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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采砂工作汇报

**市人民政府

关于河道采砂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4年8月6日在市人大四届人大第十三次常委会议上

市水利局 局长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关于河道采砂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自市四届人大第六次常委会听取我局代表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后,我局即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整改要求和市政府的具体安排部署,开展了扎扎实实的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我市河道采砂的基本情况:

根河市地处大兴安岭林区深处,境内河流众多,主要河流有根河、激流河、得耳布尔河等。由于大兴安岭“两山夹一沟”的地形地貌和历史上邻水而居所形成的城镇布局,使得每个乡镇都邻近比较大的河流,有的乡镇还形成了河流穿城而过的格局。河水的冲刷,造就了大量的砂石资源。低廉的成本、便捷的运输优势,使得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砂石基本上都采自邻近城(镇)区的河道内。因为市区基础建设任务相对其他乡镇要大得多,因此,根河(市区)段采砂量相对也就较大,所引发的争议和矛盾也较大。 为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我市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组建了河道堤防管理站(砂石管理站),并于2008年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变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河道堤防管理站隶属于市农牧业水利局,机构规格为正股级,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编制10个,实有人员10名。其中正副站长3名、财务1人、水政监察员4名、堤防管理员2名。

由于我市河道堤防管理站人员编制有限,经费、交通工具短缺,对全市采砂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我市的做法是,对乡镇的采砂行为,授权乡镇政府进行全面管理,我局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如遇到较大的问题,则由市堤防管理站会同乡镇政府共同处理。

为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使河道采砂逐步走向科学、依法、有序开采的轨道,根据呼伦贝尔水利局的统一部署,2010年,我局组织编制了《根河市河道采砂规划(2010—2015)》并经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和根河市政府批准。《规划》根据我市河道采砂的实际,划定了开采期、禁采期、开采区、禁采区。近几年,我局都是依据些规划进行采砂管理。

二、深入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

2013年“7.28”特大洪水之后,针对部分居民群众反映的河道采砂管理不规范的情况,特别是市人大四届六次常委会提出整改意见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召开有市农水、工商、税务、公安、住建、国土、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和采砂业户参加了的专门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和河道堤防管理工作。会议明确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并要求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将整治行动落到实处。要求各采砂业主要规范采砂行为,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采砂企业工商和税务登记,执政采砂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会后,市政府下发了专门文件,对切实加强河道堤防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会后,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紧急通知》,对河道采砂和堤防管理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主汛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采砂作业: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堤坝,不得从事妨碍堤坝安全的作业:三是对于需要运输现堆放在堤坝附近砂石的,运输业主必须首先向市河道堤防管理段提出书面申请,经河道堤防管理段批准后,许可进行运输。严禁不经允许擅自经堤坝运输砂石;四是运输砂石车辆载重吨位必须严格控制在10吨以下;五是砂石运输必须在主河道水位降至安全水平以下、堤坝比较干爽的情况下进行;六是遇降水堤顶出现泥泞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输砂石;同时,禁止除防汛以外的任何车辆通行;七是砂石运输完毕后,业主必须清除上堤便道,添平运输车辆碾压辙痕,恢复堤坝原貌;八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堤防管理人员的依法监管。对于不遵从法律法规,不执行堤防管理人员管理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为将市长办公会议的部署落到实处,市农水局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堤防管理站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将所负责的堤防分段落实到每个堤防管理人员身上,并明确了一岗双责:即堤防管理和采砂管理同时负责。建立健全了河道检查与巡查制度,加强了对举报和信访反映的违法采砂情况的查处,做到了现场监管、巡查检查记录清楚。

针对主汛期过后,个别单位和人员私采和偷采行为时有发生的现象,市堤防管站加强了行政执法力度,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制,不定时对河道进行巡查,对发现的个别偷采现象,发现一起制止一起,确保了《规划》和市政府各项要求落到了实处。

经过集中整治,私采滥采、砂石占用河道随意堆放、重载车违规在河堤上行驶等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有力地维护了我市的河道采砂秩序。

严格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严格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市农水局根据《根河市河道采砂规划(2010—1015)》,结合当年采砂需求实际,制定了《根河市2013年度河道采砂规划》。《规划》确定了市区内通过采砂疏浚河道,确保下年行洪安全和规范采砂行为、持证采砂和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的总体指导思想。

通过实地踏查和对来年市政建设需要预测,规划确定2013年度总采砂量控制在5万立方米以内。规划划定了重点水源保护区、水文保护区、人口与桥梁密集区和桥梁保护区4个禁采区域,确定根河堤防四个河段河南岸为可采区。明确了严格实行先办证后采砂和保证金制度,要求采砂业主必须按《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采砂许可证,明确采砂时间、采砂地点、采砂规模、堆放场地、恢复措施并缴纳管理费和恢复保证金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采砂作业完成后,能及时平复砂坑、平整修复堤顶等因采砂作业造成的破损的,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相关设施的修复。

一年来,我局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严格规范采砂行为。全年我局共发放采砂许可证6本,每户收取采砂保证金1万元,用于保证采砂结束后的现场清理工作。2014年3月,通过排查发现,根河市区段堤防外侧有部分采砂户堆放砂石、有部分采砂弃料、弃坑未平整。为保证汛期行洪安全,市堤防管理站及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主停止河道采砂行为,并在规定时期前,针对采砂遗留的弃料、砂坑进行清理整治,将河道内的砂石全部转运到其它地方。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工作人员多次深入现场监督,使得这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汛期来临前,堆放在河道内的砂石全部转运完毕。经过为期1个月的治理,采砂区都基本恢复了原貌。

