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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案件检查工作汇报

科学统筹开拓创新

进一步提升查办案件的工作水平

xx市纪委监察局

(2009年5月13日)

2009年,我们按照保定市纪委监察局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查办案件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不断推动办案理念、思路、方法、措施、机制制度创新,全市查办案件数量和质量都有明显提高。今年以来,我市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40起,同比增加6件,其中结案12件,处分党员干部21人,挽回经济损失98.5万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科学规划,完善机制,提高办案工作效能

一是建立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年初,召开了公、检、法、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反腐倡廉协调小组会议,制定了《工作规则》和《xx市查办案件中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规范了协调小组工作机制,明确规定了协作内容、形式、程序,有效提高了案件查办的效率。

二是健全办案队伍培训机制。我们对新任纪检监察干部举办了两期查办案件培训班,由纪委和检察院办案经验丰富的同志授课,传授办案经验和方法。

三是推行全员办案机制。实行全员办案制,让所有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一线得到锤炼,促进了纪检干部办案能力的提高。

二科学统筹,创新思路,提升办案工作效果

一是强化领导,严格落实案件领办检查员制度。我们实行领导包案制,即:副书记包室,常委包案,每月召开一次查办案件专题调度会,明责任、压担子。

二是整合力量,实现办案资源共享。根据各个办案人员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办案风格,选出了15名特点突出、经验丰富的县乡两级纪检监察干部建立起办案人才库。 遇到疑难复杂案件实行统一安排、统一调度,集中办案。

三是拓宽思路,广辟线索来源。通过网络搜集,比如在百度xx贴吧,对群众跟帖较多、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筛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5条;结合当前开展的“干部作风建设年”等活动,发现有价值的线索9条,根据这些线索,立案查处党员干部12名,其中科级干部5名。

四是激励表彰,提高办案热情。积极创造条件,对办案工作给予了全方位的支持。在办案工具、办案经费上给予充保障;在干部使用方面,对那些敢于办案、善于办案,长期奋战在办案一线、贡献突出的干部,大胆地提拔重用,有5名同志由于办案工作实绩突出得到提拔重用。

五是强化管理,提高办案质量。从办案人员工作作风入手,结合当前开展的“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积极探索案件科学管理新模式,规范办案程序,完善了“一员、两化、三落实”整套的科学办案流程。(明确一名领办检查员,实

现人员配备科学化和办案程序规范化,做到办案措施、处分和定期回访三落实)

科学把握,突出重点,提高办案工作水平。 坚持做到“三个结合”和“三个把握”:

“三个结合”:将查办案件和当前重点工作相结合,把查办案件的重点放在国家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各项政策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落实上,加大对“小金库”的专项治理。将查办案件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相结合,严厉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今年以来,查办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案件5起;将查办案件和干部教育相结合,达到惩处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查办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在查办案件时注意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问题,从整体上把握办案工作。具体的说我们做到了以下四点:做到了“四个把握好.一是把握好查办时机。一些问题的暴露需要一个过程,待时机成熟时再动手,这样才能有的放矢使案件得到突破。二是把握好工作方法。探索实施“三级连锁责任制”,即信访赵案源、检查抓全案、审理先介入,形成信访、检查审理联动机制,确保案件查处快查快结。有的案件牵扯到一些无关紧要的陈年旧账,如果把有限的办案精力浪费到这些没完没了的细枝末节上,就会白白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三是把握好治本功能。认真落实了“一案双报告”制度,把一

些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对案发单位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有很多不足,我们将按照杜主任和司书记此次会议讲话精神,借鉴兄弟县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我市查办案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2篇:案件检查工作汇报

