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cfx8.com--工作报告】

篇:迈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一大步

迈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一大步

赵英颖

------------------- -

访谈对象: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龚晓虎

综治周刊: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上,南充中院迈出了一大步,如何让一连串的执行工作专项活动形成整体合力?

龚晓虎:2015年年初,南充市委组织多家单位,召开平安南充“百日整治”工作安排会,会议要求,全市各部门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作用,按照职责任务,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抓好平安南充“百日整治”工作的落实,形成整体合力。

在这种情况下,我院积极协调,与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达成开展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的共识,工商、银监、房管、国土等部门就本系统协助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检察、公安、交警等部门明确认识,统一标准,配合法院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犯罪行为专项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街道办等部门,互相配合,共同解决农民工及未就业人员和老弱病残、低保户等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政法委、财政等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申请人,及时审批、拨付司法救助金。

在各成员单位的连贯协作下,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才有了如此大的进步。

综治周刊:南充中院执行工作有部署,活动有安排,在具体的实施中是怎样抓落实的?

龚晓虎:为从根本上破解执行难,南充全市法院成立了执行攻坚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确保执行专项活动取得突破性进展,我们建立了执行工作监督机制,明确两级法院分管领导和执行局长的工作职责,要求每一位执行人员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各项工作有人管。

为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监督,中院及部分县区法院试行分段集约执行的机制,将执行人员分为执行审查、执行查控、执行实施等工作小组,各组按分工,分别负责审查文书、保全案件和先予执行等情况;常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为加强执行案款的管理与监督,2015年,南充全市法院还开展了“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活动,对案款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清理一年以上案件、涉民生、金融三类案件3.872万件,核录、补录案件8558件,确保专款专用。

全市法院建立了周点评、月小结、季通报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情况、法定执限内执结情况、实际执行情况、执行标的到位情况、执行中止终结率等,进行考评,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症结,以便对症下药,确保责任落实。

对于新到执行岗位或执行工作成绩不够突出的人员,南充中院采取“结对子”的方式加以帮助,促使其尽快熟悉工作;对于执行不力或在执行中存在违纪行为的人员,一律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执行工作突出的人员,全市法院在年终考核、职级晋升上,予以优先考虑。

综治周刊:南充中院如何运用“大数据”开展好下一阶段的执行工作?

龚晓虎:南充法院一直致力于推动执行信息化建设,将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好抓落实。下一步,南充法院将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构建和完善执行信息库,推动执行工作。

一是优化“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通过法院内网,继续与公安、房管、住建、金融机构等单位及部门对接,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建立“大一统”的网络查控平台,实现足不出户就能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的信息。

二是优化执行服务窗口平台,将执行立案咨询、案款缴纳和兑付、约见执行法官、执行信访接待等事务性工作,全部集中在执行服务窗口办理,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三是优化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去年,南充中院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解决了130平方米的房间,基本建设成了执行指挥中心。今年我院将在此基础上,整合各种执行力量,对全市执行法官、执行资源,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指挥,实现执行的快速反应、快速作业。

第2篇:综合治理解决法院执行难

创新执行手段,构建支持体系

——建德市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的作用

一段时间以来,“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执行难”特别是积案执行问题凸显,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尊严,而且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几年来,建德市创新执行手段,构建支持体系,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2008年以来,该市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的作用,扎实地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截至目前,梳理出的166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2644件无财产案件均已全部执行到位,同时化解涉执行信访案件290件。

一、创新理念,坚持动态执行。

1、建立特殊主体通报制度。市法院与纪委、组织部、综治委等部门联动,加大对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力度,通过建立特殊主体通报制度,法院及时向纪委、组织部、综治委等部门通报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拒不履行行为,进一步强化特殊主体案件的督办执行力度。

2、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通过成立执行指挥中心并与公安110指挥中心实现24小时对接,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处置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已初显威力,如今年3月20日(周六),执行指挥中心接到了申请执行人童某的电话,说已发现被执行人洪某下落,执行员迅速赶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将其控制,成功执结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3、实行悬赏执行措施。出台《关于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实行悬赏执行,将被执行人的信息

