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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基金会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秘书长:

制订并实施基金会工作的整体战略,完成理事会下达的年度目标,组建基金会工作团队,建立健全基金会管理制度,对基金会发展及理事会会议具有参与及讨论权。

1.领导制订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2.组织实施基金会具体工作,推广活动,服务理事单位,领导创新与变革

3.根据理事会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组织制订、修改、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实施财务预算方案、使用方案

5.负责与理事会保持良好沟通,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发展战略及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机构人员调配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6.领导建立基金会与会员、政府、GO、媒体等利益相关方之间顺畅的沟通渠道

7.领导开展基金会各项工作及其他推广活动

8.领导建立基金会内部良好的沟通渠道及工作机制

9.主持、推动基金会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及时进行组织和流程的优化调整

10.定期协助理事会主持召集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11.代表基金会参加重大业务、外事或其他重要活动

12.负责协助处理基金会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理事会汇报

传播官员:

1、根据基金会年度规划,制定基金会公共传播策略并定期回顾、更新。并参与品牌的定位、规划和策略的讨论和制定工作,协助品牌制度的文字内容撰写生成工作;

2、根据基金会年度规划,制定基金会媒体传播计划及实施方案;

3、拓展媒体关系,建立基金会核心媒体资源并维护;

4、掌握行业新闻动态,定期撰写稿件动态资讯,并提交理事会;

5、运营机构自媒体平台包括微信、微博;

6、制定基金会P2P平台运营宣传策略;

7、负责基金会宣传软文的采集、撰写、编辑与初审工作,并在在外部媒体上播发基金会稿件;

8、与项目官员密切沟通,积极策划并负责实施能够推动基金会公益基金会品牌影响力、公信力的传播活动;

9、组织编辑基金会年报、月报

10、定期向民政、捐赠机构、社会公众以及同行业机构投递基金会最新动态信息;

11、培训、组织、指导志愿者工作

12、及时把握媒体动向及传播规律,对媒体资源进行有效的分析、开发;

项目官员:

1.负责项目的管理、实施、监测、评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2.负责新项目立项接洽,资料提供、基础问题解答;

3.负责对项目预算决算的合理性、费用单据的完整性、合规性进

行审核,保证项目支出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负责项目各阶段工作、项目报告、简报的整理,报送相关方;

5.有效获取和整合社会资源,与项目各相关利益方保持良好的沟通,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6.协助项目总监进行相关领域新项目的需求调研、评估、设计和开发;

7.根据部门统筹,配合秘书长工作,达成年度既定目标。

8、执行领导安排的其他各类事项。

运营总监:

1、负责网站明晰定位、制定发展战略、设计网站产品、制定网站营销模式和运营方向等;

2、根据网站整体发展目标,负责规划PC网站、手机客户端、APP/微信运营方向;

3、根据网站定位负责整体网站的内容管理以及整体规划、设计;

4、分析把握用户、客户需求,根据需求调整网站栏目建设,负责网站内容及时更新与对外合作;

5、不断提高页面浏览率和网站知名度,保证网站运营项目的顺利执行与筹资目标的达成。

6、负责网站日常维护及各项指标数据的优化和分析,网站关键词热度分析、搜索引擎分析;

7、负责网站安全性、可靠性及稳定性;负责网站的外部链接,提升网站PR值、权重、alexa排名;

8、根据基金会发展目标,负责网站的整体运营,制定网站运营策略、方案和计划并组织执行;

7、推动各项业务发展,提升营运效益,确保筹款目标的实现,对KPI指标负责;

8、根据用户体验、业务流程等分析,参与基金会的品牌、产品、市场的规划,完成基金会既定目标。

9、负责网站运营团队的制度建设、与团队组建; 部门的计划及目标管理

第2篇:高校(学校)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岗位职责说明

学校教育公益慈善基金会相关岗位职责

一、秘书长职责:

1.在理事会的领导下,领导开展基金会各项日常工作及其他推广活动,领导创新与变革。

2.定期协助理事会主持召集会议,负责基金会工作计划、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和年度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 3.组织实施财务预算方案、使用方案。

4.负责与理事会保持良好沟通,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发展战略及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机构人员调配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5.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基金会资产的投资运作工作,确保捐赠资产的保值、增值。

6.配合业务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上级财税主管部门完成对基金会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7.根据基金会理事会的授权和实际工作需要,负责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草拟和落实工作,建立基金会内部良好的沟通渠道及工作机制。

