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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浅谈纪检监察干部如何履行好职责

浅谈纪检监察干部如何履行好职责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纪检监察干部要“公正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这十六个字高度概括和浓缩了党中央对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的严格要求,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殷切期望。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和任务的艰巨性,要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思想水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做好队伍建设工作。下面就纪检监察干部如何履行好职责,处理好几个关系,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监督监察与部门业务管理工作的关系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的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上述可以看出,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监督检查来体现的,纪检监察干部用什么样的方式来监督监察,才能达到“到位”不“越位”,监督检查促发展的目的。一是要主动参与有关业务工作,认真了解学习业务部门工作的相关知识与法规,重点掌握业务工作环节,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在单位党组和纪检组的支持下,把违法违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要熟知业务工作性质,不受单位业务行政的不同放松监督检查工作。现在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对不管钱物的部门,纪检监察不需要监督。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不论到什么部门,工作职责是一样的,只要爱岗敬业,“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做好针对性的监督,提高了单位工作效益,转变了工作作风,树立了更好的行业形象,造就了一个廉洁的食药监部门,同样是发挥了纪检监察干部的作用。三是要善于发现问题,在日常工作中要采取多种方式发现问题将自己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后,进行归类,主动向纪检组长汇报,力求得到纪检组长的支持,共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避免监督检查代替管理工作。

二、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部门重点工作的关系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督促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实施刚要,是纪检监察的日常工作任务。一是要组织部门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次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意义,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使党员干部做到党纪党规入心入脑。二是要根据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不同,有针对性的开展好系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成自己的特色,创造性的落实好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三是要积极营造行业廉政勤政环境,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突出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和弘扬新风正气为主导,贯彻市局“求科学监管之真,务依法行政之实”和“学习、落实、创新、争优、廉洁”的工作思路,结合上级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系统文化建设之中,拓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效果,营造有利于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道德环境,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监督与协助的关系

纪检监察协助部门党组(支部)抓好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现行我市系统纪检监察的主要职责。为了做好此项工作,一是要把廉政建设制度与业务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纪检监察干部要先从做好监督的角度,积极发现部门在管理方面容易产生腐败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治理的意见和建议,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管理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二是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之中,机关工作人员中党员站很高的比例,纪检监察干部要协助党支部扎实开展党的宗旨、党员的理想信念、正确的人生观、权利观教育,以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履行监督职能与自身业务建设的关系 纪检监察干部要履行好监督职能,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一是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努力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对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要做到熟知,用学以致用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自身形象。二是要在思想上观念上贴近实际,随着各种文化思潮的激荡,对人们的行为发生着变化,社会上的各种现象,对党员干部的思想上或多或少会产生失衡,在此形式下,纪检监察干部要用发展的眼光审视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力求从理论上正确回答党员干部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统一党员干部的思想与党风廉政建设相一致。三是要做好“风向标”,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纪党规的保护神,在工作和生活中一定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做到台上台下相一致,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学习什么,鄙视什么,在什么场合都有旗帜鲜明,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兑现承诺,让党员干部相信“风向标”。

第2篇:履行好岗位职责

履行好岗位职责

近期,生料车间培训了“如何履行好岗位职责”活动,企业要有一个好的发展前途离不开每位员工的尽职尽责和过硬的技术,它不仅是企业生命的基本保证,更是企业获取竞争力和利润的来源所在,企业中的每个人都有着共同的目标和利益。

在工作中仍然会有这样一些现象,遇事就躲、推、烦,对上不服管束,对下我行我素,很显然其责任心严重缺失。其实,一名员工能力再强,如果不愿意付出,他就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然而一个愿意为企业全身心付出的员工,即使能力不是顶尖的,也能够创造出最大的价值。

一个人是不是人才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应该是,这个人是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尽职尽责的员工,履行责任是实现人生价值和赢得荣誉的阶梯,任何人都希望能够为社会创造价值,都希望能实现人生的最大价值,要把这种意愿变成现实,履行责任是唯一的途径。所以,我们需要用承担责任来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

