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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救助站工作计划

2017年综合救助科工作计划

2017年,我们综合救助科要继续坚持科学发展观,本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切实转变思维方式,创新工作方法,使救助服务水平日益提高。特制定年度计划如下:

一、强化党的理论学习,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1、严格按照站党委统一部署,结合救助工作实际,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坚定信念,提高认识,推动救助事业的发展。

2、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学习人员、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效果四落实。通过理论学习,切实增强干部职工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创新工作思路,提高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

3、切实抓好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注重业务培训,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切实转变思维方式,创新工作方法,推进行业作风建设,内强素质,外素形象,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二、切实抓好救助管理,提升救助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严格依法救助。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在站领导的指导下,帮助与亲人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全力以赴抓好对来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接待服务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安全返乡。

2、做好救助服务。对求助人员热情服务,从生活上给予关心,精神上给予安慰。采取不同的方法,一是认真做好受助人员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对伤、病、残和儿童的管理给予他们特殊的照顾和专人护理,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三是对健全的乞讨人员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四是对疑似精神病人要及时送往福利医院系统诊治,待病情稳定后护送其返回原籍。五是对危急重症的求助人员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要以热情周到的服务,使每一位来站求助的人员都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3、努力实现救助工作信息系统网络化。认真填写记录求助人员信息,完善基础数据、基础资料,建立和完善各种统计台帐,推进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

4、加强救助服务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精细化管理,严格按照《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规范接待、救助、查询、宣教、离站等救助服务工作,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综合水平。

加强受助人员身份甄别查询,提高机构之间协作配合。 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求助人员虚报个人情况,或者因年老、年幼、精神残疾、病患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给救助管理甄别查询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1、有一部分人,虽经照料和交流,但仍无法进行完整的自我表达,不能提供详细有效的情况,那么我们可以采取找公安、登新闻、拼语言、请翻译、实地查、全国救助信息系统以及流出地民政部门、救助站等方法对其进行甄别查询。

2、有精神残疾受助人员送到福利医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一边治疗一边询问,从而说出自己的姓名和家庭住址。确实无法完整说出的,通过找公安、登新闻、拼语言等方法对其进行甄别查询。

3、建立救助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把各级民政救助管理机构联结起来,实现市、乡镇救助网络全覆盖。使真正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有效遏制极个别“跑站者”恶意骗取救助资金的行为。

4、充分发动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与公安部门密切联系,确保甄别查询、安全管理等工作顺畅运行。拓展救助方式,坚持主动救助、分类救助等救助工作模式。

5、虽然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对于求助人员的询查甄别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还不够成熟完善,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实践并加以改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每一名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才能切实发挥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保障作用。

四、做好受助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为做好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1、原始资料求助登记表的回档工作,排列有序,便于查找。

2、每月做好科室台卡和报表的上报工作。

3、定时检查、监督救助系统及受助人员原始资料的填写情况。

4、强化信息平台建设:加强站内干部职工学习培训,熟悉救助管理系统各项操作流程,实现救助管理由资料化向系统化的转变。

5、建立救助对象备案制度,为受助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及音像资料,为做好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五、加强管理,严格值班纪律,进一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1、组织科室人员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七不准”和救助工作“八不准”规定,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

2、结合救助管理工作新情况制定新的《服务大厅值班人员工作职责》,明确值班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和要求,进一步正规工作管理秩序。

3、加强检查督导,每天不定时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动老同志做经验介绍,提高新同志处置问题的能力。带着多学习、多沟通、积极主动的态度,深入到救助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

4、增强责任感,增强服务意识,团队意识。积极主动把工作做到点上,落到实处,提高救助服务质量。

六、保持清醒头脑,树立安全理念,加强站内管理,特别是受助人员站内的安全管理。

1、安全责任明确化。落实安全责任制,以达到全员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站内安全与稳定。

2.安全检查细致化。从受助人员入站到离站程序;从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到文明用语;从学习制度到承诺制度都做了明确规范,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体现了以制度管人和人性化的救助管理。

3.安全教育常态化。提高防范意识,杜绝安全事故,切实提高值班人员防火、防病、防人身伤害侵害的意识,树立基本的常识和技能,杜绝安全事故,消除站内安全隐患。

2016年11月6日

第2篇:救助站工作职责

思唐街道办事处救助站

工作职责

根据贵州省和民政部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救助管理规范》确保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100%的救助。

一、切实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依法认真界定救助对象,既要搞好救助,又要加强管理。

(1)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它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生活最低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并询问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随身物品的情况;

(2)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3)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救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救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以救助的理由。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因

1

年老、年幼、残疾等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求助,再查明情况。

(4)进一步查明、核实受助人员基本情况,并着手制作受助人员档案,将其入站、离站、获得救助情况如实记载,妥善保管。对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受助人员,终止救助。

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三、宣传有关帮扶救助的政策法规,提供有关帮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询服务对已受理低保和困难家庭的申请,申请家庭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公示,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帮扶救助和相关服务工作,本辖区内符合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开展公益性劳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困难家庭各项援助措施的落实工作,帮扶求助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五、负责受助人员的学习教育,落实好受助人员的生活起居,为受助人员提供回家便利。

(1)帮助受助人员与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取得联系,如受助人员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民政部门。

(2)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受助人员,应劝导使其返回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对已经给予救助或者救助期满的,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终止救助。

2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要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特别受助人员,包括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人员和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特殊对待。

(3)对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应当为其提供乘车凭证。对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一般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同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对于特别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特殊对待。

四、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每月对辖区内低保和困难家庭进行一次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生活和就业情况,做好记录,对已受助人员及流浪乞讨人员的登记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安全无事故

第3篇:救助站救助管理条例

概念

救助管理站(简称救助站)原名为收容遣送站。

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

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一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七条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第十九条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救助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

1.3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予以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通过专业化的救助服务,帮助受助人员保持乐观向上的生活信念。

1.4 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 术语

2.1 救助管理机构——指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和救助服务点等。

2.2 求助人员——指自愿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

2.3 受助人员——指经过救助管理机构甄别,确定其符合救助条件,决定予以救助的人员和被直接救助的人员。

2.4 身体状况——指能够通过初步检视而判明的求(受)助人员的体貌特征及精神状况。包括:(1)明显外伤、肢体残疾、行动困难等;(2)严重抑郁、躁动不安等;(3)智力障碍;(4)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精神病、疑似精神病或者疑似罹患其他疾病等。

2.5 甄别——指救助管理机构经过核查求助人员提供的身份资料和求助理由等情况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救助条件,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救助服务的过程。

2.6 救助条件——指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救助的标准。

2.7 不予救助——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申请依法不予满足的情形。包括:(1)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2)经过甄别查明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的;(3)享受申请救助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4)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2.8 不予救助通知书——指载明求助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不予救助的理由、作出决定的机构及执行人、申诉途径等信息的书面文件。

2.9 直接救助——指对于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先予救助然后查明有关情况的情形。

2.10 护送来站求助——指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民将流浪乞讨人员引导、护送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情形。

