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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14〕25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4〕18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政府为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全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或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补贴对象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地方财政保障。各乡镇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第三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也可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意愿,委托其有能力、有爱心的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提供服务。具体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由区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六条

购买内容包括:

(一)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有资质的城乡小型养老机构,并签署《寄养协议》。

(二)购买社区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心理慰藉、文体娱乐等服务。原则上由辖区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承接服务。

(三)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原则上由已建成的虚拟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家政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承接服务,虚拟养老院提供服务网络信息支持。

(四)委托亲友、邻里照顾:根据老年人意愿,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与护理等服务。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负责监督。

第七条

区民政局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章

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第八条

补贴对象: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补贴标准: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条 各乡镇不得缩减补贴对象范围或降低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补贴方式:

各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发放服务券(虚拟养老院充值卡)或按《协议》定期结算支付等形式,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 各乡镇按月向区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服务账目清单和服务费,区民政局进行审查确认;区财政局按照民政局确认的服务清单,按季度将资金拨付区民政局。区民政局针对老人接受服务类型,如老年人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乡镇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服务提供人。

第五章

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办法:

(一)由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家属、扶养人)到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已经享受服务的对象,次年一月须重新申报,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下同。)应提交有关材料:⑴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⑵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⑶申请人本人持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低保证、特困供养证(五保供养证)、低收入证明并失独家庭证明。

(三)申请人需接受老年人能力评估:2016年暂时未能对老年人能力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评估的,由乡镇按照《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进行简易评估,填写《淮阴区老年人失能状况评估表》。 《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在老年人自主(无协助)吃饭、穿衣、上厕所、上下床、在室内走动、洗澡六项指标中,5-6项完成不了的为重度失能;3-4完成不了的为中度失能;1-2完成不了的为轻度度失能;都能完成的为能力完好。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失能”指重度失能;“半失能”指中度、轻度失能。

2017年起,区民政局将全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村(居)委会负责受理、初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老年人基本情况在村(居)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签署受理、初审意见后,上报乡镇复审。

乡镇负责复审工作,在5个工作内,签署复审意见并对《申请审批表》进行编号后,报送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 区民政局、老龄办进行核批后,将核批名单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方可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根据实施办法,明确补贴对象、标准、方式和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区民政局负责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预算,资金由区财政筹集。各乡镇每季度具实向区民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填写《淮阴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补贴结算表》,经民政局审核后,按实际服务数额,由区民政局拨付给承接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按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卡号,直发到提供服务者账户。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建立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的相关制度,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档案。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落实评估机构和人员队伍,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发放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省、市、区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督促各乡镇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区、乡镇民政部门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公布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使这一优待政策家喻户晓,使老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篇:政府购买服务

定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1]

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购买目录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二)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目录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购买程序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财务管理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等材料。

第3篇: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2016年,我县出台了《邵东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邵东县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由于我县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时间不长,积累的经验不多,制度设计及实际操作都不是十分成熟。因此,我县审计局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今年审计的一个重点,下面以我县政府组织的资产清查服务为例,就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服务购买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对2016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我县某办公室委托2家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但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该办向2家本县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询价,同时又全部选择这2家,实际上是通过协商确定服务单位和服务费。

2、服务质量监管制度不完善。目前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价和监督机制都不完善,甚至还处于缺失状态。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监管单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负有指导和检查的责任。但在资产清查审计业务上,存在违规压低收费标准的现象,服务单位为实现得润最大化,导致本次资产审计业务可能会流于形式,影响审计质量,增加审计风险。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费用在1000-2500元之间,明显低于开展此次审计业务的收费标准,如某单位资产15亿元,按湖南省财政物价确定的收费标准定价,应收取审计费61500元,实际收取2500元。

3、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政府作为出资者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并未对完成的服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

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对策建议

1、健全政府采购机制。规范政府部门权力,让政府部门的权力实行阳光操作,增强购买服务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公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对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督。

2、健全动态监控机制。事前应注重前期工作,从需求、组织资质评估两个方面来确定购买项目内容以及向哪一等级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中注重过程考察,以政府部门抽查、媒体监督、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服务组织自律性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确保社会组织按照协议规定执行;事后注重评估,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合同规定与评估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实现协议要求,根据评估结果建立社会组织诚信与履约情况数据库,作为此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3、健全科学的评估体系。科学设计涵盖服务供应方的资质、服务质量、服务计量、服务成效等多个维度的评估指标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快构架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要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一项重大改革,正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由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新生事物,在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相关制度和政策也要逐步完善。

