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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总结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做好卫生投诉举报工作,我所认真落实杭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关于上报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每月工作总结的通知》的要求,每月对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关注重点和特色工作,为以后更好的完成投诉举报工作打下基础。

20xx年11月份,我所共受理投诉举报18起,全部按时办结。本月投诉7起,举报11起;来电2起,交办16起。公共场所4起,消毒产品2起,医疗机构12起。

本月公共场所类4起,一起反映网吧抽烟问题,监督员已对该网吧做出警告处理。一起反映某超市油漆味重,还有一起反映某健身中心无证经营,监督员均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还有一起反映某酒店房间卫生差,经现场检查,该投诉不属实。

消毒产品类共2起,一起反映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无证经营,该投诉正在立案查处中;另一起反映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备案手续,经核实,已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且已整改到位。

本月医疗机构类投诉举报12起,均反映无证行医行为。2起非法行医我所已立案查处,1起正在立案查处中,1起非法行医取缔,1起整改,其余均未发现,我们将对周边进行不定期巡查。 **区卫生监督所

第2篇: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工作回顾

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工作回顾

2013年度在全所卫生监督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本年度投诉举报工作,也使卫生监督的投诉举报工作有了新的景象。

一年来,每位值周卫生监督员都能确保“96301”电话全天24小时畅通无阻、规范接听,每起投诉举报事件都得到规范、及时的处理与反馈,取得了较好效果。群众对举报案件的查办结果都较满意,未发现当事人因我们对执法机构查处失实而再向上级部门举报的情况。2013年度我所共受理投诉、举报16件,查办16件,结案16件,结案率为100%。其中医疗卫生12件,公共场所4件。从中可以看出,市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以医疗卫生为主。16件投诉举报中,投诉3件,举报13件。而举报投诉的受理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从投诉、举报的方式来看,来电11件,投诉举报途径主要还是以来电为主。

投诉、举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还体现于群众的投诉举报成为执法案件的来源之一,在2013年度投诉、举报事件中有9件被立案查处,部分原因是非法行医是外地游医,被查获后,当事人逃逸,无法进一步立案处罚。由于卫生执法没有控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权力,当事人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拒绝接受调查处理,当场逃逸等现象还普遍存在。 由于群众投诉、举报工作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今后我们将继续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我们工作的重点之一,因此,针对在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结合今后工作的目标,提出以下整改和努力方向: 第

一、进一步和公安部门协作,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快速反应机制,有效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第二,组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尽可能收集投诉举报过程中资料证据的完整性,完善投诉举报过程性资料的全面性。

第三,立足方便于民,做好解释指导工作,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根本,真正落到实处,使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第3篇: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拘留所检举揭发案件的工作管理制度

一、根据被拘留人员检举揭发的内容,应及时、快速、有效、详细记录,并及时转送所有关领导批阅后转发各科室。

二、检举揭发的内容应专人直接上报,任何人不得无故打听和询问。

信息反馈应及时,凡超过时限的案件,必须报所领导批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推诿、敷衍、拖延。

四、拘留所值班民警接到检举揭发的内容后,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落实调查处理,限时收回落实单终结后归档,并及时口头向答复检举揭发人。

检举揭发内容处理原则

值班民警在处理检举揭发的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处理原则:

1.尊重被拘留人的意见,文明、热忱询问,尊重检举揭发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对反映的问题,力求解决在当地县局。

3.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处理。

4.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相结合。

5.应当恪尽职守,分清责任,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6.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与举报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7.坚持秉公办事,查清事实,既要保护检举揭发者的合法权益。

8.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9.对办理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10.妥善保管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工作流程

接待登记

受理

指派

调查处理

移送其他部门

答复(口头答复)

归档

第4篇:投诉举报工作总结

2017年度投诉举报工作总结

今年我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通过广播电视,3月31日子普法宣传,发放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牌等多种形式进行大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参与性和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有了进一步提高,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大力营造群防群管,人人参与社会共治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一、今年以来共接受投诉举报 个,比去年明显增长,其中食品经营案件 件,食品生产案件 件,餐饮 件,药品 件,医疗器械 件,化妆品 件,保健食品 件,对案件按程序查处,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了投诉举报电话接听受理办理回复等工作程序,完善登记台帐,明确业务流程,细化工作分工,明确了12331受理人员,按时登录举报邮箱,查看举报信息,热情接待走访人员,确保投诉举报工作依法依规有效运行。

