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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外资企业章程(合资设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

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根据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共同投资外资企业 公司合同》,甲乙双方决定在广州市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条 投资者名称

甲方:

法定地址(住所): 国别/国籍: 乙方:

法定地址(住所): 国别/国籍:

第二章 外资公司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法定地址: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使用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

以及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经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使企业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币 万元,注册资本为 币 万元。 其中:甲方出资 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 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甲、乙双方均以现汇出资。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公司自行筹措。

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在 年内投入完毕。

第七条 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未经执行董事同意,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或作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保证公司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

第九条 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公司的章程修改;

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撤换执行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1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会议,并对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任期三年,经执行董事聘任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执行执行董事的各项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其经营的需要,设若干经营管理部门。各部门正、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投资方委派,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执行董事同意,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经执行董事决议批准后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重大失

职行为,经执行董事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九章 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申请减免税。

第三十条 公司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臵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记账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年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查账报告后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和审批机关。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账户。一切销售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存入开户银行,一切外汇开支由外汇账户支付,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保证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投资者从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公司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由执行董事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订明具体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权依照合同规定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以开除。开除处分职工须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执行董事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适当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提取比例由执行董事决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职工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会费。

第十一章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决定。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五十条 公司因前条第

1、

2、

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附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有关规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生效,修改时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于以下日期签订。

甲方:

有限公司(盖章)

签名: 法定(授权)代表:XXX

20 年 月 日 20

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 签名: 法定(授权)代表:XXX 年 月 日

第2篇:国有企业兼职监事工作报告

2011年度兼职监事(职工监事)工作报告

兼职监事是省国资委派驻企业监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以来,在省国资委监事会的领导下,公司兼职监事本着对省国资委和公司负责的态度,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依法独立行使权力。通过参加监事会会议,列席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对会议议程、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进行了有效监督,并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状况、重大决策、内部控制以及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监督,保障了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一、明确职责定位,切实履行职责

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监事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2011年来,按照《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监事会工作安排,公司兼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参与了省外煤矿专项检查工作。协同监事会到各单位进行了2011年度专项检查和调研工作,利用四个月时间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山西、内蒙等省外煤矿的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 1

调研。听取了省外煤矿投资基本情况,参与分析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潜在风险以及形成原因,并收集了需要集团公司和省国资委帮助解决的问题及时进行整理归纳。二是参与了物流工作专项调研。调研了解了公司2011年物流工作总体布局情况,物流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参与了对子公司年度工作专项调研。在监事会带领下。先后深入到各子公司进行年度调研,听取了各单位2011年度工作基本情况,监督检查了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各项内容,与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谈话和座谈,并就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四是参加了年度集中检查工作。对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提出了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五是结合自身的本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参与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和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收集了与监事会工作相关的企业信息,并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反映;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了与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

一年来,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兼职监事全方位参与了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调研工作,正确行使职权,严格规范操作。报告期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做到了依法运作,决策程序合法,内控制度完善,财务制度健全,无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发生。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一年来,在积极参与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同时,为提升个人沟通协调能力和工作业务水平,适应不断发展的形势的需要,我们注重了自身能力建设。建立了学习制度,统筹安排学习内容,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注重增强学习的系统性和针对性,突出了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会计审计等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了监督检查实务和运用财务信息化手段等操作能力的训练,切实提高了履行监事会职责所必需的各项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

在加强日常学习的同时,参加了监事会兼职监事培训班等各类业务学习,不断拓宽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探索有效监督的途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好兼职监事作用,有效维护了国家和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对加强兼职监事工作的建议

国有企业监事会设立兼职监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过一年的企业监督实践,我们充分认识到兼职监事作为监事会重要组成部分,对监督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围绕如何有效实施监督,我们进行了一些具体思考。一是加强监督检查要与促进企业整改、为企业搞好服务结合起来。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改进建 3

议,促进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同时,对企业反映的一些合理意见和要求,协调帮助解决。二是把兼职监事的各项职责具体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评价标准,促进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各方面对兼职监事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三是结合新形势、新课题,由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定期组织兼职监事培训学习,提高兼职监事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素质。

第3篇:执行工作汇报

泾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院执行工作在县委领导、县人大监督,县政府、政协和市中院的大力支持下,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为着力点,不断加大执行案件工作力度,较好地发挥了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职能作用。2011年,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88件,执结896件,执结率90.6%,正常期限内结案率100%;执行到位总金额5515.1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93.2%;在执结的案件中,执行完毕482件,执行和解377件,实际执结率95.8%,执行法官人均结案137件。近两年来,我院的执行工作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表彰,2011年荣获省高院“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执行干警先后有3人次被省、市、县评为先进个人或优秀党员。具体做法是:

