案但难以发现。尽管公司核保核赔实现 了分级管控,但很多保险公司尚未配备专门的反

欺诈信息识别系统,无法及时有效识别可疑案 件。四是关键岗位的人员管控薄弱。如核保、理 赔等关键岗位员工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实施骗 赔,损害公司利益;销售人员诚信管控薄弱,少 数营销员利用高息假保单进行非法集资等诈骗活 动。

(二)惩治保险欺诈的法律法规滞后于案发 形势,不利于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查处,是保 险欺诈案件的外因

一是立案难。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单证未纳入 “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的范畴。《刑 法》第177条、第178条等条款,对伪造、变造 银行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等银行、证券业的 “假单证行为都有明确的立案追溯标准,但对 “假保单的立案追溯标准没有明确。公安机关 认为保单不属于金融票证,不予立案。另一方 面,保险诈骗罪系特定行为主体、采取法定的手 段形成的既遂犯,但对于其他行为主体、采取其 他手段、未取得赔款的保险诈骗行为,公安机关 一般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二是取证难。尽管 《保险法》第155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 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但是 在某些案件,尤其是在业外单位或个人涉嫌欺诈 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保险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取 证时经常会遇到很大阻力,往往要争取当地公 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取 证和查处。三是量刑难。《刑法》针对保险犯 罪所确定的特有罪名仅“保险诈骗罪一项, 相关的罪名也很少,许多破坏保险管理秩序的 行为只能以非法经营罪、普通诈骗罪或合同诈 骗罪等一般罪名进行惩治。如“假机构和部 分“假保单案件。特别是在少数“假保单 案件的量刑上,一些单纯制造假保单而缺乏证 据证明存在销售牟利的行为难认定为犯罪,多 数销售假保单的案件也只能以实际犯罪所得计 算犯罪金额,以致此类危害国家保险管理秩序 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三)缺乏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和协作机制, 为保险欺诈“创造了一定的作案空间 一是目前我国保险业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查 询平台,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不能满足打击保险 欺诈活动的需要,不利于防范超额保险、重复投 保、多家索赔等行为。尤其在承保、理赔信息共 享方面,除少数省份建立了车辆信息平台外,大 部分地区还处于空白。各保险公司往往只掌握各 自客户和标的信息,恶意投保人可能通过更换保 险人的方法来达到重复欺诈。二是缺乏广泛的行 业内部协作。各保险公司打击保险欺诈工作多处 于相对独立的状态,行业内部信息共享程度较 低,类似的“黑名单和综合评估信息没有在同 业间共享。大量假赔案只能依靠知情人举报和公 司内部核查发现,通过行业信息共享发现的极 少。

(四)保险消费者识假防假能力意识不够, 给保险欺诈以可乘之机

一是保险消费者的保险知识相对匮乏,对保 险产品的属性、条款不熟悉,投保观念不成熟, 过度关注投资回报和收益率,投保理念偏离了保 险的核心保障功能,容易受到高息利诱而卷入涉 保非法集资、假保单。二是保险消费者对所购保 险产品真伪分辨不清,不知如何查询保单真伪、理赔情况等重要信息,加之造假者的造假技术日 益先进,容易上当受骗。三是消费者风险意识 差,对利用保险进行诈骗没有防范意识,有的甚 至随意把个人身份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四、当前我国反保险欺诈与IAIS反欺诈指 引的比较

(一)关于保险欺诈的界定问题

如前所述,IAIS在反欺诈指引中明确地将 保险欺诈界定为:欺诈实施者或其他当事人获取 不诚信或不合法的利益的一项作为或不作为。其 主要类型包括内部欺诈、保单持有人的欺诈和保 险中介欺诈三种。其中,内部欺诈包括:公司员 工侵占客户资金、挪用公司资产、虚列费用、窃 取公司信息、伪造赔案和商业贿赂等案件。 虽然目前保监会对保险欺诈没有明确的界 定,但从2009年保监会组织开展的以打击“三

假为重点的反欺诈情况看,保险欺诈主要指利 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通过虚构事实、编造虚 假材料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谋取不 法利益的行为。从作案手段看,主要包括假保险 机构、假保单、假赔案三类,从涉案人员看,主 要包括业外诈骗和业内诈骗两种。其中,业外诈 骗包括非法经营的假保险机构、以骗取保费为目 的的假保单、以诈骗赔款为目的的假赔案等;业 内诈骗包括从业人员利用保险单证诈骗投保人保 费的非法集资、以骗取赔款为目的的假赔案等。 由此可见,在保险欺诈的界定上,我们与 IAIS的界定有一定的差别。IAIS界定的保险欺 诈主要是针对保险人的欺诈,未将针对被保险人 的欺诈纳入保险欺诈的范围,如非法从事保险业 务(假机构)或未获公司授权从事保险活动(假 保单)等。而我们在监管实践中对保险欺诈把 握,既包括对保险人的欺诈,又包括对被保险人 的欺诈,但对虚假费用等内部欺诈未纳入保险欺 诈的范围,一般将此类行为作为违规问题或刑事 案件来立案处理。随着保险欺诈的不断演变,国 际上有些国家也开始把非法经营或未获得保险公 司授权从事保险活动列入保险欺诈的范畴,依法 予以打击。如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通过立法将非 法经营的假保险机构和假保单列入了保险欺诈的 范畴。

(二)防范欺诈风险的制度安排

IAIS在反欺诈指引中,对防范欺诈风险的制 度安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首先,明确了保险公 司和监管机构在反欺诈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评估公司自身的薄弱环节,并辅之 以行之有效的制度、高效的流程和完备的内部控 制,以防范和化解欺诈风险。监管机构应当提出 对保险公司加强内控管理的监管意见,并督促其 在内部控制体系的薄弱环节采取最恰当及时的补 救措施等。其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系统的制度 和必要的措施来防范欺诈风险。如建立员工反欺 诈培训制度、疑似欺诈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等,成立专门的部门统一管理欺诈风险,编发道 德行为手册,加强入职遴选、在岗履职检查和内 部审计,强化理赔评估和中介业务的管控等。第 三,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责任。要求监管机构配备 相应的监管资源,制定防范欺诈风险的指引,采 取风险导向型的方法来监督保险公司化解欺诈风 险,并向立法机关提出防范欺诈风险的建议。 从目前国内保险经营和监管实践的情况看, 在防范欺诈风险方面,监管层面建立了司法案件 报告制度,要求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各保监局 及时报告各类欺诈案件,定期汇总分析案件风 险;建立了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欺诈案件 的问责;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制度, 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打击保 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会商公安部出入 境管理局后印发了《关于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 责任人员出境工作的通知》;以《稽查情况通报》 为平台,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典型欺诈案件,提 示欺诈风险;为防范公司员工和营销员侵占、挪 用保费的风险,推行了零现金制度和见费出单制 度等。在公司层面,各公司在核保、核赔、财务 核算、单证印章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初步建立 了欺诈案件查办、报告制度;有些公司的分支机 构还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理赔环节的管控; 有些公司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合作,建立了防骗 赔警务工作站等;有些公司积极与专业调查公司 合作,加大了骗赔案件的调查力度。在行业层 面,大部分地区建立了车险信息查询平台,为发 现和惩治保险诈骗创造了条件。这些制度、措施 的建立与实施,对全行业系统开展反欺诈工作奠 定了较好的基础。

虽然,在公司管控层面、行业合作层面和监 管方面,我们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但与IAIS 的反欺诈指引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在 公司治理层面,部分公司对欺诈风险认识不足, 未将防范欺诈风险纳入企业责任范畴,在公司发 展战略中对如何防范欺诈风险没有具体的规划。 二是在公司内部管理层面,大部分公司未能将反 欺诈纳入全员培训体系,缺乏专门的部门统一管 理欺诈风险工作,内部检举报告制度不健全,使 用信息技术识别欺诈风险还不普及。三是在行业 层面,欺诈信息共享和防范欺诈风险的交流合作 不够,缺乏统

一、高效、全面的欺诈信息平台, 仅局限于车险信息查询平台。四是在监管层面, 缺乏专门的反欺诈指引,对保险公司反欺诈的组 织架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监管不够。

五、构建科学有效反保险欺诈机制的思考 近年来保险业开展了以打击“三假为重点 的反欺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公司将 防范欺诈风险纳入风险防控体系。如太平洋保险 集团启动了“垂直推动的反欺诈组织体系建设 工作

,平安财险着手构建立“三位一体的反 欺诈机制

。但大多数公司的反欺诈工作还处于

零散、自发的状态。反保险欺诈具有两个突出特 点,一是公共产品属性突出,具有外溢效应和非 排他性,存在“搭便车现象,很难依靠单个保 险公司单独完成;二是点多面广,有其复杂性和 多样性,仅仅依靠行业本身也很难完成。世界各 国反保险欺诈经验也表明,建立“政府主导、执 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欺 诈机制,全面动员各方力量,共同打击保险犯 罪,才能取得积极的成效。

(一)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反欺诈的主导作用 一是系统、科学地规划反保险欺诈机制。监 管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做好整体规划, 明确监管者、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在反欺诈工作 中的定位,针对非法经营类、合同诈骗类和保险 诈骗类的欺诈行为,明确不同主体的职责、工作 机制及重点、实施步骤。二是做好反欺诈的协调 工作。我国近三年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实践充分证 明,联合公安、司法部门,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 执法合作,是打击保险欺诈的有效机制。打击保 险欺诈,需各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建立 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公安司法部门以及消费 者共同参与的跨行业的合作体系。三是指导保险公 司有效地开展反欺诈工作。我国保险反欺诈工作起 步时间晚,保险公司反欺诈工作有一定的自发性。 同时,不同保险公司反欺诈工作水平有高低、推进 进度有快慢,监管部门必须加强指导。 (二)引导保险机构加强欺诈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是反保险欺诈的主体。一是明确管 控责任。在管理层面,强化董事会、经营管理层 对反欺诈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公司治理层面的反 欺诈风险意识。二是规范反欺诈流程。在操作层 面,制定与业务、规模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 管理政策,将反欺诈内控制度和流程覆盖到产品 开发、承保和核保、员工招聘和离职管理、中介 或第三方外包服务、理赔管理、内部审计等方 面。三是加强资源配置。在组织机构建设、资金 配备、人员安排、教育培训、信息系统建设、专 项调查等方面,加强对反欺诈工作的投入。四是 强化反欺诈的技术手段。学习借鉴国际反欺诈的 经验,建立各类欺诈行为的关键指标和数据分析 平台,为欺诈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 立完备、可靠的反欺诈信息系统。 (三)建立行业反欺诈合作平台

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和欺诈风险信息共 享机制,共享信息包括从业人员不良记录、投保 人、理赔申请人、受益人、中介机构和其他第三 方的欺诈信息等。建立反欺诈专项资金,用于打 击保险欺诈犯罪为目的的欺诈风险管理、举报奖 励、组织开展专业培训、警示宣传以及反欺诈基 础设施建设等。

(四)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协作配合 机制

完善案件移交和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建立案 件联合督办机制,逐步健全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反 欺诈合作机制。研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交 流互训制度。完善与公安、司法、人民银行、工 商、消防等部门的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通报制 度。探索与医疗卫生部门共同打击医疗健康保险 骗赔案件的联动机制。

(五)加强反保险欺诈的研究与宣传 加强欺诈风险防范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探索适合行业发展实际的经验和规律。积极开展 反欺诈区域间合作,稳步推进国际间反欺诈交 流,推动构建反欺诈区域监管合作网络。针对保 险欺诈开展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强化消费 者反欺诈意识和能力。

(六)建立健全惩治保险欺诈的法律体系 借鉴国际经验,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制定反保 险欺诈的专项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在行政执 法和刑事司法协作的基础上,推动完善有关保险 欺诈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扩大保险诈骗实施 主体的定义范畴,重新确认保险诈骗犯罪要件和 量刑标准,提高保险欺诈的犯罪成本。 [参考文献] [1]杨明生.重温阿姆斯特朗调查对我国保险 业发展和监管的启示———中美保险业跨世 纪比较,保险研究,2010(12).[2]裴光,王柱,刘杨,陈婕妤.台湾 地区保险反欺诈经验及启示.保险研究, 2009(11).[3]宋杰.1995年~2002美国保险欺诈调 查.国际金融报,2004/1/7 [4]刘家养.保险欺诈的博弈论与市场分析.经济与法,2010(34).[5]廖新年.国际反保险欺诈经验借鉴与思 考.上海保险,2010(3).[6]朱孟骅.保险欺诈防范研究与思考.保险 研究,2009(5).[7]王光剑,方鹏,杨庆祥.我国保险反欺 诈现状浅探.上海保险,2009(10).[8]杨波.《国外保险反欺诈机构的实践及 其启示》.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1)

IAIS在《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中认为,机会型欺诈者通常是平时的遵纪守法者,但他们发现了实施

保险欺诈活动的机会。例如,这种类型的欺诈者可能会认为保险公司有无限的资金,并认为可以通过编造某种类型的事

故(或)索赔从而收回前几年支付的保费。职业型欺诈者是以保险欺诈活动为生或收入来源的欺诈者。作案人可能会在

被发现前持续作案,并针对多个保险人。能够开展复杂和广泛的欺诈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是职业欺诈者的一种升级。 这类欺诈活动获得的资金可用于资助其他犯罪活动。

杨波,《国外保险反欺诈机构的实践及其启示》,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指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查处的犯罪数量。

国际金融危机后,IAIS于2011年10月再次修订核心原则,正式发布了《保险核心原则、标准、指引和评估方

法》。新ICPs体系不再采用2003版原则、基本标准和附加标准的分类法,将主要内容分为原则、标准,指引三个层

次。IAIS在新的核心监管原则第21条规定了打击保险欺诈的具体监管要求,即: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和中介要采

取有效措施,阻止、预防、发现、报告和处理保险欺诈。据悉,IAIS即将修订反保险欺诈指引,并建立监管机构对 反欺诈监管的评估体系。

中国新闻网,“保险业打击“三假成效显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1第34号。

证券之星,“新华保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东南网,“台湾居民胡其扬‘莆田断掌案系自残诈领保险

第3篇:保险反欺诈相声剧本:生财有道

乙:今年那,咱们举办了奥运、又逢改革开放三十年,真是举国欢庆啊!

甲:“含悲忍泪往前走……”

乙:哎!腊月天的你哭个什么劲儿呀?

甲:“往前走……”

乙:下边我给大伙说段相声……

甲:“往前……

乙:我说的是……我……

甲:“往……

:停!

甲:吓我一跳。

乙:你这不存心捣乱吗。

甲:我这不难受吗。“往前……”

乙:得,得,得,你先来。

甲:“只因金融风暴起,害得我钞票难赚到。今天看你不顺眼,真想给你捅一刀。”

乙:嗐!有我什么事儿啊?有本事你找小布什去。

甲:找谁都没撤,金融危机一闹。这“钱”啊,那是越来越难赚了。

乙:对,这个有感觉。

甲:最近这个金融危机闹地是挺狠的,哪个的日子也不好过呀。

乙:这有什么办法呢?人家奥巴马都拿它没辙了!

甲:奥巴马没辙,我有辙啊!

乙:噢!你比奥巴马还有能耐?

甲:有没有能耐不敢说,不过,挣钞票的本事还是有的!

乙:既然这样,美国人民应该选你当总统啊!

甲:你还别不信,你看啊,我给你支个招,保你年底钞票装满包,怎么样?

乙:有这等好事?

甲:有啊,怎么没有?你不是今年才买了一辆本田车吗?

乙:是啊,这和发财有什么关系吗?

甲:我说你这人怎么那么钝啊,这可大有赚头啊!

乙:这玩意儿,我一年养它都得花好几万呢,还有什么赚头?你别瞎忽悠了吧!

甲:忽悠?谁忽悠?你不信是吧?

乙:不信!绝对不信!