一年来,我局按照《关于切实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内水建【2014】37号)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了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力度,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打击相结合等方式,不定时对河道进行巡查,对发现的个别偷采现象,发现一起制止一起,确保了市政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保障了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河道采砂实行法制化管理 2014年,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势、堤岸稳定和防洪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根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准备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布发行。《办法》划定了可采区和禁采区。要求采砂业主必须严格实行先办证后采砂和保证金制度,按程序和要求,办理采砂许可证,明确采砂时间、采砂地点、采砂规模、堆放场地、恢复措施并缴纳管理费和恢复保证金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采砂作业完成后,能及时平复砂坑、平整修复堤顶等因采砂作业造成的破损,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相关设施的修复。

按照国务院有关政府机构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有关规定,凡是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目前,该办法正在协调落实中。

五、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由于我市地处大兴安岭国有林区,地表基本都为林地所覆盖。在国家对森林资源管护力度逐年增大的背景下,破坏森林资源开采砂石几不可能。因此,近年来,我市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砂石基本上都来自河道。即使是河道,除临近城(镇)区部分外,大部分也在林业局的施业区内,被森工企业视做林地管理。这就使得采砂业主不利不在有限的河段内采集砂石,形成了野蛮开采、无序开采。随着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对砂石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同规范砂石管理的矛盾日益突出。

2、我市的采砂业户基本上都为个体业主,规模小,实力弱,大部分不具备注册工商企业的条件,规范管理难度大。

3、堤防和砂石管理专业人员少,交通工具短缺,缺乏必要执法能力和手段。

六、下步工作打算

1、继续严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行为,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2、结合2015年全市砂石需求预测,制定《根河市2014年度河道采砂规划》,对采砂进行规范化管理。协调林业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划定河道采砂可采区,实现基本建设需要、砂石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管理三方利益均衡。

第2篇: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安徽省水利厅 (2008年12月)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六年多来,我省及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采砂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坚持陆治水打、综合治理,始终对非法采砂活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通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长江安徽段一度猖獗,社会反映强烈的非法采砂活动得到了较为有效地遏制。为实现对长江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管理,我省紧紧围绕法制、体制、机制三个环节开展工作,逐步健全了以《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基础的长江河道采砂地方性法规体系和一系列管理制度,组建了一支400余人的长江河道采砂专职执法队伍,形成了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工作关系较为协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长江安徽段的河道采砂活动始终处于一种可控局面,采砂管理工作业已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现将我省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确立了政府负责、水利牵头、部门配合、责任明确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体制 长江河道采砂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水事活动,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利益交叉,关系复杂,没有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协调和支持,是难以有效地管住、管好的。过去长江采砂活动之所以开采混乱,管理无序,主要是由于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国家对这种特殊的水事活动又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由此导致政出多门所致。《条例》的出台,从法制层面上确立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长江河道采砂的体制,对其他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也作了相应规定,基本理顺了长江采砂的管理关系。几年来,我省及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条例》,忠实履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逐步建立了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以及各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从体制机制上为有效管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执法能力建设不断增强

按照水利部“四个专门”要求,我省及沿江各市、县(区)努力克服经费、编制等各种困难,从队伍、装备等硬件建设着手,努力增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执法能力建设。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沿江六市的采砂管理执法队伍已初具规模,目前六个市共配备专职长江采砂管理和执法人员400余人,配置水政监察艇22艘,执法车11辆,照相机13部、摄像机12部,夜视仪4架、雷达2部、实时监控系统1套以及其他必备的办公、通讯、执法和防护器材装备,省、市、县共设立专门执法基地17个。

针对非法采砂活动流动性强的特点,为克服行政事务属地管理原则对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制约,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建立了三个执法基地,并组建了三支直属省级的采砂管理执法大队,按省境长江上、中、下游分段把守,对长江河道采砂实施监督检查对416公里的长江安徽段进行有效控制,随时根据执法形势需要,机动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任务。

此外,为加强与有关部门地配合,促进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加大对非法采砂活动的

打击力度,保障防洪、通航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2007年8月,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分别与安庆长江海事局、芜湖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和芜湖分局等四单位建立了联动工作机制,共同签署了《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联动工作机制(试行)》。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凝聚了各相关单位的力量,实现了信息、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的共享,形成了各部门各司其职、目标统

一、协同作战、高效有力的执法团队,为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提供了有力支持,并在长江采砂管理实际工作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长江非法采砂活动得到进一步遏制

几年来,我省严格执行《条例》以及水利部和安徽省的实施办法,克服各种困难,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打击相结合,与公安、海事等部门密切配合,对非法采砂频出重拳。自2000年10月长江安徽段禁止采砂到2008年9月底,省及沿江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采砂管理机构打击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活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77,362人次,查获违法违规大中型采砂船370条次、非法运输船411条次、小型采砂船14,969条次。 2008年是水利部确定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严打年”,我省按照水利部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沿江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采砂管理机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严打活动的组织领导,并制定具体的严打实施方案。“两会”、主汛期、奥运会及重大节日期间,沿江各级采砂管理机构按照省水利厅的统一要求,普遍增加了巡逻查密度,通过明查暗访,及时掌握所辖江段动态,特别是加强对重点河段、敏感河段以及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周边水域的监控,一旦发现有偷采活动,坚决实施严厉打击。据初步统计,今年1~9月,省及沿江各地累计出艇3411艘次,出车1,915车次,出动执法人员22,062人次,共查获违法违规大中型采砂船只12艘次、运输船只79艘次、小型采砂船只912条次,行政罚款 888.33万元。其中省级组织的执法行动出艇120艘次,出车194车次,出动执法人员1,391人次,共查获违法违规大中型采砂船只11艘次、运输船只28艘次、小型采砂船只126条次,拆除采砂设备120台套,行政罚款 197.4万元。通过有效的执法,保障了长江防洪、通航安全以及水上治安秩序、水事活动秩序。