一、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缺乏可持续的财政支持。在目前的财政投入体制下,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时,通常要求地方有配套资金,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往往不能充分足额到位,同时,各文化主管部门往往把财政资金局限在自身主管的事业单位和机构上,造成财政资金整体使用效率不高。另一方面,我国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未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改革财政体制,多数依赖于专项业务资金、预算外资金和由政府支配的社会捐助等。缺乏可持续的财政支持,制约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一种创新的社会治理机制有效运作。 2.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其中的“服务”是指满足政府本身的后勤服务,并没有对政府购买所需的公共文化服务作明确的规定。此外,由于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一些地方政府不能从根本上区分社会组织与企业,而是把社会组织看作是企业来进行要求和管理。这无论是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大规模的实施,还是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完善都是一个很大的制约。

3.购买行为"内部化"。在我国,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实际上是由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地方政府发起或主导成立的,其本身并非独立的社会组织,而是依附于政府部门,甚至有一部分社会组织是因为购买需要而专门成立的。这一是导致购买行为内部化,社会组织成为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由此造成公共文化服务费用如何支付、资金透明度、服务质量以及评估与监督等一系列的问题。二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双方之间契约关系往往流于形式,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约束力,从而使得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行为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4.购买流程有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公开性不够。政府购买的公共财政预算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时,名义上是公开招标,实际是暗箱操作。二是竞争性不够。由于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很少,形成不了竞争的格局等原因,导致现实中的情况是某些地方的政府并没有使用这种方式购买公共服务。三是标准不统一。对于即将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政府在选择标准上并没有统一,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5.监管机制与评价体系不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只是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责任的转移。目前我国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许多既缺乏事前的市场化竞争机制,又缺乏事中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以及事后的对公共文化服务供应质量的有效评价。同时又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评估主体多以政府官员或专家学者为主、而作为服务的接受者,社会公众少有参与的机会,由此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各类指标的权重配比缺乏科学测算;评估流程效率低下且缺乏组织机构的有力保障等。

6.存在寻租现象。招标作为政府选择承包商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帮助政府更快的选择到最优的承包商。但由哪一个承包商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力还是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而政府部门在选择承包商的过程中,往往更倾向于“最听话”的而不是“最优惠”、“最有实力”的,这为政府官员的徇私舞弊提供了便利。

二、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议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本质上是一种财政性资金的转移支付方式,其核心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质量。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1.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操作流程。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流程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公共文化服务购买最终结果的好坏。完善购买流程包括:制定详尽的购买计划,发布信息;公开招标,签订合同;对项目实施要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评估。譬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探索形成“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一是建立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明确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内容:二是实现预算管理,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费用纳入预算;三是强化契约式管理,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责任、义务以及服务要求,全部在合同中体现;四是建立评估机制和规则,委托第三方的专业机构,对社会组织做到项目合作前有资质审查,合作过程中有跟踪了解,在合作完成后有社会绩效评估。

2.建立多元化的供给格局。清晰地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各自的职能范围。通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机制灵活的多元化的供给格局。浙江是中我国较早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省份之一,经过十多年的探索,逐渐总结出浙江政府购买服务的四种具体供给模式,即功能型购买、项目型购买、补缺型购买和期许型购买,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改革我国财政预算和支出管理制度。我国现行的《政府预算收支分类手册》不能适应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其预算分类的方法不能全面反映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际情况,更没有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门性预算。因此,调整和细化政府预算收支的分类,将“商品和服务类” 支出分为二个平行支出类,即“商品类”支出和“服务类”支出。同时,强化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财政支出制度的衔接,处理好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总预算和部门预算的衔接。只有完善了账户管理制度、集中支付制度、稽查监督制度才能确保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功能得以实现。

4.设置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专项资金账户。一是设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专项科目,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预算式管理,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化、持续化、常态化。二是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专户统筹管理模式。三是将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项目发展特点和发展周期,划分为常年型和项目型两类;对临时新增的或短期的项目型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一年一采购,以确保公共服务的有序性和延续性。把公共文化服务购买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既可以规范支付的标准和程序,又有利于对公共文化服务购买的监督和评估,还可以从整体上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5.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一是要对《政府采购法》进行重新修订,要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有些相关内容写进《政府采购法》;二是要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调整、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新情况新形势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充实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比如修改《合同法》中不适应目前新情况的条例等。尤其是需要对有关国家财政和税收法律进行调整和修订,明确和制定社会组织生产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可以使用的公共财政法律和税收法律等。 