公布,借助社会公众力量,加强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目前通过悬赏已执结9起案件。

4、建立完善执行救助制度。该市制定了《建德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建德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执行救助的案件,大多数是执行中的“骨头案”,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往往意见很大。通过执行救助有效化解了执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8年至今,共计对61件执行案件申请人发放执行救助金93万余元。

二、加强沟通,坚持联合执行

1、建章立制明确职责。2007年9月,该市出台了《关于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市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综治办、公安、检察、司法、财政、税务、国土资源、工商、金融机构等十九家成员单位职责。

2、设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设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只要涉及社会稳定,需要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的执行案件就由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解决方案,并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常设机构。同时每月定期召开清理执行积案协调会,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疑难复杂执行积案所在乡镇(街道)、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会议,通过此种协调方式,11件疑难积案顺利完成清理。

3、借助公安平台协助执行。该市建立通过派出所发现被执行人、通过公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通过交警部门协助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通过公安刑侦部门依法及时侦查涉嫌拒不执行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查控优势协助执行。2008年至今,通过公安查询被执行

人的基本信息4273人次,请求公安协助控制被执行人187人次,通过公安查询车辆61次,通过公安协助查控执结案件123件。

4、建立基层协助执行队伍。设立乡镇、街道执行联络员、街道社区执行联系员以及村警三支基层协助执行队伍,将协助执行网络从城镇扩展到农村,实现执行工作从法院走向社会。同时,由市委政法委将三支基层协助执行队伍的执行工作纳入所在单位考核。目前,该市的协助执行网络覆盖面从原先的16个乡镇街道扩大到88个行政村,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缓解了“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现象。

搭建平台,坚持征信执行

该市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将法院执行征信系统建设作为“信用建德”创建的重要内容,在杭州地区率先实现银行、法院执行信息共享。对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与人民银行、工商、国土等部门信息共享,构建执行征信系统。对于被执行人的拒执和履行情况信息,工商部门将其做为企业信誉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国土部门将其做为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的变更、抵押等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金融部门将其做为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业务时的必要条件。

2009年以来,建德法院共向人民银行传输了1101条企业和3749条个人的征信信息。该市金融机构受理贷款业务中因申请人有诉讼执行信息而拒绝办理贷款238人次,拒办金额2116万元;限制办理贷款27人次,限办金额148万元。如2008年上半年,该市法院受理了三件以杭州雅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该企业在和解协议达成后,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就拒付剩余款项。2009年,该公司向金融机构寻求贷款时发现

因有未执行信息被列入银行“黑名单”,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方获贷成功。

综合治理执行难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确立,扭转了法院执行工作中孤军奋战的被动局面,形成“党委领导、综治牵头、法院主办、社会联动”的执行工作新格局,有力地促进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

第3篇:成绩单来了!最高法通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情况

成绩单来了!最高法通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作出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两年多来,全国法院同心戮力、艰苦奋斗,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今年上半年,第三方评估机构选择部分法院做了样板评估。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样板法院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周翔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情况通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两年多来,人民法院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执行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充分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全国法院2016年、2017年受理执行案件1189.96万件,执结1156.27万件,执行到位金额2.83万亿元。今年1月到6月,受理执行案件409.4万件,执结280.36万件,执行到位金额0.52万亿元,同比增长44.06%。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提取的核心指标数据来看,2016年至今,全国法院三个核心指标的统计数据稳步提升,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越来越接近。

(一)加强完善顶层设计,时间表路线图更加明确。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明确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是“四个基本”,(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同时,《纲要》从8个方面,明确了29项措施,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具体的原则、方式、方法和路径。

为更加有效检验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又进一步明确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核心指标,即“三个90%、一个80%”,具体是指:(1)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不低于90%;(2)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不低于90%;(3)执行信访案件办结率不低于90%;(4)近三年执行案件的整体执结率不低于80%。