四、不断加大《条例》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省长江取得来之不易的禁采成果,一方面是坚决贯彻国务院《条例》和部、省《条例》实施办法等采砂管理政策法规,坚持对非法采砂活动严打重罚,有力地震慑了不法采砂业主的违法行为,树立水行政执法的权威。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坚持不懈地采取各种形式加强采砂管理宣传工作,使沿江广大群众特别是采砂业主对国家有关长江采砂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程度地了解,从而逐步营造出一个比较好的社会监督氛围,为依法、科学、有序管理长江河道采砂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

实践证明,一部法律法规或者是一项政策的实施,单靠护法机构去强制推行是不够的,首先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学习,让群众真正熟悉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知道什么样的行为符合国家规范,自己应当怎么去做,只有这样,才会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才

会保障国家法规政策能够顺利、有效实施。

五、加大对小型采砂船管理和打击力度,巩固禁采成果

通过多年的不断努力,我省境内长江水域的大中型采砂船非法采砂活动明显减少,但是小型采砂船却利用船体小、机动灵活的优势频繁活动,是我省长江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取缔和打击小型采砂船一直是我省长江采砂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在应对小型采砂船问题上,近年来我省着重抓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早在1998年,省政府在《关于加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就明令沿江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小型采砂船。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省实施《条例》办法,又再次作了强调。因此,我省始终把《条例》和《条例》实施办法的宣传作为加强采砂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以及向广大采、运砂船主和沿江群众发放法规宣传材料、张贴宣传画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积极引导采(运)砂船船主学法、知法、守法,非法采砂行为大大减少。同时,通过宣传,也使沿江广大群众逐步树立了“长江安危、与己有责”的观念,对发现有偷采江砂活动的,能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起到了很好的社会监督作用,为有效管理长江采砂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堵疏结合。我省在不断打击小型采砂船偷采活动的同时,积极做好广大采砂船民的教育工作,使他们能够清醒地认识到利用小型采砂船从事偷采活动的危害以及取缔小型采砂船是政府的一贯政策,只有尽快转产改行另谋出路才是上策。同时,进一步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对小型采砂船实施有效的就业安置与扶持,引导和帮助他们另谋出路,解决其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早日从水上走到岸上。2006年上半年,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对乌沙镇人均不足0.3亩并拥有小型采砂船的农民每月每船发放300元的过渡生活费,在船户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对小型采砂船设备实行“拆、改、封、转”处理的做法,为我省解决小型采砂船出路问题做出了积极的探索。

三是严格管理,依法打击。沿江各地采砂管理机构经常检查易于小型采砂船藏匿的水域,做到上下游、左右岸相邻的采砂管理机构之间沟通协调,相互配合,不定期开展对边界水域和小型采砂船频繁出没的重点水域实施联合巡查和清江行动,一旦发现小型采砂船有偷采行为,做到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对没有按照规定拆除采砂设备的,就地拆毁其采砂机具。据统计,从我省禁止长江采砂到今年9月底,沿江各地共查获非法小型采砂船14,057条次,拆除小型采砂船采砂机具12,412台套。

对小型采砂船非法采砂行为若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显然远远高于小型采砂船本身的实际价值和船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实际上也难执行到位。而且这些小型采砂船大多是“三无”船只,水行政主管部门无船舶管理权,同时造船行业(“三无”船只的改造)的管理混乱,也给打击小型采砂船的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我省执法过程中对抓获的小型采砂船,一般做法是现场将采砂机具拆除或摧毁,责令其按指定地点停靠,实行集中看管。

四是陆治水打,综合治理。近几年我省沿江两岸砂场无序布建,逐步发展到180

余座。这些砂场所有相当一部分砂场就是依赖小型采砂船供应非法偷采的江砂而畸形生存,从而使小型采砂船的偷采活动有了产、供、销一体的产业链。可以说,小型采砂船非法采砂屡禁不止问题在水上,根子在岸上,正是由于非法砂场为非法采砂提供了销赃渠道,才助长了非法采砂者的不法行为,是非法采砂特别是小型吸砂船难以根治的主要原因之一。

近年来,我省在取缔和打击小型采砂船非法采砂活动的同时,着手对沿江砂场进行整治,努力做到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堵塞采砂管理漏洞。去年,我省在枞阳县和芜湖市开展了沿江砂场整治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并为我省沿江砂场整治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下一步,我省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长江河道管理机构将在服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的前提下,从保障长江防洪安全及河道滩地稳定的角度,统筹考虑砂场的统一布建和建成后的规范管理问题,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坚持“因地制宜、堵疏结合、以人为本、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沿江砂场整治工作,实现陆治水打、综合治理的目标。

六、依法实施采砂许可,不断探索科学的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在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可采区准予其从事采砂活动的前提下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自2004年底以来,我省本着“条件成熟一个,解禁一个,不搞一刀切”的原则,积极、慎重、稳妥地做好可采区解禁工作。相继对芜湖市黄泥滩、池州市塔基山下和扁担洲、马鞍山市何家洲以及安庆市鹅眉洲和华阳河口等6个规划可采区实施解禁,并由可采区所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规定,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对江砂开采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或有偿出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遵照水利部批准的采区范围、年度开采总量和采砂船数量依法实施采砂许可。

