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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提名推荐、酝酿协商和确定代表候选人

提名推荐、酝酿协商和确定代表候选人

第一节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一、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

1.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后进行。 2.代表候选人提名前,要向选民讲清提名的具体方法、结构、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

3.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 4.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以及各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

5.县乡两级的代表候选人要分别提名,分别讨论协商,并分别公布两级的代表候选人。

6.在同一次选举中在一个选区落选的代表候选人,一般不得再提名为另一个选区的代表候选人。

7.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之前由选举委员会向选区推荐。

二、人大代表的结构和素质要求

在提名代表候选人时,要注意合理的比例结构。在具体操作中,要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相应的组织工作,努力使代表在整体上有合理的比例结构和良好的素质。

1.要保证工人、农民、妇女、知识分子、民主党派、无党人士在人大代表中占有适当的比例,妇女代表正式候选人的比例不宜低于25%。

1 2.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 3.代表中领导干部的人数不宜过多。

4.在代表候选人中,要适当增加新经济成分中的优秀人物。 5.连任的人大代表人选要占有一定比例,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6.人大代表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代表的职责,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的意志,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7.推荐代表候选人,既要考虑代表的议事议政能力,又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

8.除工作需要外,各级人大代表之间,人大代表与党代表、政协委员之间一般不交叉。

9.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

政党、人民团体提名代表候选人

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也可以单独提名代表候选人。

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统一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选举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推荐到选区。被推荐到选区参加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到该选区参加选举活动,但不得主持投票选举,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政党、人民团体向选区推荐的候选人不能超过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四、选民联名提名代表候选人

选区选民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推荐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

联名是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法定程序联合签名一致提名某人为代表候选人的行为。在选民10人以上联名填写的“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中自愿签字的联名,为合法联名。

选民10人以上联名,是指选民10人(含10人)以上一起联合签名,不是将各选民小组所提同一代表候选人的选民简单相加。

提名时,可以向选民宣传代表结构比例要求和代表素质要求。

提名代表候选人,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可以在本选区内跨越选民小组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去征集联名。

选民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一般应当是本选区的选民,也可以是本选区之外的选民,但必须是本县(市、区)、乡(镇)的选民。不是本县(市、区)、乡(镇)的选民,不能被提名为县(市、区)、乡(镇)代表候选人。

选民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五、提名代表候选人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选民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后,要对提名做必要的复核工作。主要看是否符合10人以上联名,参加联名的人是否是本选

3 区选民;所提代表候选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是否是本行政区域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是否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等。

2.政党、团体单独或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都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认真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写明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本人签名。要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按规定的时间送交选区选举工作组,由选举工作组汇总报选举委员会。

3.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提名工作即终止,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更换增减代表候选人名单。

4.要充分尊重选民的意愿,尊重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权利,使所有依法产生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均等的机会。

5.如果出现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共提出的代表候选人等于或少于该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的情况,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增提代表候选人,一定要达到法定差额的人数才能进行选举。

六、选举委员会汇总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各选区选民联名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如果被提名者不愿意接受提名,应当将此情况及时告知联名提名的选民或者政党、人民团体,如果提名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者坚持推荐,仍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候选人名单,应当分别在各选区选举专用的公告栏

4 张贴。

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以选区为单位张榜公布。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以及职务等基本情况。

第二节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确定

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是一项十分重要、细致的工作,必须认真做好。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民意,防止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以保证真正按较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通过协商方式,无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可以进行预选。

一、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对初步代表候选人反复酝酿、讨论、协商

选举委员会汇总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后,在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前,要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对初步代表候选人反复酝酿、讨论、协商。这是为了对提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作出比较,以保证代表的素质和投票选举的成功。

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对初步代表候选人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的工作,主要是在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下,由选区选举工作组组织进行。根据各地的经验,一般做法和步骤是:

1.组织各选民小组进行酝酿、讨论。各选民小组组长要向选民介绍本选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讲清酝酿、