科学统筹 开拓创新 进一步提升查办案件的工作水平

xx市纪委监察局(2009年5月13日)2009年,我们按照保定市纪委监察局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查办案件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不断推动办案理念、思路、方法、措施、机制制度创新,全市查办案件数量和质量都有明显提高。今年以来,我市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40起,同比增加6件,其中结案12件,处分党员干部21人,挽回经济损失98.5万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科学规划,完善机制,提高办案工作效能一是建立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年初,召开了公、检、法、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反腐倡廉协调小组会议,制定了《工作规则》和《xx市查办案件中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规范了协调小组工作机制,明确规定了协作内容、形式、程序,有效提高了案件查办的效率。二是健全办案队伍培训机制。我们对新任纪检监察干部举办了两期查办案件培训班,由纪委和检察院办案经验丰富的同志授课,传授办案经验和方法。三是推行全员办案机制。实行全员办案制,让所有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一线得到锤炼,促进了纪检干部办案能力的提高。二科学统筹,创新思路,提升办案工作效果一是强化领导,严格落实案件领办检查员制度。我们实行领导包案制,即:副书记包室,常委包案,每月召开一次查办案件专题调度会,明责任、压担子。二是整合力量,实现办案资源共享。根据各个办案人员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办案风格,选出了15名特点突出、经验丰富的县乡两级纪检监察干部建立起办案人才库。 遇到疑难复杂案件实行统一安排、统一调度,集中办案。三是拓宽思路,广辟线索来源。通过网络搜集,比如在百度xx贴吧,对群众跟帖较多、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筛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5条;结合当前开展的“干部作风建设年”等活动,发现有价值的线索9条,根据这些线索,立案查处党员干部12名,其中科级干部5名。四是激励表彰,提高办案热情。积极创造条件,对办案工作给予了全方位的支持。在办案工具、办案经费上给予充保障;在干部使用方面,对那些敢于办案、善于办案,长期奋战在办案一线、贡献突出的干部,大胆地提拔重用,有5名同志由于办案工作实绩突出得到提拔重用。五是强化管理,提高办案质量。从办案人员工作作风入手,结合当前开展的“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积极探索案件科学管理新模式,规范办案程序,完善了“一员、两化、三落实”整套的科学办案流程。(明确一名领办检查员,实现人员配备科学化和办案程序规范化,做到办案措施、处分和定期回访三落实)三、科学把握,突出重点,提高办案工作水平。坚持做到“三个结合”和“三个把握”:“三个结合”:将查办案件和当前重点工作相结合,把查办案件的重点放在国家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各项政策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落实上,加大对“小金库”的专项治理。将查办案件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相结合,严厉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今年以来,查办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案件5起;将查办案件和干部教育相结合,达到惩处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查办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在查办案件时注意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问题,从整体上把握办案工作。具体的说我们做到了以下四点:做到了“四个把握好.一是把握好查办时机。一些问题的暴露需要一个过程,待时机成熟时再动手,这样才能有的放矢使案件得到突破。二是把握好工作方法。探索实施“三级连锁责任制”,即信访赵案源、检查抓全案、审理先介入,形成信访、检查审理联动机制,确保案件查处快查快结。有的案件牵扯到一些无关紧要的陈年旧账,如果把有限的办案精力浪费到这些没完没了的细枝末节上,就会白白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三是把握好治本功能。认真落实了“一案双报告”制度,把一些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对案发单位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有很多不足,我们将按照杜主任和司书记此次会议讲话精神,借鉴兄弟县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我市查办案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3篇:纪委案件检查工作情况汇报

纪委案件检查工作情况汇报

,**县纪委坚持“抓重点、破难点、创亮点”的工作思路,锐意创新,大力提高办案协调能力,增强办案手段,着力打造乡镇办案品牌,扎实推进案件检查工作上新台阶。

一是创新办案工作举措。从7月开始,在每月的15日前向县公安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分别发放《**县公安机关查办涉及党员、监察对象人员情

况统计表》和《**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涉及党员、监察对象人员情况统计表》,主动收集公安机关和计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建立案件线索集中排查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审计、财政、法制、组织等部门的横向联系,整合监督资源,积极收集和移送案件线索,从共享信息中拓宽案源渠道和办案思路,提升办案合力和提高案件突破水平。1至10月,县纪委共排查收集到案源线索36条36人,为2010年的案件检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加强对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挖掘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乡镇纪委办案的整体效能。凡乡镇纪委遇有重大案件或比较棘手的案件,由县纪委统一组织办案力量查处,充分发挥乡镇纪委办案的整体效能。县纪委还通过召开由乡镇(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www.dawendou.com)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参加的乡镇办案工作协调会,帮助乡镇纪委克服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全方位支持乡镇纪委的办案工作,同时还积极为乡镇纪委提供案件线索,交办查处案件任务。对重要信访案件的核查报结、重大案件调查方案的确定、疑难案件突破口的选择以及查结案件的定性处理,都由县纪委有关业务科室与乡镇纪委会商,从而大大促进乡镇纪委的办案工作。今年以来,该县查处的案件中,乡镇纪委占47%。四是增强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主动性,实行了乡镇纪委办案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乡镇党委书记是镇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是查处违纪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县委对乡镇党委工作年度考核也明确了查处违纪案件的内容,实行有案不查追究制。在今年12月11日的县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从2010年1月起实行镇纪委案件检查工作季度汇报制,从而大大增强了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压力和动力,促使乡镇纪委积极找案源、主动查案件。五是以“两抓”确保实现连续10年镇级纪委100%有自办案件。抓案源,为实现连续10年镇级纪委100%有自办案件的目标,县纪委早于今年下半年要求全县各镇纪委开展案源线索排查与收集,为2010年查办案件工作赢得主动;抓立案,今年12月11日,及时召开县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会议,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钟建锐亲自部署2010年镇级纪委自办案件工作。会议确定2010年1月10日前,根据掌握线索,镇级纪委必须立案件10宗10人,其中镇安镇、前锋镇各新立案件2宗2人;其余6个镇各新立案件1宗1人。