我省对规划可采区实施采砂许可的主要做法是:拟组织开采的规划可采区,首先,由可采区采砂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探、测量、设计单位对采区进行砂石资源勘探、水下地形测量和采砂可行性论证。然后,由采区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申请,同时要求属地市级人民政府承诺并组建现场监管机构,保证开采后的采区管理有序。通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可采区准备工作验收认定基本符合开采条件并予以同意的前提下,由可采区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的规定,对江砂开采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或有偿出让。拍卖或有偿出让公告事先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安徽水利信息网、安徽水利招投标网和安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文件公开出售。对竞买人的资格审查以及重要事项的决策,省、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均采取集中办公,集体研究的形式决定,实行阳光操作。在召开拍卖会之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向竞买人现场展示采区砂样,召开风险提示会,增强竞买人的风险意识。对通过拍卖或有偿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可采区开采经营权的买受人或受让人所组织的采砂船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和安徽省制定的“实施办法”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相关的审查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并按照《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申请审批暂行办法》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受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长江河道采砂审批工作中有关文书发放和河道采砂许可证公告等具体工作。准入可采区的采砂船实行一船一证,进行统一编号。

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采砂入口关的合理控制和可采区的有效监管,是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在科学、合理、安全地选择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的基础上组织好可采区的开采,是当前采砂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我省对先后解禁的6个可采区,在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的选择上,既学习借鉴了外省一些成功的做法,同时也结合本省实际,通过不断经验教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许可方式:

(一)公开拍卖方式

2004年底,芜湖市黄泥滩采区首次进行公开拍卖,以100万t江砂开采经营权拍卖出2268万元的价格,此后买受人历经数月,因种种原因未能实现正常开采经营,结果以解除开采协议而告终。之后,相继实施解禁的池州市塔基山下采区、马鞍山市何家洲采区以及池州市扁担洲采区,开采经营权同样采用了黄泥滩采区首次拍卖方式。 由于拍卖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价高者得”,加上竞买人的不理性或恶意抬高报价,曾出现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高额报价,不仅给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造成巨大压力,也给采区现场监管带来极大困难。

(二)其他有偿出让方式

为合理引导和调控采砂经营权许可价格,不断探索更适合长江采砂实际和有利于现场监管的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经多方面研究探讨,并征求有关法律专家意见,我省在吸取采用拍卖方式所带来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尝试。

1、二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

2006年4月,芜湖市黄泥滩采区重新组织开采时采取二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具体做法是:

采取密封递价和复合标底现场确定的形式进行。(1)确认有效报价及平均值。由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人在出让会现场递交密封报价书,并在公证、工商、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持人现场宣读申请人报价并公示,主持人将所有有效报价取平均值,在首次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范围内的有效报价为入围报价,高于或低于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的有效报价均不得入围;(2)再将所有有效入围报价取平均值,并将所有入围有效报价与第二次平均值比较,最接近第二次平均值(绝对值)的报价单位和个人即为受让人,当场确定;(3)如有多个入围有效报价相同并接近第二次平均值的则现场抽签确定受让人。同时规定,如果最接近第2次平均值的受让申请人不参加抽签,其所交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退还。

黄泥滩采区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因控制采砂量100万t,综合分析当时市场因素,设定底价为人民币500万元,没有设定报价上限。共有18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参加密封报价,由于没有设定最高限价,个别参与人恶意抬高报价,最高报价为9000万元,最终确认报价990万元者为受让人。

2、一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

基于对二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的利弊分析,2006年9月,安庆市鹅眉洲可采区解禁时又作了新的探索。即采用设定区间报价一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进一步改进了确定受让人的办法,使采砂经营权出让价格处于可控的合理区间之内。具体做法是: 江砂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既设立有最低价,同时也设立了最高限价,低于最低价或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均为无效报价,然后对所有有效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根据最接近算术平均值者为受让人的规定,当场确定受让人。如果与平均值最接近的有效报价(以绝对值计,单位为元,小数部分四舍五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则以抽签方式产生受让人。抽签规则为:第一轮按受让牌号由小到大抽取抽签顺序号,然后按抽签顺序号由小到大抽签确定受让人。如最接近平均值的受让申请人不参加抽签,其所交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退还。

鹅眉洲采区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河道江砂开采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综合考虑各相关部门税费征收项目与标准以及受让人开采成本和开采期间江砂价格的市场变动等因素,砂石开采经营权转让费单价确定为5~7元/ t的报价幅度。此次控制开采量为60万t,最终确定本次保留底价为人民币 300万元,最高限价设为人民币420万元。共有60人报名, 57人到会参加了报价,最高报价416.6万,最低报价309.2123万。根据“最接近算术平均值者为受让人的规定”,报价397万元者成为受让人(平均报价为394.9066万元)

从这次有偿出让运作情况看,一是对出让文件多次进行了座谈、修订,并请法律顾问进行了把关,文件较为严谨。二是从出让规则以及出让会活动过程看,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随机率大,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参与人是心服口服的。三是设定了最高限价,避免恶意炒作出现天价,有利于今后现场监管。

3、采取定价摇号的有偿出让方式

在今年10月份组织实施安庆市华阳河口可采区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时,我省采取摇号机摇号的许可方式。即在进行市场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拟采区砂石资源状况、控制开采量以及各项费用成本等测算,核定华阳河口可采区江砂开采经营权出让价为人民币900万元(不含砂石资源费240万元)。所有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人在“出让公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受委托的拍卖公司报名,同时开具300万元的银行资信证明,经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须缴纳应收取的砂石资源费的30%即72万元的出让保证金,然后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拍卖公司通过摇号机摇号的方式确认受让人。

摇号规则是:

1、所有受让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均应参加摇号活动,不入场参加摇号活动的,

视为弃权,取消其受让资格。

2、进入出让会现场的受让申请人,由主持人按照其报名登记的先后顺序点名,点名确认后请受让申请人凭报名资料自行从密封的号码箱中随意抽取号码球,其号码球号码即为自己的代号。若点名确认后的受让申请人不抽取自己的代号,视为扰乱出让会场,属违约行为,取消其受让资格,所缴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返还。

