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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意见

--- 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为重点,坚持工业污染防治与生活污染控制并重,加强环境基础建设,加快能源结构调整,着力削减我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努力提升城市环境品位和生活质量。二、整治范围:全镇所有燃煤浴室锅炉整治目标:拆除、改造使用的所有浴室燃煤锅炉,推行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电、液化石油气及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使城市二氧化硫、烟尘等大气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镇域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四、推进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8月20-30日):成立镇禁止使用燃煤锅炉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并与业主签订拆除协议。(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9月1-30日):分解落实任务,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任务。1、9月10日前:对已拆除的锅炉进行验收,并发放补贴及奖励资金。2、9月20日前:对尚未拆除的锅炉发放限期拆除通知书,对已拆除的锅

2 --- 措施。卫生院:负责对不配合的业主采取吊销《卫生许可证》等措施。派出所:负责为集中整治行动提供保障;配合相关部门化解整治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集管办:负责为集中整治行动提供保障;配合相关部门化解整治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信访办:负责协调处理整治引发的群众来访、投诉事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供电所:根据整治要求,负责对不配合的业主切断电源。七、拆除锅炉联系方式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意见责任编辑:田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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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新版

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为切实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37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文〔X〕38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X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全区能源供应、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基础上,着力减少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燃料”等锅炉达标排放改造工程建设,防止已淘汰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死灰复燃,确保本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

大力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已停用的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的燃煤锅炉要恢复使用必须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同时加大巡查力度,确保已改造成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不再以煤炭作为燃料。

三、工作职责 (一)经信局:负责做好牵头、协调、督促燃煤锅炉的整治工作和情况汇总。

(二)环保局:负责组织拆除以下违反规定的燃煤供热锅炉: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是负责联合环保局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及要求;二是做好燃煤锅炉能效检测、安全检测、数据平台变更,对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提请属地政府依法关停拆除。

(四)各镇(街道),X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确保已改造成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不再以煤炭作为燃料。对发现的已停用燃煤锅炉死灰复燃现象,及时向职能部门报告,并配合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X管委会按属地原则,做好辖区内燃煤锅炉监督管理工作。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X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名单》中确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共同推进燃煤锅炉整治。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周四报送燃煤锅炉专项治理情况,区经信局汇总。各镇(街道)、X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每两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问题,通报进展情况,确保整治任务顺利完成。X年8月,完成X区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监管执法,以重点控制区域、重点工程项目为重点,通过抽查、巡查、突击检查等形式,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燃煤锅炉监管要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X管委会,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燃煤锅炉整治宣传教育,宣传污染危害及整治要求,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主动监督。对于未按要求实施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为燃煤锅炉整治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成立X区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协调小组。 组长:X区经信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X水区经信局副局长 副组长:X祥区环保局副局长 林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陈艺鹏区经信局工业促进股副股长 李佳文区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林志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安股股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区经信局。

第3篇:三门峡市强推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

三门峡市强推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今辉防腐管

据今辉企业防腐管道事业部消息,近期,河南省三门峡市政府向全市下发《三门峡市城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实施方案》,从3月16日至7月底,强力推进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下猛药治理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安全。这是三门峡市政府今年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四项措施之一。

河南省三门峡市市区分布着燃煤锅炉60余台,燃煤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是形成PM2.5 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取缔燃煤锅炉是市政府防治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这次整治活动的范围包括湖滨区、开发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和陕县城区。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内,严禁新建燃煤供热设施,现有燃煤供热锅炉全部限期拆除;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外,现有燃煤供热锅炉全部限期拆除;洗浴业、餐饮业等商业服务功能燃煤锅炉和燃煤大灶全部限期拆除,改用清洁能源;其他生产性锅炉或燃煤设施必须全部采用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

这次整治工作由多部门联合行动,当地政府对本辖区锅炉污染整治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着各项监督管理职责: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停止审批新建燃煤供热设施;监察部门启动问责机制;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补助资金;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规划布局集中供热、供气区域;住建部门实施集中供热;工商部门对未按期完成锅炉污染整治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责令其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执行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供电部门对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停止供电。