一、存在的问题

我国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近年来的事,一些地方立足实际,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渐进式的探索,涉及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医疗救助、技能培训等许多领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由于各地情况不

一、没有一套较为科学、成熟的理论实践体系,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1、认识不到位。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新型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是平等自愿的关系。但是,一些政府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对己有利的事情不愿交出去,反之则想甩包袱推责任。购买服务须引入评价机制,要变“政府配餐”为“百姓点菜”,但一些改革会造成权力资源减少,出现服务“真空”或监管失职,对其职责尚未进行细致梳理,对哪些属于公共服务,哪些公共服务应通过购买方式解决,尚未作出明晰界定,或者把应该推向市场的事项变换方式仍由政府承担。

2、公共服务购买尚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从全国角度来看,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性指导文件,从业务主管单位层面看,各地对项目选择的原则、标准、条件都不统一,政府购买什么类型的服务项目、购买多少、怎么购买等都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缺乏完善的项目选择机制;购买服务的招投标机制有待规范,公开、公正的招投标信息发布制度,严格的投标方资格审查制度以及招投标的方式、程序和评估规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再从资金保障机制来看,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没有列入财政预算,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的意见和行动,购买服务的资金缺乏“刚性”。

3、实施运作机制不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公开,透明度有待提高。购买过程缺乏公开性和竞争性,选择标准不明确。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来选择公共服务的承接者。他们很多是通过私下协商,或者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社会组织的知名度来决定将公共服务生产的任务交给谁。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竞标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少,而且有些社会组织实力较弱,不具备互相竞争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尚未建立能够确保公开、公平竞争招标的公共服务购买制度。

4、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能力滞后。由于受到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仍然比较滞后。从有能力承接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数量来看,明显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现有的社会组织也存在人员少,缺乏专业人才、经营管理人员;缺乏科学管理经验;缺乏开拓性、灵活性和创新精神,难以承接较为复杂、对即将到来的政府购买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承接所有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与承接能力不足,成为制约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因素。

5、监管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价和监督机制都不完善,甚至还处于缺失状态。特别是当在服务提供过程中遇到某些技术问题时,由于专业人才的缺失,政府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此外,在现有体制下,监管的权力较为分散,很多部门都具有这项权力,而这些部门往往又和一些社会组织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使监管很难得到有效执行。评价、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容易产生寻租、腐败等不良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使其大打折扣。

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建议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十八大”后提出的,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理念、新机制和新方法,对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效能型政府,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为此,必须在完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拓展服务范围等方面有所突破。

(一)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提高认识,通过座谈、研讨会、培训班、专家讲座、考察学习等方式,加大对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基本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提高广大群众对社工服务的认同度和参与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各村宣传栏、主要干道站牌,高速路口广告牌等,深入宣传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理念、功能、服务内容、服务范围等,不断提高社会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认识,激发社会有力量的组织参与服务建设。

(二)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均应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二是社会事务服务,包括社区事务、社会养老、扶残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救灾救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公益服务、宣传培训等社会服务事项。三是行业管理与协调,包括资格认定、行业准入、咨询服务、行业投诉等事项。四是技术服务,包括行业规划、科研、调查、统计分析,社会审计、资产评估、信息化服务等事项。五是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包括课题调研、项目可研、法律服务、会议展览、项目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等事项。六是劳务服务,包括园林绿化养护、环卫保洁、市政维护、公厕管理、路灯管理、停车管理等事项。

(三)探索拓宽社会组织服务内容。从现状来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主要体现在服务民生类,包括扶贫救助、扶老助残、医疗卫生、文教科普、妇幼保护、服务“三农”、法律援助、支教助学、生态环境、促进就业、拥军优属等公益服务项目。而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中开展的流动人口管理、社会矛盾调解、社会综合治理、应急救援、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公益服务项目,则明显滞后。因此,要深入挖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积极性,以实现提高政府服务效能、节约服务成本以及社会组织能量有效释放的双赢局面。

(四)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运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运行机制是确保建设服务型、效能型政府的关键,是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良性发展的保证。