第4篇:案件案件检查

工作程序: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一、受理

1、受理材料的接受:对收到的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及时登记。承办人员要将受理材料的来源、基本内容和领导批示进行登记;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必须有书面依据;接受受理材料,承办人员要对原件进行编号,做好材料的固定工作。

2、受理材料的处理:对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受理材料 ,要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过去已作出调查结论无新内容的,可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初核

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实施初核的,填写《初步核实呈报表》。

2、确定初核人员。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成立二人以上核查组。

3、制定初核方案。对所反映主要问题逐条列出;确定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等;报经分管领导批准。

4、初核实施。向被反映人所在部门党组织或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深入群众调查核实;撰写初核情况报告。

5、初核结果处理。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对初核结果区别情况处理。

三、立案

1、审查立案材料。以确定反映问题是否属实,是否构成违法违纪,对照纪律规范进行严格审查,衡量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经对立案材料审查,认为已经达到立案标准,符合立案条件,按照规定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3、审查批准。接到《立案呈批报告》,认真审查违法违纪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该违法违纪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集体讨论研究,批准是否立案。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发出《立案决定书》。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对被立案人和部门发出《立案决定书》,同时通报党委组织部门。

5、重要案件备案。重要案件批准立案后,填写《重要违纪问题立案备案表》,经领导批准同意上报。

四、调查

1、前期准备。成立二人以上调查组;熟悉案情,拟定调查方案;拟定调查提纲。

2、调查实施。⑴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党组织或部门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对被调查人进行思想教育,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⑵实施调查方案。弄清调查内容,包括案件

事实、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据材料。

3、调查终结。⑴综合分析案情,将检举、查证和被调查人的交待材料等集中起来审核、鉴别证据、剖析,作出符合实际、体现其本质的结论。⑵弄清违法违纪案件的主要事实和关健情节,认定错误事实。⑶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和申辩;被调查人签署意见,调查组对本人申辩材料提出的不同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⑷提出定性处理意见。调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据违犯事实,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⑸撰写调查报告。在认真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请领导审议并定稿。⑹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

五、移送审理

1、掌握移送审理条件。在调查终结后,以被调查人错误事实是否已经查清,所需证据是否确定、充分,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为条件,决定是否移送审理,并经分管领导审查决定。

2、移送审理材料。移送审理材料要齐全。包括: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及全部证据材料;错误事实书面材料、被调查人对所犯错误事实的意见及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3、办理移送审理手续。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由专人办理移送手续。

第5篇:案件检查

三、案件检查

(一)基础理论(51题)

1、案件检查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1)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2)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3)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4)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5)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6)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原则;(7)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8)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2、案件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什么?

答: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3、初步核实中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答:(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4、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1)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2)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3)参与核实的人员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

5、初步核实结果如何处理?

答: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6、对初步核实的

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7、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答: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8、纪律检查机关的立案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1)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2)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3)其他

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4)不是干部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5)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6)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7)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8)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9、立案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10、立案的审批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11、调查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12、什么是证据? 答: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13、证据有哪些种类及含义?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受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的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鉴定结论:揩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笔录。

14、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取证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1)查阅、复

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4)必要时可以对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5)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7)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8)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15、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采取那些措施?

答:(1)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

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2)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3)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4)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5)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16、对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可以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对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此规定。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

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

对与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17、案件实施调查的要求是什么?

答:(1)坚持原则,客观全面;(2)严肃认真,深入细致;(3)突出重点,把握时机;(4)着眼教育,促使转变;(5)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6)定期分析,及时报告。

18、在办理案件中,制作谈话笔录在内容上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1)谈话笔录的结构要件要完整;(2)记录的谈话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清楚;(3)要客观记录被调查人对自己问题的认识态度;(4)谈话笔录应一人一录,必要时一事一录;(5)谈话笔录应经被谈话人认可;(6)在记录中要体现不能骗证诱证指证

的基本要求;(7)不仅要记录对被调查人不利的陈述,还要记录对被调查人有利的陈述和辩解。

19、查处案件中,对涉嫌违纪党员干部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及要求是什么?