第3篇:纪检监察员岗位职责1.负责登记处理举报信访件,对总部及下属单位信访数据进行同级、分析、上报、。2.参与对重要举报信访、一般案件和对总部监察对象举报信访件的调査核实,起草调査核实报告。3.对集团公司的重大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4.参与对下属单位相关工作的检査、指导。5.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字材料。6.制定信访处理、案件调查、采购项目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4篇:纪检监察室主任岗位职责1.负责全市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负责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3.负责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4.负责组织党风廉政教育学习。5.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5篇:纪检监察干事岗位职责

纪检监察干事岗位职责

1、协助部长,开展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工作;对公司各级管理干部进行违规违纪监督检查。

2、协助部长,在公司机关及各分厂中开展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深入公司机关科室和分厂车间,对公司管理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纪政纪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走访各层职工,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为制定公司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计划提供依据。

5、协助部长督促各级管理干部廉洁奉公。

6、具体承办公司管理干部队伍中的违规违纪事件,并将事件调查情况及时向部长汇报。

7、协助部长,在公司干部、党员队伍中开展作风建设。

8、协助部长,对物资设备招议标、国有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招工招聘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9、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各种内部罚款工作,受理有关具体事务。

10、负责效能监察和专项监督工作。受理对各部门工作作风的投诉,协助领导调查了解,并按规定处理。

11、做好纪检监察方面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递、归档,以及有关案卷的整理和归档、保管。按要求及时完成各类统

计报表。

第6篇:纪检监察科监察员岗位职责1.综合性公文起草工作。2.劳资工作。3.职称评审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4.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工作。5.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7篇:卫生院纪检监察岗位工作职责

XXX中心卫生院 纪检监察工作职责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为卫生院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二、维护党章、党纪,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院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协助院党委和行政领导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四、对院党委及其成员进行党章范围内的监督;对行政监察对象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五、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调查处理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与其它重大问题,按照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或者决定与取消对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纪律处分。

七、受理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八、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每一封来信,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者,按照分级归口管理原则抓好信访件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及时做好结果反馈工作。

九、开展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招生考试、大宗物资采购和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监督。

十、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院党委、院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XXX中心卫生院 纪检监察岗位工作职责

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工作职责

一、加强与各基层党委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卫生院的贯彻执行和院党政工作决策、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纪委书记或直接向院党政领导反映,并提出供领导参考的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组织检查院领导班子以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负责信访工作和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卫生院组织的干部考核、招投标、招聘考试等重要事项监督工作。

六、组织起草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它重要文件。

七、负责落实纪委会的决定和决议的贯彻执行。

八、参加院党委召开的部门负责人会议和上级纪委召开的有关会议,根据会议要求,向纪委会或纪委办公室传达会议精神,做好有关工作。

九、组织办公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负责考核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其他人员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

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纪委办公室主任职责

一、负责落实纪委办公室各项工作职责。

二、根据书记、院长要求,拟写纪委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以纪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比较重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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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与各基层党委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党风党纪、院纪院规和纪委布置的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必要时写出书面报告。

四、参加部分信访调查、案件查处的工作。

五、协助院长组织实施对卫生院组织的干部考核、招投标、招聘考试等重要事项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督促整改。

六、协助领导做好上级纪委和外单位纪委、司法机关来访的接待工作。

七、负责办公室日常内务工作及后勤等方面的工作。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纪委办公室秘书工作职责

一、负责部门“数字化卫生院”和办公系统相关工作,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转递、催办、立卷、归档。

二、根据领导要求拟写纪委日常往来公文,协助办公室主任搜集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它比较重要的文件的有关材料,并参加部分文字工作。

三、负责纪委全委会及其它有关工作会议的文件准备、通知、记录及其它有关会务工作,会后协助领导督促检查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四、负责报刊订阅和分发,承担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报送。

五、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办公室的内务和后勤工作。

六、参加部分信访调查、案件查处的工作,参加部分监督方面的工作。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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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员监察员工作职责