为体现解决执行难效果评估工作的客观性、中立性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四个部门,联合13家新闻媒体、15名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团体,对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进行跟踪评估。2017年1月,第三方评估机构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了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目前已完成对上海、天津、深圳等地的预评估工作。正式评估分三批分别在2018年8月、10月、12月进行。

为切实推进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今年6月份开始,最高法院对全国法院正在开展为期4个多月的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巡查工作,组成了6个组赴各地法院实地巡查,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执行工作,2016年6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为多个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综合治理执行难提供重要的政策依据。地方各级党委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出台各种解决执行难的文件,构建多部门参加的解决执行难的联动机制。目前,已有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政法委出台了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文件,有11个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定。目前,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全社会关注执行、理解执行、支持执行的社会氛围已经形成,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着力解决查人找物难题。针对传统执行模式下的查人找物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近两年,网络查控系统进一步完善,通过与公安部、交通部、民政部、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等单位联网,实现多种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查控范围从当初的20家银行发展为3800多家银行,联网部门由商业银行扩展到公安部、交通部、民政部、银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等16家单位;从仅能查询银行存款一类信息发展到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在完成重点城市的不动产“点对总”网络查控建设的基础上,与自然资源部推进不动产的“总对总”网络查控,已于近期上线试运行。并且多数高级法院在辖区内建设了三级联网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形成了对“总对总”查控系统的有力补充。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网络查控系统,为5172.45万余件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服务,共冻结资金2699.75亿元,查询到车辆4031.86万辆、证券853.62亿股、渔船和船舶84.06万艘、互联网银行存款80.59亿元,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推进联合惩戒体系建设,着力解决规避执行难题。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央文明办等八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特别是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产生立竿见影的惩戒效果和极大的社会影响力;2016年由国家发改委牵头,44个部门共同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备忘录,初步构建起联合信用惩戒的工作大格局;2016年以来,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共60家单位签署文件,采取惩戒措施11类37大项150项,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出行、购房、旅游、投资、招投标等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限制,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从2013年10月至今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23万例。随着联合惩戒作用日益凸显,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提高,失信名单呈下降趋势,目前处于发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共789万例,涉及失信被执行人440万个。共限制1222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458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8万人。仅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160万余次,涉及资金达到107亿元。全国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最近,针对拒执罪公诉、自诉衔接不畅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作出答复,及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16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判处拒执罪7590人。全国累计拘留失信被执行人27.9万余人次,限制出境2.8万余人次,形成打击逃避、规避执行行为的强大声势。

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通报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样板法院工作情况。

(五)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着力解决财产变现难题。为克服传统拍卖方式存在的诸多弊端,从2012年开始,浙江、江苏等地法院率先推行网络司法拍卖,迅速得到各地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经验,出台网络拍卖司法解释,建立网拍名单库,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有效加快财产处置效率,祛除权力寻租空间,斩断利益链条,实现了拍卖环节违纪违法“零投诉”。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全面实行网拍的法院达到3197个,法院覆盖率为90%。以网拍形式拍卖占整个司法拍卖的80%以上,基本实现以网拍为原则,以非网拍为例外的要求。从2017年3月网拍系统上线至今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网络拍卖量55.13万余次,成交量16.84万余件,成交额3779.48亿元,标的物成交率74%,溢价率67%,为当事人节约佣金116亿元。

(六)推进精准执行,着力解决执行管理难题。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执行工作特点的四级法院的执行管理新模式。2016年11月,建成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实现全国执行干警在一个平台上办案,加强关键节点管控,规范了全国法院执行办案标准和流程。与此同时,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四级法院的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并不断发展完善,通过执行督办程序完成事项委托、执行协作、远程会商、网拍监管、舆情监控、款物管理、申诉信访、执行质效管理等近20项具体功能。通过“智慧执行”,将执行进度、执行程序、执行结果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针对不同类型执行案件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加强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管理,严格此类案件认定标准,建立单独数据库定期统查,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