甲:我问你,你买车肯定买保险了吧?

乙:买啦!不买保险,万一出了事咋办?这年头,你不撞别人,别人可撞你啊!

甲:赚钱的机会来了!

乙:什么机会?

甲:如此这般,这般如此,因为所以,不但而且,也就哈哈哈!

乙:什么乱七八糟。你说说怎么个赚钱法呀?

甲:不可说,不能说,不必说。

乙:哎,你说说吗,要不我赚了钱一人一半。

甲:这可是你说的。

乙:君子一言。

甲:得,看你是真有诚意。我就把天机给你漏一漏。

乙:你就说吧。

甲:你选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驾上你的本田,来到人烟稀少、奇曲不平的道路之上,瞄准一片乱石,脚下用力一踩油门,只听得“咣”地一声,和大石头来个亲密接触,然后给保险公司打个电话,花花的钞票不就哗哗地来吗?

乙:噢!碰磁儿呀?这可不行,我这车刚买两个月。你想撞车,找别人去吧,别来骚扰我!

甲:你看你这人怎么死脑筋,转不过弯来呢?

乙:我那是新车。

甲:就因为你那是新车,嘿嘿,才有机会挣钱呀!

乙:不行,这绝对不行!

甲:真的不行?

乙:真的不行。

甲:我就知道跟你说那是白说。给你机会都不能好好把握那好,我和别人说去。

乙:哎,别生气呀,换一个方法,换一个方法行不?

甲:不换。

乙:换一个吧。

甲:不换就不换。

乙:要不发财了咱们四六分成,你六我四。

甲:不……那就换一个方法?

乙:哎,换一个方法。

甲:哦,看你这么有诚意,那就换一个方法?

乙:您说。

甲:那这样!你不是买了什么“家财一卡通”吗?这也是个难得的发财机会啊!

乙:这也跟发财有关?

甲:有啊!赶明儿,你选上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

乙:我怎么老是在选这么个晚上?

甲:竖起你尖尖的小耳朵,睁大你那发着绿光的小眼……

乙:我成耗子了。

甲:这叫眼观六路,耳听十八方。

乙:错了,那应叫耳听八方。

甲:多听点安全。

乙:没听说过。

甲:见外边没人,你把你家新买的那64寸液晶电视悄悄地抱到我家去。然后,给保险公司说被人盗了。

乙:这可不行啊。送你了,我那电视还能拿回来吗?

甲:这点你放心,到时候,咱们把保险赔款给分了,不就行了?

乙:这事我看也不行。

甲:怎么不行呀?

乙:这可是违法行为。保险公司要是知道了,那就麻烦了!

甲:你胆子太小了。俗话说得好: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舍不得金弹子打不到金凤凰,舍不得娘子也就套不住色狼。

乙:什么乱七

八糟的。

甲:这叫“机遇和风险”共存。

乙:说什么也不行,这些可都是我最近新置的家当啊!

甲:不行是吧?那我问你,你到底还想不想发财啊?

乙:想啊!活这么大,没听说过不想发财的!

甲:对呀。你媳妇最近不是打算到千岛湖旅游嘛!

乙:诶,对啊,我媳妇旅游关你什么事

啦?我可告诉你,少打什么坏主意!

甲:瞧你都想哪儿去了?你也不看看你媳妇那样,长得跟“芙蓉”姐姐似的。

乙:切!我看你这人也就这点儿损人的本事!

甲:哎呀,跟你说不清楚,我是说这是个赚钱的好机会啊。

乙:我看你是赚钱赚疯了吧?只听说过旅游花钱的,没听说过旅游还能赚钱的!

甲:这种专业方面的知识,你当然不懂了,你看啊,你媳妇旅游不要买那什么“旅游意外伤害险”吗?

乙:买啊,肯定买,没想到你小子对保险还蛮了解的嘛!

甲:这就行了啊!你和你老婆选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

乙:打住!

甲:怎么了?

乙:我听着就有点瘆得慌。别说时间,就说内容。

甲:你和你老婆划着小船荡漾碧波的时候,你轻轻一摇小船,让你老婆“扑通”掉下湖,“咚咚咚咚”喝上满肚子水,然后上医院躺上个几天,这钱不也就来了嘛。

乙 :有你这样缺德的做法吗?再说我媳妇万一上不来那不就……还是不行。

甲:舍得、舍得嘛,没“舍”哪来“得”呢?

乙:我说你出的这些招都太损了,得不偿失啊!

甲:我看你这人啊,这也不行,那也不行,你这辈子注定也就这样了,啊?

乙:不是,你能不能出个不损的招呀?

甲:不损的招?行。你儿子刚上幼儿圆对吧?

乙:是啊,这你都知道啊?我说你怎么越来越像间谍啊?

甲:上幼儿园,那肯定买什么“学幼险”了?

乙:不错,我前几个月才交的保险费!

甲:买了就好、买了就好,你选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

乙:你选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我就知道你会这么说。

甲:哦,不行是吧?你儿子还搁家睡觉呢。那白天,跟你儿子交代下,下学校楼梯的时候,就不要一阶一阶的往下走了。

乙:那怎么下啊?

甲:直接从二楼沿着扶梯一刺溜就滑到操场了,那就发大财咯!

乙:呸,这招更损了。我说你这人是干什么的?

甲:实话告诉你,我是开公司的。

乙:什么公司?

甲:铜陵市金点子保险诈骗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乙:没想到在这碰到你了啊,知道我是干什么的不?

甲:不会是同行吧?

乙:同行谈不上,不过跟你这行还有点关系。

甲:那你是……

乙:铜陵市保险反欺诈警务室。

甲:哎哟,我的妈呀。

乙:走,跟我回铜陵去!

第4篇:中国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

反保险欺诈指引

(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欺诈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章 预防、发现和处臵欺诈风险 第五章 反欺诈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保险业欺诈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欺诈]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是指行为人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对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实施欺瞒、诱骗,以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行为。包括: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诈骗以及利用保险单证进行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公司。

第四条 [监管权限]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机构进行欺诈风险监管。中

共45条

4条 3条 6条 21条 9条 2条 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欺诈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 [欺诈风险]本指引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利用欺诈机会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六条 [基本要素]保险机构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研究制定与机构规模、业务性质和复杂性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1)董事会对欺诈风险的控制;

(2)高层管理人员在欺诈风险管理中应尽的职责; (3)组织架构的安排;

(4)欺诈风险发现、识别、预警和控制的制度、流程; (5)处臵欺诈风险事件的制度流程及重大欺诈风险事项的应急预案;

(6)欺诈风险监测和评估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风险管理框架]本着“公司为主、积极协作、加强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业反保险欺诈体系。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要根据经营情况和特点,尽快建立反保险欺诈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行业协会统筹制定行业反欺诈的操作标准和信息共享平台;监管机构加强对反欺诈的监管,对市场欺诈风险进行监测、评估。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2 第八条 [专业组织]保险机构应建立开放的反欺诈理念,积极参与行业反欺诈组织的建设,为反欺诈组织输送专业人才和提供资源、技术支持。

第九条 [责任]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反欺诈部门统筹安排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反欺诈部门开展工作。保险机构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重视欺诈风险管控,并承担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1)审批、制定与公司战略目标一致的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政策;

(2)监督欺诈风险管理执行的有效性,审议高级管理层关于欺诈风险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欺诈风险控制在其容忍度范围之内;

(3)审议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欺诈风险年度报告; (4)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反欺诈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高管]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欺诈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主要职责包括:

(1)在欺诈风险的日常管理方面,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

(2)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欺诈风险管理战略及总体政策,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欺诈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欺诈风险总体情况的报告;

3 (3)全面掌握本公司欺诈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特别是各项重大的欺诈风险事件或项目;

(4)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欺诈风险管理职责以及欺诈风险报告的内容、频率、路径,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欺诈风险管理职责,以确保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5)为欺诈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臵必要的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为欺诈风险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欺诈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

(6)及时对欺诈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修订,以便有效地应对由于内部程序漏洞、产品缺陷、业务活动、信息系统和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所造成的欺诈风险损失事件。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负责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欺诈岗位。

反欺诈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公司欺诈风险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操作规程,向董事会或管理层报告;

(2)建立并组织实施识别、化解欺诈风险(含内部控制措施)的方法和监测评估欺诈风险的标准以及欺诈风险报告程序;

(3)组织开展反欺诈调查,协调其他部门执行反欺诈具体操作流程,建立并管理反欺诈信息系统;

(4)定期检查和分析各业务部门欺诈风险体系管理情况;

4 (5)负责为董事会、高管层以及其他部门提供反欺诈培训和培养反欺诈专业人才,开展反欺诈经验交流;

(6)负责公司风险状况内部通报、反欺诈信息报送和参与实施行业间反欺诈信息共享等项目;

(7)定期向公司董事会、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提交欺诈风险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配合]保险机构核保、核赔、信息科技、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在涉及其职责和专长的业务范围内给予欺诈管理部门应有的资源和支持。

第四章 预防、发现与处臵欺诈风险

第十四条 [欺诈风险管理政策]保险公司应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以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并应将反欺诈内控制度和流程覆盖到以下环节: (1)产品开发;

(2)承保和核保;

(3)员工的招聘和离职管理; (4)中介及第三方外包服务; (5)理赔管理。

第十五条 [欺诈信息管理]保险公司应对欺诈或疑似信息和案件实行严格管理,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备性,并能准确的传递给核保、核赔、审计等部门。

欺诈管理部门应制定欺诈或疑似欺诈信息的标准、信息类型等,根据数据类型进行分级保存和管理。

5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各保险机构应当为欺诈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反欺诈信息系统,其功能至少应当包括:

(1)识别并报告疑似欺诈客户及交易;

(2)支持不同业务领域、业务类型欺诈风险的计量; (3)采用数据驱动型的定量标准和典型案例驱动型的定性标准,评估欺诈风险并进行风险评级,监测欺诈风险管理执行情况;

(4)及时、准确地为行业反欺诈共享平台和保险业征信系统提供有效支持;

(5)准确、及时、持续、完整地提供欺诈风险管理信息,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共享要求。

第十七条 [欺诈风险监测]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监测机制,科学设臵欺诈风险监测指标和监测警戒线等,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欺诈风险监测的内容应包括:可疑欺诈类型、可疑欺诈信息级别、事项等。

第十八条 [举报与保密]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欺诈举报制度,并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保证举报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九条 [报告]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欺诈风险监测的信息,分析危害程度,及时发出预警,并按规定向上级机构、业务主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欺诈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无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条 [处臵]保险机构应当在欺诈行为发生时,根据欺诈行为的危害程度,采取终止交易、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弥补资产损失和移送公安司法部门等措施。

6 第二十一条 [自主评估]欺诈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分析欺诈风险趋势、欺诈手法、异动指标等,对本公司的欺诈风险状况、制度流程的评估应至少每年一次。根据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结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二条 [宣传]保险机构应当定期整理欺诈风险监测结果,结合欺诈风险检测结果,通过开展案例通报、在保险单证上印制“欺诈是犯罪”等警示宣传,强化消费者反欺诈意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反欺诈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公司员工提供反欺诈培训,包括初任培训和后续教育。

董事、高管及普通员工的教育培训应包括:公司内部反欺诈制度、流程有关规定、职业操守以及疑似欺诈报告等内容。针对负责不同业务职能部门的董事、高管,销售、核保核赔、内审等岗位的员工,反欺诈部门还应提供:欺诈监测方法、欺诈手法、关键指标以及内部报告等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共享]保险机构之间应建立欺诈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信息包括营销员的不良记录、理赔申请人,受益人,中介机构和其他第三方的欺诈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外包管理]保险公司在选择中介业务机构和第三方外包服务商时,应将机构的合法资质、财务状况、内部反欺诈制度和流程规定等作为关键因素考虑,但不得将反欺诈管理责任外包。

第二十六条 [诚信承诺]保险中介机构应在与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前,在业务协议中承诺遵守保险机构反欺诈制度,在业务环节严格执行欺诈风险警戒标准,遵守诚实守信

7 承诺。

第二十七条 [尽职义务]保险中介机构应尽职履行发现和报告欺诈风险的义务,参与保险机构反欺诈信息平台的动态维护,帮助保险机构有效监测、识别潜在风险交易对手。

第二十八条 [内部管理]保险中介机构应全面梳理公司内部管控制度,将反欺诈制度嵌入员工管理、财务业务管控流程,促进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和欺诈风险管理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持续教育]保险中介机构应将反保险欺诈作为高管和员工持续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每年应明确反欺诈培训的具体方案,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和演练,确保反欺诈持续教育的针对性。

第三十条 [专业组织]保险行业协会应统筹建立统一的行业反欺诈组织,培育专业人才培训和反欺诈专业考试,并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委员、专家对反欺诈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标准制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提高反欺诈标准化水平,建立统一的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关键指标,明确风险评估方法及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行业信息平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反欺诈技术标准和组织行业建立反欺诈信息平台。

第三十三条 [考试]行业协会应定期举行理赔管理考试,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及涉及理赔环节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参加考试,主要考察保险公司在充分利用承保、理赔信息开展反欺诈工作的能力和评估理赔工作的质量。

第三十四条 [研究与交流]中国保险学会应推动反欺

8 诈学术研究,加强行业反欺诈交流活动,提高行业反欺诈研究水平。

第五章 反欺诈监管

第三十五条 [权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实施反欺诈监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报备]保险公司应将关于欺诈风险管控的操作流程和制度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年度报告]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定期应向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报送欺诈风险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反欺诈风险管理设臵和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职情况;

(2)公司反欺诈制度、流程建设情况; (3)反欺诈自主评估和审计结果; (4)重大欺诈风险处臵结果; (5)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欺诈风险评估与披露]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情况纳入监管框架,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适当公布。

第三十九条 [资质审核]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核保险机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申请,股东资质、董事及高管任职资格时,应将欺诈风险管理状况和不良欺诈

9 记录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第四十条 [反欺诈检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对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管理的操作流程和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有:

(1)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履职情况; (2)欺诈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控制的完备性、可操作性以及执行情况;

(3)欺诈风险处臵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监测和报告欺诈风险的方法,包括欺诈风险关键指标和欺诈风险损失数据;

(5)欺诈风险管理程序中的内控、检查和内审程序; (6)计提的抵御欺诈风险所需资本的充足水平; (7)欺诈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整改与处罚]保险监管部门对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进行纠正整改和对其实施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合作]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与国内外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单位的合作,推动反欺诈法制建设。

第四十三条 [信息交流]保险监管部门应在其内部指派一名反欺诈联络员,负责建立和促进反欺诈信息交流以及与国际反保险欺诈组织的沟通。

第六章 附则

10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财产保险公司反欺诈活动工作汇报

财产保险公司反欺诈活动工作汇报

财产保险公司反欺诈活动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财产保险公司认真贯彻保监会、总公司关于严厉打击保险领域各类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和省公司理赔事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警保联动、密切协调的优势,以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活动为契机,不断健全完善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打击保险诈骗高压态势,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紧密协同公安机关开展了一系列打诈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效遏制了当前保险领域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沉重打击了保险诈骗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了保险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挽回了公司的利益损失。 截至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总共查处涉假案件157件,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82万元,其中事故现场拒赔/部分拒赔案件85件,在案件理算、核赔环节发现疑点后调查确认造假案件72件,主要包含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被盗抢假案、摆放虚假现场、故意夸大损失、“倒签单”、伪造事故证明等各类保险犯罪行为。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在打击保险犯罪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领导重视,落实打击保险犯罪工作责任

在省分公司理赔事业部的正确领导下,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主任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充分认识到打击保险犯罪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统筹兼顾,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将打击保险犯罪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成果的

重要内容,始终对保险犯罪活动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同时,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进一步健全了打击保险犯罪应急预案、案件备案、责任追究制、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完善了打击保险犯罪考评工作体系,充实和细化考核办法和标准,做到权责明晰,目标明确,把打击保险犯罪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在市市分公司、省公司营业部和新区分公司范围内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打击保险犯罪工作格局。