一、在书记、院长的领导下,开展信访调查、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二、协助书记、院长,加强与各基层党委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党风党纪、院纪院规和纪委监察处布置的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必要时写出书面报告。

三、协助书记、院长开展检查院领导班子以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必要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或意见。

四、协助书记、院长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加对卫生院组织的干部考核、招投标、招聘考试等方面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督促整改。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专项检查、监督工作。

七、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纪委办公室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办公室主任落实办公室各项工作职责。

二、协助书记、院长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记录、调查、转办、催办和签复等工作。重要信访及时呈书记、处长,并协助做好调查等有关工作。

三、负责案卷和信访材料的装订、保存和使用工作。

四、参加案件查处工作。

五、负责填写、报送上级纪委或卫生院的各种统计报表和有关材料。

六、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办公室的内务和后勤工作。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专项检查、监督工作。

八、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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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处副处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处长负责落实监察处各项工作职责。

二、在处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有关监察工作。

三、协助处长组织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四、参加信访调查、案件查处工作。

五、协助处长,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院纪院规和监察处布置的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处长汇报,必要时写出书面报告。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专项检查、监督工作。

七、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8篇:党建、纪检监察、工会岗位职责

一、党建工作

1.制定切合公司实际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做好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

2.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建立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 3.组织党支部开展“评优评先”和民主评议活动。 4.负责党支部日常工作,做好公司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党员干部培训工作。

5.负责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和党员统计工作以及党费管理。

6.负责上报党建工作各项报表工作。

7、负责团支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工会工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公司工会组织的领导下,遵守和健全工会各项工作和会议制度。

2.协助党组织发动职工积极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负责筹备、组织工作,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和相关工作。

3.关心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开展和管理好“职工之家”;每年举办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关爱困难职工,送温暖献爱心。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纪委监察工作

1.负责检查公司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2.受理公司党员的控告、举报、申诉和党内的来信来访,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的合法权利,负责组织对公司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

3.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协助、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党组织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 4.在公司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情况。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加强对干部的监督。

6.对公司行政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违纪违规行为开展批评教育,提出处理意见。

7.完成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和公司党组织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9篇:执行办纪检监察岗位职责

执行办纪检监察岗位职责

1、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办公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交通厅以及公路管理局决定、指示的情况。

2、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党纪政绩教育和廉政建设教育。监督、检查项目管理人员遵守党的自治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行政效能的情况;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3、指导、检查从业单位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对从业单位执行《廉政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从业单位建立责任制,健全廉政制度、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指导从业单位开展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教育。

4、受理涉及公路建设项目过程中,各从业单位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5、协助上级部门或会同、督促从业单位调查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6、监督从业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与民工签定了劳动合同,是否按月足额发放了民工工资。有无违反劳动合同情况。

7、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参加工程变更,重大方案确定的专家组评审会议,参加重要的工地会议。

8、监督检查自治区交通系统严明纪律“八条禁令”和交通厅便民措施落实情况。

9、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协助开展文明施工、文明管理、文明监理创建活动。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10篇:纪检监察主管岗位职责规范

标准名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纪检监察主管岗位的职责与权限、岗位任职资格、工作内容与要求、报告与记录、检查与考核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纪检监察主管岗位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职责与权限

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上级纪检、监察3.1 3.1.1 政策,依法组织落实全院纪检、监察任务。

3.1.2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和本单位领导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1.3 负责受理党内违反党纪的案件和行政违法违纪的案件。对各种案件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向单位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3.1.4 牵头受理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开展党纪、法纪教育,深入调查研究,经常了解企业在生产3.1.5 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情况,认真履行职责。

3.1.6 完成纪检、监察统计报表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1.7 3.2 权限

有权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业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 有权参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效能监察、纠风行风、招投标3.2.1 3.2.2 监督、信访查办等专业工作的检查和督促。

