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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精

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发挥学院党委政治核心作用

外国语学院——邓伟强 2008年9月5日

为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实现我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发展目标,学校于8月29日至30日举办领导干部培训班,全校副处以上干部,系主任,机关正科干部、学院办公室主任、系副主任、实验中心主任等参加了二天的培训。广东省社科院温宪元研究员作了《用解放思想成果推动广东科学发展》专题报告,学校党委书记刘卫国与何真校长分别作了《目标、任务、体制》和《提高素质,增强能力,为学校发展谱写新章》专题报告。如果说,广东省社科院温宪元研究员作的《用解放思想成果推动广东科学发展》专题报告让我们深入了解广东省开展解放思想讨论的最新成果,看到广东省新一轮的发展方向,那么,刘卫国与何真校长的专题讲话,就是我校中层领导干部解放思想,掌握学校的顶层设计与发展方向,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与工作任务作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导。可以说学校党委组织这次的领导干部培训班活动为学校领导干部解放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岗位认识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对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院系)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党委组织部也根据这要求提出了我校各二级党委书记的具体工作岗位职责,归纳起来就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决定学院重大事项;支持院长工作;加强

1 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和人才;领导群众组织和支持工作。学院是管理的第一线,其主要工作是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等,书记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发挥党的政治作用,保证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的决定在学院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独立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作承诺

1、认真掌握和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发挥学院党委政治核心作用。 2、掌握学校的顶层设计与发展方向,把握好学院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3、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独立开展工作,支持学院副书记、副院长的工作。

4、定好位,扮好角色,不越位、不干预工作。

5、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加强思想教育工作,调动广大党员和教师积极参与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推动学院的发展。

7、加强班子团结,顾全大局,维护学院的安定团结和稳定。 8、不断加强学习,努力发挥自己的优点和不断克服缺点和改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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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依法履行岗位职责 正确对待执法风险

依法履行岗位职责 正确对待执法风险

宋向阳

(2009.12)

讲到风险,大家都不陌生这个词,甚至耳熟能详,但对我们的工作或职业来讲,到底有多大风险,有多少风险,存在哪些方面风险,如何加以防范、规避和化解风险,恐怕在平时考虑得不多。那么,今天我们就从四个方面来共同探讨一下风险问题:1.关于风险的概念;2.风险有哪些;3.如何认识和对待风险;4.怎样防范、规避和化解风险。

一、关于风险

风险由来:古代渔民下海捕鱼,家人祈求风平浪静,认为有风就有险——风险。如果给个定义的话,风险就是指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表现为风险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不确定性、相对性(或可变性)等特点。

职业风险:顾名思义,因职务行为而起,或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所面临的风险。我们是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类国家公务员,当然我们有我们的职业风险。我们面临的新形势、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复杂的工作环境、严格规范的工作要求以及肩负的工作责任,迫使我们必须要关注风险,因为一旦风险发生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原来那种无所谓、无意识、不怎么会追究的状态、现象或思想观念早已过时,近年的很多案例已表明,我们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已不再是被追责的旁观者,早已进入了被问责的“局中人”。

回顾以前,就是我们身边,有的已发生,有的虽未暴露,恐怕也有风险之隐患。因此,我们务必要重视风险、认识风险、进而做到较好的防范、规避、化解风险。

二、风险有哪些

其实,对于职业风险来说,不管是你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到,也不管承认还是不承认,我们的职业性质决定了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这里我们所说的“执法风险”是广义的,包括所有的行政行为、执法行为等。梳理一下我们的职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职能分工中的“先天性风险”;

二是职能到位中的责任风险;

三是职能评价中的社会风险;

四是职能履行中的廉政风险;

五是服务指导过程中的额外风险;

六是内部监督中的制度性风险。

下面,我们就来分别谈谈。

1、职能分工中的“先天性风险”:我国实施的商品质量分段监管模式,国务院赋予了工商机关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能。而流通领域作为一个中间环节,上承生产领域下启消费领域,是矛盾的自然交汇点:①生产领域所生产的各种产品,几乎都要进入流通领域后才能成为可供消费选择的商品,产品存在的质量瑕疵或在流通领域,或经过流通领域后才会得以暴露;②消费领域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其往往上溯到流通领域,问题排查、责任追究首当其冲;③要完全靠工商部门涵盖对流通领域上百万种商品质量的监管,显然存在着可行性上的折扣,只要在消费领域发生商品质量带来的突发事件,往往都能从流通领域的监

