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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秦前红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对新时代政法工作有着怎样的重大意义?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首个针对政法工作的党内法规,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在我国建国初期,就有政法委功能和形式的机构。在过去几十年里,各方对政法组织的定位、功能、角色一直存在争议。与之相应,政法委组织的功能如何固化,是从事政法工作的一代代人都在思考的问题,也一直在呼吁出台一个文件或党内法规。

这样的呼吁以前都没有达成。现在中央决策层对政法委有了一些新的认识,也与当下政法系统的一种期待和努力有关系。因此这个《条例》很快就出来了。

《条例》的出台对政法委而言是很大的变化。

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职能的变化,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单位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

其中,“专政职能”的提出让人感到一点意外。因为这个语词是很多年前才常用的语词。尽管中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中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1982 年修宪的时候,对使用“专政”这个

词是有争议的,想用“人民民主”这样的表述,但是后来还是用了“专政”。不过在一般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里面,都是用其他的话语形式来代替专政,比如“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等等。

怎样理解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过去讲“绝对领导”,主要是用在讲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在其他的领域一般不提“绝对领导”。而且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里,在法律方面的表述是“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现在《条例》强调的“绝对领导”当然要贯彻,不过就需要把它的意涵解释清楚。

我认为可能有两种理解。第一,《条例》提了“绝对领导”之后,又提了“全面领导”。那么“绝对领导”是不是主要是指的就是“全面领导”。就像之前中央有关领导人或有关文件所说的“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样的一种涵义。

第二个,“绝对领导”当然是指一个排他性的领导,必须只有党的领导。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细节,《条例》讲政法是中央的事权。“绝对领导”和“全面领导”,都只表述在“党中央的领导”内容之中,在有关地方的表述里则只是使用了“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样的说法。

我认为这里面可能有一个问题。“党的领导”难免会面临党的人格化的问题。具体来说,在某一个地方、某一个行业,是通过一个具体党组织或一个具体党组织的领导来体现党的领导的。那么作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如果一个地方

的党组织或领导也去讲“绝对领导”,那就麻烦了,那会对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造成巨大困扰。

因为一方面提了政法是中央的事权,第二提了“绝对领导”。“绝对领导”是要通过一个具体的载体、具体的组织来实现的。“中央绝对领导”是可以的,但是把“绝对领导”理解为地方的各级党组织、行业的各级党组织都要“绝对领导”,那么一个后果是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传统,另一个后果是不能保证党的高度统一。

过去最高法与最高检需要向中央政法委汇报工作,《条例》规定需要向中共中央报告工作,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调整?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直在强调“四个意识”、“四个全面”,“两个坚决维护”。尤其是在提及两个“坚决维护”时,提到要维护中共中央的权威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一种权威。这个《条例》充分地体现了这样的意思。

另外,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向中央汇报,从“党的领导”的逻辑来说也更顺畅一点。政法委毕竟是党的一个工作部门,而且在以往我党的发展历史里面,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都出现过一个问题,即政法委权力过大以后,会过多地协调案件、干预个案,形成冤假错案的问题。另外政法委的权力如果过于强大,也可能会出现像过去那样的情况,造成中央领导层被分解、被碎片化的情况。

现在为什么不提“党政分开”了? “党政分开”是中国现行八二宪法修改时候追求的一种

精神。至少在党的十八大以前,在处理党政关系的时候,都把“党政分开”作为一个目标。十八大之后,对党政关系有了新的认知。首先,中央高层认为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党政是分不开的;其次,就是过于强调“分开”以后,不利于加强和维护党的权威。所以在十八大之后,中央就提出没有“党政分开”,只有“党政分工”而已。

还有一个点。过去宪法和法律在表现党政关系的时候,是采用了一种暗写的方式,比如写在了宪法的序言里,或者通过“无产阶级专政”、“工人阶级领导”等来间接表述,因为按党的建设理论,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她的先锋队即共产党来实现的。这是一种比较间接、隐晦的方式。

现在宪法修改,是把党的领导直接写进宪法第一条第二款里面了。政法委的工作条例提到了要根据党章和宪法来予以制定,这是一种新的表述方式。

另外,结合新一轮的党政机构改革,大力强调采取合署和合并的方式办公。所以,至少从十八大后的各种决议、法律修订、具体的党政关系实践上来看,现在不强调党政分开,或者党政分开不是处理党政关系的价值坐标。

政法工作条例公布之后,如何理解新设立的监委和政法委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解读。

第一,监委是一个国家机构,这是中国政权组织形式一个巨大的变化。过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现在是一府一委两院。而

政法委是党的一个工作机构。

第二,因为国监委是跟党的纪委合署办公的机构,是个特殊任务的机构。纪委是一个政治机构,也是中共的重要组织机构。政法委则是中共的一个工作部门。所以政法委与纪委是工作部门和组织机构的关系。

从党章的具体规定来看,纪委在党内的地位是高于政法委的地位的。

从纪委的功能定位来看,根据党章规定,纪委是可以监督同级党委的,所以中纪委可以监督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

政法委跟同级党委只是一个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这次政法工作条例的出台,其实是对政法相关工作的制度化。还有哪些可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先前政法工作无章可依、无规可随,就是既没有规定,也没有章程,导致政法工作有时候手足无措,不知道该怎么办。《条例》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但是《条例》毕竟又是一个原则性、抽象性的东西,带来了新的不确定,不同的理解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做法。另外,《条例》还要跟党章,跟十八大以来历次全会决议联系起来做一些解释。因为若不具体化解释会很引起一些困扰。比如《条例》规定政法委还要对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处理,但是这种协调和处理到底是什么意思?再比如,各级政法委和公检法的具体关系是什么样的。政法委可以管理公检法的人事,绩效评估,还是重大案件由政法委主导、协调?会不会与十八届四中全会

讲的“司法领域内去行政化”有矛盾?对于这些问题只看这个条例是看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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