1.健全需求调查机制。将需求调查纳入到政府购买的流程之中,作为购买的先决环节。在购买之前,要进行大规模的需求调查,收集民情民意,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我们购买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需求信息收集也可以建立在已有公共服务购买绩效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重点考虑评估中群众满意程度和范围。 2.健全目录筛选机制。研究制定公共服务购买项目筛选标准,据此筛选出确实是公共服务类别、绩效容易评估、政府容易管理、群众需求强烈且购买者之间具有竞争性的服务项目。明确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可以成立由公众、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以及财政部门等代表组成的筛选委员会和专家库,通过网络异地分散筛选、最终确定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3.健全招投标(政府采购)机制。规范政府部门权力,让政府部门的权力实行阳光操作,将评标交给独立的专家组。扩大专家组的范围,对社会组织的标书进行匿名处理,由分散在全国不同地方的专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远程异地匿名评标。增强购买服务招投标(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公众、审计部门、监察和纪检部门对招投标的全过程参与。将招投标筛选出来的购买服务项目及时向社会公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政府部门方可与相关的社会组织签订购买合同。

4.健全动态监控机制。对申请、招标、实施、结项、评估、反馈等一系列具体环节都制定实时动态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形成从准入到履行合同到退出的实时动态监管体系。事前应注重前馈工作,从需求、组织资质评估两个方面来确定购买项目内容以及向哪一等级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中注重过程考察,以政府部门抽查、媒体监督、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服务组织自律性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确保社会组织按照协议规定执行;事后注重评估,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合同规定与评估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实现协议要求,根据评估结果建立社会组织诚信与履约情况数据库,作为此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5.健全科学的评估体系。确立公众、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政府或其代表的评估主体地位,并合理确定不同主体在评估中的权重。科学设计涵盖服务供应方的资质、服务质量、服务计量、服务成效等多个维度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基于评估结果的约束激励机制,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一定形式的经费资助或其他奖励形式,对于评估结果差的社会组织,有权要求其限期改善服务质量,或者中止其承担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任务,严重的可以取消其从事公共服务的资格。

6.健全风险防范和规避机制。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意识,建立相应的行政问责机制,当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既定标准时,不仅要追究社会组织的责任,也要追究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及实施机制,在社会组织不履行协议或实在无能力履行协议的情况出现时,有适当的方案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要追究社会组织的违约责任,并追回公共财政资金。

(五)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保障措施。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还要在法制建设、组织、经费保障上有所突破。

1.完善法制保障。依法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明确把“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将采购范围从行政机关的后勤服务扩展到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明确社会组织的供应商地位,改变政府采购供应商范围只局限于私人部门或营利组织的局面。完善购买过程,规范购买流程,对购买的范围和程序、经费保障、解决争议的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完善相关的政策规定,包括供应商准入资质、绩效评估、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定统一明确的可操作规范。待条件成熟后,也可以把财政“以钱养事”、“以奖代补”、“美丽乡村”、“科技推广”等涉农涉企资金整合到购买公共服务当中。 2.加强组织保障。财政、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人社、卫计、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并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民政、人社、卫计等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服务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及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等。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验收和评估。

3.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应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预算式管理,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科学、稳定的财力保障。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探索实行有利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导社会富余或慈善资金建立各种公益性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对社会发展领域的投入,使之成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另一重要来源。

(六)增强社会组织发展能力。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必然涉及到谁来提供服务的问题。而社会组织只有不断提升能力和影响力,才能真正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信赖和托付的伙伴。因此,社会组织要找准自身的角色定位,确立自身的独立性、自主性和代表性,确保非营利性和社会公信力;要不断完善自身能力建设和内部治理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治理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互动的能力,充分发挥功能作用,确保委托服务项目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要提升社会组织核心竞争力,重视社会组织工作人才的培养,鼓励参与和提升岗位技能培训,如组织管理、会员管理、政策法规、项目管理、筹资策略、管理人员能力与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加快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以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公共服务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2.赵雪峰:《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

第4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综述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

导性目录。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第二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两个责任主体。购买主体是指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并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的各

类机构。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购买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

第七条

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承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专业资质、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能。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十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机关编制管理、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的基本资质条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要求确定。

第三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

区分各类公共服务不同性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采取不同的购买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且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及服务事项,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涉及基本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服务类、基本住房保障类、社会工作类、社会保障服务类、法律援助类、医疗卫生服务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类、残疾人服务类、公

共基础设施管护服务类、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类、公共交通服务类、市场监督类、其他公共服务类等领域的服务项目,均可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四条