2.11 协作救助——指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单个救助管理机构无法独立完成救助服务的全部内容,需要其他救助管理机构协助配合的情形。进行协作救助的有关机构应当协商确定救助方案,确保受助人员在协作救助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

2.12 协作救助返乡——指对于具备自行返乡能力的受助人员,在返乡途中必经并停留的救助管理机构为其提供必要帮助,由其自行完成返乡过程的情形。

2.13 协作救助入站——指对于采用协作救助返乡方式的受助人员,途经的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入站手续的情形。

2.14 跨省接送——指跨省救助管理机构对于不具备自行返乡能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护送或者接领其返乡的过程。

2.15 特殊饮食需要——指老年人、未成年人、患病人员和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对于饮食习惯、营养搭配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2.16 擅自离站——指受助人员未经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并且未办理离站手续,自行脱离救助管理机构及救助服务的情形。

2.17 放弃救助——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自愿申请脱离救助管理机构及救助服务的情形。

2.18 终止救助——指受助人员具备以下情形时,救助管理机构依法终止救助服务,要求其离站的情形。包括:(1)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2)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3)违法违纪,扰乱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4)骗取救助的;(5)救助服务期限届满,具有基本生活保障但拒不离站的。

2.19 终止救助通知书——指载明受助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终止救助理由、作出决定的机构及执行人、申诉途径等信息的书面文件。

2.20 接送离站——指受助人员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将其接(送)回的情形。

2.21 安置——指对于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长期滞留人员,报请有关部门,将其长期安排在社会福利院、敬(养)老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等有关机构予以供养的情形。

2.22 隔离——指对于机构内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根据医疗机构的明确要求,临时安排其单独食宿,防止造成传染或者对其他人的滋扰、伤害。

2.23 定点医院——指有关部门指定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服务的医院。

2.24 观察——指救助管理机构为方便观察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和老年人的身体、精神状况,防止发生意外伤亡、疫情传播而实施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2.25 观察区——指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定时巡查,随时响应的特殊管理区域。观察区内提供特别的生活照顾和护理。

2.26 简易服务——指救助管理机构针对仅需提供日间饮食、通讯帮助,无需其他服务项目的受助人员所提供的服务。

2.27 交接——指与公安、卫生、城管、受助人员的亲属或者单位、其他救助管理站或者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交接求(受)助人员时,救助管理机构查验、核对接领人或者护送人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后,接收或者移交求(受)助人员,填写完成《求(受)助人员交接表》的情形。

3 服务

3.1 接待

3.1.1 实行24小时接待制,服务热情周到,言行文明礼貌。

3.1.2 对于仅需提供日间饮食、通讯服务的求助人员,填写《简易服务情况登记表》后,提供简易服务。

3.1.3 对于来站求助的人员,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初步检视其身体状况,认真记录。

3.1.4 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

3.1.5 对于未成年人,安排其进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帮助;没有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参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提供帮助。

3.1.6 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3.1.7 对于吸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3.1.8 对于求助的境外人员,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3.1.9 对于护送来站求助的人员,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3.1.10 对于到站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3.1.11 对于符合直接救助条件的人员,先办理入站手续,后查明情况,补充填写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

3.1.12 对于协作救助入站的受助人员,核对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补充填写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

3.1.13 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受助人员,在核对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

3.1.14 对于医疗机构先予收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救助服务,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

3.2 入站

3.2.1 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应当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应当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3.2.2 为受助人员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帮助。

3.2.3 为受助人员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3.2.4 登记、保管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3.2.5 安排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进行观察;受助人员在观察区停留时间不应当超过36小时。

3.3 基本服务

3.3.1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基本生活供应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3.2 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和患病人员的特殊饮食需要。

3.3.3 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

3.3.4 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

3.3.5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与定点医院商定医疗救治工作程序,地级以上城市的救助管理站应当配备相应医疗设备及药品,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

3.3.6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进行消毒。

3.3.7 组织受助人员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帮助受助人员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

3.3.8 帮助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

3.3.9 对于需要接送返乡的,联系其亲属、单位,协商返乡事宜。

3.3.10 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

3.3.11 为社会提供走失人员的查询及有关服务。

3.3.12 妥善保管受助人员存放的物品。

3.3.13 对于协作救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在协作救助期间的基本生活,安排其尽快返乡。

3.4 特殊服务

3.4.1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3.4.2 对于机构内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的受助人员,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3.4.3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3.4.4 对于未成年人,应当参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开展救助保护工作。

3.4.5 对于带有不满6周岁幼儿一同接受救助的人员,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

3.4.6 对于被隔离的受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3.4.7 根据受助人员情况,提供康复、心理辅导、卫生保健知识、就业信息等方面服务。

3.5 离站

3.5.1对于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人员,应当填写完成《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3.5.2 对于患病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应当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办理离站手续;本人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当经其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办理离站手续。

3.5.3 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人员,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和返乡途中必要的饮食帮助;需要协作救助返乡的,途经的救助管理机构不得故意延长受助人员返乡时间和路程。

3.5.4 对于擅自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当由两名以上知情工作人员提供证明,并登记、备案、存档。

3.5.5 对于放弃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放弃原因,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3.5.6 对于依法终止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办理离站手续;《终止救助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3.5.7 对于接送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当核对接送人信息,提供有关档案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对于病情基本稳定的受助人员,接送时应当配备途中必需的急救药品、生活用品和辅助器具。

3.5.8 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人员,应当核对带离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交接手续。

3.5.9 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3.5.10 对于受助期间死亡的受助人员,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4 机构建设

4.1 机构设置

4.1.1地级以上城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救助服务点;县级城市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

4.1.2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分布合理,设置在交通便利、容易查找、远离危险的区域。

4.1.3由各级政府举办的救助管理站,名称前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应当同时标注相应的民族文字。

4.1.4 救助管理分站、救助服务点的名称可以形式多样,体现人性化服务理念。

4.1.5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机构名称牌匾等标志悬挂在醒目位置。

4.1.6 救助管理机构的引导标志应当醒目、容易识别,设置在人流量较大的交通要道、繁华地段。

4.2 基本设施、设备

4.2.1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救助管理工作基本功能需要的设施、设备;各类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安全需要,防范意外伤害;设备、用具的外形无尖角突出部分。

4.2.2 未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城市,应当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4.2.3 接待厅(室)应当配备计算机、桌椅等办公设备和文具;应当配备方便求助人员的休息座椅、饮水设备等服务设施;应当配备老花镜、拐杖等辅助器具。

4.2.4 接待厅(室)、走廊、活动室等公共活动区域,应当配备监控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

4.2.5 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居室内应当配备单铺床等基本生活家具;床上用品根据季节配备。