8.代表基金会参加重大业务、外事或重要活动

9.负责协助处理基金会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理事会汇报 10.完成理事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

1.全面接受理事会和秘书长的领导,负责建立和落实教育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文化建设工作。

2.负责理事会的议题准备、会议组织及决议落实工作;及时向理事会及秘书长报告决议执行情况,接受理事、监事的质询和监督,以及负责基金会等综合性会议的组织、会务、记录等工作。

3.按照捐赠者意愿和国家政策,综合协调、全面衡量,订立捐赠协议;跟踪捐资到位情况,协调落实协议应履行的义务,确保项目资金能够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4.建立捐赠档案资料,项目资金的使用有案可查。按照捐赠人意愿,向捐资人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实行透明管理。 5.负责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组织理事会审批,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验收工作。

6.负责单位印鉴、证照(不含财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单位印鉴、证照的申报、备案和年审年检工作。

7.负责单位内部费用报销工作。对基金会运行中的各种费用,负责初审、整理票据、填制报销单和报账工作。

8.负责单位办公设备及家具、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的采购、登记、保管和领用工作。

9.负责合作、捐赠单位和个人的联系与接待工作。 10.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 1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完成基金会的信息对外公布。 12.完成理事会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部:

1.拟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2.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会计、出纳工作。办理各类捐赠款(物)的托收手续,做好每一笔款项的存款和转帐等工作;做到账目清楚、准确无误,保证各笔资金和各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保证各类基金会计档案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3.编制基金会上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和本年度经费收支计划。

4.编制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编制基金会年度财产清册。 5.根据章程规定,按照理事会决议要求,合法、安全、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6.按照财政部门与上级部门要求,做好基金会财务管理及汇报工作。 7.配合做好基金会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实施的定期审计、年检和评估工作。 8.完成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项目部:

1.负责项目的管理、实施、监测、评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2.负责对项目预算决算的合理性、费用单据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保证项目支出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负责基金项目的规划、洽谈、考察论证和审批立项工作。

4.负责基金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奖学、奖教、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以及落实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其他公益支出等。

5.负责管理基金项目的运作,监督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努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6.负责开展教育、培训、咨询等工作。

7.负责开展与捐赠方、受捐方的接洽、联谊活动。 8.根据部门统筹,配合秘书长工作,达成年度既定目标 9.完成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3篇: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妨司咛迨褂梅绞降木柙菥柙榈脑级ㄊ褂谩?/DIV>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ww.dawendou.com网。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以及基金会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第4篇:基金会财务管理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领导、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基金会每年年初要根据上年基金余额情况、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预算要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年初预算要把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要提出当年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七条

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监事(或监事长)、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万元以上,需经召开理事会研究。【基金会可根据自身实际,由理事会审核议定】

第八条 每年年终要做好预算工作,编制预算报告,向本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或监事会)报告,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理事会应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汇报。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基金会募集资金、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或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立即向捐赠者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银行入账。

第十三条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十四条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基金会的财产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

(二)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四条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

(一)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得超过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六条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四)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五)基金会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控,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规范使用。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八条公益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支出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九条直接用于受赠人的公益支出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根据实际情况,基金会自行补充】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健全捐赠票据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一)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二)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四)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五)捐赠票据的使用、登记与保管接受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7.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8.交换交易收入;

9.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毁损、串用票据和超出规定项目、范围、标准使用捐赠票据。

第三十四条

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三十五条

遗失捐赠票据,应及时在区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

第三十七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应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三十九条

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基金会支票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章审批权限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二条理事长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三条经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四条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章财务监管

第四十五条支出超过预算总额_%以上的,理事长要在理事会会上说明理由;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七条按季分析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八条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领导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四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五十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_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5篇:档案管理岗位管理职责

档案管理岗位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和公司组织人事、档案、保密等规定。

2、调查研究公司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完善人事档案规章制度。

3、负责全公司人事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工作。

4、负责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5、负责ERP系统中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

6、负责公司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公司机关人员、各单位人事科(处)长及档案管理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7、承办公司转入、转出人事档案的审核及转递工作。

8、根据内控体系的要求做好日常所负责的管理工作。

9、根据《HSE管理手册》的要求,承担相应的安全环保责任。

档案管理岗位安全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人事、组织系统有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检查二级单位人事、组织系统的安 全生产职责的履行和安全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管理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2、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不能上岗作业。

3、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根据企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工种分配和调整工作,执行有害工种岗位定期轮换、脱离岗位的规定。