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精心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及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参照《目录》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

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原则上可采用以下方式购买公共服务: (一)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方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包,以服务外包方式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公共服务。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主要由政府负担费用的公共服务项目。

(二)购买服务岗位。由购买方根据服务对象及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的实际,按照一定薪酬标准设定特定公共服务岗位,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服务岗位,开展特定公共服务。适用于对特定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标准化服务,如残疾人康复、不良行为人员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无自理能力人员特护服务等。

(三)公建民营。由购买方提供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特定公共服务,或直接将政府办公共服务机构承包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经营管理。适用于基本公共教育、社会化养老服务、残疾人机构托养等。

(四)民办公助。购买方通过定额或定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特许经营等手段,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降低特定公共服务产品价格,提高消费者购买能力。适用于学前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服务、文化体育休闲、公共管理服务等。

第五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加快购买服务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合理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本年度服务项目,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支出标准编制预算。凡不符合规定范围及相关要求的购买服务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第二十条

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解决。即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随着公共服务发展,新增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列入财政预算。对突发应急的服务项目,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及标准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同方式,合理确定资金拨付方式及程序,资金拨付可实行预付款、分期付款、事后结算等拨付方式。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有序开展工作。

(一)财政部门:加强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督导,协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制度办法,指导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严格资金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参与承接主体资格(等级)认定。编制部门负责购买主体资格认定工作。

(三) 购买主体:编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组织实施购买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服务标准、质量、条件、方式等;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向社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及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施跟踪管理,组织绩效考评等。

(四) 承接主体:提供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报材料;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及 8

时编报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严格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考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调整服务范围及项目、重新认定承接主体资格(等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项目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购买服务监管,确保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效率。承接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合约,不得转包或分包服务项目,同时应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追回资金,并给予行政处罚和取消承接服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

第5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政府购买服务(公共安全)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X府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内容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项目标准、量化指标、时间节点)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

1、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大写)

2、第一次划拨时间:

;金

第二次划拨时间:

;金

额第三次划拨时间:

;金

第四次划拨时间:

;金

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

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日起至

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X府发[XXXX]XX号)中规定的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丙方和局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丙方会同局办公室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义务

1、

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安全保卫情况。

2、

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3、

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对乙方提出安全保卫的合理化建议。

(二)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

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在丙方见证下,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丙方(公章)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签约日期:

第6篇:政府购买服务范本

农安县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目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2 第二条 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 4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5 第四条 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及落实责任 7 第五条 甲方负责提供的合同实施条件 7 第六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7 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资金支付 8 第八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10 第九条 项目交付 11 第十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第十一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2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 第十四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15 第十五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16 第十六条 转让和分包 16 第十七条 保密 17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7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8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9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0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兴华 住所:农安镇宝安路建设大厦 邮编:130200 联系人:张亚平 电话:043183265755 传真:043183265755 邮箱:jsj868822@163.com 乙方: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咏 住所:农安镇德彪街27号 邮编:130200 联系人:马福东 电话:043183236306 传真:043183236306 邮箱:641279809@qq.com 鉴于: 1.为了推进农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农安县政府拟实施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该项目已纳入2015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吉建保[2015]7号及吉建保[2015]10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农安县政府已制《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农府发[2015]7号)及《农安县统购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作实施方案》(农府发[2015]8号),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目录范畴。

3.农安县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已经农府发[2015]7号文件审批; 4.农安县政府以政府采购服务授权书授权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合同项下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5.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定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作为本合同项下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机构代表农安县政府依据本合同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甲方不时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一方,本合同指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该公司依法设立,在农安镇德彪街27号注册,营业执照编号为220122010000743,法定代表人为周咏。乙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乙方不时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贷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具体指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6、融资合同: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合同。

7、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8、本项目:指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

9、项目交付日:指本合同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0、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合同第3.1条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11、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2、一日:指一个工作日。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4、“元”: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合同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第二条 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

(一)本合同由下述文件构成:

1、本合同及其各项修订文件;

2、本合同附件;

3、成交通知书、协议、招标、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二)任何关于本合同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合同文件予以澄清:(1)本合同;(2)合同附件;(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合同的规定。

(三)本合同构成签约方就本合同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的协议或安排。

(四)除合同性质及双方约定终止执行的合同条款外,本合同在乙方完成服务后依然有效。

(五)本合同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一)服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 项目总投资:175001万元