一、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能力

提高执行能力,关键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我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执行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从思想政治、司法能力、廉政建设等方面,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胡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积极参与各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增强干警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认真开展执行工作作风专项整改活动,实行执行案件绩效考评制 1 度,提升干警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积极性。

第二,加强执行能力建设。2011年5月,我院进行了轮岗交流,把一批年富力强、作风好、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执行岗位,进一步优化了执行队伍的结构。在参加院里统一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的同时,我们还建立了专门的业务学习制度,通过采取理论研讨、业务指导、“法官教法官”等形式,进一步提高了依法执行案件、妥善化解矛盾、果断处置突发情况和做群众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

第三,加强司法廉政建设。坚持把廉政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结合执行岗位特点,以法院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典型作为反面教材,认真开展廉政谈话和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以推进制度规范建设为抓手,强化对执行财产调查、执行中止和终结、拍卖变卖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监督,实行执行款物与执行人员相分离制度,认真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化解廉政风险。2011年我院执行干警“零违纪”。

二、发挥执行工作职能,服务发展大局。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项重要司法工作。我院在案件多、任务重、人员少、难度大的情况下,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依法执结了大批案件,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第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执行各类案件。我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包括本院审结具有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案件、2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行政非诉案件,还包括由仲裁机构、公证机关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等。我院审结的生效民商事案件,每年有40%左右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工作中,我院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观念,紧紧围绕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依法执行各类案件,在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深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实现合法权益。我院坚持把执行生效裁判作为维护胜诉当事人权益、建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来抓。采取“节假日执行”、“集中执行”、“凌晨执行”等方式,对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债权实现率;对履行能力差的案件,穷尽执行手段,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赢取申请人的理解。确保让有履行能力案件的当事人满意,无履行能力案件的当事人无怨言。特别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执行。

第三,积极开展专项清理活动,认真解决执行积案。在县委及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我院认真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积案、各类重点案件、涉特殊主体的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积案分别开展了专项清理,2010年以前积案已全部办结。在清理积案的同时,注重加强对新收案件的执行,把治标和治本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三、树立科学的执行理念,确保执行工作健康发展

我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深入研究执行工作规律,不断更新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法,妥善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第一,坚持依法执行。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用足、用活规避执行反制机制,对各种不同类型的规避执行行为,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有针对性的解决执行难问题。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该处罚的处罚,该承担费用的承担费用,增加规避执行的成本和代价。2011年,共清结各类规避执行案件324件,对39名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实施了拘留,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基本取得预期效果。坚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诉上访的案件,严格依法进行审查,及时纠正超标的查封、违法追加当事人、违法评估拍卖等“乱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公正合法。

第二,坚持和谐执行。实行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对经教育仍不自动履行的,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直至自动履行。2011年,当事人自动履行和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有433件,占结案总数的48.3%。坚持统筹兼顾,灵活采用执行措施,对有发展前景但现实履行能力较差的,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通过债 4 转股、分期履行、执行到期债权等方式,努力实现双赢。

第三,坚持文明执行。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带着对当事人的深厚感情办案,坚决克服冷硬横烦、简单粗暴等官僚衙门作风。注重人性化执法和执行方式的平和性,慎重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充分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尽量不采用粗放式执行方式,尽力避开农忙时节、婚丧嫁娶等特殊日期实施执行,尽可能不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在场的情形下采取强制措施,切实降低强制执行产生的负面效应。严控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建立健全处理申诉信访案件机制,防止出现进京赴省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重大责任事故。2011年,我院执行信访投诉率为0.2%。

第四,坚持公开执行。建立执行案件查询系统,及时将执行案件的信息录入系统,供当事人上网查询案件进展情况。2011年,我院执行案件录入率、准确率100%。推行执行对话机制,对未执结案件,适时召开由申请人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对话会,告知案件的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尚未执结的原因等,认真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执行监督员参与执行,对执行异议、中止、终结执行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听证制度,不断增强执行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

5 我院认真贯彻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深化执行工作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制度保证。

第一,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格局。2011年,我院拟定了《关于建立泾县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县委政法委名义发文实施。县委政法委牵头建立了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并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县人大对执行工作高度关注,多次听取执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帮助协调重大执行案件,进行专项检查督导,有力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也在执行力量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

第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目前,我院与25个县直机关及职能部门组成了执行联动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联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定期将被执行人无法查找的案件汇总提交公安部门,利用公安信息管理平台,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建立了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和执行联络员工作网络,积极发挥联络员“千里眼”、“顺风耳”作用。