4.2.6 餐厅、厨房、食品贮备间等应当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

4.2.7 洗浴间应当配备热水洗浴设备、防滑垫、扶手和更衣室。

4.2.8 厕所应当配备蹲便器、坐便器等,有残疾人辅助扶手、卫生纸、纸篓等。

4.2.9 洗漱间应当配备洗漱设备。

4.2.10 物品保管室和库房应当配备符合安全需要的物品存放设备。

4.2.11 隔离室应当有防止自我伤害的设施,有独立卫生间、床铺、洗漱用品、紫外线消毒灯等设备。

4.2.12 观察区应当设置紧急呼叫铃,配备急救箱、防护服、紫外线消毒灯、辅助器具(械)和防止意外伤害、交叉感染的设施、设备。

4.2.13 有必要的洗衣、烘干及消毒设备。

4.2.14 有受助人员活动室,配备相应的图书、报刊杂志、文具、棋牌、电视和桌椅,能够基本满足受助人员阅读、娱乐的需要。

4.2.15 有适当的室外活动场地。

4.2.16 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应当基本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设置坡道、扶手等,方便受助人员使用。

4.2.17 有通讯联系设备。

4.2.18 配备轮椅、拐杖、担架、老花镜、儿童座椅等辅助器具。

4.2.19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用车辆。

4.3 基本环境

4.3.1 受助人员生活环境应当安静、清洁、通风、透光、无异味。

4.3.2 保证水、电、暖的供应,确保供水、照明、取暖、降温、排污、消防、报警、通讯等设施和生活设备运转正常。

4.3.3 室外环境应当绿化美化。

4.3.4 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管理

5.1 人力资源配置

5.1.1 救助管理工作人员任职和职务调整应当符合相应的岗位资质要求,暂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任职。

5.1.2 地级以上城市的救助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练掌握从事工作的知识和技能;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5.1.3 地级以上城市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有医疗护理、法律事务、社会工作、信息化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在岗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开展业务工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5.1.4 直接为受助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的服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1.5 从事餐饮、水电暖运行维护、机动车驾驶等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5.2 制度建设

5.2.1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严格执行外事、财务、人事、捐赠、新闻宣传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制定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5.2.2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与定点医院商定救治工作程序,建立、完善与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

5.2.3 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5.2.4 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5.2.5 建立对食物中毒、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群体性事件、受助人员失踪、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等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2.6 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公布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工作依据、投诉申诉途径,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5.2.7 宣传并引导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救助管理工作。

6、附则

6.1 《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不予救助通知书》、《求(受)助人员交接表》、《终止救助通知书》、《简易服务情况登记表》分别附后。

6.2 本规范由民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救助站事迹

积极改善基础设施 优化救助环境

武威市救助管理站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的基层工作单位,始终贯彻民政工作宗旨和核心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认真履行职责,实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尤其是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工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2010年10月,武威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大楼正式投入使用,一举建成了全省从办公条件到救助设施都比较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面积1868平方米。今年5月,今年5月,省民政厅陈成军处长一行几人来我站视察工作,对工作中存在救助用房功能、布局不合理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我站组织人员在邻近兄弟救助站进行了实地考察学习,对站内进行了进一步整改工作。中心床位增加至75张。一层为服务大厅,大厅设立登记监控室、值班室及物品寄存室。二层为儿童、妇女救助区,内设医疗康复室、心理疏导室、防暴家庭庇护室、阅览室、教室、淋浴室。三层为成年男性救助区,内设观察隔离室、活动室。四五层为办公区。救助人员食堂、车库、库房设臵在院内平房。院内还设臵了篮球场、羽毛球场、室外健身器械等设施,并硬化、绿化了场地。在新的救助环境下提供无偿的生活保障、医疗救治、教育救助、心理疏导等方面的服务,吸纳了更多的救助对象。未保中心建成至今,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500多人次,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6岁。

武威市救助管理站

第5篇:救助站职责

救助站职责

工作职责: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之规定,公安县救助管理站主要工作职责是在坚持“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下,对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在本市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无偿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实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迫费返回基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法律依据: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二、《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施实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三、《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鄂民政 [2004]2号)。

承办事项:

公安县救助管理站承办的具体事项是,在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下,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无偿提供临时救助。

提交材料:

根据规定求助人员,应如产提供本人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办理程序:

1、求助人员到站口头申请救助或由群众引导护送进站求助。

2、接受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询问及甄别。

3、如实提供本人基本情况。

4、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存档。

5、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6、受助人员离站时,应按要求办理离闻手续。

注意事项:

1、因老年、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2、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3、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对已经提供的救助应立即终止

(1)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的;

(2)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

(3)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提供的服务项目: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以服务城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为宗旨,认真做好每一次救

助工作,让受助人员满意,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承诺服务时间:全天侯24小时服务,随时接待,登记求助。24小时求助电话:5232601。

二、服务形象要求:仪表端庄,服装整洁,佩证上岗,态度诚恳,主动热情,文明用语,服务周到。

三、因非主观因素未能提供所需服务的,应向求助对象作出解释并尽快解决。

四、求助人员进站求助,实行首问责任制。

五、服务内容: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基本条件的住处;

3、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4、对没有交通费的提供返乡车(船)票;

5、提供其它方面的救助。

第6篇:救助站策划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主办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管理学院团总支·学生会承办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管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学院 关爱流浪儿童策划书

合川救助站活动策划

一、活动主题

努力今天,希望明天

——关爱流浪儿童

二、活动背景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聋哑儿童不是那么被社会关注,他们几乎与外界失去联系。作为社会的一份子的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去关心他们,让他们了解外面的社会,打开他们封闭的内心。所以,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管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与合川区救助站的负责人取得联系,走进救助站,带去温暖,带去快乐,让孩子们的内心充满阳光,让他们和我们一样,真正的成为社会的一份子。

三、活动目的及意义

举办本次关爱流浪儿童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这些流浪儿童送去我们发自内心的关心与人间的真情,让社会各界人士对流浪儿童有更多的关注,帮助他们更好地成长起来。此外,也希望通过此次活动号召学生们关注流浪儿童,通过我们的行动给他们送去关怀,同时也让大学生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也让我们志愿者在活动中吸取经验,为以后开展类似的活动打下一定的基础。

四、活动时间

2013年3月——6月

五、活动负责人

(一)主要负责人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管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三位部长

(二)参与者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管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全体干事

六、活动地点

合川区救助管理站

七、活动内容

(一)前期准备

1.和合川区救助站取得联系,商讨活动相关事宜;

2.联系宣传部,请他们帮我们积极宣传,绘制宣传海报;

3.把全体干事分成五组,安排好每组去的时间(每两周去一次);

4.每小组提前准备好当次活动的节目;

5.确定所需买的慰问品、学习用具、小玩具;

6.联系好系刊,请他们帮我们在活动时进行拍照;

7.与心理咨询部门联系,请他们与我们同时去救助站帮救助站的儿童做心理辅导;

8.查找相关资料,了解自闭儿童的心理活动,通过科学的游戏引导儿童逐渐走出个人世界;

9.制定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二)活动流程

1.3月初开始第一次活动(初步认识)

(1)所有参加活动的成员准时到达集合地点,在万婷的带领下乘车

去救助站;

(2)到达救助站后,把儿童带到楼下;

(3)分发水果和玩具;

(4)陪孩子聊天、做游戏,让我们慢慢融入他们的世界里,慢慢的接受我们;

(5)最后系刊编辑部给全体成员拍照留念,还要注意活动过程的记录;

(6)乘车返校。

2.第二次活动(详细了解并心理辅导)