4、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各项奖励、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和处理。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认真贯彻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6、按照处内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公司人事、组织系统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教育培训效果,分析员工的危险因素,提出提高员工素质、减少违章、违纪的具体措施。消除、解决员工的不安全行为方面的安全事故隐患。

7、确保配备足够和合格的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部门的人员。

第6篇:客户管理岗位职责1.现有客户营销业务的管理。2.进行潜在业务的开拓工作。3.协助市场分析人员收集相关信息。4.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客户的相关档案,并实时进行更新。

第7篇:网络管理岗位职责1.负责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维护管理工作。2.负责网络的性能和容量的监控和分析。3.制定与实施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与优化。4.协助进行网络新技术评估。5.负责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建设工作。

第8篇:绩效管理岗位职责1.建立和完善公司绩效管理体系。2.负责绩效管理体系在公司内部的宣导推广及实施。3.设计绩效管理工具并负责推广使用。4.组织、监督绩效管理各环节活动的进行。5.为相关人力资源模块提供绩效管理结果并提出应用建议。

第9篇:物流管理岗位职责1.协助分公司经理架构分公司物流管理体系。2.对供应链、物流运作、库房管理运作等方面的数据进行搜集、分析和总结。3.有效地选择和管理第三方物流,带领团队改善物流供应链管理,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费用,提高物流满意度。

第10篇:后勤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村内的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检查。

2、负责村内水、电、煤气和供暖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设备的检修和保养。

3、负责村内的环境绿化工作。

4、根据村部、村长安排,执行出车任务;严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5、负责出车登记工作(登记项目包括乘车人、乘车日期、耗油情况等)。

6、负责车辆的管理、维修、保养及车辆安全检查工作。

7、搞好车库的清洁工作。

8、负责儿童村的安全、保卫工作。 及时完成村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11篇:预算管理岗位职责A岗

1、在处长和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全系统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3、负责拟定年度预算管理工作目标、工作计划;

4、负责草拟年度部门预算方案,科学安排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报全系统年度部门预算;

5、负责根据预算单位的情况,对确需调整的项目,按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调整的意见;

6、负责全系统预算执行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控制无预算支出和改变资金用途支出;

7、负责开展全系统税务经费保障情况的调研分析工作,积极研究解决预算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8、负责财政下达预算指标的核对工作,并办理预算批复;

9、负责布置、汇总、审核、上报部门决算,批复各地年度决算;

10、负责全系统财政供养人员信息资料的汇总、审核上报工作;

11、负责会计协会相关工作;

12、负责协助做好全系统预算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13、负责与本级财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14、负责办理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B岗 内审或其他岗位人员不在岗时,负责其各项工作。

第12篇:行政管理岗位职责♦办公室正(副)主任1.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总务、后勤等各项工作的管理与协调。2.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行政管理工作规范有序。3.负责起草、审核各项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等文稿。4.负责财务预决算方案起草工作,管理本单位的财政拨款与资金运作。5.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及媒体采访等工作。6.保管公章,审核及出具介绍信、证明文件。7.组织、协调本单位离退休工作。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人事1.负责办理人员招聘、人员流动和职工退休工作等有关手续。2.办理职工政审及有关人事(工资)证明。3.负责各类人员的工资调整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及其关系转移工作。4.负责各类人员的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工作。5.负责人事(工资)统计、文书档案及人事(干部)档案工作。6.具体实施落实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出纳1.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及本单位制定的财务规定。2.保守财务秘密,不私自向外提供或泄露本单位会计信息。3.严格审核原始凭证,把好报销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更正。4.登记银行、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月末核对银行对账单。5.兼任本单位工会出纳工作,即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编制现金报表。6.及时发放在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工资凭据。♦总务岗位职责1.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定期清点造册,及时与会计账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2.采购、保管和报修办公设备、用品及杂品,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3.每日收发报纸、杂志、信件、传真。4.督促检查所内清洁卫生工作。5.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具体工作,定期检査,及时消除隐患。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机要1.做好保密工作,妥善保管好各类机要文件。2.收发各类机要文件并登记人册、人柜、归档,负责文件的传阅工作。3.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文件。♦图书资料1.系统地掌握图书、资料或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图书、资料专业的文献状况。2.掌握有关业务,负责选书、分类、主题标引、编写提要、解答咨询课题、编制书目索引等工作;掌握资料科学管理的基础知识,主持阅览室的读者辅导、咨询和检索等服务工作。3.利用计算机开展业务工作,检索学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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