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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廉政谈话记录

廉政谈话记录 ?

谈话人姓名:XX ?

职 ?

务:XX 公司支部书记 ?

被谈话人姓名:XXX ?

被谈话人职务:XX 公司总工(工程部、总工办)

记录人: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内容:

根据公司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今天和你进行廉政谈话,以达到查问题、促工作、改作风的目标,以促进工作的更好发展,对你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要求:

1、作为涉廉岗位,在岗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廉洁从业,作为一名党员就更应以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杜绝一切歪风邪气,加强自律。要经得起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和考核。不理解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岗位职责的利益。

2、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公正、公开、公平的进行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查。在现阶段的管理提升中应着力于提高自身素质、秉持廉正从业的理念,做到以廉为荣、以贪为耻。

3、在工程实施的监督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及工程验收 ?

标准要求进行,做到公正、合法。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公正

实事求是的进行处理,不损害企业利益。忠于职守、严格把关,对自己签认的各类资料等负责。

4、遵纪守法,坚决做到廉洁从业。必须增强法纪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办事。

5、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促进分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分公司同志团结,带好队伍,为公司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廉政谈话记录

谈话时间:2005年7月8日

谈话内容:半年来廉政工作开展情况 谈话人员:县局纪检组长

李和胜

县局监察室主任

张守荣

浮来分局分局长

胡国华

浮来分局副分局长

宋奎先 谈话内容记录

县局纪检组长李和胜同志首先对浮来分局分局长胡国华同志进行了谈话,李和胜同志对胡国华同志在浮来分局的工作成绩表示肯定,浮来分局半年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50%,这说明胡局长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方式明确,能够和县局党组保持一致。但在这工作期间,在廉政建设方面是如何处理单位、个人、纳税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的?胡国华局长就廉政建设方面回答了提问。

胡国华回答说,这半年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循省局“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的工作思路,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和省局“十条禁令”之规定,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清正廉洁,严于律己,树立税务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建立了有效的受理、查处、反馈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有过必查,有失必补,有问必复,切实取信于民。坚决纠正“吃、拿、卡、要、报”和“人情税”、“关系税”等行业不正之风。使分局人员始终做到:无违法乱纪、无为税不廉、无以权谋私、无贪污受贿、无损害纳税人利益。

在监察科长张守荣与宋奎先同志的谈话中,宋奎先同志表示,在这一阶段的工作过程中,始终牢记省局的“十条禁令”,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协助分局长的各项工作,严格按制度办事,让纳税人评说我们地税人员的服务态度如何,做到无违法乱纪,无刁难纳税人现象,每月为纳税人办一件实事,促进纳税者诚信纳税,征税者诚信服务。

最后,李组长和张科长对分局的两位负责人的谈话进行了总体的阐述,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成绩、克服困难,戒骄戒躁,严于律己,为税清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优质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各种争创活动,把各项工作推向新的台阶。

参考资料:网上搜的,希望你也用的到,我正准备用呢。没办法的事

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纪委、监察室的监督职能,加强对党政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谈话,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员,本着“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谈话包括:

(一)根据需要,干部工作调动任职前的谈话;

(二)经初核虽有轻微违纪但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教育谈话;

(三)信访中属于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打招呼谈话;

(四)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后的回访教育谈话。

第四条 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党委、行政的决定、决议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自觉坚持两手抓,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勤政爱民,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以及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针对廉洁自律方面存在某些问题和某些不正之风的现象,找当事人听取情况,提出要求。

(四)对初核后不够立案查处的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指出其错误事实或应注意的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五)有针对性地对回访对象进行教育,询问受处分后的工作、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并把受处分干部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五条 谈话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谈话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二)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报主管领导批准并指定负责谈话的人员后,方可实施谈话。

(三)谈话前,负责谈话的人员应以适当的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四)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要谈话对象落实反馈的,谈话对象应按要求及时反馈。对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纪委、监察室认为可以采纳的,应将采纳情况及时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要制作笔录,并将谈话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谈话应注意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谈话内容。谈话笔录存入纪委、监察室干部廉政档案。

第六条 本制度由纪委、监察室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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