三、迅速办理,狠抓重点。接到举报第一时间做好登记,请示,流转工作及时调查处理,调查完结第一时间回复举报人,今年根据网路经营食品案件多发,专门召集了网点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组织学习和谈话,收到显著效果。

四、2018年,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全县人民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驾护航。

第5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统一的餐饮安全、药械违法举报投诉电话:******,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并有专人值班。

第三条 食品药品稽查科负责受理餐饮环节、药品、医疗器械等投诉举报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如实详细填写《举报登记表》中规定的内容及相关事项。

第五条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人应做好保密工作,调查人认真做好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并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第五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不得对外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址。

第七条接到投诉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应及时答复给举报人,案件处理终结也应把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需要移交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汇报。

8、投诉举报处理的过程是否符合本规定和合理公正,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评估和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6篇: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制度

为了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管理工作,做到对举报、投诉案件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人员,凡是接到举报、投诉电话和信函,一律先到局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局领导审批后、按照管辖区域权限、行业性质等及时转交办理单位办理。

二、对举报、投诉电话及信函,要进行保密,任何人

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和地址。如发现泄漏者,将按照局有关制度进行处理,造成后果的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三、办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单位,要把办理的案件材料和结果及时报。办公室并对案件办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投诉人或有关单位。

四、举报查实的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国家、省、州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7篇: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卫生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箱。

第三条 卫生监督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

(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卫生监督执法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

(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危害或损害人体健康的举报投诉案件;

(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的其他举报、投诉案件。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第五条

发现已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的,应先予以报告。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对于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处理。 发现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不属本部门职责主管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对于重大的、跨县(市) 区的、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查处难度大的或者举报、投诉者特别注明的案件,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可以直接查处,必要时可以会同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共同处理。

第七条 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第八条 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举报投诉受理案件:

(一)受理登记

1、受理案件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指定、移送等方式。

2、接到举报投诉时,如属于受理范围且有明确的被投诉管理相对人的,应认真详细填写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表,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由举报投诉人自愿陈述,不得因匿名举报投诉而拒绝受理。

3、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先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人因误解而进行的连续投诉和上访,要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向所领导报告,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二)报告和交办

1、对受理的举报件,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由法制稽查科当即处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由法制稽查科向所长汇报,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制作交办单交承办科室调查处理;涉及面广、重要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向市卫生局分管局长或局长报告。需要立案的举报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告知举报人。

2、已受理需移交的举报投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三)调查处理

1、每一件举报投诉案件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2、承办卫生监督员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对被调查事项展开全面调查取证,必要时可对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3.除应急处理的举报投诉外,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因案件复杂或送样检测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调查处理的,经所长批准后可予以延长。

(四)反馈

1、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完成后,应向举报投诉者及时反馈。

2、对于交办和移送的案件,在向投诉者反馈的同时,还应以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向交办、移送的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反馈。

第九条 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 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工作应列入卫生监督工作的考核内容,对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开展 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在处理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卫生监督协管举报投诉接待制度

资兴市卫生监督协管举报投诉接待制度

一、群众投诉举报主要包括电话投诉、信函举报、网络投诉及群众来访等形式,是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和回复工作。

二、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要对外公布举报投诉受理电话,设置公示牌,公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方式。

三、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准确记录举报投诉信息、做好受理登记工作。对不属于卫生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要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应当受理的相关部门。

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时要核对举报投诉信息,详细记录并造册登记,来信、来电或来访人员咨询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四、要保护举报投诉人的相关私人信息,未征得举报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及住址等个人信息。

五、卫生监督协管员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在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处理工作,查处结果要记录留存并答复投诉人,并记录答复时间、方式、内容,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六、群众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较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违法事实较重,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并协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查处;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立即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并协助卫生监督员及时处理。市卫生监督所处理完毕后,将查处结果告知卫生监督协管室,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查处结果登记、归档,并告知举报人。

七、每年年底将群众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情况整理汇总,报告市卫生监督所。对群众举报投诉所涉及的领域、问题和处理经验进行全面归纳总结,为今后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重点提供参考。

八、接到举报投诉事件报告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在不能处理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如需卫生监督员处理,应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卫生监督协管员不报或漏报、瞒报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者,依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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