管上寻找出所谓的“疏漏之处”;④工商机关在行使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存在着“三缺乏”现象,即检测手段缺乏、专门人才缺乏、专业知识缺乏,这些“先天性不足”导致了监管和监管方法上“后天性缺陷”。而现代公共行政的理念要求权力与责任对等。既然工商机关承担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职能,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给工商部门带来了具有自然存在的、回避不了、也无法回避的“先天性风险”。这就是所谓的权力有限、责任无限的关系。

2、职能到位中的责任风险:依托自身职能,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中实现职能到位,进而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这是现代工商人的使命和期盼。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部门职能定位的交叉、一些不切合实际要求的存在以及个人素质高低不一等因素,极容易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带来一些不确定性,责任风险难以避免。

一是“缺位”带来的不作为风险。即没有按照法定的职责保证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使到位,该管的没有管,该制止的没有制止,该处罚的没有处罚,该许可的没有许可,因失职不作为的过错导致不良社会后果所带来的责任风险。如对涉及消费者健康、生命及财产安全的商品及服务的检查不部署、不落实、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没有被及时发现,导致出现责任事故;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取缔无照经营,但没有依法开展而导致的不良社会后果等。

二是“错位”带来的作为不当风险。即由于对执法授权在理解上产生偏差,对国家赋予的职能认识出现误区,执法监管的目的出现异化,导致作为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后果所带来责任风险。第一是执法趋利化。行政执法权不仅仅是用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不作为谋取部门经济利益的手段,将执法行为与执法者自身利益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的严重背离,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第二是监管情绪化。由于市场监管面广量大且情况复杂,一些执法人员放任情绪,不能正确地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能,工作中避重就轻、挑肥拣瘦,该管不管、管而不当、能管就管、难管就放、有利则管、无利则让,有的把管事片面地当作管人,在监管执法中居高临下、语言失当、行为失范,颠倒了“公仆”与“主人”的位置,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第三是处罚随意化。主要是对法规设置自由裁量权的目的理解不清,使用自由裁量权不合理,处罚标准不统一,畸轻畸重,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了法律的公平和统一,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三是“越位”带来的乱作为风险。即我们在履行自身职能的过程中,承担了本该由他人(其他机关)承担的职能,行使了一些自己不能或不该行使的权力,导致乱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后果所带来的责任风险。如不合理地衍生、延伸职能、插手其他机关执掌之事;将调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适用到生产领域、消费领域等。

四是作为过程中的不到位、不规范风险。指虽然履行了职能,实施了行政作为,但由于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从事监管活动,人情监管、弹性监管或执法程序违法,导致作为不到位、作为不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后果所带来的责任风险。如对市场主体准入的行政许可虽然实行了审查但审查不严、把关不到位;由于来自上级“打招呼”、“给压力”式的行政干预,把不符合条件或不该雾里看花市场主体放进来;在自理投诉举报中(如食品类)就事论事、大事化小,没有一查到底;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该移交不移交等,都可能埋下行政、及至司法的责任风险隐患。

五是揽职过多带来的“代过风险”。工商机关作为重要的经济监督部门,在地方经济发展中一般都被委以重任,一方面常常会被地方政府赋予不少难以推却

的临时性工作、承担着不少应该由社会和市场或其他部门来完成的任务;另一方面为了获取地方党委、政府好的评价,工商机关也主动承担一些地方要求,但属职能之外的工作,从而导致揽职过多,如招商引资、城市环境的整治、市场的消防安全和物业管理等等,这就必然会给我们带来“代人受过”的风险。

3、职能评价中的社会风险:对工商职能的评价是指地方政府、社会和群众对工商部门的服务水平和公共形象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这对工商部门提升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评议中一些非科学和非理性因素的存在,给工商机关及其干部带来难以承受其重的社会。

一是评议主体对评议对象职能了解的浅显化影响了评议结果的客观性。目前行风评议活动太多选取不同阶层人员来组成一个综合的评议主体,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及企事业代表等,而评议主体对评议对象的了解或不充分、或不全面(有不少人对工商部门的职能认识仅停留在“发发执照,管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层面上),特别是对体现部门职能个性差异的不掌握,势必带来评议凭感觉、凭印象,这种评议要素之间的错位和失调对整个评议过程有着很大的干扰,难以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性。