二、牵头联动,明确打击保险犯罪工作重点 今年,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紧密依托和市市公安局联合成立的“打击盗抢机动车和保险诈骗犯罪工作办公室”,警保联动,以打促防,综合治理,有力确保了打击保险诈骗工作卓有成效地实施。通过运用完善的协作网络和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沟通汇报,对涉及保险犯罪案件线索提前介入和开展调查,并及时移交,通过公安机关的深度介入,借助法

律赋予公安部门打击犯罪的职权,联合打击,对保险欺诈犯罪将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从根本上打压保险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有效遏制保险诈骗的势头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突出重点,注重打击保险犯罪宣传实效

加强反保险欺诈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保险欺诈的危害性,披露典型案件,起到警示作用。通过多渠道宣传,让广大民众熟知保险欺诈是利用虚构交通事故、篡改事故时间、伪造法律文书、夸大事故损失等手段骗取保险赔偿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谋,相关机构如保险中介、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医疗机构、法医鉴定机构、汽车修理厂等人员共同实施的特征,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危害性,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赔付率上升,损害大多数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保险合同和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有损社会公平正义,败坏社

会风气,危害性极大的经济诈骗行为,营造有利于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社会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氛围,实现打击保险犯罪活动全社会综合治理。

四、提高警惕,强化打击诈骗意识和技能

保险犯罪活动的高发,有社会因素,也有行业因素,也有公司管理方面的原因,激发从上到下各岗位员工遏制和配合打击犯罪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全方位、多角度的从理赔角度发现疑点案件,同时要加强保险理赔员工的业务培训,总结诈骗案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使不法分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成。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保险犯罪工作,建立健全防范、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查禁保险犯罪体系,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将在下一步工作中重点突出以下几点:

一是深化警保合作,全面借助各公安分局及交警有关部门的侦查力量,加强保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二是对涉嫌骗赔的涉案车辆、人员、汽修厂、租赁行建立“黑名单”,为公司在处理案件时提供参考、掌握主动;

三是继续加大媒体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继续提倡社会举报,广辟线索来源;

四是切实提高保险诈骗犯罪防范能力,采取有力措施,堵塞理赔漏洞,消除各种诱发犯罪因素,抑制诈骗案件的发生,把发案率降到最低点。 财产保险公司 -8-22

第6篇: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0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云 南 省 公 安 厅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 南 省 卫 生 厅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使用管理,严厉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反欺诈,是指社会保险、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调查、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中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1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等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州(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全省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 (二)受理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 (四)移交应当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医疗保险欺诈案件; (五)奖励举报人; (六)对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和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八)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被调查对象的财务状况、工资支付、缴纳医疗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计;聘请医疗专家或者具有资

2

[1]质的鉴定机构、专业人员对被调查对象的医疗行为、标准提出咨询建议。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监管,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被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

监察机关对社会保险等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环节中,缴费单位和个人以逃避缴费义务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不如实申报用工人数、缴费工资及其他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医疗保险缴费有关的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

第七条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环节中,单位和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将本人身份证明以及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违规使用的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者社会保障卡违规使用的 (三)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票据的;

3 (四)隐瞒、编造入院的真实原因办理虚假住院的; (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的; (二)将应当由参保人员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三)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办理住院的; (四)不确认参保人员身份或者病情,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或者冒名住院的; (五)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或者过度医疗服务的; (六)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七)协助参保人员套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八)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九)将非医疗保险的病种、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及保健品、食品、生活用品等替换成医疗保险病种、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4 (十一)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为参保人员变现医保卡内个人帐户资金的; (二)为非定点零售药店销售药品,代刷医保卡的; (三)直接或者变相刷医保卡销售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和其他未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物品以及器材的; (四)参保人员用医保卡购药的价格高于用现金购药价格的; (五)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参保人员申请医疗保险待遇时涉嫌欺诈的,应当在收到医疗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核查,核查后认为欺诈事实存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涉嫌医疗保险欺诈案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报表,认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在调查涉嫌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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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险欺诈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进入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就调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财务帐表、职工档案、医疗文书、费用票据等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采取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灭失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调查的涉嫌医疗保险欺诈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涉嫌医疗保险欺诈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移交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六条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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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放奖金; (三)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案件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下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案件涉及金额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的,奖励1000元; (三)举报案件涉及金额20000元至40000元以下的,奖励1500元;

(四)举报案件涉及金额40000元以上的,按涉及金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二)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者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三)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人员,未征得举报人同意的,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信息。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7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有欺诈行为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反欺诈罚没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和截留挪用。 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反欺诈工作开展情况,通过部门预算从反欺诈罚没收入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反欺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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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2016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秩序,严厉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根据《XX市集中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的目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参保人员的就医配药行为,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保政策的自觉性,健全更加完善的医保运行和监管体系,打造全方位的阳光监管平台,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复查窗口报销的大额票据。对2016年度以来窗口经办的单次大金额(1万元及以上)及单人高频次(同一参保人全年报销4次及以上)的报销票据作为重点,进行票据复查,并与就诊医院核实,确保报销票据真实可靠。如发现骗保、套保行为的向前追溯至所有报销票据。

(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是否存在留存参保人员医保卡,冒名就诊,串换药品,挂床住院,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或利用医保卡非法谋利等行为。实地抽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的三分之二。

(三)巡查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检查进销存管理以及是否存在日用品、副食品、保健品等串换行为。实地核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零售药店数量的三分之一。

(四)核查部分参保人员。对2016年以来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高到低排名在前的参保人员各取100名进行重点核查,查询这部分人的病史、病历,核实其疾病与配药剂量、配药品类的关联度。

(五)核查其他欺诈行为。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恶意参保套取医保基金、定点医疗机构过度医疗或减免费用降低入院标准等其他违规欺诈情况进行核查。 开设举报电话XX及邮箱XX,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违规违法案件线索。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7月起至2016年12月底结束,为期6个月。总体分为动员部署、梳理排查、整治处理、规范完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7月上旬)。县人社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物价局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XX县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发放宣传手册等集中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宣传活动。

第二阶段:梳理排查(7月中旬至8月初)。县医保处对本县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以及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伤残军人医疗统筹等涉及的医疗费用开展内部排查,对2016年度以来窗口经办的大额票据及单人高频次的报销票据,进行票据复查,并与就诊医院核实。根据日常监管、数据分析和投诉举报等情况,集中检查、梳理重点,确保不留死角,锁定可疑人员和违规单位。 第三阶段:整治处理(8月至10月)。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对集中整治期间的医保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不规范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构成案件的一律立案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县人社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专项行动情况及时汇总、通报。需市外协查的可疑票据,统一报市医保中心统筹安排。建立典型案例、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通报制度,营造宣传舆论攻势氛围,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震慑。 第四阶段:规范完善(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中好的做法、经验,把专项行动期间形成的有效措施以及经验制度化、常态化,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险运行监管长效机制。结合此次专项行动,深入剖析,抓住医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对策措施,健全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体制和方法手段。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县人社局和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物价局等部门职能科室负责人以及县医保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养老和医疗保险科,具体负责全县职工医保等反欺诈专项行动。同时,各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及时通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实效。人社部门负责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实施的牵头协调;负责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检查规范定点机构的服务行为以及参保人员的就医配药行为,对定点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医保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核查;负责排摸收集定点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欺诈案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违法案件。公安部门负责对专项行动中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依法查处;与相关部门共同建立重大医保诈骗案件沟通和信息反馈机制。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经费保障;负责指导财政医疗票据的规范使用,对医疗票据的真伪进行鉴定,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财政票据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县内医疗机构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违规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流通环节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行动中发现违规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调查处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定点单位医药价格和收费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强化氛围营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和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引导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及时进行查处并反馈,确保渠道畅通,方便监督,使全社会共同关注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专项行动结束后认真分析典型案例、汇总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做法,为今后医保反欺诈工作积累经验。

专项行动过程中,各部门要严格做到依法办事,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紧紧抓住影响恶劣、严重扰乱医疗保险秩序的大案要案,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第8篇:关于医疗保险欺诈与反欺诈问题的研究报告

关于医疗保险欺诈与反欺诈问题的研究报告

文/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课题组

内容提要:遏制医疗保险欺诈行为,是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医保制度健康稳健运行的重要课题。本文紧密结合管理实践,试图对医保欺诈的行为特征、主要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对其性质进行科学界定,同时从管理层面和社会学角度,对医保欺诈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剖析和理性思考,着重就防范和打击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欺诈行为,从“三改”并举联动推进、健全法制建设、构建社会诚信、规范医保管理和加强宣传教育等五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 反欺诈 研究

遏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是防范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的重要课题,尤其是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基金管理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管理者与违规欺诈者的博弈。本课题研究,试图结合医保基金的管理实践,对医保欺诈行为进行分析,对医保反欺诈,重点是防范和打击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欺诈行为提出对策建议。

一、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基本特征及主要特点

欺诈行为就是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医疗保险欺诈是指违反医疗保险管理法规和政策,采用虚构保险事故以及其他方法,向医保基金管理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或医保待遇的行为,这一行为,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首先,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医保基金或非法获得医保待遇为目的。据对天津市医保启动以来发生的26件医保违规案例分析,其中绝大部分案例中的行为人的行为是以欺骗手段获取医保待遇或医保基金,并且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具有诈骗性质,涉及诈骗金额共计211.79 万元。其中:虚假申报费用骗取医保基金的12例,涉及金额107.65万元。 违规出让医保专用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4例,涉及金额 99万元。将非医保项目按医保项目申报,骗取医保基金的6例。涉及金额2.18万元。采取“挂床”住院的办法骗取医保基金的4例,查实145人次。冒名顶替就医骗取医保基金的3例,涉及金额0.79万元。虚开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1例,涉及金额0.17万元。据统计,天津市医保结算中心2004年度累计拒付医疗机构不合理住院医疗费4666.1万元,平均拒付率为4.01%,这其中,有一些明显不合理费用的产生是与欺诈行为有关的。

其次,实施手段主要是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即故意虚构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以达到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医疗保险待遇的目的。重点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履行参保缴费义务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医保权益。即用人单位为了小团体利益,采取出具伪证、编制假的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或工资台帐的办法,少报、瞒报缴费基数、人数,以欺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达到少缴医疗保险费,换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2)在医疗行为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医保基金或医保待遇。主要是参保人或者医疗机构、医生以故意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或者隐瞒保险事故真相为主要手段,欺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达到非法占有医保基金或获取医保待遇。

通过对目前发生的欺诈行为分析,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实施欺诈的行为人较为复杂。受利益驱使,既有参保人,也有医疗机构,还有用人单位。在利益趋同的条件下,往往参保人与医疗机构人员共同合谋欺诈,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在欺诈过程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作用十分明显,即使参保个人想实施欺诈,往往也要得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支持、纵容和配合。甚至有的欺诈行为就是医疗机构有组织、有领导进行的,带有集体欺诈或法人欺诈的性质,如就医资格作假、病因作假、票据作假、处方作假、医疗明细作假、医疗文书作假、住院床位作假、医疗证明作假等等,无不与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关。如某职工医院领导与医护人员合谋欺诈,手段恶劣,触目惊心,查实涉案金额高达132.02万元。

二是欺诈手法繁多。据不完全统计,竟达28种之多。其中比较常见的包括:就医资格作假。即冒名顶替,如非参保人员以参保人员名义就医;未过门诊起付线的参保患者,以已过起付线的参保患者名义就医。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参保人年度内可享受的医疗费用余额冒名看病报销。医务人员在参保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患者身份证、医保证办理虚假住院,并编造医疗费用手续,向医保机构申报。病因作假。将非医保支付病种(如车祸、工伤、打架斗殴、自杀等)改按医保支付病种。票据作假。定点医院开阴阳票、大头小尾、虚开票据,甚至不就医也开票或卖票(将医保票据卖给个体诊所或非定点医院、社区服务站。或者以承包形式搞“院中院”,将诊室出租给无医保资格人员行医,使用本院医保票据)。处方作假。将非医保支付的项目如美容、保健、镶牙等换成医保支付的项目,或以物充药、以药换药。医生将保健品、滋补品、化妆品等其他生活用品开成医保药;将非医保药开成医保药;将普通门诊药写成门诊特殊病用药,以提高报销比例。医疗明细作假。多申报就医费用,如做一次CT申报成两次,用三天药申报成十天,等等。凭空捏造,未进行的医疗检查项目、未使用的设施却开出检查费、治疗费和使用费等,进行申报结算。医疗文书作假。为了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伪造、编造住院和门诊病历、各种检查治疗记录、报告单等等。住院床位作假。即挂床住院。办理住院手续后不实际住院治疗,只在应进行检查治疗时回医院。摞床住院。一张病床同时收治数名住院病人。证明作假:定点医院向医保部门提供与实际不符的证明材料。参保患者私刻医院药品外购章,自行到定点药店购药或购其他物品。

三是作案手段隐蔽。医保改革初期,在管理工作没跟上的情况下,医保欺诈行为较为明目张胆,几年来经过不断加强和规范医保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医保违规欺诈的行政处罚力度,包括取消医保定点资格、暂停医保协议、依法追回非法所得和运用典型案例进行媒体曝光,开展社会舆论宣传等,欺诈行为有所抑制,但手法在不断翻新,行为更加隐蔽,依靠医保机构稽核检查已较难发现严重的违规欺诈问题,有些重点案件的查处主要是通过群众举报的线索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医保管理机构只有通过暗访的办法才能了解到真实情况,获取到相关证据。

四是甄别困难。主要是由于缺乏行业标准,使医保管理机构在甄别医疗机构、医生和参保人员是否有欺诈行为时,有时难以判定,如卫生部门没有制定统一的诊疗规范、出入院标准,使医院和医生即使有故意扩大住院指征,降低住院条件,欺骗医保机构的问题,也难以按欺诈定论。

五是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医疗保险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医保欺诈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已不仅局限于医保本身,甚至已影响到人们的思想意识和对医保改革的信心。首先,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医疗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职工共同缴纳的,用于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公共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不择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直接侵害了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其次,违背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体现了社会公平。容忍骗保行为的存在,就是对绝大多数参保人员的不公平,社会也就没有正义可言。再次,破坏了社会诚信原则。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医疗保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诚实信用是促进公平竞争,建立良好的医疗秩序的基础条件。以欺骗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仅侵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总之,医保欺诈行为,不仅造成了基金流失,削弱了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影响了职工的基本医疗,而且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必然阻碍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产生医保欺诈行为的动因

一是利益驱动。医疗保险涉及参保人、参保单位、医疗机构和社保机构四方利益。医保欺诈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受利益驱动的结果。参保单位以牺牲参保职工利益为代价,希望尽可能地降低经营成本,从而不缴或少缴保险费。参保人希望获取尽可能多和尽可能好的医疗保障服务,甚至不履行缴费义务也能够得到医疗保障服务。医疗单位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无论是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希望通过提供服务得到更多的经济补偿,“分配与医疗费收入挂钩”、“以药养医”的机制与现状,使利益最大化成为医院法人和医务人员追求的重要目标。医保机构作为医疗保障管理者负有管理医保基金的责任,掌握着一定的审核支付医保基金的权利,受利益的诱惑,个别意志薄弱者以权谋私,也可能成为医保欺诈的帮凶。综上所述,利益的诱惑,使医保基金成了欺诈者想方设法蚕食的唐僧肉。