整治工作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燃煤设施或改用清洁能源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改用集中供热、使用燃气或电锅炉的单位或个人,热力公司、燃气公司和供电公司将在安装和费用上提供优惠;对按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供电、供水,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曝光;拒不执行的,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4篇:全区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新版

全区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为切实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37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文〔X〕38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X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全区能源供应、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基础上,着力减少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燃料”等锅炉达标排放改造工程建设,防止已淘汰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死灰复燃,确保本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

大力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已停用的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的燃煤锅炉要恢复使用必须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同时加大巡查力度,确保已改造成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不再以煤炭作为燃料。

三、工作职责 (一)经信局:负责做好牵头、协调、督促燃煤锅炉的整治工作和情况汇总。

(二)环保局:负责组织拆除以下违反规定的燃煤供热锅炉: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是负责联合环保局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及要求;二是做好燃煤锅炉能效检测、安全检测、数据平台变更,对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提请属地政府依法关停拆除。

(四)各镇(街道),X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确保已改造成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不再以煤炭作为燃料。对发现的已停用燃煤锅炉死灰复燃现象,及时向职能部门报告,并配合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X管委会按属地原则,做好辖区内燃煤锅炉监督管理工作。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X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名单》中确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共同推进燃煤锅炉整治。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周四报送燃煤锅炉专项治理情况,区经信局汇总。各镇(街道)、X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每两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问题,通报进展情况,确保整治任务顺利完成。X年8月,完成X区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监管执法,以重点控制区域、重点工程项目为重点,通过抽查、巡查、突击检查等形式,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燃煤锅炉监管要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X管委会,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燃煤锅炉整治宣传教育,宣传污染危害及整治要求,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主动监督。对于未按要求实施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为燃煤锅炉整治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成立X区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协调小组。 组长:X区经信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X水区经信局副局长 副组长:X祥区环保局副局长 林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陈艺鹏区经信局工业促进股副股长 李佳文区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林志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安股股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区经信局。

第5篇: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我省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煤烟型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复合型污染呈加重趋势,灰霾天气发生频率居高不下。锅炉作为煤炭消费大户,是我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重要排放源之一。实施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是我省深入实施蓝天工程、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关键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及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江苏省“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努力完成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促进我省空气质量根本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我省锅炉大气污染防治现状

(一)全省锅炉基本情况

目前,全省在用锅炉总计约2.57万台,呈现以中小型锅炉为主、布局分散的特点。其中大于65蒸吨/小时的锅炉占总数的1%,10-65(含)蒸吨/小时之间的锅炉占2%,4(含)-10(含)蒸吨/小时之间的锅炉占13%,1(含)-4蒸吨/小时之间的锅炉占32%,小于1蒸吨/小时的锅炉占52%;10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总计占97%。苏南、苏中、苏北分别占锅炉总数52.6%、22.3%和25.1%。从燃料类型来看,燃煤锅炉约2万台,占在用锅炉总数78%,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占12%,以天然气、余热及电等作为能源的锅炉占10%。

2012年,全省用煤量约2.78亿吨(实物量),其中锅炉用煤量约2.31亿吨,占全省总用煤量的83%。锅炉用煤量中,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锅炉煤炭消费量约1.64亿吨,占全省总用煤量59%;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煤炭消费量约0.67亿吨,占全省总用煤量24%。

(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执行的排放标准。现有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上的发电锅炉(除层燃炉、抛煤机发电锅炉外),应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以下简称火电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单台出力小于65蒸吨/小时的发电锅炉(除煤粉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火电厂锅炉外)及其他各类锅炉,目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以下简称锅炉排放标准)。

2、烟气治理设施现状。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锅炉90%以上为燃煤锅炉,据调查均已安装除尘设施(目前现有锅炉执行原火电厂排放标准(GB13223-2003)),基本采用静电、袋式除尘器,少数采用电袋复合除尘器;均建有脱硫设施,以湿法脱硫为主,其次为循环流化床炉内加钙脱硫;截至2012年底,约20%的锅炉已建成脱硝设施。