二是评议标准的单一化影响了评议结果的准确性。被评议的部门由于职能分工不一样,其工作性质不一样,接触范围也不一样。如有的部门主要是宏观上的政策研究指导服务,相对比较超脱;而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要直接和企业群众打交道,接触的社会面广,潜在影响评议结果的隐患就多。因此,把职能反差较大的部门放在同一层面并用同一标准来进行评议,难以保证评议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三是评议人员素质的差异化评议结果的公正性。评议主体总体素质在不断提高,科学评价、理性判断的能力在不断提高,科学评价、理性判断的能力在不断增强,但在实际运作中,也不排除个别评议人员凭个人的好恶、个人(或亲戚朋友)的经历来评价一个单位工作的好坏,类似这些“非理性”的想法和做法,必然使评议结果的公正性存在变数。

4、职能履行中的廉政风险: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新的规范、价值观、道德观都在重构过程中,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影响,如拜金主义、利益至上等时刻侵袭着工商机关及其干部,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经受着考验,面临着廉政风险。

一是“权力寻租”带来的腐败风险。由于工商干部在办理证、照、案、摊、费的过程中都握有一定的权力,特别是在自由裁量权选择环节上,如果把握不住,就会出现以原则做交易,以权力觅好处,小则违纪、大则违法,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影响了部门的形象,更葬送了个人前途。

二是“人情渗透”带来的渎职风险。工商干部生活在现实社会中,免不了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如领导、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在履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具体职能时,常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人出来打招呼,如果不能理性地审视或适用手中的权力,把持不住自己,就会碍于情面而导致“人情执法、人情监管、人情许可”的现象,甚至徇私枉法,走上渎职犯罪之路。

三是“交往不慎”带来的廉洁风险。工商干部作为社会社会关系中的一分子,离不开与他人交往,这是人之常情、人之常态,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部分人受利益驱动,按照“逐利性”的取向,有目的地与工商干部交往,熟悉熟悉、意思意思、放松放松、不断地接触、接近乃至揣摩、表面上和你称兄道弟,实质

是看中你手中的权力,一旦需要,就会露出权钱交易,利用利诱的本质,就会使人掉入美丽的“陷阱”而难以自拔,酿成一失足成千古恨之悲剧。

5.服务指导过程中的额外风险:如办照中的代办、代签、“一条龙服务”等;“消费者信得过商店”、“诚信单位”、“守合同重信用”等评比活动中的凭感觉随意评定,显得无依据、无事实、无程序问题;处罚过程中的擅自许诺和事后帮忙等等,细想起来,都存在着风险或是风险隐患,事实上类似的问题以前都或多或少地已经出现过。所以,我们说,服务也要依法,依法服务与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等一样重要,不可马虎。

6.内部监督中的制度性风险:这是由系统内部的一些约束性制度所决定的,如上级在检查食品安全监管中,对查出的问题要问责,工作秩序暗访中对查到的问题要问责等等。

如何看待风险

前面说了如此多的风险,对此,我们怎么办?是不是就不干了?什么也不管了或是干脆什么也不作为了?当然不是。事实上,前面讲过,风险具有可变性的特点,风险的发生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只要我们认真分析客观存在,最大程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就可以使之向好的方面转化,最大限度地防范和避免风险。

一要清醒地认识到风险的客观存在,这一点无法回避。严格地说,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风险,如医生、教师、驾驶员、矿主(企业老板)、食品经营者、银行职员等等,各有各的难度,各有各的风险。

二要树立这样一种思想,即:既然选择,就得敢于正视,勇于担当。

三要培养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既要藐视风险,职业风险已经是一种常态,并不可怕,但在日常工作中务必要引导高度重视,让责任意识、危机意识、风险意识成为工作习惯。

四要正确看自身的权、责、利。拥有一份权力就得承担一份责任,权责对等。行使权力,就要受到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是无法想象的”。我们有的人对我们手中的权力有种认识上的误区,总觉得我们的权力很小,而责任很大,认为并不是对等的。实际上,请换位思考一下,就能感觉到我们的权力够大了,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大到只差一副手铐(没有限制人身权)和一把手枪(没有使用枪械权)!因此,我们在履行职责时,当然要严格依法行政,受到严格监督,承担相应的职业风险。

四、怎样防范、规避和化解风险

基于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的客观存在性,我们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积极寻找有效的防范措施,尽量规避减少和化解减少工作中的各种风险。