二是社会道德缺失。医保欺诈行为的出现,反映出社会道德意识的淡漠与轻视,有的欺诈者并不认为这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德的问题,即使明知违法,但法不责众的心理状态使得人们对此有恃无恐;价值观的颠倒和社会责任感的丧失,使得有的人把以不正当手段为小团体获取效益或为个人谋得利益,看成是一种能力和本事,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改革的过程是利益调整的过程,面对社会发展变化,贫富差距的加大和利益上的落差,造成有些人心理失衡。甚至有的人,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时积累的医药费,一直未能报销;对社会腐败现象,贫富差距不满,将欺诈医保基金作为一种心理宣泄和经济补偿。另外,医疗费用高,令一些社会弱势群体面临着心理和经济的双重压力,个别人甚至陷入无钱就医、因病致贫的困境。这些都是产生医保欺诈行为的社会因素。

三是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医疗保险改革步伐较快,但是相应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法治的力度也不够。社会保险虽然是强制性保险,但是立法层次低,执法的强制力不够,即使情节与后果严重,构成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欺诈行为也未有得到刑法的有力支持。从刑事处罚方面看,《刑法》虽然对保险诈骗犯罪作了界定,但没有明确社会保险诈骗罪,按照我国“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对打击社会保险诈骗行为并不适用。其他相应法律,如《劳动法》对社保欺诈行为的处罚没有涉及,《保险法》中对保险欺诈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有相应规定,但只能调整商业保险行为。因此,司法机关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的处理处于无法可依,进而无法立案侦察、审理和处罚的状态,以至于即使骗保行为情节严重,在刑事处罚上也缺乏法律依据。从行政处罚方面看,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社保欺诈行为如何适用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医疗保险制度最高级别的文件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天津市医保改革的正式文件是由市政府批转的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仅是政策层面的规定,立法的层次低,法的强制力不够。现行政策对不依法参保缴费、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对行政处罚手段规定较多,但在实际落实处罚上并不尽如人意。虽然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实际上没有配套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刑事与行政处罚上的力度不够,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在客观上,给恶意骗保者提供了“宽松”的环境,甚至有的行为人存在“我就骗了,能奈我何?”的心理。

四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医疗保险基金风险与医保参保人和医疗机构、药店工作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医疗、医药服务行为有直接关系,对于任何一个管理如果涉及到社会几百万就医患者和医疗服务人员,其管理难度可想而知。天津市现有参保人员274.5万人,2004年医保住院就医达18.5万人次以上,门诊就医46万人次以上,有定点医疗机构477家,医生几万人,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专事医保管理的人员仅有百余人,即使加上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人员,力量也有限。这几年,医保管理机构在创新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改进结算方式、强化审核监督、提高计算机管理水平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划和治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面对如此庞大的管理对象,如此众多的医疗行为,要管住、管好,其难度可想而知。另外,医保管理机构对欺诈行为调查取证,需要得到卫生、公安、交管、药监、120急救中心和街道居委会等有关方面的配合,但是由于没有法定的工作协调机制,调查取证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支持。

五是政策设计缺陷。客观分析,医保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大量出现,主要是人们趋利心理作祟,但是也与政策制度设计有关,主要是由于一些政策规定不够完善,客观上不利于抑制人们的私欲膨胀。如目前医保政策没能很好地体现义务与权利的对应,由于参保人缴费基数不同,缴费比例相同,所交保险费不同,但是享受的待遇标准是一样的,使一些用人单位和个人故意瞒报缴费基数,想办法少缴费;门特病准入标准不够严,按规定只要凭任何一个二级以上定点医院或具有专科特色的一级定点医院进行诊断,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开具诊断证明就可办理,对应建立复查制度和退出门特病管理的条件没做规定,为欺诈者作假埋下隐患;现行制度实行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缴费挂钩,使一些用人单位不择手段,通过企业人员调整,改变企业在职缴费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数量,用较少的人员缴费,换取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医保待遇;现行政策对违规欺诈行为在行政处罚上力度不够,刑法处罚上又没有对医保诈骗罪做明确规定,使违规欺诈者的违规成本很低,不足以起到震慑违规欺诈行为的作用。

三、解决医保欺诈问题的对策意见

鉴于医保管理的复杂性和欺诈形式的多样性,加强医保管理,遏制医保欺诈行为必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既要对深层问题从深化改革上找出路,又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当前医保欺诈的防范办法;既要从司法介入上有所突破,坚决查处大要案,又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寻求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既要依靠医保机构自身力量加强监管,又要注重调动和发挥医疗机构和参保患者的积极性。总之,对涉及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医保欺诈行为,要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科技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一要坚持“三改”并举,联动推进。要解决体制上的问题。当前医疗保险进展较快,但是医疗体制改革与医药流通领域改革的步伐相对滞后,国家对医疗机构投入不足,补偿机制不完善,面对逐步市场化的医疗市场,使医院在依法行医,自觉控制医疗费用与追求生存和发展两者之间陷入两难选择。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也是控制费用,解决欺诈行为的主体。(1)要在维护医保改革大局,加强领导和思想教育的前提下,通过改革合理调整利益机制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协调好医疗机构、药店与医保机构三方的利益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益,使医疗机构和药店主动参与医保改革,端正医疗行为和经营行为。(2)要通过医保政策调节,合理分配医疗保险市场,使不同等级的医院能够在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 的前提下,在经济利益上得到相对合理的补偿。(3)通过管理,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医疗保险市场准入制度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招标制度,对未达到医保管理要求和条件的医疗机构,不给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4)试办由医保管理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医保患者提供服务。

二要提高立法层次,加大处罚力度。尽快制定颁布《社会保险法》;修改《刑法》,增加“社会保险诈骗罪”的罪名,规定定罪量刑依据。还可参照《刑法》和《保险法》的定罪量刑的规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典型案件的判例,对社保欺诈行为的刑事处罚作出司法解释,以加大司法机关介入打击医保欺诈行为的力度。如果上述条件不成熟,建议地方加强行政处罚立法,制定社会保险反欺诈处罚办法,对医保欺诈行为调查办法、处罚标准以及“骗保”人违法取得的利益如何承担经济责任等等作出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对医保管理机构难以调查取证的案件,建立公安部门介入的工作衔接机制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工作的机制。同时,对政策制度设计不完善、不合理的问题进行修改与调整,使政策和制度导向有利于避免或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要建立社会保险诚信体系。诚实信用原则是保证社会保险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维护公平正义,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要以规范医疗行为和加强基金支付管理为重点,以实现医保管理机构与医院信息联网为技术支撑,以形成定点医疗机构竞争机制为目标,建立定点医院、医生诚信评估体系。(1)评价内容包括:医保工作管理、费用管理、信息网络建设、医保用药情况、医保服务情况、医疗质量管理、社会评价等。(2)根据内容细化若干评价指标,建立医保诚信指标体系和诚信数据库。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生的医疗行为和执行医保规定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定点医院医生实行备案管理、增加医院和医生行医以及参保人就医违规信息管理和诚信级别管理功能,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3)对每项评价指标设定不同的分值,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按分数区分诚信等级,按等级给予不同的对待,诚信级别高的可以免除医保检查,发生违规欺诈行为的,取消医保定点资格或暂停医保协议;对有违规欺诈行为的医生取消其为医保患者提供服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卫生管理部门吊销其执业医师证;对有违规欺诈行为的参保人员可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其医保资格。(4)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由政府出资建立医保举报奖励基金,重奖举报人,鼓励公众对违规欺诈行为进行监督。

四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规范管理。医疗机构掌握医疗服务资源,加强对其管理是做好医保反欺诈的重点。(1)进一步完善医保协议管理,要加强对门诊管理,将医生是否查验参保患者医保证、是否合理对症用药和实施诊疗检查、是否依规管理和使用处方和医保票据、是否真实记录医疗文书作为重点,加强考核。(2) 加强医保稽核工作。成立强有力的专门稽核检查队伍,除开展日常稽核和重点稽核外,做好受理举报稽核工作,发挥打击医保欺诈行为的主力军作用。(3)积极探索新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改革现行的按服务项目付费办法,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试行医疗费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或复合方式付费,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约束控机制。(4)通过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加强事前监督,提高审核支付监控能力。联网要联到医院的门诊、药房、住院部,实现参保患者门诊就医刷卡消费,网上结算,对门诊和住院诊疗过程的实时监控。(5)细化门诊就医管理,建立门诊专用病历制度,强化门诊处方管理。实行医保专用《病历手册》,建立处方管理制度,规范医生行医和参保人员就医行为,实行就医实名制。(6)针对出现违规问题较多的状况,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社区医疗服务站点。

五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医疗保险改革的重要意义,明确医保改革与医疗机构、医生和参保患者的关系,从维护医保秩序和医保基金安全,就是维护大家的共同利益的高度,从改革发展大局上,认清自身在执行医保规定,规范医疗和就医行为中的社会责任,提高依规守法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宣传普及医保政策和就医诊疗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教育培训,宣传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群众的医保政策和经办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生和参保患者依法行使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要充分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加强舆论宣传,弘扬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鞭挞违规欺诈行为,为净化医保环境,更有效地进行医保反欺诈,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课题组成员:徐远明 赵学军 武金樑 王斌 )

第9篇: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

保监发〔2012〕69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体系。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理赔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各保监局指导当地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保监会;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当地保监局。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保险欺诈的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重视反欺诈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 系 人:程静

联系电话:010-66286028

传 真:010-66288122

电子邮箱:fanqizha@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保监会历来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成立了反保险欺诈的专门组织机构,探索建立了反保险欺诈的制度机制,指导相关保险机构将防范欺诈风险纳入风险防控体系,并通过开展打击“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会战”打击保险诈骗等专项行动,初步遏制了保险欺诈案件高发的势头,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又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全行业必须深刻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全面推进反欺诈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以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为目标,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双管齐下;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坚持多方参与,协同合作。

(三)目标任务。构建一个“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

三、健全反保险欺诈制度体系

(一)健全反欺诈组织体系。各保监局应指定内设处室负责反欺诈工作。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总部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各省级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欺诈岗位。行业协会应建立反欺诈专业委员会。

(二)完善反欺诈技术规范。保监会组织行业制定出台反保险欺诈指引,统一反欺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行业协会指导建立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关键指标。

(三)建立欺诈风险报告和通报制度。保险机构应定期分析、评估欺诈风险,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欺诈风险年度报告。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通报欺诈案件、发布风险信息。

四、严厉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

全行业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各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欺诈案件调查和协查制度,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制度。重点打击以下三类欺诈行为: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五、提高欺诈风险管理能力

(一)将反欺诈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以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反欺诈工作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强化内控执行力。

(二)增强公司治理层面的责任意识。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管理责任,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提高公司治理层面的风险意识。

(三)防范交易对手欺诈风险。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第三方外包服务商,重点关注交易对手的合法资质、财务状况、内部反欺诈制度和流程规定等。

六、强化反保险欺诈监管机制

(一)开展反欺诈检查。各级监管机构应定期检查保险机构反欺诈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增强欺诈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做好欺诈风险监测和预警。各级监管机构应监测行业欺诈风险状况,开展欺诈风险预警,及时披露欺诈风险。

(三)加强欺诈风险的后续跟踪管理。各级监管机构应依法责令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机构限期整改,督促保险机构完善反欺诈工作机制。

七、建立行业反欺诈合作平台

(一)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系统。各保险公司应为欺诈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欺诈风险信息,以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行业共享的要求。

(二)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行业协会应组织搭建反欺诈信息平台,指导行业建立反欺诈数据库,开展欺诈风险信息共享。各保险机构为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提供有效数据支持。

(三)建立反欺诈专项资金。行业协会应为打击欺诈活动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为目的的欺诈风险管理、举报奖励、专业培训、警示宣传以及反欺诈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

八、完善反保险欺诈协作配合机制

(一)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监管机构应健全与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移交、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案件联合督办机制。探索建立与医疗卫生部门共同打击医疗健康保险骗赔案件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信息互通。各级监管机构应完善与司法及公安、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的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交流互训。

(三)完善法律体系。保监会应会同有关部委推动立法、司法机关完善惩治保险欺诈犯罪的立法、司法解释,明确保险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规范。

九、加强研究、交流与宣传教育

(一)加强理论研究。保险学会、行业协会应加强欺诈风险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探索适合行业发展实际的经验和规律。

(二)推进国际合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保监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加强与国际反保险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提供司法协助、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形成打击跨境保险欺诈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反保险欺诈的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增强消费者反欺诈意识和能力。

十、构建反保险欺诈长效机制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反保险欺诈工作涉及面广、头绪多、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纳入重点工作统筹考虑,加大反欺诈的资源投入,精心组织,加强指导。

(二)周密规划,注重实效。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反欺诈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各保险机构要及时向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反保险欺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既要坚持依法惩处,更要注重预防。要深入分析各类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查找保险经营和监管的制度、体制、机制方面的不足,从源头上治理欺诈行为。

第10篇:理赔反欺诈专项工作

车险理赔反欺诈专项工作方案

近年来,保险欺诈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公司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公司系统上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范和打击车险虚假赔案,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保险欺诈所造成的超赔问题还十分突出。为将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总公司在全系统内召开了反欺诈专项会议。根据会议精神,本着“短期有效、长期有利”的原则,公司决定在全系统全面推进车险理赔反欺诈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公司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郭生臣副总裁任领导小组组长,总公司理赔管理部、车辆保险部、法律部、监察审计部主要负责人任小组成员。

(二)成立公司专项工作执行小组。执行小组由总公司理赔管理部谷伟总经理担任组长,由总公司、分公司相关业务骨干担任小组成员。

(三)各省分公司成立专项工作办公室,统筹负责当地行动开展。办公室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车险理赔的副总经理任主任,分公司理赔管理部、车辆保险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担任成员。办公室应根据总公司要求制

定当地的工作方案,组织领导行动开展,上报相关数据及信息。

二、工作目标

(一)在短期时间内,在全公司乃至全行业范围掀起反保险欺诈行动热潮,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二)以各省级分公司为单位,集中调查疑点案件、打击欺诈分子和团伙,完成总公司布置的反欺诈工作任务。

(三)建立公司长期有效的车险理赔反欺诈体系,将反欺诈工作纳入公司理赔核心类工作范畴。

三、近期重点工作任务

专项工作要按照 “办实事,有实效”的要求,各省级分公司在近期须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合作,从快、从严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各省级分公司要在所辖范围内组织落实与公、检、法机关的合作,对第一阶段已经查清、查明的违法犯罪行为,力争从快、从严地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对保险欺诈行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二)联合同业公司,加大行业内协同打假力度

要充分发挥公司在行业内的领导地位,积极协调、推动、联络同业公司,加大公司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建立行业内的协同打假机制,加大行业内协同打假力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将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推向新的高潮

1、在营业场所制作并悬挂“开展车险理赔反欺诈专项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横幅、发放宣传材料;

2、对于第一阶段打假的成果、典型案例以及对于不法分子的处罚结果进行宣传报道,对不法分子进一步起到威慑作用;

3、对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重点宣传,突出开展专项工作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赢得社会公众对反欺诈工作的支持和响应。通过宣传,力争形成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打假,使得制假、造假行为无处藏身的社会良好氛围。

通过上述宣传工作,再次掀起专项工作的高潮。

(四)深化检查,保证不走过场

各省级分公司在认真总结第一阶段打击假赔案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跨地区的交叉检查、省级分公司集中检查等方式,进一步深化检查,加大打击力度。保证打假不走过场。尤其对于第一阶段打假效果不显著,且赔付率居高不下的分支机构,应作为此次开展专项活动的重点地区。

(五)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案件、重点环节的检查力度

1、各省级分公司参考总公司设定的风险要素,结合本地区的情况,通过IT系统进行案件数据提取,锁定目标案件,集中力量进行检查;

2、从财务付款端入手,通过赔款支付对象、赔款流向等关键信息,发现问题,倒查赔案;

3、从2009年12月31日起,对出险时间在晚10:00至凌晨6:00,估损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进行100%的第一现场查勘;

4、各分公司应对一个保单年度内出险5次以上(含5次)且赔付率高于200%的保单所涉及赔案提取清单进行逐笔复查;对起保2个月内有效立案件数在3次以上的,且车龄在1年以上的保单提取清单进行逐笔复查;