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棚户区改造共包括10个地块,共征收居民3023户,非住宅类建筑13户,征收土地面积94万㎡,征收总建筑面积34.6万㎡。其中,拆迁住宅占地面积33.1万㎡,拆迁住宅建筑面积33.5万㎡;拆迁非住宅类建筑占地面积3.6万㎡,拆迁非住宅类建筑面积1.1万㎡。安置方式主要以购买存量商品房为主,共安置居民2523户,购买商品房3759套,总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纯货币共安置居民500户。

建设地点:本项目棚户区共改造10个地块及四至范围,如下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四至范围

东至电联大厦;西至电联街;南至电联热力公司;北至商业幼儿园住宅楼。 东至生产资料物资回收公司住宅楼;南至1 电联热力公司地块

2 商业车队胡同地块 明星路;西至老实验高中家属楼;北至清华路。

3 古城街1号地块

东至居民区;西至古城街;南至黄龙路;北至居民区。 4 古城街2号地块

东至文博街;西至古城街;南至基督教堂;北至黄龙路。

东至农安四中;西至润泽同泰园小区一期;南至农安四中;北至农安路。 东至东环加油站;西至文博街;南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北至居民区。

东至古城街;西至雅仕居;南至绅士花园;北至挂面厂石头道。

东至红旗小学向东150米;西至红旗小学;南至石头路;北至药材公司。 东至古城街;西至龙翔丽景明珠小区;南至居民区;北至宝安路宝华骨科医院。 东至道路;西至古城街;南至康宁医院;北至基督教堂。 5 农安路东段南侧

6 黄龙路东段南北两侧

7 古城街四期

8 药材公司南侧地块

9 宝华医院南侧地块

10 古城街3号地块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购买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涉及的下述服务:

1、项目可行性研究

2、规划设计方案制定;

3、土地征收补偿;

4、拆迁安置有关事项;

5、项目建设;

6、总承包商服务;

7、质量检验及验收服务;

乙方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采取新建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购买存量房的方式。

(三)服务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39年6月8日。

(四) 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的修改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期限及标准提供所需服务,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指示,否则乙方不应提供本合同规定以外的服务,也不应该延迟提供服务的期限。

2、甲方可以在本合同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指示乙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及/或本合同期限作出更改、修订、省略、增添或其他修改。乙方可依照甲方的书面指示作出修改,接受对于本合同特定条款的修改。除非甲乙双方已经就服务范围修改所产生的合同价款变化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依然适用于变更事项。

3、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中一项或多项服务不能按照本合同中双方同意的期限完成或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发现该等服务不能按期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贷款银行。甲乙双方应就有关服务期限修改及对乙方还款能力的影响达成书面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第四条 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及落实责任

(一)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所需要的下述审批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负责落实:

1、本项目涉及的城市建设规划事项;

2、本项目涉及的土地划拨或征用手续;

3、本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事项;

4、本项目涉及的环境评估及审批事项;

5、本项目涉及的政府投资及服务费用相关预算审批事项;

(二)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由甲方负责落实的政府审批事项外,本项目及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所需的其他政府审批由乙方负责落实,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设计审批;

2、项目涉及的建设许可事项;

3、项目涉及的生产安全、消防、劳动保护等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甲方负责提供的合同实施条件

甲方应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应的项目工作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就甲方是否完成有关工作予以书面确认:

1、在2017年6月前完成项目土地划拨或征用工作。 第六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关于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农发改审批字[2015]66号),本项目总投资为175001万元人民币。乙方为按期履行义务,资金筹措计划如下:(1)乙方自筹项目资本金35001万元,占总投资的20%;(3)拟向贷款银行申请融资140000万元,占总投资的80%。

(二)为保障本合同履行,甲方同意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保证乙方确实履行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资金支付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关于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纳入未来年度财政预算的函》农财函[2015]5号文,本项目中甲方购买乙方服务的合同总价款为261101万元人民币。

(二)甲方承诺将积极筹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资金,资金来源于农安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已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将逐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本合同签署后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总额为266.5万元的履约保函(或支付履约保证金)。该保函的内容应符合甲方及贷款银行的要求。在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其合同责任时,甲方有权优先从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获得补偿。

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后无息返还,已按照本合同约定予以扣除的不再返还。

(四)本合同生效后2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预付款(或定金)100万元,该款项应支付到乙方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并且按照融资合同的规定使用。