3、为保证摇号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摇号活动全程在纪检监察和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

摇号方式为:

先由公证人员对摇号器具和号码球进行验审,验审完毕后,根据有效受让申请人数采取摇号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受让人,先摇出十位数再摇出个位数,摇出的十位数和个位数组合成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受让申请人即为受让人。若出现弃权号码且在摇号中摇出此号码,该号码为无效号码,并按上述规则重新摇号,直至摇出有效号码为止。摇号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由公证人员致公证词。

有偿出让成交后,受让人须当场与受委托的拍卖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申请函承诺的时间内与安庆市望江县水利局签订《望江县华阳河口可采区江砂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公民个人委托他人代签的须提供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有偿出让成交后,受让人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违约,取消其受让权,其所交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①当场反悔,不签订《成交确认书》;②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采砂申请;③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望江县水利局签订《望江县华阳河口可采区江砂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书》;④不履行《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义务。

我省在采砂许可方面通过不断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是还不够完善,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从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作深入研究。

七、认真做好长江河道采砂规划修订的有关工作

2007年6月,长江委启动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订工作。为配合长江委做好采砂规划修订工作,我省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布置,并按照长江委砂管局的统一布置和要求,按时上报了采砂规划修编成果。我省采砂规划修编工作主要思路与做法是: 在总结上一期规划可采区采砂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长江河道实际情况及有利于今后采砂管理的需要,本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筹兼顾,国家和采砂业主互利双赢的原则,我省根据长江河势演变趋势,在保证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以及沿岸工农业设施正常运用前提下,综合有关资料并征求沿江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针对首轮规划中暴露的可采范围过小、区域交叉、砂层不明、控制性条件与实际差距较大等问题,按照“严格划死禁采区、适当放大可采区、灵活设置保留区”

的修编思路,规定了十类禁采区域。即:(1)长江崩岸区、抛石护岸工程区上下各200 m,距对应区域400 m范围内;(2)江心洲头前500 m、天然矶头前100 m 范围内;(3)主流顶冲区上100 m、下200 m范围内,距相应区域300 m范围内;(4)长江两岸防洪工程距离堤脚一定范围内,堤段直接临江的,一级堤防距堤脚400 m范围内,

二、三级堤防距堤脚300 m范围内;(5)长江大桥上下各1500 m范围内;(6)港口保护区上下各500 m范围,距划定区域外缘100 m范围内;(7)城镇生活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 m至下游500 m,对应其水域外边界200 m范围内;(8)锚地、轮渡区、过江管(缆)线及沿岸重要工业设施一定水域范围内,如在此范围确定为可采区,须有其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书;(9)长江主航道中心线两侧一定范围,一般为250 m,如需使用或临时占用,应有其管理部门相关证明;(10)其他国家法规规定的不宜作可采区的水域。

同时,对拟规划可采区按照以下原则考虑:(1)可采区规划范围一般应当在已经界定明确的本行政区划内;(2)在不影响长江防洪和通航安全以及水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适当将可采区规划范围扩大,以利今后可采区年度控制实施范围的适时调整和灵活性操作;(3)江砂开采必须服从于长江河势稳定及河势控制的要求;(4)江砂开采必须服从防洪的要求,以保证两岸堤防、涵闸和护岸工程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5)江砂开采必须服从航道安全的要求。规划的可采区不得侵占主航道,不得影响沿江港埠、码头正常运行,并服从于航道整治规划的要求;(6)江砂开采必须保证沿岸工农业设施的正常运用与安全;(7)开采江砂必须保证水质不受污染,不恶化水生态环境。

为更加准确地探明拟规划可采区砂石资源储量、砂质及砂层分布等基本情况,以便于科学、合理地推荐上报规划可采区,我省部分市、县还分别对上报的拟可采区进行了江砂资源勘探。根据各地勘探试采情况,综合考虑市、县采砂管理平衡关系,我省及时向长江委上报了拟规划可采区建议方案。根据今年3月份召开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安徽段采砂规划修编调研座谈会精神,综合相关因素,我省对原上报的拟规划可采区又重新提出了修改调整意见。

当前,长江安徽段正处在“采禁结合,以禁为主”的关键时期。由于江砂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江砂的稀缺性必将诱发追求高额利润的偷采、滥采、超采等行为,非法采砂现象难以彻底消失,禁采管理和开采区现场监管工作仍然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任务,面临的困难不少,采砂管理形势十分严峻。我省将在水利部、长江委的关心和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及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继续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联合执法,坚持不懈地以强有力手段遏制长江干流水域内各类违法采砂反弹势头,切实维护长江河势稳定,确保长江防洪和通航安全,当好长江河道的守护神。

责任编辑:杨莹

第3篇:长江采砂 十年巨变

长江采砂 十年巨变

——写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之际

□本报记者 周长征 特约通讯员 邓涌涌

十年,在历史的长河中不过是短暂的一页。然而,自2002年1月1日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十年,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来说,却是不同寻常的十年。

十年风雨兼程,十年沧桑巨变。在经历从“九龙治砂”到“一龙管砂”的十年间,长江委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部的坚强领导下,在地方各级政府的关心支持和长江航道、海事、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依法行政,科学规划,高压严打,严格监管,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发生巨变,初步实现依法、科学、有序的目标,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江经验”唱响全国。

乱采滥挖 危害深重

长江中粗粒径的砂子是优良的建筑材料,富集在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省长江河道范围内。20世纪90年代,随着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用砂需求量大增,砂价飞涨。

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在暴利的驱使下,大大小小采砂船蜂拥而至,密集江面,遮云蔽日,滥采乱挖甚嚣尘上。