5、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出险的,出险时间距离保单起保日期在15天以内的盗抢险案件,必须根据清单逐笔进行案件调查并形成报告;

6、对车龄在3年以上的车身划痕险案件逐笔复查;

7、各省级分公司重点检查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列支情况,对于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费用支出,要一查到底。

(七)各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分公司应对外公布反欺诈工作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并指定专人负责电话、邮件的筛查和核实。对于实名举报的,必须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四、近期重点工作安排

(一)工作方案确定阶段(2009年12月)

总公司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各省级分公司应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和配套的实施细则。

(二)集中打击阶段(2009年12月至2010年上半年) 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针对符合特定标准的案件进行集中调查,完成此次专项工作的短期工作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7月)

总公司将对各省级分公司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果进行集中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和统计数据评选专项行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同时,公司将根据实际效果将此次专项工作中的一些举措固化为长期工作内容。

五、建立“专项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省级分公司要在近期重点工作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着力构建“一支专门队伍,五项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公司车险理赔反欺诈体系。

(一)逐步建立反欺诈专门队伍

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当地人员情况,抽调反欺诈业务骨干组成反欺诈专业队伍。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对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可疑赔案进行反欺诈调查;委托外部机构对可

疑赔案进行调查,负责与外部反欺诈机构的合作;负责与公安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长期合作,设置专门的联络人。

(二)建立反欺诈预防查处机制

一是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加强公司管控水平,堵塞制度流程漏洞,减少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加强欺诈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工作,提高被保险人的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理赔队伍的守纪和责任意识;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理赔关键环节岗位人员的风险识别能力。二是建立事中打击处理机制。针对各类不同的保险欺诈行为,增强承保端与理赔端的信息互动与共享,增加资源投入,加大对可疑案件分类调查力度和打击力度。三是建立事后赔案复查机制。利用IT技术,通过系统对符合设定条件的赔案进行定期复查,挤压赔案水分;不断提高反欺诈的技术手段,创新和丰富反欺诈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可疑赔案筛查机制

为了有效地发现可疑赔案,快速处理正常赔案,公司将制定赔案可疑性评估、识别标准,将依托新车险理赔系统功能,开发反欺诈案件评估、识别、处理模块。在系统中设置可疑案件赋分表,根据评分结果将案件划分为不同等级,对具有欺诈嫌疑的案件实施分类查处。

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当地欺诈案件的特点,制定本地欺诈案件评估识别标准并编制可疑案件赋分表。赋分表采取百分制,基本格式可参考《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指引》中的相关内容。

(四)建立反欺诈外部合作机制

车险反欺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除了本公司内部力量外,还需要外部机构的合作和支持。车险反欺诈主要涉及的外部机构有同业保险公司、公安司法机关、专业调查机构、法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业技术机构。

车险理赔反欺诈需要与政府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密切合作,不断提高反欺诈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同时,应全面开展与外部调查机构的合作,逐步建立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外部合作体系。

1、各省级分公司与公安司法机关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反欺诈联合行动办公室。

2、建立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定期信息沟通机制。

3、总公司选择较强实力、反欺诈调查经验比较丰富的外部调查机构开展合作,委托其对全国范围的疑难案件进行专业调查并出具报告。

4、各省级分公司应按照总公司确定的标准选择当地调查机构开展合作,为建立覆盖全国的调查合作网络奠定基础。

(五)建立反欺诈内部奖励机制

成功的反欺诈工作可为公司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是公司盈利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加之反欺诈工作内容复杂,矛盾冲突激烈,危险性程度较高。公司将逐步建立反欺诈奖励制度,对反欺诈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各省级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由理赔部门会同财务等部门,制定考核奖励办法。

(六)建立反欺诈信息共享机制

各分支机构要定期上报本单位开展反欺诈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反欺诈工作的典型案例,定期上报反欺诈案件的数据统计。上级公司对所辖机构反欺诈工作应进行及时的业务指导和定期的督导评价。总公司将汇总整理分公司上报的信息,定期发布反欺诈工作简报。

各分支机构要联合同业公司逐步建立反欺诈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构的信息沟通与合作;通过社会中介调查机构,及时收集保险欺诈典型案件与发展动向;探索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提高反欺诈工作研究分析水平;逐步建立反欺诈信息支持系统,共享典型案例、工作经验。

第11篇: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保险欺诈宣传月活动总结报告

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反保险欺诈宣传月活动总结报告

2013年8月省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2013年反保险欺诈宣传培训月活动的通知》(XXXX【2013】339号)。本次活动以“防范保险欺诈犯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主题,提示保险欺诈风险,强化反保险欺诈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欺诈外部环境提升员工反保险欺诈职业素养、识别能力及专业技能,加强公司反保险欺诈内部管控能力。

为贯彻落实省公司关于开展反保险期许宣传培训月活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司全体员工和全民对反保险欺诈工作的认识,XXXX总经理室高度重视此次反保险欺诈宣传培训月活动,成立了反保险欺诈宣传培训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反保险欺诈宣传培训方案。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周密计划,精心部署,力求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确保此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取得较好的成效。具体措施如下:

一、悬挂宣传横幅

XXXX按照总、省公司的要求,十分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长期在大门悬挂“防范保险欺诈犯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横幅,积极响应总、省公司的号召,坚决做好此次反保险欺诈宣传培训月活动。

二、设置反洗钱宣传专栏

XXXX在信息栏里面开辟反保险欺诈,张贴《反保险欺诈知识问答》。在柜台设立反保险欺诈咨询处,并放置反保险欺诈宣传画及手册,以便客户宣传反保险欺诈知识并解答客户的相关问题。

通过设置反保险欺诈专栏,不仅在“反保险欺诈宣传培训月”中起到了对公司员工知识培训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以一种长期的形式对客户进行反保险欺诈的教育宣传。

三、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反保险欺诈知识培训

根据XXXX〔2013〕194号文件要求,XXXX分三批对全休员工进行了反保险欺诈知识培训。培训就反保险欺诈的概念、危害、欺诈形式等做了详细的介绍,同时还联系日常工作情况就有关反保险欺诈内容做了交流。员工事后反映,他们一些人没有想到生活中有这么多的事情和规定是同反欺诈有关,表示受益良多,坚决支持反欺诈宣传活动。

总之,XXXX通过以上一系列反保险欺诈宣传月活动的宣传,一定程度上使反保险欺诈工作达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公众认识到了保险欺诈是经济领域一种常见的犯罪现象,不仅影响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也威胁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增强了公民的责任意识,打击保险欺诈犯罪已成为共识。反保险欺诈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XXXX将严格按照总、省公司的要求,切实做好反保险欺诈工作,在业务过程中加强监督,同时更大范围更深入地开展反保险欺诈宣传,打击一切保险欺诈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金融体系稳定,促进保险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XXX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第12篇:深圳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机制

附件:

深圳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机制

保险欺诈是一种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实施欺诈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深圳保险业深入开展反欺诈工作,打击保险欺诈犯罪,切实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营造良好的保险经营环境,提升保险业社会形象,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反欺诈工作的相关精神,并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防范化解欺诈风险为根本目的,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构建预防和惩治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优化保险发展环境,提升保险业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强深圳反保险欺诈组织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防范保险欺诈风险的工作机制;建立深圳辖内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协作机制,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深圳保险机构反欺诈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加强公司内控,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建立深圳辖内统一有效的反欺诈技术平台和数据库;加强保险宣传教育,适时发布反保险欺诈 1

工作动态,预防保险欺诈犯罪。

三、工作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深圳保险业在深圳保监局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反欺诈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力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打击合力,解决单个保险公司开展反欺诈工作中存在成本不对等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提升打击效果。

二是先易后难,由点及面。保险产品种类复杂,涉及行业众多,各产品面临的欺诈风险差别较大,在打击保险欺诈时,各保险机构应根据现有数据基础找准突破口,对某类产品或某个领域进行重点整治,然后逐步延伸至其他产品及领域。

三是惩防并举,务求实效。深圳保险业应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深化交流合作,借助外力打击保险欺诈,同时应加强公司内控,完善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欺诈案件发生率。

四是齐抓共管,社会监督。深圳保险业应逐步建立以保险监管部门为统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为主力,保险行业组织为纽带,保险消费者、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多方参与的全方位反欺诈工作体系。

四、工作机制

深圳保险业反欺诈工作机制由深圳保监局稽查处牵头

2指导,保监局各处室予以配合,以保险机构为主体,强化协作,共同治理,相关工作机制如下:

(一)建立保险欺诈案件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深圳保监局指导深圳保险业建立保险欺诈案件指标体系,组织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按照指标体系对案件进行筛选甄别。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或疑似案件,应当以专报形式直接报告至深圳保监局稽查处。各公司应简化案件信息报送的审核环节,注意案件报送工作的保密性。对于应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报告过程中未做好保密工作,特别是导致严重后果的,深圳保监局将依法处罚。

(二)建立案件定期分析机制

一是利用车险信息平台分析案件。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充分利用好车险信息平台,指定专人负责在车险信息平台中对赔案进行筛选,定期分析评估欺诈风险,并将疑似欺诈案件信息以专报形式直接报送深圳保监局稽查处。深圳保监局将组织开发理赔监管系统,加强对保险欺诈风险的防范。二是建立定期案情分析会议制度。定期组织行业就保险理赔与反欺诈工作进行交流,对常见的案件形式、作案手法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保险业的应对方法。

(三)建立联合打击机制

建立与深圳市公安部门(包括公安分局、派出所、市经

3侦局及市交警局等)的联系制度,针对不同的案情,分别将案件移交给不同的公安部门查处。针对保险欺诈工作,深圳保险业将与公安经侦部门建立联合打击机制,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范围及双方的职责与权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信息、剖析案例;并构建快速反应通道,简化案件及信息移交流程,提高案件侦破效率。各保险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与当地公安分局、派出所的联系制度,发现员工、营销员或其他社会人员、单位涉嫌保险欺诈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对涉嫌保险诈骗、证据尚待进一步核实的,保险公司应积极收集整理相关线索,及时向深圳保监局报告,由深圳保监局汇总、串并案后,定期向公安经侦部门集中移送。

(四)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及风险预警机制

一是建立深圳保险业黑名单制度。记录已被公安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相关标的、涉案人员、电话号码等关键信息,建立深圳保险业黑名单制度,以合适的方式在全行业内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发布高风险案件信息。根据车险信息平台提取的数据,以及公司上报的信息等,建立深圳保险业高风险欺诈案件数据库,记录多次出险车辆及驾驶员、涉嫌参与欺诈的电话号码、修理厂、查勘员、业务员等重要信息,以供公司查询或适时向行业发布,提示各公司在承保理赔过程中防范风险。

(五)建立宣传教育机制

与深圳新闻媒体建立宣传合作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突出反欺诈工作的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办法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险反欺诈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警示,利用新闻媒体适时发布保险反欺诈工作动态,宣传反欺诈工作业绩,对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对保险欺诈法律后果进行警示,以期在社会上产生震慑作用,使图谋欺诈者望而生畏,预防保险欺诈犯罪。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公司在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中要结合公司特点、业务性质等,并利用自身便利条件开展反欺诈的警示宣传教育。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反欺诈的公益宣传。

(六)建立完善反保险欺诈内控机制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将防范欺诈风险有机地嵌入日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健全防范欺诈风险的培训制度、欺诈举报制度、防范各类内部欺诈的制约制度和问责整改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在反欺诈方面的有效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保险欺诈犯罪。

第13篇:加强车险反欺诈工作 还保险市场一片净土

加强车险反欺诈工作 还保险市场一片净土

《中国保险报》记者 李彬

5月29日,由唐山市保监局、唐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召开、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协办的“预防车险骗赔与依法合规减损座谈会”在唐山召开。

保监会在2012年、2013年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险反欺诈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是保监会推动反保险欺诈尤其是反车险欺诈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这次座谈会旨在专门就车险反欺诈工作进行研讨,是唐山保监分局结合唐山车险市场认真落实保监会有关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

河北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燕赵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骆孟波就《车险骗赔预防及减损》进行了主题发言,并对车险骗赔中可能涉及到的骗赔人员、骗赔方式、项目和涉及的险种进行了分析,从政策、制度层面提出了预防车险骗赔和依法合规减损的建议,在骆孟波发言最后,特别介绍了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的近500起案件中带有规律性的经验和启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教授刘建军就国外特别是美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介绍。

人保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理赔部主任陈志刚介绍说,随着车辆保有量的增多,出险率的上升,假事故现场越来越多,不法份子的手法越来越严密,做假的技能水平越来越高,他特别介绍说,随着今年节

能减排政策的出台,唐山部分资源型企业发展形势不好,造成很多高档车流入二手车市场,二手车贩利用这些高档车来故意碰撞或损毁车辆,甚至形成了专业的高档二手车“骗保”团伙,分工明确,流程严谨,对保险公司的查勘理赔人员是巨大的挑战,无形中增加了成本支出和赔款支出。他建议说,保险公司与司法鉴定中心合作是开始,关键是最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法律环境里的证据地位,法院的认可程度,应予以探讨。

骆孟波表示,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人的地位包括科学技术地位和法律地位两个方面,从科学地位来说,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从法律地位来说,接受鉴定委托后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在我国,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被定位为法官的科技助手。法律为了保证司法鉴定人所作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以及更好地参与诉讼,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与承担一定的义务。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法律地位和被认可需要整个司法环境的支持,他呼吁政府、司法部门包括公检法、政法委应给予支持,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仅从保险人或单纯的鉴定机构去争取呼吁是不行的,因为鉴定机构不是执法机关,它的主要职能是提供技术支持。

座谈会上,有的代表介绍说,保险公司的查勘员对一些事故的现场追查情况不乐观,如误工证明、护理情况等都是公安机关或村委会所开具的,人情因素较多,包括伤残评定也存在对保险公司不利或不公的地方。另外,公估公司在定损过程中上报的配件是损坏、更换、

还是可修复的依据并没有专业性,更多的还是依赖于4S店和修理厂。如果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能将事故的照片收集好,通过鉴定机构对更换的配件从碰撞力学上鉴定这个配件是好是坏,也就是对公估完或修复完的车辆进行重新鉴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的代表提出,现在有的保险公估公司结合修理厂、二手车贩在制假方面给保险公司造成相当大的损害,出现了公估公司到4S店做广告,鼓动车主出险后不找保险公司报案,直接找公估人员定损,车主拿了报告直接去法院起诉,部分公估公司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名誉。

唐山保监局局长陶孟麟表示,现在唐山有保险公估公司包括外埠驻点的公估人员曾经被保险公司举报,确实涉及到误导或劝导保险消费者出事故不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报案,而是直接让公估公司查勘定损,并随意扩大损失范围,任意提高配件价格,消费者取得公估报告后,直接到法院起诉,此类案件保险公司基本无胜诉可能。公估公司与保险公司一样,都是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的具有资质的机构,所出具的公估报告可以为法院所采信,但针对部分公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各保险主体公司如果发现,收集证据,立即举报,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启动,保险监管机关将重拳出击,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保险中介市场环境。

陶孟麟在总结发言中认为,当前做好反车险欺诈工作非常有意义,首先是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据统计,保险业每年因欺诈造成的损失占各类赔付的10%-30%。车险假赔案扩大了保险赔付

支出,增加了保险公司成本,变相抬高了保险产品价格,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反车险欺诈有利于挤压赔付中的“水分”,还原保险产品的真实价格,保证保险消费者获得合法的风险保障。其次,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反欺诈工作涉及公司承保、核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业务流程以及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等各环节。做好反欺诈工作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内控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信息化程度,实现“人防”与“技防”的较好结合。第三,反欺诈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车险欺诈活动猖獗,不仅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侵蚀保险机构效益,破坏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保险行业形象。加强反欺诈工作,从技术手段严厉打击违法人员的嚣张气焰,让其放弃侥幸意识,还保险市场一片净土,为保险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的改善环境。大地财险河北省分公司高度重视这次会议,该公司派河北省分公司客服部经理文乃忠和唐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张素平参加了这次会议,并介绍了公司反车险欺诈工作。