3.2.3 有权对其负责的专业管理工作向其上级领导提出报告和建议。

4 岗位人员基本技能

学历与职称 4.1 具有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2 工作经历 本科学历的应从事专业工作5年及以上,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专业工作2年及以上。

4.3 业务知识

掌握国家和行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掌握生产、企业管理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了解生产、基建、4.3.1 4.3.2 经营等基本知识, 熟悉企业管理。

4.3.3 了解系统监察工作管理相关专业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 了解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关的行政学、审计学、心理学、会计4.3.4 学等理论知识。

4.4 工作能力

具有一定的文字与语言表达能力、组织与沟通协调能力、工4.4.1 作创新能力。

4.4.2 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 具有一定工作总结和分析能力。 4.4.3 5 工作内容与要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

根据上级下达的反腐倡廉目标任务,分解制订各部门负责人5.1 5.1.1 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业绩考核指标和指标考核办法,报请院领导审批后,纳入年度业绩考核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 5.1.2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每季度向省公司报送季度报表,报送半年度、年度自查报告。

5.1.3 年底采取专项考核评价或与年度综合检查考评合并进行的方式,实施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评价工作,并组织群众测评,提出考核评价意见,报请部门领导、院领导审批。

5.1.4 对于不认真执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考核或责任追究建议。

5.2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管理

按照上级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每年制订惩防体系5.2.1 年度工作计划。

5.2.2 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惩防体系年度工作计划中的各项任务和措施。

5.3 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管理

按照上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制订本单位反腐倡廉5.3.1 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做好任务分解,并督促落实。

5.3.2 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教育,营造“干事、干净”的良好氛围。 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做好廉洁文化示范点创建工作,并在所5.3.3 辖范围内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5.3.4 积极向上级反腐倡廉网站投稿,反映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信息。 5.4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管理

按照上级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做好公司党员领5.4.1 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

5.4.2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收集廉洁自律有关材料,及时维护归档。

5.4.3 做好礼品礼金登记上交情况、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检查。

5.5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管理

受理单位和个人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报等方式,反映公司5.5.1 和部门以及党员、干部违法违纪信访举报件的接待和登记。

5.5.2 及时将信访举报件呈送领导,按批示内容进行查办、转办或暂存。

5.5.3 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参加信访调查,撰写调查报告。 根据调查情况和领导批示,实施信访结果反馈、信访监督、5.5.4 提出处理或处分建议,对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5.5.5 配合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处分或审查结论等的申诉,提出审理初步意见,根据审议结果,办理复议、复查结论或决定等文件报批并予以实施。

5.5.6 做好信访材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5.5.7 做好信访举报件的统计分析,按要求上报报表及有关材料。

5.6 效能监察管理

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完成统一组织的效能监察项目。 根据上级效能监察工作要点,围绕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5.6.1 5.6.2 重要部位、薄弱环节以及群众关注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经领导批准后立项,并上报公司监察部。

5.6.3 制订实施方案,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分工,下达效能监察通知书。

5.6.4 抓好过程控制,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5.6.5 对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成果评估,撰写书面总结,并对过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5.6.6 做好效能监察年度总结和优秀成果申报工作。

围绕公司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监察,提5.6.7 出监察意见和建议。

5.7 其他

起草与本人承担工作相关的制度和标准。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5.7.1 5.7.2

第11篇: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

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清正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共XX省纪委、XX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改进履行监督职责的途径办法,推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规定,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的职责和权限,有效利用各种监督途径和手段,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开展监督。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权力集中和资金、资源密集的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 第四条 驻在部门要关心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五条 对驻在部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二)对保持党的纯洁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整改党员干部在思想、队伍、作风、廉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维护党的纯洁。

(三)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监督。围绕中央和省、市制定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六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督促驻在部门制定、完善、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二)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清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驻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对驻在部门党务、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落实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促进驻在部门重大决策公开和办事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第九条 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驻在部门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部门和行业工作规划、机构调整、专项整治或专项工作等重大决策事项及集体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驻在部门干部任免、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招考录用、职称评审等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驻在部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项目的设立、安排、使用和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驻在部门大额度资金的调动、使用、运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驻在部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深化管理体制和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环节和时间,监督驻在部门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