(七)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将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近三年来,密集出台了财产保全、网络拍卖、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仲裁执行、终本案件、立审执协调配合等30多个涉执行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制度供给,填补规则空白,规范执行裁量权和实施权。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梳理形成了覆盖各项重要节点的执行办案指引1000条和200条,使执行权运行的每个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发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刀刃向内”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进一步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建设上线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集中展现各项执行工作,对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改版升级,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畅通当事人与法官的沟通渠道,开展“全媒体直播月”活动,深入展现各级法院攻坚决战动态情况,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规范。2017年,全国有398名违纪违法执行人员被立案调查,坚决清除执行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八)开展各种专项执行行动,形成威慑。两年来,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建立定期通报等长效机制,将涉党政机关案件清理情况纳入综治考核范围,2016年和2017年共执行到位金额超过126亿元,今年将努力实现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全部实际执结;每年元旦、春节前后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2014年以来执行涉民生案款155亿元;开展执行案款大清理专项行动,对长期以来沉淀的执行案款进行全面清理,共发还案款960亿元。各地法院纷纷开展攻坚执行难专项活动,比如,“百日会战”“假日执行”“江淮风暴”“合围攻坚”等,并进行全媒体网上直播,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震慑,有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样板法院工作情况通报

2018年上半年,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和前期摸底,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下列部分法院进行了预评估,根据初步评估结果确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样板法院。

在此次预评估过程中,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修订后的指标体系,从规范执行、阳光执行、监督管理、执行保障、执行质效等方面,对样板法院进行了全面评估,既注重评估样板法院的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为执行工作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制度支撑,也注重评估执行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解决情况,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这些样板法院均高度重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在网上办案、网络查控、失信惩戒、网络拍卖、指挥中心建设、综合治理大格局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深圳两级法院和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截止到上半年,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终本合格率和信访办结率均接近90%。

此外,这些样板法院在执行规范化、信息化、联合信用惩戒、开展专项活动等方面还存在突出亮点,值得借鉴和推广。 当然,样板法院虽然在核心指标方面接近达标,但其他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比如,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范要求方面还存在差距;一些历史性难啃的骨头案尚未得到完全彻底解决;一些信访案件还未得到有效化解或办结;一些不规范执行、消极执行现象还未彻底消除。此外,在落实“三统一”执行工作管理要求、信息化应用、执行保障等方面需继续完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认同感和满意度。

第4篇:解决执行难,审判中要融入执行思维

解决执行难,审判中要融入执行思维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融入一些执行的思维理念。要加强财产保全,以降低执行难度;提升裁判质量,以明确执行依据;注重审执衔接,以提高执行效率;鼓励诉讼调解,以减轻执行压力;加大释明力度,以避免执行矛盾。

审判过程中的执行思维,是指在审判环节不仅应考虑如何将案件审结,还应考虑审理的结果能否执行到位。在当前执行工作实践中,因执行依据不明确无法执行和因审判工作不到位难以执行的情形不在少数,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审判与执行的脱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但不管改革的最终走势如何,执行依据明确都是实现审执分离不可或缺的必要基础与技术条件。因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融入一些执行的思维理念。

加强财产保全,以降低执行难度。有效控制义务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保障胜诉方在执行阶段最大化地实现权益。因此,在立案、审判阶段应当加强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有效的财产保全可以较大程度地降低执行的难度。一方面,在立案阶段要将财产保全置于诉讼的最前端,尽量从源头上保证执行效果的实现。立案法官必须告知原告有权利对被告财产申请诉前、诉讼保全,阐明财产保全的意义,充分调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主观能动性,以防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隐匿、转移或变卖,为执行创造充分条件。另一方面,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要主动树立起财产保全的意识,尽量保证判决结果的能够兑现。审判法官要注意观察和分析,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原告作出财产保全释明,必要时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则必须及时作出裁定移送执行。执行的效果有赖于审判的保全程度,因此只有在审判阶段充分做好保全工作,才能在执行阶段有效降低执行难度,更好地保证胜诉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