唐山市的22家财险中支公司主管理赔的副总及理赔部经理共40多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者倡议:

一是加强理赔队伍建设,借助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对查勘定损员资格认定考试的强劲东风,根据各自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和特色,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技术技能,第一时间打击虚假赔案;二是进一步完善反

欺诈系统,从承保入手,严把入口关,加强各保险公司间的横向联动,将骗赔者告示天下,建起一道牢不可破的防火墙,使保险欺诈无处藏身;三是呼吁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大物价、公估考核力度,建立投诉机制和准入处罚制度,完善物价、公估接受委托申请流程,公开作业,确实负起社会公平公正的评判责任;四是积极推动有资质、道德标准的司法鉴定中心的发展力度,将打假降赔、反保险欺诈工作全面社会化、合法化、阳光化,以减少职务犯罪,确保保险业健康稳健发展。

第14篇: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公司2011

年反洗钱工作计划

2011年我公司坚决贯彻落实州公司关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在反洗钱工作要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原则,以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执行,加大反洗钱工作自查自纠的力度,加强对反洗钱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缺陷整改,不断提高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防范洗钱风险。以下是我公司对2011年反洗钱工作的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提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活动犯罪呈现多发态势,犯罪分子洗钱意识越来越强,洗钱手段愈趋复杂化,保险金融机构面临的被动洗钱风险将会越来越大。做好反洗钱工作对于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经济、社会的稳定,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既是我们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也是公司强化管理防范风险的客观需要。对此,我公司在今年的反洗钱工作中要不断深化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履行反洗钱的义务。

(二)深入开展反洗钱的培训宣导

一是利用晨会、夕会、各项培训、工作会议等机会,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反洗钱知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月活动,普及反洗钱知识,提升公司广大员工、保险代理人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二是认真执行公司《反洗钱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在公司内部经理室、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岗人员以及其他反洗钱相关人员的专题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全员的反洗钱培训,对代理人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导。

三是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积极参加人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上级公司举办的反洗钱宣传培训活动。

(三)强化反洗钱监管规定和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需要根据反洗钱的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系统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确保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健全、完善并具有操作性,另一方面,最关键的就是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强化对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通过宣导进一步提升反洗钱有关人员的执行意识,通过强化培训不断提升反洗钱相关人员的执行技能,通过明确分工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执行责任,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确保反洗钱制度执行的效果。通过

进一步强化对公司反洗钱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反洗钱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日常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并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保证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无遗漏,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保存准确、完整、符合要求。

二是认真学习贯彻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的通知》和总公司制定下发的《可疑交易识别指引》,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深入研究可疑交易识别规律,认真开展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审核登记和报告等工作,重点关注业务过程中的重大洗钱风险,特别是大额现金收支业务、提前退保、第三方支付以及返还型业务,不断提高可疑交易分析识别的有效性。

三是按照反洗钱监管规定和总公司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的报送工作,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四)加强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一是主动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的联系和沟通,汇报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争取监管部门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并及时了解和掌握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思路和监管重点,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

二是认真配合监管部门对公司开展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和审计,及时对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按时向监管机构和省公司报送整改工作报告。

三是按照反洗钱监管规定和人民银行的要求,主动、准确、及时地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和反洗钱工作动态及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15篇: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的难点与对策

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的难点与对策

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已经受到财险公司内部和社会各界关注,但是关于车险领域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理论研究却存在一定的滞后,本文从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的特点、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主要类型、车险保险欺诈行为出现的新动向、车辆领域反保险欺诈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的主要措施等五个方面简析目前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难点问题及对策,旨在为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建言献策。

□葛朝阳

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仅为保险诈骗犯罪的一大类型,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大国来临,车险已成为商业财险公司的龙头险种,车险保费收入已占到各家财险公司全险种保费收入80%以上,由于车险社会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对经营财险的财险公司尤为重要,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也越来越受到财险公司内部和社会各界关注。但是,关于车险领域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理论研究却存在一定的滞后,原因在于:一是车险蓬勃发展才是近二十年来,时间较短,在车险欺诈犯罪方面,取得和积累的案例和司法经验还不多;二是虽然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但是机动车辆保险这一经济领域对法律工作者来说仍非法学研究的热点,法律工作者对这一领域涉足不深。同时,从事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从业人员由于不具备丰富的法律学识,虽然从事丰富复杂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工作,但是不能进行系统性、合法理的总结和提炼,升华到法学理论层面。有感于此,笔者对部分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难点问题及对策简析如下:

一、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的特点

1.违法犯罪主体多样,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交通事故或保险事故中受害、受损的第三者,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维修保险车辆的维修人员,而损失金额较大的涉及车辆碰撞的案件多为汽车修理业内人员所为。2.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被保险人、投保人大多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致使道德失衡,诱发道德风险,骗取保险赔款;而受损的第三者多因被保险人侵权,认为侵权人应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伪造虚假单据和证明材料,夸大损失程度;维修保险车辆的维修人员利用与客户的修理合同关系,人为扩大保险损失或精心策划、制造虚假保险事故,通过财险公司理赔,非法获取维修利润。3.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人的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主要类型

1.实施先出险、后投保或后加保其他以前未投保险种行为,骗取保险赔款的;2.伪造虚假单据和证明材料,夸大人身损害程度或搭车看病,骗取保险赔款的;3.移花接木,假借他人牌照,故意造成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认定错误,骗取保险赔款的;4.隐瞒事实,伪造事故现场,谎称保险责任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5.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赔款,骗取保险赔款的;6.保险车辆私下转让或因民事、经济纠纷被利害关系人占有,而以全车被盗抢为由骗取保险赔款的;7.空车套贷,空车投保,诈骗银行贷款,恶意向保险人转嫁贷款风险的;8.通过处理人伤的案件的“黄牛党”,故意夸大人身损害程度,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捏造事实、恶意串通等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欺骗司法审判机关,骗取保险赔款的;9.利用财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对实施保险诈骗的车辆在多家财险公司重复投保商业车险,违反损失补偿原则,以同一事故、同一损失向多家财险公司索赔,骗取保险赔款的。

三、车险领域保险欺诈行为出现的新动向 1.存有欺诈可能的客户在保险标的选择上多选择老旧进口车型,在承保时故意不告知保险标的实际交易价格,利用展业人员多收保费的心理,故意以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交易价格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金额投保。一种方法是在一年保险期内故意制造多起保险事故,在材料费上做文章,取得多次保险赔款,积小赢为大赢。另一种方法是故意制造保险标的全损事故,利用出险时实际价值难以确定这一制约因素,通过谈判、诉讼手段,从中获得不当利益。

2.在作案险种上,从过去的多选择车损险作案转化为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上作案。如保险诈骗犯罪分子可选择一台老旧货车为保险标的物,故意伪造多起该老旧货车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双车碰撞或多车碰撞保险事故,利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多次赔付后,责任限额不变的特点,在该老旧货车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索赔,获取保险赔款。

3.在办理保险时往往采用挂靠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上掩盖保险标的的归属,少缴保险费;同时,出险后,让保险人认为保险标的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车辆,而放松警觉,导致欺诈容易得手。

四、车辆领域反保险欺诈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欠缺,难以对欺诈金额较小的保险欺诈行为进行规制。《刑法》第183条、第198条、第266条和《关于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活动的决定》中关于对金融诈骗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刑法虽然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修理人员人员实施保险欺诈行为的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起刑点金额(保险诈骗罪为10000元,诈骗罪为2000元)有明确规定,但保险理赔的实践证明,保险诈骗罪的起刑点过高,难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诈骗行为进行打击。同时,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普遍认为犯罪嫌疑人通过实施诈骗,未获得财物,应认定为未遂,而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打击保险欺诈犯罪的力度,致使许多犯罪嫌疑人因保险诈骗未遂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由于违法犯罪的成本太低,保险欺诈愈演愈烈,尤其缺乏立法保障,财险公司只能在保险欺诈面前无奈、被动的防御。另外,罪与非罪、罪名认定上还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如投保人实施的先出险、后投保欺诈行为,有观点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这一情形,而属于合同诈骗罪,原因在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保险人仅对保险合同期限内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期限外的事故故意报案称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来骗取保险赔款。此行为更加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特征,笔者也倾向认同这一观点。

2.法律难以赋予财险公司理赔人员侦查的权利,加之理赔人员缺乏调查取证技能的专业培训,致使无法取证或者取证不合法,难以作为证据使用,更谈不上举证,使财险公司望“证”兴叹。实践证明,不少案件的举证不足,关键是涉案初期,就没有按照法律要求的规定办事,等到诉讼举证时,环境、条件已被破坏,给诈骗活动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受损的第三者的信用缺失直接导致保险欺诈行为的产生,让财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平等公平的合同关系变得复杂,财险公司考虑到今天欺诈者是昨天的客户,或许会成为明天的客户,对其欺诈行为的处理让财险公司为难。 4.社会各界力量难以联动,也是制约反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以打击汽车盗抢为例,甘肃省兰州市成立了反盗车大队,而许多地方并未成立专门打击车辆盗窃的公安队伍。但是兰州反盗车大队也常因警力、经费的不足,难以扩大战果。

5.财险公司业内联防机制亟待建立完善。目前,在财险公司同业间缺乏有效沟通的情况下,特别是第三者车损由哪家财险公司定损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协议规定,很容易被他人钻了空子。目前,各家财险公司之间在理赔上几乎没有什么合作,这无疑给骗赔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投保人在一家财险公司屡次骗赔被察觉后,会转而投保到别的财险公司,因为信息不对称,新投保的财险公司无法防备其骗赔行为,等到其因为再次骗赔被发现,损失已经造成。

五、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的主要措施

骗赔提高了财险公司的赔付率,增加了财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要防范骗赔案件的发生,各财险公司就必须强化承保理赔机制,完善各项理赔管理环节,把被动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主动的“事前预防”,尤其对疑难案件,应加强财险公司业界的排查力度,共享业内的保险信息共享;同时,与公安机关建立长效联络机制,充分利用全国公安车辆信息查询系统、全国被盗抢汽车管理系统和公安队伍的技术侦查力量,加大骗赔案件的调查、取证、勘查、侦破、打击力度,实现资源共享,真正对骗赔者形成威慑力。财险公司内部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要切实加强报案记录工作。从查出来的骗赔案看,有的案件出险后未及时向公司专线报案,许多造假行为是在报案前发生的。因此,要求客户要按规定时间向报案专线报案,接案人员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工作,保存好电话录音。在非车险操作过程中,很多案件都是案件处理好了才向公司索赔,大部分案件的造假都是在这段时间里发生的。因此,要认真建立报案登记及案件进展情况登记。这不仅有利于防止骗赔案的发生,也有利于公司加强未决赔款的管理工作。

2.加强与同业间的联系和沟通,进行深度合作。目前,在各地保险同业公会的牵头组织下,相继成立了当地反保险欺诈工作委员会,在组织架构建立的前提下,重点是加快财险公司间的反保险欺诈的信息化建设,使财险公司之间能够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沟通平台,做到欺诈信息共享,共同打击保险欺诈犯罪。

3.全面提高第一现场查勘到位率。进行现场查勘是防范保险骗赔最为重要和有效的手段,特别是要尽可能追溯查勘第一现场。查勘时应将损坏部位与客户陈述进行认真对比,对于不相吻合的情况要一查到底。查勘人员切忌人云亦云,应认真仔细查勘,从各方面、全方位、多角度来审视案情。进一步完善车险的定损流程,实施查勘、定损工作分离的防范措施,回收车辆换下来的旧配件,以检验维修厂对车辆修理的真实情况等。

4.防止汽车修理厂代理索赔实施骗赔行为。有的案件由客户委托汽车修理厂代理索赔。由于修理厂经常跟财险公司打交道,熟悉公司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甚至有的修理厂专门研究财险公司的漏洞,而许多车主不了解财险公司的操作过程,怕麻烦,将索赔全权交修理厂,有的修理厂为自身利益人为扩大损失,易产生多赔的骗赔案件。对修理厂代理车主索赔的案件要严格把关,做好记录,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委托书,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了解真相。

5.加强赔款透明公开工作。要加强与出险车主的联系和沟通。事故发生后,为了保证出险车主的权益,查勘人员必须和出险客户联系。赔款付出后,理赔人员应积极联系车主了解赔款是否真的领到手了,领到了多少,特别是只有车损和代理赔的案件。

6.全面核实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对客户提供的交警、派出所、消防等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证明,如发现疑点,必须赴出具证明的单位或部门查阅存档材料,核实真伪。对于金额较大的单方事故,理赔人员到第一现场调查取证。 7.加强承保验险,特别要注意保险标的有无可保利益,限制老旧车型高额投保,对增加保额和承保条件等关键要素的,承保部门在批改前要与理赔客户服务中心加强沟通,掌握车辆的实际状况。

8.查勘定损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高度的职业敏感。加强理赔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是防范道德风险的关键。目前,打击骗赔的方式更多限于公司理赔队伍人员,从事现场查勘、质询、调查等工作。查勘定损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高度的职业敏感。理赔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对假赔案的判断不能只是依据本公司范围内的数据和经验,而要不断地更新自身的知识,提升自身的业务技能。要切记“拥有黄金千两,不如一技在身”。专业技术是每个定损员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加强理赔队伍建设,经常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尤其显得重要。此外还要不定期进行赔案抽查、定损复查,一旦发现业务员参与骗赔行为的,严格按照公司的处罚办法处理。

9.强化社会舆论的监督和法律制裁。少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投保动机不纯,加之一些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无形中为骗赔者提供了便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识破的骗赔案,可依据保险法律解除保险合同而不退还保险费。此外可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对非诚信行为进行鞭挞,对于制假性质严重的,应及时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联系,申请司法介入,严厉打击车险骗赔行为,维护财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16篇:保险公司反洗钱年度工作计划

保险公司xx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及要求

各中心支公司、机关各部门:

为了提高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质量,规避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规定,结合总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及分公司实际情况,本着促使公司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反洗钱人员专职化及公司各机构反洗钱材料报送及时,准确等要求,分公司制定了xx年反洗钱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计划

(一)分公司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司反洗钱体系建设,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根据总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及工作实际,对已成立的xx分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设置反洗钱专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二)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相关内控制度,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反洗钱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等。

(三)组织分公司系统内反洗钱专员认真学习总公司反

洗钱系统上线培训文件、材料,并进行反洗钱系统测试,达到正常使用该系统

(四)组织召开反洗钱工作专题培训会议1-2次并进行反洗钱知识测试1-2次。

(五)按照人行xx市中心支行要求组织系统内反洗钱相关人员参加人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并进行转培训。

(六)按照人行xx市中心支行和分公司反洗钱宣传制度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发放反洗钱宣传材料,组织各级机构进行反洗钱宣传。

(七)按照《xx分公司xx年反洗钱现场检查指导方案》文件要求,组织人员对下属机构进行反洗钱工作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对全省反洗钱工作的共性问题下发全省通报,督促自查整改,要求上报自查整改报告。

(八)依照分公司下发的反洗钱相关制度,督促下属各机构完善本级反洗钱内控制度,要求下属各机构上报本级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

(九)指导下属各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十)按照反洗钱考核办法,对各中支反洗钱工作进行考评;年终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总结,制定下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

(十一)按时,准确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各类报表、报

告的报送工作,做好监管部门及总公司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反洗钱工作要求

(一)按照分公司及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制定本机构xx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并于xx年2月底通过oa系统上报至分公司。

(二)各机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反洗钱专员调整工作,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并将调整后的本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反洗钱专员及时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同时通过oa系统上报至分公司。