殊不知,滥采乱挖戕害长江母亲河健康的生命,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贻毒甚深:非法采砂致使一些江段冲淤失衡、崩岸等险情加剧;局部河道通航条件恶化,致使海损事故经常发生;黑恶势力插手采砂市场,水上治安管理环境日趋复杂„„

长江河道采砂呼唤依法、科学、有序管理。

依法治理 局面巨变

2002年1月1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正式施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步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开创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长江河道采砂的新局面。

从多头管理到统一管理,从缺乏论证到科学规范,从滥采乱挖到有序开采„„十年间,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长江采砂管理局面发生六大巨变。

巨变之一:从多头管理到统一管理,管理体制一举理顺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单一河道单项管理颁布的专门法规,明确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同时也明确了长江航道、海事、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终结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多头管理的局面。从此,长江河道采砂进入了依法治理、统一管理的新阶段。

经过十年的努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形成了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沿江各地切实实行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了水利、交通、公安等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的运行机制。

巨变之二:从法规欠缺到建章立制,制度建设逐步完善

为规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水利部联合有关部、委制定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水利部及重庆、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等省(直辖市)制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委和沿江有关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制订了采砂许可办法、采砂现场监管办法、非法采砂机具拆除标准、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较全面地建立了采砂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形成了依法行政、遵章办事的良好局面。

巨变之三:从缺乏论证到科学指导,统一规划扎实推进

规划是龙头,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是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 十年来,长江委会同沿江有关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后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应急报告》、《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规划报告(送审稿)》,2011年10月31日,水利部批复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2011~2015年)》,标志着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一系列规划,为科学规范管理长江采砂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2008年7月,水利部批准了由长江委主编的《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为水利行业标准,长江采砂规划的经验走向全国。

巨变之四:从滥采乱挖到有序开采,混乱局面根本扭转

十年前,长江非法采砂的“壮观”景象时常上演——几十艘非法采砂船和运砂船占据江面,灯火通明,吸砂泵的轰鸣声响彻江岸。十年后,这一局面在长江上已经罕见。

十年间,水利部、长江委及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加强监督检查、明察暗访、受理举报,及时掌控全江采砂动态;通过开展“玫瑰行动”、“春雷行动”、“猎鹰行动”等一系列极具声势的专项打击行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砂者的嚣张气焰。

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至2011年底,长江中下游各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执法检查与打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55.9万余人次,查处违法采(运)砂船3.13万艘次,拆除非法采砂机具2.51万台(套),使一度混乱的长江采砂管理局面得到根本扭转。

同时,加强可采区现场监管和监督检查,确保可采区有序采砂,加强对吹填造地等工程性采砂的管理。自2004年江西省率先开禁以来,通过规范许可,长江干流中下游许可采砂总量超过5千万吨,审批吹填造地采砂总量超过3亿吨,征收砂石资源费超过5亿元,促进了沿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巨变之五:从白手起家到初具规模,管理能力迅速增强

十年前接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之时,除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这一“尚方宝剑”之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砂管理能力方面可谓一穷二白:没有机构、没有人员、没有装备、没有经费。

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践中,长江委和沿江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提出的加强采砂管理能力建设的要求,从无到有,逐步建设,迅速增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沿江承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专兼职机构有150余个,专兼管人员2000多人,已建立20多个执法基地,配备水政监察船(艇)50余艘,专兼用执法车辆70多辆,夜视仪、照相摄像等取证设备120余部,为履行采砂管理职责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一些重点江段和可采区还安装了远程可视化实时监控设备,进一步提升了采砂监管的水平。

巨变之六:从各自为政到齐抓共管,执法环境日益改善

十年来,沿江各地深入贯彻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对长江采砂管理更加重视,切实加强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或协调。

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是2009年4月水利部、交通运输部签订《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备忘录》,建立起两部合作机制,合作关系得到进一步深化,成为国务院所属部门之间加强合作的一个成功典范。

在强化各项管理职能的同时,长江委和沿江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内参等渠道,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增进社会各界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了解,促进了沿江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两部携手 源头管砂

水利和航运是长江“黄金水道”的两大主要功能。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打高压下,大型采砂船的非法采砂活动已经基本绝迹,小型船只在局部江段聚集偷采江砂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水利和交通两大行业的共忧之患。

2009年4月14日,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备忘录》。建立两部合作机制,共同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开创了河道管理部部之间合作的先河。从此,两部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合作备忘录》签订两年多来,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长江委、长航局等积极贯彻落实《合作备忘录》精神,加强联系沟通,协作配合,积极落实合作机制相关工作,成效显著。

——迅速建立健全两部合作机制组织机构,长江委、长航局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实施方案,组成了两部派出机构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都轮流举办2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时落实两部合作工作计划,安排部署相关行动。

——水利、交通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联合开展了“打击长江干流重点水域违法采砂专项行动”等一系列整治和执法行动,有效遏制了非法采砂活动。

——201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水利、交通部门联手,沿江8省(市)统一行动,开展了持续4个月的“长江干流涉砂船舶专项整治与执法行动”,基本摸清了涉砂船舶的底数,为实施长效管理奠定了基础。

——2011年是水利部、交通运输部联合确定的“长江涉砂船舶治理年”,在两部合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长江委和长航局组织沿江各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治理年”各项工作,通过加强部门协作,深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巩固了2010年“长江干流涉砂船舶专项整治与执法行动”所取得的成果。

——在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力推动下,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沿江各地加强部门合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巩固长江河道采砂良好管控秩序。

两部合作机制建立以来取得的显著成效,在2011年2月28日召开的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上,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水利部副部长矫勇、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都给予了充分肯定。