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中,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基本上已安装除尘设施,大部分未安装脱硫设施;4-1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约3/4未安装脱硫设施;4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未安装脱硫设施,多采用简易的湿法除尘、旋风除尘设施;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基本未安装脱硝设施。

3、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根据调研和监测,全省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均值为53mg/m3。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中,规模在10-65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均值为106mg/m3,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普遍较高。根据测算,2012年,执行火电排放标准的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分别约48万吨、79万吨、7.5万吨;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分别约72.8万吨、40.8万吨、49.2万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燃煤锅炉总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锅炉燃烧是我省煤炭消费的主要途径,是煤烟型污染的主要来源;尤其是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强度大,排放量分别是执行火电排放标准锅炉的1.5倍、6.6倍。

二是布局分散,以中小型锅炉为主,治理和监管难度大。经多年整治,目前仍有约30%的燃煤锅炉处于集中供热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大部分燃煤锅炉特别是小锅炉分布在乡镇及村庄,治理设施差,监管难度大。

三是提标改造任务艰巨。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经三次提标,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已达国际先进水平,特别是烟尘减排空间不大,经对除尘设施提标改造,约可减排烟尘4万吨左右。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总量大,大气污染治理水平偏低,烟尘、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电力行业排放量,减排空间较大,但要实现大幅度提标改造,经济技术可行性差,是整治的难点。

二、锅炉大气污染整治目标

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和“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的要求,我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的总体目标是:2017年底前,分阶段、分区域对各类锅炉按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完成整治;对电厂燃煤锅炉,通过高效脱硫除尘、低氮燃烧、烟气脱硝等技术全面实施提标改造;对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综合运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替代、提标改造等措施,实施整合、改造或淘汰;逐步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

(一)执行火电排放标准锅炉的整治目标。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推进现有火电行业燃煤机组高效除尘改造等。

(二)执行锅炉排放标准锅炉的整治目标。

1、第一阶段(2013-2014年)整治目标。

2014年底前,各地生态红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省级(含)以上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全省10蒸吨/小时以上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锅炉应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等,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第二阶段(2015年)整治目标。

2015年底前,沿江8市建成区、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苏北5市建成区、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70%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3、第三阶段(2016-2017年)整治目标。 2016年底前,沿江8市全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苏北5市建成区和各类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2017年底前,苏北5市全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执行锅炉排放标准的锅炉整治目标完成后,全省预计将分别削减二氧化硫55.7万吨、氮氧化物26万吨、烟尘40万吨,削减比例分别为77%、64%、81%。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煤炭使用

1、推进燃料结构清洁化。大力推行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努力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推广煤炭洗选加工、煤炭高效清洁燃烧、煤炭气化等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提高煤炭使用效率,禁止燃用高硫、高灰份煤炭。制订火电厂燃煤改燃气的鼓励政策,保障气源供应,提高电力行业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比重。

2、推进生物质能源使用。鼓励生物质收集、加工、使用,规范生物质能源贮运、生产制造、燃料使用等各环节。加强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剩余物发展生物质发电、气化和固体成型燃料。

3、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各省辖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特征、能源消费结构、大气污染现状等因素,研究制定和实施本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将总量分解至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实行新、扩、改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有效遏制煤炭消费量快速增长势头。建立煤炭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对煤炭消费总量增长较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

(二)严格环保准入,强化源头管理

1、严格限制高耗能和高污染燃料锅炉项目建设。禁燃区内禁止新建燃烧高污染燃料项目,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用非清洁能源的供热锅炉。

2、新建锅炉应严格执行排放限值和排放减量控制要求。新建锅炉须符合本方案要求,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配套先进污染治理设施,同步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烟气脱硝设备等,且需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新建锅炉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三)合理规划布局,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关于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苏大气办〔2013〕5号)要求,全省市、县(市)于2013年底前完成一轮禁燃区划定工作;原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现状适时调整。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2、禁燃区内锅炉燃料使用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2014年12月31日前要予以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推进集中供热,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1、大力发展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各市、县(市)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合理布局集中热源点和供热管网,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积极推行工业园区(集中区)集中供热,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配备完善的供热系统,积极发展“热-电-冷”三联供。新建工业园区(集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或规划建设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工业园区(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园区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尚不具备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锅炉应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并分步推进园区集中供热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到2015年,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其他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城市建成区应结合大型发电或热电企业,加大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集中供热。