(二)监督驻在部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对推行“阳光执法”、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等工作进行监督。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驻在部门业务活动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加强对驻在部门作风建设、行政效能、绩效管理等情况的综合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

(二)了解掌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就业、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驻在部门科级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取酬、从事营利活动、配偶子女从业和接受礼品、支付凭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加强对驻在部门执行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召开、参加或列席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参加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会议、党风廉政会议、民主生活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议等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有关会议。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还可派员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各类业务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通报重要情况

(一)向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时通报中央和省、市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并主动向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廉政鉴定

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事先征求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党风廉政鉴定后方可提交党委(党组)会研究讨论。对驻在部门干部拟提拔为市管领导干部的,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按要求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提供党风廉政情况。

第十八条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

加强对驻在部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监督,督促指导驻在部门及下属单位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项目化管理,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领域的风险防控,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教育机制、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廉政风险处臵机制、风险防控责任落实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工作机制建设,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驻在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及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档案,完善廉政档案制度。廉政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干部个人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含防止利益冲突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情况。

(四)信访、案件查处、作风建设、执法效能监察、纠风治乱等方面有关问题的反映及调查结论。

(五)经济责任审计及涉及的其他审计情况。

(六)受驻在部门及以上单位表彰、奖励情况。

(七)受处分、处理情况。

(八)廉政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驻在部门中心工作的需要,对驻在部门及下属单位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督查

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对所属单位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处理

(一)受理对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

(二)受理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决定等的申诉。

(三)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交办件、转办件、督办件。

(四)根据需要协助办理反映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信访举报事项的核查工作。

(五)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查办案件

(一)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并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需立案调查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办理,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参与调查。

(二)立案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相关情况同步报市纪委、市监察局。

(三)经批准,给予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开展问责

督促驻在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制度规定,按规定对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开展廉政谈话、诫勉谈话

(一)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每年至少与驻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驻在部门管理的新提拔、调整、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每年至少要与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发现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六条 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

(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根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向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下属单位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并报市纪委备案。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二)督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上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按照工作职责及人事管理权限,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经市监察局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和有关人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第二十七条 重要情况报告

按规定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以下情况: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情况和问题;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件;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发现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方面的问题;查办驻在部门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廉情报告 每年年初,应向市纪委、市监察局递交驻在部门上一年度廉情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驻在部门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德述廉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情况与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廉情报告递交前,应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将相关说明材料附后一并呈报。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室(中心)根据廉情报告及委局领导批示要求,督促驻在部门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重要情况建议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按规定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或成员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发函请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由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与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或者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委托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三)对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三十条 科技监督 利用电子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对驻在部门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积极探索科技监督防控的新方法,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四章 监督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工作保障

(一)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统一领导职责,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工作保障,不得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委派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并受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委托,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可以分管内部审计等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不承担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业务工作,不得分管所负责监督的工作。

(二)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认真听取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就有关问题提出的意见、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如有异议可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情况,听取市纪委、市监察局意见。

(三)驻在部门内设处室及下属单位要积极配合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有关情况的了解、核实,相关台账资料的查阅、复制等工作提供便利。

(四)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协调驻在部门业务处室及下属单位的工作力量共同参与有关工作。在实施重大复杂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治理中,可提请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相关业务室(中心)支持配合。在查办案件中遇到力量不足等情况,可向市纪委、市监察局申请启动办案协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后勤保障

(一)驻在部门应确保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日常工作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应严格按照财经纪律使用相关经费。

(二)驻在部门应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履行监督职责必须的办公设备、交通保障等,并安排案件查办、信访谈话等所需要的场地和设备设施等。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监督工作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一)参与研究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案件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案件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五)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擅自对外泄露监督情况和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应积极协助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对影响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部门或提请市委、市政府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发现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直属其他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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