(1)所有参加活动的成员准时到达集合地点,在黄昆的带领下出发;

(2)到达救助站后,一部分人把儿童带到楼下,其余人布置好场地;

(3)分发慰问品;

(4)心理老师与儿童交流沟通,找出一些他们自闭的原因,好对他们进行相关帮助;

(5)志愿者与孩子们玩老鹰捉小鸡游戏以及其他游戏,教他们画画,陪他们聊一些动画片,让他们有接触外界的欲望;

(6)系刊编辑部给全体成员拍照留念;

(7)乘车返校。

3.第三次活动(讲授知识)

(1)所有参加活动的成员准时到达集合地点,在李青青的带领下出发;

(2)到达救助站后,一部分人把儿童带到楼下,其余人布置好场地;

(3)分发慰问品;

(4)志愿者与孩子们玩猜拳游戏,让他们感到快乐;教孩子们跳舞,引起他们对艺术的渴望。

(5)教他们认识一些简单的汉字或者英文字母;

(6)系刊编辑部给全体成员拍照留念;

(7)乘车返校。

八、活动后期

联系好宣传部做好活动成果展

九、注意事项

1.志愿者要注意儿童安全,明确分工,工作细化到每个人身上;

2.与他们沟通的过程中,注意儿童的情绪变化,避免发生以外;

3.穿着志愿者的服装,佩戴志愿者工作证;

4.负责人要做好其他应急准备,各干事都要注意安全,保持手机畅通,便于取得联系。

十、经费预算

饼干类小食品……………………10*7(70)元

彩色笔及纸…………………………………10元

车费……………………………12*7(84)元

总计………………………………………164元

管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7篇:救助站工作[材料]

救助管理机构是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的一项工作。一年来,救助管理工作机构逐步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日益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好评。救助管理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救助管理机构服务意识淡薄,管理措施不到位,救助人员骗助骗票,对工作人员讨价 还价救助费,谩骂工作人员等现象时有发生。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改进救助服务与管理,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一、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立足于改善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加快推进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自身建设,为完善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

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1、全面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意见》,《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等政策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落实办法,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二、着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生活,医疗,返乡,帮扶等救助工作。

全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98人次,开出票据救助费1,0873万元。其中60岁以上有18人,残疾病人48人,15岁青少年6人,其他126人。

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

救助站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工作,将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切实解决救助管理工作,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8篇:救助站普法工作计划

篇1:救助站普法工作计划

一、“六五”普法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救助管理创新、公正廉洁等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站的救助事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提高全站职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中心,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以法治实践、道德教育紧密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学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进各项事务依法规范和管理,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深入的学习宣传宪法,着力提高职工的宪法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能够进一步增强职工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领导干部更要带头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忠实执行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在继续对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干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着力提高全站职工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要努力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围绕平安建设、和谐社会建设,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要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四、普法对象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全站干部职工。

五、普法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考核制度、工作激励制度、检查督促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推进普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着力开展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推进干部职工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工作;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将法制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和服务社会水平。

(二) 坚持普法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大力弘扬“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 坚持普法教育与我院各项工作相结合。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把法律法规以及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作为干部职工队伍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为干部队伍学法提供条件;建立和落实学法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干部职工素质和服务的全过程。

(四)坚持普法教育与干部职工的法律实践相结合。规范和健全站内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

(五)坚持普法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不断完善支部委员会和广大职工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法律顾问咨询制度等多项普法工作制度,使普法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六)坚持普法教育与宣传相结合。一是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普法相结合。在广泛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月、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等,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创新法制宣制教育形式,发挥宣传标语、板报等各种媒体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合力,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宣传实效性。

篇2:救助站普法工作计划

今年6月是第十三个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月”。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2018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浙安委〔2018〕9号)精神,结合兰溪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平安兰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立体式、全方位”的要求,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为着眼点,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贴近实际、内容具体,面向基层、面向企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全社会“珍爱生命,重视安全”的氛围,为推进全市安全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时间和主题

活动时间:6月1日至30日,6月16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活动主题: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三、整体活动安排

1、媒体宣传:兰溪电视台主要频道以滚动字幕的形式播出安全生产月主题标语,插播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录播市领导安全生产月电视讲话;兰江导报刊登安全生产公益广告,专题栏目宣传安全常识,进行有关安全生产专题新闻报道等。

2、电子屏幕宣传:在市区主要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大中型商场、文化娱乐场所、报刊亭及银行营业场所进行电子屏幕滚动宣传。

3、手机短信宣传:利用移动运营商及市级有关部门的手机信息平台群发安全提示语。

4、广告宣传:在市区主要道路悬挂横幅、设置安全宣传广告牌。

5、中小学宣传:组织中小学开展安全征文比赛、中小学安全主题班会以及开展防灾应急演练。

6、用电安全宣传:以“关机断电源、省电保安全”为主题,面向社会公众宣传用电安全知识。

7、社区宣传:组织开展安全知识进社区活动,落实各社区在安全月期间悬挂安全月主题横幅、张贴主题招贴画、宣传挂图,设置安全主题科普宣传橱窗、黑板报等。

市安委办将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协调单位积极参与省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月”系列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安全文化周、应急预案演练周、“安康杯”竞赛和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活动。期间,市级有关部门还要认真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并对各镇乡、街道进行指导和情况汇总。

四、“安全生产宣传月”咨询日活动

1、时间:6月16日。

2、地点:和平公园。

3、参加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文广新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建设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局、市科技局、市药监局、市气象局、市交警大队、市消防大队。

4、环境布置:悬挂安全月主题横幅,悬挂彩旗、气球,张贴“安全生产宣传月”主题招贴画、宣传挂图、展板等,烘托咨询日活动气氛。

5、宣传报道: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6、现场活动内容:各有关单位开展面向市民群众的各种安全生产知识咨询,展出宣传图板,发放宣传资料,播放教育警示片等。具体内容为:

(1)《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市政府“两个规定”等政策文件宣传,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知识咨询和图片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咨询(市安全监管局、市应急办、市安全生产协会)。

(2)《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咨询,事故案例图片展(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3)消防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宣传咨询(市林业局、市消防支队)。

(4)《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预防知识宣传咨询(市卫生局)。

(5)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宣传咨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及交警大队、市交通局)

(6)《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知识宣传咨询(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7)建设工程施工、燃气使用(市建设局、市建设安监站、市液化气公司、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8)《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咨询(市质监局)。

(9)用电安全知识宣传咨询、发放电力设施保护宣传资料等(兰溪电业局、市电工协会)。

(10)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咨询(市气象局)。

(11)防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预防科普知识宣传(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协)。

(12)大中型商场安全常识宣传(市商务局)。

(13)人身、财产保险知识宣传咨询及有奖答题(人保财险、人寿保险、太平洋财险兰溪分公司)。

(14)有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咨询(市安委办)。

(15)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培训咨询(宣教中心)。

(16)“安全生产宣传月”咨询日签名活动:在和平公园开展“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民众签名活动(市安全监管局)。