(三)结合分公司下发的《xx分公司xx年反洗钱现场检查指导方案》要求,制定本级反洗钱现场检查指导方案,并通过oa系统上报至分公司。

(四)依照分公司下发的反洗钱相关制度,完善本级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将本级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通过oa系统上报至分公司。

(五)按照本级反洗钱现场检查指导方案文件要求,组织人员对下属机构进行反洗钱工作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结果通过oa系统上报至分公司。

(六)组织本机构系统内反洗钱工作人员召开反洗钱知识及反洗钱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促使系统内员工熟悉反洗钱知识及反洗钱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

和客户交易资料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分析上报工作。

(七)按照当地人行和公司反洗钱宣传制度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组织相关人员做好进行反洗钱宣传。

(八)严格按照《xx分公司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要求,按时,准确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各类报表、报告的报送工作及反洗钱日常工作。

(九)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沟通,扎实做好反洗钱相关工作,并在检查时全力做好配合。

(十)年终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总结,制定下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篇2: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公司2011 年反洗钱工作计划 2011年我公司坚决贯彻落实州公司关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在反洗钱工作要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原则,以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执行,加大反洗钱工作自查自纠的力度,加强对反洗钱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缺陷整改,不断提高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防范洗钱风险。以下是我公司对2011年反洗钱工作的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提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活动犯罪呈现多发态势,犯罪分子洗钱意识越来越强,洗钱手段愈趋复杂化,保险金融机构面临的被动洗钱风险将会越来越大。做好反洗钱工作对于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经济、社会的稳定,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既是我们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也是公司强化管理防范风险的客观需要。对此,我公司在今年的反洗钱工作中要不断深化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履行反洗钱的义务。

(二)深入开展反洗钱的培训宣导 一是利用晨会、夕会、各项培训、工作会议等机会,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反洗钱知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月活动,普及反洗钱知识,提升公司广大员工、保险代理人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二是认真执行公司《反洗钱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在公司内部经理室、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岗人员以及其他反洗钱相关人员的专题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全员的反洗钱培训,对代理人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导。

三是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积极参加人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上级公司举办的反洗钱宣传培训活动。

(三)强化反洗钱监管规定和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需要根据反洗钱的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系统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确保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健全、完善并具有操作性,另一方面,最关键的就是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强化对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 通过宣导进一步提升反洗钱有关人员的执行意识,通过强化培训不断提升反洗钱相关人员的执行技能,通过明确分工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执行责任,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确保反洗钱制度执行的效果。通过

进一步强化对公司反洗钱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反洗钱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日常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并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保证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无遗漏,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保存准确、完整、符合要求。

二是认真学习贯彻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的通知》和总公司制定下发的《可疑交易识别指引》,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深入研究可疑交易识别规律,认真开展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审核登记和报告等工作,重点关注业务过程中的重大洗钱风险,特别是大额现金收支业务、提前退保、第三方支付以及返还型业务,不断提高可疑交易分析识别的有效性。

三是按照反洗钱监管规定和总公司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的报送工作,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四)加强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一是主动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的联系和沟通,汇报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争取监管部门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并及时了解和掌握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思路和监管重点,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

二是认真配合监管部门对公司开展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和审计,及时对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按时向监管机构和省公司报送整改工作报告。

三是按照反洗钱监管规定和人民银行的要求,主动、准确、及时地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和反洗钱工作动态及信息的报送工作。篇3:保险公司2013年反洗钱培训制度及培训计划

关于印发《xxxxx中支2013年反洗钱培训制

度及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支公司,公司各部室:

公司反洗钱培训制度是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之一。为建立健全反洗钱培训机制,确保各业务条线反洗钱岗熟悉反洗钱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员工分析判断能力,切实掌握反洗钱实际操作和实战经验,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制定了

《xxxxx2013年反洗钱培训制度及计划》各区、县支公司及公司各部室在接到通知以后,请及时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中心支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反洗钱 2013年培训制度 计划 通知 抄送:总经理室

保险公司xxxx部

编录:xxx 2012年12月12日印发 校对:xxx xxxxxxxxx中支2013年反洗钱培训制

度及计划

公司反洗钱培训制度是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之一。为建立健全反洗钱培训机制,确保各业务条线反洗钱岗熟悉反洗钱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员工分析判断能力,切实掌握反洗钱实际操作和实战经验,从思想上重视对反洗钱的培训工作,从而保证反洗钱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做到反洗钱工作有组织、有安排、有落实,根据公司各机构及各部室开展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培训工作要求,制定公司2013年度反洗钱培训制度及计划如下:

一、培训要求:

把反洗钱培训工作列入年度经营管理中。培训工作要注重实效,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对参训人员进行必要的考核。

二、2013年公司整体培训工作计划:

上述培训计划为公司2013年反洗钱工作整体培训计划的一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但全年培训次数不得少于六次,具体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最新要求组织培训;

2、根据总、分公司合规管理部要求安排相关培训内容;

3、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组织培训。

公司各区县支公司、公司各部室反洗钱培训制度及计划制定、考核部门为综合管理部。

四、各区、县机构及各部室培训制度要求:

各区、县机构及各部室每个季度必须组织本机构(部门)员工进行至少一次反洗钱工作培训,主要内容为:

1、人民银行反洗钱新规;

2、公司各项反洗钱相关制度文件;

3、反洗钱工作操作实务。

同时要求各区、县机构及各部室以纸质文件、会议记录、照片、视听资料的形式将反洗钱培训情况建档保存备查,并

将此纳入各机构、公司各部室半年及年终考核。

五、新入司人员及转岗人员培训制度:

所有新入司人员必须经过反洗钱法律法规(一法四令)培训以后方能上岗,同时新入司人员还需根据上岗岗位工作要求由各机构、部门负责人做反洗钱培训,并上报培训记录到综合管理部反洗钱岗以备查。

三个月以内新入司人员,由综合管理部反洗钱岗集中对新进人员进行再次全面培训,培训结束后参加分公司合规部组织的反洗钱考试,考试资料及成绩将予以存档,作为新近员工转正考核指标之一。

六、培训考核:

每次业务技能培训,需当堂对参训人员进行笔试,并按分数予以对参训人员进考核,考核成绩纳入员工培训档案,试卷交综合管理部存档。 xxxxxxx中心支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篇4:2013年反洗钱工作计划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2013年反洗钱工作计划

为了全面推进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打击一切涉及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和非法转移资金活动,纯洁社会风气,预防和杜绝洗钱行为在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内发生案件,确保我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为保证反洗钱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做到反洗钱工作有组织、有安排、有落实,针对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2013年度反洗钱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强化内控制度,建立反洗钱奖惩激励机制

按照反洗钱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建立反洗钱考核、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将反洗钱工作同绩效挂钩,将反洗钱处罚同管理层、直接责任人薪金收入挂钩,调动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自身的潜能。

二、完善组织架构,明确反洗钱工作执行部门及职责。 为进一步理顺反洗钱组织架构,逐步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体系,2013年我公司将按照省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继续加强反洗钱管理和执行部门职能,明确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的信息收集、统计和人工筛选工作由运营部各岗位人员负责。一是承保、理赔、保全岗位相关人员为反洗钱工作开展直接责任人,反洗钱工作开展得好坏和准确与否在业务管理

环节至关重要,必须业务管理前端同时做好反洗钱工作;二是拟设立反洗钱信息收集兼职人员,进行反洗钱基础数据的人工甄选和统计,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反洗钱队伍的专业水平。

三、加强反洗钱法规、政策和技能培训工作。 我公司今年将反洗钱业务培训作为法律法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分级落实,并继续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业务,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反洗钱业务培训,形成全辖联动的反洗钱培训、宣传良好局面。计划在2013年3月份至11月间组织四次反洗钱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研究、交流反洗钱工作情况、学习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及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明确洗钱风险的控制和预防是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证参加培训人员深刻领会反洗钱的重要性,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不定期对培训内容进行测试,提高员工对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

我公司将继续通过在客服大厅和一楼电梯口宣传栏张贴宣传展板等方式,向客户提供反洗钱基本常识的普及宣

传,柜台一线人员也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五、开展内部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检查。

加强稽核检查,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稽核检查范围,为反洗钱工作保驾护航。计划在2013年6月份和10月对反洗钱涉及岗位的反洗钱工作落实情况各进行一次检查,对在此期间内所发生所有业务的客户资料进行跟踪抽查,对临柜人员操作反洗钱业务程序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洗钱犯罪活动的发生,对于违反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且整改不力的相关人员,将严肃处理。切实履行好反洗钱的法定义务,维护国家的经济繁荣。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篇5:xx保险公司2012年反洗钱工作总结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反洗钱工作总结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 2012年,xx财产保险公司在人行和各级监管机关的正确领导下,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持续完善反洗钱工作,切实打击洗钱活动,有效地推动了全辖反洗钱工作全面深入的开展。现将2012年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2012年反洗钱工作重点

(一)注重领导,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体系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要求,为了扎实开展反洗钱工作,今年以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部分部室整合、人员调整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公司。4家因人事变动的分公司和新成立的山西、贵州、山东分公司相应调整和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把反洗钱工作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

2、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反洗钱工作。年初,公司制定了2012年合规工作计划,把反洗钱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将反洗钱管理进行全面覆盖,同时,公司还建立了各业务部门和兼职合规员参加的季度合规工作会议,及时总结通报季度合规管理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文下发专题会议纪要,跟踪督办会议精神的落实。各级分支机构结合各地人行和监管机关的要

求,定期召开反洗钱会议,贯彻落实上级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保证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针对保险公司容易存在的对反洗钱工作的片面认识,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学习、培训。

一是注重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反洗钱知识的培训,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中国保监会组织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各级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

二是强化对中层干部、分支机构经理、关键岗位、业务一线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切实履行好反洗钱重要职责,各分支机构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力求使员工深刻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措施在业务第一线得到全面落实,提高其反洗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今年以来,公司还两次对兼职管理员集中进行反洗钱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xx保险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等进行学习、讲解。10月份,保监会颁布实施《保险业反洗钱工

作管理办法》后,我司在转发、组织学习的基础上,又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反洗钱视频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完善内控,推动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

为了强化反洗钱管理,公司围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等反洗钱关键环节先后建立了《xx保险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较为全面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确保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根据公司反洗钱工作具体情况正在按照保监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着手修订完善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四)积极研发信息技术系统,抓好关键环节管理,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对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工作,我们以做好反洗钱工作质量日常监测为抓手,积极抓好四个关键点:一是在展业、承保、理赔、客服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类型,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收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性质,提高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努力守住洗钱的“入门”风险防线;并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二是积极研发完善反洗钱大额可疑监控系统,各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抽取、筛选。公司针对业务一线在使用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存在的问题,在信息资源部的支持下,对原系统可疑交易“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的”提取标准由“30天5次收付”改为“10天3次收付”。目前,该系统运行良好,可疑交易交易数据的提取准确度明显提高。三是通过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对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进行日常化监测,每天核实反洗钱系统提取出来的大额、可疑交易数据。目前,共审核321条反洗钱可疑交易信息,其中较为可疑的交易60余笔,经逐步研究均排除可疑交易,属于团意险集体投保、退保情形或车辆集中报废的情况等。对监测结果进行适时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四是严把非现场监管报表质量关,全面提升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质量。公司按照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的要求,按时汇总公司全系统范围的数据,填报《客户风险划分情况统计表》、《异地反洗钱监管信息报送表》以及10张非现场监管报表,未出现填报内容失真和错报的现象。

(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反洗钱法》

今年是《反洗钱法》贯彻实施的第六年,我公司按照人行重庆营管部的统一部署,10月份我司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系统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月活动,宣传贯彻《反洗钱法》。 一是在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门前悬挂了反洗钱的条幅;二是制作了35块展板,简明扼要地向受众介绍了什么是洗钱、洗钱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主要内容等;三是设立咨询展台,现场答疑,受理社会群众有关反洗钱的各类咨询使广大市民对反洗钱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了解;四是加强沟通,同各业务条线密切配合,重点针对一线业务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认真讲解反洗钱在各条线业务环节中的要求,特别是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及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使得广大业务人员充分理解并进一步认识了日常业务活动中反洗钱规则的具体要求,重新认识到风险防范、合规经营及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六)加强检查,推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为保质保量完成反洗钱工作,今年公司对全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存、可疑交易识别和报送等工作进行了抽查。各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等分支机构进行了全面自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还对2010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了内部审计,提出了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整改要求,有力地促进了反洗钱工作。

第17篇: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24号

反保险欺诈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 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

(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

(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

(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

(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八)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 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以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第九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总体政策;

(二)审定欺诈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监督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有效性;

(四)审议管理层或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欺诈风险管理报告;

(五)根据内部审计结果调整和完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层整改;

(六)审议涉及欺诈风险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可以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欺诈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十条 保险机构管理层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确定欺诈风险报告路径;

(三)对重大欺诈风险事件或项目,根据董事会授权进行处置,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定期评估欺诈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并向董事会提交报告;

(五)建立和实施欺诈风险管理考核和问责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应对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指定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监会。负责人应由能够承担欺诈风险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责包括:

(一)分解欺诈风险管理责任,明晰风险责任链条;

(二)组织落实风险管理措施与内控建设措施;

(三)监督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实施;

(四)为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政策和程序提出建议;

(五)审核反欺诈职能部门出具的欺诈风险年度报告等文件;

(六)向保监会报告,接受监管质询等。

保险机构应当为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人未能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应当向保监会提供书面说明。负责人因岗位或者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保险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负责人并向保监会报告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在总部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并设立专职的反欺诈管理岗位,负责欺诈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反欺诈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欺诈风险管理的具体政策、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报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并组织实施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流程;

(三)建立并管理反欺诈信息系统;

(四)组织开展反欺诈调查和风险排查;

(五)协调其他部门执行反欺诈操作规程;

(六)监测和分析欺诈风险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和保监会提交欺诈风险报告;

(七)提供反欺诈培训,开展反欺诈经验交流,建设欺诈风险管理文化,进行反欺诈宣传和教育;

(八)与欺诈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保障欺诈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并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欺诈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保险机构的其他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为反欺诈职能部门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保险省级机构应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欺诈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并按照赔案数量、保费规模、风险特征、机构数量等指标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险省级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将反欺诈组织架构和负责人告知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重大欺诈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不同层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欺诈风险管理策略、制度和程序及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判断相关策略、制度和程序是否需要更新和修订。评估工作每年最少进行一次。

第二节 内部控制与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基于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构建反欺诈管理体系,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欺诈风险控制点,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将欺诈风险管控覆盖到机构设立、产品开发、承保和核保、理赔管理、资金收付、单证管理、人员管理、中介及第三方外包服务等关键业务单元。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在开发新产品、引入新技术手段、设立新机构和新业务部门前,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欺诈风险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欺诈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将员工道德风险可能引发的职务欺诈作为欺诈风险管理的重要部分,营造诚信的企业文化,健全人员选任和在岗履职检查机制,明确岗位责任,设置内部控制和监督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第三方外包服务商,重点关注对方的资质、财务状况、内部反欺诈制度和流程等。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将欺诈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内审部门应定期审查和评价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报告评估结果。内部审计应涵盖欺诈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欺诈风险;

(二)欺诈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

(三)欺诈风险管理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四)相关机构、部门和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审计工作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鼓励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和规模较大的保险机构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为有效地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欺诈风险建立信息系统或将现有信息系统嵌入相关功能,其功能至少应当包括:

(一)记录和处理与欺诈风险相关的数据;

(二)识别并报告疑似欺诈客户及交易;

(三)支持不同业务领域、业务类型欺诈风险的计量;

(四)采用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评估欺诈风险并进行风险评级,监测欺诈风险管理执行情况;

(五)为行业反欺诈共享平台和保险业征信系统提供有效数据和信息支持;