(五)本合同项下资金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 购买服务资金年度支付计划 期间 年度 第1年 第2年

2015年 2016年

购买服务资金金额(万元) 12448 11667 建设期 服务期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第7年 第8年 第9年 第10年 第11年 第12年 第13年

第14年 第15年 第16年 第17年 第18年 第19年 第20年 第21年 第22年 第23年 第24年 第25年

合计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2029年 2030年 2031年 2032年 2033年 2034年 2035年 2036年 2037年 2038年 2039年

11667 10108 10138 10158 10170 10172 10165 10149 10224 10185 10236 10174 10203 10218 10318 10301 10270 10325 10362 10380 10380 10461 10222 261101 具体支付计划将与相关融资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相衔接匹配,具体金额根据利率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六)除非经贷款银行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上述支付额度不因甲方与乙方的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而终止。

(七)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基于对项目各方面要求综合考察的结果,其中项目还本付息要求是确定本合同价款支付标准、时间和额度的基础之一。如果本合同中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合同价款及支付标准、进度需要作出调整时,应事先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八)如因项目投资额度、规模或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合同规定的资金支付额度及时间与融资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匹配时,甲方同意相应调整本合同中资金支付计划,以满足乙方还本付息要求。

(九)乙方应在上述支付日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费用发票及费用明细资料(如需),甲方应在收到发票等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以人民币汇至乙方的以下账号: 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账 号:22101560017116070000 收 款 人: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 备 注:

(十)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上述资金账号不得变更。 第八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一)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

1、国家质量控制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

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

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的相关文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后应就该项标准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该质量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应作为未来本合同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

(三)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乙方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四)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乙方的服务工作、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对象的回访、现场检查、样品抽查、要求乙方汇报质量跟踪和检查结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结果予以评估等。甲乙双方应在依据项目情况确定服务结构检查节点,在服务检查节点及服务结果最终交付日前10工作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对服务节点或最终结果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交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时间推迟的,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限应予顺延。

(五)甲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果对甲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乙方停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如果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也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六)如果甲方因一个或多个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合同解除程序处理合同解除事宜。

(七)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消费者保护及缺陷修复、质量赔偿责任。 第九条 项目交付

乙方应在项目交付日向甲方移交下述资产及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其中包括:

(一)建设图纸规定的居民楼;

(二)建设规划规定的公共设施。包括幼儿园、学校、商店及该规划;

(三)确定的其他公共设施;

(四)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资产清单、设备仪表清单、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证书等 第十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已经获得农安县政府的有效授权,负责购买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并代表农安县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合同。

(二)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三)甲方保证本合同涉及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必备的批准及授权,并且已经纳入农安县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依法办理所有相关资金支付事项。 第十一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二)乙方已或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同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乙方进一步确认,本合同的签署及合同项下服务的提供并不导致其工作人员与甲方或农安县政府建立任何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

(三)乙方确认其已获得签署本合同的足够信息。乙方如因误解与服务内容及标准要求有关的任何事实或本合同的任何规定,而导致其自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将不会获得任何额外补偿或就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获得任何豁免。乙方进一步确认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与其冲突。

(四)乙方的各项财务记录真实可靠。除已经向甲方说明的违约记录外,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与其冲突。

(五)在本合同期间,乙方改变其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或实施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的变更的,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时,应向甲方提交贷款银行对该等事项的同意书。

(六)乙方获取及保持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授权、批准、许可证或特许,并须承担因获取和保持许可证及特许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及开支。

(七)乙方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足额投保所需的一切险种并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持续有效,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可计入本项目实际投资额。发生投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将保险赔偿金首先用于本项目的修复;在无法修复的情况下,贷款银行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优先偿还本项目银行贷款本息,剩余的保险赔偿金用于补偿乙方的投资回报。

(八)乙方自行缴付所有税项、费用、收费及款项。

(九)乙方向甲方或农安县政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向甲方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行使该等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注资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4、除非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影响甲方就相同服务内容与其他服务提供商签署服务采购协议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负责协调农安县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法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采购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审批事项,提供合同实施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或农安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同意或证明文件等。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为本项目融资之需要,乙方有权以其依法享有的本合同项下全部权益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甲方拨付各种资金的权利及其收益等)形成的应收账款向贷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落实政府审批事项并按照各项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

2、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并受到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乙方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环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相关招标方案及合同文件应当报甲方予以确认。