市区其他活动地点布置和活动形式主要由各有关部门及街道(社区)负责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要布置好本行业、本区域的横幅、标语、挂图、彩旗等,烘托整体宣传氛围,同时积极参与市区“安全生产宣传月”咨询日活动。其他乡镇街道也要结合本地特点,围绕活动主题,认真组织开展咨询日集中宣传活动。

五、经费落实

各单位自行安排的活动经费自筹,全市性统一活动经费由市安委办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早安排,周密部署。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和活动组织机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围绕活动主题,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方案,并落实相关部门和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确保活动正常、有序、顺利进行。

(二)创新思路,丰富内容,注重实效。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总结历年“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经验基础上,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通过开展“立体式、全方位”的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营造良好安全生产氛围;要把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作为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的实效性,真正达到以月促年的目的。

(三)面向基层,针对员工,落实责任。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积极组织好全员参与的各项宣传活动,并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找隐患、反违章、杜事故”自查自纠活动,通过普法和教育,查摆差距和不足,确保从业人员在思想认识上有提升、在落实责任上有进步、在操作技能上有提高,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请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2018年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方案和总结,于5月30日前和6月30日前以传真和电子版形式上报市安委办。

篇3:救助站普法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我系统文明创建工作,经局党委研究,特制定2012年文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一、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为总载体,以创建文明和谐机关、树立优良的机关作风、建设良好思想道德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为目标,深入开展各类文明创建活动,以文明创建的新成效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改进机关作风,提升部门形象,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工作保障。

二、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

各科室、国土所(分局)要围绕局下达的创建目标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积极争先创优,认真组织开展争创“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文明单位”等活动。要通过文明创建活动,使本单位创建工作在原有基础上提档进位,在积极创建、争先创优中,推动队伍建设有新加强,业务工作有新促进,单位形象有新提升。

三、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

1、各类创建活动的争创标准和要求,应对照相关创建项目的考核指标要求执行。

2、各单位创建活动由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纳入局年度创建工作计划管理。

3、各创建单位的创建条件须处在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的前列,群众满意度须达到90%以上,原则上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并推荐(创建主管机构专门组织考评的项目除外)。

4、为鼓励先进,对积极争创并获得荣誉的单位,按《XX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予以考核加分,并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四、创建活动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成立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由局党委书记、局长史会方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杜祖江任副组长,其他班子领导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杜祖江同志兼任主任,任春喜同志任副主任,陈培芳、姜阿

二、沈明贤、许玉良、李晓新、高国勇、沈铭锋、顾成贤、张玉文、陈刚、王月昌、王会明、潘卫锋、孙中原、沈振兴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在组宣科)。

(二)明确职责,加强督查。将创建工作纳入到国土资源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科室、所(分局)考核和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各基层所(分局)要切实把创建工作作为“强管理、创业绩、树形象”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实施,各基层所(分局)负责人为创建第一责任人,全力抓好本年度创建任务的落实。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局机关科室要切实发挥“科室联所”制度的作用,积极协助、支持联系所(分局)开展创建活动。同时,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协助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

(三)注重结合,推动工作。要把创建工作与我局开展的两个主题教育结合起来,与效能建设提速年活动结合起来,与“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活动结合起来,与推动各项工作结合起来。要以创建为动力来推动工作、改进作风、提升业绩;以创建的新成效来彰显新绩效、展示新风貌、树立新形象。

第9篇:个人工作总结 救助站

2012年个人工作总结五篇 救助站

2012 年个人工作总结五篇 救助站 交管站 文化站 畜牧兽医站 2012 年救助站个人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一年来,我站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在 x 局的指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全站干部、职工全力以赴抓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接待、救助服务、宣传教育等工作。按照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xx 区委、区政府的安排,为了迎接 xx 会在xx 市召开以及xx 市xx 系统运动会在xx 召开,充分展示良好的城市形象,我站对主城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了流动救助、劝导救助,确保了 xx 会和xx 运动会的顺利召开,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

二、主要做法:

1、强化站内管理。 上半年,按照x 局“保先”领导小组的安排,我站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保先”教育,切实加强了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认识,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建立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了救助工作的发展。 我站采取积极措施,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民政部的“八不准”规定和x 委“七不准”规定,救助服务日益规范 化。从领导职责到各股室职责;从受助人员入站到离站程序;从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到文明用语;从学习制度到承诺制度都做了明确规范,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体现了以制度管人和人性化的救助管理。 通过开展行风评议、继续整治发展环境活动,我站做到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升了服务水平,树立了三大意识(大局意识、竞争意识、宗旨意识)、突破了“三大障碍”(观念性障碍、体制性障碍、资源性障碍),切实转变思维方式,创新工作方法,使救助服务水平日益提高。

2、主动救助措施初步到位。 今年,我站逐步摈弃了消极被动的工作方式,走出了积极主动向救助对象提供服务的新路。我们采取了走上街头向市民发放救助管理宣传资料,在城区设立救助宣传点进行宣传,向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发放救助宣传资料、指引卡,设置救助管理站引导牌、设置流动救助车,并组成街头劝导小组,我们利用救助小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引导实施型劝导救助,对一些职业乞讨人员,我们在进行劝阻告戒型劝导,在劝导、疏导的同时还利用宣传单对过往的人群作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哪些才是真正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流浪乞讨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我们利用流动救助车,开展街头流动救助。对于这些新的救助方式,提高了街头劝导救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主动救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增强了救助管理工作成效,同时也得到了政府、人民群众及受助对象的肯定。

3、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是一大难题。而今年,我们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在 xx 会期间由民政局牵头,x 公安局、x 卫生局、x 市政局、x 财政局为成员单位,在x 民政局召开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大秘书网救助管理工作协调会,落实了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xxx 精神病医院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的定点收治医院,指定xxx 第x 门诊部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的定点收治医院。全年我站共救治流浪乞讨中的危重病人XX 人、精神病人XX 人。使我们的救助工作得到更好的开展,同时也给xx 区城市消除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4、救助管理信息化 按照民政部以及 xx 市民政局关于尽快建立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精神,为了能有效解决求助人员查询、甄别难等问题,防止受助对象短期重复求助现象,而且也为了跨省接送提供了协调、查询平台,并节省跨省协调、查询联络费用,同时也可让上级部门随时了解和掌握救助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完善基础数据、基础资料,建立和完善各种统计台帐,特别是建立求助人员数据库,构建信息平台,加快信息技术在救助工作中的推广运用,实现救助工作信息系统网络化。我站派人到北京和 xx 学习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现已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我站于XX 年11 月建立了xx 区救助管理站网站(),使上级部门、广大市民以及其他能更快的了解我站的工作动态以及救助信息。

5、救助对象安置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救助对象安置工作是救

助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防止救助对象再次流浪,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具有重要意义。以往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过程中常有一些无法查明地址、姓名的痴呆傻儿童,并且我们对这些儿童的救助也只是临时性的救助,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这类人群的安置是相当的困难。今年,我站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大力支 交管站2012 年度交管工作总结 2012 年1—5 月份以来,我乡交管站在县主管局的指导下,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把道路交通安全放在全乡工作首要工作来抓,摸清家底,定期排查,强化监管确保我乡无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乡健全交管站机构,充实交管站工作人员,现有4 人分别担任交管站站长、专职交管员、公路巡查员,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职责,乡政府与各村签定了目标责任书,明确将交通安全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各村民委与证照齐全的车主和驾驶员签定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做到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形成各联系村干部负责各村、交管站人员具体负责站上日常工作的工作格局,严格实行一岗双责的管 理模式。