责任勇担当,努力无止境。

回顾过去,成就斐然;展望未来,任重道远。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既面临难得的机遇,也面临诸多挑战,供需矛盾突出、法规建设滞后等难题,依然是困扰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瓶颈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抢抓机遇,正视挑战,认真贯彻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加强两部合作,依法行政,开拓创新,谱写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新篇章。

第4篇:池州市贵池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汇报

池州市贵池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汇报

市水务局:

今年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在省厅、省砂管局领导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我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各方面都取得了新进展。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水情

长江贵池段岸线长,跨县(区)边界多。西起东至县黄湓闸,东至铜陵大通,岸线长80余公里。与东至县、安庆郊区、桐城县、枞阳县、铜陵郊区等接壤。相邻及周边水域支流、汊江众多,为吸砂船隐匿、流窜、偷采带来可乘之机。

(二)船情

本地采砂船只主要集中在乌沙、梅龙两地。据今年5月份统计,乌沙镇有小型水泥采砂船49条,涉及失地农民300余人,梅龙镇近年来小型水泥船数量逐渐减少,但群众集资建改铁驳型吸砂泵8条。这些船民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就以水为生,以砂为业。总体上采砂船数量已由2001年的400余条锐减为90余条,但鼓励、鼓动他们彻底转产转业、上岸生产生活仍将是一项长期综合的管理工作。

(三)砂情

随着扁担洲可采区开采、东盾木业码头清淤等工程性采砂项目的实施完成,兼之受长江三峡大坝蓄水,上游来砂量锐减的影响,境内乌沙、梅龙两个传统重点水域已几乎无可利用沙源。今年以来,境内没有发生群聚性非法采砂现象,小型水泥吸砂船数量逐步减少、淘汰,部分群众开始转产转业。但周边及与邻市(县)边界水域非法采砂时有反弹,局部地方甚至较严重。

二、领导重视,责任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 区政府高度重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始终把采砂管理纳入

1 沿江社会经济统筹发展的大局中考虑,纳入沿江镇街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中。

(一)及时调整成立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分管区长任组长,沿江镇街政府行政负责人、水务、公安、海事等部门领导参加,明确了各地方部门的职责。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

(二)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长江采砂管理工作,健章立制、签订责任状,建立行政问责和奖惩制度,定期检查督导江砂管理工作进程,对非法采砂危害堤防安全和通航安全,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对采砂秩序较好的予以奖励。区财政继续对乌沙镇政府予以补助18万元,用以对小吸砂船船民定向补助(每月每船300元)。

(三)2004年区编委批复成立了“贵池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人员从区水务局内部调剂解决,目前共有11名同志(10男1女)主要从事采砂管理工作。人员编制属事业编制,工资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在上级支持下,已招标订建造执法艇一条,配备了一辆执法车用于岸上巡查,电脑5部,打印机2部,数码相机和摄像机各一部。执法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体系,主要从江砂罚没款中列支。

三、工程性采砂项目现场监管有序。

前江工业园采砂项目建立了现场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监管日志、生产档案、四联单计量等资料齐全。

1、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前江工业园位于我区长江上游,是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池州市及贵池区重点发展园区,规划面积约20平方公里。由于该园区北邻长江,丘陵岗地相间,地势高低起伏不平,沟塘纵横交错,急需吹填采砂平整场地。同时,因临江码头、公路、厂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也需要一定的建筑用砂。

2、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许可等情况

该项目于2009年3月由贵池区政府商池州市水务局开始申报,

2 在省水利厅、省砂管局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下,经实地考察后,原则同意项目立项。省长江河道勘测研究院编制了《可行性论证报告》。2011年4月19日,省水利厅在合肥组织安庆长江海事局、南京长江航道处、省长江河道管理局以及池州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可行性论证报告》,形成专家审查意见。2011年10月8日,省水利厅以皖水政函﹝2011﹞1217号文件批准同意施工。

该项目属于工程性采砂,依据省水利厅《工程性采砂座谈会议纪要》,2012年10月9日,市水务局、安徽和信拍卖公司在合肥对可利用砂石以竞拍价5.2元/吨,确定由安庆乾丰市政公司中标。该公司一次性向省财政缴纳砂石资源费和转让费后,省水利厅办理了《采砂许可证》,许可时间为2013年2月18日~4月28日。3月25日项目开始实施时,安庆市以施工范围跨其行政区划为由反对施工。同时,航道和海事部门以施工范围在临安铁路大桥(在建)施工警戒区内为由,建议调整施工水域。4月2日,省水利厅召开协调会同意补充论证,5月10日省水利厅再次组织专家就调整位臵进行论证,形成专家同意意见,调整后的水域不跨市(县),对南北岸防洪影响甚微,并以皖水政函﹝2013﹞617号文批复,重新许可时间为5月16日~11月31日(主汛期政策性停工)。专家意见从法律依据、河床地质条件、防洪影响、航运及航道、水生态、河势演变、施工方案、工程规模等方面阐述论证了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同时,依据国务院《航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管理条例》,该企业相继到长江海事、航道等部门办理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通航安全许可、经营销售许可。

3、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要求,前江工业园管委会牵头组织池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海事、水务、航道等部门围绕生产秩序、安全秩序、治安秩序等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一是广泛宣传项目建

3 设的必要性、重要性、科学性。为项目施工减少干扰和阻力,创造良好施工氛围。二是努力做好施工水域禁采。三是健全机构,加强现场监管。区江砂管理领导小组专门设臵了由前江管委会、公安、海事、水务等部门组成的现场管理办公室,设立水上固定办公地点,分2班,实行24小时旁站式监管,现场配备3条执法管理艇。四是制订制度,完善预案。区江砂领导小组批复了《现场监管方案》,做到有章可循。各部门既互相配合,又各负其责。五是设臵助航标志和施工水域,确保通航安全。按照批准的范围坐标,委托安庆航道处设臵4个助航浮标。六是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干部安全”。一方面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现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管理的水平。另一方面严格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和收受贿赂。