1、增强职业风险意识,确立“责任”新理念。随着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立,权责对等的理念将得到进一步的明确,行政问责制将越来越完善,问责的力度也将越来越大,只要有了过错,就必须承担责任,这是躲不掉也避不开的,就虎意义上说,我们所承担的责任也就是面临的风险。因此,只有敢于正视风险,牢牢树立风险意识,强化“责任”新理念,才能规避、减少和化解风险。是要从以往的“我有多大权力”转到“我有多大责任”的理念上来,实现由权力本位向立因对责任本位的转变,尽职尽责,让责任成为一种习惯,成为一种使命,真正使工商机关的每一个人都充分确立“全面履职就是全面承责”的意识。二是充分认识到工作意味着责任,责任就是份内应做的事,也包括没有做好份内事而应承担的过失。三是要把“责任”转化为“落实”,即落实职能、落实工作,在落实

中分解责任、化解责任,在落实中实现由责任风险向责任安全的转换。四是确立“自己的行为只有自己负责”的理念,一旦有了过错而被“问责”时,没有“救世主”,也不要指望他人来替自己开脱、承担责任,因此要“慎用权”。

2、增强职权法定意识,有效控制职能配置风险。对行政部门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授权就是职权法定。授权的裨是限权、授权的同时也限定了行政权力行使的大小和范围。行政职权只有在法律授权后,行政机关才能为之,凡是法律授权工商机关的职责必须履行,必须到位,否则就是放弃职权,是行政不作为;法律没有授权就不得为之,就不得作为;否则就是乱作为。权力随责而定,不是因人而设。因此,我们只有在牢固确立工商行政管理职权法定意识的基础上,来理解职能、理清职能、履行职能,才能有效控制风险。也就是该主管的事要认真履行主管职责,该牵头的事要义不容辞地发挥牵头作用,该配合的积极予以配合;对发现的经济违法行为,属工商监管职责范围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属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该移交的移交、该提示的提示、该通报的通报,切不可揽职过多;属市场主体责任的要强化其自律。要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用到该管的事情上来,专注于自身法定职能的展开、完成。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监管,其他涉及的种养殖业、生产领域、消费领域的食品质量监管,我们的职责就是积极配合相关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要完成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仅靠一家之力是完全不够的,需要依靠多家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沟通和合作来共同完成。这个完成的过程是一个职能明晰的过程,也是一个分担风险的过程。

3、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合理规避履职责任风险。一是全面作为,避免缺位。规避责任风险的最好方法就是不折不扣地履行职能,按照法定的职责保证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到位。工商部门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是全方位的,所有市场主体都是监管的对象,所有市场行为都应纳入监管的范围,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同时,还要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加强对市场经济发展这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的研究,不断扩大新的监管领域。二是正确作为,避免错位。要准确理解“法”的内涵、目的和原意,正确把握法律法规对管辖、教育、规范、处罚的不同要求和适用,避免对执法授权在理解上产生偏差,从而导致行使职能的错位。在履行职能时,不但要考虑合法性,还要考虑合理性。三是有效作为,避免越位。越权的行政作为,是无效的行政行为,是“乱作为”,必然要承担由于权力运用的“越位”所带来的责任。我们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坚持做该做的,而不是做能做的,坚持管该管的,而不是管能管的,坚持干该干的,而不是干想干的。只有专注于本部门的法定授权职能,才能有效履行职能,做到不越位。四是规范作为,避免作为不到位。要严格规范行政行为,避免人情监管、弹性执法和程序违法。应努力提高窗口工作人员、执法办案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促使他们认真、细致地审查每一份申请材料,该进行实质审查的一定要进行实质审查;认真办理每一宗案件,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杜绝发人情照、办人情案。当前,需要注意避免作为不到位的现象有::案件办结后涉及到移交司法部门的没有移交,在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开展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没有依法告知、依法处理;开展的一些专项检查工作,只有行动记录,或记录不全等;特别是对食品、危化、易燃易爆等具有潜在隐患的企业和行业,专项检查发现及指出的问题,一定要留下“痕迹”,不能口说无凭,以有效实现自我保护。

4、增强协调沟通意识,尽力化解职能评价风险。一是要按照“让工商走向社会、让社会了解工商”的要求,积极面向社会宣传工商部门的职能及所做的工作,树立本部门的先进典型等,以有效避免社会各界建立因对工商部门职能不了解、不理解,甚至是误解而作出偏颇的职能评价。二要积极建议和协调地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评议机制,科学确定评议内容,完善评议标准,合理选取和确定评议主体,增强评议过程的公平性和评议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三要注意和评议主体加强沟通联系,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消费者代表等参加工商执法活动等,让他们更多地了解工商机关及其承担的职能工作,最大限度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以利于他们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实事求是的价值判断。