二、加强排查,强化监管 年初,我乡加强摸底排查,对全乡机动车辆进行一次调查统计,做到家底清,情况明,对机动车数量实行动态管理,现全乡共有机动车辆201 辆,其中客车2 辆,货车6 辆,面包车12 辆。每月排查一次,是否有新增或减少,对证照不齐的车辆,向车主发送交通安全告知书。严格实行客车出站签单制度,核载登记制度,做到每一班车驾驶员必须签单。交管站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上路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危险路段做好警示标志,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排查,及时将排查情况上报县交通局,共排查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一处,已上报县交通局,同时组织人员修建安全档墙,消除了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三、以“百安活动”为契机,着力宣传道路交管安全知识 我乡以“百安活动”为契机,召开动员会,向村四职干部、组长着力讲解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讲解了村、组干部的监管责任和相关法律法规。还利用村务公开栏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利用标语、板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五个行政村分别制办了交通安全专栏,进一步提高广大村民出行交通安全意识;邀请县交警队、派出所干警到我乡学校、机关进行专题培训,着力推进交通安全宣传“五 进”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机动车驾驶员就近得到教育。

四、加强巡查,坚决制止超速、超载和非法客运。 我乡组织工作人员上路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运载,超载等现象进行及时制止,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对违法运载驾驶员进行学习教育,学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做好学习教育情况登记。

五、存在问题

一、非客运还存在非法客运现象。

二、村民委对村道交通安全监管不够。 总体来说,我乡交管站工作在县主管部门指导下、各部门配合下,认真抓交管站各项工作。今后,我乡将继续努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保障群众出行生命财产安全。 2012 文化站年度工作总结- 文化站年度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在市文广局的关心指导下,xxxx 镇文化站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以服务基层,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为目标,自加压力,扎实工作,现将一年以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xxxx” 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自身的工作。积极参加江苏省文化厅举办的全省文化站长理论知识培训班和常州市武进区文广局基层文化干部业务知识培训班,不断充实业务知识,更好地投入到文化工作中去,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同时,认真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及 xx 大报告,通过学习,改造了思想,清除了杂念,增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

二、认真履职、努力开展各项工作,紧紧围绕党委政府提出的“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纳入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工作思路,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一)、加强阵地建设,文化阵地是文化工作的载体,没有文化阵地,就难以开展文化活动,在维新村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了近3000 平方米的镇文体中心,包括活动室集图书室、棋牌室、乒乓室、健身房于一体,丰富了百姓的文化生活,在维新村、黄桥村、庆丰村、泥泾村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了四个村的农家书屋创建达标工作,每个农家书屋都有 1500 册以上的图书,有专人负责,全天候对外开放,满足

了广大村民及外来务工人员阅读的需求。

(二)、组织各项活动,推动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

1、表演活动:正月初九玉皇阁庙会,龙狮表演;全民健身周启 动仪式龙狮表演和健身体育表演;组织小分队到村开展健身文体进农家宣传表演活动;老年人才艺展示活动;中学生才艺展示活动。

2、电影放映,在政府广场、维新、泥泾、黄桥、新湖、新闯等地共放映15 场次。

3、文学写作,双凤中学的三塔风铃文学社的同学们通过辛勤耕耘,在今年教育局举办的“我阅读,我成长”征文中大获丰收,获一等奖2 名,二等奖8 名

(三)、积极参加市局群众文艺汇演,编排了舞狮、滚灯、丝竹、独唱等五个节目参加市群众文艺汇演。舞狮获优秀创作奖、优秀表演奖、滚灯和赵志华的独唱“父亲”获表演奖

(四)、着力打造龙狮文化品牌,

1、以训练表演为抓手,提升龙狮队的表演档次,龙狮队参加了城厢、沙溪、陆渡经贸洽谈会、雪龙号访太、沙家浜旅游节等重大活动的龙狮表演,滚灯队参加了第三届全国体育会闭幕式的表演。

2、精益求精提升龙狮制作水平,民间艺人精心制作的龙灯、狮子等传统民间工艺品参加了上海市民间工艺品博览会。龙灯获大会组委会铜奖,狮子获大会组委会优秀奖,江苏省第 xx 届运动会闭幕式上海安县表演的群龙闹海所用的龙灯道具都是我镇民间艺人制作的。

3、协助市文化馆开展“情系百姓、文化进村”演出活动,做到早宣传、早准备,使小分队在黄桥、维新、凤中、新闯四个村的演出非常成功

4、加强管理,净化文化市场,一方面发挥义务监督员的作用, 一方面会同派出所、工商所、城管中队等部门不定期对镇辖范围内的网吧、游戏机房等娱乐场所进行定期检查。

5、服务中心发挥宣传职能,今年以来,编写黑板报40 期,画廊 15 期,印制横幅300 多条,会标60 余条。

6、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我镇龙狮、滚灯、民歌、麻雀蛋等已列入普查范围,滚灯已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他各项正在编写材料准备申报。

(五)、扎实推进“百村体育工程”工作,在镇和市体育局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各村的大力支持下,扎实推进“百村体育工程”工作,新建篮球场 7 块,2 块待建,新增乒乓桌 18 张,基本上做到了村村有篮球场,乒乓室、棋牌室,极大地满足了广大群众强身健体的需求 畜牧兽医站2012 年工作年终总结 畜牧业在我们国家还是有着很大的影响的,我们的食物有很大的部分是靠畜牧业来支持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坚持,因为现实中很多的事情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来工作,畜牧业的发展直接和我们国家的人们生活水平有着极大的联系!在2012 年的工作结束以后,我们终于可以长吁一口气,因为一年的工作,我们的畜牧兽医站的工作做好了。 在2012 年一年中,我站在主管局区和畜牧中心直接领导和帮助下, 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对畜牧业的发展,品种改良、防检疫、新科技推广示范、饲料饲养、种草养畜、强化防检疫和服务体制等工作,尤其是聘用村级防疫员工作中,职工对自己本职工作起到积极作用。我站认真抓好管理工作,做好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圆满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畜牧生产任务和经济任务。在着一年中做好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兽药、饲料工作:按照《两个条例》和主管局有关文件开展工作,对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达36 场次,出动人员108 余人次。禁止无证经营和假劣兽药、饲料上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为安全肉类食品打下坚实基础,为养殖户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 “放心肉、蛋、喝上放心奶”。

二、品种改良工作:按上级的要求认真贯彻《种畜禽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宣传优良品种。特别是龙大养猪场引进 587 头良种能繁母猪,为品种改良工作打下了基础。

三、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工作: ⒈安全保卫,按上级主管局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在节假日前,都要召开站内全体职工会议强调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 性,本年度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无一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安全工作一刻也不能松懈。 ⒉计划生育工作:该项工作是我国的国策,自觉遵守,人人响应计划生育号召,一年来我站未发生一例计划生育现象。