答:组织处理的方式有:(1)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2)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3)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在案件检查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期难以完全查清的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工作的,可以先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免职。

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

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20、在立案调查期间,对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有哪些要求?

答: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21、对被立案调查期间的公务人员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22、对停职检查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23、“双规”的使用条件有哪些?

答:使用“双规”措施,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经掌握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双规”措施深入调查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24、认定违纪事实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认定违纪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证言证词证据认定违纪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在没有直接证据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违纪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25、调查组形成的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简历、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及责任。

26、纪律检察机关案件调查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纪律检察机关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经批准再延长,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仍未结案的,可再报请上级批准。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27、监察机关案件办理时限是怎样的规定的?

答: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

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28、立案案件移送审理的材料有哪些?

答: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全部证据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29、办案人员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应遵守哪些纪律?

答:(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2)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4)不准接受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30、办案人员遇有哪些情况应当回避?

答:(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

处案件的。

31、哪些情形属于妨碍案件调查?

答:(1)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2)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3)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4)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2、使用录音、拍照、摄像手段有哪些规定?

答: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严格掌握。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传播。被调查人、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33、使用鉴定结论有哪些规定? 答: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4、对扣留、封存物品的期限、暂停支付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35、经过检查、调查需要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方式包括哪些?

答:(1)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移送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处理;(3)解除有关调查措施,扣留、封存的款物发还原物主;(4)其他处理。

36、办案工作中如何鉴别、使用证据? 答:认定违纪事实,要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被调查人的交代。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对证据的鉴别,应当采取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得隐藏、损毁、篡改证据。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印件、节录本等,经与原物、原件核对无误时,具有与原物、原件同等的证明力。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资料,无法与原物、原件核对的复制品、复制件、节录本等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违纪违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诉、被调查人交代,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7、监察机关如何询问证人?

答: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由证人用钢笔、毛笔书写证言,没有书写能力的证人可由他人代为书写,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如果

证人要求对原证作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可允许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

38、涉案款物指的是什么?

答:涉案款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款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和通讯工具等物品。

39、监察机关如何查核被调查人的涉案存款?

答:按照规定程序,查核被调查人以及与所查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出具查核通知书,并提供存款人的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暂停支付被调查人以及与所查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出具停止支付通知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调查如果不需要继续停止支付银行存款的,应当出具解除停止支付通知书。

40、暂予扣留、封

存,责令不得变卖、转移或者查询、冻结涉案款物的报批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需要暂予扣留、封存,责令不得变卖、转移或者查询、冻结涉案款物的,应当报经分管领导批准,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实施。特殊情况下,可先由室主任口头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事后再补办报批手续。

41、纪检监察机对涉案款物作出没收、追缴决定的,应如何办理?

答: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案款物作出没收、追缴决定的,应当出具正式文书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罚没财物收据。

42、机关财务部门对扣留、封存的款物应怎样保管?

答:机关财务部门对扣留、封存的款物,应当登记造册,专人保管。其中,现金应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存单、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金银珠宝、家具电器、交通和通讯工具等,应在专门场所封存保管。

43、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立案依据;主要违纪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44、调查报告中对所涉案款物应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答:案件调查报告应写入以下内容:对涉案款物采取调查措施的情况;与涉案款物相关的事实及性质;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依据;对涉案款物的处理建议。

45、涉案款物在作出责令退赔的纪律检查决定、监察决定前已经退赔的,是否还作纪律检查决定或监察决定?

答:涉案款物在作出责令退赔的纪律检查决定或监察决定前已经退赔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但可以不作纪律检查决定、监察决定。

46、监察机关可对哪些情形作出监察决定?

答: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1)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2)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7、经纪检机关立案检查的案件,不涉及党的纪律处分的,是否也要作出书面结论?

答:经纪检机关立案检查的案件,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违纪事实轻微不追究党纪责任的的,都应予以销案,写出销案呈批报告。

48、监察机关作出给予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决定或者撤销案

件决定的结论后,应如何履行程序?

答:监察机关作出给予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制作监察决定书;监察机关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的,应当制作监察建议书。

监察机关依法决定没收、追缴非法所得的,应当制作监察决定书,使用同级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凭证;责令退赔的,使用监察机关统一制发的凭证。

49、如何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

答: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

决定及建议的执行,并应当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予以说明。

50、案件检查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答:(1)妥善处理检举失实问题;(2)严格履行立案程序;(3)认真执行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4)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办案措施:(5)认真做好违纪事实与被调查人见面工作;(6)认真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7)整理装订案卷。

51、在什么情形下案件检查部门可以提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

答:案件检查部门只有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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