5、增强廉洁从政意识,积极预防履职廉政风险。各级工商部门、要教育和引导每一个干部、在履行职能和运用权力时筑牢思想防线、纪律防线、工作防线和家庭防线,坚持自律为先,时时刻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谨防因一时疏忽或不慎而铸成大错。一要“慎初”。凡事总有第一次,要在每件事情的一开始就谨慎小心,严格约束自己,规范自己,处理好每个“第一次”。谨记:不慎其初,就会接二连三一发不可收拾!二要“慎微”要从点滴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对普通人来说是人之常情的小事小节,对有权者、用权者来讲就不一定是“小”了。凡事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防微方可杜渐。谨记:不慎其微,往往会走向反而,蚁穴能溃千里之堤!

所幸的是,长期以来,各级工商机关都在关注、重视、研究风险问题,已经在推行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点管理工作,将在试点成熟后形成一整套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这实际上是管理学中的“过程控制”,这对我们一线工作人员将是一道很好的风险屏障。

最后,祝愿大家勤勉尽责、工作愉快、生活阳光,面临一切风险都能化险为夷!

第3篇:把握好“三个关系”正确履行“一把手”职责

把握好“三个关系” 正确履行“一把手”职责

按:今年7月,在广东省第四期领导干部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培训班上,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陈伟雄就“一把手”如何正确履行职责问题撰写了《把握好“三个关系”,正确履行“一把手”职责》的体会文章,文章着眼实际,对加强“一把手”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具有较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指导性。现将文章摘要转发,供各单位领导学习借鉴。

把握好“三个关系”正确履行“一把手”职责 各级“一把手”在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防止“一把手”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是新时期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重大课题。

一、以《党内监督条例》为准则,把握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防止“一把手”权力出轨

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众多,与其它省直机关相比,点多、线长、面广,如何防止问题的发生,关键是加大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特别是要把握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把手”在监督他人的同时,首先要把自己摆在被监督的位置上;在要求被监督者做到的同时,监督者必须首先做到。对此,必须强化“三个意识”。

(一)强化“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一把手”必须以“海纳百川”的胸怀自觉接受监督。首先,要争取和接受批评,特别是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其次,要努力形成有利于监督领导干部的氛围。增强“一把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关键在教育。省司法厅党委每年对全系统的各级“一把手”集中教育,通过举办学习培训班、组织“一把手”签订承诺书,开展述职述廉活动等多种形式,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较好地强化了“一把手”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强化“一把手”履行监督的意识。“一把手”除了接受监督外,还要大胆履行监督职责,这也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要求。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关键自己要有“底气”。“底气”足的集中表现,就是“一把手”本人在政治、思想、纪律、业务、作风、廉洁等方面都要过硬。

(三)强化对“一把手”监督的意识。“一把手”位高权重,遇到的诱惑和考验多,一旦发生问题,危害大、影响坏。一方面必须强化“一把手”党纪、政纪、法纪的教育,提高“一把手”遵守党纪、政纪、法纪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必须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当前着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要重点解决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不敢监督的问题。二要重点解决进一步强化各级纪委监督职能的问题。三要重

2 点解决“一把手”出现问题处理不到位的问题。

二、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把握好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关系,规范“一把手”权力运行

强化监督只是解决问题的一半,有的“一把手”在权力的运作上仍不规范,主要原因是不能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关系。集体领导重在决策,个人分工负责重在执行,只有集体领导才能避免个人专断,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只有个人分工负责,才能实现决策目标,使决策变得有意义。两者相辅相成,构成领导活动的全过程。为规范“一把手”权力的行使,省司法厅党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22条措施,对党委应集体讨论和决策的重要内容、程序,对“一把手”的职责权限等,都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作了明确的界定和细化。在工作中如何把握好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关系,“一把手”处于主导的地位,应该从辩证法的角度,协调好以下“十个问题”:民主不能无主;统揽不能包揽;抓大不能拘小;放手不能撒手;重权不能贪权;交心不能疑心;容言不能讳言;用才不能妒才;揽过不能诿过;推功不能邀功。