提升裁判质量,以明确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给付内容明确。”这里所谓给付内容明确,其实质就是要求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在裁判文书中要确定支付金额或者财务的数量,明确应当履行的行为。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裁判依据粗糙模糊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不得不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想要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解决好执行难问题,提升裁判文书质量,明确执行依据是关键。首先,应当端正态度,树立起责任心。法官应当真切感受自己肩负的责任,用心对待每个当事人,用心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其次,查清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清楚的案件事实,是公正明确裁判的基石,这是处理每一起案件必须完成的基础工作。第三,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明确的判决。每一次裁判都是评判是非的真切体现,所以必须正确理解适用法律,设身处地站在不同的角色上分析思考,避免作出模糊不清的裁判结果,保证裁判文书内容用语恰当,明确无误,表述清晰。

注重审执衔接,以提高执行效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接触时间较长,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财产状况、联系方式都有着全面的了解,这些信息对执行工作的开展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在工作实践中,注重审判与执行的衔接,对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有着事半功倍的功效。执行法官拿到执行案件,首先要做的就是尽快查清关于被执行人的所有相关信息,理清基础法律关系,与审判阶段的法官进行沟通或者查阅审判卷宗则是最好的路径;作为案件审判阶段的承办法官,应当摒弃“案件一结,事不关己”的错误理念,要有配合兑现裁判结果的正确态度,在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同时,应当积极提供案件信息表,注明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住址、联系电话、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等,以便为执行法官快速进入案情,从而为制订执行方案创造条件。如此,既能节约办案资源,也能提高执行效率。

鼓励诉讼调解,以减轻执行压力。实践证明,围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提倡调解结案的同时,通过审判法官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当事人在诉讼环节达成共识、止纷息诉,能够最大限度解决执行包袱。尤其在当下,法院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尖锐矛盾,诉讼环节的实质性化解矛盾,裁判结果的即时结清,对于执行无疑起着巨大的帮助,不仅降低了进入执行案件的数量,而且有效减轻了执行压力。审判与执行看似分离,实际上也是一体,许多的案件,完全可以通过审判法官在诉讼阶段直接履行兑现完毕。因此,作为审判法官要有定纷止争的角色意识,尽量避免更多的案件进入执行环节。

加大释明力度,以避免执行矛盾。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不难发现,许多进入执行环节的案件,之所以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多数原因都是不服裁判结果。之所以不提出上诉,要么是对司法失去信心,要么是不懂得诉讼程序的规定,即便如此,其对提出的理由仍然坚信不疑,始终认为自己是有理的,法院的判决不公,进而在执行过程中对抗或者逃避。由此可以看出,裁判结果让当事人胜败双方皆服,对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避免执行矛盾,还能降低执行阻力。所以,在审判阶段,不仅要求法官作出明确无误、表述清楚的裁判结果,而且要法官在作出裁判后,必须认真围绕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和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尽可能地通过辨法析理把道理向当事人讲清、讲透,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使义务人明确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要面临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觉履行。

毋庸置疑,执行和审判是法院工作的两个重要环节,案件的审判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而执行则是审判的保障和实现。执行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判环节奠定的基础如何。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融入执行思维必然能促进执行兑现率的提升,让当事人更真切地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5篇:略论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略论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摘要】执行难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成为法律白条。表现在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查、被执行财产难动。执行难造成了社会信用和法律救济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制定一部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完善法院执行体制,建立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模式是解决执行难的唯一出路。

【关键词】执行难;法律救济;制度模式

所谓的执行难,简而言之,即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有效的履行,案件裁决书成为法律白条。

“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中的难点,执行难的常规表现形态和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力还债:被执行人逃匿或隐藏转移财产;有关单位协助不力或拒不协助.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出主意想办法逃避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停业后无权利义务者,也没有遗留财产;法院之间司法协助不够,委托执行难以落实;被执行人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甚至钻法律的空子;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和阻碍执行工作等等。这些问题仅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是很难扭转和克服的,它有待于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好转。除此之外,还有因裁定违法、执行违规而带来的问题,包括严重超标的执行、执行案外人财物的;任意变更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等。

