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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财务(出纳) 人员工作 交接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资产安全,保证校园会计信息完整,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财会人员以下情形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因辞职、被校园辞退、开除而需要离开财务岗位的; 2、在校园内部因工作变动而需离开财务岗位的。
第三条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内容包括移交人从事范围内的所有会计工作所涉实物,包括: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文件、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信息档案、重大会计事项、现金资产、会计票据、未决事宜及会计专用工具等。
第四条 工作交接当事人按其所在交接工作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同可分为移交人(交出方)、接交人(接收方)和监交人(监督证明人)。
第二章 移交准备 第五条 财务移交人办理交接前必须及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应当收集原始会计资料,并进行扫描; (二)填制交接日为止的会计科目汇总表、并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包括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账证、账表、账账相符,资料完整无缺。如有不符或短缺,移交人必须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说明,等待接交人意见; (四)对未了财务会计事宜作出书面说明。如等待对方签章的文件、近日内急需办理的公文等。
(五)出纳离任前需通知中心财务。
第三章 移交方法 第六条 移交的主要方法:编制移交清单;对重大、重要和未了事项作书面说明。
第七条 移交人编制下列自已从事工作范围内的有关移交明细清单 ,载明移交信息、资料、实物的编号、时间、数量、金额等内容。
(一)《会计凭证交接清单》:已装订归档的按档案连续号造册,未装订的按凭证号登记。
(二)《会计账簿交接清单》:已装订归档的按档案连续号造册,未装订的按会计科目顺序排列清点页次登记。
(三)《会计报表交接清单》:已装订归档的按档案连续号造册,未归档的按月装订后登记。
(四)《银行存款帐户一览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接清单》:包括银行存款账户及储蓄性存折等。银行存款账户必须与银行对账单一致,所有账户合计数应与总账相应科目金额一致,所有账户均应编制期末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清理,并加以说明。
(五)《库存现金盘点》:根据账簿记录进行登记,库存现金、必须与有关会计科目记录一致(账实相符)。不一致时,移交人必须限期查清,直至个人承担责任。
(六)《未使用支票交接清单》:空白支票按所属银行、支票种类、号码逐一进行清点,登记,支票领用簿由经管人盖章。
(七)《会计专用印章交接清单》:所有印章及银行支票变码器密码,在移交清单上盖、注预留。其中:银行预留印鉴必须交由两人接管,印鉴与支票不得由同一人接管。
(八)《财务管理文件和合同(协议)交接清单》:包括校园下发文件,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上报总部资料,各种报表原件、草稿、底稿,银行开户申请、预留印签卡,独立核算单位的银行贷款证,企业验资报告,历年大检查结论资料,股权变更资料,各种合同、协议及各种授权委托资料。
(九)《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实物盘点清单》:对校园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清单。
(十)《税务资料交接清单》:包括国税、地税纳税登记证、纳税申报表,如有应纳未缴事项,应加注说明。
(十一)《会计专用工具及备查簿记交接清单》:包括支票变码器、纳税计算器、文件柜资料柜、档案室(柜)钥匙及会计档案登记簿、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档案销毁清册等。
(十二)《其它资料交接清单》:上述清单未能载明而又必须移交的资料清单。
第八条 对上述《书面说明》、《明细清单》编码造册,装订《会计工作交接汇总清单》,并加封页,载明交接双方单位名称、交接双方当事人名称、监交人名称及交接时间等要素。
4. 办理交接 第九条 办理交接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必须在同地同时进行。
第十条 移交人向接交人移交《书面说明》资料。
第十一条 移交人按《明细清单》所载内容向接交人逐一移交相关材料。接交人、监交人核实无误后,三方在各《明细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 如有差漏,应在《明细清单》上注明并三方认可。特殊、重大问题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并等待批示后,重新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5. 交接工作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接交人有要求得到进一步解释的权利。
第十五条 移交人在规定交接时间内有催促办理交接的权力。
第十六条 移交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交人对交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接交人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财务会计资料,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并有继续办理未了事项的义务。
第十九条 如发现原经管的财务会计相关事务有违规、违纪行为,责任归移交人。
6. 监交人资格 第二十条 校园出纳的交接,由园长监交;必要时由中心财务派人会同监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各财务核算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总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