5 讨论、协商的具体要求和方法,然后根据代表应当具备的素质、结构和应选代表数及差额的要求,组织选民酝酿、讨论,根据本小组选民赞成的应选代表候选人票数多少顺序,按该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提出本小组赞成的候选人名单,报选区选举工作组,再由其报选举委员会。

2.对经过酝酿、讨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进一步协商。选区选举工作组受选举委员会的委托,可以召集由选民小组组长、有关方面负责人、选举工作骨干和选民代表开会,对各选民小组报来的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进一步的民主协商。一方面汇总、介绍第一轮酝酿、讨论的情况,另一方面根据选举委员会对代表的有关要求,让大家结合选区进行讨论,提出倾向性意见。协商时,要根据各选民小组上报的多数选民的意见,详细分析、比较,按照本选区的应选代表数及差额要求,产生出新一轮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3.将进一步协商出的名单下发并再次征求意见。选区选举工作组将进一步协商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下发到各选民小组,再广泛地征求选民的意见。先讨论本选区产生哪一方面的代表比较合适,再协商出具体人选。然后由选民小组组长将选民的意见收集整理,上报选区选举工作组。如果选民意见还是比较分散、难于集中,选民小组可以如实记录统计;选区选举工作组将各选民小组的酝酿名单收集汇总统计,交各选民小组再酝酿讨论。如此反复,直至按本选区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符合本选区应选代表数及差额要求的正式代表候选人。

6 这个工作环节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酝酿、讨论、协商的代表候选人,必须限定在汇总公布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范围之内。

(2)要注意宣传工作,特别是代表的比例和结构要求,保证选出的代表既具有先进性,又有广泛性,能够充分反映和代表各方面的意见和利益。为了保证代表整体中的妇女、少数民族、非党等代表的比例,各选区在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可考虑在有妇女、少数民族和非党等代表名额的选区,尽量协商条件较好的人选作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3)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几轮做法,都要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讨论、民主协商,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结合起来。不应歧视任何一个渠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要注意防止形式主义,不能怕麻烦、图省事,不能简化必要的程序。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一致时,应在选民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初步代表候选人公布后,如果不愿意当代表候选人的,可做提名者的工作,申明理由,提名者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见。如果提名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人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者坚持要提,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选民说明被提名人不同意当候选人。

二、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1.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必须在反复酝酿、讨论、

7 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对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要有正确的理解和对待。对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不能理解为只是过半数选民的意见,或者只是提名较多那部分人的意见,而应当理解为通过酝酿协商,结合结构比例要求,在相同情况中获得相对多数选民同意的代表候选人,也是属于较多数,也可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比如,某选区需要产生一名妇女代表,在几名妇女代表候选人中,某位妇女代表候选人获得较多数选民同意,但全部候选人中并不是较多数,仍可将该妇女代表候选人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这样,才真正体现多数选民的意愿。

3.选区选举工作组要及时向选举委员会上报经协商产生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选举委员会审查批复。必要时,选举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召开选举工作组成员和各选民小组组长及部分选民代表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全选区的选民会议,进一步做协商工作,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正式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4.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时,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努力使代表比例结构符合要求,使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特别要注意确保妇女、少数民族、非党代表候选人的比例。要保证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不得事先限定以最低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不能只由少数人如单位领导、选民组长、选举干部来酝酿、协商,或者由

8 其代替选民酝酿、协商,不能把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视为当然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而不交选民讨论。

5.在酝酿、协商中,不得再进行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6.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三、必要时可以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

经过几下几上的反复讨论协商,选民意见仍无法集中,最后名单仍不好确定,选举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根据差额比例的要求,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预选由选区选举工作组主持。预选前,要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情况并回答选民的提问。预选结束,选区选举工作组要将预选情况汇总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查后应将预选结果向选民公告。

采用预选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预选的时间,应安排在选举日前15日至8日内。

2、预选按选区进行。

3.参加预选的人员,应是选区全体选民。

4.预选应在预选日的前3天告知所有选民。采用张贴公告和书面、口头通知等形式予以告知。

5.预选由选举委员会批准的选区选举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或成员主持。被提名为初步代表候选人的选区选举工作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以及有直系亲属被提名为初步代表候选人

