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cfx8.com--党风廉政工作总结】

党风廉政鉴定材料

?

几年来,在平常的工作中、生活中处处以身作则,严格 要求自己,发扬党的良好传统和风格, 艰苦奋斗、廉洁自律、严格执法。

1、?

以党风廉政准则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行动, 坚持依法办事,秉公办案,清清白白做人,认认真真干事, 讲政治,顾大局,识整体,讲团结,守纪律。工作中遇到重 大疑问问题,主动与领导请示汇报。处处起榜样作用,严格 束缚本部门干警,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能够 依照党员廉洁从政的行动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上级 制定的各项条例和禁令,规范业内、业务行动。

2、?

能够坚持和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艰苦奋斗,密切 ?

联系大众的风格。能够结合工作实际,用邓小平理论和“3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指点工作,使工作向前迈 了 1 大步。为整体工作的展开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证。在 任职期间能够密切联系大众,调动本部门同志的工作积极 性。严于律已,宽以待人,严格履行各项法律法规。保持勤 勤奋恳的工作态度和克已奉公的精神。

团结团志,发扬民主, ?

积极其党工作,自党接受大众监督 ?

目前没有发现该同志存在任何不廉洁的行动。

20XX 年 1 月 ?

关于对违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动实行责任 追究的办法(试行)

?

第 1 条为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试行)》和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履行。

第 3 条实行责任追究,要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背纪必究,谁主管谁负责,上追 1 级,下管 1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第 4 条实行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 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依照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规定应领导班子承当的事项,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 任,同时追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领导 或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或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应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或其他成员承当的责任,追究个人责 任。

(22)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其直接主管的工 作,于不负责任,不实行或不正确实行职责,造成损失或 卑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依照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 作,于不实行或不正确实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卑劣影响负 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 5 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罚;

组织处理和纪 ?

律处罚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 6 条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规定》,有以下情形之 1

?

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1)对展开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认 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扬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 党风廉政法规的。

(2)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 ?

洁自律、查处背法背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3 项 工作不重视;

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实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 的。

(3)

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的。

(4)

对党风廉政建设不认真布置、不认真检查,没有制 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和具体组 织实行的。

(5)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 措施,不重视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 7 条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规 定》,有以下情形之 1 的,予以改组或解散党纪处罚,同时 给予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严重正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1)领导班子严重背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

(2)

领导班子全部或多数党员严重背犯党的纪律的。

(3)

单位内产生严重政治事件,造成卑劣影响的。

第 8 条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规定》,有以下情形之 1, 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 节严重的,予

以诫勉或调离工作岗位。

(1)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依照《规定》 的要求进行部署和安排,不认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的。

(2)

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认真组织检查考 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催促落实的。

(3)

不检查本身廉洁从政情况,和不认真展开批评与 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问题的。

(4)

对大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而造 ?

成不良影响的。

第 9 条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规定》, ?

有以下情形之 1 的,给予党纪处罚。

(1)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弄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恶 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正告、严重正告 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2)

对直接收辖范围内产生的明令制止的不正之风不 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 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背法背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抑 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正告、严重正告处 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3)

?

直接收辖范围内产生重大案件或重大事故,导致国 ?

家、集体和人民大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正告、严重正告处罚;

造成巨大损失或卑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 员撤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开除党籍处罚。

(4)违背 ?

《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提拔任用干 部,造成卑劣影响的,或对所管辖的领导干部管理不严、监 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正告、严重正告处罚;

情节 ?

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提拔任用明显有背法 背游记为的人的,给予严重正告、撤消党内职务或留党察 看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罚。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背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 人员正告、严重正告处罚;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 ?

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开除党籍处罚。

(6)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止、干扰、对抗监督 检查或案件查处,授意庇护背法背纪人员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 管人员严重正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 留党观察或开除党籍处罚。

(7)

对配偶、子女、身旁工作人员严重背法背纪知情不 管,在社会上造成卑劣影响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

包庇、纵容的,给予

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 留党观察或开除党籍处罚。

(8)

责任范围内屡次产生重大背法背纪案件的,给予负 ?

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正告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第 10 条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照 ?

所给予的党纪处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涉嫌犯法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 101 条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 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或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 书面检查的,负责监督检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并报备同 级党委;

需要给予其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罚的,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 102 条对领导班子违背《规定》被追究责任的,取消 当年单位评先资历及主要领导个人评先资历;

对被追究个人 ?

责任,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的,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资历 ?

第 103 条本办法中共厦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厦门市监 察局负责解释,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办法履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

第 104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几年来,在平常的工作中、生活中处处以身作则,严格 要求自己,发扬党的良好传统和风格, 艰苦奋斗、廉洁自律、严格执法。

1、?