一、民事执行难造成的危害

1、它导致了社会信用的缺失,如果法院的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人民将不再信赖法院和法院的判决书,也不再畏惧法院的强制执行,这等于变相鼓励违法。

2、造成法律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救济缺失,会促使公民被迫从公力救济向私力救济寻求保护,是一种历史的倒退;民事强制执行这种公力救济落实不到实处,会促使人们丧失对公力救济作用的认同感。

3、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权威。

二、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1、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1)民事执行制度的不足

包括执行方法上的欠缺和被执行财产分配制度上的欠缺。据国外经验,在房地产等领域,可以引进强制管理制度。强制管理制度,是执行机构依法选定不动产的管理人,对不动产行使管理由管理所产生的收益,用于偿还债权,这样就可以解决我国当前的这一难题。

在处理多头债务的执行时,我国在制度上没有明确规定.很容易引起执行分配的不公平现象。

(2)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我国债权人保护制度构建中,出现了三个问题:①法定优先权在《担保法》中有所缺失;法定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者特定动产、特定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②有关判决优先权的缺失,判决优先权又被称为司法上的优先权,我国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进行诉讼前、诉讼中和执行中的财产保全来保护其债权,但仍有其不足之处,使得没有人愿意主动申请保全财产,最终带来民事执行难的困难局面。③《公司法》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不足,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有了一些在保护债权人方面的改进,但还是存在缺陷,比如在公司清算前非法处臵财产如何确定其效力、欺诈债权人的责任如何追究等问题都缺少相应的处理办法和规定,形成了制度上的盲区。

(3)我国破产制度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现债权的。执行程序强调对特定债权人的债权的保护,即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工作,保护单个债权人的利益。而破产程序是概括执行,强调对多个即全体债权人的平等保护。虽然,两者各有其发挥作用的领域,不过它们对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却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破产程序的有效运行,执行程序也会形同虚设,反之亦然。现实中,申请破产的案件是相当少的,而大多数是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部分受偿,而在很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者已经是资不抵债。这种使特定债权人部分受偿

的做法是不法当然也是不妥的,使其他为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不能通过合法的破产程序得到赔偿。

2、法院执行体制层面存在的问题

(1)我国法院系统构架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院系统没有独立的财政权。简单地说,就是法院在经济上不独立,使地方政府有干预法院判决和执行的筹码。其次,法院系统没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法院中的领导干部的行政职务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委任和罢免,审判人员也由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免。对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也由各级地方党委的组织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掌握。这样,法院不能对立思考、独立完成执行工作。

(2)法官的独立性不够

①在法院中,执行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②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的不独立。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

(3)法院执行体制的不健全

首先是执行机构设臵的不健全。《法院组织法》没规定专门的执行机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法院都“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说明执行机构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机构。其次,法院执行人员的法律定位模糊。执行员是属于审判人员还是其他人员呢,这在性质上很难界定。因此,法律对执行人员提供有效保障,至少是为其正名,是很有必要的。

其三,执行权的行使过于集中化。在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中.包括执行的审查权、纠纷解决权、复议权、命令权、调查权、措施施行权等执行权,都由同一个执行机构行使。各案的执行由承办的执行员独办,权力过于集中。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执行权力的过于集中,必然会造成执行权的滥用,不但会造成“执行难”.还会造成“执行滥”。

最后,便是没有统一的执行体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资讯、房屋抵押、逃匿通缉、关系人员、公司破产等资讯。增强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信用度,开展信用道德教育,增强社会群众的信用意识。

4、建立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模式

检察机关要坚决执行民事监督制度,将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违反律法规定或执行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不依据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严重超标的执行,或者执行案外人财物的;任意变更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等作为监督的重点范围。

建立执行案件的信息库,加强执行中的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确立数据开放制度。可实行“悬赏执行”,采取上网公告、街头宣传、散发资料、媒体曝光等手段促进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和信息化。

建立社会救济制度,对确实不能执结的,法院可在征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成立“执行难案救济金”专门帐户,对救济的条件、审批程序、救济金筹集的方法、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对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进行有效救济。

相信只要全社会上下都能够关心、支持执行工作,经过法官们的不懈努力,在不远的将来,执行难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彻底解决。

【参考文献】

[1]“执行难”与民事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和执行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EB/OL].下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2]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11.

