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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使用规定 第一条 复印文件资料要办理登记手续,详细填写复印时间、保密等级、份数,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签字后送打字室复印。

第二条 为确保复印机的安全运转,每天下午 5 时关机,过时送来的文件将延至次日复印;急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临时开机。

第三条 不得擅自复印机密文件和个人材料。复印机密文件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条 复印机由专人保管使用,其他人员非经允许不得自行开机。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所属复印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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