2、实施热电综合整治。支持电力企业实施区域供热,鼓励大型发电企业对外供热,替代小供热机组和燃煤小锅炉,鼓励热电厂上大压小或采用天然气替代燃煤。控制燃煤热电厂数量,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现有燃煤热电企业10家以上的,至少整合淘汰1-2家。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现有燃煤热电企业10家以上的,燃煤机组压缩1/3以上。

3、实施高能耗和高污染燃料锅炉更新替代。实施集中供热、改燃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方式,取代分散、小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供热。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全部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关闭。供热管网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或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或实施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2014年底前,全省10蒸吨/小时以上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锅炉应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等,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到2017年底前,全省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或淘汰。

(五)全面开展锅炉烟气排放提标改造

1、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积极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对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将型煤、全封闭高效煤粉锅炉改造、高效脱硫剂等洁净燃煤技术的研制及产业化列为治理煤烟污染控制的关键技术。

2、加强锅炉脱硫、脱硝和除尘技术应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锅炉,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实施脱硫、脱硝和除尘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全省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年度目标任务,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保证锅炉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应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治理任务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科学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对锅炉大气防治工作的监管,建立省级锅炉大气污染监控物联网系统,对锅炉排污进行实时监控。通过抽查、巡查等形式,确保淘汰工程顺利推进、清洁能源有效使用、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提高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平。各地应于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将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台帐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强化考核评估。由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制订蓝天工程年度考核评估办法,把锅炉整治工作作为实施蓝天工程和全省大气“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评估,对未完成锅炉治理任务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评。考评结果通报各地,并向社会公布各地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情况。对锅炉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实施阶段性锅炉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四)加强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应保障。多渠道拓宽清洁能源供应,加快LNG基地和天然气主干管网、支线管网建设,保障工业园区(集中区)天然气供应,推动电、液化石油气及符合清洁能源要求燃料的生产和供应,推进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的有关标准,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制造企业准入和生产,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企业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为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多元化保障。

(五)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设立锅炉更新替代、整治的专项补助资金,研究制定相关的补贴政策,在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搬迁淘汰和烟尘治理以及生物质收集、加工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及优惠。要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加快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进程。

(六)强化科技支撑。在省、市等相关科技专项计划中,加大对锅炉燃烧设备升级改造、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技术和污染防治技术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多渠道对锅炉洁净煤燃烧技术、高效脱硫脱硝除尘等技术研发与示范,开展锅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五、职责分工

省有关部门及各地要高度重视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完成国家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之一,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严格考核。

各市、县(市)政府作为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协调,组织实施辖区内锅炉淘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改造和治理等工作,负责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转型;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等。各级政府成立锅炉整治办公室,由政府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质监等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协同推进整治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推进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改善能源结构,确保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资金,制定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经济补贴政策,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锅炉大气污染整治项目予以支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管网线路,扩大管网覆盖范围,推进管网建设进度。

省农委负责完善秸秆收集贮运服务体系建设,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生产制造,为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保障。

省质监局负责新建锅炉准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锅炉不得许可安装和验收。对现有锅炉(设施)注册登记、校验、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用锅炉,不得通过年检。组织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等相关标准,规范生物质锅炉生产、使用和对燃料生产加工企业的准入及监管。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印发

第6篇:燃煤锅炉窑炉攻坚整治行动方案

燃煤锅炉(窑炉)攻坚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201X-201X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X县大气污染防治201X年行动计划》文件精神,确保完成我县空气质量指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时间

201X年10月9日至201X年10月30日 二、整治目标

对全县范围内燃煤锅炉(窑炉)开展全面排查,集中整治。通过整治,城区建成区范围内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全面“清零”;全县范围内所有保留燃煤锅炉(农村土小锅炉除外,含生物质锅炉及各类燃煤炉窑)10月底前全部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燃煤炉窑全部达到相应国家排放标准。