以党风廉政准则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行动, 坚持依法办事,秉公办案,清清白白做人,认认真真干事, 讲政治,顾大局,识整体,讲团结,守纪律。工作中遇到重 大疑问问题,主动与领导

请示汇报。处处起榜样作用,严格 束缚本部门干警,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能够 依照党员廉洁从政的行动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上级 制定的各项条例和禁令,规范业内、业务行动。

2、?

能够坚持和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艰苦奋斗,密切 ?

联系大众的风格。能够结合工作实际,用邓小平理论和“3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指点工作,使工作向前迈 了 1 大步。为整体工作的展开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证。在 任职期间能够密切联系大众,调动本部门同志的工作积极 性。严于律已,宽以待人,严格履行各项法律法规。保持勤 勤奋恳的工作态度和克已奉公的精神。

团结团志,发扬民主, ?

积极其党工作,自党接受大众监督 ?

目前没有发现该同志存在任何不廉洁的行动。

20XX 年 1 月 ?

关于对违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动实行责任 追究的办法(试行)

第 1 条为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试行)》和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履行。

第 3 条实行责任追究,要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背纪必究,谁主管谁负责,上追 1 级,下管 1

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第 4 条实行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 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依照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规定应领导班子承当的事项,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 任,同时追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领导 或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或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应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或其他成员承当的责任,追究个人责 ?

任。

(2)

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其直接主管的工 作,于不负责任,不实行或不正确实行职责,造成损失或 卑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依照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 作,于不实行或不正确实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卑劣影响负 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 5 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罚;

组织处理和纪 ?

律处罚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 6 条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规定》,有以下情形之 1 ?

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1)对展开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认 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扬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 党风廉政法规的。

(2)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 ?

洁自律、查处背法背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3 项 工

作不重视;

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实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 的。

(3)

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的。

(4)

对党风廉政建设不认真布置、不认真检查,没有制 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和具体组 织实行的。

(5)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 措施,不重视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 7 条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规 定》,有以下情形之 1 的,予以改组或解散党纪处罚,同时 给予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严重正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1)领导班子严重背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

(2)

领导班子全部或多数党员严重背犯党的纪律的。

(3)

单位内产生严重政治事件,造成卑劣影响的。

第 8 条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规定》,有以下情形之 1, 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 节严重的,予以诫勉或调离工作岗位。

(1)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依照《规定》 的要求进行部署和安排,不认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的。

(2)

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认真组织检查考 核,对党风

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催促落实的。

(3)

不检查本身廉洁从政情况,和不认真展开批评与 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问题的。

(4)

对大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而造 成不良影响的。

第 9 条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 1 的,给予党纪处罚。

(1)

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弄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恶 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正告、严重正告 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2)

对直接收辖范围内产生的明令制止的不正之风不 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 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背法背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抑 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正告、严重正告处 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3)

直接收辖范围内产生重大案件或重大事故,导致国 ?

家、集体和人民大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正告、严重正告处罚;

造成巨大损失或卑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 员撤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开除党籍处罚。

?

(4)违背 ?

《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提拔任用干 部,造成卑劣影响的,或对所管辖的领导干部管理不严、监 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正告、严重正告处罚;

情节 ?

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提拔任用明显有背法 背游记为的人的,给予严重正告、撤消党内职务或留党察 看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罚。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背财政、金融、税务、?

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 人员正告、严重正告处罚;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 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开除党籍处罚。

(6)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止、干扰、对抗监督 检查或案件查处,授意庇护背法背纪人员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 管人员严重正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 留党观察或开除党籍处罚。

(7)

对配偶、子女、身旁工作人员严重背法背纪知情不 管,在社会上造成卑劣影响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

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 留党观察或开除党籍处罚。

(8)

责任范围内屡次产生重大背法背纪案件的,给予负 ?

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正告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

第 10 条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照 ?

所给予的党纪处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涉嫌犯法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 101 条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 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或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 书面检查的,负责监督检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并报备同 级党委;

需要给予其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罚的,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 102 条对领导班子违背《规定》被追究责任的,取消 当年单位评先资历及主要领导个人评先资历;

对被追究个人 责任,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的,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资历。

第 103 条本办法中共厦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厦门市监 察局负责解释,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办法履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

第 104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同志的党风廉政鉴定

xxx,男,生于x年x月,中共党员,现任xxn职务。该同志多年来在日常的工作中、生活中时时处处以党风廉政准则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在政治上做明白人,在生活上做廉洁人,在工作上做带头人。同时,该同志讲政治,顾大局,识整体,讲团结,守纪律。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

问题,能及时主动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中处处起表率作用,并能要按照党员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条例和禁令,规范业内、业务行为,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并能充分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艰苦奋斗、廉洁自律,勤政廉政,较好地完成了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任务目标。

目前没有发现该同志存在任何不廉洁的行为。

xxx纪检组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党风廉政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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