第三,推行执行分权改革,实行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相分离,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和人员行使,并认真落实逐级负责制。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制定了《泾县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施意见》,严格案件执行的条件、程序和办案时限。将案件执行进程纳入流程操作规程和动态监控范围, 6 强化了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制约。实施分段执行,集中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提高执行案件的质效。

第四,健全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大力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在立案阶段,强化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庭前和解,加大诉前财产保全力度,为后续的执行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在审判阶段,强化财产保全工作,加大诉讼调解力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动履行率,尽量减少强制执行案件的数量。

第五,完善执行工作便民机制。设立立案审查、法律咨询、信访接待、案件查询、执行事务办理,实行便民服务。我院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建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对经济困难而又无法实现权益的申请执行人积极进行救助。2011年,我院已经为12名特困申请执行人发放救助资金15.62万元,减免执行费3850元。

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打算

近年来,在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我院执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执行难”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执行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牢把握机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部署,积极响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推动执行工作实现新的发展。二要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实效性,继续强化执行措施,创新执行方法,争取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 7 行等方面有新的突破,不断提高案件的实际执行率,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三要进一步巩固党委统一领导下的执行工作格局,继续推进执行联动、执行救助、执行终结等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执行管理体制和执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四要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突出作风、能力、廉洁三个重点,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不断提高依法执行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努力培养过硬的执行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高效司法。五要进一步营造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大力加强司法宣传工作,扩大对自动履行的正面宣传,加大对拒不履行、抗拒执行等违法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树立自觉履行、协助执行的社会风尚。

第4篇:外商投资企业章程范本07_外商合资_股东会_执行董事_监事

外商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与规模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会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章 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税收、外汇管理 第九章 职工和工会

第十章 期限 终止 清算 第十一章 适用法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成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中文: 江苏AA有限公司

英文: Jiangsu AA Co.,Ltd.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A路1号 第三条 股东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为: 甲方:

名称:英国BB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英国伦敦市Edgware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护照号码(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UK12345678 乙方:

名称: 美国CC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美国纽约州纽约市华尔街1号 法定代表人:

护照号码(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USA12345678 (注: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国籍、护照(身份证)号码、常住住所、电话、传真)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全部财产对

- 1第十一条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十六条 股东出资期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投入,(或: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分期缴纳,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出资额的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清。)并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给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书。)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后,公司应当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八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全体股东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全体股东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其他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如向第三者转让时,其条件不能优于向合资他方转让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方可实施的事项,经公司投资者决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是委派产生的就删除前句,第2项直接是“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3第三十四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股东,不得从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股东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方委派(或投资者共同委派)。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决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名单,以及日后分公司变更的决定权;

12、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注:法定代表人亦可由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本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需由执行董事根据股东会决议做出决定。 (一) 修改公司章程; (二) 解散公司;

(三) 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五) 股东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六) 公司合并或分立; (七) 抵押公司资产; ……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应当对决定事项作成记录文件并签名。

决定记录文件应当归档保存,由执行董事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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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执行董事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监事由×委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续委派可连任。 第五十二条 监事列席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决定应当作成记录并签名。

第五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财务会计、税收、外汇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并可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五十七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扣除其他款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可以汇往境外。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等中国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账法记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臵独立的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六十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告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 7第七十五条 工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章 期限 终止 清算

第七十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15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若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在经营期满的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可以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提前终止经营由股东会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公司股东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列明提前终止经营情形)

第八十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八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通过后执行清算,清算期间如有必要,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

第八十二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公司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三条 清算原则。

1、对公司的资产应根据账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2、对公司的债务(包括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国家税款;其他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属股东或按经股东会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委员会提交清算报告,经执行董事和股东确认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手续,缴交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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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企业基本制度执行情况汇报

企业基本制度执行情况汇报

党委(厂行政)办公室:

根据厂“关于进行油田基本制度执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精神,工会办公室对照《河南油田党群工作基本制度》第四篇----工会部分,逐项进行了自查,大部分制度在我厂得到了落实,极个别没有落实的如下:

1、工会组织制度第2条工会干部配备与管理的第2.1条中规定:根据《工会法》规定,局、厂、矿(大队)级工会主席按同级副职配备,基层车间(队、室、站)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工会小组长享受行政班长奖金待遇。

没有落实之处:在我厂,基层车间(队)工会主席只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奖金待遇,基层女工主任、工会小组长没有享受到行政班长奖金待遇。