9 的选区选举工作组成员,不得主持预选和担任预选的工作人员。

6.预选可以通过召开预选大会或设立投票站和使用流动票箱进行预选。在预选中,不允许委托投票。

7.召开预选大会.主持人应如实向参加者介绍初步代表候选人情况,并说明应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但不得做任何有利于某个或某几个候选人的暗示或诱导。

8预选选票由选区统一印制,候选人名单的排序应与公布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一致。

9.预选的划票与监督投票,票箱管理,监票员、计票员的产生及其职责,与正式选举相同。

10.选区有三分之一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有效;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选区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预选无效,可另行组织预选。

11.预选采用等额划票的方式进行。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代表候选人应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相等。

12.预选投票结束之后,应公开计票,并当场宣布计票结果。 13.经过有效预选,在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内,按初步代表候选人的得票多少排序,以得票高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如遇候选人得票相等无法确定谁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者再次投票,以得票高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四、在选举日7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1.选举委员会要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和法定差额的规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按选区张榜

10 公布。同时还要再次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2.公布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经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3.在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时还同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者职称等。若有可能,可附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近期免冠照片。

4.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一般来讲,选举1名代表的,正式候选人应为2名;选举2名代表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是多1名,也可以是多2名;选举3名代表的,可以是多1名,也可以是多2或3名。

5.正式代表候选人在名单公布后,不能以任何理由退出选举,被提名人不应再提出拒绝接受提名,如果提出拒绝,选举委员会仍可将其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三节 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和宣传

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要贯穿于整个代表候选人提出和选举的过程,包括对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和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一、对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和宣传

1.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

11 况。法律的这个规定,明确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者的一个重要责任,就是要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这些情况,一方面可作为推荐的理由,另一方面为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时作参考,也是选举委员会批准并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重要依据。

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包括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特别是代表候选人的个人经历、工作表现以及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等。

2.推荐者还应向选区选民作介绍

二、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和宣传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介绍和宣传,是投票选举前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对选民最后选择代表候选人有很大影响。或者说,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介绍,是选民进一步了解正式代表候选人,以作出判断、选择和决定如何投票的基础。选民只有有了知情权,才能更好地使用选择权。法律规定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留出7天的时间才进行选举,是为了让选民在正式投票选举前,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能够更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因此,对代表候选人虽然在酝酿、讨论、协商阶段已经作过介绍,在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到投票选举前再作介绍,虽有重复但非常必要。比较起来,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在介绍的范围、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应当比对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更为深人和详细。

1.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要掌握正确的原则、时间、内容和方式

12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要注意掌握这样三条原则: (1)平等原则。对每个正式代表候选人情况介绍的程度和形式及手段的利用,包括介绍的时间、内容模式等应大体相等,不能厚此薄彼,带有倾向性。

(2)客观原则。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内容要实事求是,力求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准确,优点不夸大,不足不隐瞒,不能欺骗选民。

(3)公开原则。必须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内容通过各种方式传达给选民。要重视新闻媒介的公开宣传作用,运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形式,将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演讲等情况及其本人的简历、表现等资料作公开的报道、宣传,以使选民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了解更客观、全面和深入。

在时间安排上,要掌握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公布到选举日前这7天内。在一个行政区域内,最好是统一一个候选人介绍日,以便选举委员会和选区选举工作组进行统一指导。

介绍的主体:谁推荐,谁介绍;谁批准,谁介绍。具体有三个,即选举委员会、推荐的政党和人民团体、推荐的10人以上联名的选民。

介绍的内容:主要包括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工作表现、当选代表的能力和愿望等。

介绍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采取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等方式。

2.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13 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目的是让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充分的了解,以避免由于不了解代表候选人而盲目投票。

(1)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实事求是地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与其他方面介绍不同的,是选举委员会要对所有的正式代表候选人都进行介绍,而不管他(她)是由组织还是选民联名提名的。