三、整治内容

(一)全面排查。(10月9日至13日)

对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及城区建成区外的所有工业燃煤锅炉(炉窑)、经营性锅炉(洗浴、宾馆、商业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锅炉(机关、学校、医院等)及分散式采暖锅炉等再开展一次拉网式全面排查。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明确设备型号,建立清单和台账,确保无死角、无盲区。

(二)分类处置。(10月14日至25日)

1、城区建成区燃煤锅炉“清零”。采取强有力措施,对城区建成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全部淘汰,确保淘汰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并将燃煤锅炉淘汰清单和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保留工业(炉窑)和经营性燃煤锅炉达标排放。保留工业和经营性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保留燃煤炉窑要全部达到相应国家排放标准;并全部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下达督办通知,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3、保留行政事业单位燃煤锅炉达标排放。保留行政事业单位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部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三)限时关停。(10月25日至30日) 对城区建成区燃煤锅炉(不包括城中村和古城内燃煤锅炉)未完成淘汰、城区外保留的工业燃煤锅炉(炉窑)和经营性锅炉未达到排放限值标准的统一实施停炉改造。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攻坚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成立燃煤锅炉(窑炉)攻坚整治行动领导组,由***副县长任组长,***、***、***、***任副组长,各乡镇、各街办、宣传部、发改局、经商粮局、市场局、交运局、农委、畜牧中心、教科局、卫计局、安监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农商行、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大气股,具体负责攻坚整治的组织、安排、调度、协调工作。领导组下设督查组,督查组组长由县督察组组长担任,成员由督察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燃煤锅炉(窑炉)攻坚整治行动的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攻坚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挂图作战。此次攻坚整治行动采取挂图作战方式进行。全面排查结束后,各乡镇、街办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排查清单,建立动态工作台账,明确具体内容、整改要求、责任人,挂图作战。对辖区范围内或所承担燃煤锅炉(窑炉)整治任务的实施“销号制”,按照“个个要整改、件件有着落”原则,加强跟踪督办,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县攻坚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将适时调度整治进展情况。 (三)落实责任。按照《X县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专项实施方案》(平政发〔201X〕24号)和《X县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环保常态化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等确定的职责,即:环保局全面负责全县燃煤锅炉(窑炉)整治的指导,具体承担洗浴业、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窑炉整治,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宾馆、饮食业、商场、商铺、食品加工燃煤锅炉整治,发改委负责居民“煤改气”牵头,古陶镇和街办负责居民户“煤改气”实施,交运局负责机动车维修业燃煤锅炉整治,经商粮局负责加油站燃煤锅炉整治,安监局负责储煤场、售煤场、发运站燃煤锅炉整治,农委负责大棚、花卉养殖业燃煤锅炉整治,卫计局负责医疗单位燃煤锅炉整治,教育科技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燃煤锅炉整治,畜牧中心负责畜禽养殖业燃煤锅炉整治,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市场局、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燃煤锅炉整治。各乡镇、各街办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此次燃煤锅炉(窑炉)攻坚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对辖区范围内或所承担燃煤锅炉(窑炉)整治任务的排查和整治工作负总责。要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分解责任,将排查、督促工作落实到人。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完不成锅炉淘汰改造任务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 (四)措施到位。此次攻坚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各街办和有关部门要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整治到位。排查要到位,要逐一排查,确保无遗漏。督查要到位,要对照燃煤锅炉(窑炉)整治要求严格淘汰、改造,加强督查频次,确保整治到位。关停要到位,对经多次督查确实无法按时完成淘汰、对标改造的单位,领导组将统一组织关停行动。执法要到位,在此次攻坚整治行动中,要严格执法,全过程留痕,层层把关、层层签字。

(五)宣传报道。宣传部负责对此次攻坚整治行动进行全过程宣传报道。各乡镇、各街办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电视台、报社要及时报道攻坚整治行动进展、成果及亮点,曝光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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