2、工会组织制度第2条工会干部配备与管理的第2.7.2条中规定:局、厂(处)级工会主席参加中国工运学院学习,通过考试取得上岗任职资格证;2.7.3条中规定:科级以下工会专职干部送河南省总工会干校培训,通过考试取得上岗任职资格证;2.7.4条中规定:基层队(车间)兼职工会干部(女工委员)及工会小组长,参加局工会举办的培训班,通过考试取得上岗任职资格证。

没有落实之处:我厂大部分工会主席(女工委员)和工会小组长是在2003年11月通过岗位竞聘上岗的,没有按规定进行上岗培训和通过考试取得上岗任职资格证。

3、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管理制度的第3条组织制度3.2中规定: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没有落实之处:局、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与女职工比例不适应。

水电厂工会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6篇:某企业环保执行情况汇报材料

XXX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环保执行情况报告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年产30万方混凝土项目 建设内容:项目主要生产混凝土 建设单位:X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XXX村委 立项审批:XXX计划委员会 批准文号:XXX字[2001]100号

工程投资:项目总投资1485.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环保投资比例4.37% 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XXX环保工程设计院

环境影响评价意见: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符合XXXXXX总体规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含本评价建议措施),确保有用资源回收利用和全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区域的环境影响不大。工程建设情况本项目于2004年建成并投产。

二、生产工艺、产品及原材料

1、生产工艺:将砂石或卵石、水泥、黄砂等物料提升到楼顶料仓,各种物料按生产流程经称量、配料、搅拌制成混凝土后出料装车。

2、产品:C60以下各标号的混凝土以及抗冻、抗渗、水工等特种混凝土。

1

3、原材料:为水泥、砂石或卵石、黄砂、添加剂及水。确定满足基本要求的三大参数(水灰比、单位用水量和砂率)。

三、环保措施

1、废水:生产过程中,各种原材料配比按需方所需砼的不同标号生产,废水排放经过三级水沉淀池进行沉淀,定时清理沉淀池污物,并及时填埋处理。

2、废气:生产工序均采用电脑集中控制,各工序的连锁、联动的协调性、安全性非常强,原料的输送、计量、投料等方式均为封闭式库底。采用负压吸风收尘装置,与库顶呼吸孔共用一台WAM除尘器。生产过程中备有除尘器处理粉尘。

3、噪声:本项目的主要噪声来自车辆在装卸生产材料时行使时产生的噪声,通过对车辆保养及限速措施能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洗车、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定月进行清理,用于铺设路面填坑等。

四、环保手续

我公司环评手续齐全,经过XXX市环保局有关审核。

五、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及环保规章制度

公司成立了以生产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环保领导小组,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车间环境保护管理第一负责人,组建了环境管理办公室,建立了严密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落实环境岗位职责,并实施责任追究。公司制定了《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将环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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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落实到人。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

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防护水、气、渣及噪声污染的配套法规,保护环境,为本公司及周边地区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总经理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三、以保护公司环境为已任,增强公司员工环保意识。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模式,确定本公司的环境治理目标。

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配置相应的环保设施,并对这些环保设施进行维护,使其正常运行。

六、对环保设施作业人员应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设备正常有效运行的控制方法,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断采用先进性的设施和环保基础,提高本公司及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

八、配合市环保部门,并在他们的指导下,搞好本企业的环保工作。

九、在全体员工中大力提倡节能降耗,减少浪费,各办公场所做到人走灯灭,生产场所及时关闭不作功的电源。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全面实施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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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厂区内的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经理为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公司生产经理为本企业的环保组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环保组的成员,各部门将环保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班组和个人。环保组定期或不定期征对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直到按要求整改到位。如不及时整改,环保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环保责任。

第三条:企业各部门、各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直接面向行人处或居民门窗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对设在离居民点较近的空调装置应采取降噪、隔声措施,使噪声达到规定的标准。

2、对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污染,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防治的措施,使界外的噪声符合当地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3、生产产生的废物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进行二级沉淀才能排放。

4、水沟、沉淀池清理由生产部经理负责,实行每周清理一次。

5、各部门应自觉接受企业环保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配合市环保部门,并在他们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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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下,搞好本企业环保工作。

6、对违反本企业环保管理规定,视情节严重性质,将处以50—500元的处罚,同时对部门负责人视情节将追究连带责任。

第7篇:企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工作制度(精)

企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支部审核确定。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置

××公司董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董事。监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监事。

××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3、工会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1.知情

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公司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2.保密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

3.报告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4.委托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5.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 知识的学习。公司要创造机会,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培训。

6.述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

7.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8.奖惩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考核,实施必要的奖惩。对履行职责好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进行撤换或者罢免。

9.保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除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公司董事、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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