四、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主管局计财科有关文件执行。全年总收入118735.00 元,其中①财政拨入经费43920.00 元;②站内防检费、耳标费、消毒费等收入 66500.00 元;③其它收入房租费6000.00 元,站内多收入防检费充转帐有毒有害津贴 2315.00 元。全年总支付 118726.00 元,其中④上缴财政专

户款 66500.00 元;⑤财政拨入经费和其它收入支出45166.90 元;⑥房屋维修费7059.10 元。收支品迭余9.00 元。根据主管局计财科有关文件规定,严禁联单、白发票入账。

五、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我站把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落实到人头,以发展畜牧业生产为主,职工抓好五户试点示范户,以点带面,服务于“三农”,我站发放科技宣传资料 300 余份,完成种草面积达 1334 亩, 我乡出现 1 个养殖大户和不少的重点户,龙大养殖场实际存栏能繁母猪587 头,农村散养户实际存栏能繁母猪1042 头;存栏10 头以上8 户, 出栏10—20 头的达26 户;牛存栏5 头以上的1 户;羊存栏10—20 只以上的1 户,出栏10 只以上的1 户;鸡存栏500—6000 只的2 户,出栏100 只以上2 户;鸭存栏100—1000 只1 户,出栏100 只以上3 户;在这些专 业户和重点户的带动下,对农民的养殖起到促进作用,我站截止 12 月份生猪存栏 19278 头,其中能繁母猪 1680 头,仔猪 3456 头;马存栏 63 头,牛存栏1349 头,其中水牛820 头;羊存栏4270 只,出栏1314 只;小家禽兔存栏272890 只;蜜蜂820 箱。

六、基本情况和学习情况:⒈我站有干部职工6 人〈其中女职工2 人〉,离岗待退2 人,退休人员4 人。房屋面积约287.44 ㎡(**160 ㎡新庙127.44 ㎡),在职干部职工服务范围 14 个村1 社区115 个社。以发展畜牧业生产为主,认真抓好防检疫工作,尤其是产地检疫,坚持仔猪阉割时做好防疫工作,打好两针一标,做好医疗、饲料饲养、新科技推广、科技下乡宣传等服务工作。 ⒉学习情况,我站干部职工文化素质,今年鼓励中专生参加成人高考,有 3 名干部职工被录取为大专生。我站利用防疫工作开会时间对干部职工、村级防疫员进行培训,全年达 100 余人次。为动物免疫工作,打好良好的基础,适应当前畜牧业发展需要,提高素质,更好地为“三农”服好务。

七、防检疫工作: ⒈防疫工作:今年的防疫工作是不平凡的一年,我们开展了春防、夏防(一次链球菌免疫、一次猪蓝耳免疫)、秋防、冬防以及犬防工作。 任务重、工作量大。按照文件精神,“以防促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仔猪阉割免疫,按规定程序操作,打好两针一标,全年生猪免疫猪瘟和w 病6128 头,免疫牛w 病435 头,羊w 病1426 只,禽流感和鸡新城疫免疫达87495 只,疫病普查猪、牛、羊、禽达109625 头(只),犬免疫达1340 只,鸭肝炎、胸膜炎、鸭瘟免疫达60000 只。专业户和重点户严格按照“三个制度”和“三个纪录”要求执行,全面完成。平时搞好综合防治工作,如消毒、驱虫等工作,经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站无一例禽流感和其它重大疫病发生。春、夏、秋三季防疫针,经上级抽查密度达100%。我站出动动物防疫人员130 余人次,按上级的要求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我站辖区内洁净无疫。 ⒉检疫工作: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动物检疫人员执法水平,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喝上“放心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技术技能,树立检疫队伍执法形象。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操作,没有违法犯规现象发生。②屠宰检疫:我站有屠宰场1 个,肉类及家禽市场1 个,设检疫执法人员2 名,对市场和屠宰场进行严格规定,要求必须到场到户检疫,要求头头过关,严禁隔山出证,检疫生猪2448 头,禽兔类5000 只,无一例病死病害动物畜产品上市。杜绝了传染病的流行,确保了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③产地检疫工作:我站派 2 名职工到双桥报检点开展检疫工作,另外站内还安排1 名职工在辖区内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对流通畜禽及其产品全部按程序进行检疫,切实做到头头过关,检出病畜按规定做到“四不一处 理”,确保了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④消毒工作:我站按照上级规定安排实施消毒工作,对专业户和重点户进行定期消毒,并且完善了消毒纪录,屠宰市场夏天每天必须消毒一次,冬天每两天消毒一次。消毒药品由畜牧中心发放,我站对屠宰市场消毒面积达 1500 ㎡,农村散养户消毒药由乡政府统一购买和安排人员消毒,消毒圈舍 3000 间,面积 9000 ㎡,(车辆消毒)装前消毒和卸后消毒360 车次。⑤屠宰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我站对屠宰市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全年检查达 36 场次,出动人员达 108 余次。我站屠宰市场走入了正规管理,保证了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了畜牧业稳定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了“放心肉”。 在这一年中,我站的工作做得不够扎实,不够全面,离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来年的工作中,要求全体职工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牢记“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

项畜牧生产任务和经济任务。为畜牧业发展,做出我站应有的贡献! 一年的工作中我们虽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但是总体上来说,我们已经做到尽职尽责了,我们已经付出 了百分百的努力了,我们已经将自己的全部精力用在了畜牧兽医工作上了,相信我们在来年的2013 年工作中会做的更好!我们将继续为农民服务,继续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技术,提高自己在不断的发展中的医术,相信 2013 年的工作一定会做好! 畜牧兽医站2012 年工作总结 东兴区畜牧食品局东兴区畜牧中心及全体职工: 在2012 年一年中,我站在主管局区和畜牧中心直接领导和帮助下,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对畜牧业的发展,品种改良、防检疫、新科技推广示范、饲料饲养、种草养畜、强化防检疫和服务体制等工作,尤其是聘用村级防疫员工作中,职工对自己本职工作起到积极作用。我站认真抓好管理工作,做好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圆满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畜牧生产任务和经济任务。在着一年中做好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我站把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落实到人头,以发展畜牧业生产为主,职工抓好五户试点示范户,以点带面,服务于“三农”,我站发放科技宣传资料300 余份,完成种草面积达1334 亩, 我乡出现 1 个养殖大户和不少的重点户,龙大养殖场实际存栏能繁母猪 587 头,农村散养户实际存栏能繁母猪 1042 头;存栏 10 头以上 8 户,出栏10—20 头的达26 户;牛存栏5 头以上的1 户;羊存栏10— 20 只以上的1 户,出栏10 只以上的1 户;鸡存栏500—6000 只的2 户, 出栏 100 只以上 2 户;鸭存栏 100—1000 只 1 户,出栏 100 只以上 3 户;在这些专业户和重点户的带动下,对农民的养殖起到促进作用,我站截止12 月份生猪存栏19278头,其中能繁母猪1680头,仔猪3456头; 马存栏 63 头,牛存栏 1349 头,其中水牛 820 头;羊存栏 4270 只,出栏 1314 只;小家禽兔存栏272890 只;蜜蜂820 箱。