该项目自2013年5月17日~5月31日和10月1日复工实施以来,省水利厅、省砂管局和市水务局高度重视,经常派员指导和监督施工,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范围、期限、功率等施工,对超时、超量、超范围等违规生产及时予以纠正、制止。总体来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倾力配合下,暂没有发生一起治安刑事突发案件,没有发生一起危害堤防和通航安全的事件,没有发生一起船翻人亡的重大生产事故。生产秩序井然,治安秩序平稳,未发现违规开采现象,航道畅通,生产安全,项目施工进展顺利。截止2013年10月31日(10月19日~10月26日停工),累计开采量为32.2万吨。

四、禁采管理取得了新进展。

(一)禁采期公告: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禁采期和禁采区公告,在禁采期、禁采区没有批准任何采砂活动。5月份在《池州日报》贵池版刊登了禁采期公告和责任人名单。

(二)建立巡查、登记和报告制度。主要是岸上巡查制度,落实了巡查人。由于我区牛头山镇前江工业园~乌沙李阳河段,江口~梅龙郭港段均是丘陵岗地,交通不便,岸上巡查十分不便,偶有视觉盲点水域。按规定期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禁采管理总结、报表

4 等,对涉砂船舶和堆放砂场及时登记造册。

(三)集中停靠和监管:报经省砂管局批准了乌沙扁担洲和梅龙九华河口两个集中停靠点,设立了铁制固定显著标志牌,镇街政府落实了监管责任人(主要是村级干部4人)。对涉砂船舶做到24小时监管、无完全脱管现象,目前因人力、物力、装备等条件还跟不上。

(四)砂场管理:我区有5条内河,内河砂石资源比长江更丰富、更优质,经营江砂利润微薄,沿江砂场均呈松散、零星微小状态,以收购经营河砂、湖砂为主。2010年,区长江河道管理局按省局要求编制了砂场规划,经省砂管局审批批准了7家小砂场。

总体来看,我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禁采工作方面,仍受诸多客观条件制约,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群众期盼还有不少差距。近期,市、区两级政府主要领导分别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长江采砂管理工作。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变压力为动力,克服困难,跳起摸高,按照省考核组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学习借鉴全省先进县(区)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不断探索、完善和发展长江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围绕“禁采”和“开采”两大任务,扎实工作、埋头苦干,努力实现“禁得住”和“开得顺”的管理目标。

2013年10月31日

第5篇: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汇报

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汇报

为推进河湖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建立,规范采砂行为,坚决打击河湖非法采砂,按照《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区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汇报如下: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强化领导,快速启动

区洮儿河存在非法采砂行为,按照河长办开展采砂专项整治通知的要求,区迅速成立了采砂管理队伍共7人,由洮儿河区级河长孙英宇为主要责任人,牵头部门为水利局,协作部门为公安局,统一指挥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了专项整治行动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分工协作、阶段工作做了全面部署,确保“查一件、影响一片、震慑一方 ”的整治效果。

(二)多管齐下,深入排摸

为彻底摸清辖区内河道采砂场的实际情况,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辖区各乡镇下发了河道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执法行动小组对辖区内各乡镇、村,对辖区内所有河流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对违法占河及所有非法采砂进行重新核实、登记造册,确定整治工作内容和任务。目前,已核实洮儿河内有非法采砂场12家,并下达限期撤出通知12份。

(三)严格执法,强力推进

根据《河道清理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日前,区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已进入集中整治阶段,针对调查摸底核实的12家非法采砂场,开展专项专项行动6次,执法人员连先后出动执法人员 120 人次,出动执法车辆78台次,从河道内清除采砂船11艘。

针对当前一些不法人员盗采河砂行为,执法小组及时调整了工作方案,一是继续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安排专门执法人员和执法设备及车辆,保证遇有案情即时出动;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对涉河违法采砂行为“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三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拒不执行通知要求的违法采砂业主,将按照行政处罚上限标准予以重罚确保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违法行为查处难度大。目前涉河违法建筑面广量大、历史违章多,现行违章时有发生,集中拆违需要制订一系列配套政策;二是部门配合需要进一步加强。整治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情况复杂,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和配合。有的部门重视不够,主动指导服务不够。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当前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继续按照我区生态河建设的年度目标,强化宣传教育、强化责任目标、强化基层基础、强化保障措施、强化督查考核,因势利导、一抓到底。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1、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活动。抓住当前涉河违法专项整治工作良好态势和有利时机,深入宣传,充分发挥沿河乡镇、村、学校等各部门积极性,形成治河合力。加强教育,提高市民的公共安全卫生意识,逐步改变市民乱丢垃圾的不良习惯。

2、进一步落实基层组织职责。在全面强化成员单位责任的基础上,把工作重心从下移到乡镇与村,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要细化河道整治时序,进一步明确阶段性目标,定期巡查、督促,指导、帮助乡镇、村及时有效开展以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破坏生态建设为重点的各项整治工作。

3、进一步开展清障拆违大行动。以主要河道为重点,全面排查、稳步推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清障拆违大行动,妥善处理河道内历史违章问题,对现行涉河违章建筑一律拆除,同时做好拆后管理和建设。

整治河道非法采砂秩序,建设生态文明,是惠及广大群众的环保工程、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尽管涉河整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情况依然复杂、任务依然艰巨,但现在的时机更成熟、基础更扎实、条件更充分。我们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求真务实,坚持常抓不懈、实施长效管理,为区涉河违法综合整治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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