4、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合同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应当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且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本项目的融资按计划进度执行,不会影响到项目实施,且所有融资均用于本项目,并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得到顺利实施。

7、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8、乙方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9、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10、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合同终止后25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该等记录和账目。

11、服务结束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一)指定人员

1、甲方指定张亚平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与乙方的联络沟通及其他本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2、乙方指定马福东作为乙方代表负责与甲方联络沟通及本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二)联系人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提供资料和发送通知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联系人:张亚平 电话:043183267758 传真:043183267758 邮箱:jsj868822@163.com

乙方联系人:马福东 电话:043183236306 传真:043183236306 邮箱:641279809@qq.com 第十五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一)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之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和知识产权。

(二)权利归属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方所有。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3、甲方拥有本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第十六条 转让和分包

(一)未经甲方及贷款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二)未经甲方及贷款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三)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包给任何第补充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四)乙方在向甲方征求关于转让或分包的同意时,应向其提交贷款银行关于该等事项的同意书。

(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转让或分包的,应选择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

(六)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分包的,应就分包部分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保密

(一)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甲方所代表之政府及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息。

(二)乙方应对该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得为本合同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合同之履行需要向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披露的除外。

(四)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而失效。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之影响。

(四)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除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外,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可以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造成影响的期限。

(五)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超过6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六)如果自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90日内双方不能根据上述第5项之规定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单方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除非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应成为另一方违约的理由,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守约一方应尽量减少违约损失。

(二)任何一方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时,主张违约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该通知应抄送贷款银行。受到违约通知的一方应立即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双方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措施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

(三)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及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双方协商该确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现金赔偿及实际履行等]。

(四)违约补偿应优先适用损害赔偿及其他违约补救措施。因违约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仅适用于一方严重违约并且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守约一方履行本合同产生根本性障碍的情况。

(五)甲方发生下述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要求相应顺延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乙方履行合同的相关条件,如开工所需的政府审批文件、工地施工条件或公用设施使用权等;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或服务价款或政府补偿款等金钱支付义务;

3、甲方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后拒绝调整政府补偿标准;

4、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验收义务;

(六)乙方发生下述违约,甲方有权以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获得违约补偿:(1)停止违约并;(2)重新提供相关服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中优先获得补偿;(4)聘请第三方机构纠正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5)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6)要求乙方中止相关服务,重新配备履行合同的人员或其他条件;(7)其他解除合同以外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补救措施:

1、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金钱支付义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交付履约保函,交付投资或垫资款等;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3、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提供及配合甲方质量检查的义务;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6条约定擅自转让或分包本合同;

5、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相应服务或服务结果;

6、甲方认为乙方服务没有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30日内对甲方的不达标通知予以答复;

7、确系乙方原因造成相应服务未达约定的服务标准的,乙方应在60日内负责完善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依法选择如下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长春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长春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1、如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立即解除本合同或针对本合同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

2、项目非因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原因终止的,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立即解除本合同。

3、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全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无法预见的困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可经协商决定解除本合同。

4、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1、一方收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履行与本合同相关的工作。

2、乙方应配合并促使其与本项目相关之各合同相对人(甲方除外)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就与本项目有关之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签订权利义务转移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以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享有与本项目有关之各项合同项下之所有权益。

3、双方应进行清算。经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甲方应按下列方式支付价款,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已完成且尚存的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并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决算;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经委托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及质监部门进行造价鉴定及质量评定,依据造价鉴定的结果进行支付; 1)乙方为工程订购的且已验收合格并接收的工程设备和材料,原则上由乙方协商供货商退货,由此造成的费用差额由甲方支付; 2) 实际支出的货币补偿费用; 3) 购置商品房实际发生的税费; 4) 乙方已投入资金的合理回报。

5)本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或终止的,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违约的,甲方可在履约保证金及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中先行扣除该损失金额。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二)合同效力

1、本合同并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或其他关系,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的名义行事。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3、本合同任何条款被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或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

1)本合同经各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适当签署。

5、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资金,且乙方偿还项目全部贷款本息后,本合同方终止。

6、本合同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贷款银行执2份,其余报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三)合同附件

1、政府会议纪要;

2、可研批复文件;

3、投资估算表;

4、合同价款的构成。

(本页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署页) 甲方:【购买主体全称】(盖章) 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刘兴华签约日期:2015年6月10日 乙方:【承接主体全称】(盖章) 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周咏 签约日期: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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