二、基本情况和学习情况:⒈我站有干部职工6 人〈其中女职工2 人〉,离岗待退2 人,退休人员4 人。房屋面积约287.44 ㎡(**160 ㎡新庙127.44 ㎡),在职干部职工服务范围14 个村1 社区115 个社。以发展畜牧业生产为主,认真抓好防检疫工作,尤其是产地检疫,坚持仔猪阉割时做好防疫工作,打好两针一标,做好医疗、饲料饲养、新科技推广、科技下乡宣传等服务工作。 ⒉学习情况,我站干部职工文化素质,今年鼓励中专生参加成人高考,有 3 名干部职工被录取为大专生。我站利用防疫工作开会时间对干部职工、村级防疫员进行培训,全年达 100 余人次。为动物免疫工作,打好良好的基础,适应当前畜牧业发展需要,提高素质,更好地为“三农”服好务。

三、防检疫工作:⒈防疫工作:今年的防疫工作是不平凡的一年, 我们开展了春防、夏防(一次链球菌免疫、一次猪蓝耳免疫)、秋防、冬防以及犬防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按照文件精神,“以防促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仔猪阉割免疫,按规定程序操作,打好两针一标,全年生猪免疫猪瘟和 w 病 6128 头,免疫牛 w 病 435 头,羊 w 病 1426 只,禽流感和鸡新城疫免疫达87495 只,疫病普查猪、牛、羊、禽 达109625 头(只),犬免疫达 1340 只,鸭肝炎、胸膜炎、鸭瘟免疫达 60000 只。专业户和重点户严格按照“三个制度”和“三个纪录”要求执行,全面完成。平时搞好综合防治工作,如消毒、驱虫等工作,经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站无一例禽流感和其它重大疫病发生。春、夏、秋三季防疫针,经上级抽查密度达100%。我站出动动物防疫人员 130 余人次,按上级的要求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我站辖区内洁净无疫。 ⒉检疫工作: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动物检疫人员执法水平,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喝上“放心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技术技能,树立检疫队伍执法形象。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操作,没有违法犯规现象发生。②屠宰检疫:我站有屠宰场 1 个,肉类及家禽市场 1 个,设检疫执法人员 2 名, 对市场和屠宰场进行严格规定,要求必须到场到户检疫,要求头头过关, 严禁隔山出证,检疫生猪2448 头,禽兔类5000 只,无一例病死病害动物畜产品上市。杜绝了传染病的流行,确保了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③产地检疫工作:我站派 2 名职工到双桥报检点开展检疫工作,另外站内还安排1 名职工在辖区内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对流通畜禽及其产品全部按程序进行检疫,切实做到头头过关,检出病畜按

规定做到“四不一处理”,确保了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④消毒工作:我站按照上级规定安排实施消毒工作,对专业户和重点户进行定期消毒,并且完善了消毒纪录,屠宰市场夏天每天必须消毒一次,冬天每两天消毒一次。消 毒药品由畜牧中心发放,我站对屠宰市场消毒面积达 1500 ㎡,农村散养户消毒药由乡政府统一购买和安排人员消毒,消毒圈舍 3000 间,面积9000 ㎡,(车辆消毒)装前消毒和卸后消毒360 车次。⑤屠宰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我站对屠宰市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全年检查达 36 场次,出动人员达108 余次。我站屠宰市场走入了正规管理,保证了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了畜牧业稳定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了“放心肉”。

四、兽药、饲料工作:按照《两个条例》和主管局有关文件开展工作,对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达36 场次,出动人员108 余人次。禁止无证经营和假劣兽药、饲料上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为安全肉类食品打下坚实基础,为养殖户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 “放心肉、蛋、喝上放心奶”。

五、品种改良工作:按上级的要求认真贯彻《种畜禽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宣传优良品种。特别是龙大养猪场引进 587 头良种能繁母猪,为品种改良工作打下了基础。

六、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工作:⒈安全保卫,按上级主管局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在节假日前,都要召开站内全体职工会议强调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本年度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无一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安全工作一刻也不能松懈。 ⒉计划生育工作:该项工作是我国的国策,自觉遵守,人人响应计划生育号召,一年来我站未发生一例计划生育现象。

七、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主管局计财科有关文件执行。全年总收入 118735.00 元,其中①财政拨入经费 43920.00 元;②站内防检费、耳标费、消毒费等收入66500.00 元;③其它收入房租费6000.00 元,站内多收入防检费充转帐有毒有害津贴 2315.00 元。全年总支付 118726.00 元,其中④上缴财政专户款66500.00 元;⑤财政拨入经费和其它收入支出 45166.90 元;⑥房屋维修费 7059.10 元。收支品迭余 9.00 元。根据主管局计财科有关文件规定,严禁联单、白发票入账。 在这一年中,我站的工作做得不够扎实,不够全面,离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来年的工作中,要求全体职工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牢记“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畜牧生产任务和经济任务。为畜牧业发展,做出我站应有的贡献

第10篇:救助工作汇报

2012年度春荒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汇报

我市今冬以来干旱少雨,给辖区内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困难,多地受灾群众出现生活困难,为此我县组织了2012年度春荒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切实解决了困难群众生活基本生活问题。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救灾救助资金配套及拨付情况

春荒期间,市政府高度重视受灾情况,现已由财政落实救济资金600万元作为春荒救灾救济资金,同时做好辖区内群众受灾情况调查工作,确保了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展开。根据群众受灾情况将救灾资金重点下拨给五保户、特困户,救助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审核上报、乡政府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确保了救助对象准确、无误。

二、救助资金物资监督及使用情况

市民政局积极配合市审计部门做好救助资金的审计工作,稳妥地落实好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加强救灾款物发放的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杜绝贪污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一系列工作的实施,有效的保证了救灾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到受灾群众手中,切实保障了春荒期间灾民和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灾扶贫采取的方法与措施

我部门认真调查摸底,掌握灾民的具体情况,提前做好了调查工作,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数据和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做好了储备调运救灾物资及困难群众的生活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并深入实际,认真核查,准确掌握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对困难户进行登记造册,统筹安排,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组织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

采取筹款、筹物等活动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开展互助互济和对口帮扶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组织亲友、邻里之间开展互助互济,做到亲帮亲、邻帮邻、富帮贫。

四、救灾救助工作恢复生产生活

面对农业生产中的不利局面,我局与农业等相关部门展开合作, 积极组织受灾地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协调各有关部门,配合镇村干部,深入到农户家中,引导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积极组织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同时又因地制宜,发挥其长,努力开展生产自救,加强春种管理,积极组织恢复农业生产。

五、救助帮扶与社保制度有机结合 春荒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工作,也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需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这一问题。为此我局积极开展部门合作,在做好自己救助帮扶工作的情况下,努力促成与社保制度的相互结合,形成一个社保保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帮扶保困难群众的新局面,实现了社会保障和救助帮扶的有效结合。

总之,我们在困难群众救助帮扶过程中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还存在着诸如救助资金不足,救助帮扶力度不足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努力加以克服和解决。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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