三、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把握好发展与政绩的关系,纠正“一把手”权力滥用

防止权力出轨,规范权力运行,是领导干部在其位、谋

3 其政、用好权,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取得绩效的落脚点。就个人而言就是取得政绩。政绩的本意是褒义的、正面的,可有的“一把手”扭曲了政绩,为官一任,只在政绩上“做秀”,既害群众,又误发展。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首先就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对我省司法行政工作而言,就是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拿出求真务实、建功立业的“实绩”,决不能违背科学发展观,制造华而不实、巧立名目的“虚绩”。在工作中,坚持了“三要、三不要”。

一要调查研究,不要盲目决策。能否正确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调查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以往的经验也表明,决策水平的高低,取决于调查研究水平的高低。近年来,省司法厅党委每年都组织大规模的调研活动,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党委决策的全过程,把调研成果作为决策的基本依据,并坚持“三不决策”:重大问题没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的不决策,没有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经过比较的不决策,没有经过咨询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的不决策,比较好的坚持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

二要解决实际问题,不要作表面文章。作为一级领导班子的成员,一个“一把手”,在工作上应该有所建树,在自己任期内应该有所成就,这是责任使然。但是,这种建树和成就必须建立在扎扎实实的工作基础上,而不能追求所谓的

4 荣誉、个人的名利去做表面文章,更不能弄虚作假。要多干群众急需的事,多干群众受益的事,多干打牢基础的事,多干长远起作用的事。

三要着眼长远发展,不要急功近利。“一把手”,既要防止墨守成规、不思进取、守摊子的“不作为”,又要避免不顾实际、竭泽而渔、乱铺摊子的“乱作为”。要坚持克服短期行为,舍得在基础建设、基层建设、根本建设、长远建设上,下细功夫、大功夫、真功夫,不仅要把任期内急需解决的问题处理好,更要重视把本单位的工作基础打牢,把长远建设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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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正确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三项教育)

在全局和大队开展的第二阶段第三专题教育中,先后学习了《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篇目。学习中通过集中辅导、观看教育资料片、座谈讨论和

自我反思,结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岗位实际,自已对本单位和个人如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一、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必须要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专政机器,必须要遵循这一基本方针。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才能体现公安机关的尊严。从公安执法上来说,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要求公安民警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要实体与程序并重,实践中有些同志只重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很容易造成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另一方面,严格执法还要注意粗暴执法,具体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执法中有一整套严格规定,应当按章办事,避免行为不当造成工作被动。比如在询问当事人、证人、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有两位民警;公路巡警巡逻纠章中必须出示证件,执勤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执勤标志,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事故处理中必须遵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程序规定》等等。严格执法的要求还表现在:执行职务时不能行为野蛮,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所谓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处罚,以教代管,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的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也是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表现。严格执法要求我们公安机关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人民警察队伍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形象。尤其是我们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无论事故处理、办牌办证、巡逻执勤,均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交警手中权力虽不大,但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紧密,在管理与服务中与群众容易形成矛盾,因而被称做是公安机关窗口的窗口,热点中的焦点,更就加强执法规范建设,让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成为制度。要开展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技巧,对于屡教不改、蓄意闹事、干扰执法的当事人,多用“智取”,少用“武攻”。要认真并贯彻行政复议法,采取类似事故处理“阳光作业”的多种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监督制度在公安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二、只有公正执法,才能使严格执法得到保证

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公正执法就是不偏不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执法。公正执法要求我们公安交警在执行职务中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因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或态度很好而从轻处罚“态度执法”、不以违章、肇事当事人与我们有关系或亲戚或朋友因而加重或从轻处罚的“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违法必罚,罚而有据。交警执法岗位分散,处理违章、办牌办证等社会面广,群众影响大,尤其是路面执勤,在群众眼皮底下执法,稍有疏忽,出现一起执法不公正行为,就会引起群众的不信任。形象一旦失去,就难再挽回。同时,通过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更加注意减少乃至杜绝随意性,确保执法的公正性。版权所有

三、严格、公正就通过文明执法来体现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所谓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人民警察的属性所决定的。交通警察执法的对象大多是人民群众,遇到的问题大量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应教育其纠正。如果言语粗鲁,行为野蛮,不但不能纠正其违法行为,而且会增加违法者的对立情绪,破坏政府形象。执法讲文明,要求有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教育疏导,以理服人,既是执法人员文明素养的展示,也是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实践表现,大多数违章违法者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家,违法行为是会自行纠正的。因此,文明执法是人民交警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树立人民警察新形象的根本保证。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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