[3]陈孝铭,著.刍议“职权主义”困扰下的执行.7-作U].福建审判,2002,2.

[4]沈德咏.人民法院执行实务

一、人民法院执行实务二[M].知识产权出版社.

第6篇:民事执行难成因及解决1

民事执行难成因及解决

摘 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工作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执行难”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社会瞩目的焦点。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历来有“重审判轻执行”的流弊,民事执行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薄弱环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遵法守法,依法办事正在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思想观念的主流。但是,不容讳言,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无视法律,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问题。

关键词: 诉讼 民事执行 人民法院

- 1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一项统计数字显示:近3年每年案件是850万多一点,其中民事执行案件就占了25%,可见民事执行案件占比例之大。1994年,当事人自动履行比例占70%,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10年之后的2004年,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上升到52%,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只占了48%。换句话来讲,10年的时间里,自觉执行率由70%下降到48%[[1]]。

1.2、关于民事执行权定位的现有观点

分析民事执行权的定位,就是研究民事执行权与国家其他形式的权力的关系及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具体位臵,有人称之为“民事执行权的国家分权(分工)属性”。现代国家分权理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种,作为国家权力组成部分的民事执行权必然处于上述三权之中的某一位臵,而不可能是超出三权范围之外的第四权或第五权。因此,研究民事执行权的定位其实就是分析民事执行权与国家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及其在上述三权之中的具体位臵

第2章 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如下

- 3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则性的多,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对干涉、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

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认识到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执行规范还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

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3.2法律意识单薄

3.2.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3.2.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对那些

- 5的问题,应从立法的理念上去考虑。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与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强制执行法的改革完善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为其出发点。

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4.3 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4.3.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着重从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提高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

4.3.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开、强化监督、严格规范”的要求进行执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的动力。完善执行立法,加快强制执行法的出台,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现行的执行立法已落后于执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应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

- 7训,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将执行权分立行使,改变了过去执行权集于执行员一人的手中,易于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乱执行的行为。

- 910 -

第7篇:“执行难”的原因及其解决

“执行难”的原因及其解决 当前,“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工作中十分突出的问题,其危害是巨大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该深刻揭示其原因,并努力探究造成“执行难”的理论渊源,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解决方案。

一、“执行难”的状况及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执行,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然而,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执行收案绝对数逐年增加,据统计,1996年比1995年增加了23.9%,1997年比1996年增加9.4%;同时期的实际未执行案件数增加得更快,1996年未执行案件数比1995年上升25.3%,1997年比1996年上升39.5%,;从未结案件金额来看:1998年第一季度,有16.8万未结案件,其执行标的金额高达320多亿元人民币,到1999年6月底,全国法院未结执行案件有85万余件,未结标的金额达2590多亿元。

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难”的危害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不仅造成了直接损失,还造成了精神损害;对权力机关而言,其权威与尊严受到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那么,“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对这些原因进行深刻的剖析,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

(一)司法不公

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腐败和地方党政领导人对于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少数案件在审判阶段,判决不公,增加了执行的难度。近年来司法权越来越依赖于地方,审判人员往往被迫屈从于这些外来压力,在审判过程中考虑许多非法律的因素。这类案件数量不多,但在执行中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法制观念淡薄

这一方面是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地方党政机关一些领导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执行工作。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文件,或阻碍和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形成地方保护主义。

另一方面是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三)企业经营状况不佳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空前突出,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必然反映到执行工作中来。有的案件因为没有可执行财产,没法执行;有的案件因为触及到下岗工人的利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也不得不停止执行。

本文来源:http://www.scfx8.com/gongzuozongjie/607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