(2)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内容上包括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工作能力和主要业绩以及当选后的打算等。介绍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具体要根据选区的情况和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程度而定。如可以在选民会议上全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等。

(3)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可以口头介绍,即通过开会等形式,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等手段,向选民介绍;也可以以书面方式介绍,即把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印刷成书面材料,向选民散发或者在公共活动场所张贴。需要时,也可以上门介绍。选举委员会可以探索让代表候选人在公开场合演讲介绍。

选举委员会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作全面、客观地介绍,特别注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视同仁。

(4)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但不在该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则应当将该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表现向参选选区的选民介绍清楚,并使其与该选区的选民见面,使选民对其加深印象和了解。

14 3.选民联名提名或组织提名的推荐者可以在选民小组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按照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是推荐者的重要职责,是宣传代表候选人的重要手段。这与选举委员会的介绍具有同样的目的。推荐者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内容应与选举委员会介绍的基本相同。

第2篇:代表候选人见面发言

代表候选人见面发言

尊敬的大会主持人,各位选民代表:

非常荣幸也非常高兴作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与大家见面,虽然我们见过面或经常见面,但今天的见面意思不同,意义不同。首先我要感谢档案室陈彬主任等选民的抬举,提名我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其次我要感谢选举委员会通过协商和民-主程序将我列为第20选区的四位代表候选人之一;再次要感谢与会的各位,是大家的厚爱、信任让我有机会与大家交流。

还是自我介绍一下吧。我是教育局教科室主任,名叫吴勇。今年47岁,中共-党员,中学高级教师。1981年扬州师范学院历史专业毕业,分配在四甲中学任历史教师,1995年调市局教科室,一直工作到现在。27年的工作经历中,有几件值得自豪的事情:1984年所任教班级的历史高考平均成绩超过省均分17分,是年27岁,被县委县政府记功奖励;198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当时是四甲中学最年轻的教师党员。1997年担任教科室主任以来的XX年中,由于工作负责、踏实、有成绩,而多次获得盛南通市、海门市的表彰,含金量比较足的奖励有: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江苏省教育科研先进工作者、江苏省教育宣传先进个人、南通市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南通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南通市226科学技术带头人、海门市优秀共-产-党员、海门市十佳教育工作者、海门市拔尖人才。迄今为止我已在各级各类报刊发表文章500余篇,并主持了多项省市级教育科研课题,已出版《杏坛随想》、《培桃育李霞满天》、《阳光下的塑造》、《教苑走笔》等四部专著。我本人身上有很多优点和缺点,主要的优点是诚实、敦厚、肯干、爱憎分明、吃得起苦、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我有幸当选为人大代表,一定不负众望,切实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殚精竭虑,为广大人民群众奔与走、鼓与呼。一定深入基层,虚心听取群众反映的情况,如果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关系到全局和民生改善问题的,我一定第一时间将情况反映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群众。

教育是事关国家和未来命运的伟大事业,也是关系千家万户民心民生的宏大事业,xx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将教育摆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选区主要是学校和教育系统,作为人大代表,理应为海门教育的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争取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我期待着能够以人大代表的角色作出这方面的贡献。

第3篇:代表候选人人选推荐酝酿工作的情况报告

代表候选人人选推荐酝酿工作的情况报告

根据《关于我县出席共青团滁州市第五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额分配及推荐酝酿工作的通知》精神,定远县出席共青团滁州市第五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额分配表。按照通知要求,我单位高度重视团员代表大会代表预备人选推荐酝酿工作,及时向校长汇报,经校长同意,对代表的推荐工作做了详细的安排。根据团员代表大会筹备会对代表的产生的程序及要求,以及近年来我单位少先队工作生活开展的综合水平和特点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代表名额分配均匀。严格按照代表产生的程序和要求,推荐上报代表候选人。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民主选举,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反复酝酿,经校长考察,推荐产生人选。经校长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代表候选人的初步人选进行了实地全面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对不符合代表候选人条件的代表进行了及时调整。最后提出符合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条件的代表人,现上报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进行审批。

大队部

2014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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