(六)提供欺诈风险信息,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共享要求。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对欺诈案件信息或疑似欺诈信息实行严格管理,保证数据安全性和完备性。反欺诈职能部门应制定欺诈或疑似欺诈信息的标准、信息类型,根据数据类型进行分级保存和管理,并准确传递给核保、核赔、审计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依据保险业标准化和保险业务要素数据规范等规定的要求,建立基础数据质量管理和数据报送责任机制,确保欺诈风险管理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

第三节 欺诈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识别机制,对关键业务单元面临的欺诈风险进行收集、发现、辨识和描述,形成风险清单。欺诈风险识别流程包括:

(一)监测关键的欺诈风险指标,收集风险信息;

(二)通过欺诈因子筛选、要素分析、风险调查等方法,发现风险因素;

(三)对识别出的风险因素按照损失事件、业务类别、风险成因、损失形态和后果严重程度等进行合理归类,形成风险清单,为风险分析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欺诈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欺诈风险评估基本流程包括:

(一)对识别出的欺诈风险的发生概率、频率、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二)对应欺诈风险威胁,对公司制度、流程、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薄弱点进行分析与评价;

(三)对公司已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分析与评价;

(四)依据欺诈风险计量的方法及风险等级评价原则,结合行业标准,确定风险的大小与等级;

(五)确定公司承受风险的能力;

(六)对公司欺诈管理投入的资源、经济效益做出总体评估,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控制、缓释等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事件,综合考虑欺诈风险性质和危害程度、经营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规定及对保险行业的影响,选择合适的风险处置策略和工具,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弥补资产损失,妥善化解风险。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发现风险线索可能涉及多个案件或团伙欺诈的,应对线索进行串并,必要时应提请上级机构或总公司在全系统范围内进行审核与串并。涉及其他机构或其他地区的,应报请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或反欺诈中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风险线索进行审核与串并。针对发现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各保险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做好风险预警。

第三十条 各保险机构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据案件线索移送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欺诈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内容、频率、路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送欺诈风险信息和报告,包括:

(一)欺诈案件和重大欺诈风险事件报告。对于已经由公安、司法机关接受处理的欺诈案件或危害特别大、影响范围特别广的欺诈事件,应根据保险案件相关的监管规定向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告。

(二)欺诈线索报告。保险机构通过风险识别发现欺诈风险和线索,可能引发保险欺诈案件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机构或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告。

(三)欺诈风险定期报告。保险机构应定期分析、评估本机构的欺诈风险情况、风险管理状况及工作效果。保险法人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欺诈风险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反欺诈风险管理设置和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职情况;公司反欺诈制度、流程建设情况;反欺诈自主评估和审计结果;重大欺诈风险处置结果;其他相关情况等。保险分支机构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欺诈风险定期报告。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定期分析欺诈风险趋势、欺诈手法、异动指标等,指标分析应包括:

(一)总体情况指标。反映在公司制度、流程、内部控制等方面欺诈风险应对能力的总体情况指标,包括欺诈案件占比、欺诈金额占比、欺诈案件的追诉率、反欺诈挽损比率等,用以衡量公司欺诈整体状况。

(二)分布特征指标。主要包括行为分布特征、险种分布特征、人员分布特征、地区分布特征、金额分布特征等,用以更好地制定欺诈风险的防范和识别措施,提升欺诈风险管理的经济效果。

(三)趋势性指标。将不同时期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进行比较,从而综合、直观地呈现欺诈风险的变化趋势和变化规律。

统计分析至少应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可适当借助公估公司等机构力量开展反欺诈工作。

第四节 考核、宣传教育及举报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开展案例通报和警示宣传、发布风险提示等方式,提高保险消费者对欺诈的认识,增强保险消费者防范欺诈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能部门应定期向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反欺诈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公司内部反欺诈制度、操作流程、职业操守等,针对承担反欺诈职能的员工还应进行欺诈监测方法、欺诈手法、关键指标、内部报告等培训。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欺诈举报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布欺诈举报渠道、方式等,并采取保密措施保证举报信息不被泄露。

第三章 反欺诈监督管理与行业协作

第三十八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行业反欺诈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反欺诈监管框架,制定反欺诈监管制度;

(二)指导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防范和应对欺诈风险;

(三)审查和评估保险机构反欺诈工作;

(四)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中的风险综合评级规则,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进行评价和监管;

(五)通报欺诈案件、发布风险信息,定期对行业整体欺诈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六)推动建立行业合作平台,促进反欺诈协作;

(七)加强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的合作、协调和信息交流;

(八)普及反欺诈知识,提高消费者对欺诈的认识。

第三十九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反欺诈监管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内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建立和人员履职情况;

(四)欺诈风险管理流程的完备性、可操作性和运行情况;

(五)反欺诈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欺诈风险报告情况;

(七)风险应对和处置情况。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管评级、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进行持续监管。

第四十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致力于完善反欺诈协作配合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健全与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移交、联合执法机制,深化案件联合督办机制;

(二)将欺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提高打击欺诈行为的震慑力;

(三)完善与公安、司法、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的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互训;

(四)会同有关部委推动反欺诈立法,协同司法机关完善惩治欺诈犯罪的司法解释,明确欺诈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规范;

(五)探索建立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打击欺诈案件的联动机制;

(六)构建与港、澳、台地区的反欺诈合作机制,在信息查询通报、组织委托调查、调查程序与文书认证标准、开展技术交流等领域进行协作,并建立反欺诈工作的日常联络机制;

(七)推动国际合作。建立健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国际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提供司法协助、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形成打击跨境欺诈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指导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深入开展行业合作,构建数据共享和欺诈风险信息互通机制,联合开展打击欺诈的行业行动,深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强化风险处置协作,协同推进反欺诈工作。

第四十二条 保险行业协会应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欺诈风险关键指标;

(三)组织欺诈案件协查和风险排查;

(四)通报欺诈案件、发布风险信息;

(五)推动行业数据及信息共享,组织建立反欺诈警示名单及不良记录清单等;

(六)加强与国际反保险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

(七)开展反欺诈培训、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等。

第四十三条 派出机构应在保监会的领导下,指导辖区行业协会、保险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反欺诈组织,如设立或与公安机关共同成立反欺诈中心、反保险欺诈办公室等,完善案件调查、移交立案、证据调取等机制。 第四十四条 中国保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在保监会的指导下,探索建立多险种的反欺诈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集中管理优势,为保险行业欺诈风险的分析和预警监测提供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的配套应用指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由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8篇:**区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工作总结

为了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工作力度,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部署,我区于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6月15日开展了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在百日行动期间,我办事处紧密结合本区实际,认真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各险种反欺诈反冒领调查工作,并及时处理和纠正了一批冒领和欺诈行为,切

实维护了我区基金安全。

一、我区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办事处工作组人员已按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提前完成核查任务:对没有通过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年审的人员核查率达100%;对通过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年审的人员核查2302人,核查率为42%;对领取失业金的人员核查424人,核查率为31%;对工伤治疗及享受工伤待遇人员核查38人,核查率为41%;享受生育待遇的人员86人,核查率为40%。现我办事处已清查出:

1.冒领养老金行为3宗,冒领养老金共18256.37元,追回的资金返还养老基金账户,其中一宗由**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处理。

2.欺诈失业保险金案例1宗,追回失业保险金2140元,已返还失业金账户;查实有3个单位返聘失业职工306人,已全部停发失业金;查实利用欺骗手段逃避公益性求职和培训24人,已全部停发失业金;查实有33名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减免税,已全部停发失业金;查实匿名信投诉有5人,这些人仍在单位上班但继续领取失业金,现已全部停发失业金。

3.欺诈生育保险金案例1宗,冒领生育保险金3344元,查处冒领的生育金正办理返还生育基金账户手续。

二、主要好的做法及特点

(一)领导重视,层层抓落实

市劳动保障局3月8日召开全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动员会后,我办事处领导迅速行动,3月9日及时向**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及区劳动保障局领导汇报了这次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的会议精神,并得到了局领导的支持,即日成立以劳动保障局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社保、医保办事处主任为副组长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区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同时及时召开社保办事处工作人员会议,迅速传达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动员会精神,成立了以社保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社保办事处各业务股长为成员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工作组,层层落实工作措施,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做好宣传、举报工作

从3月9日起连续7天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该项项活动进行大力宣传,在我区主要街道悬挂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宣传横额12条,并在我办事处大门及业务大厅内悬挂横额及张贴宣传标语,同时社保办事处开设一部举报热线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方便公众举报有关社会保险欺诈、冒领行为,并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认真做好记录,并派专人跟踪落实。

(三)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各险种反欺诈反冒领核查工作

我办事处根据各险种的业务特点,从4月起由我办事处领导带队,抽调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关系股长组成专门的社保反欺诈反冒领工作组采用排查、重点稽查的方法开展核查工作:

1、排查:各险种负责人对本险种参保及待遇发放情况分阶段分步骤进行一次排查,收集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线索,同时由于这次反欺诈反冒领行动规模较大,需核查人数较多,为确保些次行动的顺利开展,我办事处从大系统、大单位着手调查,对需核查单位发放清查通知,要求各清查单位在我办事处工作人员到单位核查前,先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对本单位长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本单位使用失业人员或反聘失业职工情况、本单位使用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及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职工的情况进行自查;对本单位领取长期残疾退休金的被保险人及领取长期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配偶和领取工伤、伤残津贴的人员进行清查核实。对其中发现可疑的现象记录下来,填写《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工作记录表》,交我办事处。

2、重点稽查:针对可疑现象(包括未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的享受社保待遇的人员)和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检查。我办事处工作组人员一方面通过所在居委、派出所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工作组人员深人各单位、当事人家中调查,详细了解记录案件要素,做好细致的核查取证工作,并填写《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问题记录》,《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调查笔录》。稽查结束后,当场填写《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稽查情况认定书》,并签名、印手指模。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明显的案件进行处理,下达《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对不配合、不具备领取资格的单位及个人,我们停发其社会保险相关待遇,追回冒领社保金并返还社保基金账户。对证据确凿、拒不改正的欺诈冒领行为,按有关规定提请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罚。

(四

)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为确保我区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顺利开展,我办事处主动加强与地税、公安、工商、街道居委会、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争取各相关部门对我区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行业优势,为我们开展核查工作提供帮助。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办事处提前完成了我区社会保

险反欺诈、反冒领“百日行动”工作任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5月起,我区失业保险申领资格验证已按市劳动保障局要求采用采集指模验证,现因有一小部门身患特殊疾病(如:精神病、身体残疾)的失业人员因身体的原因不能来采集指纹验证,对该类人群该如何处理,需要与市劳动保障局进一步衔接。

2.隐性就业人员核查难度大。虽然我们采取很多措施对申领失业金的隐性就业人员进行核查,但效果不明显,每月对申领失业金人员进行验证时,对于隐性就业人员很难界定。

3.目前我办事处按市劳动保障局要求,将于6月份启动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指纹验证,由于离退休人群比较特殊,有身患重病的(如:瘫痪)、有出国(境)定居的,对这些特殊人群,如何处理,也需要与市劳动保障局进一步衔接。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来源:好范文 http://www.dawendou.com/)1.继续加大反欺诈反冒领工作的宣传力度,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2.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反欺诈反冒领长效机制。

3.进一步完善日常审核制度,严把审核关,堵塞冒领黑洞和各种欺诈行为,确保基金不流失。

4.继续加强与地税、公安、街道居委、民政等有关部门沟通,争取他们对反欺诈反冒领社保金工作的更大支持,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作用,依法查处欺诈冒领社保金行为。

5.认真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要求,做好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的指纹采集验证工作。

**市社保中心**办事处

第19篇:积极开展车险理赔反欺诈专项工作

为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理赔管理水平,提升理赔效益,日前,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根据上级公司要求,细致部署,积极开展反欺诈反骗赔工作,挤压理赔水份,维护公司利益。

一是思想重视,行动落实。支公司总经理室、桐乡理赔分中心主任、展业团队、理赔人员共同联动,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积极推进理赔反欺诈专项工作

二是周密部署,内外联手。第一是,继续与交警部门联系,提高联合打击能力,从事故第一现场查勘开始,做好诸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假现场等理赔欺诈现象的防范,从源头遏止虚假案件的发生;第二是,要求合作修理厂发挥带头作用,诚信经营,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骗保信息;第三是,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内外协作;第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息技术建设等。

三是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在开展保险反欺诈工作中,把提高现场查勘质量作为提升保险反欺诈能力的首要环节和重中之重,对所有车险单方事故实行24小时现场查勘制度;对涉及敏感出险时间的案件查勘员要对驾驶员进行笔录;对迹象可疑的案件及时联合交警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对已报交警但是离开现场的案件进行复查现场,确保漏洞的堵塞。

四是建立台帐,及时反馈。一要落实专职人员建立完善的台帐,及时收集整理反欺诈工作案例以及统计数据,并上报上级公司,同时汇总各类有效措施并固化为长期工作举措;二要在强化外控手段的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将理赔人员的理赔反欺诈业绩与薪酬挂钩,充分利用奖励政策调动理赔人员的积极性,强化责任心,进一步增强车险理赔反欺诈意识,提高自觉性。

第20篇:保险公司某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

保险公司XX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及要求

各中心支公司、机关各部门:

为了提高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质量,规避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规定,结合总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及分公司实际情况,本着促使公司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反洗钱人员专职化及公司各机构反洗钱材料报送及时,准确等要求,分公司制定了XX年反洗钱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计划

(一)分公司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司反洗钱体系建设,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根据总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及工作实际,对已成立的XX分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设置反洗钱专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二)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相关内控制度,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反洗钱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等。

(三)组织分公司系统内反洗钱专员认真学习总公司反洗钱系统上线培训文件、材料,并进行反洗钱系统测试,达到正常使用该系统

(四)组织召开反洗钱工作专题培训会议1-2次并进行反洗钱知识测试1-2次。

(五)按照人行XX市中心支行要求组织系统内反洗钱相关人员参加人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并进行转培训。

(六)按照人行XX市中心支行和分公司反洗钱宣传制度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发放反洗钱宣传材料,组织各级机构进行反洗钱宣传。

(七)按照《XX分公司XX年反洗钱现场检查指导方案》文件要求,组织人员对下属机构进行反洗钱工作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对全省反洗钱工作的共性问题下发全省通报,督促自查整改,要求上报自查整改报告。

(八)依照分公司下发的反洗钱相关制度,督促下属各机构完善本级反洗钱内控制度,要求下属各机构上报本级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

(九)指导下属各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十)按照反洗钱考核办法,对各中支反洗钱工作进行考评;年终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总结,制定下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

(十一)按时,准确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各类报表、报告的报送工作,做好监管部门及总公司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反洗钱工作要求

(一)按照分公司及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制定本机构XX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并于XX年2月底通过OA系统上报至分公司。

(二)各机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反洗钱专员调整工作,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并将调整后的本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反洗钱专员及时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同时通过OA系统上报至分公司。

(三)结合分公司下发的《XX分公司XX年反洗钱现场检查指导方案》要求,制定本级反洗钱现场检查指导方案,并通过OA系统上报至分公司。

(四)依照分公司下发的反洗钱相关制度,完善本级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将本级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通过OA系统上报至分公司。

(五)按照本级反洗钱现场检查指导方案文件要求,组织人员对下属机构进行反洗钱工作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结果通过OA系统上报至分公司。

(六)组织本机构系统内反洗钱工作人员召开反洗钱知识及反洗钱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促使系统内员工熟悉反洗钱知识及反洗钱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交易资料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分析上报工作。

(七)按照当地人行和公司反洗钱宣传制度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组织相关人员做好进行反洗钱宣传。

(八)严格按照《XX分公司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要求,按时,准确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各类报表、报告的报送工作及反洗钱日常工作。

(九)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沟通,扎实做好反洗钱相关工作,并在检查时全力做好配合。

(十)年终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总结,制定下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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